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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的規則沖突與協調路徑

2021-12-01 06:11滿濤
關鍵詞:管轄權犯罪案件信息網絡

滿濤

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的規則沖突與協調路徑

滿濤

(中山大學 法學院,廣東 廣州 510275)

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沖突已經成為我國當前互聯網刑事司法治理中的一大難題。我國刑事管轄權的現有規則形式復雜、體系嚴密,仍無法妥當厘定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的最后歸屬,反而在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各種管轄權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是管轄權規則內部之間的沖突叢生,表現為犯罪地的過度擴張解釋、指定管轄的二次沖突、并案處理的內在齟齬以及上提管轄的消極后果等。囿于信息網絡犯罪的特質性,管轄權的沖突無法完全消除,妥當的應對之策應當是針對具體的規則沖突進行協調處理,主要包括以緊密關聯為原則簡化犯罪地的認定類型、完善指定管轄適用的規范化標準、建立強制并案規則與分案處理標準以及試點互聯網法院專門管轄部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

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沖突;協調;緊密關聯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信息網絡發展的超高速軌道,互聯網普及率超過70%,互聯網使用人數更是達到9.89億規模①。龐大的信息網絡體量正在成規模地改變社會運行模式,互聯網這一被稱之為“全球第四種公共領域”[1]的空間形態以無形的方式消除了現實空間的物理隔離,互聯網上的行為及其結果也不再具有地域歸屬特征。正是基于這一點,各種犯罪行為在互聯網領域大面積滋生,并呈現出井噴的態勢,嚴重威脅國家整體安全與公民合法權益。在信息網絡犯罪治理體系中,以犯罪認定和刑罰制裁為核心內容的刑事司法治理是最為基礎也是最具威懾效果的內容之一,理應成為當前國家互聯網通盤治理中的主要抓手。

作為互聯網刑事司法治理的“起點”,刑事管轄是啟動整套刑事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決定了犯罪偵查、起訴與審判等司法活動由誰主導、在哪進行。如不準確確定管轄機關,后續的一切刑事司法工作都將無從談起[2]。信息網絡犯罪的無地域歸屬特征,否定了或者至少改變了傳統犯罪類型的刑事管轄規則,造成信息網絡犯罪治理在刑事管轄這個“第一步”“入口處”就出現了難以適從的問題②。從現有的大量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辦理的實際情況來看,刑事管轄權的確定并不十分順暢,而是出現了“要么數家單位競相爭奪管轄權、要么數家單位均不予管轄”的混亂局面[3]。針對當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管轄權確定的疑難問題,十分有必要縷清我國現有刑事管轄規則體系的具體內容,指出在辦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簡單套用該種規則體系所形成的諸多沖突,結合信息網絡犯罪的具體特點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協調方案,從而有效保障信息網絡犯罪刑事司法活動合法、有序地展開。

二、我國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的主要規則

(一)地域管轄的確定規則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有刑事案件實行以“犯罪地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地域管轄規則。據此,犯罪地應當是確定地域管轄的關鍵要素。如何準確認定犯罪地,《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刑訴法解釋》均明確規定,犯罪地具體是指犯罪的行為發生地與結果發生地。至于如何進一步確定信息網絡犯罪中的行為發生地與結果發生地,相關司法解釋同樣進行了釋明?!缎淘V法解釋》專門針對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予以詳細列舉,具體包括:第一,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第二,網絡接入地;第三,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第四,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第五,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第六,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對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進行了明示,指出公安機關可以實行地域管轄的范圍包括:第一,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第二,網絡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第三,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第四,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意見》)同樣對信息網絡犯罪中“犯罪地”的具體內容進行了專門規定:第一,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第二,網絡接入地;第三,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第四,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第六,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第七,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的。

上述地域管轄規則采用了“定性+列舉”的復合方式來確定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定性是將犯罪地集中規定為行為地與結果地,列舉則是根據信息網絡犯罪的特殊性對行為地與結果地的具體地域內容進一步詳細列舉,達到明確指引的目的。從上述地域管轄規則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信息網絡犯罪中犯罪地的確定采用了傳統的關聯原則理論[4],即只要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實施以及結果具有一定關聯的地域均可認定為犯罪地。應當說,以關聯原則為基礎建立的地域管轄規則形成了一個較為周全、嚴密的管轄權確認系統,可以有效地對信息網絡犯罪進行合理管轄,基本可以防止因無權管轄而放縱信息網絡犯罪局面的形成。

(二)級別管轄的確定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采用“明確例外”的方式,只對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案件范圍進行了明示性列舉,其他級別法院的管轄則依照各自層級來具體確定?!缎淌略V訟法》第21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一“例外”,可以對應地確定“其他的、一般性的刑事案件則基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③。按照法院與檢察院、公安機關級別對等性的要求,地市級檢察院與同級公安機關管轄上述“例外規定”的案件,基層檢察院與同級公安機關管轄其他刑事案件。也就是說,一般的網絡犯罪(排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與恐怖活動)在級別管轄上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為了緩解級別管轄的剛性要求,《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了相應的變通規則,即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同時,對于何為案情重大、復雜,何時可以向上一級報請移送,《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了相應的具體情形,包括:第一,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第二,新類型案件;第三,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第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據此,上提管轄成了解決信息網絡犯罪大量停留在基層司法機關管轄范圍的常規性操作。

(三)專門管轄的規則闕如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范圍上的權限劃分[5]。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我國目前存在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聯網法院等。這些專門法院的管轄范圍都是依據特定的行業、領域而形成的案件類型,具有明顯的類型化專屬特征。設立專門法院進行專門管轄,有利于集中特定行業、領域的專業化司法資源,提高特定行業、領域中司法裁判的準確性與科學性。

作為管轄信息網絡案件的專門法院,互聯網法院只能管轄與信息網絡相關聯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案件,對網絡犯罪案件并不具備刑事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就對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的管轄范圍進行了具體規定,即只包含11種民事、行政案件類型,明確排斥了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因此,目前我國的互聯網法院并不具備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轄權。

三、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沖突的主要原因

相較于傳統意義上的犯罪而言,信息網絡犯罪對管轄制度形成挑戰的關鍵原因在于,信息網絡犯罪具有無區域與瞬時性的特點[6]。無區域,是指信息網絡犯罪的整個過程只在虛擬空間完成,而這個虛擬空間不以現實社會的國界、省界、縣界等特定區域劃分標志為限。例如,在網絡黑客侵入計算機犯罪中,犯罪人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被侵害系統所在地、犯罪人使用系統所在地等均有可能分布在不同區域,并不具有明顯的共同區域特征。同時,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信息網絡犯罪行為更有可能發生在一定的物理位移過程中,所謂的“犯罪地”也就呈現出動態變化的特點。瞬時性,則是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的發生及其結果的出現多以瞬時動作完成,很難準確判斷作案時間與作案地點。因此,信息網絡犯罪的管轄自然也就形成了更多無法確定的情形。除開信息網絡犯罪自身特點影響管轄權的確定之外,簡單套用傳統犯罪的管轄規則而形成大量的管轄權沖突也是造成當前“管轄難、難管轄”局面的主要原因。

(一)犯罪地的擴張解釋

如前所述,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確定的核心要素在于“犯罪地”。根據現有的管轄權規則體系,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采用具體列舉的方式,形成了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的犯罪地類型。以《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的“犯罪地”多達三十余個,且類似于“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這樣的具體地點仍然是十分開放的概念,可以無限延伸、增加。不難看出,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犯罪地”基本上可以概括為凡是網絡犯罪能夠觸及的地方,都可以納入犯罪地的理解范圍之內。這種典型的擴張解釋方案,有利于從多方位的角度擴大管轄范圍,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信息網絡犯罪中的管轄沖突。一種是積極沖突,即擴張解釋下形成的多個“犯罪地”的司法機關均主張有權管轄,導致管轄爭議;另一種則是消極沖突,同樣是擴張解釋下形成的多個“犯罪地”的司法機關均以自己不是主要的犯罪地為由而推諉管轄,導致無人管轄。同時,在特定類型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詳細列舉“犯罪地”具體情形的擴張解釋方案往往出現失靈的情況,最終難免導致管轄沖突。例如,在信息網絡空間實施的傳播虛假信息罪、宣揚恐怖主義犯罪活動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言論型犯罪類型,只要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介質傳輸到互聯網空間之后,就可以“自由地”傳播到現實社會的各個角落,從而形成“出現犯罪言論就有管轄權”的沖突局面[7],管轄權沖突也就在所難免了。

為了解決多個犯罪地同時并存的復雜局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意見》提出了最初受理地或者主要犯罪地管轄的初步方案。對此,一個基本的疑難就是,最初受理地與主要犯罪地分離且均主張管轄的積極沖突情形。最初受理地不是主要犯罪地,意味著犯罪證據與實際損害結果均不在該地。如果該最初受理地公安機關堅持管轄,則會導致該地的檢察院與法院均“被動”地受理一件并未發生在本地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當然,《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意見》也提出了用指定管轄的方案來避免這種不合理情形的出現。但是,這其實就在實踐中將這一初步方案予以擱淺,而大量使用指定管轄來解決擴張解釋犯罪地引發的管轄權沖突問題。

(二)指定管轄的二次沖突

基于犯罪地的擴張解釋,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權沖突在所難免,因而指定管轄就成了當前暫緩沖突并確定案件管轄權最終歸屬的重要手段。應當承認的是,指定管轄有效地解決了部分地域管轄沖突問題,有力地打擊了規模大、跨區域且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例如,在江蘇徐州“5·28”跨國網絡賭博案、湖南長沙“5·25”攻擊敲詐香港金融網站案等案件中,指定管轄的適用就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是,指定管轄畢竟只是例外性的、補充性的規定,并不是地域管轄規則本身。如果只要遇到復雜一些的、規模大一些的、跨區域的網絡犯罪案件就徑直選擇指定管轄,地域管轄規則在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將會遭遇輕視,甚至處于架空狀態。同時,作為一種應對疑難復雜情況的機動機制,指定管轄是以辦案效率為首要行動原則的,如《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意見》就將“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明確規定為指定管轄的適用前提。但是,這樣過于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為指定管轄提供具體的適用標準與適用條件,最終導致公安機關利用該規定“過于原則性“這一漏洞而積極適用甚至濫用指定管轄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意見》中的指定管轄規定形成了“公安機關與當事人、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法院”之間的“二次沖突”。一方面,指定管轄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上級公安機關做出的指定管轄決定屬于行政命令性質的決策事務,并沒有設置對應的程序性救濟條款。也就是說,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被追訴人對于指定管轄的決定只能服從,不能提出指定管轄錯誤的異議,這就必然損害了異議被追訴人的程序救濟權益[8]。同時,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徑直指定管轄的做法也會嚴重影響被害人參與案件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指定管轄形成的偵查中心主義格局,既避開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也造成審判機關的被動接受。網絡犯罪立案中的指定管轄只需要由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即可,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無權參與,但是指定管轄的后續效果(即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的同級檢察院、法院必須承擔該案的審查起訴與審判職責)卻要當然地及于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能過問指定管轄事宜,法院也不能審查指定管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囿于指定管轄具有的程序性瑕疵,只能將其限定為特殊情形下的一種機動機制,不宜普遍適用。

(三)并案處理的內在齟齬

與指定管轄相似,《辦理網絡犯罪的意見》第4條針對一小部分特定情形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規定了并案處理規則。具體來講,并案處理就是在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等特定情形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并案處理的初衷在于集中司法資源、提高偵查效率,實現對以數罪和共犯等為代表的關聯型信息網絡犯罪進行一并處理[9]。但是,這樣的制度設計僅僅考慮了司法的效率追求,忽視了程序公正的內在價值。

第一,根據并案處理的條文來看,并案處理的啟動方與決定方均在公安機關,檢察院與法院只能根據并案處理后的程序行使審查起訴與審判的職權,后兩者的被動性較指定管轄尤甚,導致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法院的矛盾沖突在所難免;第二,并案處理的決定權完全由公安機關掌握,即便是對于多個立案偵查的情形,檢察院也僅有通知有關公安機關進行并案偵查的權力,至于被通知公安機關是否選擇并案偵查,決定權仍在公安機關本身。根據《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意見》第7條第3款的規定,公安機關是“可以”而非應當并案偵查。這里的“可以”就表明決定權在公安機關,既可以決定并案偵查,也可以以偵查實際需要為由拒絕并案偵查。最后,并案處理大多還是回到了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老路”,使得并案偵查仍然難以擺脫“缺乏監督與權利保障空白”的不合理狀態。

(四)上提管轄的消極后果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是建立在單個犯罪人或者小型共同犯罪的基礎之上的,對于當前存在的動輒數百犯罪人的大型網絡犯罪未有充分預見。面對這種犯罪人數特別眾多的信息網絡犯罪類型,司法實踐的常規性做法是根據主犯的刑期確定級別管轄方案。以網絡詐騙、互聯網非法集資為例,主犯刑期的預判大多依靠犯罪所得數額或者被害人損失數額,而這些數額基本都是以數千萬甚至幾個億的規模超過“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自然很容易得出無期徒刑的結論。因此,這樣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大多也就上提到了中級人民法院和地市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但是,上提管轄的做法同樣存在一些消極后果。第一,上提管轄很有可能影響案件中的犯罪認定結論。以網絡集資詐騙案為例,未移送前的基層法院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當全案按照上提管轄規則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后,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或者是刑期達不到無期徒刑時,只能退回原審人民法院。此時,經過上提管轄之后,兩級人民法院在犯罪認定上就出現了結論歧見,不利于原審人民法院依法妥當定罪。第二,上提管轄有可能造成信息網絡犯罪案件非主犯人員的超期羈押。上提管轄的網絡犯罪案件大多案情復雜,司法機關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基本會自動用足羈押期限。但是,對于案件中的幫助犯、從犯等犯罪嚴重程度較低的非主犯而言,他們的刑期極有可能很短,有的可能只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等,這樣就會導致羈押期限超過刑期。

為了解決上提管轄形成的消極后果,實踐中的改良方案是采用分案處理,即只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上提管轄,其他同案犯仍舊留在基層法院管轄。這樣的分案管轄方式有效地消除了全案上提的消極后果,但是這種操作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第一,明明是一個犯罪案件,何以拆分?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作為分案處理的標準,并不完全充足、合理,且對大多數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而言不具有較大的適用空間;第二,兩個法院管轄同一案件,勢必造成證據審查上的重復工作,降低司法效率、浪費司法資源。

四、協調信息網絡犯罪管轄權沖突的基本方案

信息網絡犯罪行為的多變性與復雜性,決定了管轄權沖突的存在是一種必然且無法徹底消除的現象,這也是各種指定管轄與協商管轄存在的現實依據。應對管轄權沖突,妥當的態度應當是協調處理,即梳理出主體性的管轄確定方案,用以解決絕大多數類型化的沖突現象,保證管轄權確定的合理與便捷。至于剩下部分的管轄權沖突,則可以由指定管轄或者協商管轄這兩種“機動機制”來“隨機應變”。

(一)以緊密關聯為原則簡化犯罪地的認定類型

堅持“犯罪地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為輔”的地域管轄規則,是準確建構網絡犯罪管轄權體系的基石,更是協調所有管轄權沖突的關鍵。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如何具體確定犯罪地?;谛畔⒕W絡空間的虛擬性特征,犯罪地并不直接表現為現實空間的某個地點位置。因此,一個合理的解釋方向就是,盡量將犯罪地轉化為一個現實空間的地點位置。

傳統犯罪的刑事管轄理論采用關聯原則,將與犯罪具有關聯關系的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歸納為具有管轄權的犯罪地。從前文總結的地域管轄規則來看,我國現有的信息網絡犯罪“犯罪地”的認定,就是沿用了傳統犯罪的刑事管轄的理論模式,從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及其結果具有關聯的角度予以界定。毫無疑問,這種傳統犯罪的刑事管轄理論僅僅適用于以現實空間為載體的犯罪類型,關聯原則也有利于確定多個犯罪地從而保障管轄權的確定,阻止管轄漏洞的形成。但是,信息網絡犯罪具有鮮明的無區域性與瞬時性特點,與信息網絡犯罪具備一定關聯的行為及結果極有可能發生在無數個現實地方。因此,信息網絡犯罪管轄中犯罪地的確定,應當是在傳統的關聯原則基礎上“做減法”,對關聯性地方進行限制解釋。

一個可行的方案是,以緊密關聯為原則限制解釋犯罪地,從而進一步簡化犯罪地的認定類型。緊密關聯是指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發生具有關聯且該種關聯具有緊密性特征。這種緊密關聯原則,就是要將與信息網絡犯罪只具有一般性關聯的地方予以排除。至于如何判斷這種緊密性,主要是從事后取證的角度進行反向說明,犯罪證據密集、取證便利的地方就說明這是信息網絡犯罪與現實空間的最大交集區域,因而可以肯定其緊密性特征。因此,信息網絡犯罪的犯罪地可以在現行管轄規則中予以簡化,按照緊密關聯原則確定為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損失發生地等。

(二)完善指定管轄適用的規范化標準

因為管轄權的沖突不可能徹底消除,指定管轄就會存在且仍然是協調管轄權沖突的有力措施。針對現有指定管轄規則存在的問題,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指定管轄適用的規范化標準,將其從一種行政命令傾向還原為訴訟程序內容[10]。

首先,厘定指定管轄適用的標準?,F有的指定管轄規則只提到了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有權指定管轄,至于如何選擇與確定管轄機關,缺乏明確的標準。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與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性規定,某種意義上也只是指出了確定指定管轄的出發點與依據[11],并沒有真正提供一種可供操作的具體適用標準。換言之,在兩方或者多方管轄權沖突的情形下,“兩個有利于”的原則放在任何一方都是言之成理的,畢竟每一方肯定都是與信息網絡犯罪具有一定關聯性的,但是卻無法提供可以比較、衡量的具體化標準,因而只能是指導性原則而不是具體化的操作標準。厘定具體的標準應當是可以比較的、衡量的,我們建議的適用標準是已辦結網絡犯罪案件的經驗規?;蛘咿k理網絡犯罪案件的硬件指標。網絡犯罪的偵查、起訴與審判是一項技術難度很高的司法活動,需要具備相當豐富的互聯網技術知識。因此,以辦理同類型案件的經驗和技術硬件為標準,可以遴選出更加優質的管轄機關,也是順應了“兩個有利于”的原則性要求。

同時,為了有效地防止指定管轄徹底滑向行政化領域,還需要進一步強化指定管轄的監督機制與保障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對于案情重大的管轄沖突案件,應當建立檢察院提前參與機制,對指定管轄提出檢察建議。這種提前參與機制屬于刑事訴訟程序性質的內容,與當前使用的會商制度完全不同,不屬于部門協調配合的方式,而是一種檢察機關監督、制約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決定的程序事項。對于如何保障當事人對指定管轄的異議權利,一個根本性的方案就是建立管轄異議制度,從刑事訴訟的立法層面明確規定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和指定管轄申請權。

(三)建立強制并案規則與分案處理標準

在檢察院通知并案偵查的情形下,現有規則強調決定權在公安機關,檢察院只具有通知的權力,即并案與否最終由公安機關決定。為了解決推諉并案的問題,一個可行的方案就是建立強制并案規則,即對檢察院提出的并案通知,被通知的公安機關只能按照通知要求并案偵查,不能拒絕[12]。具體如何并案,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并案偵查的規模應當建立在偵查機關的能力范圍之內,同時也要尊重、符合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具體實際,不能人為制造并案后的大案、要案;第二,并案偵查機關的選擇仍然應當遵循緊密關聯原則下的犯罪地要求,由犯罪證據密集、取證便利地方的公安機關并案偵查,既有利于案件偵查的順利進行又能集中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由于司法實踐中上提管轄的常規做法存在一些消極后果,因而對于大規模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并不能一律上提管轄,而是只能對案件中特定的個人進行分案處理,然后決定各自的管轄機關。對于這種上提管轄中的分案處理,并不能簡單地以犯罪類型或者刑期為劃分依據,而是需要從信息網絡犯罪不同類型的實際情況出發,重新建立具體的分案處理標準。這種分案處理標準可以是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的財產損失數額,也可以是信息網絡犯罪鏈條中的層級分工??傊?,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分案處理必須由各地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規范化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同時,對于不直接影響刑事被追訴人實質性權利以及案件定性的典型程序性事項,如新發現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與處置等,則可以直接由上提管轄的上級司法機關徑直管轄而無須分案處理,以提高司法效率。

(四)試點互聯網法院專門管轄部分刑事案件

目前,我國互聯網法院只管轄互聯網領域內的民事與行政案件,不具備刑事管轄權。從專門法院的設置初衷與其他專門法院的司法實踐來看,十分有必要將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納入互聯網法院的管轄范圍。當然,將信息網絡犯罪案件全部、現時劃歸互聯網法院專門管轄,就目前我國互聯網法院及相關配套資源而言,是不切實際的?,F階段可以做的是,嘗試劃撥部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至互聯網法院進行試點管轄,為將來的全面管轄工作積累經驗[13]。

確定可劃撥的部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范圍總的原則是,不得損害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并充分考慮當前互聯網法院運行的實際狀況,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專門法院的專業優勢、提高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審判效率。因此,可以將案件范圍做如下限定:第一,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國互聯網法院成立時間不長,法官基本是由各個地方法院抽調、遴選組成,并未形成全部具備信息網絡專業知識的審判隊伍,對信息網絡犯罪案件中各種網絡行為與多種電子證據的專業判斷能力仍有欠缺。同時,互聯網法院的現有管轄范圍決定了互聯網法院的法官們目前全部集中從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工作,其對刑事審判尤其是專業性更強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缺乏經驗。因此,試點的信息網絡犯罪案件應當盡量控制在案情簡單且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較小范圍之內。第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低。社會危害性集中體現在行為性質、情節內容與犯罪后果之上。信息網絡犯罪大多是侵犯財產法益與社會秩序法益的犯罪類型,行為性質上的差異不大,因而該類犯罪中社會危害性較高的情形主要是情節惡劣與后果嚴重。對于情節惡劣與后果嚴重的案件,大多屬于案件事實較為復雜情形,如犯罪手段技術性強、被害人分布范圍廣、損失結果認定難度大等,當前互聯網法院的實際情況同樣不宜管轄此類案件。因此,需要將試點范圍限定在部分社會危害性較低的案件以內。第三,被告人同意由互聯網法院管轄,同意使用網絡庭審。我國互聯網法院目前基本采用網絡庭審的方式,在線進行舉證、質證與認證等審判環節。這種新型的庭審方式客觀上改變了傳統庭審中面對面的交流機制,雖然并不直接破壞控辯審的訴訟機構和違背直接言詞證據原則,但是這種在線方式仍然難免對被告人的應訴心理與辯護權的積極行使有影響。從實質維護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試點管轄需要以被告人同意為前提。

① 該數據為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第4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

② 本文中的刑事管轄僅指國內管轄概念。至于域外管轄,網絡犯罪同樣面臨管轄權的沖突問題,對此,可行的解決途徑基本上只能依賴國家和地區等不同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作。

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是全?。ㄗ灾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這兩級法院管轄案件的依據主要是案件的社會影響性,更多的是一種社會效果層面上的判斷,與犯罪類型、刑法輕重等實體內容關聯不大,因而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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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ules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path of jurisdiction in information and cyber crimes

MAN Tao

(School of Law,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The conflict of jurisdiction in information and cyber crime cases has become a big problem in the current internet criminal justic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 existing rules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in China are complex in form and strict in system, which are still unable to properly determine the final attribution of the jurisdiction in information and cyber crime cases. On the contrary, various jurisdiction conflicts have forme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main reason is that a series of jurisdiction conflicts have been formed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rules, such as the excessive expans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ace of crime, the second conflict of the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the internal discord of the merger of cases and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the superior jurisdiction.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ormation and cyber crime, the conflict of jurisdiction cannot be completely eliminated. The 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 should be to coordinate the specific conflicts, mainly including simplifying the identification type of crime location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lose association, improving the standardized standard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establishing the compulsory merger rules and separate case handling standards, and conducting jurisdiction tests on some special cybercrimes for internet courts.

information and cyber crimes; jurisdiction; conflict; coordination; close connection

D925.2

A

1009–2013(2021)02–0066–07

10.13331/j.cnki.jhau(ss).2021.02.009

2020-12-28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ZGFYZDKT202008-03);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項目(2019M653243);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青年教師培育項目(19wkpy09)

滿濤(1990—),男,土家族,湖南慈利人,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

責任編輯:黃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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