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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保留死刑的合理性

2022-01-31 09:47
時代人物 2021年35期
關鍵詞:生命權犯罪分子刑罰

馮 陽

(湖北民族大學 湖北恩施 445000)

概述

死刑起源于生產力極度落后低下的原始社會時期,其思想基礎源自個體之間的“同態復仇”觀念。中國人耳熟能詳的古訓“殺人者償命”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從中體現。歷朝歷代統治者將死刑神圣化,將其視為威嚇百姓、鞏固統治的靈丹妙藥,并且創造出了許多的死刑執行方式,如“五刑”。顯而易見,在封建時期,在任何國家、任何朝代,死刑不僅僅只是一種刑罰方法,它更是一種統治制度。不可否認,存在即合理,死刑作為最古老的刑罰頑強地存續了數千年,其巨大的威嚇作用,對抑制犯罪、維持社會穩定自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筆者認為,死刑在數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從個體間無序的同態復仇轉化成由國家公權力主導進行懲罰最嚴重刑事犯罪的狀態。在人權觀念不斷強化的今日,死刑的合理性、不人道性被許多學者大肆批判,許多國家紛紛廢除死刑。并且以聯合國國際公約的形式成為國際共識。對于目前仍保留著眾多死刑條款的中國來說,不能盲從于國際趨勢對死刑問題做否定式解決。

自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提出廢除死刑的主張后,正式拉開了廢除死刑的序幕。我國在1997年頒布了新刑法,并在2011年和2015年相繼頒布了兩個刑法修正案(即《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削減了二十多種死刑,使我國的死刑罪名數量明顯下降。我國目前對死刑采取了極端地慎之又慎的態度。盡管學術界很多學者呼吁廢除死刑,但筆者堅持認為,我國在現階段的任務不是廢除死刑,而是應當關注如何更加嚴格地限制死刑。我們時不時會從電視機里報道各種冤假錯案,它始終是受害人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更是司法界的恥辱。一個人因一次司法錯判在監獄中浪費了十幾年光陰,這樣的事件尚能引發如此大的轟動,何況那些被司法錯判而枉死的無辜的靈魂呢?生命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如果一個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威脅到了周邊人的正常生活時,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國家有義務剝奪此人的生命權,一勞永逸地根除此人再犯罪的能力。

死刑存在的合理性

從刑法的目的看,死刑的保留是合理的?,F代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具體來說可以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為刑罰方法的死刑,特殊預防的作用在于通過具體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權,使之徹底地斷絕其再犯罪的能力;而從一般預防的角度,在于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從而對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對潛在的犯罪分子進行最有效的遏制。盡管有些學者認為,死刑并未對犯罪的減少產生促進作用,相反會刺激犯罪分子更加鋌而走險。筆者認為,犯罪率的上升的確有復雜的社會因素,如果只歸結于刑罰的輕重,未免過于片面。死刑確實存在足夠的威懾力,但這種威懾力畢竟是有限的,然而并非是無用的。假如死刑連這點威懾力都不存在,犯罪率肯定會更高。

刑罰的威懾作用對當今正在進行社會轉型的中國仍有幫助,雖然我們主張個人潔身自好,從而在根本上達到降低犯罪率進而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但是人性是多樣且難以捉摸的,我們并不是有效地做到自律。古人云:“亂世用重典?!钡拇_,刑罰對那些社會不穩定因素起到了巨大的遏制作用。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相比于財產刑和自由刑等刑罰更有效果。因此,在我國,死刑仍是不可或缺的存在,我國刑法仍然堅持保留死刑是正確的。

從保護人權來看,死刑保留是合理的。死刑的適用是為了保護人權。這種觀點肯定會引起別人的非議。死刑,很明顯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權,怎么可能是保護人權呢?筆者認為不然,死刑確實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權,但是卻恰恰保護了除犯罪分子以外廣大公民的人權。對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對其他無辜個體的殘忍。生命權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個人連他人的基本人權都沒有基本的敬畏,他的人權又怎會被其他人尊重?試想,如果法院對犯罪分子不判處死刑,犯罪分子還有可能去草菅人命嗎?答案是肯定的。

死刑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為特征的最嚴厲的刑罰,而個體的生命權是人權中最核心的一環。因此,死刑的存廢之爭不得不討論人權問題。一些學者認為,從國家憲政的角度考慮,許多國家包括中國,其憲法中明確規定了有關“尊重并保障人權”的規定,卻在刑法中明確規定死刑條款,違背了憲法精神,理應廢止。如此,我們面臨一個問題:保留死刑與保障人權相抵觸嗎?二者真的不能共存嗎?對此,筆者認為不然。原因在于,死刑存廢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人權問題,不應從西方話語體系里過度強調個體保護,也應當從社會整體發展狀況來談論問題。一旦脫離了社會現實,人權就會變成一個空洞的概念了。

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許多諸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社會危害性極大的惡性案件。從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際出發,我國保留死刑是十分必要的。死刑懲罰的客體并不是犯罪分子本人,而是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分子判處死刑是對犯罪行為的徹底否定,發揮死刑的威懾作用,懲前毖后,最后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請試想:一個國家犯罪頻發、社會秩序不穩、治安效率低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都沒有保障,談論人權純屬天方夜譚。對于那些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分子,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從某種意義上說,死刑是對生命的尊重,因為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沒有任何東西去可以補償它,唯一可以補償的便是生命。

從我國國情角度,我國保留死刑是合理的。死刑繼續存在或廢止,是根據自己國家的國情所決定的。簡單來說,死刑存廢的問題是一個國家的內政。面對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我國并沒有盲從于世界趨勢,而是審時度勢。時至今日,我國依舊對死刑問題采取了極端謹慎的態度。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我國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不開放社會向開放社會轉變的歷史時期。在這一段較長的歷史時期,各種新型犯罪層出不窮。改革開放帶給每一個中國人巨大利益的同時,人們的價值觀也收到影響。人們不禁感嘆,錢乃身外之物。如今似乎成為萬惡之源,令人扼腕嘆息?!敖疱X至上”“拜金主義”侵蝕了某些人的靈魂,逐漸成為了金錢物質的奴隸。在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的今日,物質分配極不均衡,人們為了物質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在一個物質文明的發展還沒有發展至鼎盛時期的社會,應對犯罪的物質手段相對匱乏,人的生命價值往往低于財產關系和經濟秩序,人們往往將懲罰犯罪置于首位。而死刑的存在正好有利于遏制轉型期帶來的陣痛,既對犯罪分子,同時也對蠢蠢欲動者進行威懾。

從中國傳統文化背景看,人們對于死刑的存在懷有迷信的心態,認為死刑制度是合理的,是解決一切犯罪的靈丹妙藥。時至今日,這種死刑情結和重刑思想仍存在于許多中國百姓心中。我們經??吹交ヂ摼W上報道的許多惡性犯罪,網友的評論全部一邊倒地要求判處犯罪分子死刑??梢?,對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僅是一種發自內心的感性認知,也反映在社會道德層面。從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對犯罪分子“必除之”是對其所犯罪行極其嚴厲的徹底否定。死刑是犯罪分子應有的下場,不容許犯罪分子有任何起死回生的機會,正義便得到了伸張和維護。如果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不處以死刑,人們反而肯定會認為缺乏公正性,正義遭到了踐踏。與其說人們嫉惡如仇,不如說人們具有強烈的報復觀念,甚至可以說他們的性格里有幾分戾氣,缺乏人權觀念。這種心理定勢是數千年歷史積淀而成,非一朝一夕就可改變。

限制死刑立法

第一,應當嚴格界定死刑適用的標準。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只有犯有“最嚴重罪行”才能被判處死刑。所謂“最嚴重的罪行”,其一指的是只能是故意犯罪;其二,犯罪的后果致人死亡或其他極端嚴重的后果。另外,為了順應國際保護人權的潮流,應當在現有死刑罪名的基礎上繼續削減死刑罪名。其次加強死緩的作用,擴大死緩的適用范圍和提高死緩執行期限,使之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死刑替代措施。死刑的廢除是必然的,但筆者不主張在現階段廢除死刑。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我國的死刑廢除注定經歷一個漫長且不斷循序漸進的過程。

第二,限制死刑適用對象。主要針對國際法條約中新生兒母親、弱智人和老年人不適用死刑。對以上三類人禁止適用死刑既符合世界潮流,在我國也極有必要。我國刑法中有關老年人有條件免死的規定,筆者認為對老年人一概免死。原因在于老年人不論是行為能力還是身體機能方面都已完全下降,在根本上阻斷了老年人犯死罪的途徑。況且,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犯下嚴重罪行的案件少之又少,老年人被判處死刑的實例幾乎為零。因此,對老年人犯罪有條件免死的規定確無必要。

第三,完善死刑執行方式。其中的目的在于給予犯罪分子最人道的死亡方式,我國一直以來反對酷刑。盡管我國現在有了注射死刑,但是我國傳統的槍決依然存在,但槍決不僅給犯罪分子,而且會給死刑執行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痛苦。相比于槍決,注射死刑會讓犯罪分子在短時間內(1-2分鐘內)死去,同時會給死刑帶來相對較少的痛苦,更加人道。所以,筆者認為注射死刑應該全面適用,取代槍決成為新的死刑執行方式。

死刑的不人道性使其退出歷史舞臺成為了必然,只是時間的問題。但我國無論是在物質基礎還是人文素質等其他方面都不具有廢除死刑的條件。我國不應盲目地順應世界潮流,不加思索地廢除死刑,也更不應維護社會穩定而一味濫用死刑。只有不斷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循序漸進,才是最明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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