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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幸福權與法權正義①

2022-02-05 09:39馬文杰
勞動哲學研究 2022年0期
關鍵詞:正義權利勞動

馬文杰

一、法權與正義觀的一般對立

正義是法權的基礎,任何政治和法律主張都強調自身的正義性,而不同的政治和法律觀點也把法權的正義性作為爭論焦點,它們既不會承認自身是非正義的,同時也會攻擊對立觀點的正義性基礎。一般來說,社會內部在法權正義性上的對立會削弱法權在社會成員中的普遍權威,會更易引發個人與社會的對抗和犯罪行為。在資本主義社會,正義觀的多元化和世俗化必然加劇市民社會的內部對立,而市民社會的內部對立又必然要求加強法權的強制性,盡管資本主義國家為緩解社會矛盾做出了很大努力,例如政治民主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但仍然需要強大的暴力機器來維護社會秩序。即便是英國這樣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維護社會穩定所面臨的挑戰也很嚴峻,例如,英國人口總數為六千多萬人(1)外交部:《英國國家概況》,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oz_678770/1206_679906/1206x0_679908/,2021年2月25日檢索。,從英國和中國檢察機關的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到,在2014年英國被提起公訴的人員約60萬(2)英國政府網:《皇家檢察署年度報告(2014—2015)》,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438548/49940_CPS_Annual_Report_2015_print.pdf,2021年2月25日檢索。,而中國約140萬人(3)曹建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1503/t20150324_93812.shtml,2021年2月25日檢索。。當然,英國的數據也反映出其資產階級的強大和司法體系的發達,對于中國當前的綜合國力而言,是否可以應對像英國那樣的高犯罪比例,這是值得擔憂的。

法權的正義基礎涉及教育、宣傳,甚至道德和宗教等各個方面,但在階級社會,任何上層建筑都無法突破其經濟基礎的限制,法權的階級性是客觀存在的,人民群眾可能在一定時期內被某一階級或階層鼓動甚至蒙蔽,但他們終究會認清社會現實,認清某項具體權利的正義究竟是全民的正義,還是某個階級或階層的正義。例如,私有財產權在資產階級社會被認為是民眾的基本權利,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對于多數社會成員來說,所謂私有財產權實質是由勞動者“自由”支配的勞動力成本所決定的,其成本表現為工資及其對價,即衣食住行所需的基本消費品的價格和質量。也可以說,勞動大眾的私有財產權就是衣食住行的權利,是從事社會勞動和滿足基本生活的權利。由于私有財產權對于處在不同社會關系中的不同群體具有不同的實際內容和正義性,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其并不能得到所有社會大眾的支持,而是需要依靠強大的暴力機器,消耗大量社會資源去維護所謂神圣的私有財產權。

對于法權與正義的對立,有學者主張應強化“法律就是正義”這一基本認識,他們想借此一勞永逸地解決法權的正義基礎問題,但這種形而上的論斷完全經不起現代思辨的推敲。況且,人類歷史上雖然有蘇格拉底那樣寧可失去生命也要維護法制的守法典范,但也有納粹德國所制定的反人類的法律制度。解決法權的正義基礎問題,不能僅僅通過形而上的機械教條和道德教化,反言之,如果真能有什么捷徑可走,西方發達國家也不需要消耗大量社會資源來維護其法權制度了。對于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而言,其面臨人口眾多、資源緊張的實際國情,因此,中國的法律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必須走群眾路線,筑牢民心基礎,正如中共中央印發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要求的,“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4)中國政府網:《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http://www.gov.cn/zhengce/2021-01/10/content_5578659.htm,2021年2月25日檢索。。

二、契約式正義和主觀利他式正義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到這樣一種觀點:關于正義,人們既想從不義行為中獲得利益,又害怕自己會遭受不正義行為所導致的損失,二者相較,那些沒有能力從不義中獲利的人們便達成一種契約,要求大家都遵循正義,以求利益最大化。(5)柏拉圖:《理想國》,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39頁。在這種觀點看來,社會正義本身就具有契約的屬性,或者說本質上就是契約式正義。這種契約式正義的觀點具有深遠的影響,包括社會契約、市民公約、文明公約等許多概念都體現出契約式正義的觀點。在政治實踐中,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立法原則也具有契約特點,只是對于反對某項法案的少數人來說,這種正義是外在和強加的。在國際公法領域,則更能體現契約式正義。一般來說,某個國家只有自愿加入了某個條約才會受到該條約的約束,反之,這個條約對這個國家來說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契約式正義在本質上是形式和外在的,其本身不具有實質內容,只要多數人同意或贊成,就是正義。當然,從辯證邏輯上看,形式可以包含著內容,外在可以轉化為內在,在契約式正義的形成過程中,每個“締約者”都是以個體理性和正義為基礎的。但契約式正義的形式與內容處于基本的對立關系之中,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任何一條法律和任何一項權利,都會遭受部分人反對,都存在著對立和斗爭。雖然在民主體制下,不同階級、階層以及不同個體達成了社會契約,在形式上賦予了法權的權威性和正義性,但仍然無法回避兩個基本問題。首先,契約式正義不是人們的最高追求,而是現實妥協,是建立在能夠促成妥協的現實力量的基礎之上的,如果缺乏足夠的現實力量,民主制度下的妥協也無法實現。其次,從社會個體的角度看,正義契約的實際功能在于約束別人保護自己,所以必須有外在的或異化的力量來實現正義對“別人”的約束,而這種力量的強弱和效率高低,直接決定了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施效果。

契約式正義雖然在形式上超越了個體正義,實現了社會正義,形成了所謂“公意”,但也造成了社會正義與個體正義的對立,形成了權力和權利的對立。對于西方唯心主義而言,契約式正義下的社會對立是個“問題”,是應該并且可以在民主制度下解決的,但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來看,這種對立不是“問題”,而是“答案”,是契約式正義的必然邏輯結果。契約式正義之所以成為西方發達國家的主流正義觀,是因為其符合當前的社會實際。從階級力量上看,面對社會的對立和斗爭,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資產階級完全有能力應對和解決,他們能夠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從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基本關系看,契約式正義與資本主義當前發展階段相符合,資產階級對于人民大眾的虛偽說教和欺騙都是建立在其階級力量和經濟基礎之上的。反之,如果缺乏這樣的基礎,就無法應對和解決社會的對立和斗爭,無論是什么具體形式的資產階級道德倫理學說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都注定要面對“缺乏民主精神和公民意識”的社會大眾,而難以真正實現。

契約式正義的個體正義觀以利己觀念為核心,在其社會普遍性之下,每個人都是“己”,是普遍的利己主義。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認為,市民社會的意識基礎是普遍利己導致的相互需要,其基本表現為社會成員在人身安全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即每個人都有權利和機會從社會中得到個人利益上的保障和滿足。從邏輯發展階段上看,家庭作為市民社會的邏輯前身,國家作為市民社會的邏輯發展,二者都更強調社會身份和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例如,家庭成員身份和公民身份都包含著固有的“利他”的責任,黑格爾認為,這種身份責任既不屬于個體道德責任,也不同于契約中以互利為目的的相互責任,而是絕對理念在人類中的體現。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所推崇的城邦正義也是以利他性為核心的,城邦中不同職業身份的人各司其職,可以實現城邦的整體利益,進而實現每個社會成員的應得利益。在柏拉圖看來,城邦正義是比個體正義和契約正義更高級的正義。

在許多社會主義學者和革命者看來,利他式的正義與資產階級利己主義相對立,他們寄希望于通過利他觀念與利己觀念的斗爭來實現社會變革,進一步糾正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和壓迫。在空想社會主義運動中,許多革命者和改革家嘗試構建以無私奉獻等觀念為精神基礎的社會團體,雖然在短期內獲得一定成功,但都難以為繼。而上述運動的失敗又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人性自私論,這一理論認為利己作為人的本性是難以改變的。在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確立之前,人們過多地糾結于利己和利他的思想觀念,認為社會變革的核心問題是人的思想覺悟。然而,從邏輯關系上看,在普遍性的前提下,利己和利他并沒有本質區別,每個人既是“己”也是“他”,只是視角不同,二者作為抽象人格的對立,在社會普遍性背景下只是個體性的矛盾,而不是社會的基本矛盾。

綜合來看,契約式正義構成抽象的公共意志和片面的共同利益,它依靠暴力機器保護資本主義體制內的個體利益,壓制體制外的個體利益,該體制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是否行得通,主要取決于資產階級的力量和資本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主觀利他性正義借助于空想或理想的高尚人性,人為營造出團結和諧、無私奉獻等文化氛圍,必然造成兩面派和潛規則等社會問題。當社會問題愈演愈烈,其必然導致社會價值體系的崩塌和社會矛盾的失控。因此,《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要求,“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法治建設總體進程、人民群眾需求變化等綜合因素,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循序漸進、久久為功,確保各項制度設計行得通、真管用”(6)中國政府網:《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http://www.gov.cn/zhengce/2021-01/10/content_5578659.htm,2021年6月30日檢索。。

三、勞動幸福權是馬克思主義利他性權利

有學者認為,馬克思并沒有專門論述正義問題,正義的概念和觀念在共產主義社會也會連同非正義一起消失。筆者對上述觀點無從質疑,但認為馬克思主義并不是不關注正義問題,而是不僅僅抽象地從人性、道德、法律范疇內探討正義。從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來看,正義觀念作為社會上層建筑,是與經濟基礎相對應的,正義觀與經濟基礎的對應性賦予了正義觀相對客觀性,使正義觀不僅僅作為個體意識中關于正義的主觀意識而存在。

馬克思主義正義觀可以從“自由聯合體”的政治結構和“自愿分工”的經濟結構中引申出來。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7)《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3頁。?;谏鲜稣撌隹梢哉J為,馬克思主義新社會的政治結構是普遍自由基礎上的聯合體,它超越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社會對立和社會壓迫。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普遍性不是契約式的普遍性,在新社會下,每個人能夠自由生活和發展,具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具有“絕對權利”。這種狀況在舊社會不可想象,也不可能實現,原因在于舊社會并不具有普遍自由和普遍權利,只具有“我尊重你的權利,你也要尊重我的權利,否則國家就出面暴力鎮壓你”這樣的契約自由和權利,而其根本原因在于舊社會存在不可調和的社會對立,通俗地說就是,“你自由就會妨礙我自由,讓你行使權利,我就要做出某種讓步和付出”。在新社會中,每個人行使權利,是一切人行使權利的條件,通俗地說就是,“你不自由我就沒法自由,讓你行使權利我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利”。那么,這是什么樣的自由、什么樣的權利呢?筆者認為,“自由聯合體”的制度基礎是利他性權利。

馬克思主義的“利他”不是單純要求一個人主觀地為別人謀利。從行為學角度看,一個人主觀地為他人謀利,同樣是在滿足個人需求,只不過這種需求可以定義為高尚的精神需求。這種高尚的個人需求一方面同自私自利的思想觀念相對立、相斗爭,另一方面也需要自私自利的思想觀念來促使其產生,或者說,是自私自利的社會文化環境讓一些高尚的人有了高尚的精神需求。因此,個體的主觀利他觀念注定占社會中的少數,人們雖然推崇和崇拜這種精神,但這種高尚的精神對于以利己觀念為核心的社會主流文化來說終究無法取勝。馬克思的“自由聯合體”思想表明,取代舊社會的是自由聯合的社會,是不需要任何外在強制力,即不需要外在社會道德和暴力機器約束的社會,正如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認為的,“馬克思主義者從來就認為無產階級的事業只能依靠人民群眾,共產黨人在勞動人民中間進行工作的時候必須采取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決不允許采取命令主義態度和強制手段”(8)毛澤東:《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http://www.cctv.com/special/756/1/50062.html,2021年2月25日檢索。。

從社會成員的行為關系看,在自由聯合的社會里,每個人自由自在、遵從內心就完全可以對社會、對他人承擔社會責任,這種利他性權利不僅是一種制度設計或道德素養,而且具有社會發展必然性。馬克思主義的利他性權利是以社會分工為經濟基礎的,并且隨著社會分工在由“自發分工”向“自愿分工”持續遞進的過程中不斷發展。當然,在經濟基礎發展的不同階段,利他性權利也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地位,只有當經濟基礎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利他性權利才能成為社會規則體系的主體內容。

從人類分工的本質內容看,每個人的個體勞動不僅通過勞動者之間的協作轉化為社會勞動,也可以使社會勞動中的“他人”具有更高的生產效率和勞動自由,或者說,社會分工勞動的利他性不僅體現在量上,而且體現在質上。因此,分工和交換并不僅僅是對社會生產力和產品的簡單組合與重新分配,而是通過社會分工所包含的質的利他性使個體勞動能力及勞動成果產生“社會增殖”。從社會分工的發展歷史看,分工制度的優越性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爆發式地體現出來,正如《共產黨宣言》中指出的,“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過去哪一個世紀能夠料想到有這樣的生產力潛伏在社會勞動里呢?”(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6頁。

在以私有財產權為核心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社會分工處在以自發分工為主的發展階段,勞動者不能自愿選擇從事的工作,只能在私有財產的指揮下進行工作。古語有言,“吳王好劍客,百姓多瘡瘢;楚王好細腰,宮中多餓死”。在資產階級私有財產的指揮下,社會分工和社會生產的發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產階級的整體水平及其政府的治理能力。勞動者在社會生產關系中基本上充當“智能工具”,其所享有的勞動自由程度以及生產效率得以提高的程度也取決于資產階級發展的層次和能力。當然,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者也可以逐步獲得更多的主體地位和勞動自由。

從社會關系上看,自發分工所包含的個體利益與共同利益的矛盾,使勞動者處在以資產階級利益為核心的“共同利益”的壓迫之下。對于資本主義自發分工所包含的對立和異化,馬克思做出過論述,“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還有分裂,也就是說,只要分工還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發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動對人來說就成為一種異己的、與他對立的力量,這種力量驅使著人,而不是人駕馭這種力量。原來,當分工一出現之后,每個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動范圍,這個范圍是強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這個范圍”(1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7頁。。資產階級作為資本主義社會的統治階級,在形式上代表公共利益,在這種異化的制度下,勞動者為社會創造價值,反而成了“自私”地為自己討生活,資本家自私地撈取利潤,反而成了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和社會價值的創造者。這種對立和異化也體現在一般認識上,例如,庸俗經濟學家認為,工人工作越辛苦、拿的工資越少就會為社會創造越多價值;而資本家越成功、掙的錢越多就表示社會經濟越繁榮。

當然,上述庸俗經濟學家的認識已經被西方發達資產階級所拋棄,他們在一次次的經濟危機中不得不認識到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局限性,正如馬克思指出的,在資本主義私有制與社會化大生產的固有矛盾下,資產階級“一方面不得不消滅大量生產力,另一方面奪取新的市場”(1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7頁。,使資本主義制度無法充分釋放社會分工所蘊含的社會生產力。因此,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把對勞動者生活水平與權利自由的維護和促進都提到了體制的高度,使之體現在法律制度上,這不是由單個資本家根據自身“慈善”品格任意決定的,也不是國家“施舍”給勞動大眾的,而是勞動大眾的權利,這主要體現在社會保障和人權保障等方面。當然,資本家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因為從生產關系上看,勞動幸福權是“利他”的權利,勞動幸福的普遍受益者是社會公共利益,當然,在資本主義社會主要是資產階級利益。

與自發分工相區別,自愿分工強調社會分工中的自由意志因素,從社會規則層面看,就是勞動者有權利自由地從事勞動。對此,馬克思浪漫地表述為“因而使我有可能隨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獵,下午捕魚,傍晚從事畜牧,晚飯后從事批判”(1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38頁。。馬克思所描繪的“隨心所欲”的工作狀態并不是不務正業,而是表明自由勞動是適合于共產主義社會生產的勞作方式。何云峰進一步認為,“獲得勞動幸福的根本路徑無疑是使勞動回歸到跟人的類本質同一的自由勞動狀態”(13)何云峰:《從勞動作為人的類本質的視角看勞動幸福問題》,《江漢論壇》2017年第8期,第53頁。。勞動幸福從社會層面看,不僅僅在于勞動者個體的幸福和自由,而且在于以更好地推動生產力發展為核心,充分發揮勞動者主觀能動性的價值判斷和制度安排。

分工中的自愿因素不只存在于共產主義社會,從分工的基本內涵看,其本身就不同程度地包含著自愿分工的因素,即便是處在強制勞動狀態下的勞動分工也會考慮到勞動者的天資、興趣等因素,自愿的主體狀態對于勞動效率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即可感知,例如人們常說,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要干一行愛一行,等等。自愿分工在量上可以區分出一系列梯度,從質上看,每一個梯度也可以被賦予不同的定義,何云峰把勞動發展階段定義為“奴役勞動、謀生勞動、體面勞動和自由勞動”(14)何云峰:《勞動人權馬克思主義散論》,《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3期,第11頁。,這也代表著分工勞動中所包含的自愿因素的具體發展階段。從勞動發展的整體上看,勞動幸福權可以作為貫穿勞動發展的統一度量,即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和社會狀態下,勞動幸福權概念所指向的實質內容也標示著社會分工中所包含的自愿因素的度量。

四、勞動幸福權的基礎地位

在現階段,權利的利他性是權利正義性基礎的基本內容。首先,從社會生產以及全球化的現狀來看,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是長期共存的,在這種社會現實下,社會正義不能只是一個階級或階層的正義,而應該是具有廣泛利他性的正義。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治原則,然而,在實際法律制度中,權利主體實際上都是有限的,而且也很難找到一項每個社會成員都能夠實際享有的權利。在這種矛盾之下,權利的正義基礎就取決于對權利主體有限性和權利內容利他性的制度建構。例如,在間接選舉制度下,實際行使選舉權的人數是有限的,但通過制度建構,行使選舉權的具體個人不是單純地自由行使權利,而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選舉權。如果選舉權的制度建構體現了權利的利他性,群眾就會支持,如果選舉權被當成一己私利,甚至存在出賣選票進行賄選等行為,就會損害間接選舉制度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正義性,群眾就會反對該選舉制度。

我們說勞動幸福權是具有最廣泛正義性的權利,這也意味著勞動幸福權具有最廣泛的利他性。何云峰指出,“社會需要這樣的基本信念:勞動幸福并不意味著個體只為自己而勞動,它要靠社會一起努力才能實現”(15)何云峰:《馬克思勞動幸福理論的當代詮釋和時代價值》,《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第34頁。。勞動幸福權與私有制經濟下狹隘地追求個人幸福的權利有著本質區別,勞動幸福權是人民大眾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化大生產背景下,追求社會發展和人民幸福的權利,也是每個人在這一過程中獲得個人幸福和美好生活的權利。社會在保障和促進勞動幸福權的過程中,也在發展社會分工中所包含的自愿因素,同時也在優化勞動者提高勞動能力所需要的基礎條件?;趧趧有腋嗟睦?,如果在勞動幸福權得到較好保障的社會,人人都能受益,反言之,損害勞動幸福權雖然可能獲得短期局部利益,但整個社會都要付出更大更深遠的代價。

雖然我國社會經濟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相比具有本質區別和優越性,社會經濟中的制度性剝削和壓迫已經消除,但我國也存在著勞動幸福權的發展短板、社會分工發展不充分以及社會整體生產力受到壓抑的情況。例如,有的行業勞動幸福權發展水平低,損害了從業人員的勞動幸福感,壓抑了從業人員的勞動積極性。如果僅僅孤立地看,行業勞動幸福權發展水平低導致這些行業無法得到深入發展,但從產業格局上看,它卻可能成為整個社會生產發展的瓶頸,甚至在“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下,拉低其他行業的發展水平。同樣,對于同一行業的具體公司而言,如果少數公司搞血汗工廠,其惡劣影響就會波及整個行業,甚至沿著產業鏈波及下去,貽害深遠。

勞動幸福權所代表的正義在本質上是全社會的最高正義,正如何云峰所指出的“因勞稱義”(16)何云峰:《馬克思勞動幸福理論的當代詮釋和時代價值》,《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第31頁。。勞動幸福權在促進社會分工發展、提高生產力、凝聚社會成員等方面具有核心作用,也可以更直觀地理解為,勞動幸福是全體社會成員幸福的基本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正義的基礎就是勞動幸福權,而損害勞動幸福權就是最大的非正義,侵權人也是真正的“全民公敵”,甚至可以戲謔地說,一個負責任的資本家也會是勞動幸福權的有限支持者。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在法律政策層面明確采用勞動幸福權的語匯,但從各個方面的法律政策看,我國十分重視勞動幸福的維護和發展。但我們仍然應該看到,我國當前的勞動幸福水平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一些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民群眾對經濟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認同度;損害了法權的正義基礎;加大了法制運行的成本。因此,只有進一步加強勞動幸福權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地位,才能更切實地得到人民群眾對法律制度的認同和在實際行為上的支持,減少違法犯罪和法律糾紛。也只有這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才能在現有綜合國力和司法資源的基礎上更好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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