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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合作社在“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跨度中“信用基礎”的困境與體系重塑

2022-02-26 22:15曹江寧
青海社會科學 2022年5期
關鍵詞:脫貧攻堅信用利益

◇曹江寧

引 言

經過多年的投入和不懈努力,我國終于在2020年底給“脫貧攻堅”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大多數農民的收入得到了快速提升,其收入水平不僅超出了脫貧目標,而且已經達到了全面小康標準[1]。農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與農民合作社的快速發展已經密不可分,實踐中,農民合作社與“脫貧攻堅”捆綁推進已經成為過去幾年中農村經濟發展的主流形式[2]。其核心原因是農民合作社是提升農民收入最有效的經濟載體,且還不會破壞農村原有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3]。從當前我國農民合作社的實踐來看,個別地方確實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全國范圍內的實際效果來看,并未達到學術界的普遍預期,還存在著較多問題,其實質上是反映了農民合作社內部成員之間的“信用危機”或“不信任擔憂”[4]。實踐中,農民合作社成員之間“信用危機”的解決辦法,從現有文獻來看,幾乎都單一地停留在政府“信用背書”與“行政斡旋”的層面,這充分說明了農民合作社迄今為止還無法通過自身能力有效解決合作社內部成員之間的“信用危機”或“不信任擔憂”,也還不能依靠自身能力實現農民合作社的自我持續性發展[5]。然而,隨著全國“脫貧攻堅”目標的達成,政府本著科學化政府職能的原則,最終總是需要從農民合作社的事務性工作中逐步退出來的。若政府強制性退出,農民合作社運行的持續性就會遭遇巨大考驗,農戶返貧的風險就會大幅上升;如果政府不從合作社運行的事務性工作中退出來,政府的財政、行政負擔就會持續增加,政府工作就有陷入“行政內卷化”的風險。因此,政府如何逐步有序地退出農民合作社運行的事務性工作,就成為當前政府涉農施政工作中的凸出問題。為此,本文嘗試對農民合作社的運作實踐和持續發展的基礎進行探討,弄清楚當前政府涉農施政實踐痛點產生的原因,有的放矢地解決問題。

一、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歷程與運營基礎

(一)我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歷程梳理

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可以追溯到建國初期的農業合作化運動[6],鑒于當時特殊的政治、經濟背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從最初的農民生產互助最終走上了人民公社化的道路。從當時“農業合作”的命名來看,可以發現當時政府更加關注的是“農業生產”而非“農民收入”,這也是由當時百廢待興、民生需求的緊迫性所決定的[7]。然而,人民公社的計劃經濟很快就暴露出了許多問題,極大地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全國改革開放的序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得到了完全釋放,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也得到了快速恢復。但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發展主要是依靠農民積極性得到釋放的紅利來推動的,以單干為主的農村經濟并沒有給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提供多少空間[8]。直到2004—2006年黨中央才將“農民合作組織”寫進中央一號文件,加大了對農民合作組織的支持力度,并加快了對農民合作組織的立法進程,也才就此拉開了農民合作組織提升農民收入實踐的序幕[9]。2007年,黨中央將促進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管理工作并入支持現代農業發展服務的工作中[10],200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稱謂統一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11],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使用“農民合作社”的稱謂并明確了合作社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在于將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相結合,促進規?;r業的發展,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不斷提升農民收入水平[12]。2018年7月1日,《農民合作社法(修訂版)》正式實施[13]。

從實踐情況看,農民合作社的確在建立農戶與市場的聯系,提高農業發展的信息化水平,延伸現代農業產業鏈,降低農戶生產盲目性帶來的損失,以及農戶增收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14]。而事實上,上述農民合作社的這些所有功能,都不是普通農戶有能力完成的,也不是企業能夠有覺悟去完成的,所以,政府在實踐中始終扮演著“建群者”的角色,對農戶和企業進行撮合[15]。例如,村社為合作社的設立提供土地、勞動力和各類基礎設施,政府則往往以稅收優惠、資金補貼和項目支持等方式為合作社的設立提供支持,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的參與無形之中還增強了合作社設立的合法性,從而提高了合作社的存活率[16]。在“脫貧攻堅”背景下,無論是政府還是合作社的各方成員都具備了讓政府對農民合作社進行深度參與的激勵[17]。最終,合作社運行的結果就是,政府和農民合作社的各方利益主體之間出現了利益捆綁(政府的利益更多地表現為政治利益和社會收益,合作社各參與主體的利益更多地表現為經濟利益),由此很多基層政府才深度介入了農民合作社的事務性工作。

從上述以時間線索展開的梳理來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是在與時俱進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承擔著相應的歷史使命。當前的根本問題是:農民合作社應該如何發展才能真正成為提升農民收入的重要經濟載體,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才能做到因地制宜提升當地經濟資源的整合效率,實現當地經濟的特色發展,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鄉村振興模式。

(二)農民合作社得以存在的運營基礎分析

農民合作社在屬性上不同于一般企業,但在審視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效率、經營績效等層面時,我們不難發現它和普通企業一樣也具有盈利性組織的一些基本特征[18],因為當前農民合作社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功能就是提升農民收入,農民合作社的組織目標不可能繞過盈利性目標內容。組織目標是組織成員奮斗的目標,也是組織聯系所有成員的紐帶,組織成員的個人利益與組織共同利益的一致性程度越高,組織的凝聚力也就越強,這也就是營利性組織需要不斷整合資源、優化管理來打造組織內部“利益共同體”的主要原因。農民合作社的運作也具有同樣的邏輯,只有當農戶加入農民合作社所獲得的經濟收益明顯高于自己獨立經營時,農民才愿意將經濟資源投入農民合作社,也才愿意在農民合作社中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以及付出其他的機會成本,這是由農民個體決策時的“自利決策機制”所決定的。而農民合作社要具備凝聚眾多農戶的能力就需要展現出合作社的平臺優勢,實現合作社對資源整合之后的協同效應,只有這樣才能提高農民入社的積極性,同時也才能提高入社農戶之間的經濟依存性?,F實中,合作社成員之間的經濟依存程度越高,合作社的協同效應相對于個體經營效應的優勢就會越明顯,同時成員之間的經濟依存程度越高也就意味著農戶之間所形成的“利益共同體”聯盟的共生性越強。因此,打造農民合作社各方參與主體的“利益共同體”是合作社能夠凝聚經濟資源實現其盈利性的先決條件。

雖然,“利益共同體”是農民合作社實現盈利性目標的先決條件,但這并非是農民合作社能夠持續運作并獲得“共同利益”的充分條件。事實上,一個組織的“共同利益”需要從兩個方面去審視,一是“共同利益”創造方面,二是“共同利益”的分配方面。在普通的商業活動中,“共同利益”的創造和分配方面的公平性和激勵性一般都是由具有對等民事地位的參與者通過制度或法律來進行約束(或保障)的,即制度和法律是組織成員履行“信用契約”的載體,而具有對等民事地位則是組織成員是否能夠公平執行制度和法律的前提條件。在農民合作社的各方參與主體中,尤其是在“脫貧攻堅”的政治背景下,企業和農戶之間的民事地位并不對等,這就意味著,制度或法律在履行“信用契約”的過程中存在著執行層面的難度。因此,農民合作社要想保證“共同利益”的創造與分配具有“有序性”,就必須解決各參與主體之間如何有效履行“信用契約”的問題,即在打造農民合作社“利益共同體”的同時,還需要打造成員之間的“信用共同體”,以此作為農民合作社持續運作的重要保障。

二、農民合作社在“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跨度中對政府“信用背書”形成的困擾

(一)農民合作社在政府“脫貧攻堅”進程中的作用與地位

農民合作社的雛形是由局部范圍內的農戶聯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具有天然的益貧特征[19],這一點已經得到學術界的廣泛認同。學術界認為農民合作社對于反貧困的功能價值突出,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農民合作社在農民的生產活動中,甚至是農民的生活中都具有“節約成本”和“分攤風險”的價值。農民在生產、生活活動中會涉及許多耐用品工具,如果農戶單干難以對耐用品工具實現物盡其用。在農業生產活動中,例如農業技術、蟲害治理等許多活動都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那么,農民合作社的集體行為相對于農戶單干能夠更大程度地實現“正外部性內部化”,從而表現出更大程度的 “節約成本”。雖然導致當下農民貧困的原因很多,但綜合各種具體原因后,最終都可以歸因于農民無法順利地實現從傳統農業向著現代農業的過渡和轉變,也就是說貧困農戶往往不同時具備創新意識、創新能力以及成功踐行創新的能力。然而,任何創新都是具有風險的,農民原本貧困的經濟基礎使得他們對風險的偏好表現得更加厭惡,此時,農民合作社的集體創新活動可以分攤個體農戶更大比例的風險,使得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創新活動更容易被農戶所接受。第二,農民合作社的分工協作可以帶來較高的協同效應,而農民在合作社中的專業化活動又可以實現合作社運作的“內生增長”。事實上,無論在什么樣的團隊中,團隊成員之間的技能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和互補性,只是這種互補性的程度不一樣而已,這種互補性就是經濟學上的“相對比較優勢”。農民合作社不僅為農戶建立了合作經營的平臺,同時也為不同農戶設定了充分利用“相對比較優勢”實現協同效應的分工方案,可以極大地提高生產規模。同時,合作社的分工使得農戶專注于自己擅長的工作,專業化的生產有助于農戶工作的“熟能生巧”,實現農戶個體的生產效率提升,從而實現合作社運作的“內生增長”。第三,就脫貧的驅動力而言,農民合作社的群體奮斗氛圍相較于農民單干更具有“內源驅動”的價值,這不僅體現為合作社中優秀的農民很容易成為貧困農民學習的榜樣和奮斗的目標,還體現為合作社群體奮斗的氛圍會給貧困農戶的懶散形成群體壓力,鞭策著貧困農戶更加努力,從而形成“內源驅動”的工作動機。

(二)政府“信用背書”與“行政斡旋”在農民合作社運作過程中的作用

關于農民合作社的運作方式與屬性,何慧麗[20]認為當前的農民合作社是中國亟需發展的一種典型的本土化社會企業。而社會企業的定義則是:一種以社會效益為根本目標,采用商業創新的問題解決模式,對資源高效整合并加以利用,建立科學的治理結構,在保證基本商業目標的同時又不會損害社會使命的組織[21]。所以,農民合作社在經營管理上必須以標準的公司運營為基礎,其運行的“有序性”則必須依靠現代企業制度來保證,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在現代企業制度的框架下完成博弈與融合,如果最終能夠形成一個融合的均衡,則合作社就有可能形成一個合意的運行結果,反之亦反。

為了實現“脫貧”的戰略目標,實踐中,農民合作社與“脫貧攻堅”捆綁推進已經成為主流形式。但是,中國是具有上千年小農思想文化的國家,小農思維與現代管理制度之間的文化沖突、成員經濟地位差距懸殊滋生的不信任感、失信處理中的法理與人情權衡難度等都構成了農民合作社“信用危機”產生的根源性原因。再加上“脫貧攻堅”是具有政治、社會、經濟等多維度的價值評價要求的,這使得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式”的工作方式,以力求“脫貧攻堅”工作目標的按時、按質完成。農民合作社的運作大多是在這種背景下,通過政府對信用進行“背書”和在多方主體的關系中進行積極“斡旋”,才使得當前農民合作社成為“脫貧攻堅”的重要手段,展現出了顯著的經濟價值。也就是說,政府的介入順利地解決了當前小農經濟思維下農民合作社所滋生出來的成員之間的“信用危機”,即政府的“信用背書”和“行政斡旋”成了合作社成員之間的“信用載體”,即合作社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并非是他們之間的直接信任,而是成員通過信任政府來建立與對方的信任關系,例如,在合作社的運作過程中,企業往往是通過信任政府而選擇與農戶合作,農戶也是因為信任政府而選擇和企業合作。

(三)政府付出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中的價值評價尺度的比較

任何主體的行動都是由其自身的價值評價來驅動的,只是價值的范疇和標準不同而已,例如,盈利性經濟主體的價值評價范疇主要集中在經濟利益上,而政府的價值評價范疇除了兼顧部分財政收支之外,其關注的焦點則主要集中在人民群眾的福祉上。所以,政府在“脫貧攻堅”和“鄉村振興”工作中的努力也是基于某種特定的價值評價來確定自身在各種政府事宜中的付出比例。事實上,實踐中政府對“脫貧攻堅”工作努力的價值評價是更加重視農民脫貧下限的,即更加強調最貧困的農民實現脫貧,這就意味著即使只有一個農民沒有脫貧,政府在“脫貧攻堅”上的努力也不會有絲毫的放松,對扶貧的支持力度很有可能會因為只有這一個農民還未脫貧而變得更大。而“鄉村振興”與“脫貧攻堅”的工作要求卻存在著較大的差別?!懊撠毠浴敝饕P注的是農戶經濟上的脫貧,而經濟上的脫貧最直接的標準就是農戶的收入水平,以及獲得收入的可持續水平等是否達到了脫貧標準,且脫貧標準全國有統一要求。但是,在目前穩步推進的鄉村振興中,關于鄉村最終是否達到了“振興”的標準,全國卻沒有統一的要求,相反,國家還鼓勵各地方要建設成為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麗鄉村,“鄉村振興”需要保持多樣性、特色性以及多層次性。這就意味著地方政府在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需要依據本地的自然資源稟賦、文化稟賦、自身的財政情況進行引導式地開展相關工作,工作目標的彈性相對較大,不像“脫貧攻堅”在剛性的工作目標下地方政府需要以最大的支持力度去完成全國統一的脫貧標準。這就意味著:在“脫貧攻堅”的事項上,政府介入性開展工作較多,而在“鄉村振興”的事項上,政府引導性開展工作較多;政府對“脫貧攻堅”的投入是無選擇的剛性投入,而對“鄉村振興”的投入則會因地方資源稟賦不同而進行選擇性的彈性投入;政府關于“脫貧攻堅”的績效,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和政治績效,而關于“鄉村振興”的績效,可能會更多地關注經濟和社會績效。

(四)鄉村振興背景下政府“信用背書”在農民合作社運作過程中的兩難選擇

隨著全國“脫貧攻堅”目標的逐漸達成,政府付出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中的價值評價尺度也存在著較大差異,再加上政府職能優化等原因,使得政府應該從農民合作社的事務性工作退出。但從當前農民合作社發展的現狀看,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之后,政府卻依然無法從合作社運行的事務性工作中退出,大部分農民合作社“信用體系”的維系主要是依靠政府“信用背書”與“行政斡旋”在支撐。如果政府繼續進行“信用背書”,就有陷入“行政內卷化”的風險,合作社未來的發展也不會出現明確的愿景;如果政府完成“脫貧攻堅”之后堅持退出事務性工作,合作社發展的“持續性”就會受到挑戰,農戶“返貧”風險會上升。這就使得政府在當前“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的時間跨度中,在扶持農民合作社健康持續發展的問題上陷入兩難選擇的境地。因此,當前政府在逐步有序地退出農民合作社運行的事務性工作的同時,必須穩妥安排農民合作社依靠自身力量解決“信用危機”問題,使合作社不依靠政府外力就能自我持續發展,為降低農民返貧風險提供助力。

三、農民合作社多元主體“信用基礎”體系重塑的建議

前文詳盡地闡述了在“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跨度中政府所面臨的“兩難選擇”,而造成政府“兩難選擇”的根本原因是:當前農民合作社維系各方利益和參與主體的“信用體系”并非是市場機制運行的結果,而是政府為了加快“脫貧攻堅”進程,而選擇以“信用背書”形式直接主導和參與的行政結果,而當“脫貧攻堅”目標完成之時,若政府希望快速還原市場機制在農民合作社運行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就會引發傳統農業或小農思維在現代企業制度上的硬著陸,從而使政府自身陷入“兩難抉擇”的境地之中。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農民合作社依靠自身能力和市場機制來重構自身的“信用體系”,以形成對政府行政主導行為的一種替換。新的“信用體系”將是農民合作社凝聚各方利益和主體的基礎,應該本著提升農民合作社“凝聚”能力的原則,分別從打造農民合作社“利益共同體”和“信用共同體”兩個維度來重塑農民合作社的“信用基礎”體系,以構建農民合作社多元主體“信用共生”生態。

(一)打造農民合作社“利益共同體”

在“脫貧攻堅”階段,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很多都是從零開始的,沒有利益核心來凝聚各方主體,基層政府就通過“政府信用擔?!眮碚细鞣劫Y源。在此過程中,政府的工作職能深入到農民合作社運作的方方面面,這是典型的以“輸血”為主的政府職能模式。而到了“鄉村振興”階段,政府職能必須轉變為促進農民合作社具有“自我造血”功能的政策刺激式的職能模式,并以此打造農民合作社的“利益共同體”來代替政府投入所給定的合作社利益核心。而以市場機制來驅動的“利益共同體”,其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各參與主體之間存在著事實性、高黏性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關系,而不是其中某一方參與者的“一家獨大”。因此,我們建議政府職能轉變和相關政府行政行為對農民合作社的刺激方向和刺激路徑,應該側重于在“提升農民合作社專業化分工水平”和“擴大農戶專項生產規?!眱蓚€方面上的努力。

1.對提升農民合作社專業化分工水平的政府職能與行為建議。

在“脫貧攻堅”階段,政府通過“輸血”方式來塑造和直接給定農民合作社運營過程中的利益核心,使所有參與主體圍繞政府所給定的利益核心展開利益交換和利益共生,這一階段的政府職能與行為更多地表現為政府的直接投入和政府信用斡旋,這一過程會更多地考慮政府所投入資源的公平性,以及會更多地考慮政府信用斡旋的公正性。在當前“脫貧攻堅”朝著“鄉村振興”過渡的階段,市場機制必須要代替“政府投入”和“信用斡旋”來構建農民合作社的“信用基礎”體系,政府的職能和行為方式就必須從原有的“直接投入”和“信用斡旋”的模式中脫離出來,相對應地,政府只需要關心農民合作社運營系統中參與主體之間的參與力量均衡配比關系,以及這些參與主體“利益共生”所推動農民合作社前行的方向是否合意就足夠了。

依據亞當·斯密的分工與專業化理論,我們不難理解在一個分工系統中,專業化水平不僅僅是提升生產能力的基礎,而且它還是增強參與專業化分工個體之間經濟依存度的核心因素,所以,要通過市場機制來構建高黏性的農民合作社“利益共同體”,就必須要走“提升農民合作社專業化分工水平”的道路,而且其專業化分工水平越高,農民合作社運營過程中多元參與主體的“利益共生”關系也就越強?;诖?,政府職能和行為趨向的戰略轉變就應該成為“鄉村振興”階段農民合作社運營的重點關切,對此,我們建議:政府對農民合作社的直接投入或政策支持,應該沿著農民合作社所預期的專業化分工程度提升的方向進行定向和集中刺激,以業務流程為邊界,以技術支持為手段對農民合作社進行資金、土地、政策扶持,以專業化規模為量化標準給予線性或累進力度的扶持。以獼猴桃種植的農民合作社為例,很多農戶實際上都具備獼猴桃種植的全流程的種植能力,而且很多地區也正是這么運作的,其結果是所謂的農民合作社最后就變成了獼猴桃的統購統銷平臺,而事實上獼猴桃的品質和產量與更為專業化的育苗、搭架、灌溉等細分的專業化工序是高度相關的,所以,政府的惠農支持并不應該在農民合作社這個“統購統銷平臺”的基礎上,以最終的獼猴桃產量來進行量化補貼或支持,而是應該在相關專業化工序的育苗、搭架、灌溉等細分流程中進行支持,以此提升合作社的專業化分工水平,來保障每個環節的技術水平和質量,最終實現合作社總體業務的高產量和高品質。當合作社最終的總體業務利益和各個專業化流程或工序的勞動付出高度相關時,緊密的、高黏性的各參與主體之間的“利益共同體”也就形成了。

2.對擴大農戶專項生產規模的政府職能與行為建議。

以市場機制為驅動來打造農民合作社的“利益共生”生態,除了上述建議中所提到的參與主體之間的利益和業務相互依存度之外,農民合作社參與主體之間的參與力量的均衡配比關系也是影響其“利益共生”生態優劣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說,在一組相互合作的關系中,不同參與主體在合作關系中的參與力度不盡相同,但經過一定時間的博弈和磨合后,它們會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均衡狀態,在該狀態下,各參與主體無論是在利益分配方面,還是在合作關系的走向方面,都能夠維系一個公平、公正、積極、制衡、協商的合作生態關系,這就意味著在該合作關系中,參與主體之間不允許出現任何“一方獨大”的情況。在農民合作社運營的實踐中,過去所出現的“大農吃小農”“精英俘獲”“信息障礙”以及“信用失范”等問題都與其參與主體中出現了“一方獨大”的情況密不可分。事實上,當農民合作社中出現了“一方獨大”情況,就意味著農民合作社的底層邏輯已經不再是“合作”而是“依附”,鄉村振興戰略下的農民合作社運行路徑也就極有可能被異化成農業工業化。依據我國當下的農村經濟發展環境,在各方面條件均不成熟的情況下,任由涉農企業迫使農民依附地去農業工業化的話,可能會導致更多、更嚴重的社會問題,屆時,農民的利益保障又只能單獨地依靠政府對涉農企業的強制監督,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方向最終難以體現農民的長遠利益,這也將會與鄉村振興戰略方向漸行漸遠。

綜上論述,我們容易理解,要想有效避免上述問題,唯有保持農民合作社運營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參與力量的相對平衡。而事實上,在農民合作社的合作關系稟賦中,農戶的經濟實力和參與能力原本就處于天然的弱勢地位,無法滿足農民合作社各參與主體參與力量均衡配比相當的條件。因此,在當前“脫貧攻堅”到“鄉村振興”的過渡階段,政府退出農民合作社事務性工作后的職能與行政行為轉變,其主要任務除了上述“努力提升農民合作社專業化分工水平”之外,就是要監視、維護并調節農民合作社各參與主體的參與力量的均衡配比,結合實踐中農戶天然弱勢地位的現實,刺激、引導、幫扶擴大農戶專項生產規模就成了政府完成上述目標的主要工作內容。建議政府落實更大力度的金融、保險服務政策,采取差異化、累進制的幫扶、補貼等惠農政策,以刺激鼓勵農戶擴大專項生產規模,縮小農戶與其它利益主體之間的不平等性,從而實現農民合作社各方利益主體的相互尊重、相互制約、相互依存。只有農民合作社各方參與主體依靠市場機制所建立起來的“利益共同體”才真正具有凝聚力和號召力,才能真正實現農民合作社從原來單一依靠政府“輸血”才能發展的局面,向自身具有“造血”功能可以持續發展的方向轉變。

(二)打造農民合作社“信用共同體”

打造農民合作社“利益共同體”是形成合作社“利益核心”的基礎,也是農民合作社可以運轉的基本條件之一,但是,“可以運轉”并不代表可以“持續發展”,農民合作社要能持續發展的條件,必須是在“利益核心”的驅動下,各方主體能夠相互信任,并且相互履行信用。農民合作社過去的發展,主要是依靠“政府信用擔?!币约啊靶姓有眮泶偈垢鞣街黧w通過信任政府來履行相互之間的信用責任,而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推進過程中,為了培育農民合作社的“自我造血”能力,政府必須轉變相應的職能模式,最大程度地從合作社的事務性工作中退出,這就需要農民合作社在市場經濟的框架下,構建起自身的“信用共同體”體系。為此,政府需要從原來重視“業務斡旋”的參與型職能模式,轉變為重視“制度設計和組織保障”的管理型職能模式。在重視制度設計方面,建議在農民合作社的運作過程中,建立各參與主體的“信用積分”制度,使各參與主體均可以用信用積分換取不同等級的合作利益。以農戶的信用積分為例,同樣產品的收購價,信用等級高的農戶就可以獲得更高的產品收購價格,又或者,在貸款優惠方面,信用等級更高的農戶就可以獲得更低利率和更大額度的信用貸款等。在組織保障方面,建議建立農民合作社各方參與主體行為的“負面清單”制度,通過“負面清單”制度將可能損壞合作社信用體系的主體和行為排除在合作社的運作體系之外,以保持合作社信用體系的健康運行。通過“信用積分”和“負面清單”制度,將信用與利益捆綁,促使各方主體朝著更高信用等級的方向凝聚,以此替代過去單一依靠政府“信用擔?!迸c“行政斡旋”來維系合作社系統信用運作的被動局面,并以此實現在政府退出農民合作社事務性工作之后,合作社能夠依靠市場機制完成自我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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