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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的正確使用和意義的規范性*

2022-03-02 09:17
外語學刊 2022年3期
關鍵詞:論者論題表達式

王 振

(湖北大學哲學學院,武漢 430062)

提 要:自然語言的表達式具有意義這一點看起來是一個非常直白的事實;一個同樣看起來很直白的事實是:如果具體給定一種語言以及這個語言中的某個表達式,它具有意義似乎蘊含著某種“規范性”特征——如果一個表達式的意義是“如此這般”,那么我們就“應當”如此這般地去使用它。 綜合這兩個事實將會產生如下有趣問題:表達式具有意義是否蘊含它具有規范性;如果是的,那這種規范性是否是“本質上的”規范性——即它內在于意義;這些問題就是本文接下來要處理的問題。 本文首先將呈現關于意義的“規范性論題”——即認為語言意義在本質上是規范的;其次將展開關于上述論題的一個典型論證——即“簡單論證”;然后嘗試對“簡單論證”進行全面的診斷,進而得出結論:“簡單論證”并沒有支持意義的“規范性論題”的作者們所認為的那樣直接和可靠。

1 意義的“規范性論題”

許多當代語言哲學家認為“語言的意義在本質上具有規范性的特征”(meaning is essentially normative)。 為論述的簡便,下文將這個觀點簡稱為關于意義的“規范性論題”。

對于這個論題,就本文的討論目標而言,需要提前說明兩個問題:其一,對于該論題可能涉及的“形而上學”爭論——即從形而上學的角度來看,到底是意義先于規范性還是規范性先于意義,本文暫時予以擱置;與此同時,對于這個斷言涉及的關鍵概念即“意義”和“規范性”,它們在本質上到底是什么“東西”,我們對之也予以暫時擱置,我們僅僅單純地假定語言表達式具有意義并且這種意義也具有某種規范性特征。 由此,本文的討論重心非常明確:假定“規范性論題”是正確的,我們將會如何論證它。 本文嘗試從當代語言哲學家們對“規范性”論題的論證出發來考察:這些論證是否成立;如果它們不成立,我們是否有更好的論證可以提供出來;或者甚至,這樣的論證本質上無法被提供。 以這些考察為基礎,我們嘗試再回過頭來看前述被擱置的問題——它們是否能夠得到更清楚的分析和理解。

2 關于“規范性論題”的論證

對于意義的“規范性論題”的經典辯護(Boghossian 1989;Blackburn 1984;Miller 1998;Whiting 2007,2009),它們往往采取如下論證策略:

(1)對于任意給定的語言表達式E,它具有意義e;

(2)如果E 具有意義e,那么E 具有語義上的正確使用條件C;

(3)如果E 具有正確使用條件C,那么使用E的主體應當把E 應用于e 之上;

(4)E 的使用主體應當如何應用它是一個規范性事實;

(5)因此,“E 具有意義e”這個事實具有規范性特征。

學者們(如Glüer, Wikforss 2018)常常將這個論證策略稱為關于意義的“規范性論題”的“簡單論證”(Simple Argument),下文為論述的方便,筆者將采納這個簡略的稱呼來指代上述論證。

“簡單論證”關鍵在于命題(2)和命題(3),它們應用一次“假言三段論”的推理。 現在我們用具體的表達式來解釋這兩個命題。 假設表達式E 具體為“green”,那么對于任意的說話者S 和任意的時間t,命題(2)的準確涵義是:

(CD)如果“green”意味著green,那么這對于S 在t 時使用“green”這個表達式來說具有一個條件上的限制,即把“green”應用到green 才是對于該表達式在語義上正確的使用。

值得強調的是:盡管“green”意味green 的這個green 本身并不清楚,比如它有可能是抽象地談論的顏色性質,也有可能是具體地指示的某個顏色斑塊,亦或某個具體的green 對象;但是這種不清楚并不會影響上述命題談論的正確使用條件;因為這個條件僅僅告訴我們,只要“green”這個表達式意味著green(不論green 是什么),那么將表達式“green”應用到green 之上就是正確的,反之則不正確。

根據條件(CD),既然對于S 在t 時使用“green”存在一個語義上正確與否的條件,那么我們很容易直接就得出關于意義的規范性特征:

(NM)如果S 在t 時將“green”應用到green才是對于該表達式在語義上正確的使用,那么S在t 時就應當將“green”應用到green 上。

由于(NM)所體現的明顯的規范性涵義,因此意義具有規范性特征。

3 對“簡單論證”的診斷

3.1 對命題(CD)的診斷

“簡單論證”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提供對于命題(CD)的更強辯護。 因為如果命題(CD)以類似“green”這樣的屬性謂詞為例來說明語言表達式的正確使用條件的話,該命題將會面臨一個相當直觀的反駁意見:屬性謂詞以外的表達式類型是否也具有明顯的正確使用條件。 盡管Whiting(2013:222)論述說我們很容易將命題(CD)的分析擴展到其它語法范疇的表達式上:Of course,(CORRECT)①concerns only the term ‘red’ but it is straightforward enough to see how one could arrive at a generalized version of the principle that holds of other term.

但可惜的是他并沒有詳細論證這種擴展是如何可能的。 僅僅在這句話的結尾處給出一個腳注說明,其中他談到進行上述擴展分析可能會遭遇的麻煩,這類麻煩的集中表現是:有些類型的表達式似乎不具有所謂的“正確使用條件”,例如歧義表達式(ambiguous)。

讓我們以bank 這個歧義表達式為例來具體說明這種麻煩。 如果bank 同時具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含義,即“金融機構”和“河岸”,那么當主體在使用bank 時,我們很難說這個表達式具有什么確定的“正確使用條件”。 換句話說,當bank 在某種語境中被使用時,它應用到“什么”上面才算是對它的正確使用呢? Whiting 認為這種攻擊很容易“接招”。 因為對于歧義表達式來說,我們在其真實的使用語境中,主體可以通過“使用語境”來消除這種歧義。 因此借助于“使用語境”,歧義表達式的歧義事實上并不存在——在給定“使用語境”的情形下,該表達式的意義是明確的。 于是對于這類表達式而言,其正確使用條件是存在且非常清楚的。

即使歧義性表達式這道坎可以邁過去,筆者認為(CD)仍然面臨著另一道看起來如何都跨不過去的坎:模糊性表達式。 模糊性表達式是這樣一類表達式,它們的應用標準存在著某種系統性的模糊(vague)。 就模糊性的謂詞——例如“禿的”——來說,我們到底將“禿的”應用到多少發量的事物上才算是對這個表達式的正確使用呢;到底多少發量才算“禿的”;是否存在一個清晰的“發量邊界”,根據這個邊界我們可以把“禿的”和“不禿的”相互區分開來。 正因為上述這些問題的答案遠沒有那么清楚明白,或者說,哲學家和邏輯學家們對這些問題并沒有達成廣泛的一致;所以我們傾向于認為:對于這類模糊性表達式而言,命題(CD)的斷言是有問題的。

當然,上述診斷不具有決定性意義——如同Whiting 的回應不具有決定性一樣,因為我們彼此都沒有從經驗上窮盡所有表達式類型,并且對任意一個類型給出它是否具有正確使用條件的考察。 因此,筆者接下來嘗試對命題(CD)給出某種一般性的診斷意見。

筆者對命題(CD)的看法是:就給定的語言表達式而言,在“我們根據其意義使用它”和“我們根據其意義正確使用它”這兩者之間,它們實質上并無不同;因此出于概念上的簡潔原則,我們沒有必要引入“正確使用”這個額外的概念,筆者的理由如下。

首先,仍然以表達式“green”為例,當我們把“green”應用到具有green 性質的事物上時,我們才說這是對于“green”的意義的正確使用。 但另一方面,如果仔細考察這里所提到的對于“green”意義的正確使用,我們是在何種層面說一種使用是“正確”的呢。 直觀上來看,肯定存在著對于“green”意義的另外一些使用,它們和上述使用被嚴格區分開來——于是一類使用被稱為正確,一類被稱為不正確。 然而這種直觀看法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兩類使用被區分的標準本身是什么呢。是否存在著某個“單一”的對于“green”的使用,通過這個標準我們可以把對于“green”的正確和錯誤使用區分開。 正如我們前面在談論模糊性問題時提到的,對于語言中的大多數類型的表達式來說,這種“單一”的“正確使用標準”大概都是不存在的。

其次,即使我們現在承認存在著對于語言表達式的正確使用的“單一”標準,它也不可能是那種絕對意義上的正確標準。 絕對意義上的正確標準指的是類似數學中的正確標準:命題2 +2 =4;這里符號“ +”的使用有著絕對正確與錯誤的區分。 作為一個實質上的函數,它對于給定的自變元組合而言,輸出的函數值是唯一的——命題2+2 =5 就是嚴格地錯誤的,因為符號“ +”在自變元組合為有序對<2,2 >時,唯一正確的使用是輸出“4”而非任何其它值。 對于自然語言中的表達式來說,類似上述“ +”的使用的正確條件是不存在的。 因為我們找不到如此精確和明晰的區分標準以把對它們的使用劃分成正確和錯誤。

綜上所述,命題(CD)并不如我們初看起來那般毫無問題。 現在我轉向對另一個命題即命題(NM)的考察。

3.2 對命題(NM)的診斷

規范論者(特指支持“規范性論題”的學者們)和反規范論者似乎一致認可命題(CD),他們都同意該命題是一個瑣碎的“真理”。 現在即使我們承認這一點,也就是說,在假定命題(CD)合理的情形下,我們是否可以說“簡單論證”就沒有問題了呢。 這當然要求我們進一步考察命題(NM)的合理性,恰恰是在對待命題(NM)的態度上,規范論者和反規范論者產生強烈的分歧。 下面筆者對之分別予以討論。

3.21 規范論者對命題(NM)的論證

規范論者對于命題(NM)的論證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對于“正確”一詞的日常用法的考察;其二,對于“正確”在概念上蘊含“規范”這一事實的考察。

我們先來分析第一個論證。 根據某些主要的規范論者如Whiting(2009:538)的看法,下列推理是一個幾乎沒有爭議的推理:

(6) Sophie behaved correctly when she returned the wallet she found to its owner.

(7) Sophie correctly applied ‘red’ to the red object.

(8) So, Sophie behaved correctly twice.

如果從命題(6)和(7)可以推出命題(8),那么命題(6)和(7)中出現的“正確”一詞的用法就應當具有內在的一致;又因為命題(6)中“正確”一詞所具有的明顯的“規范性”特征,所以命題(7)中的“正確”當然也就具有明顯的“規范性”特征。 但問題在于從命題(6)和(7)到命題(8)的推理是可靠的嗎。 對于Whiting 來說,這一推理當然是可靠的,因為“正確”一詞的日常用法就是如此。 也就是說,“正確”的日常用法保證我們可以這么推理。 接下來我們分析規范論者的第二個論證。

規范論者對于命題(NM)的第二個論證采取的策略主要是:首先分析討論“正確”這個概念和“真”這個概念之間具有根本上的不同;接著論證即使在某些語境下“正確”可以被替換成“真”,并且即使“真”并不蘊含“規范性”特征,但這也不意味著“正確”本身不蘊含“規范性”特征。 Rosen(2001:620)和Whiting(2009:539)以及Fennell(2013:58 -59)都沿用了這種策略。

接下來簡要介紹Rosen 和Whiting 的論證。Rosen 的論證集中在“正確”和“使成正確的特征”(correct-making feature)這一對概念的區分上:“使成正確的特征”是一個(言語)行為所展示出來的某種特征——根據這個特征該行為被算作是正確的;“正確”則是一個對于上述行為具有(possesses)“使成正確的特征”的高階斷言。 盡管“使成正確的特征”不具有規范性特性——因為該特征可能是一個自然事實,但是“正確”卻具有規范性特性——該(言語)行為是正確的,這意味著它應當具有上述“使成正確的特征”。 Whiting 的論證則源自如下的觀察:

(6*) Sophie truly applied ‘red’ to the red object.

盡管命題(6)和命題(6*)中correctly 和truly有著相同的指稱——即盡管它們出現于其中的這兩個句子有著相同的真值,但上述兩個概念的涵義無論如何是不一樣的(Whiting 2009:539)。 這進一步意味著,即使truly 不具有規范性特性,但這并不表明correctly 也不具有規范性特性。

3.22 反規范論者對命題(NM)的質疑

針對規范論者給出的對于命題(NM)的論證,反規范論者相應地給出兩種反駁意見:其一,命題(NM)中出現的“正確性”概念在日常用法中也具有非規范性的使用和意義;其二,“正確性”這個概念事實上根本上不蘊含“規范性”的涵義。接下來我們對之分別予以討論。

就第一個反駁來說,反規范論者論證道:我們當然不能通過訴諸詞典的方式來裁決“正確”一詞到底具有何種用法和意義,說“正確”一詞在日常使用中具有“規范性”的涵義,這種論述根本不具有說服力(Glüer, Wikforss 2015)。 例如,關于“correct”有如下的各種用法:

(9)It is correct that 2 is a prime.

(10)It is correct that snow is white.

(11)It is correct that the sun has 8 planet.

上述每一種關于correct 的用法都明顯不具有“規范性”涵義。 針對這個反駁意見,規范論者可能辯護說:即使“正確”一詞有著“非規范性”的用法,但是這仍然不能根本證明它沒有“規范性”的用法——所以無論如何,“正確”還是可以意味著某種“規范性”。 所以接下來,為實質上反駁規范論者,反規范論者需要從根本上給出論證,以說明“正確”不蘊含“規范性”。 而這恰好是反規范論者的第二個反駁要說的內容。

為說明“正確”這個概念并不意涵任何有關“規范性”的東西,反規范論者需要對語言表達式的“正確”使用給出一種解釋,而該解釋將表明:表達式的“正確”使用和表達式的意義所具有的規范性直接沒有本質關聯。 反規范論者對“正確”概念給出的解釋是:對于語言表達式的使用而言,“正確”僅僅只是一種劃分方式,根據這種劃分方式,人們把其中一類使用歸在一起并冠之以正確使用,而把另一類歸在一起并冠之以錯誤使用;而人們對于這種劃分的陳述顯然是對某個事實的“描述”(description),也即是說,人們把關于某個表達式的某種使用稱之為正確或者錯誤,這只不過是在陳述一個事實——它并不意涵任何有關“規范性”的東西(Wikforss 2001, Hattiangadi 2006/2009)。 下面筆者以Hattiangadi 的論證為例來具體展開這一點。

Hattiangadi(2006:223)認為,命題(CD)意味著如下的“原則”:

R1: (x)(t applies correctly to x iff x is f ).

并且這個“原則”表面上看確實表達一個“規范(norm)”;但Hattiangadi 接著論證說這個所謂的“規范”只不過是一個描述——它是對于何種“言語行為”算作正確的一個純粹描述,這個描述事實上把“言語行為”分成兩個類別,即正確的類別和錯誤的類別。 因此,命題(CD)所包含的這個“原則”并不具有本質上的“規范性”涵義。 Hattiangadi 接著以語詞“方的”為例具體說明了這一點:如果按照R1 的要求把“方的”應用到方的事物上,那么我遵循R1 的要求這一事實僅僅意味著,我的上述應用被描述為正確的,反之,它被描述為錯誤的。 因此,盡管我們可以談論對于語言表達式的正確使用,但是這種正確使用并不包含任何規范性的涵義。

針對反規范論者的這一反駁意見,Whiting(2009:542)給出簡短的回應。 其核心觀點是:如果類似R1 這樣的原則完全不具有規范性意涵的話,我們如何可能判定對于某個給定語言表達式的使用,這一使用是正確的呢? 換句話說,完全剝離規范性特征的原則,它就無法作為正確性與否的判定標準。

3.23 小結

緊接上述Whiting 的回應來看,它似乎并沒有真正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釋出Hattiangadi 等人的駁難。 因為說R1 在剝離規范性的基礎上將不具有判定表達式的使用是否正確的功能,這似乎是一種循環。 讓我們再次回到命題(NM),Whiting的上述回應事實上等同于命題(NM)的“易位命題”:

(NM-Contra)如果并非如此,即S 在t 時應當將“green”應到到green 上;那么并非如此,即S 在t 時將“green”應用到green 才是對于該表達式在語義上正確的使用。

我們都知道“易位命題”和原命題之間是邏輯上等價的,所以Whiting 的回應并不具有實質上的效力。

從另一方面來看,這是否意味著Hattiangadi等人的反駁策略一定成功呢? 盡管Hattiangadi 意圖根據R1 來說明“正確”這一概念在本質上并不蘊含規范性特征,盡管正確是對某種用法的歸類——即如果我對表達式的意義的某種使用可以歸為這一類,那么我就在對表達式進行正確的使用,雖然這僅僅是事實描述,但這個事實是否對我們使用表達式提出某種微弱的“規范性要求”:我們應該(盡量)把對語言表達式的意義的使用歸入到正確的那一類中去? Whiting 等人堅持認為,這種微弱的規范性要求不論其多么微弱,它始終存在。

因此規范論者和反規范論者在命題(NM)上的分歧似乎陷入某種“直覺之爭”:規范論者堅持正確蘊含規范這一直覺,而反規范論者則相反。以下Glüer 和Wikforss(2018)的引文準確地概況這一事實:This strand in the debate might seem to suggest that behind the discussion of the simple argument lies nothing but a basic clash of intuitions.The anti-normativist denies what the normativist asserts — that the concept of semantic correctness is an essentially normative concept. A possible conclusion, therefore, is that the normativist and the antinormativist operate with different concepts of semantic correctness. 正是因為論爭雙方對于“正確”概念有不同的預設理解,所以他們才對“正確”這一概念是否有著規范性特征產生爭論。 因此筆者認為,要想對命題(NM)給出最終的分析,我們需要換一種策略進行。

3.3 何種類型的“蘊含”

命題(NM)的關鍵是它形式上表現為一個“如果……那么……”命題,并且按照規范論者的理解,這里的“如果……那么……”具有某種內在的“概念上的蘊含”關系。 因為命題(NM)告訴我們:如果按照表達式的意義正確地使用了它們,那么這種“正確使用”在概念上可直接導出“我們應當這樣去使用”。 但問題在于:這種概念上的“蘊含”或者“可導出”關系,到底是一種什么關系?就“如果……那么……”的日常使用來看,我們有多種常見用法:

(12)如果1 +1 =2,那么2 -1 =1。

(13)如果A =B 且B =C,那么A =C。

(14)如果將一個鐵球拋向天空,那么鐵球會落地。

(15)如果張三是單身漢,那么張三沒有結婚。

(16)如果我期末考試全優,那么我就請全班同學吃飯。

(17)如果孫悟空跳出了如來佛的手掌心,那么西游記就會是另一個結局。

關于上述幾種常見用法,命題(12)和(13)體現的是“如果……那么……”之間的數學蘊含和邏輯蘊含關系,這兩種蘊含關系體現了“如果”后面的內容和“那么”后面的內容所具有的一種必然性蘊含。 命題(14)則體現了因果蘊含,這種蘊含關系不是必然的,因為我們完全可以想象一個自然規律不同的宇宙,在其中引力發生作用的方式剛好和我們相反——即鐵球拋起來之后會向上。 命題(15)體現的是語言表達式之間的語義蘊含,這種蘊含類似語詞定義:我們把單身漢定義為沒有結婚的男人。 命題(16)體現的是行為和行為之間的條件性關聯:假定某種行為狀態發生,則另外的行為狀態發生。 這種蘊含關聯同樣不具有必然性:因為行為之間的條件關系依賴于人們對于信念的堅持——但堅持信念是人為選擇的。 命題(17)體現的是某種“反事實條件”:即在某種和真實情況不同的情況發生時,會有何種后果產生。

綜合這幾種常見用法,最接近規范論者在(NM)命題中對于“如果……那么……”的用法的應當是命題(15)的用法:因為正確性對于規范性的蘊含關系不可能是數學、邏輯意義上的必然蘊含,也不是行為預測上的蘊含,更不是“反事實條件”意義上的蘊含。 但假如命題(NM)中的蘊含關系是語義蘊含的話,這對于論證“規范性論題”而言將無濟于事。 原因如下:首先,這實質上意味著“意義”本身具有一種語義,而這個語義恰好就是“規范性”;其次,我們本身想論證的問題是,為什么表達式具有意義這個事實蘊含表達式的意義具有規范性;因此這就好比說,為什么“意義”具有規范性,因為“意義”的一種語義是規范性;我們發現,這其實陷入一種循環論證之中。 因此綜合上述分析,如果命題(NM)中的蘊含關系是語義蘊含的話,那么這就導致“簡單論證”成為一種循環論證——這當然不是規范論者想要的結果。

這進一步表明:命題(NM)中的蘊含關系至少就筆者列舉的可能刻畫來看,它均不與之相符;那它的這種蘊含關系到底是什么呢? 或者我們是否還能找到別的更好的“蘊含關系”來為命題(NM)進行辯護呢——這一點至少從目前來看是不清楚的。 因此,如果我們不能將命題(NM)中的蘊含關系刻畫清楚,那么我們事實上就沒有最終為“簡單論證”給出強有力的辯護——因為命題(NM)本身是不清楚的!

4 結束語

綜合上述分析,筆者得出結論:至少就規范論者在“簡單論證”中給出的兩個命題(CD) 和(NM)而言,規范論者并沒有成功地為這兩個命題提供獨立且具有說服力的論證;因此“簡單論證”是不成功的。 但這是否意味著“規范性論題”本身不成立呢,就本文的論證目標而言,本文無法對這個問題給出正面回應。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即使“規范性論題”是正確的,它也不可能通過“簡單論證”來證成。 至于要探究“規范性論題”本身是否成立,那將留待另外的篇幅來進行。

注釋

①Whiting 在這里所說的(CORRECT)原則,其實就是筆者在上文提到的命題(CD)和命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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