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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法治化與常態化

2022-03-16 09:40周鑫淼
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2年5期
關鍵詞:專項斗爭黑社會刑法

周鑫淼

(北京師范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875)

在吸取歷次“嚴打”和多年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2018年,黨中央、國務院部署了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經過3年多的持續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新的經驗。但從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律看,運動式階段性打擊終將讓位于法治化、常態化的打擊。

一、運動式打擊黑惡勢力的成效和缺陷

從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大量犯罪團伙出現并不斷增加,黑惡勢力崛起,呈現組織化、逐利化、暴力性、滲透性等特點,對社會的安全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政法部門開展了多輪集中式打擊。1983年,我國實施了為期3年多的大規?!皣来颉保▏绤柎驌粜淌路缸铮?,明確將黑社會性質團伙列為3個最重要的打擊對象之一。1996年開展第二次“嚴打”斗爭,將流氓惡勢力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為“六害”犯罪之一,列為重點打擊對象[1]192。2000年12月開始在全國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由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并于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將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并入兩年“嚴打”整治行動。從2006年開始,中央成立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協調小組,每年進行專題部署。歷史上的“嚴打”和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多是迫于社會治安形勢的惡化而發起實施的,在實際工作中強調從快、從重打擊,帶有明顯的運動式階段性特征,但不可否認收到了明顯成效。1983年—1986年的第一次“嚴打”,共查獲各種犯罪團伙19.7萬個,團伙成員87.6萬人,全國共逮捕177.2萬人,判刑174.7萬人,勞動教養32.1萬人,“嚴打”開始后全國發案數量大幅下降①[2],社會治安情況迅速改善。在1996年的“嚴打”行動中,總計打掉各種犯罪團伙9萬多個,抓獲各種類型的犯罪分子42萬多人,有30多萬人被判刑[3]。經過這次“嚴打”,在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立案總數和重特大案件數量雙下降②,社會治安明顯好轉。2001年—2002年的“嚴打”行動,總計破獲各種刑事案件210多萬件,治安性案件400余萬件,總計收繳各種槍支130多萬支,收繳炸藥470多萬公斤,清除了大量社會安全隱患。2006年至2009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辦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黑惡勢力13,000多個,法院一審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審結1171件共計12,796人[3],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黑惡勢力的蔓延態勢。

從歷次“嚴打”和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實踐和后續影響看,采用運動式手段在一段時間內集中打擊黑惡勢力,體現了“亂世用重典”的傳統法治思維,注重立竿見影的實際效果,在一定的時段內,集中司法資源和其他力量,針對特定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聲勢浩大的打擊行動,效果是明顯的,短期內社會安全感和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這也是多次“嚴打”屢試不爽的原因之一。但是這種思維和方式也具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是治標不治本,“嚴打”成效難以長期保持。注重對黑惡勢力本身的嚴厲打擊,但對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土壤未能鏟除,在“嚴打”過程中,黑惡勢力暫時被壓制住了,但風頭過后黑惡勢力卷土重來。統計數據顯示,每次“嚴打”之后,全國發案數量很快發生較大反彈③。二是打擊有盲區,農村地區容易被忽視。由于司法行政資源集中在城市特別是較大的城市,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的集中行動一般以大中城市為重點區域,在農村地區投入的力量明顯不足,黑惡勢力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轉移發展。三是尺度不統一,有損法律的公信力。從時間看,“嚴打”時的司法尺度與非“嚴打”時不一致,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平性;從地域看,個別地區存在打黑擴大化等違背法治要求的問題,甚至被質疑“黑打”。四是缺少程序正義,造成為數不少的冤假錯案。在早期的“嚴打”中,因為強調從快從重,一些必要環節被省略了,有時公檢法聯合辦案,沒有相互制約,加上法制不健全,出現了一定數量的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案件。

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法治保障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為期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正式開始。我國懲治黑惡勢力的斗爭從“打”黑除惡發展為“掃”黑除惡,手段更加全面,涵蓋范圍更加廣泛,政策目標更高,措施更加符合法治要求。為吸取過去打擊黑惡勢力的經驗教訓,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廣度、深度和辦案指導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舉措,強化了法治保障。

(一)及時出臺法律政策文件,保證司法尺度的統一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依法認定和懲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懲處惡勢力犯罪、懲處利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打擊非法放貸討債的犯罪活動、嚴懲“保護傘”、處置涉案財產等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條款上,既有對《刑法》中概括的表述給予細化明確,如《指導意見》第九條對于犯罪構成要件“其他手段”進行了定性的描述和方式的列舉④;也有基于司法實踐的新突破,比如第十八條對于犯罪情節在“量”上的新規定⑤。在關于辦理惡勢力、“軟暴力”、“套路貸”、非法放貸、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等5類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貫徹《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辦案實際,作出了更具體更有實操性的規定。比如《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對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了非常細致的規定⑥,據此規定,刑法意義上的合法借款利率標準應嚴格控制在年利率36%以下,將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作為認定情節嚴重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將年利率36%劃定為入罪門檻,未超過36%利率的放貸行為不是犯罪。這些規定統一了司法實踐的標準,為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指導。

(二)加強司法打擊與行政執法、維護黨紀的配合,為標本兼治提供有力保障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國家層面參與的部門將近30個,既有政法機關,也有眾多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還有紀檢監察機關的參與。在各級黨委的領導和統籌下,各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政法機關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和政府管理部門的聯動合作,建立健全線索發現移交機制和問題線索快速移送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在日常執法中發現涉黑涉惡線索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政法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辦案線索雙向移送,監察機關和政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及時提出加強監管和行政執法的“三書一函”⑦,提示行政部門及時堵漏洞、補短板,防微杜漸。

針對黑惡勢力向農村發展滲透的實際[4]122,將打擊的重點向農村基層延伸,用好黨紀、司法等手段,重點打擊把持或侵害基層政權組織的“問題村官”,大力整頓農村基層組織;重點打擊破壞影響基層選舉,以暴力威脅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壓百姓、危害一方的農村“村霸”;重點打擊春節期間在農村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勢力和個人。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堅持打擊犯罪與懲治違法并重,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既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嚴查輕微刑事案件和擾亂社會秩序的治安案件,堅決打早打小,嚴防黑惡勢力坐大。掃黑除惡與反腐敗斗爭和基層“拍蠅”相結合,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推動標本兼治,有效鏟除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嚴守依法辦案的底線,防止“黑打”等違法問題的發生

中央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提出明確要求,“既堅持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又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國家監察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明確堅持實事求是的辦案原則⑧,嚴防違法辦案。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堅持從嚴的主基調,兩高兩部指導意見提出了“四個嚴格掌握”的要求⑨。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紀檢監察機關與政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把打擊“保護傘”與偵辦涉黑涉惡案件結合起來,實行同步偵辦,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又嚴肅查處背后的腐敗問題。在總體從嚴打擊的同時,對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蛾P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惡勢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所有案件,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樣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政法機關在具體辦案工作中建立制度機制,做到依法公正辦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推動建立涉黑案件和重大涉惡案件省級政法單位把關制度,司法部加強律師辯護代理指導,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做好黑惡勢力罪犯改造工作,確保專項斗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最高檢還制定了《重大黑惡案件專家指導機制》,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省級檢察院對涉黑和重大涉惡案件統一嚴格把關制度的通知》,下發了3輯《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典型案例選編》,用以指導各地檢察機關辦案。

(四)順應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將掃黑除惡的成熟經驗轉化為立法成果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行為已十分普遍,且存在很多不合法的現象,借款與收款之間的矛盾也比較突出。實踐中,出借人在面臨無法收回借貸款和高昂的利息時,往往委托催收機構催討欠款。催收高利貸的行為因其高昂的利潤成為滋生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溫床,以暴力、脅迫或危害他人私生活安寧的方式催討債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相較于以往討債公司上門要債常常對債務人進行肢體傷害的暴力催收,現在的催收公司往往對債務人進行恐嚇、騷擾,嚴重滋擾債務人或其家人、親友等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滿足以軟暴力的形式實施犯罪,從而具有黑惡勢力的行為特征[5]8?!吨笇б庖姟访鞔_提出,重點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為回應實踐需要,加大對違法催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違法催債行為規定為犯罪。在風險社會的當下,刑法的功能已由壓制型向預防型轉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催收非法債務罪,在一定程度上嚴密了懲罰黑惡勢力的法網,強化了刑法的預防作用。

三、在法治的軌道上常態化打擊黑惡勢力犯罪

2021年3月29日召開的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總結表彰大會,要求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斗爭,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要認真吸取“嚴打”和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經驗教訓,總結提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做法成果,在立法、司法、工作機制、政法隊伍建設等方面協同發力,持續推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在法治化常態化軌道上進行。

(一)在《反有組織犯罪法》中進一步明確對黑惡勢力的規制

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標志性成果,是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重要法治基礎[6]。2021年8月20日,《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二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二審稿對一審稿的修改看,還需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和專家意見,進一步凝聚共識、精準表述,提高立法質量。對公開征求意見的二審稿,筆者有兩點建議:

1.合理界定有組織犯罪的范圍。二審稿在惡勢力組織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特征條件,防止將惡勢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犯罪團伙,避免打擊面過大。同時,增加一款,明確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適用本法。關于有組織犯罪的范圍,在二審稿第二條中列出了3款規定⑩,建議再增加1款: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脫離法定職責或正常工作性質與任務,利用其組織體系和工作手段實施的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犯罪,亦屬本法所稱的有組織犯罪。因為從理論上講,無論是利用國家機關的組織體系和工作手段,還是利用企事業單位的組織體系和工作手段,只要被行為人用于犯罪活動,都應該被界定為規?;摹坝薪M織犯罪”。這樣規定對“打傘破網”更加有利。

2.加強與現有法律的銜接。法律體系的各個部分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范應該是協調的,不能互相矛盾?!斗从薪M織犯罪法》(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對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人員的個人財產及日?;顒訄蟾嬷贫鹊膶徟?,從一審稿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修改為“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銜接[7]2。同時也要看到有的規定在不同法律之間存在銜接不暢等問題,比如二審稿中的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與《反洗錢法》的銜接不夠完善,尤其在公安部門的執法權力部分,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所交叉,但對于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的調查方式、手段措施如何與公安部門進行銜接、配合的問題并未明確,應進一步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協調機制,以便“打財斷血”,遏制黑惡勢力發展壯大[8]。

(二)將惡勢力犯罪納入《刑法》的罪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增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從刑法上進行了規制。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新增催收非法債務罪,在打擊震懾的同時強化了對催收非法債務行為的預防作用?!缎谭ā穼Ψ缸镄袨榈拇驌粜Ч谎远?,但是目前我國《刑法》中既沒有規定惡勢力的概念,也沒有明確規定惡勢力相關罪名,影響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力度。

2019年“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惡勢力犯罪相關問題已經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正在制定的《反有組織犯罪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提出了惡勢力組織犯罪的概念。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組織、領導、參加惡勢力罪和包庇、縱容惡勢力罪,體現立法從嚴懲處惡勢力犯罪的宗旨[9]8。如果刑法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惡勢力罪,那么對于組織者、領導者、參加者單獨定罪的同時,對惡勢力實施的具體犯罪可以并罰,更好地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效果,有力威懾潛在的犯罪人,使其因恐懼行為的后果而放棄犯罪。如果增加包庇、縱容惡勢力罪,可以將不屬于惡勢力成員,但利用關聯關系為惡勢力提供保護的行為人認定為犯罪,那么惡勢力的“保護傘”將大為收斂。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相似之處,也有區別,如果惡勢力犯罪入刑,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危害程度、組織結構等方面的不同,罪當其罰,精準打擊,不枉不縱。

(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1.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時,在符合法律要求前提下,刑罰的種類、刑期的選擇通常較平時嚴格。一是從嚴理解但書?!缎谭ā返谑龡l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筆者認為,對于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作非罪處理是不合適的,應當一律以犯罪論處。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考慮其主觀惡性較小,對于某些從犯、被脅迫參加者在量刑時考慮適度從寬。二是對于黑惡勢力主要犯罪分子從嚴認定自首、立功情節及犯罪停止形態等從寬情節,限制從寬處罰幅度。三是嚴懲黑惡勢力中的累犯、慣犯?!缎谭ā返诹鍡l、第六十六條規定了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對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該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對于惡勢力犯罪分子,5年內再犯該罪的按照一般累犯處理。

2.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執行刑罰時,應當嚴格限制假釋、緩刑、減刑等,以確保打擊力度。如果讓涉黑涉惡犯罪組織成員輕易得到緩刑、假釋、減刑、暫予監外執行,既不利于震懾黑惡犯罪組織,也難以教育、警示潛在犯罪嫌疑人。因此應該嚴格把握黑惡勢力犯罪分子適用減刑的條件、幅度和時間,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適用限制減刑條件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嚴格對其限制減刑。但應當明白的是,嚴格限制并非禁止適用,而是強調嚴格其適用標準。

3.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8年10月26日通過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推進繁簡分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具有重大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包括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實體上從寬包括對被告人判處較輕的刑罰、以緩刑替代實刑、以非監禁刑替代監禁刑等,程序上的從簡包括訴訟從快、措施從簡、減少審前羈押期、減少逮捕的適用等。依法嚴懲是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從嚴是總趨勢,從寬是一定的調整變通。涉黑惡犯罪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堅持依法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

(四)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犯罪的高壓態勢

歷時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為推動打擊黑惡勢力的法治化常態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要持之以恒、堅定不移打擊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注意打早打小打苗頭,堅決不讓任何黑惡勢力死灰復燃。

1.堅持多措并舉,系統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做好與黑惡勢力長期斗爭的思想準備,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補齊短板,堵塞漏洞,抓基層打基礎,強化源頭治理,加強行業監管,形成持續深入推進掃黑除惡的良好態勢。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懲處機制,在嚴打深挖上持續發力。建立健全源頭治理的防范整治機制,在鏟除土壤上持續發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的考核評價機制,在鼓舞斗志上持續發力。建立健全持續推進的組織領導機制,在強化保障上持續發力。

2.堅持法治思維,依法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把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理念落實到掃黑除惡的實踐中,在相關立法活動中善于學習借鑒、善于總結經驗、善于集思廣益,適應形勢需要及時制定出臺縝密、管用的法律;行政執法部門認真履職,在執法中努力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不給黑惡勢力成長坐大的機會;司法機關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堅決守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黨政機關、司法部門和領導干部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形成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圍。

3.堅持刀刃向內,深入推進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政法隊伍既是掃黑除惡的主力軍,也是黑惡勢力拉攏腐蝕的重點,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深化與發展,也是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的有力保障。對政法隊伍開展大排查、大整治,深挖徹查違紀違法線索,體現了鏟除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對政法隊伍進行“刮骨療毒”的決心。掃除害群之馬,維護肌體健康;整治頑瘴痼疾,防范廉政風險;弘揚英模精神,涵養浩然正氣;提升能力素質,履行職責使命。只有努力鍛造一支有鐵一般理想信念、鐵一般責任擔當、鐵一般過硬本領、鐵一般紀律作風的政法鐵軍,才能真正推進掃黑除惡的法治化常態化。

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是一項長期性工作,應該納入法治化、常態化治理軌道。不論是專項斗爭,還是常態化治理,都應該強化法治意識,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行為,維護法制的權威,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據公安部統計,1980年全國立案75萬多起,其中大案50000多起;1981年立案89萬多起,其中 大案67000多起;1982年立案74萬多起,其中大案64000起。1983年頭幾個月案件繼續猛烈上升,雖然后4個月開展了“嚴打”戰役,發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立案總數仍達61萬多起,其中大案65000多起。1984年,全國立案數量降為51萬件,1985年、1986年,基本上都維持在54萬件上下。

②據統計,1995年全國立案數量達169萬件,1996年全國立案數量160萬件,我國的刑事立案數量下降了5.4%,重特大案件下降了1.7%。

③1984年全國立案數回落到51萬起,此后又逐年上升,至1988年立案數量達82.7萬起,1989年翻了兩倍,有197.1萬起,1990年221.6萬起,1991年236.5萬起。1996年第二次嚴打中,公安部門總計打掉了各種犯罪團伙9萬多個,抓獲犯罪分子42萬余人。我國的刑事立案數量下降了5.4%,重特大案件下降了1.7%。但是,過了幾年之后,社會上又有了新的問題。到了90年代末期,公安機關的立案數量,反而比1995年還增加了50%。

④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⑤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⑦“三書一函”指監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公安機關的提示或建議函。

⑧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具體情節和危害后果,以及相關黑惡勢力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準確認定問題性質,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

⑨正確運用法律規定加大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保護傘”懲處力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嚴格掌握取保候審,嚴格掌握不起訴,嚴格掌握緩刑、減刑、假釋,嚴格掌握保外就醫適用條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充分利用資格刑、財產刑降低再犯可能性。

⑩第二條 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中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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