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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

2022-07-05 18:22孫夢佳
商業文化 2022年18期
關鍵詞:經營者權益高校學生

孫夢佳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大學生金融消費呈爆發式增長。同時,大學生金融消費侵權糾紛事件頻發,如各類非法“校園貸”、暴力催收等,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雖然現階段在各個監管部門的嚴查嚴打下,非法“校園貸”無處遁形,但關于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仍懸而未決。

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概念及地位

高校學生金融消費法律關系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學生、金融消費經營者(主體),金融消費商品和服務(客體)以及金融消費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本文的研究對象是高校學生,在金融市場中,他們與金融消費經營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理清高校學生在金融消費法律關系中的概念和地位,有助于更直觀的展示他們的金融消費理念和現狀,從而體現高校學生作為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

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的概念

目前,金融消費市場作為典型的新興市場,仍處于發展初期,“金融消費者”只是理論上的一個概念,還不屬于法律術語。我國現行法律層面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要法律,有學者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的定義延伸至金融消費領域,認為金融消費者是“為了生活需要購買或使用金融產品、服務的自然人?!被颉盀榱藵M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服務的個人投資者?!边€有學者依據金融消費活動中主體地位的差異,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消費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金融

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边@一定義雖然定義面相對來說較窄,但比較適合當前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這一特殊群體。

高校學生是金融消費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一。從目前的立法和相關規定來看,并沒有單獨列出高校學生這一群體的明確概念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第18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谥袊斍艾F狀,高校學生雖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實質上并沒有責任能力。根據法律上基本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應拒絕其成為金融消費者。但目前大部分高校學生都滿足年滿18周歲這一法定條件,具備認知、辨別事物的能力,且從各類“校園貸”以及校園分期平臺的興起,不難看出金融消費在高校中發展速度快、普及范圍廣,很難將所有高校學生“拒之門外”。因此,在金融消費中,應將高校學生看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金融消費法律關系中的消費者主體。

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地位

金融消費專業性更強、風險性更大,決定了金融消費者有別于一般的消費者。而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響,其弱勢地位更加明顯,具有特殊性。

從高校學生自身來看,經濟能力弱。高校學生無穩定、獨立的收入來源,相較于有固定工作、收入的其他金融消費者,消費水平低,還款能力弱,金融消費得不到保障。而各金融消費經營者大多具有較為雄厚的經濟實力,因此,大學生在經濟能力上處于絕對弱勢地位。

從金融消費性質來看,高校學生金融消費目的單一。高校學生購買金融產品或享受金融服務的目的絕大多數是為滿足生活消費所需,而不是生產經營或投資交易,這是他們區別于一般金融消費者的另一特征。而金融行業具有復雜性和專業性,高校學生進行單一金融消費時,與金融消費經營者在金融知識、業務范圍、市場情況等多個方面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其金融專業素養和信息掌握程度均處于弱勢地位。

從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來看,高校學生可尋求的法律幫助少。在已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中,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寥寥無幾,高校學生是否可以界定為金融消費者仍有很多爭議。所以相較于一般的金融消費者,高校學生用法律途徑維權難度較大。加上高校學生權利意識和防范意識較弱,在面對各類事先條款、程序的限定以及金融消費經營者有技巧的宣傳、障眼法的包裝等多種手段,不能采取正確方式維護權益,更有甚者采取結束生命、違法犯罪等極端方式解決問題,釀成悲劇。

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內容及現狀

金融消費相較于傳統的普通商品消費,有更強的復雜性、專業性、風險性成分。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在立法上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關聯最大的成文法,其中規定的傳統消費者權益分別是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教育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和監督權,共九項權利。而對高校學生來說,在金融消費過程中主要涉及的權利有四項。

人身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從規定的順序來看,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優先于財產安全權。尤其當代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花朵,保護他們的生命安全是高校乃至整個社會的責任。2017年,泉州某高校大二女生因卷入校園貸,不堪還債壓力和催債電話騷擾,選擇自殺。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在高校學生進行的金融消費中,高利貸利滾利、暴力催收等現象屢禁不止,引發“失信”“坑爹”“自殺”“犯罪”等一系列問題,影響學生學業甚至畢業,對學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造成極大威脅。

財產安全權是金融消費者最為重要的權益之一,財產安全權受侵害也是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最直觀表現。高校學生沒有實現財務自由,經濟能力弱,如果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會影響其金融消費的決定及行為?,F階段,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多點開花、業務廣泛,一些金融消費經營者利用不實宣傳和虛假包裝對學生進行哄騙、利誘,高校學生一旦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財產遭受損失,會給自身乃至整個家庭帶來極大的負擔。

知情權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易于消費者理解的方式披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內容、風險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信息(《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監管規定披露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經營信息、金融產品和服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第十五條規定: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在金融消費中,金融消費經營者一項重要的、應履行的義務就是信息披露。同時,《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指出,金融消費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進行虛假宣傳(《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進行營銷活動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于在營銷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在進行營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夸大宣傳。)。目前,很多金融機構及不良金融消費平臺為搶占市場份額,非但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告知學生金融消費的具體內容和風險,反而利用大學生金融知識薄弱、社會經驗少,故意對其隱瞞金融消費的風險責任及還款利息,甚至放出很多看似優惠實則隱藏風險的諸如“零利息”“零首付”之類的條件,欺騙、誘惑學生支付高額保證金。

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主要體現在金融消費中的公正、平等、誠信以及金融消費者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而在目前的金融消費過程中,“強行搭車”已經成為金融消費經營者的常用手段。一些經營者利用言語的技巧、合同的漏洞以及高校學生金融知識存在盲區、缺乏定力等特點,無中生有提出附加條件,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求學生幫助完成開戶、app注冊、領信用卡、強制開通短信服務等業務。同時,一些金融消費經營者在與高校學生訂立合同過程中強制增加一些不合理義務,將風險責任轉移給學生。例如,在未提示金融消費交易存在風險的情況下,很多金融消費經營者會在格式合同中將自身責任厘清,而讓學生簽訂含有“免責聲明”“自負盈虧”等內容的協議。更有甚者,利用學生資金緊張、急需貸款,在格式合同中強行加入不平等的霸王條款和附加條件,增加學生還款壓力和風險。

隱私權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采集消費者信息應當取得消費者授權或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金融機構通過格式條款取得個人金融信息書面使用授權或者同意的,應當在條款中明確該授權或者同意所適用的向他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的范圍和具體情形,應當在協議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向金融消費者提示該授權或者同意的可能后果。金融機構不得以概括授權的方式,索取與金融產品和服務無關的個人金融信息使用授權或者同意。)。而實踐中金融消費平臺審核不嚴、保密工作不到位,使高校學生存在大量“被貸款”現象。一方面,高校學生對隱私保護意識不強,經常會“覺得無所謂”或者“礙于情面”將自己的信息借給其他人使用,致使隱私泄露;另一方面,金融消費平臺存在監管不到位、技術不過關等問題,導致學生信息批量泄露。更有金融消費經營者為了自身利益,將學生信息公開出售給輔導機構、招聘公司、駕校甚至一些無良商家、非法平臺。從2018年開始的“裸貸”事件,持續引發轟動,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名譽權,更嚴重違背公序良俗,對整個社會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

高校加強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策

當學生的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多依靠事后合理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權利救濟途徑,雖然也能有效解決問題,但程序多、時間長、成本高。因此,在完善權益受侵害后的保障措施的同時,高校應從不同方面加大對高校學生的風險提示力度,將事前風險提示作為學生金融消費的必要過程,幫助其有效控制、避免風險,將權益受侵害的因素消滅在萌芽之中,這才是對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的根本之策。

嚴格金融消費進校園準入制度

在金融監管機構對校園貸“開正門、堵偏門”的政策號召下,各高校應該對部分金融消費經營者進校園進行嚴格把控,像某些不正規的借貸平臺進校園張貼“小廣告”、直接進班給學生發傳單等現象要杜絕。當然,高校也不能為了嚴格金融消費準入就對金融機構“一網打盡”,95后大學生們普遍奉行“興趣至上”的原則,消費習慣也與此緊密相連,過于極端的做法反倒會對學生造成負面影響,也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高校應針對學生對金融消費的需求,支持銀行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進校園,充分肯定校園消費金融市場用戶需求、社會價值,引入金融消費的“正規軍”。直接擠壓各類非法校園貸空間,促進高校金融消費回歸理性和溫情,讓學生享受到高品質的校園消費金融服務,推動校園金融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培養高校學生的金融素養和消費觀念

現階段,我國的高校對學生金融消費觀的教育缺乏重視,一方面,只有經濟管理類相關專業開設譬如金融學、投資學、財務管理等學科,其他專業很少能接觸到理財相關的學科,有的學生甚至連基本的利息利率計算方法都不知道,對法律知識的一知半解也使得他們缺乏風險辨別能力和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在思想政治品德課程領域,涉及到金融消費行為、心理以及消費觀問題的內容寥寥無幾,學生缺乏思想政治品德引領。針對以上兩個問題,高校應面向全體學生開設金融、法律相關的選修課,除了傳統金融學、法學學科,還可以增加互聯網銀行、消費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等新興學科。在每個學期末進行相應的金融消費知識、法律知識測試,成績納入選修學分體系。這樣一來,既普及了金融消費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讓學生客觀全面的認識金融消費的實質,合理規劃自己的資金,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又完成了高校的教學任務,可謂一舉兩得。

家校攜手對學生進行風險提示

法律不僅是事中的風險規避和事后的維權處理,高校應該加強學生的金融消費前風險提示?,F階段,高校沒有盡到風險提醒的義務,很多高校學生并不明白不能如期還款的后果,“讓他們明白風險所在”是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努力的關鍵所在。金融消費對專業的要求極高,又需要大量的實踐經驗,僅僅依靠課堂教學,并不能讓學生全面了解金融消費存在的風險。高??梢院Y選部分資歷深、信用好的金融消費經營者進行合作,請他們對學生進行專門培訓。培訓內容有別于金融消費前的信息披露,而要站在更廣的角度上,利用行業內所見、所思對學生進行金融消費教育,充分了解學生需求,為他們傳授理財知識、講解消費風險,增加他們對違約風險及相應刑事或民事責任承擔的認識,促使他們最大程度提高辨別能力和防騙意識。金融消費經營者在消費前期對學生進行培訓,一定程度上也是對自身風險防控的有效方式。

除此之外,學生家長是學生最主要的經濟來源,家庭尤其是父母的消費方式對學生的消費觀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家長要多加關注學生的消費行為尤其是大額金融消費行為,通過平時與學生通話、視頻詢問其近期的消費情況,并與輔導員、班主任及時保持積極有效的溝通,了解學生近期狀態和消費走向。

增強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推動下,金融經濟日益繁榮,金融市場上各種產品層出不窮,尤其是高校學生這一特定群體,對各類金融服務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多,但是由于自身金融專業知識的缺乏,以及在與金融機構的交往中常常處于弱勢地位,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常常誤入金融陷阱,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因此,增強高校學生自身辨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已成為避免其遭受權益損害的途徑之一,而提高高校學生自身的金融和法律素養是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的有效方法。依托課堂和課后社團等載體,學習相關金融、法律知識,一方面,可以知曉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自身擁有的權利,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了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全部信息,有助于識別風險,增強風險意識和防范風險的能力,正確抉擇。只有高校學生重視自身的權益,才是從源頭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結 語

以“校園貸”為首的高校學生金融消費相關問題不斷出現,反映出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沒有得到重視。高校學生作為金融消費領域的一類較為特殊的人群,其權益保護問題是該領域不得不重視的問題,也是規范金融消費行為的重要環節。以加強學生金融消費前的風險提示為切入點,對高校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不同方面的建構措施,將學生金融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使所有學生得到平等、公正的對待,當然,健康、良好的消費觀也有助于學生成長成才,給高校工作減輕負擔,進而達到維護金融市場的繁榮和社會穩定的目標。

(煙臺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孔令學.論公私權視角下的“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與限制—從<反洗錢法>頒行說起[J].濟南金融,200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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