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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現狀及相關建議

2022-10-12 02:42李文娟黃榮博郝桂娟
食品與藥品 2022年5期
關鍵詞:限量類別農藥

李文娟,周 敏,李 雅,黃榮博,黃 程,郝桂娟

(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52)

農藥是釋放到環境中用于預防控制病蟲鼠害或調節植物生長的單一或混合物質,有些來源于化學合成,有些來源于生物或其他天然產物[1-2]。作為一種特殊的農業生產投入品,農藥一直是人類與自然界爭產的工具,影響農業生產、產品貯存和農民增收[2-3]。但是不科學、不規范、不合理用藥,不僅直接或間接危害有益昆蟲和土壤微生物等,還會污染農田、進入地表水體,隨生物鏈進入機體造成生物富集,破壞免疫、神經系統等,引起超負荷抵抗,誘發一些無法根治的慢性疾病,危及身體健康[2,4-7]。

為保障環境安全和民眾生命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托于殘留試驗、膳食結構、毒理學、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通報、其他因素[8]等多組數據,頒布更新了新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覆蓋了生活中常見植物源性、動物源性食品的各種農藥殘留的最大限量。作為我國食品中農藥殘留風險管理的重要技術手段和保障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規程標準,新版標準不僅為各類農作物、初級食品、藥用植物生產加工提供了參考依據,也為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主要介紹GB 2763-2021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訂的總體情況,通過新版與舊版標準對比,著重剖析標準修改、更新的內容,并結合實際應用,在產品分類、限量設置、檢測依據等方面,對下階段標準的完善和優化提供有效參考。

1 總體情況

GB 2763-2021的適用范圍,食品類別包括谷類、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等共計13大類376種常見食品,規定了涵蓋可以調節植物生長、防治危害農林牧業生產病蟲害的多種藥劑共計564種10092項最大殘留限量[9],尤其針對大宗消費的鮮食食品,如蔬菜、水果等制修訂了最大殘留限量5766項。隨著城鎮化推進、收入水平提升和健康消費升級,民眾對于進口農產品的需求也在持續高速增長,為加強對進口農產品質量監管,特別制定了87種1742項尚未在我國登記使用農藥的殘留限量。

新標準中農藥共計564種,類型涉及除草劑、殺菌劑、殺蟲劑、殺螨劑等。不同用途農藥數量分布情況見表1,其中除草劑、殺菌劑、殺蟲劑3類數量占比較大,共計501種,占農藥總數的88.8 %。除草劑、殺菌劑、殺蟲劑比重較大的原因,一是考慮到三者在農藥整體產業鏈中所占據的市場份額較大,二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三者的施用最為頻繁。

表1 不同用途農藥數量分布情況

各類食品農藥殘留品種數量見表2。相對于其他種類食品,谷物、蔬菜、水果一直是日常監測過程中檢出農藥成分最多、最頻繁的食品類型,故新標準中關于以上3類食品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設置更為完善。

表2 各類食品農藥殘留品種數量

為確保民眾身體健康及各類食品質量安全,新標準為缺乏相關試驗數據、毒理學結論、消費數據和無適用檢驗方法的農藥設置了臨時限量,品種共計265種,占總數的48.4 %,臨時限量共計2942項,占總數的29.2 %,見表3。由表3可見,蔬菜、水果、動物源性食品等類別食品的臨時限量占比較大。

表3 各類食品農藥殘留臨時限量情況

2 主要變化

相較于2019版,新標準在農藥品種、限量指標、食品類別、檢測依據等方面均有所調整,其中農藥品種增加81種,增幅約為16.7 %;殘留限量增加2985項,增幅約為42.0 %。

2.1 農藥品種的增加

除草劑類新增的農藥品種最多,共計34種,占比42.0 %;殺線蟲劑、殺螨/殺菌劑、殺蟲/除草劑、殺蟲/殺菌劑各增加1種,見表4。

表4 新增農藥品種名單

2.2 限量指標的變化

2.2.1 限量指標的新增 新版標準中原有農藥增加了1642項限量指標,占比55.0 %;新增農藥增加1343項限量指標,占比45.0 %。從食品類別來看,蔬菜限量指標增加最多,共計976項,占比32.7 %;其次為水果,共計613項,占比20.5 %。

2.2.2 限量類別調整 為更好地適應當前階段的農產品安全形勢,進一步加強標準與監管的有機銜接,新標準著力于消除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隱患,調整部分相關農藥限量類別,以期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穩步提高。新標準中因檢測方法增補,將176項次臨時限量轉為正式限量,涉及到的農藥品種有2甲4氯(鈉)、苯菌靈、丁醚脲等共計17種;因檢測方法缺項,將19項次正式限量轉為臨時限量,涉及到的農藥品種有3種,具體見表6。

表5 不同類別食品新增限量指標

表6 限量類別調整詳情

2.3 食品類別的變化

新標準關于食品類別的修訂主要包括以下2個方面:一是個別食品類別或食品品種補充或調整。食品類別或食品品種補充主要是對單列的食品品種進行增補,如在谷物的雜糧類中增加蠶豆,在成品糧中增加小麥全粉等。食品類別調整主要是將枸杞(干)的食品類別從干制水果調整為藥用植物。二是食品品種名稱的修訂,如葉菜類蔬菜的小茴香更改為茴香,水生類蔬菜的蓮子修訂為蓮子(鮮)等,具體見表7。

表7 食品類別的主要變化

2.4 檢測依據的更改

新標準中檢測方法標準增加7項、修訂2項、刪除2項,具體見表8。檢測依據更新后,不僅在檢測范圍、儀器設備和檢測技術方面更為適配,同時也彌補了舊標準中部分農藥殘留檢測方法的缺項,便于相關人員更為深入地開展農藥殘留的檢測工作。

表8 檢驗依據的修訂內容

2.5 其他變化

新標準修訂了原標準中噻唑磷的中文通用名,2,4-滴二甲胺鹽、2甲4氯二甲胺鹽、喹禾靈和精喹禾靈等英文通用名;修訂了原標準中吡氟禾草靈和精吡氟禾草靈、丙硫菌唑等殘留物定義;增加了2,4-滴丁酸、2甲4氯丁酸等農藥每日允許攝入量(ADI);修訂了丁苯嗎啉、氟苯脲等每日允許攝入量ADI,涉及農藥名單詳見表9。

表9 其他變化涉及農藥名單

3 存在問題

對比發現,在舊版的基礎上修訂和調整后,新版標準更趨于完善,但在限量指標、檢測方法、產品分類方面仍存在些許不足。

3.1 判定限量暫未覆蓋全部食品品種

部分農藥的判定限量暫未覆蓋全部食品品種,存在部分品種檢出濃度較高卻不能采用GB 2763-2021判定的情況。以吡蚜酮為例,吡蚜酮一般用于防治以植物汁液為食的同翅目害蟲,如影響植物發育、造成霉菌滋生、傳播植物病毒病的蚜蟲等。GB 2763-2021中蔬菜的吡蚜酮判定限量僅有15項(見表10),尚未完全覆蓋全部蔬菜品種。常見的白菜、芹菜、豇豆等蔬菜的植株易受蚜蟲侵害且多發于收獲期,采用吡蚜酮防治時,若未按農藥登記要求施用或未合理控制休藥期,將會出現吡蚜酮殘留濃度遠超出檢出限的情況,但GB 2763-2021中以上蔬菜的吡蚜酮均未制訂限量,不能進行判定,屬監管盲區。

表10 蔬菜中吡蚜酮的判定限量(GB 2763-2021)

目前GB 2763-2021針對水產品僅設置六六六、滴滴涕兩項農殘限量(見表11),對其他農藥尚未系統性地制定殘留限量。2020年權威媒體曾報道海參養殖階段存在投放敵敵畏等農藥的情況,嚴重影響海參等水產品品質與安全。增加水產品和水產制品中農藥殘留指標,一方面可提高水產品和水產制品市場的準入門檻;另一方面可杜絕行業潛規則,有利于保障水產品及水產制品的質量安全。

表11 水產品中農藥殘留判定限量及檢測方法(GB 2763-2021)

3.2 蔬果多組分農藥殘留現象明顯

新標準中僅對單一組分農藥的最大殘留限量做出了相應規定,暫未明示多組分農藥混合使用時的限量要求。日常檢測工作中發現,合格的蔬果樣品中檢出多組分農藥殘留現象的情況較為普遍,將其單一組分的檢出值與限量值比對時,結果并未超標,但再將全部組分的檢出值通過評估混合物聯合毒性的濃度相加法[10]匯總加和時,總體農藥殘留量水平甚至遠高出其他不合格樣品。以某地區一種植主體內抽檢的某合格水果樣品為例,檢出農藥殘留15種(見表12),除蟲螨腈、噠螨靈、異菌脲等暫未制訂最大殘留限量的農藥外,其余組分的檢出值均低于標準限量,但總體農藥殘留量卻已達到較高濃度。單一組分的農藥產生的毒性效應較低,但多組分同時殘留可能產生毒性疊加效應,標準的再次修訂可考慮農產品施用多種農藥的情況。

表12 某水果樣品中農藥殘留檢出品種

3.3 檢測方法基質不符或未統一指定

隨著標準的更新,部分特殊基質已有相配套的檢測依據,但目前仍有部分農殘指標引用的檢測方法標準適用范圍與目標基質不一致,需按照標準規定參照相應方法進行檢測的情況。以2,4-滴丁酯為例,已修訂的配套檢測方法GB 23200.4-2016僅適用于大豆、大麥茶、粳米等樣品,不包含油脂和油料、糖料。新標準雖明示油脂和油料需參照GB/T 5009.165-2003規定的方法測定,糖料需參照GB/T 5009.175-2003規定的方法測定,但GB/T 5009.165-2003僅適用于糧食,GB/T 5009.175-2003僅適用于糧食和蔬菜,均不適用于目標基質。

此外,大部分新增農藥殘留指標尚未指定統一的檢測方法,以草銨膦為例,限量指標雖已覆蓋谷物、油脂和油料、蔬菜、水果等九大類,但除水果外,均未指定相應的檢測方法。此種情況下,多機構日常檢測無法統一,不僅會造成檢測數據的利用率降低,還給行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帶來一定困難。其他類別食品草銨膦檢測標準的制訂,可借鑒或參考其他文獻資料的研究成果[11]。

3.4 食品分類體系獨立存在

GB 2763-2021標準中食品類別涉及谷類、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等共計13大類,分類方式自成體系、獨立存在,與同系列標準GB 2762-2017等均不一致。如,在GB 2762-2017中,芹菜歸為莖類蔬菜,豆類歸為豆類及其制品,花生仁歸為堅果與籽類,茶葉、干菊花歸為其他類,均與GB 2763-2021中不一致。

GB 2763-2021的分類體系、級別與“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也未有效統一。如,在細則中小麥粉、大米均屬二級分類,歸為糧食加工品,在GB 2763-2021中,小麥粉、大米屬于成品糧,歸為谷物。

4 相關建議

4.1 完善標準中農藥殘留限量

當前,多數農藥的判定限量尚未覆蓋全部食品品種,如2,4-滴丁酸、棉隆等僅制訂數項農藥殘留;進出口產品的農藥使用情況也有不小差異,如國內尚未對未制訂限量的農藥使用作出規定。為滿足復雜多樣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和國際貿易監管的需要,牽頭單位仍需繼續收集大量信息數據進行監測評估,以提高農產品中各類農藥殘留限量的覆蓋率。

4.2 出臺配套的指導性材料

日常工作中,食品分類、方法選擇、結果判定一直是困擾檢測機構與基層工作人員的頭號難題,通常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建議牽頭單位聯絡基層機構,匯總標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并針對此類問題出臺與GB 2763-2021相配套的指導性材料,以建立更為權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指引體系,便于推進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宣貫工作,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4.3 修訂標準中食品分類體系

GB 2763-2021中各類食品分類和級別對基層監測工作的推進影響較大。結合監管工作實際,GB 2763-2021的分類體系可結合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細則,同時參考同類同系列標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必要時還需適當征求其他相應標準牽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4.4 增補基質相適配的檢測方法

對于尚未指定檢測方法或其他檢測技術相對落后的農藥殘留,需加快制訂與GB 2763-2021相配套的檢測方法標準;個別限量指標引用的檢測方法重復矛盾或年限較久,正式標準變更或廢止后應及時出具修訂單、公告或補充文件予以說明。

5 結論與討論

隨著GB 2763中農藥品種、限量指標、食品類別、檢測依據的不斷增補和修訂,我國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體系已在逐步完善,但受限于目前的檢測技術水平與儀器精準度,在限量指標覆蓋率、檢測方法適配等方面仍存有不足。下個階段,管理部門和牽頭單位可繼續加大基礎數據積累和科研力量投入,以保障我國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體系更趨于規范和科學。此外,當前歐美等發達國家[12-16]對無殘留限量標準的農藥,實施的“一律限量管理”,通常為“0.01 mg/kg”或“檢出限”,前期出于產業和貿易發展的考量,我國暫未實施“一律限量”,下一步標準的制修訂可適當考慮,在協助基層機構推進監管工作的同時,大幅度提升我國食品的質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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