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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中有緩:宋代緩獄初探

2022-11-21 23:30張高彬
西夏研究 2022年2期
關鍵詞:行刑審理孕婦

□張高彬

隨著商品經濟的活躍、社會文化的發展,宋代的獄訟相比于唐代,在數量和復雜性上都有顯著的增加?!端问贰酚涊d,在仁宗天圣三年(1025),朝廷“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1]4975。成百倍的獄案給政府行政系統帶來了沉重的壓力,積獄現象十分嚴重。在宋太宗時期,兩浙轉運司曾言,“部內州系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1]4969。犯人眾多,以至于州內監獄不夠,積極高效的解決獄案便成為重要的選擇。但在宋代法律以及法律的實施中有時卻要求暫緩斷獄和行刑。政和八年(1118),宋徽宗下令“天祺節,有罪毋決三日”[2]。罪囚有罪但不立刻進行處罰而是等三日之后,這無疑會使案件越積越多,導致積獄的現象更加嚴重。

宋初,朝廷為了分化地方權力,達到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增加了各級地方官員的數量,機構設置也更為復雜,使本就臃腫的地方行政系統效率更為低下。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卻有時仍然要求暫緩刑獄,其中緣由值得深思。目前對于宋代法律研究的成果豐碩,但對于宋代緩獄的研究還比較少,有必要對宋代的緩獄做一個整體的探究①。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緩獄

兩宋時期,法官在審理獄訟之時,幾乎都被要求不得延期,如果延期則會受到一定的懲罰。太宗朝曾設置提點刑獄公事一職,“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1]3967。從提點刑獄公事職掌的記載中可以看出,如果官員在審問犯人和核對文書之時有所延誤,就會受到彈劾。除此之外,朝廷也大力提倡和鼓勵官員及時處理獄訟,司法官員如果能及時處理完案件,會給予一定的獎勵?!端螘嫺濉酚涊d,“凡諸州獄空,舊制皆降詔獎諭。若州司、司理院獄空及三日以上者,隨處起建道場,所用齋供之物給官錢,節鎮五貫,諸州三貫,不得輒擾民吏”[3]8492。地方州縣如果獄空,皇帝會親自降旨,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可見朝廷對獄訟中行政效率重視程度之高。但我們也可以看到,兩宋在處理案件之時,也不是一味要求速度,在案件的審理和覆奏之中也規定必須達到一定的時間。

首先是審判案件時對時間的限定不能太長也不能太短。在真宗時,地方多處上奏“獄空”,但其中很多有不實。權判刑部慎從吉言上書說:

“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本司比對,多不應舊敕,外州妄覬獎飾,沽市虛名。近邠、滄二州勘鞠大辟囚,干詿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伏見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蓋欲謹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內,便決死刑。朝廷比務審詳,恐有冤濫,非有求于急速,其間州府不體朝旨,邀為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獎諭。其諸州、府、軍、監,以公事多少分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并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禁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委提點刑獄司據等第日數勘驗詣實,書為印歷?!睆闹?。[4]1640

從記載中可以看出,在之前追求“獄空”的情況下,許多州級官員“求急速”,對死刑犯人“裁一夕即行斬決”“一日之內,便決死刑”。為了避免這個問題,朝廷將獄訟案件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等案件處理的時間增加五天,第二等案件增加十天,第三等案件增加二十天。這種做法相比于“裁一夕即行斬決”在時間上明顯是有很大的延長,這種延長給予官員以足夠的時間去處理案件,從而更加詳細地審理,以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在宋代的司法覆奏制度之中,也有對時間的要求。兩宋有嚴格的司法覆奏制度。對于地方所不能決斷的死刑和疑案都可以上報到中央請求裁決,即所謂“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1]4972。如果司法官員不覆奏而自行處置,懲罰則非常嚴重。以死刑覆奏為例,《宋刑統》規定:“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保?]495除此,不管是大理寺、刑部還是審刑院等對案件進行復審時,都規定了一定的時限。比如在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即規定:

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1]4976

從記載中可以看到,對于案件審覆,分為大事和小事,并規定了處理時間為三十日和二十日。在元祐二年(1087)記載得更為詳細: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臺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并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臺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保?]4980

審判官員需要在這個限定時間內審理,一般情況下是不得提前處置的,且每一類案件也需要留足時間進行處理,正如其覆奏制度中所說的“蓋重慎之至也”[1]4980。當然特殊情況下時間緊急,有的案件沒有到達規定時限就決斷了,這種情況叫做“急按”,即“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1]4976。急按不常見,但如果司法官員需要實行急按,則要求更加的嚴格。按規定“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并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1]4976。由此來看,對于急按的處理,首先需要法官和提議的官員共同簽字認可;其次如果審理中出現了過失,他們都要承擔相應的懲罰。這種嚴格要求,促使官員在審覆中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對案件進行仔細的審理,有利于防止官員單純為了效率、為了政績而忽視了對案件本身的探查。

地方路州官員在處理案件之時也可以要求“緩其刑”。據《宋史》記載,宗室趙德彝在判沂州守時,當地儒生乙恕因為家里被發現有死人尸體,而被拘捕到獄,并“將置于法”。趙德彝懷疑他受到了冤屈,便“命他司按之無異,因令緩刑以俟”[1]8673。從中可見,地方的司法官員也有權要求暫緩行刑,對有疑問的案件進行再次審理。又如,薛奎在做隰州軍事推官時,州民常聚博被屈打成招盜殺了僧人。薛奎在審查案件時懷疑案件有冤情,因此“白州緩其刑”[1]9629,最終還其清白。地方官員在司法審理中實行“緩其刑”的措施,雖然會增加審理整個案件的時間,增加行政負擔,但卻減少了冤案、錯案,是保障地方司法公正,維護地方社會穩定的重要方式。

二、司法執行中的緩獄

對于已經審理完畢的獄訟,有時候也要求緩期執行。這主要體現在對判決死刑的時間選擇與對弱勢群體的照顧。

(一)判決死刑的時間選擇

宋代會對執行死刑的時間進行限制。立春后、秋分前不能奏決死刑做法由來已久。在《呂氏春秋》中記載,“賞以春夏,刑以秋冬”[6]85?!端涡探y》規定:“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保?]493在春分后、秋分前如果有官員對犯“惡逆”以下罪執行死刑的,會被懲罰徒刑一年?!端问贰ば谭ㄖ尽烽_篇亦記載:“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戾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保?]4961在中國古代,秋天在五行中對應著金德,一般被認為是主殺;春天對應木德,一般被認為是主生。因此如果有人春夏時期犯了死罪,一般會等到秋冬時節才會對其執行。比如真宗時,“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斗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錮奏裁?!保?]4974由此可知,對十惡等大罪可以延緩到天圣節之后馬上執行,其他類型的死罪在十二月以及春夏時則不能進行裁決。除此之外,即便死刑覆奏下來,法官也不能立即行刑?!端涡探y》規定“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5]495。從規定可以看到,即使犯人該殺也必須要等候三天才能行刑,官員如有違反此規定的,也要被罰徒刑一年。同時,即便犯人罪行達到了春夏時期執行的標準,有時也不能執行死刑?!端涡探y》規定,“其所犯雖不待時,若于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5]494?!皵嗤涝隆笔遣荒軋绦兴佬痰脑路?,在兩宋時期,一般規定為正月、五月和九月[5]494。禁殺日是指每個月中不能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在兩宋時期,“禁殺日”即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5]494。從這條律令可以看出,如果官員此時違反了規定,對犯人執行了死刑,會被罰杖刑六十,這亦不可謂不嚴重。

朝廷亦會在特殊的時節延緩刑獄。如二十四節氣日、國家祭祀日、慶典日以及重要傳統節日[5]494。在《宋大詔令集》中有諸多關于時節日緩刑的記載。比如,在政和年間,徽宗曾下令“立夏停決重囚”[2]440。立夏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七個,此時正是萬物繁茂之時,宋政府選擇在此時延緩刑獄,體現了與自然的相合。另在《典禮十七·明堂九·十月月令》中規定,“天寧節,緩刑辟、釋輕罪、食系囚、禁屠宰。下元降圣天符節,內外朝謁如儀,毋決大辟”[2]463。為了慶祝天寧節和天符節,這兩天里朝廷都需要暫緩執行死刑,滿足節日喜慶的需要。另在大中祥符二年(1009),宋真宗為了為封禪營造一種國泰民安、普天同慶的氛圍,曾下詔“宜停罪罰,自今兩京諸路,遇天慶節,五日內不得用刑”[2]819,由此延長了天圣節緩刑的時長。此外,還有天祺節、寧貺節、天貺節……等等諸多節日也被要求暫緩行刑。國家如遇有重要的事情發生,有時也會要求暫緩行刑。比如在仁宗慶歷二年(1042)五月,因為朝廷營造大名府并把它上升為北京的高度,仁宗曾下詔在這月“肆告緩刑”[2]598。在政和七年(1117),由于禮部向宋徽宗進獻了祥瑞,刑部因此“會已斷大辟”[2]437。

災害天氣也是延緩死刑執行的重要因素?!端涡探y》規定:

大辟罪起今后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以上日并不得行極刑,如有已斷下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后施行。[5]594

一般而言,“天未晴”之時是不能執行死刑,但如果長久的下雨或者下雪,這個律令則不會被嚴格的執行。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在很多時候,皇帝考慮到長久的天不晴不決刑獄會導致案件的堆積與延誤,而不得不在后期親自派專人去解決。比如,在哲宗元祐元年(1086),曾下詔,“久愆時雪,慮囚系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開封府界令提點司界,諸路州軍令監司催促結絕催”[3]8518。在孝宗隆興二年(1164),曾下詔:“久雨未晴,慮恐刑獄淹延,有干和氣。特令侍御史尹穡日下躬親前去大理寺、臨安府檢察決遣?!保?]2652在孝宗隆興三年(1165)八月時,有大臣提出“積陰久雨,尚未晴霽,深恐州縣之間刑禁淹延。欲望特降睿旨,在內委郎官,在外委提刑,檢察兩浙州郡刑獄,決遣滯囚”,并得到了孝宗的同意[3]8525。從這些記載可以看出,兩宋在雨雪天氣前期是不執行死刑的,以至于會導致大量的獄案堆積、延誤,而不得不在后期打破這個規定,讓皇帝下詔派人去催促執行。

兩宋時期,在春分后秋分前、二十四節氣、雨雪天氣、節假日,以及重大慶典的時候會延遲執行刑獄,這種做法既體現了宋朝統治者行法時順應天道、和于陰陽的觀念,也體現了其為了維護統治在一定程度上實行了人道。

(二)對孤老、孕婦的照顧

宋代刑法中對弱勢群體會有一定的照顧。比如《宋刑統》就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5]57。對于八十歲以上老人、十歲以下小孩以及有病之人犯死罪,需要向皇帝上報,皇帝會根據情況,對他們做出一定的減刑。權留養親制度也是其中一個顯著的表現。據《宋刑統》記載:

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周親成丁者,上請。犯流罪者,權留養親。謂非會赦猶流者不在赦例,仍準。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內會赦者,從赦。原課調依舊若家有進丁及親終周年者,則從流。計程會赦者,依常例。即至配所應侍合居作者,亦聽親終周年然后居作。[5]43

在兩宋時期,對于犯了非十惡的死囚,如果家中有年過八十以上的老人需要贍養,并且除了他之外家中沒了其他的男丁,此時死囚犯就可以向皇帝提出申請,暫緩行刑而先去贍養家中老人,直到老人去世或者是家中已有新的男丁。并且在緩刑期間,犯人可以根據死囚令免除所有的課役,如果遇到恩赦,也能享受減免罪行。在同樣情況下,如果犯的是流罪,犯人可以提出暫緩進行配流,已經到了配所的犯人,也可以提出暫緩服役而先去贍養老人,暫緩行刑的期限亦是直到家中老人去世或者有新的男丁出現。不同的是,犯流罪而權留養親的犯人,只能免除徭役,而“原課調依舊”。遇到國家赦免時,也只有“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內會赦者”才能得到減免。從權留養親的構成條件和要求來看,它并不是為了犯人而設置的,而是為了犯人的家中老年親屬而設置的。這種做法照顧了孤寡老人晚年的生活,體現了儒家所提倡的“老有所終”的思想。

孕婦作為特殊的人群,如果在懷孕未產之時或產后未滿百日犯了罪也可以得到緩刑處置。這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孕婦犯罪應該被執行拷刑或者杖刑、笞刑?!端涡探y》規定:

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決拷及杖笞,若未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后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各減二等。議曰: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皆待產后一百日,然后拷、決。若未產而拷及決杖笞者杖一百?!皞卣摺?,謂傷損之罪重于杖一百者?!耙狼叭瞬缓洗房椒ā?,謂依上條監臨之官,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斗殺傷論:〔一〕若墮胎者合徒二年,〔二〕婦人因而致死者加役流?!踩诚尬礉M而拷決者“減一等”,謂減未產拷決之罪一等?!笆д?,各減二等”,謂未產而失拷、決于杖一百上減二等,傷重于斗傷上減二等;若產后限未滿而拷決者于杖九十上減二等,傷重者于斗傷上減三等。[5]492

根據此律令,孕婦犯了罪,必須要等到其產后一百天才能對她行刑。如果法官在她沒有生產就執行拷刑、笞刑、杖刑,法官首先會受到杖刑一百的處罰,而導致孕婦墮胎還會判處監臨官兩年的徒刑,造成孕婦死亡的會被判處加役流刑。如果在婦女產后只是沒有滿一百天期限的可以照上面的處罰減輕一等。另外,法官是在過失的情況下而對孕婦執行拷刑、杖刑、笞刑的,罪過可以減輕兩等。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有無過失,對于法官不按照規定對孕婦實行緩刑,受到的懲罰都比較嚴重。

第二種情況是孕婦犯了死罪同樣需要暫緩行刑?!端涡探y》規定:

諸婦人犯死罪懷孕當決者,聽產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產而決者,徒二年。產訖限未滿而決者,徒一年。失者各減二等。其過限不決者依奏報不決法。疏議曰:婦人犯死罪懷孕當應行決者,聽產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產而決者徒二年。產訖未滿百日而決者,徒一年失者各減二等,未產而決徒一年,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九十。[5]492

根據此律令,孕婦如果犯了死罪,也必須要等到產后一百天以后才能執行死刑。相較而言,如果法官沒有按照規定實施緩刑,受到的懲罰比拷決及杖笞孕婦所受的懲罰更大。在孕婦產前執行死刑的法官會被判處徒刑兩年,產后執行的法官會被判處徒刑一年。另外,由于過失而對孕婦執行死刑的,在所受到的懲罰中各減兩等罪責。

《宋刑統》中對犯罪的孕婦實行產后緩刑一百天以及對違反者實施嚴厲的懲處的規定,體現了對孕婦、嬰幼等弱勢群體的照顧,是儒家以禮入法的重要表現,也是宋代立法者施行人道的表現。

結語

宋代的緩獄雖與當代司法中的緩刑有所區別,但都體現了對人性的關懷。相比于唐代來說,宋代緩獄則更為普遍,也更加受到重視,不僅各級司法機構可以對疑案、難案、冤案提出暫緩審理或者進行再次審理,皇帝也會在諸多時候親自降下詔延緩行刑。兩宋時期是儒家觀念對司法有較多影響的時期。以“寬仁為治”是宋代統治者的自我標榜[5]492,緩獄的推行既是統治集團把儒家“慎刑”思想與推廣恩德的結合,也是作為“德治”“仁政”的重要政治舉措。但不得不承認,在獄訟如此繁多的兩宋時期,仍能在官方律文以及司法審判中多方面要求緩獄,要求官員對案件進行謹慎的審理和嚴格覆奏,在客觀上有利于減少冤案和錯案的產生,一定程度也上推動了宋代司法的公平與公正。除此,在執行過程中對孕婦的緩獄以及權留養親的規定,也是儒家照顧孤老、幼弱在法律層面的表現??偠灾?,緩獄的推行表明了宋代法律文明已有了一定的成就。

注釋:

①郭東旭《宋代法律史論》(河北大學出版社,2001年)一書中對宋代法律做了整體的研究,涉及宋代法律程序、司法審判、法律觀念等諸多內容,對研究宋代法律具有基礎性的作用。戴建國《宋代刑法研究》(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2004年,博士論文)從刑法的角度對宋代覆奏審判、執行死刑時的緩期等具有較多的研究。王曉龍《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研究》(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博士論文,第123—160頁)對宋代地方路級機構中提點刑獄司司法職能進行了充分的研究,指出提點刑獄司具有復審疑難案件和制勘案件等重要職責,推動了地方司法的公正與社會穩定。王曉龍、王鐘杰《論宋代監司對州縣司法審判的監督與復核》(《宋史研究論叢》,第十二輯,河北大學出版社,2011年)指出宋代路級監司對州縣司法審判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職責,他們可以對州縣案件審理進度進行催督,對冤假錯案進行糾舉以及對州縣獄政情況實行定期檢查。楊鵬程《宋代刑案奏裁制度研究》(安徽大學歷史文化學院,2020年,碩士論文),對司法覆奏中的過程有過介紹,但并未過多涉及緩獄。王忠燦《從制造“獄空”看宋代官僚司法的特征》(《許昌學院學報》,2018年,第87卷第11期)一文指出由于“獄空”能為官員帶來巨大的利益,以此宋代部分官員為迎合上意或希求恩賞,通過簡化法定的審判程序,快審快判、快速結案等方式人為的制造“獄空”。陳亞敏《宋朝獄空現象研究》(鄭州大學,2012年,碩士論文)一文中指出“獄空”現象是統治者疏決淹獄的重要舉措,起到一定的清理淹獄的作用,但也帶來諸如造成眾多冤假錯案等負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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