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措施初探

2022-11-26 20:14劉汗青
信陽農林學院學報 2022年1期
關鍵詞:商標注冊邊區根據地

劉汗青

(華僑大學 法學院,福建 泉州 362021)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措施為知識分子通過翻譯、出版著作、創作藝術作品等方式向國民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起到激勵和支持作用,而且為同國民黨在文化、科技、經濟戰線的斗爭勝利奠定了堅實基礎。目前,國內學界對革命根據地時期黨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政策缺乏系統研究。本文參考大量黨史文獻資料,系統梳理和整理黨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對版權、專利、商標的保護意識和措施,不僅有助于繼承和發揚黨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經驗和優良傳統,而且對進一步完善新時代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和現實價值。

1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版權保護意識與措施

囿于革命根據地時期的物質文化條件,黨的版權保護意識與措施主要體現于以下幾個方面:給予版權人版稅、稿酬;尊重保障作者的署名權;對非法出版活動進行整治等。

1.1 抗日戰爭時期

1937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讀書生活出版社與郭大力取得聯系,決定出版其翻譯的《資本論》。當時,讀書生活出版社經濟陷入困境。即便如此,該社負責人艾思奇等人仍決定向郭大力、王亞南提供40元的生活費用,以及每月支付二人80元預付版稅。還特意在銀行單立賬戶并存款2000元,作為專門支付二人預付版稅之用,以保障二人集中精力翻譯《資本論》[1]。

據相關史料記載,閩北革命根據地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初就已對著作人獎勵稿酬。1933年,《〈紅色閩北〉編輯部征稿啟事》中稱:“凡本報登載的稿件,每篇自一角至一元不等?!盵2]1942年5月7日,晉西北美術工作者協會發起征集活動,反映晉西北斗爭生活的漫畫、木刻、宣傳畫等美術作品,一經采納,會獲得30~80元不等的獎金??谷諔馉巹倮?,晉冀魯豫邊區涌現出諸多以反對蔣介石內戰賣國,揭露美帝國主義侵略政策,歌頌解放區人民斗爭等為題材的作品。對于這些作品,邊區政府給予版權人稿酬和頒發年度文化獎金。1946年3月1日,太岳行署向獲獎者頒發1946年文化獎金,獲獎的有小說、歌劇、詩歌等諸多類型的作品。1947年5月1日,《太岳文化》為紀念創刊一周年,發起征文活動。獎金標準分為四個等級:甲等5000元,乙等3000元,丙等1000元,丁等500元。1947年5月20日,反映王克勤運動的歌劇受到廣大群眾歡迎,晉冀魯豫邊區文聯特獎勵《王克勤班》創作團隊、軍區文工團及六縱文藝工作隊獎金10 000元。1947年8月6日,晉冀魯豫中央局宣傳部和華北新華書店,聯合頒發大眾文化寫作獎金,以獎勵各種優秀文藝、科學、時事政治、思想修養作品。獎金分為三個等級:50 000元、30 000元、10 000元。獎金標準之高足以說明黨極為重視版權人的財產權益[3]。這一時期的歷史文獻表明黨在物質條件匱乏的狀況下依然堅持保障知識分子的待遇,設立專門的稿酬以及獎金制度鼓勵和支持知識分子創作、出版,充分體現了黨對版權人財產權益的尊重。

1.2 解放戰爭時期

1949年1月,黨中央深刻認識到出版工作對于國家宣傳和文化事業的重要性,出臺許多法規政策保障人民的版權權益。當時還沒有設立專門管理版權的機構,出版工作及版權相關的民事權利保護工作由黨中央宣傳部下屬的出版總局主管。同年2月,黨中央宣傳部設立了專門領導出版工作的臨時機構——臨時出版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在建國之前已經重視非法出版、翻印這一問題。1949年4月27日,針對出版工作中遇到的版權問題,中央宣傳部《關于寄送樣本及不要再翻印開明等書店的書籍》的致電中指出:“過去翻印書店書籍,是不得已的……如不與他們商量便不應再翻印他們的書籍?!?月3日,黨中央宣傳部《關于各地新華書店翻印外版書籍的指示電》中指示:“版權是必須尊重的,嚴格禁止隨便翻印外版書的現象?!秉h在革命初期對書籍的翻印是迫于無奈,如今革命即將取得勝利,黨中央實事求是地表示不得再非法翻印有關書店的書籍。黨領導的書店應起模范帶頭作用,尊重原出版者的權益,率先停止隨便翻印書籍的活動。這切實體現了黨中央對版權問題的謹慎、嚴肅態度,以實際行動表明對版權的尊重和保護。這些舉措一方面對作品版權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嚴厲打擊了盜版書籍活動。不僅保障了出版物質量,更規范了出版秩序,為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及時制定版權保護政策奠定了基礎[4]。

2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專利保護意識與措施

中國共產黨自始至終把推動科學技術發展和激發群眾發明創造潛能放在重要位置。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積極制定保護發明創造的法規條例、開展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以適應戰爭的需要。解放區時期更是通過將抗日戰爭時期積累的經驗制度化、法律化,制定了一系列優待專門科技人才、獎勵科學技術發明創造的法規條例??疾爝@些法規條例,可見革命根據地時期黨就具有專利保護意識,除保障發明人的財產權益外,還考慮到了專利優先權的問題,并對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作出具體解釋[5]。

2.1 抗日戰爭時期

1940年8月,《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中強調,加強自然科學教育,優待科學家及專門學者。1941年5月,《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第14條規定,獎勵自由研究。1941年7月6日,《晉察冀邊區獎勵生產技術條例》明確了對生產技術的發明或者改進者實施獎勵。獎勵方式分為榮譽獎和獎金兩種。每項發明或發現的獎金為100~10 000元不等。而榮譽獎的形式,除頒發獎狀外,還可為發明人建立研究所且研究所的名稱冠以發明人的姓名。該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凡欲呈請獎勵者,須將其技術研究之經過、技術價值,連同制品或模樣圖樣,附具詳細說明書,報邊委會審查決定。第6條規定,同一生產技術有二人以上在同一時期內研究成功者,以其成功的先后、價值的大小分別獎勵之。第5條規定反映出黨對申請發明獎勵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是專利法定原則的體現。第6條規定說明黨在當時就已經考慮到了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專利的優先權問題,體現了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原則。1941年7月24日,晉察冀邊區委員會在《關于獎勵技術發明》的指示信中指出,對于各類技術發明和改良以及新產品制造等人員,經過邊區政府核實后,對發明者給予物質或榮譽獎勵[6]。

1941年9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第5條規定,改進生產工具,提高生產質量,優待各種專門技術人才,獎勵技術發明家。1941年10月15日,晉冀魯豫邊區施行的《獎勵生產技術辦法》第2條規定了對發明和改良者給予獎勵:改進工農業生產工具和日用必需品的,發明可以取代舊貨及舶來品之物的,首次運用先進工農業工具或方法的。該《獎勵生產技術辦法》規定,除了對發明者獎勵10~2000元的獎金外,還會頒發獎狀;對邊區有巨大貢獻的重大發明,經過邊區政府核定后,獎勵發明者特別獎金。有正確設計而無力試驗的發明者,政府將會給予幫助;試驗成功后,仍然按本辦法獎勵。同日施行的還有《晉冀魯豫邊區工業獎勵辦法》,其第3條規定,應用機器或改良手工業制造各種工具及日用品者,得依本辦法獎勵之[7]。表明黨在抗日戰爭時期就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用法律法規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

2.2 解放戰爭時期

1945年11月1日,《晉察冀邊區獎勵技術發明暫行條例》頒布,規定了政府要大力獎勵發明者。1946年9月1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頒布《獎勵科學發明暫行條例》。該條例旨在獎勵科學發明,提高生產技術,充實建國力量。其中第6條對發明、改良、創造進行了詳細說明。1948年12月20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華北區獎勵科學發明及技術改進暫行條例》,對發明或改進作出了詳細規定:一般發明或者發現需在本地區內是首次發明或發現的,軍需器、農具種籽、生產技術方法的發明或者改進不局限于本地區,秘傳技術等愿意公開的。由以上條例可知,黨當時已經具有區分專利權客體的意識,改良技術類似于我國當下專利權的第二種客體即實用新型。對申請創造發明的條件,與專利法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大同小異[8]。

1948年1月25日,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哈爾濱特別市戰時工商業保護和管理暫行條例》,其中第5條規定,在工業生產方面確有創造發明,經考核屬實,政府酌情減稅、免稅或給予一定時期專利等特權[9]。該條例首先提出了對創造發明給予專利權。1948年5月7日,哈爾濱特別市政府頒布《優待專門技術人員暫行條例》,明確強調對創造發明給予獎勵并保證其一定的專利。條例第3條列舉了13款優待專門技術人員的具體辦法,其中第1款規定,有新的創造發明者獎勵之,并保證其一定的專利。第10款規定,經發明者申請,政府審查后,應對有關專利權的發明研究保密。這是我黨領導下的解放區人民政府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發明創造人的專利權。盡管處在戰爭年代,黨對該條例中專利權的問題仍然作了科學規定,對發明人的條件沒有任何限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保證其人格、榮譽、尊嚴不受侵犯,并且對侵害技術人員權益的違法者要追究法律責任[10]。

黨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條例,對發明創造人的權益進行保護,說明黨對專門技術人員的智力勞動成果特別尊重。這些條例的貫徹執行對根據地的經濟、科技發展以及戰爭的勝利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更為新中國成立后經濟、科技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奠定了新中國專利立法事業的基石[11]。

3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商標保護意識與措施

革命根據地的商標管理工作是黨經濟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對敵貨商品商標的查禁工作,打擊了敵寇試圖通過銷售假冒國貨商標商品破壞根據地經濟建設的妄想,保障了邊區經濟秩序的運行,維護了國貨商品商標的利益。梳理考察黨先后在各革命根據地頒布的商標管理法規,可以看出,隨著時間推移,法規趨于完善。一些法規和我國當今《商標法》在立法宗旨、結構框架以及條文內容上有相似之處。

3.1 晉察冀邊區及晉冀魯豫邊區商標法規

1944年5月25日,晉察冀邊區政府頒布《商品牌號專用登記辦法》。第3、4條規定了商品牌號專有人享有的權利。這部商標管理法規,對商標申請登記注冊的程序、商標登記的內容、受理商標登記機關、商標專用權確立、商標專用權保護、侵害商標專用權的查處等作了具體規定。遏制了當時普遍存在的假冒他人商品商標的違法行為,促進了邊區產品質量提升和工業生產、地區經濟的發展。1946年8月,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制定《晉冀魯豫邊區商標注冊辦法》,在當時黨領導的各解放區中,這部法規是內容最全面完整的[12]。

解放戰爭時期,冀中地區企業非法冒用商品商標的現象較多。對此,冀中地區行署于1947年3月5日發布了《發展土貨中的商標問題》,針對商事活動中假冒他人商品商標的違法行為嚴肅懲處。1947年9月28日,冀東地區行署發布了《冀東行政公署商標注冊暫行辦法》。該辦法對申請商標的圖樣、商標專用權的取得與撤銷作了詳細規定,同時,還對廠商注冊商標在產品保障上的使用作了具體要求?;诋敃r的客觀環境,邊區的商標管理法規的出臺極其不易。

3.2 陜甘寧邊區商標法規

1944年12月,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邊區紙煙制造業管理及征稅試行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登記過的紙煙工廠名稱、牌號享有優先權,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仿冒其商標。該辦法的內容大都與卷煙商品商標管理有關,如生產卷煙制品必須使用商品商標;生產者使用的卷煙商標,應辦理登記手續;凡經批準登記的商標,享有優先權[13]。1949年7月18日,《陜甘寧邊區商標注冊暫行辦法》頒布。1949年12月15日,針對工商業者申請注冊商標時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邊區工商處作出《陜甘寧邊區政府工商處關于商標注冊的指示》,對注冊商標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作出解答。按照現在的商標理論,該指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與《商標注冊暫行辦法》配套使用的施行細則作用。這部商標管理法規內容較為完整,結構較妥當。在條文內容、結構程序等方面,與我國現行頒布使用的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相比,有相似之處[14]。

3.3 東北解放區商標法規

1946年,大連市民主政府制定《商標注冊暫行辦法》,規定商標注冊實行自愿原則,這和我國現行的商標注冊原則一致。1948年5月14日,關東公署針對商標仿冒問題,頒布《商標登記暫行辦法》,對商標實行關東地區統一注冊制度。1948年10月8日,牡丹江市頒布《暫行商標注冊辦法》,該辦法第7條規定,商標為生產品有意義之記號,因此禁用有傷風化之圖案印裝。對比我國當今《商標法》第8條關于“呈請商標注冊者,不得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不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的內容,有相似之處。第12條規定,商標既經市府承認后,使用有效期間為5年[13]。與當下《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類似。商標注冊中有關道德風尚方面的要求,同新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脈相承。

3.4 華北人民政府商標法規

1949年1月至6月間,華北人民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商標管理法規。1月8日,華北人民政府頒布《華北區商標注冊暫行辦法》和《華北區商標注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原晉察冀和晉冀魯豫邊區工商單位都要使用這部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統一對外受理工商企業的商標注冊工作[13]。該部法規在整體內容、結構框架方面都比之前的法規更加完善,是黨在根據地時期積累之前經驗后制定的一部最完善的商標法規。其中《商品分類表》在商標管理的法規中第一次出現。

黨在各根據地時期頒布的商標法規,其主旨集中于以下幾點:商標注冊辦法適用的范圍及其先決條件;商標注冊申請程序;商標注冊審批程序;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的撤銷條件;商標注冊費的繳納。這些內容都是商標立法之核心部分。

商標保護從一定意義上可以看作反不正當競爭的組成部分,我國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制度還有很大的完善空間。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雖然沒有形成市場經濟,制定的法規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但放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時期來看,黨能制定并頒布這一系列商標法律法規,形成商標制度的雛型已屬難能可貴。許多法規內容和當下我國《商標法》具有共通之處,體現出黨制定頒布的商標法規的科學性、先進性以及對商標權益的重視。新時代的商標保護制度,既要重視保護創新和誠信,又不能走進阻礙正當競爭的誤區。要做到這點,深入研究黨的商標法制發展史是十分必要的,可以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商標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歷史經驗。

4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措施的當代啟示

研究百年黨史,可以發現其中蘊含著無窮智慧,使我們在承繼歷史中實現與時俱進,在放眼未來中實現開拓創新?;赝锩鶕貢r期黨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措施,總結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發掘革命文化中的優秀內核,對其中符合我國當下社會發展實際的價值觀、認識論等進行選擇和改造,有利于完善新時代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助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構筑中國特色知識產權話語體系。

4.1 奠定了新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的基本雛形

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黨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成為知識產權強國的歷史基礎,對當時的革命和今后的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時期采取的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仍然指導著我國當代知識產權的立法、司法、執法活動。黨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經過了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過程。當代知識產權法的一些內容,黨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就已經制定過或者已形成雛型,雖然某些內容改變了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措辭和表達,但其內涵實質是一樣的。新中國成立后,黨在立法過程中對革命根據地時期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取其精華,棄其糟粕,對革命根據地時期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傳承和創新,制定了新中國成立后符合社會發展內在需求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帶領中國一步步邁向知識產權強國。

4.2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能脫離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

任何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都具有自身的歷史局限性,不能脫離歷史條件和發展階段評判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高低。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循序漸進的完善過程,縱覽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發展過程,同樣是從“片面保護”到“全面保護”的漸進過程。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發展時期,采取何種措施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關鍵在于需符合當時的社會發展實際。因此,對于革命根據地時期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要歷史地看待,不能拿今天的高標準評價當時的低保護,更不能拿西方的標準評價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

知識產權保護是我黨革命歷史上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挖掘研究這段歷史,不僅能傳承和發揚黨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優良傳統,更能對西方國家責難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不實言論進行有力的回擊。深層次剖析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實踐發展的一般規律,離不開對歷史經驗的總結。我們需以史為鏡,深化革命根據地時期黨的知識產權保護理論研究,為當下發展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供歷史經驗。

4.3 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不斷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大部分國民不具備基本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國民政府制定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名存實亡。而以毛澤東、周恩來為代表的黨的領導人當時就已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對革命建設事業具有促進作用。黨制定的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立足于革命根據地的實際情況,帶有鮮明的革命色彩,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形勢的變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將有所完善。20世紀90年代,在黨的領導下,立法機關先后制定《商標法》《專利權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為保護知識產權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出過一系列契合新時代要求的指示,應當說這些指示發出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時代最強音。

中國共產黨一直都在為建設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斷地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并努力推動建立健全以司法保護為主,行政保護為輔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治體系。至今,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取得累累碩果,這與黨的領導是分不開的,新時代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一根本宗旨。

猜你喜歡
商標注冊邊區根據地
抗日戰爭時期的鄧寶珊——支撐北線,保護邊區
建立自己的寫作根據地
窗臺上的媽媽
商標局:商標核準注冊后將直接寄發《商標注冊證》
六盤水商標受理窗口獲批成立
馬錫五:抗戰時期邊區民主司法戰線上的模范
Instagram在德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工商總局關于印發《商標注冊申請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粵贛邊區革命歷史紀念館
閩粵贛邊區革命歷史紀念館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