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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庭審質證研究:問題與對策

2022-11-26 20:14肖麗芳
信陽農林學院學報 2022年1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庭審證據

肖麗芳

(湘潭大學 法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0)

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司法也緊跟時代步伐,法院也開始嘗試進行“網絡庭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我國司法部門實現防控辦案兩不誤,網絡庭審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網絡庭審又被稱為“遠程庭審”,憑借網絡圖像傳播、音頻輸出技術,突破傳統審判方式的物理空間限制,實現了審判人員、公訴人和訴訟參與人的異地審判,在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上具有重要意義[1]。但由于我國的刑事案件網絡庭審屬于起步階段,實踐中還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網絡庭審的質證問題。

質證是法庭調查的重要環節,質證的結果對于確認證據的證明能力有無和證明力大小皆至關重要,也對庭審的結果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與傳統庭審不同,在網絡庭審以“屏對屏”取代“面對面”的情況下,審判人員和各方訴訟參與人在線上進行舉證、質證。這種“無接觸性”與“非當面性”會對他們的質證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影響庭審結果。

1 我國網絡庭審質證的現狀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的發展,我國杭州、北京和廣州的互聯網法院相繼設立,我國開始探索網絡庭審模式,但是起初涉及的網絡庭審案件僅局限于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被排除于網絡庭審案件的適用范圍之外。直到2016年最高法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提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遠程開庭,網絡庭審才正式走進刑事案件的領域。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關于刑事訴訟網絡庭審的指導性操作規定,2018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于網絡庭審的在線流程做了較系統的規定,雖然該規定針對的是行政與民商事網絡庭審,但是對于各地法檢機關開展刑事案件網絡庭審具有很強的指導性。2021年最高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對于刑事案件的網絡庭審流程模式作出了最新規定,對在線庭審電子材料的提交、證據交換等舉證質證環節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我國現階段的網絡庭審中,各方訴訟參與人通過對相關證據的錄像、拍攝和掃描,將實物證據轉化為電子證據,實現了虛擬空間中的舉證質證,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也通過遠程視頻連線的方式進行。為了防止控辯雙方對轉化后的證據形式和真實性存疑,法院一般會組織雙方在舉證質證前進行證據交換以保障網絡庭審舉證質證的順利進行。

2 網絡庭審質證存在的問題

網絡庭審作為一種新興的庭審形式,具有提高審判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等優點[2]。

但由于目前我國立法尚未對刑事案件網絡庭審的程序作出專門的規定,并且網絡庭審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都與傳統庭審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因此網絡庭審的質證存在不少問題。

2.1 網絡庭審質證偏離直接言詞原則基本要求

質證是對證據的“質疑辯駁活動”,與直接言詞原則之間互有影響。一方面,質證是落實直接言詞原則的重要環節,質證落空,直接言詞原則也會落空[3]。另一方面,直接言詞原則為質證提供更好的規范和保障,影響質證效果。因此,網絡庭審質證應當在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的前提下進行。

直接言詞原則包含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審理原則兩部分。直接審理原則是指對證據的調查和采納必須由法官親自進行,強調法官的親歷性和證據的原始性[4]。言詞審理原則是指法庭調查以口頭形式進行,案件事實和證據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形式進行質證。關于網絡庭審是否違反直接言詞原則學界尚存爭議。有學者認為,直接言詞原則包括了法庭審判的劇場化,網絡庭審時當事人遠離法庭這一特殊的審判場所,法官與當事人通過電子屏幕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直接言詞原則[5]。也有學者認為,遠程審理通過遠程視頻傳輸技術實現訴訟各方當事人的實時交流互動,能夠保證各方當事人“在場”進行各種訴訟行為,法官也能夠在法庭上直接對證據進行調查,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6]。

筆者認為,網絡庭審質證并未徹底背離直接言詞原則的基本內涵。各方庭審參與人員遠程在線進行網絡庭審在形式上確實達到了“在場”的要求,但是在法官對原始證據直接調查核實這一關鍵點上卻與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相去甚遠。首先,從直接原則出發,其可以劃分為形式的直接審理與實質的直接審理。前者要求作出判決的法院必須自己審理案件,而后者要求法院對原始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不能用證據的替代品代替原始證據[7]。而在網絡庭審中,原始證據一般是通過轉化為電子證據傳送至法院,網絡庭審的“遠程性”隔斷了法官與證據的直接接觸。直接言詞原則的核心在于創設法院與證據之間的直接關系[8],但網絡庭審顯然難以滿足這一核心要求。其次,從言詞原則出發,網絡庭審確實能夠滿足言詞原則的要求,進行法庭辯論和質證等活動,庭審人員能夠通過互聯網聯動。但因為網絡庭審信息傳輸的特殊性,視頻庭審的效果受到網絡、信號以及網絡安全的影響,會對雙方的質證產生削弱效果。

2.2 網絡庭審質證有違最佳證據規則核心要義

最佳證據規則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除非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文書證據進行證明時必須出示原始文件[9]。這就意味著最佳證據規則的內涵為書證的提交以原始證據為最佳證據,法官認證時也以書證原件為準,對于提交非原件書證材料的認定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10]。在庭審時,要求當事人提供原始證據能夠通過保證證據的外在形式真實來確保證據的內在實體真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據以定案的物證、書證應當是原物;物證、書證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可以不用提供原件,且其復制品必須經與原物核對無誤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边@表明我國的刑事證據以提供原物為原則,以提供復印件、復制物為例外。而且,細究之下可以發現,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于書證,還擴張適用于其他物證及證據種類,較英美法系的最佳證據規則更為嚴格。傳統庭審時控辯審三方都在法庭,對于原物的提交并不存在爭議。但網絡庭審時,庭審中的證據均是由原件或原物經過拍攝、錄制、復印等手段轉錄成電子形式來呈現的。這種轉化成電子化的證據在形式上與實質上都并非原始證據,網絡庭審使用這種轉錄后的“二手證據”代替了傳統審判時的原始證據,顯然違背了最佳證據規則的內涵。

2.3 網絡庭審質證易受證據出示方式影響

網絡庭審通過視頻聯動實現案件庭審,不僅消解了法庭的“劇場效應”,還使得證據呈現形式產生了重大改變。在網絡庭審中,當事人出示的證據通常是以電子、光學、磁等類似手段形成的電子文件,即便是紙質文件或實物證據一般也要通過掃描、拍照等方式將其轉換成電子文件[11]。這種證據資料呈現方式的改變在一定程度上會對當事人的質證活動產生影響。

就言詞證據而言,網絡庭審時,法官隔著屏幕對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進行辨認,無疑加大了工作難度。首先,在傳統“面對面”審判模式下,法官可以對證人及陳述人的肢體動作、面部表情等形態進行近距離直觀的感受,但就目前的技術發展水平和設備配置來說,網絡視頻庭審還無法對人的細微動作形態進行準確的傳輸,這無疑影響著法官察言觀色的效果。其次,從心理學角度出發,證人在熟悉的環境中作偽證的可能性更高,而且證人在面對被告人時,作偽證的可能性比不面對被告人時低很多[12]。網絡庭審的異地性增加了法官對證人證言辨別真偽的難度。最后,從證人身份及當事人身份確認角度出發,網絡庭審中法官無法當面對訴訟參與人的身份進行認證,也使得質證存在風險。

對于實物證據來說,在傳統庭審中,訴訟當事人將證據資料交付法院,由法院進行驗證保存。但在網絡庭審中,控辯雙方需要將實物證據轉化為電子證據來進行展示,證據展示的虛擬性會造成證據難以還原、細節難以呈現的后果。目前,網絡庭審中物證的電子化形式對于物證微弱細節痕跡的還原是存在困難的,這也影響法官對證據的觀察分析[13]。并且,電子化之后的證據極易被人為剪輯、歪曲或篡改,這對于質證認證又是巨大挑戰。同時,在網絡庭審中,書證轉化為電子化展示,那么其證據種類是否也因此轉化為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學界也存在爭議。

2.4 網絡庭審質證直接受制于技術水平

網絡庭審是由“網絡”和“庭審”組成的科技和審判的有機統一體?!熬W絡”代表了網絡庭審的技術屬性,“庭審”代表了網絡庭審的法律屬性。因此,網絡庭審不僅應當滿足庭審的法律屬性要求還需要滿足庭審的技術性要求。一方面,網絡庭審需要依托網絡平臺進行;另一方面,網絡庭審需要相應的設備和技術支持。網絡庭審依托互聯網平臺進行,就必然面對網絡通訊不穩定、網絡黑客和病毒攻擊等技術問題?;诰W絡庭審的技術屬性,法律系統在運行時也不得不對信息網絡技術保持開放。故而,信息網絡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就會傳導到法律系統的運行中來,破壞遠程審判在程序上的正當性[14]。

在當前實踐中,網絡庭審大多是通過視頻會議等2D形式進行,尚未引入VR、AR等能夠呈現3D庭審空間的電子技術[15]?!捌聊皇健蓖徣狈?D的身臨其境感,法庭的“虛擬無限性”降低了庭審的代入感,削弱了法庭威嚴肅穆的氛圍,從而影響訴訟的莊重感,進一步影響庭審質證。此外,網絡庭審在很大程度上還受到網絡穩定情況的影響。首先,從庭審的體驗感出發,當網絡遲延或者中斷時,庭審就會陷入一定的混亂甚至是停滯,這對于網絡庭審人員的參與感存在較大的影響。其次,集中審理原則要求法庭要集中進行證據調查核實工作,并要求法官組織人員集中進行法庭辯論,在保持庭審不中斷的情況下迅速作出裁判。網絡庭審中,若網絡或者設備出現故障,就會影響庭審的順利進行,從而影響庭審的集中審理。

3 網絡庭審質證的優化路徑

雖然我國的網絡庭審尚在起步階段,但在實踐層面展現出一定優勢,例如網絡庭審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為訴訟參與人參與庭審提供了便利。因此,推進網絡庭審的有序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3.1 確定網絡庭審案件適用條件

網絡庭審的適用應當以檢察機關提出建議、被告人同意為前提。首先,刑事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主持下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司法機關可以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依職權提出合適的建議。而檢察機關是刑事案件的起訴機關,當其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有權提出既保障司法公正又能提高訴訟效率的訴訟方案。其次,質證權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為了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受侵犯,程序的適用應當以被告人同意為前提。至于不主張賦予被告人適用網絡庭審的建議權,原因有二。其一,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的追訴活動,應當堅持國家機關的主導權;其二,被追訴人一般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提出的建議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檢察機關是從事刑事訴訟的國家專門機關,由其提出建議既可以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又可以兼顧庭審效果。

對于案件適用范圍,鑒于目前網絡庭審在法理正當性和法律規定均存在不足以及網絡庭審技術水平尚且不高的雙重困境,刑事訴訟還是應當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對于網絡庭審的適用應當保持審慎態度。在當前技術水平下,網絡庭審只能審理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爭議不大的簡單刑事案件,對于案情重大復雜且人數眾多的重大刑事案件不應適用網絡庭審。一方面,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通常證據多且復雜,僅通過遠程屏幕進行舉證會嚴重影響質證認證。另一方面,過多人員的遠程出庭也極易對庭審秩序產生影響,造成法庭混亂。而且,法官通過屏幕對遠程出庭作證的證人進行察言觀色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遠程出庭的訴訟參與人眾多,這對于法官形成自由心證也具有很大挑戰。因此,筆者認為以下案件可以適用網絡庭審:一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刑事案件、認罪認罰的簡單刑事案件;二是減刑、假釋的案件。

3.2 加強機關間的配合協作

由于進行網絡庭審的審判場所具有分散性,在這種庭審地點分散的狀態下,網絡庭審的順利進行離不開各場所機關主體之間的相互配合。

機關間的相互配合分為三方的配合協作。一是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公訴人在檢察院的異地庭參與網絡庭審時,檢察院應當為網絡庭審公訴人提供一個封閉、安靜的庭審場所,并為其配置相應的庭審設備以及相關的庭審幫助來配合法院進行審判活動,保障其與法院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二是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公訴案件中,被告人通常被羈押在看守所或者監獄。這就要求負責羈押的工作人員配合現場法庭進行網絡庭審。實現法院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協作,可以在看守所或者監獄內部設立單獨的遠程審判專用庭,為網絡庭審提供安靜獨立的場所;建立公安機關與法院之間的網絡庭審專線,實現兩地的網絡銜接。三是現場人民法院與異地人民法院之間。異地法院作為無關主體在傳統審判中與現場法院之間根本不存在所謂的配合,但是在網絡庭審中,為了方便證人等訴訟參與人遠程并且規范地參與網絡庭審,要求異地法院配合現場法庭為證人等提供一個就近場所,并且給予一定的庭審幫助。在目前我國立法尚未對刑事案件網絡庭審的程序制度作出專門規定的情形下,各地之間進行網絡庭審的平臺各不相同。因此,現場法院與異地法院之間進行網絡審判的配合,其中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解決好網絡審判平臺統一性的問題。

總的來說,首先,國家應當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參與網絡庭審的各機關之間的協作作出強制性規定,并明確網絡庭審時異地庭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為網絡庭審的開展提供制度支持;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庭審專線平臺,并加強對平臺的系統維護,為網絡庭審的開展提供技術支持。

3.3 充分利用網絡庭前會議

在庭前會議中,法官可以總結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在現行網絡庭審過程存在多重風險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好網絡庭前會議的準備功能對于保障網絡庭審的順利進行是很有必要的。筆者認為,在進行網絡庭審之前法官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先進行一次網絡庭前會議,雙方通過網絡庭前會議進行證據展示,可以避免在正式庭審時因為質疑電子化證據的真實性而導致庭審陷入停滯。

庭前會議具有“分流”功能。在網絡庭審時可以充分利用庭前會議的“分流”功能對網絡庭審證據進行分流。在正式庭審前先進行網絡庭前會議,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展示,可以將證據分為“無爭議的電子化證據”與“有爭議的電子化證據”以及“爭議焦點證據”與“非爭議焦點證據”。對于有爭議的電子化證據來說,一方面,可以要求辯方將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當辯方提供的電子化證據在網絡庭前會議中進行證據展示時,若對其真實性存在爭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辯方在庭審正式開始前將相關證據移送到人民法院,由法院進行保管存放,并在網絡庭審時當庭對證據進行驗證核查,保證法官對原始證據的直接調查核實,更好地實現證據的親歷。另一方面,若辯方始終對電子化證據存在爭議,可以不適用網絡庭審。由于筆者主張網絡庭審應當以被告人同意為適用前提,若被告人一方在網絡庭前會議中對于證據的電子化形式展示始終存在爭議,出于保護被告方訴訟權利的目的,可以在召開網絡庭前會議后決定不適用網絡庭審。對于在網絡庭前會議中有重大爭議焦點的證據,在進行網絡庭審質證時應當重點進行討論;對于無重大爭議焦點的證據,可以在網絡庭審中簡化質證辯論過程。

3.4 加強庭審技術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與傳統庭審不同,網絡庭審具有雙重屬性。其技術屬性要求有先進的設備設施、良好安全的網絡環境、專業的網絡信息技術人員。網絡庭審通過網絡來完成整個訴訟過程,這就需要能夠使多方同步進行庭審的軟硬件設備設施。對于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身份認證來說,目前是通過身份證或者異地法庭的庭審輔助人員進行確認。筆者認為,可以在網絡庭審系統中運用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技術來確保身份認證的真實性。目前的證據均通過電腦屏幕投影或者投影儀來觀察,這些設備都難以還原證據的所有特征,若加大設備建設方面的投入,配備高清拍攝、掃描等能夠清晰展示證據樣貌的設備,對于網絡庭審舉證質證無疑增益良多。

網絡庭審的進行需要借助互聯網信息系統實現現場法庭與異地遠程法庭的多向聯動,網絡的穩定是最基本的要求,網絡安全是更高層次需要。首先,庭審的各項活動都應當同步進行,如果網絡出現遲延或者信號中斷,將直接阻礙庭審的順利進行。因此,加強對網絡系統的維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就網絡安全來說,在如今電子信息化時代,互聯網存在各種各樣的病毒攻擊、黑客侵襲風險。因此,構建一個網絡庭審專線,加強對專線的網絡安全防護是很有必要的。網絡庭審涉及很多電子設備和網絡技術的使用,需要專業的網絡信息技術人員進行維護,目前各地方網絡庭審操作規程也都意識到技術維護的重要性,故都配備了專業的網絡信息技術人員。

4 結語

在互聯網與信息化大數據快速發展的時代,網絡庭審順應時代發展趨勢應運而生?;谛淌掳讣蠊膰乐匦耘c刑罰的嚴厲性,我國立法機關對于刑事案件網絡庭審始終抱著審慎態度,目前尚未出臺相應的指導性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刑事案件網絡庭審實踐與理論的發展。筆者在觀摩一定的刑事案件網絡庭審后發現,網絡庭審中對于證據的質證辯論漸趨于形式化、過場化。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大背景下,強調以庭審為中心,也就是強調以庭審調查為中心。因此,注重網絡庭審質證的實質化不僅能更好地保證庭審結果的公正性以及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對于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也具有重要意義。刑事案件的網絡庭審在追求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應當更為注重對公平正義的保護,以實現質證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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