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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社會”視域下宗親社會組織的功能及治理
——以桂西南X鎮周氏宗親聯誼會為例

2022-11-26 20:14周培棟韓琪
信陽農林學院學報 2022年1期
關鍵詞:宗親周氏宗族

周培棟,韓琪

(安徽大學 社會與政治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

1 引言

當今中國鄉村正處在從傳統社會轉向市場社會的中間社會形態,有學者將其稱為“中間社會”。帶來這種轉型的不是別的,恰恰是市場機制。市場機制深刻地改變了人們的博弈規則和社會結構[1],同時,也給鄉村社會治理帶來新的挑戰。絕大部分鄉村居民長期處于一個相對傳統的封閉社會,國家宏觀政策對其引導成效相對有限,且相對外部的政府“硬法”的管理,鄉村群眾更傾向于認同傳統禮法這種“軟法”形式,因此,基層政府在鄉村動員上往往遇到認同困境,鄉村發展也面臨著內生動力匱乏及群眾動員困境的難題。

然而,在此期間興起的諸如宗親聯誼會這樣一些宗親組織,由于植根于一定的宗族血緣社會認同基礎之上,其在鄉村社會的民眾動員性明顯強于基層政府,鄉村民眾對于宗親組織的文化認同及對其領導人的“新鄉賢”身份認同使得該組織在處理鄉村社會民間糾紛、推動鄉村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處在“中間社會”轉型中的宗親組織,在一定意義上破解了政府以往所擔綱的全能主義的社會包袱以及在民間事務治理上權威弱化的困境,在“國家”與“個人”間成為有效的動員橋梁,在鄉村社會治理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當今學界對宗親組織的認識,基本上局限于它是宗族組織在現代的一種形式。在鄉村地區,人們基于宗族情感、祖先崇拜,對宗族組織進行了重建,成立起以地緣、血緣及姓氏為基礎的諸如宗親聯誼會等宗親組織。與以往受到國家政策限制的傳統宗族組織不同,現代宗親組織的核心人物一般是新鄉賢,他們往往得到國家的認可,同時又受到熟人社會及宗族文化的熏染[2],鄉村民眾對這些傳統“士紳”型鄉村精英人物認同度極高[3],宗親組織的民眾基礎比較深厚。當今不少對宗親組織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城市層面,認為城市一級的宗親聯誼會雖然是依宗族文化建立,但其實質目的是獲取社會資源,取得個人利益。本文聚焦的是宗親文化的發源地鄉村地區,與城市不同,鄉村地區對傳統宗族文化不僅有強烈的情感,且傳統祖先祭祀禮儀已深深融入人們的生活及社會交往中,因此,相較于城市宗親聯誼會的經濟目的,鄉鎮宗親聯誼會對民間社會事務更為關注,宗親聯誼會在鄉村地區發揮的社會治理效能也比城市宗親聯誼會高。

本文與既有研究不同的是,將宗親組織放置在“中間社會”視域下進行審視。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狀態逐漸由建國初期的“單位社會”向“中間社會”轉型[4],政府對宗親組織的政策已發生極大變化。宗親組織作為民眾文化認同度高的社會組織,在“國家”與“個體”間扮演著橋梁的作用,在鄉村社會治理中利用傳統“禮法”調和政府“硬法”的民眾不適性,彌補當前鄉村社會傳統習俗法治的不足[5]。宗親組織在國家治理現代化過程中發揮的社會動員作用也能推動鄉村社會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進程,同時,有利于推動政府管理方式的創新[6]。

2 田野調查情況

2.1 調研概況

本次田野調查對象為桂西南X鎮周氏宗親聯誼會,訪談了H縣周氏宗親聯誼會核心人員兼X鎮的分管會長,并對其他成員進行了線上線下訪談調查。聯誼會成立于2014年,當時X鎮迎來中國經濟發展大好契機,鄉鎮農業加工產業得到發展,社會層面的活力也隨之提高,各大姓氏的宗親聯誼會在H縣先后成立。在各大姓氏弘揚傳統宗族文化的社會背景下,H縣周氏宗親聯誼會于2014年成立,會議上周氏宗親推舉周煥洪作為縣聯誼會會長并兼分管X鎮,并在各鄉鎮推選出各位常任副會長及常任理事,分管各鄉鎮周氏宗親的事務。H縣周氏聯誼會成立時得到了縣內諸多社會人士的關注和參與,在縣城大酒店舉辦了連續幾日的創立儀式,吸引了眾多目光,市級周氏聯誼會也對H縣周氏聯誼會的成立提供了資金支持及管理經驗建議。由于本地的宗族理念深厚,宗親聯誼會這一社會組織在當地民眾中引起強烈共鳴,周氏聯誼會成立至今已吸納了近2萬人加入。不僅當地周氏人士加入,一些祖籍在H縣但已在省外定居的周氏人士也紛紛返鄉加入周氏聯誼會,并參與捐款重建及祭拜周氏宗親祖墳等公共活動。這些現象既體現了桂西南群眾對傳統宗族文化的認同度極高,又體現了宗親聯誼會在社會吸納和民眾動員上具有巨大的能量。

2.2 從“宗族”到“宗親”

“宗親”盡管與“宗族”相關聯,卻與之性質不同?!白谧濉边@一概念在中國傳統鄉村社會中有著巨大的影響,無論國內外學者都傾向于將宗族組織定位為一種與“國家”相對的政治性組織,具有強烈的維護自身在當地政治經濟利益的目的性。宗族組織往往具有族田、族規,在鄰里發生糾紛時具有裁決權威的往往不是官方政府而是族長或族內長老,因此,傳統鄉村社會中民眾對族內精英的權威認同往往會強于當地政府,權威的偏差也不利于政府在當地的有效動員。傳統宗族組織對族田土地的維護本能不僅與國家的土地政策沖突,不同宗族間對土地的爭奪經常造成雙方或多方的社會糾紛甚至演變成械斗。雖然歷史上中國東南宗族組織的產生有其特有的歷史地緣因素[7],也在穩定地區社會政治方面起過積極作用,然而隨著近現代農村經濟結構變遷及政府對宗族勢力的壓制,將其歸為與現代化建設相背的傳統糟粕,宗族組織在近現代漸漸淡出鄉村社會的視野。但是長期以來的宗族文化已經深深印在鄉村群眾的文化價值觀中,人們對認祖歸宗、光宗耀祖等思想認同感極高,雖然宗族組織對現代鄉村社會的影響力有所減弱,但人們懷著對宗族或是家族姓氏的自豪感,由傳統的基于固定血緣關系組建的“宗族”發展至一種基于血緣及同姓氏相聯合的“宗親”[8]。雖然宗親組織也是以宗族文化吸納成員加入,但其組織性質與傳統宗族組織并不一樣,其發揮的社會政治效應也大不相同。

在田野調研中發現,宗親不同于傳統的宗族組織,不在當地謀取政治性利益。在對周煥洪會長訪談時,他表示宗親聯誼會是個公益性的社會組織,其宗旨為弘揚傳統宗族文化中的優秀部分。宗親聯誼會作為一個社會平臺服務于同姓宗親在當地的傳統公共事務,如組織集體祭祖、修繕祠堂、解決鄰里糾紛等;同姓宗親間互幫互助、共同發展、敬老助學;在重大傳統節日組織聯誼活動,發揚本姓氏優秀“家風”。宗親聯誼會追求的是“家族”壯大的榮譽感以及為同姓氏宗親發展服務的使命感。雖然其組織的核心人員及普通成員在組織活動中也會帶有獲取自身隱性社會政治及經濟收益的目的,但與傳統宗族組織強烈維護土地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目的已形成鮮明對比?!白谟H”文化是在傳統文化基礎上的發展,宗親組織的傳統性與普世的現代性可以形成一種“互以為力的雙元體”,體現出鄉村治理多元化趨勢下的兼容性和中國社會歷史的傳統特質[9]。

3 宗親組織中間社會性構建

3.1 參與社會多元治理

鄉村普通居民對能人式領導較為崇拜,在傳統事務的處理中對社會權威人物的依賴性高,對基層政府信任度反而不高甚至較為排斥。由于現代法律體系與傳統禮法之間存在張力,基層政府在傳統事務處理上顯得力不從心。如近年來X鎮居民墳山糾紛及土地所有權爭端中,由于年代久遠且缺乏物證材料,鄉鎮政府難以有效處理此類爭端。且上世紀鄉村民眾土地所有權意識并不明顯,在訪談中,民眾表示以往老人去世后,大多只與附近居民口頭協商或立字據即可下葬,雙方本著傳統習俗,農業種植時避開墳山即可。然而如今鄉鎮土地開發利用規?;皦炆皆龆鄬е峦恋鼐o缺,鄉村居民不侵犯墳地的傳統觀念逐漸淡薄,傳統事務的糾紛矛盾逐漸凸顯。這些爭端由于具有歷史因素,基層政府難以有效解決,即使強硬做出裁決也會引起當地居民的極大不滿,反而加劇了鄉村居民與官方權威之間的沖突。傳統事務處理更需要借助一個社會性的中間組織來有效解決。

傳統爭端解決缺乏一個社會權威,而宗親組織在傳統宗族文化的天然優勢則更易為社會糾紛提供一個解決的平臺,更能發揮鄉村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宗親聯誼會的屬性使得其在鄉村社會的傳統事務處理上有一定的公信力,加之聯誼會核心成員在鄉村社會威望較高,在處理當地本宗親糾紛上較有公信力,聯誼會對宗族史及宗親史的資料參考使其能更好地處理傳統糾紛。在調研期間,X鎮聯誼會便在當地政府的推薦下,解決了一樁政府難以解決的本宗親之間的糾紛。當時鎮上某村的幾個家族因為傳統祖墳產生較大爭議,甚至發展到需要縣公安部門介入,但官方介入后案情變得更為復雜。雙方當事人都認為家族的事讓官方介入,“有辱家風”,認為家族的事應該以家族禮俗為標準。在宗親聯誼會介入后,雙方覺得由聯誼會負責人做裁定權威更合“禮儀”。當地村的分管理事是位年長的退休干部,鄉村社會中尊老的禮俗使其在當地有較好的風評。分管理事以自身記憶作為依據,并以鄉村社會中人情世交為依托,表示鄰里間相互理解、相互幫助是傳統美德,先以傳統禮俗安撫好兩家情緒,隨后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圓滿解決。此次案例不僅體現了宗親聯誼會在傳統事務處理上的優勢,也表明了宗親社會組織在鄉村多元治理中的有效性。

3.2 進行鄉村社會動員

社會組織在社會動員上更具有效率,社會組織動員性的優勢也正好可以彌補官方動員的不足。宗親組織便是建立于人們對傳統宗族情感的認同之上,鄉村居民對宗親聯誼會的認同使得宗親聯誼會在鄉村社會的號召力更強,在公共事務政策推廣中群眾抵觸感更弱。

宗親聯誼會為擴大其社會影響力,往往會在鄉村中組織一些公益活動,除了傳統習俗外,在助學扶貧、敬老防疫上同樣為社會作出了貢獻。H縣周氏聯誼會每年都會組織各種公益性活動,每年暑假期間聯誼會為優秀學子頒發獎學金,也組織扶貧、志愿活動等公益活動。在擴大聯誼會社會影響力的同時,也展現了聯誼會在社會動員上的優越性,有助于推動鄉村居民參與公共生活。在調研過程中,X鎮的聯誼會成員普遍對聯誼會會長高度認同,認為其充當著類似族長的角色,在鄉村有喜慶事時不會忘記鄉親們,經常主動請宗親們到其公司參與活動及宣講當前政府在傳統公共事務上的政策。在鄉村熟人社會的情境下,以聯誼會為載體進行政策傳達,往往比政府單方面宣傳更有效果,如外省宗親返鄉防疫政策或疫情期間文明祭祖政策等方面[10]。聯誼會在鄉村社會的動員性有助于鄉村社會活力的提升,也能作為中間性的社會組織為政府傳達政策,為民眾提供助力。

3.3 克服鄉村社會原子化

在“中間社會”理論中,有學者認為中間社會的崛起有助于克服社會原子化及極權主義。建國初期國家為擺脫無序、混亂的社會狀態而建立一種“國家—單位—個人”的聯結體制,改革開放后中間社會開始崛起,后單位時代社會管理組織基礎開始重構,國家與個人之間的聯系逐漸由“中間社會”取代“單位社會”,宗親聯誼會便是在這一背景下興起的。

宗親聯誼會的興起與當地經濟及社會發展有很強的關聯,是市場機制導向的產物。周煥洪會長表示在2010年前后H縣的經濟發展態勢較好,政府對民間宗族文化的管制也開始變松,依托于宗族文化的宗親聯誼會在社會上反響強烈。聯誼會的發展使國家與個體的聯結得以依托于社會組織,在“單位社會”逐漸褪去,國家與個人的聯結缺乏載體時,宗親組織的發展有利于克服鄉村社會原子化。相較于政府的“強措施、硬治理”,宗親聯誼會更加有彈性,在政府與個人之間充當調停平臺[11]。

3.4 吸引社會資本和人才回流

人們對宗親文化的認同已在鄉村建設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近年來地方政府大力發展經濟,并積極探索從社會層面推動鄉村振興。宗親聯誼會雖是以文化傳承為主要功能,然而基于人們對宗親文化的認同,已使聯誼會當前的文化功能往經濟政治上延展。

宗親聯誼會的核心成員具有新鄉賢的特征,成員不僅有退休干部,也有當地的商業精英,這些人加入宗親聯誼會后,整合了當地社會資源,對當地的現代化建設有著較強的推動作用。周煥洪會長談到,聯誼會建設過程中,得到省城周氏聯誼會總部及外省宗親的鼎力支持,一些經濟能力較好的宗親不僅返鄉參與公益慈善活動,而且捐贈巨資給聯誼會,同時,他們對家鄉發展也很關心。因此,聯誼會在社會效應上能整合社會資本,推動鄉村建設,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農村地區的精英回流,以及吸引青壯年勞動力返鄉、解決農村人口空心化問題。在離鄉打工的周氏宗親中,不少人看到聯誼會的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基于鄉村居民對祖宗土地的情感,十分愿意返鄉工作,且他們都希望在鄉村熟人社會中有一位像“族長”一樣的領袖為其工作生活創造有利的條件。近年來周煥洪會長的產業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持,在X鎮建設了茉莉花旅游工業園等項目,項目開張時也宴請了家鄉的宗親們,以便聯絡感情和進行宣傳,不少外省打工的鄉親知情后,返鄉務工的熱情很高。

4 結語:傳統性與現代性的平衡

宗親聯誼會基于傳統宗親文化,又處于城鎮化加快、中間社會崛起的大背景下,兩種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得宗親組織成為傳統性與現代性交融的產物。從文化功能上看,宗親組織可以弘揚優秀家風、紀念祖先等傳統文化;從社會功能上看,宗親組織能在政府與個人之間充當中間角色,能增強鄉村居民的群眾動員性及成為國家與個人間的聯結載體。宗親組織若在官方的有效引導下,也能成為鄉村現代化的積極因素,然而理想狀態與現實情況仍會有偏差,其亦有組織性弱、管理難度大、容易導致人治等弊端。若想發揮好宗親組織的積極作用,仍需要做到以下幾點平衡。

4.1 禮治與法治的平衡

鄉村社會治理是法治、禮治與自治的有機結合,這三者治理的主體又有不同,法治是最基礎的保障,然而群眾對禮治的情感認同普遍較高。雖然當前鄉村法治建設已經得到不斷完善,但在傳統文化方面仍有欠缺的地方。如上文提到的桂西南地區因上世紀中期至末期鄉村墳葬制度的缺失,使得至今該地區的墳山爭議不斷。因此,在法治的基礎上難以解決的傳統爭議,在以新鄉賢群體為核心人員的宗親組織以禮治的方式介入后,會更容易被群眾接受。

與規范的法治相比,禮治的基礎是約定俗成的“軟法”性質,始終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且鄉村居民對禮治方式的認同有一部分原因是對法治的抵觸,鄉村治理過度依賴禮治也會削弱法治的權威性。而禮治的解釋權難以有明確的標準,其裁定更多依賴于鄉村社會中德高望重的新鄉賢群體,可能最終造成偏向于人治的局面。因此,宗親聯誼會在發揮其禮治功能時,需要做好與法治的平衡。

4.2 傳統性與現代性的平衡

宗親聯誼會是一個在現代體制下創立,需要在民政部門注冊監管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具有會長、常任理事等組織結構,核心人員也是在推選中產生的,本質上是為本姓氏宗親服務的公益性組織。雖然其核心理念為傳統宗族文化,但與傳統宗族組織那種以道德禮法、血緣關系為依托,具有與國家對立性質的社會團體不同,宗親組織要適應現代社會發展,整合社會資本,促進社會和諧,推動地方發展,其既具有傳統性的文化功能,也有現代性的經濟政治功能[12]。

然而,在宗親聯誼會運作的過程中,現代性功能與傳統性功能仍然會存在一定的沖突。宗親聯誼會的主要工作是弘揚傳統優秀文化,紀念祖先,然而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宗親聯誼會的經濟政治效益以一種隱性的方式延伸,一些以聯誼會為主體成立的宗親商會開始出現。宗親聯誼會雖會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然而宗親組織畢竟不是一個經濟型的社會組織,在聯誼會內過度追求政治經濟收益,會使得其傳統性主旨受影響;當然,過度追求組織的傳統性也會使其陷入僵化的狀態,難以跟上當地現代性的發展步伐。

4.3 社會治理與政府管控的平衡

當前國家強調要發揮社會治理能動性,鼓勵多元主體參與治理,發揮社會組織在動員群眾上的優勢。政府要簡政放權,讓社會來處理社會的事,打造“強國家”與“強社會”模式。宗親組織在社會認同和社會動員上的優勢,表明了其在社會治理上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若與政府官方對接協調,在現代化建設、公共政策傳達落實上也有很大潛力。

然而,“強國家”與“強社會”在當前仍然只是一個理想的狀態,社會組織發展與政府管控仍難以找到一個平衡點。由于對傳統宗族組織的消極性影響的擔憂,政府對宗親組織的態度雖然沒有反對,但是也沒有明顯的支持。雖然周氏宗親聯誼會在H縣已經運營多年,但是當地民政部門仍然沒有對其進行社會組織登記。當地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管理較為薄弱,很難在放權與管控中做到平衡。宗親組織不像官方組織那樣擁有嚴密的規章制度與管理制度,組織運營依賴于對宗親文化的情感認同,工作人員及常任理事沒有固定的薪資,甚至依賴于核心人員的資金支持。聯誼會的核心成員年齡皆偏大,是對宗親文化認同度極高的群體,組織的發展依賴于核心人員的領導力與實力。過于依賴“克里斯瑪型”精英人物的領導,社會治理容易陷入人治的誤區,因此,政府也需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控與指導,以便在社會性與國家性中找到合理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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