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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經驗、實踐的歸納法*
——中國傳統歸納邏輯探賾

2022-12-29 12:33
江海學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王充齊物歸納法

黃 海

研究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需要在中國古代歷史文化傳承的視野下予以考察。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既不是西方意義上的傳統演繹邏輯,也不是西方意義上的傳統歸納邏輯,中國古代傳統歸納推理在歸納中有追求必然性的成分,即在歸納中有演繹的成分,是一個復合的推理形式。因此要結合中國古代歸納推理的具體實際,研究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歸納推理形式。中國傳統歸納推理就性質而言是實踐的推理,這不僅體現了中國邏輯的個性,而且在世界范圍內對歸納推理的研究構成了新的理論貢獻。

中國傳統歸納推理是一個復合的推理形式

研究中國傳統歸納推理,自然同研究中國古代邏輯一樣,將《墨子》一書看成我們研究的重要的經典文本。例如:

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是何故也?以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入人欄廄,取人馬牛者,其不仁義又甚攘人犬豕雞豚。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茍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殺不辜人也,扡其衣裘,取戈劍者,其不義又甚入人欄廄取人馬牛。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茍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別乎?(《墨子·非攻上》)

治中國邏輯史的學者通常把這段話理解成中國古代邏輯中的典型推理形式——“推類”。

總結這種推類的特征,可以說是與西方的類比推理相近似,只是前提中不局限在兩個事物罷了:

A:竊人桃李,虧人自利,不義。

B:攘人雞犬,虧人自利,不義。

C:取人牛馬,虧人自利,不義。

D:殺不辜人,虧人自利,不義。

所以E:攻國,虧人自利,不義。

從前提A、B、C、D到結論E,層層推類(1)王克喜:《語言與邏輯》,中國書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72—173頁。

這種理解被中國古代邏輯中的推類思維“一葉障目”,忽視了墨家在實際推理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另一種性質:歸納推理。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墨家在上述引文中的推理并不是簡單地羅列各種示例,而是追求在說理過程中對一類現象的歸納推理。這是因為歸納推理涉及的都是同一類的相同事例,而墨家在這里所做的論證,就包含著一種所引事例在“量”維度上的增加,這在論證中能夠有效提升論點的可信度。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研究者認為:“《墨辯》是中國古典意義上的非形式邏輯?!?2)趙繼倫:《〈墨辯〉是中國古典的非形式邏輯》,《天津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9年第6期。

如果我們從上述視角再來回顧墨子的論述,就會發現墨子想要表達的是:如果有一個人進入他家園圃,偷竊他家的桃、李,這類“質”的事實很快被導向了一種一般性的描述——“虧人以自利”。隨著墨子不斷地列舉其他同類事件,這個一般表述在“量”層面上越來越大:

(1)盜竊他家的雞犬、牲豬的行為;

(2)偷取他家的牛馬的行為;

(3)枉殺無辜、奪人錢財的行為;

(4)攻伐別國,掠奪領土和資源的行為。

按照墨子所使用的同類事例在“量”層面上的增加,由此遞進,對于“虧人以自利”的一般性描述的最大值正是“攻”這種行為。即是說,攻伐別國,掠奪領土和資源的行為,是最大化的“虧人以自利”。我們可以通過如下方式來簡化墨子的推理:如果為了搶奪他人財產而殺人的行為是犯罪,那么為了掠奪土地、財富而大規模殺人的行為難道不是最大的犯罪嗎?由此可見,墨子是在最高層面上嚴厲譴責攻占他國的行為。

墨子將這類掠奪戰爭稱為“攻”,并對之給予嚴厲譴責,因為“攻”不可避免地會帶來大量的屠殺和悲劇,卻不會使攻擊發起國永久地保全自己的利益。一旦揭示出墨子在論證和推理中想要表達的真正意義,接下來要探尋的就是墨子是否成功地按照歸納的理念進行推理,答案是肯定的。在這樣一段論述中,墨家實現了從個別事實上升到一般性的結論。他所譴責的是那些以國家利益為名的戰爭行為,而這類戰爭行為在墨家所處的時代是極為常見的,從春秋到戰國,先秦時期的兼并戰爭愈演愈烈。從一個個具體生動的事例,到一般的“攻”,墨家在推理和論證中實現了從個別到一般的升華,構成了一個歸納推理。

然而,墨家的推理并不僅僅是為了做出歸納,墨家在這里想作的論證是:

古者有語曰:“君子不鏡于水而鏡于人。鏡于水,見面之容;鏡于人,則知吉與兇?!苯褚怨馂槔?,則蓋嘗鑒之于智伯之事乎?此其為不吉而兇,既可得而知矣。(《墨子·非攻中》)

墨家在這里指出“攻”是不義的,而那些“飾戰者”正是要攻,所以是不義的。做不義的事,是不會成功的,由此可以推出,好戰者肯定是不吉而兇的。

羅馬尼亞邏輯學家安東·杜米特留在《邏輯史》一書中提出了“深入歸納法”:

劉家惠認為,歐洲的漢學家和中國學者(前者受后者影響)所說的類比推理,實際上是深入歸納。這種深入歸納不是從特殊到特殊的過程,而是包含從特殊開始,建立一般原理。下面就是作者(指劉家惠——引者注)給這種歸納下的定義:“深入歸納是一個由類比進行的推理,它在推演之下產生。推理的目的在于深入認識關于特殊族類的規律。但是,它不是建立于S.穆勒歸納法基礎上的從一個特殊到另一特殊的過程?!?3)[羅馬尼亞]安東·杜米特留:《邏輯史》,李廉主譯,打印本,第2章,第38頁。

從以上論述不難看出,西方研究者們實際上未能準確把握住中國古代傳統歸納推理的精髓。

中國傳統歸納推理是作為經驗存在的

國內有學者在杜米特留的基礎上對“深入歸納法”進行了研究,孫中原認為《墨經》所說的“擢慮不疑,說在有無”(《墨經·下》)的“擢”就是討論歸納推理的,并引“擢,引也”(《說文》)和“疑無謂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之死也可”(《經說·下》)為佐證,稱這種歸納法是典型分析式的歸納推論。在《中國邏輯學趣談》一書中,孫中原認為“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墨經·上》)說的是一種簡單枚舉歸納?!斑@是說,對方舉出一些正面例證,就歸納出一個一般結論,認為所有該類事物都是怎樣的,‘然’指正面的例證或肯定的判斷,如《小取》‘是而然’的‘然’?!詾椤覆环蠈嶋H的主觀推論,如《經下》‘以楹為搏,于“以為”無知也’的‘以為’?!恕敢活愂挛??!?4)孫中原:《中國邏輯學趣談》,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293頁。并且把這種歸納推理用公式表示出來:

M1是P;

M2是P;

M3是P;

……(然者)

M1M2M3……是M類的部分分子

所以,M是P。(此其然也)

孫中原還以《墨經》為例,給出了如下的推理:“甲是黑的;乙是黑的;丙是黑的;……(然者)甲,乙,丙……是人;所以,所有人是黑的。(此其然也)”(5)孫中原:《中國邏輯學趣談》,第293頁。

然而,中國古代先哲們進行歸納是有目的的,他們絕不是以簡單枚舉歸納得出結論即可,他們的目的是用這個結論隨時來解決具體問題。他們經常會用此結論作為大前提,來演繹出個別結論。孫中原用西方傳統邏輯的結構形式將其表達為:“有M是P;所有S是M;所以,所有S是P。例如:所有人是黑的;張三是人;所以,張三是黑的?!?6)孫中原:《中國邏輯學趣談》,第294頁。

需要注意的是,孫中原的論述主要是為了解讀《墨經》中的“止”的邏輯性質,而不是為了探討中國古代歸納推理的性質及形式。他沒有區分這兩種歸納法的不同,僅就兩種歸納推理的性質形式進行了研究。他認為的“擢”式歸納推理與西方傳統歸納推理無異,有探討的余地。據此,本文認為,這兩種歸納推理都是屬于中國邏輯的“深入歸納法”。

中國傳統歸納推理雖然不像西方傳統邏輯那樣可以方便地進行形式刻畫,但中國傳統歸納邏輯具有與西方傳統歸納推理不同的鮮明民族特征。有研究者認為這種難以給予形式刻畫的思維形式是所謂的中國傳統思維的主要缺陷之一,稱之為以偏概全的邏輯謬誤。(7)楚漁:《中國人的思維批判》,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5頁。然而,一旦我們結合古代文本進行深入的理論分析,不難發現這些中國傳統歸納推理雖然很難達到西方傳統形式邏輯所謂的“有效性”,但在說理的層面上而言,這些歸納推理卻是成立的。在現有典籍中,中國傳統邏輯對簡單枚舉法和以偏概全并沒有做出明確區分,往往是以結論的正確與否作為標準,而結論的正確與否需要對實際推理情況進行考察才能獲知。

中國傳統邏輯思維中的確沒有清晰地提出“有效性”的概念,更遑論對“有效性”進行學理研究,有學者甚至據此認為這是區分中國有無邏輯學的一個主要標志。由于沒有明晰的“有效性”的概念,中國傳統歸納推理不追求結論的可靠性,而是要追求以這個歸納的結論作為前提,開展進一步的演繹推理。因此,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兼具“或然性”的歸納性質和追求“必然性”的演繹性質。比如:

王公大人尊此,以為政乎國家,則賞亦必不當賢,而罰亦必不當暴。若茍賞不當賢而罰不當暴,則是為賢者不勸,而為暴者不沮矣。是以入則不慈孝父母,出則不長弟鄉里。居處無節,出入無度,男女無別。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君有難則不死,出亡則不從。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與謀事不得,舉事不成,入守不固,出誅不強。故雖昔者三代暴王桀紂幽厲之所以失措其國家,傾覆其社稷者,已此故也。何則?皆以明小物而不明大物也。(《墨子·尚賢中》)

通過對“不尚賢”所導致的種種嚴重后果進行歸納,發現都具有共同的性質:“明小物而不明大物”。但是墨家在這里不是要追求得到一個確定性的結論,而是追求一種說理的效果??偟膩砜?,墨家的這段話可以理解為兩個推理模式:

第一個歸納推理:

“入則不慈孝父母,出則不長弟鄉里”——具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的屬性;

“居處無節,出入無度,男女無別”——具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的屬性;

“使治官府則盜竊,守城則倍畔,君有難則不死,出亡則不從”——具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的屬性;

“使斷獄則不中,分財則不均”——具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的屬性;

“與謀事不得,舉事不成,入守不固,出誅不強”——具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的屬性;

“三代暴王桀紂幽厲之所以失措其國家,傾覆其社稷者”——具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的屬性;

所以,凡是“明小物而不明大物”都會導致舉措失當,危及國家。

這個推理,使用了簡單枚舉法,通過部分事物和現象之間反復出現并且沒有反例的枚舉,推斷出所有事物都會出現這種現象。但是,墨家在這里絕對不是僅僅要推出這樣的結論,而是為了做出如下的進一步推論。

第二個演繹推理:

所有“明小物而不明大物”就會導致舉措不當,危及國家;

今天下士君子“明小物而不明大物”;

所以,今天下士君子的舉措就是不當的,會危及國家。

這種歸納推理在傳統的諺語中表現得更加淋漓盡致。例如“八月十五云遮月,正月十五雪打燈”就是中國人在經過多年的觀察和總結的基礎上得出的結論,但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更多的是用這個諺語去驗證今年的正月十五下不下雪。

由此觀之,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的第一步,先通過歸納得出一個一般性的大前提;第二步,在實踐的基礎上,通過演繹驗證這個一般性的結論是否可靠。也就是說,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或按照杜米特留的說法將其稱之為“深入歸納法”)囊括了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兩種推理機制,在說理過程中是把歸納和演繹有機融合在一起使用的。這種“深入歸納法”在連珠體式的推理中表現得就更加明顯一些。比如:

假言前提:“觀聽不參則誠不聞,聽有門戶則臣壅塞?!?/p>

通過四個故事,提供正面例證:“其說在:侏儒之夢見灶,哀公之稱‘莫眾而迷’。故齊人見河伯,與惠子之言亡其半也?!?/p>

通過三個故事,提供反面例證:“其患在:豎牛之餓叔孫,而江乙之說荊俗也。嗣公欲治不知,故使有敵?!?/p>

結論:“是以明主推積鐵之類,而察一市之患?!?8)《韓非刑名之學·下》,馬骕撰:《繹史》,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3645頁。

整個推論從正面列舉了侏儒諷衛靈公、孔子勸諫魯哀公、齊人以魚充為河神欺騙齊王、惠施諫魏王這四則故事,又從反面列舉叔孫聽信讒言誅殺自己兒子、楚國白公之亂、衛嗣君被臣下蒙蔽的歷史教訓。通過以上正面和反面的諸多故事或者歷史事實歸納出一個結論:“觀聽不參則誠不聞,聽有門戶則臣壅塞?!钡贸鲞@個結論的目的是讓人們在現實中不再出現“觀聽不參”“聽有門戶”的錯誤。(9)沈劍英:《論連珠體》,《中國邏輯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252頁。

再比如:

臣聞:春風朝煦,蕭艾蒙其溫;秋霜宵墜,芝蕙被其涼。是故威以齊物為肅,德以普濟為弘。(10)《陸機·演連珠》,王志堅選編:《四六法?!?,遼海出版社2010年版,第716頁。

這個連珠體運用互文的修辭手法,對自然現象做了簡單歸納,歸納的思維模式如下:

春天,自然界齊物;

夏天,自然界齊物;

秋天,自然界齊物;

冬天,自然界齊物;

所以,自然界齊物。

自然界齊物;

人事界齊物;

所以,宇宙齊物。

既然宇宙都齊物了,所以國君對待人間萬事萬物也要平等,一視同仁,即“威以齊物為肅,德以普濟為弘”,而不能有親疏遠近之分。

有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的推類邏輯具有演繹性質?!爸袊糯嘘P于‘推類’的‘必然性’觀念。如果認為中國古代沒有關于推類的‘必然性’觀念,那顯然是不顧歷史事實的。當然,它沒有針對某種推類方法來專門討論‘必然性’問題。這也是事實?!?11)劉明明:《中國古代推類邏輯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頁。這種說法有其科學性,因為在中國傳統的推類邏輯中,特別是在連珠體中,除了包含有類比、歸納推理的成分,還包含有演繹推理的成分。上述連珠體就可以清楚地發現這種推類推理的演繹性質:從自然界的一年四季齊物,歸納出自然界具有齊物的性質;人事社會與自然界有相同的地方,類推出人事社會也要齊物;再從自然和人事齊物歸納出萬事萬物即宇宙要齊物。如果說,這樣的推論不具有必然性,但下述的推論就具有必然性了:萬事萬物即宇宙齊物,國君治理國家是萬事萬物的一種,當然也要齊物。只要歸納得到的結論為真,這個演繹的結論毫無疑問也為真。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傳統歸納邏輯雖然具有歸納和演繹兩個組成部分,兼具演繹和歸納的性質,但由于其歸納而得的結論本身具有或然性,以或然性的結論為前提再進行演繹,所得到的結論還是不具有必然性。換言之,就整個邏輯推理過程而言,中國傳統歸納邏輯本身是一種或然性推理。但是這種或然性往往被先賢們所忽略,他們理所應當地將歸納的結論作為可信的大前提,繼續進行演繹推理。盡管西方傳統形式邏輯的大前提也是歸納總結而來的,但通過西方傳統歸納邏輯的技術處理,通過歸納總結而得到的結論往往可信度更高。一般意義上而言,演繹推理與歸納推理的關系是:歸納推理為演繹推理提供了大前提,而演繹推理則檢驗歸納總結出的結論可靠與否。首先,從思維進程來看,演繹是一般到個別,歸納是個別到一般。其次,演繹推理的結論雖然得出了新的判斷,但依然蘊含在前提中,沒有超出前提原有的判斷范圍。最后,演繹推理在前提為真的情況下,是一種必然性推理;而歸納推理,是一種可信度較高的或然性推理。就中國傳統歸納邏輯而言,是把歸納和演繹合二為一,就如同連珠體推理一樣,也類似因明三支,是包含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邏輯形式的推理。

中國傳統歸納推理是實踐的推理

漢代王充的《論衡》可以說是中國古代論證邏輯的代表,王充在反駁論證過程中運用了多種論證方法,其中歸納法運用得最多?!耙锸乱则炂湫小?,對一個論題,王充往往提問“何以驗之”“何以效之”,然后列舉一些事物作效驗,進行推論,得出一個結論,以證明論題的真實性或虛假性。他的主要論證方法就是歸納推理,即在實踐中檢驗一般性的道理。王充用實踐加以驗證的歸納推理思想大大發展了前人的邏輯思想。他所運用的歸納方法,包括簡單枚舉法、探求因果聯系等方法。他在反駁漢儒“圣人前知千歲,后知萬世”時,就是運用簡單枚舉歸納法的典型事例,一連列舉了十六個“效驗”,推出“圣人不能先知”這個一般性的結論。

以《雷虛》篇為例,在論證“雷者,火也”這一論題時,所用的方法就是簡單枚舉歸納法。

何以驗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詢其身,中頭則須發燒焦,中身則皮膚灼焚,臨其尸上聞火氣。一驗也。道術之家,以為雷燒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灼井寒,激聲大鳴,若雷之狀。二驗也。人傷于寒,寒氣入腹,腹中素溫,溫寒分爭,激氣雷鳴。三驗也。當雷之時,電光時見,大若火之耀。四驗也。當雷之擊時,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驗也。夫論雷之為火,有五驗;言雷為天怒,無一效。然則雷為天怒,虛妄之言。(《論衡·雷虛》)

這“五驗”所引的都是事實,“一驗”是對被雷擊中而死的人進行觀察,說明人被雷擊中而死實際上是被雷火所殺;“二驗”是通過將火燒之石投入寒井中,發出像雷鳴一樣的聲音的實例,進行推類,說明雷是陰陽二氣紛爭產生的;“三驗”是以寒氣入人腹中,溫寒紛爭,激起雷鳴的實例,進一步說明雷是陰陽二氣紛爭產生的;“四驗”是在打雷時進行觀察,發現電光如火,以此證明雷是火;“五驗”是以雷擊之時,會燒人房屋、草木的現象,證明雷是火。從這“五驗”概括出“雷者,火也”這個一般性的結論。王充通過列舉大量實例,引用歷史事實或者社會共識進行驗證,最終總結出具有一般性意義的結論。這種推理形式,王充運用得較為嫻熟而且形式上整齊規范。

對探求因果聯系的歸納法,王充在《論衡》中也有下面的這些表述:

凡圣人見禍福也,亦揆端推類,原始見終。(《論衡·實知》)

放象事類以見禍,推原往驗以處來事,賢者亦能,非獨圣也。周公治魯,太公知其后世當有削弱之患;太公治齊,周公睹其后世當有劫弒之禍。見法術之極,睹禍亂之前矣。紂作象箸而箕子譏,魯以偶人葬而孔子嘆,緣象箸見龍干之患,偶人睹殉葬之禍也。太公、周公俱見未然,箕子、孔子,并睹未有,所由見方來者,賢圣同也。魯侯老,太子弱,次室之女,倚柱而嘯;由老弱之征,見敗亂之兆也。婦人之知,尚能推類以見方來,況圣人君子,才高智明者乎?(《論衡·實知》)

皆案兆察跡,推原事類。(《論衡·實知》)

但是對于這樣的簡單枚舉歸納法而言,有一個關鍵的問題,那就是作為其推理的邏輯基本范疇——“類”概念。在王充的論證邏輯思想中,不是筑基于嚴謹的科學認知基礎之上,也并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王充也很重視“類”概念,他指出,“物類可察,上下可知”(《論衡·龍虛》),但是王充對怎么分類、事物或現象哪些應歸為一類、哪些物類之間可以推類、哪些物類之間是不能推類的等,并沒有一個理論上的清晰、正確的認識。因此在王充的論證中,不僅出現形式整齊規范、言之鑿鑿的歸納推理,也會出現很多應用不當、牽強附會的歸納推理,這種前后不一在王充的其他論證方法中也經常出現,極大影響了王充在邏輯領域的成就和貢獻。

在《論衡》中,王充錯誤地運用歸納法的例子有很多,在《吉驗》篇中,王充為了證明:

凡人稟貴命于天,必有吉驗見于地。見于地,故有天命也。驗見非一,或以人物,或以禎祥,或以光氣。(《論衡·吉驗》)

這一論題,列舉了很多具體事例:

傳言黃帝妊二十月而生,生而神靈,弱而能言。長大率諸侯,諸侯歸之;教熊羆戰,以伐炎帝,炎帝敗績。性與人異,故在母之身留多十月;命當為帝,故能教物,物為之使。(《論衡·吉驗》)

后稷之母,履大人跡,或言衣帝嚳之服,坐息帝嚳之處,妊身。(《論衡·吉驗》)

王充運用歸納法,用如此類十幾件事來證明其論點。但是與《雷虛》篇中論證“雷者,火也”這一論題時不同,這里對歸納法的應用,明顯是錯誤的。再如,在《骨相》篇中,為了論證:

人曰命難知。命甚易知。知之何用?用之骨體。人命稟於天,則有表候見于體。察表候以知命,猶察斗斛以知容矣。(《論衡·骨相》)

王充列舉了大量的實例予以證明:

傳言黃帝龍顏,顓頊戴午,帝嚳駢齒,堯眉八采,舜目重瞳,禹耳三漏,湯臂再肘,文王四乳,武王望陽,周公背僂,皋陶馬口,孔子反羽。斯十二圣者,皆在帝王之位,或輔主憂世,世所共聞,儒所共說,在經傳者較著可信。(《論衡·骨相》)

高祖隆準、龍顏、美須,左股有七十二黑子。單父呂公善相,見高祖狀貌,奇之,因以其女妻高祖,呂后是也,卒生孝惠帝、魯元公主。(《論衡·骨相》)

由于在中國傳統邏輯中,簡單枚舉法和以偏概全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對二者的區分往往困難重重,而歸納推理在實際使用中也很容易導致以偏概全。王充所舉的例證,表面看來似乎有理有據,具有普遍意義,但實際上往往經不起嚴謹的推敲,有學者據此認為以偏概全是中國古代傳統文化中邏輯欠缺的體現。然而,這恰恰是后人對中國古代傳統歸納邏輯的誤解。因為中國傳統歸納邏輯的主要任務不是要作歸納,其著眼點是演繹的大前提,思維過程以演繹得到最終的結果。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與西方傳統歸納推理具有如下不同的特質。首先,從形式上看,西方傳統歸納推理僅是歸納推理,不含有演繹的成分;而中國古代傳統歸納推理既有歸納也有演繹的成分,有時還會有推類的成分,是一個復合的推理形式,這一點和中國古代連珠體的推理形式是一致的,也和印度古代的因明推理具有類似的地方。其次,從推理的最終目標來看,西方傳統歸納推理的目標是通過對一類事物中的個別事物具有某種屬性獲得一個關于這類事物都具有某種屬性的一般性結論,即從個別到一般;而中國傳統歸納推理的目標是通過歸納到的一般性結論演繹生活中的經驗準則,即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歸納的結論往往不是作為一般性結論存在,而是作為經驗存在的,并且以這種經驗作為預測未來,推得未知的大前提。最后,由于中國傳統邏輯沒有對“有效性”這個概念進行探究,所以,“有效性”就不是中國傳統歸納推理的核心概念(盡管中國古代傳統歸納推理中具有演繹成分),所以也就不追求“有效性”,轉而追求通過經驗驗證現實(實踐)。因此,中國古代的歸納推理是實踐的推理,不是理論的推演,這也許就是溫公頤先生所說的“內涵的邏輯”。

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既不是單純的演繹推理,也不是簡單的歸納推理,而是對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的綜合運用,是把歸納的結論作為一種經驗固化下來,并把這種固化了的經驗作為演繹推理的大前提用以指導人們后來的實踐活動,其中又隱含有作為范例引起人們注意的意義。所以這種推理,其著眼點不是推出結論,而是重在鏡鑒后來,推出未知。

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推理和當代西方邏輯學界關于實踐推理的研究具有密切的關系。西方邏輯所討論的實踐推理是“一種直接針對某一特定目標的推理。其依據在于對當事者情況的了解以及知道某種行動是達到該目標的途徑。它的結論就是命令特定當事者實現行動進程。這一推理的序列之所以被稱之為實踐推理,是因為其目的是一種具有實踐意義的結論”。(12)張法:《中國現代哲學語匯體系之語言分析》,《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2期。實踐推理因其為行動或要求提供理由,因而在本質上是一種語用推理,也是一種應用邏輯。誠如張建軍指出的那樣:“所謂‘敏感于主體認知目標及相應認知資源的邏輯學’,就是本文闡釋的‘應用邏輯學科群’;而所謂‘更為一般的轉型’,就是本文闡釋的‘應用轉向’?!?13)張建軍:《當代邏輯科學的“應用轉向”探綱》,《江海學刊》2007年第6期。

首先,中國傳統歸納推理是一種實踐推理,是應用于日常思維過程中的,具有極強實踐意義的推理,其推理關照的核心是人們社會生活的實際運用,直接為生產生活服務;其次,中國傳統歸納推理和西方的實踐推理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推理形式。西方意義上的實踐推理關注的核心是邏輯理論在實踐中的應用,而中國傳統的歸納推理并不是以邏輯理論為先導,而是一種不自覺的邏輯思維過程。沒有邏輯理論的指導,很容易推出不具有必然性的結論?;诖?,本文主張,應該把西方的應用邏輯理論拿來用以指導日常思維過程的“實踐推理”。

中國傳統歸納推理并不是一種簡單的類比推理:其通過列舉一個個特殊的實例,試圖在這些同“類”實例的基礎上得到某種具有一般性意義的結論,再把這個一般性意義的結論置于歷史和實踐中予以考察,通過正面的和反面的各種情形,得到具有普適性的結論,最后再將這個結論應用于現實指導人類實踐。從這個意義上而言,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邏輯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其直覺性和便捷性。其直覺性和便捷性在于能夠從某“類”特色實例中發現普適性的準則,然后再依據普適性的準則進行實驗演繹性的推導。這就如同我們今天使用諺語等熟語時所做的那樣:當我們使用一條諺語時,就是在接受前人對一個普遍事實的肯定,然后再從這個普遍事實推論未知,比如“燕子低飛蛇過道,大雨不久就來到”,這樣的事實是歸納得來的,使用這條諺語的目的在于推出大雨即將到來。此外,傳統的西方歸納法與作為典型中式歸納法的中國傳統歸納邏輯并不是那么不同。正是由于中國傳統歸納邏輯的這種開放性,導致中國古代先賢的思維具有靈動的跳躍性,所以我們很難從形式邏輯的角度,嚴格地將類比推理和中國古代傳統歸納邏輯區分開來。

或者換一種說法,類比推理是一種“松弛”的歸納推理,或然性程度非常高,從一個特殊實例到另一個特殊實例。而中國古代的傳統歸納邏輯與之相比較,則是一種“緊張”的歸納推理,其推理的著眼點是從一“類”特殊實例中探尋出具有普適性的準則。本文認為,中國傳統歸納邏輯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其表面上看似類比推理,而實際上是追求普適性的特殊的歸納推理形式。它既不是獨立于西方傳統演繹和歸納的特殊形態,也不是和西方傳統邏輯的演繹歸納毫無關聯,而是對西方傳統邏輯的一種綜合應用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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