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劍峰/文
[案情]被告人饒某騎摩托車途經甲市某海灘時,將孫某放置在川崎摩托車后座墊上的“AGV”牌定制款摩托車頭盔盜走。經鑒定,該頭盔價值人民幣2978元。被告人饒某被民警抓獲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饒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對于被告人饒某是否能認定盜竊罪,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饒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提起公訴。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饒某主觀上對所盜竊頭盔的實際價值產生了誤判,按照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構成犯罪,建議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速遞]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即被告人饒某不存在價值認識錯誤,構成盜竊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從全案的客觀事實分析,可以認定被告人對所盜頭盔不存在價值認識錯誤。在評判被告人是否認識到盜竊對象的價值時,主客觀相一致是認定的基本原則。即根據案件客觀事實,結合被告人的認識能力、行為手段、供述情況,綜合分析是否超出其主觀認識范圍,如果超出,則說明主觀上無罪過,存在責任阻卻,不構成盜竊罪;如果未超出,則說明主客觀相一致,構成盜竊罪?;氐奖景?,基于被告人饒某盜竊時的情景、盜竊后的一系列行為,結合其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的態度,可以認定被告人不存在價值認識錯誤。
首先,從被告人盜竊時的情境分析。被告人常年以摩托車為交通工具,對普通摩托車頭盔的價格有大概的了解。案發時,被害人的定制款頭盔放置在其川崎摩托車的后座上,無論是摩托車還是頭盔,都與普通摩托車、頭盔明顯不一樣,從被告人的供述也能得到印證。雖然不能僅憑上述證據認定被告人一定知道所盜竊頭盔的具體價值,但是可以推定出被告人是明知所盜竊頭盔與普通頭盔明顯不一樣,可能價格較貴。
其次,從被告人盜竊后采取的一系列行為分析。被告人將竊得的頭盔藏匿后,被告人的朋友電話告知其被害人已經報案,且頭盔價值不菲,并勸說其歸還頭盔,但被告人沒有及時主動歸還。直到幾小時后,案發灘涂保安當場找到被告人及頭盔后,被告人才把頭盔交給保安,逃往外地,直至被抓獲。如果之前還不能直接認定被告人明知頭盔的價值,那么通過證人證言及被告人后續的行為,已可以認定被告人已經明知所盜頭盔的具體價值,但其仍想繼續非法占有,直到被保安發現不得不歸還。
最后,盜竊對象價值沒有超出一般人的認知。評判被告人對盜竊對象的價值認識有無錯誤,應該以一般人的認知作為參照,同時結合個體因素綜合評判。本案中,被盜的定制款頭盔與普通款頭盔市場價格有差別,但相差并不懸殊。這與“天價葡萄案”“天價蘭花案”等類似的“天價”案件具有明顯區別,在上述案件中,一般人很難認識到日常生活中的葡萄、蘭花與“科研葡萄”“珍稀蘭花”價值的巨大差距。雖然普通款頭盔價格從幾十到幾百上千都有,但是被盜的為定制款頭盔,其原價3200元價值并沒有超出一般人的認知和被告人的認識。
最終,被告人饒某以盜竊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