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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視閾下彩禮糾紛實證研究

2023-02-03 12:36龔鵬程周子龍
周口師范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婚姻關系彩禮界定

龔鵬程,周子龍

(河海大學 法學院,江蘇 南京 211100)

“天價彩禮”在網絡中一度引起熱議,讓彩禮問題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熱門話題。從我國學界與審判實務的研究和適用來看,彩禮返還規則在適用時面臨了諸多法律障礙——彩禮范圍界定困難、彩禮返還條件涵射范圍狹窄、返還比例缺乏規范指引等。雖然彩禮返還規則一直以來都是學界探討的熱點問題,但在彩禮返還的前提條件——彩禮本身以及返還比例的研究不具有深度,在返還條件上雖引起學者的諸多論證,卻很少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加以研究。正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缺乏系統性的規范,不能給審判實踐提供整體性的指引。因此,應當探究我國彩禮制度的不足與缺陷,對我國彩禮范圍的界定、返還條件以及返還比例進行闡釋,結合審判實踐解決彩禮返還問題。在理論上,明確彩禮返還規則中彩禮給付性質,為返還條件提供理論前提。在司法實踐上,結合多種參考因素確立彩禮的范圍以及對返還比例進行類型化的設定。在立法上,細化《民法典》關于彩禮相關規定以滿足現實需要。

一、彩禮返還規則適用的法律障礙

中國傳統的彩禮文化,在現代社會依然存在,并且在農村地區依然占據著重要的地位。然而,彩禮返還規則在實踐中卻面臨著多重法律障礙。首先,彩禮范圍界定困難導致在彩禮返還規則的制定和適用中出現了很多爭議。其次,彩禮返還條件規范涵攝狹窄,使得彩禮返還規則在適用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確定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建立科學合理的彩禮返還規則,成為需要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一)彩禮范圍界定困難

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于婚姻彩禮的范圍一直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但在絕大部分的婚姻彩禮糾紛中彩禮范圍的界定是首先需要解決的,涉及返還彩禮必然要解決彩禮范圍的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指引,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一般會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當事人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彩禮的范圍。這一審判雖然能夠起到一定的定紛止爭的作用,但會對法律的統一性、規范性造成一定的沖擊。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彩禮的價值起點日益劇增,農村甚至存在“天價彩禮”的現象,僅僅《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在審判中已經不能夠解決紛繁復雜的案件。那么制定更加系統詳細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各地區高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范圍限定并依次指導下級法院制定更加符合當地風俗習慣的規定,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據可循、有法可依。

(二)彩禮返還條件規范涵攝狹窄

《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第5條(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作為我國婚約彩禮糾紛的審判指引有其不足之處。第1款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返還彩禮的情形在適用時對于一些特殊情形時存在局限性。在我國經濟、文化水平落后的農村地區,至今仍存在許多夫妻并未締結婚姻關系但共同生活幾十年。這種情況下,依據現行法律制度,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在發生婚約彩禮糾紛時是有正當依據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到:“法律與一個地域的自然地理條件有著緊密的聯系,法律應該與當地的宗教信仰、風俗人情、貿易往來和經濟發展相適應,法律及其淵源同該地域內基本的生活秩序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盵1]審判須兼顧法理與情理,這需要立法者確立更加精準的返還條件,對彩禮返還情形的規定應摒棄“是否辦理婚姻登記”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衡量給付彩禮目的達成標準是其實質要件——共同經營婚姻家庭生活,因此,需要將實質與形式要件結合判斷[2]。

(三)彩禮返還比例缺乏規范

法院在審查案件事實以及相關證據時,若認定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最重要的就是判定還多少、如何還的問題。但是,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返還比例,那么這一自由裁量權無疑交給法官。由于各地風俗習慣、經濟水平以及當事人情況不同造成返還的比例懸殊較大。法官在審理時一般是從多方面考慮: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與否、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等。在婚約彩禮糾紛中,最終審判結果往往與當事人的訴求相距甚遠,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造成比例分攤不均,當事人對判決的認可程度也會有所下降,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彩禮返還規則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據實際情況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沖突,因此更細致的彩禮返還規則制定就尤為重要。但法律制度的確立也需要一定的靈活性,考慮彩禮返還與否及返還數額的因素,合理劃分不同返還情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不同的規定。

二、彩禮范圍的多元化認定

(一)彩禮界定困難的原因分析

彩禮范圍的界定是法官在審理彩禮糾紛時無法避免的問題,如何準確確定彩禮的范圍是解決好彩禮糾紛的第一步。我國大部分彩禮糾紛的裁量權交給法官,這一做法利于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貼近當地風俗習慣達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但因而導致在一定區域內也可能出現不同的處理規則,這極易造成不穩定的現象,影響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國外也有許多學者對彩禮進行理論上的研討得出不同結論,例如,“婚姻資助理論”認為,彩禮是為新的家庭提供一種物質上的幫助[3]?!盎橐鰞敻独碚摗闭J為,彩禮是男方對女方家庭因勞動力的移轉且為男方繁衍子嗣的一種物質上的補償[4]。反觀我國彩禮,與國外有著截然不同的歷史背景與發展歷程。它也許不是一個簡單的社會現象或者一個具體的法律制度,它是由各民族、文化凝結而成的風俗習慣,因此,在這樣的環境中準確界定彩禮范圍是極具挑戰性的,界定范圍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彩禮現象;界定范圍過于寬泛,易將本不該由法律調整的范圍落入法律的制度,浪費司法資源。

(二)彩禮界定的考量因素

彩禮本身的性質導致在界定“何為彩禮”時難以形成統一規范,介于從一個方面界定有困難也不切實際,從給付目的、財產價值、給付時間三個方面對彩禮進行界定更具合理性。

1.給付目的

基于給付目的考量有其正當性,雙方在戀愛期間會為對方花費不同的金錢,界定彩禮范圍需要明確哪些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產,這樣不會因為龐雜的消費清單導致審判實踐中為無須返還的財產進行司法資源的消耗,同時能夠更加精準鎖定彩禮的應然范圍。在判定是否屬于應當返還的彩禮時,可以結合給付時的心理狀態——給付目的為標準判斷是否屬于彩禮范圍。當時為了增進雙方情誼贈與的財物一般不將其認定為彩禮,視為一般贈與處理即可;而為了結婚而準備的財物則可以將其視為彩禮依據規范加以返還。但僅僅根據給付目的判定彩禮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結合以下兩種因素進行判斷。

2.財產價值

考量財產價值這一因素在于我國農村攀升的彩禮金額受到嚴重批判,并且婚約彩禮糾紛也逐漸在我國民事審判中占有一定比重。正是因為彩禮價值大、牽連廣,一些并不富裕的家庭為了孩子的婚姻大事甚至欠債娶親,在彩禮范圍中不考慮彩禮價值,在返還時可能產生糾紛,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但由于地域及家庭情況的不同,對財產的價值需要結合當事人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進行評估。

3.給付時間

彩禮是按照傳統習俗在辦理婚姻締結手續之前交付,在依法建立夫妻關系之后的金錢流轉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往來,與彩禮有所差異,故將給付時間作為彩禮范圍界定的參考因素使得彩禮范圍更加直觀,也便于操作。雙方在正式締結婚姻關系前,會出于各種目的支出不同金額、不同意義的金錢、禮物。但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向對方給付的財物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彩禮。但逢年過節一方“送年”“送節”等所贈與的禮物、紅包和金錢等,以及婚姻締結所花費的宴請賓客等費用都不屬于彩禮范圍[5]。這些不外乎是維系感情、禮節或者共同開支所花費的費用,這些不宜認定為彩禮。

(三)彩禮范圍的應然界定

根據以上三個參考因素從多元化的角度認定彩禮有其合理性。首先,應當辨別當事人給付財產的目的是否為了締結婚姻關系,對于一些增進感情的物品其價值也不算昂貴,應從彩禮中剔除,視為一般贈與物合乎情理;相反,若是貴重物品或具有紀念意義的財物,如祖傳的金屬飾品等,贈與對方往往是表示愿意與對方共結連理的心愿,這部分財物應當視作彩禮。其次,需要綜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以及給付彩禮的時間進一步細化,原則上,迫于當地風俗習慣在結婚前給付的大額財產,應當視作彩禮,在婚約解除后應當予以返還。各地區的風俗習慣、經濟水平參差不齊,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制定統一的認定標準,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制定彩禮的范圍標準,同時,也應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彩禮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制。

三、彩禮返還條件規范的更正

(一) 彩禮返還條件的分析前提——給付性質

給付彩禮這種行為形式外觀表現是一種贈與,但究其本質,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所不同,它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秉持與他人共同生活白頭偕老的美好愿景,故彩禮的給付行為性質應當認定為目的性贈與(2)目的贈與說是指當事人于訂立婚約時贈與聘禮,是期待他日履行婚約以締結婚姻關系,亦即以婚姻的成立為其目的的贈與,若因違反婚約而使婚姻不成立,則贈與聘禮的目的并未達成,給付欠缺原因,贈與人自得依不當得利的法則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此種不當得利為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根據目的性贈與的性質,彩禮給付方在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落空時,可以主張撤銷目的性贈與,要求接收方返還彩禮。解除婚約意味著接受方將失去對彩禮繼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依據,此時給付方有權要求接受方返還彩禮。這一性質的認定不會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當事人的財產也能得到保護。目的性贈與是贈與人在贈與行為中含有明確的目的性約定,是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將獲取的財產用于特定的用途。當贈與目的落空時,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6]。

(二)彩禮返還的應然條件

將彩禮給付行為定性為目的性贈與有助于確定彩禮返還條件。我國法學家史尚寬曾提出,“婚姻”有兩大本質要素:一是男女雙方兩性結合;二是共同生活,包括精神、性、經濟的相互融合[7]。大部分夫妻結婚并不是為了去登記機關拿一張結婚證,而是為了共度一生。在考慮彩禮返還這一性質時,不能僅以“辦理婚姻登記”作為唯一標準,應當加之共同生活的目的?,F如今,我國對于彩禮的返還主要以雙方是否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為標準,按照《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原則上,對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情形法院應當支持返還彩禮。但是,也許會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因客觀原因未締結婚姻關系,但共同生活很長一段時間,此時,根據法律規定需要返還彩禮,可是,此種情況返還彩禮顯然不合情理。首先,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幾年甚至幾十年,財產彼此已經混同,雖然我國并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兩人同居的過程中已經無法區分各自的財產,返還確有困難。其次,彩禮多數情形已經用于雙方的生活開銷中,彩禮已經消失殆盡難以返還。因此,未辦理婚姻登記這一返還條件,需要綜合共同生活、是否孕育子女等情形制定詳細的規定才能更合理??梢詫⑽崔k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者生育子女的情形從返還條件中剔除,此情形不予返還是合適的。

四、彩禮返還比例的類型化

(一)彩禮返還比例司法經驗總結

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并未對彩禮返還比例進行規定,但各地區法院為了保證案件判決有所依據,按照各地區不同情形制定相關規范。

江蘇省泰州姜堰市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2)》規定了彩禮返還比例,如表1所示。

表1 姜堰市法院彩禮返還比例規定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對婚姻彩禮返還問題做出規定:因給付方原因導致未能締結婚姻關系,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及經濟狀況等客觀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為彩禮總額的10%~50%。具體情形如表2所示。

表2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彩禮返還比例規定

綜上所述,為了保證家庭的完整性與子女未來生活的保障,對于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者生育子女等情形法院一般不會支持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而對于共同生活這種情形,各地法院則會根據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一般來說,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與返還的比例成反比關系,時間越長,返還的比例就越低;時間越短,返還的比例就越高。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考慮各種因素,平衡雙方家庭因彩禮返還造成的影響。

(二)彩禮返還應然比例的設定

結合各地區法院對返還比例的具體規定,法院在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特殊的風俗情況制定符合當地風俗的統一性標準,這樣有利于統一各級法院對婚姻彩禮糾紛的裁判,減少婚約彩禮糾紛。彩禮返還比例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締結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生活困難與否以及共同生活的長短的情形,且需要將幾種情形與共同生活的長短進行結合分析形成一個相對公允的制度體系。而且需要對子女的生活進行一定的保障,需要將有子女的情形與無子女的情形分開討論適用不同的返還比例。如下圖1將對彩禮返還應然比例進行總結。

圖1 彩禮返還應然比例

對于未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不滿3個月以及無子女的,可以返還80%~90%;共同生活在3個月以上1年以下以及無子女的,可以返還60%~80%;共同生活在1年以上以及無子女的,可以返還40%~60%。在我國農村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存在不少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儀式卻沒有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情形,若不對此類情形進行規定,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律制度應當對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卻共同生活的男女進行制度規定。

對于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不滿3個月以及無子女的,可以返還75%~85%;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1年以下以及無子女的,可以返還55%~75%;共同生活1年以上不滿2年以及無子女的,可以適當返還35%~55%;但對于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2年以上的以及無子女的,應當不予返還。依法登記的婚姻關系需要法律制度對其穩定性進行調控,長期的夫妻生活使得財產難免混同不易區分,因此,對待存續期間長的婚姻關系彩禮的返還把控力度需要加大。

對于締結婚姻關系但給付彩禮方確有困難的情形,可以在對應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若有子女的情形,返還比例需要考慮對子女的保護。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是父母辦理離婚手續時共同協商,一般情形是一年或者一個月給付,但都是未來的期待財產沒有一定的保障性,彩禮可以作為子女的一定生活補貼,那么未來,父母在無法支付或者不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時,子女都有可以生存的保障。將以上規則確定返還的彩禮折取60%作為孩子的撫養基金,再將余下財產返還給給付方是合適的。

彩禮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風俗習慣因素,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國農村習俗中。如今彩禮糾紛日益增多,現行法律關于彩禮返還的立法不足及過于寬泛的司法解釋,給法院公正判決帶來難題。通過對彩禮問題進一步分析研究,在理論層面進一步明確了彩禮的定義及范圍、返還條件、返還比例等問題。

在理論方面,將彩禮定性為一種特殊的贈與——目的贈與。對彩禮的返還范圍也進行了類型化歸納,認為彩禮的返還范圍需要結合當地習俗綜合考量,通過對彩禮的價值、彩禮給付的目的、彩禮的給付時間等因素將其范圍進行確定。各地區高院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及當地風土人情對彩禮的范圍做出范圍的界定,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出一定范圍的限制,有利于地方法院得出合理的裁判。在實踐層面,對我國現有返還條件進行更正,在“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中將“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兩年以上或生育子女”的情形從返還條件中刪除。在返還比例問題上,根據部分地區法院對婚姻彩禮返還比例的規定細化返還比例的情形與規則,結合是否締結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的時間以及生活困難等情形確定返還比例,并建議能夠加大對子女撫養費的保障,在返還時需要保留子女的份額。

薩維尼說過,所有法律都來源于長久輿論及風俗,而非由法理學形成[8]。彩禮的特性讓制定法與習慣產生巨大的沖突,一味地頒布法條不是解決彩禮問題最好的途徑,通過一定立法限制統籌制度原則是如今立法者需要注意的方式。當各地習俗不一致時,各地區高院就需要發揮其職能作用,定期整理關于彩禮糾紛的案例,并對典型案例做出歸納向下級法院進行審判指導,這樣才能實現當事人對案件的滿意、社會公眾對糾紛解決的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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