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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統一先行:修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建議

2023-02-06 20:55楊為喬
海峽法學 2023年4期
關鍵詞:主管機關繁體字海峽兩岸

楊為喬

常言謂“國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鑄之?!痹诤{兩岸融合發展背景下,如何牢牢把握海峽兩岸關系主導權和主動權,如何匯聚包括廣大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磅礴力量,推進海峽兩岸社會經濟文化的融合,進而推動祖國和平統一,需要明確可行的具體方法與路徑。通過“由易到難、漸次推進”的方式逐步推進海峽兩岸語言文字的同步更新,保持漢語在海峽兩岸的“互識”“互懂”“互用”“互通”。相較于其他舉措,通過加強語言文字的通用性,促進海峽兩岸融通交流,不僅具有便利、低調的特點,也符合語言學文字自身的發展規律。

從歷史角度來看,語言從來就是政治、文化斗爭的工具,是民族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這已經成為政府、學界以及社會面的普遍共識。例如,在歐盟一體化進程中,語言文字的通用、統一,就在歐洲文化一體化、經濟一體化、政治一體化等不同層面或者階段,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增強了歐共體的集體認同。①田鵬著:《集體認同視角下的歐盟語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學出社2015 年版,第13 頁。顯然,這一做法就值得海峽兩岸贊同統一的人士認真借鑒與思考。

“文化認同”從本質上來看,是海峽兩岸社會對中華五千年文明歷史所形成的基本價值觀的認同,這些價值觀深入到個人、家庭、宗族、朝廷、天下、國家、自然、天道、生死、輪回、報應等多重方面。直言之,“文化”的內涵與外延有多廣,“文化認同”的內涵與外延就有多廣。而兩岸社會中各自對“傳統文化價值”的拋棄與否定有多劇烈,那么,對應的“文化認同”就會被侵蝕,就會疏離的有多遠。因此,海峽兩岸文化的共同性、同一性,不應僅僅被看作是共同祖先留下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而應當被看作是一項需持續維護、經營的事業,而加倍珍惜和努力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未來的國家統一不僅是形式上的統一,更重要的是海峽兩岸同胞的心靈契合。顯見,這里的“心靈契合”與“文化認同”實為因果,即“文化認同”為因,“心靈契合”為果。

一、文字統一的視角與定位

(一)必要性視角

第一,“一個中國”的必然要求。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海峽兩岸文化交流中,應只強調文化上的同源性,更要強調海峽兩岸文化的共同性、同一性。否則,存在將海峽兩岸文化的同一性混同于東亞儒家文化圈的相似性之中去,例如日、韓、新加坡等。海峽兩岸同文同種,但隨著疏離時間的加長與世代的更迭,文化之間的差異、隔膜已經開始出現,若不及時力挽狂瀾,則有持續下滑之可能。德國哲學家費希特就認為:“國家首要的、最初的、并且是真正自然的邊界毫無疑問是他們的內在邊界。那些講相同語言的人們天生就有無形的巨大吸引力,他們相互聚集起來……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體?!雹貴ichte,Johann Gottlieb.Address to the German Nation.R.F.Jones&G.H.Turnbull Ctrans(trans.),George A.Kelly(ed.).New York:Harper Torch books,1968,pp.190,191.轉引自,田鵬著:《集體認同視角下的歐盟語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學出社2015 年版,第29頁。費希特認為:“普魯士人與其他德意志的分離是人為的,是基于一些任意的、由偶然機遇造成的安排;德意志人與其他歐洲民族的分離則是基于天然的東西。使德意志人與其他歐洲民族分離的是共同的語言和共同的民族特點,這些共同的東西把德意志人相互統一起來?!眳⒁奫德]費希特著:《對德意志民族的演講》,梁志學、沈真、李理譯,商務印書館2010 年版,中文版序言第6 頁。必須從“國家統一、民族復興”的歷史高度來看待和重視這一問題,既要看到歷史發展的大勢,也不能忽略那些可逆轉歷史的小事。

第二,主導“文化認同”先行“文化統一”。文化交流與社會融合的前提之一,就是海峽兩岸社會尚存的“文化認同”?!拔幕J同”從本質上來看,是海峽兩岸社會對中華五千年文明歷史所形成的基本價值觀的認同,這些價值觀深入到個人、家庭、宗族、朝廷、天下、國家、自然、天道、生死、輪回、報應等多重方面。直言之,“文化”的內涵與外延有多廣,“文化認同”的內涵與外延就有多廣。而兩岸社會中各自對“傳統文化價值”的拋棄與否定有多劇烈,那么,對應的“文化認同”就會被侵蝕,就會疏離的有多遠。因此,海峽兩岸文化的共同性、同一性,不應僅僅被看作是共同祖先留下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而應當被看作是一項需持續維護、經營的事業,而加倍珍惜和努力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未來的國家統一不僅是形式上的統一,更重要的是海峽兩岸同胞的心靈契合。顯見,這里的“心靈契合”與“文化認同”實為因果,即“文化認同”為因,“心靈契合”為果。

第三,文字統一是國家統一的必須步驟。語言文字的規范、統一,是現代民族、政治國家的重要特征。語言對于民族形成的作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語言的身份標志作用,也就是特定的民族使用特定的語言;二是語言的溝通和交流作用,即交流和溝通有助于一個民族形成共同的歷史和記憶,強化民族認同?!雹谔稆i著:《集體認同視角下的歐盟語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30~31 頁。囿于地域山川的阻隔,迄今我國各地語音語調差異頗大,但在語言文字書寫規范方面,早就認識到了“書同文”的重要性。其中尤其以秦代之“書同文”,“罷其不與秦文合者”為典型,“秦小篆”的出現不僅結束了戰國時期“文字異形”的紛亂局面,更有助于統一國家的文化交流與歸納;在維護秦王朝統治方面的功績更自不待言。自此以后,漢代許慎《說文解字》、蔡邕《熹平石經》、唐代張參《五經文字》、唐玄度《九經字樣》、顏元孫《干祿字書》,清代的《康熙字典》等,對漢字都具有程度不等的整理功能。③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 頁。

新中國建立后,以簡化字為代表的文字改革,是對漢字的一次重要的規范、統一過程。2001 年《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頒布,更是從法制化的角度開啟了中華語言(漢語言)文字發展新的歷史篇章。Cooper在其著作《語言規劃與社會變遷(1989)》中曾說:“規劃語言就是規劃社會?!雹偻踺x、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62 頁。2011 年1 月20 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劉延東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出席紀念《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10 周年座談會并講話時就指出:“推廣和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維護國家主權與尊嚴、體現國家核心利益的戰略舉措,對于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傳播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國家軟實力,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蓖瑫r,“要積極推動中國語言文字和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為提升國家軟實力作貢獻?!雹趨⒁姟皠⒀訓|出席紀念《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頒布10 周年座談會”(2011 年1 月21 日),https://www.gov.cn/jrzg/2011-01/21/con tent_1789599.htm,訪問時間:2022 年4 月21 日。顯然,祖國統一是我國最重要的核心利益之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理應服務于這一核心利益要求,推動海峽兩岸文化交流與社會融合發展。

(二)合理性定位

第一,強化語言文字的通用性符合海峽兩岸民意。強化中華語言(漢語言)文字的通用性,有利于減少海峽兩岸相互理解、溝通交流,有助于減少誤解對立,與海峽兩岸同胞主流民意相一致。目前,海峽兩岸現實社會政治制度有所不同,但在語言文字交流融合領域,問題的難度就會太過艱難。實現祖國統一,可采用“一國兩制”的方案,但在語言文字交流融通方面,則大可不必強調“兩制”;反而要推進“一制”,即中華語言(漢語言)文字使用規范的“融合統一”。

第二,推進語言文字通用性符合數字時代與信息化社會經濟發展方向。漢字信息化使漢字標準由文化規范成為工業標準,由為人服務的柔性規范成為為機器服務的剛性標準。③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0 頁。大力推進海峽兩岸語言文字的通用性,不僅有利于提升海峽兩岸人民群眾的文化交流水平。更能大大提升中華語言(漢語言)在國際政治、經濟經貿、社會文化方面的使用范圍和可接受程度,提高中華民族對世界文明的貢獻度。同時,使用通用、規范的中華語言(漢語言)文字,會大大提升海峽兩岸個人、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提升國家民族軟實力。

第三,法制化(修法)是保障中華語言(漢語言)文字通用性的技術手段。通過修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可以將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性研究及成果固定在法律規范之中,實現于海峽兩岸具體交流的每一細節過程,不僅能極大地展示大陸對臺文化的包容與理解,更能形成語言文字上的牢固聯系,成為日后應對海峽兩岸關系不確定因素,尤其是反制臺當局“去中國化”的舉措??梢灶A見,通過修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進兩岸語言文字的通用化、一體化進程,勢必會引起島內一些人的反彈,但其反對成本與理由,很難說服島內民眾,甚至引起島內民眾反感。

在語言學界,這一語言文字的法制化過程被稱為“語言規劃”或“語言政策”。通常情形下,“語言規劃”或“語言政策”被看作是同義詞,甚至可以合并為一個術語:“語言政策與規劃”(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LPP)。但也有觀點認為“語言規劃”是所有有意識地影響語言變體的結構和功能的活動;而“語言政策”是由政府主導的語言規劃。又比如卡爾韋認為,“語言政策”是指關于語言和社會生活之間關系的一系列有意識的選擇;對某種語言政策的實施,也就是付諸行動,則是“語言規劃”。④[法]路易-讓·卡爾韋著:《社會語言學》,曹德明譯,商務印書館2001 年版,第114 頁。

本文選擇法律標準作為區分二者的標準:即這里所謂的“語言政策”一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并且可以根據法律淵源的差異進行層級劃分;其次,本文所謂“語言規劃”則是一種技術型規范,因其最終表現形式的不同,一部分可以列入“語言政策”的范圍,而未經法律程序進入法律規范體系的部分,僅應看作是一種觀點宣示,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國家語言工作委員會近年來出版的相關白皮書、藍皮書、綠皮書、黃皮書等。

二、中華語言(漢語言)文字法律制度體系比較

(一)祖國大陸的語言文字法律制度體系

早在1956 年2 月6 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普通話。①《指示》中正式確定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同年2 月10 日,中央推廣普通話工作委員會在北京成立。2000 年10 月31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自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于語言文字的專門法律,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確立了“政府主導、語委統籌、部門支持、社會參與”的體制機制,不斷提高語言文字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就立法層級而言,除了國家法律外,還包括有地方性法律、行政規章等,內容涉及語言文字規范標準、教育、金融、市場廣告、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信息化建設以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等。包括但不限于:2001 年8 月27 日,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印發《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言文字規范(標準)管理辦法》;②該辦法于2015 年3 月、2018 年10 月先后修訂。2010 年5 月,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發布《關于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見》;2014年3 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語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見》;2020 年9 月14 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等。(限于篇幅不再展開)

(二)臺灣地區語言文字制度規則體系

目前島內有關語言文字方面效力最高地方性法律是2018 年12 月25 日制定,2019 年1 月9 日頒布的所謂“‘國家’語言發展法”(最后生效日期為2022 年8 月1 日);以及2019 年7 月9 日發布的所謂“‘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其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該“法”第1 條規定“為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畤摇Z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贝送?,該“法”第4 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贝吮硎雠c本文所主張的增強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性的觀點并不矛盾,臺當局亦無據此指責強化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性的理由。

第二,該“法”明確了臺灣地區語言文字管理機制。該“法”第2 條明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行政院’協調之?!备鶕^“‘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第二條③我國臺灣地區所謂“‘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第2 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規劃與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政策、統整與協調各法令所定“國家”語言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推動經“政府”認定且未于相關法令保障之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與復振事項。二、教育主管機關:學齡前兒童“國家”語言教育相關事務、各級學?!皣摇闭Z言教育、教材、師資培育、通譯課程、書寫系統、未于相關法令規定或保障之“國家”語言能力認證之規劃、推動、監督事項。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造收托未滿二歲兒童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托育環境、保障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使用“國家”語言參與社會之權益。四、‘內政’主管機關:地名管理、戶籍姓名之登記、更改及回復等涉及“國家”語言之相關事項。五、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國家”語言相關之廣播、電視、通訊傳播之監督事項。六、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觀光景點、街道名稱以“國家”語言播音、標示相關事項。七、科技主管機關:各“國家”語言之科技應用與研發之規劃、推動、監督事項。非屬前項“國家”語言相關事務,應依業務性質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不能依業務性質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定之。對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主要包括:教育主管機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內政”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科技主管機關等。

第三,該“法”第7 條明確了“政府”的特別保障措施,包括:“一、建置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二、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發展。三、強化公共服務資源及營造友善使用環境。四、推廣大眾傳播事業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五、其他促進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發展事項?!蓖瑫r,第8 條規定:“‘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醒搿康氖聵I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之‘國家’語言書寫系統?!鄙鲜黾夹g性規范或可成為探索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性路徑的技術接口。

(三)其他漢語地區

國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于一國兩制政策和歷史習慣,兩地官方仍分別使用英文、葡文和傳統漢字(“繁體字”)為正式文字語言。今后,隨著與大陸經貿往來的加強,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語言文字的交融統一趨勢更加明顯。

在海外,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韓國等國也在不同程度地使用漢字。其中,新加坡、馬來西亞的華文(華語)學術界在1970 年代后開始統一使用簡體中文,繁體字在大眾媒體中仍普遍存在,逐漸形成了簡繁中文并用的語言文字現象。此外,日本、韓國也在文化、教育領域使用漢字

就目前海峽兩岸,以及海外漢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來看,雖然各自有所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制度障礙與文化對立,以至于本文所主張的語言文字融合通用措施無法實施。不過,隨著島內去“中國化”文化政策的一步步逼近,這一機會時間窗口何時會被關閉?或者還能存續多久?則存有極大之不確定性。事不宜遲,須盡速推進。

三、警惕:幾個基本問題的把握

(一)理論邊界:不宜將兩岸語言文字通用化上升為人權、語言權問題

國際上,有關特定區域(國家、民族地方以及國家聯盟等)的語言文字統一、通用問題常常被歸納、定位為民族問題、人權問題或者語言權問題。例如,賴特認為“……;還可以研究語言如何為霸權服務,如何控制并維持疆界;還可以洞察語言邊界的滲透性如何得以控制,交往和融合如何獲得允許或遭到阻止,以及語言如何在維護本社團的界限和優勢中發揮關鍵性的作用;當然還可以研究某個在關鍵領域被剝奪了語言權的社團是否也被剝奪了基本的人權?!雹賉英]蘇·賴特著:《語言政策與語言規劃——從民族主義到全球化》,陳新仁譯,商務印書館2012 版,第13 頁。

在本文看來,推進海峽兩岸語言文字的統一、通用,不宜上升為上述民族問題、人權問題或者所謂“語言權”問題,理由不僅是上述問題往往是一柄雙刃劍;更重要的是,或許這些問題在本文語境下根本就是一個偽命題,必須提前注射預防針。

以語言權為例,所謂“語言權”通常是指人們運用自己選擇的語言表達思想,理解和被理解的權利。但又可以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類型:廣義的“語言權”的定義與各國憲法、各地基本法上的“言論自由”“民族平等”等憲法性權利概念密切相連,可以看作是某類憲法權利;而狹義的“語言權”則是指人們依照本國語言文字法律,運用法定標準語言的權利。并不涉及憲法層面的“言論自由”“民族平等”“少數民族語言保護”等問題;從而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相對純粹的技術性規范。雖然本文主張,不宜將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統一問題上升為某種權利理論;但,假如必須刨根問底的話,進行定位的話,本文也只是主張僅在狹義的概念下來使用“語言權”這一術語。

(二)如何看待漢字簡化成果?

在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統一進程中,在大陸一側尤其要理順、回應“如何看待漢字簡化成果?”問題。

第一,漢字簡化的進程。近現代我國的漢字簡化其實是清朝末年以來、包括民國時期的語言文字運動的繼續,其中也受到東鄰日本簡化漢字的影響。①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9 頁。1911 年,清朝學部中央教育會議議決的《統一國語辦法案》,是中國近代史上政府通過的第一個語言規劃文件,標志著中國語言政策由隱性向顯性的轉變。②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1 頁。1935 年8 月21 日,國民政府教育部公布《第一批簡體字表》,收簡體字324 個,這是20 世紀20-30 年代民國政府頒布的第一個漢字簡化方案,開啟了漢字簡化的先河。1956 年1 月28 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3 次會議通過《漢字簡化方案》及《關于公布〈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③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 頁。1964 年5 月,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編印《簡化字總表》,共簡化漢字2238 個。1986 年10 月《簡化字總表》重新發布,代表著現行漢字使用的基本規范。④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91 頁。

漢字簡化的成果源于清末,成于當今,不獨是中國大陸主導的文化成果。那種將“1935 年以來的漢字簡化成果”,歸結為“在中國大陸不把繁體字作為國家通用文字?!雹萃踺x、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7 頁。的觀點不僅有失偏頗,也不利于海峽兩岸語言文字的統一、通用,更易導致某種“泛政治化”誤解?;蛟S同一文字的“繁簡”分離,繁體字與簡化字互補使用,⑥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0 頁。才是更為客觀、準確的表述。

第二,漢字簡化的法律本質。漢字簡化之表現形式為“簡化漢字”的發布與使用。眾所周知,在語言文字使用過程中簡化字、縮略語的出現,不是漢語所獨有之現象。在世界各地,通過學術機構、文化交流機構甚至商業機構推出簡化字、縮略語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勝枚舉。由此可見,簡化字、縮略語的出現,是語言文字自身的發展規律使然,具有客觀性。同時,通過政府語言文字標準管理機構,規范語言文字使用標準,符合公共利益,亦為政府職責之必須,具有必要性。

簡言之,就漢字簡化的法律本質而言,這是一項由政府主導的文字整理與規范化、標準化工作,具有公法屬性,系前述“語言權”的客體之一。⑦關于語言權的討論,實際上是一個更為寬泛的話題??梢詮恼Z言權主體、客體以及內容等多角度展開,本文暫不討論此話題。

(三)所謂“雙語問題”與“語言競爭”

推行海峽兩岸語言文字通用化措施,是否會導致“兩岸三地”的“雙語問題”或者“語言競爭”問題?

通常所謂“雙語競爭”問題,是指一國國內實行兩種或者多種官方語言時,存在的語言推廣、使用中存在的沖突現象。例如比利時、愛爾蘭、塞浦路斯、盧森堡、芬蘭、瑞士等國家。⑧European Commission,Key Dataon Teaching Languages at School in Europe.EURYDICE 2008:19.轉引自,田鵬著:《集體認同視角下的歐盟語言政策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17 頁。在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無論是漢語口語與文字的使用不存在“雙語”現象,因此本質上不存在所謂“雙語問題”。

但就“語言競爭”⑨所謂“語言競爭”實際上是指在語言的演變過程中,由于在語音、語法、詞匯、語義等方面的差異,而導致語言使用者作出不同使用選擇的一種語言現象。導致語言競爭的因素很多,既包括人群、地理等自然因素,也包括歷史傳統、社會經濟、對外交流等人文因素。而言,由于兩岸三地漢語使用習慣的細微差異,在一些方面的確存在“語言競爭”現象。同時,也存在一方習慣用語融入另一方習慣用語的現象。例如,大陸地區開始使用“考量”“檢視”等詞匯,而在語音語調上則有“港臺腔”的流行等。需要注意的是“語言競爭”既是一種文化現象,但也包含政治因素;既有競爭的一面,也是文化融合的過程。

(四)警惕:文化分離主義的傾向

唯值特別注意的是臺灣地區2019 年1 月9 日頒布的所謂“‘國家’語言發展法”中存在“有毒/有獨”條款:該“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逼渲袑λ^“國家語言”的定義特指臺灣地區,具有明顯的臺灣地域特性,強調了臺灣地區使用的所謂“國家語言”與所謂“固有族群”的關聯性,以圖阻止乃至區隔本省與外省身份,強調其所謂“國家語言”與普通話,甚至漢語的根本不同。為此,必須明確反對之。并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重新定義、解釋“國語”的應有之義和范圍界定。明確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一個中國”概念來界定所謂“國語”。(此點參見下文“四、(二)關于第二條國家通用語言的簡稱”。)

四、修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具體建議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0 年10 月31 日通過,自20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該法共四章,28 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四章:附則。為提升海峽兩岸語言文字的通用性、統一性,建議對該法中以下內容做出修訂、補充或者完善。

(一)關于第一條立法目的補充

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 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敝薪ㄗh增加“提升海峽兩岸文化融合與交流,”字樣。

修改為:第1 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提升海峽兩岸文化融合與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關于第二條國家通用語言的簡稱

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2 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币话阏J為,所謂“規范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由國家發布、在通用領域使用的現代標準漢字。①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90 頁。應當認識到,規范漢字是在幾千年漢字積累與整理的基礎上,經過近百年來的整理逐步形成的,體現了對漢字系統的不斷優化。②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91 頁。這一演變過程,反映出一個國家背景下語言文字通用、統一的歷史過程。因此,建議在該條中增加“簡稱‘國語’”字樣。

修改為:第2 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簡稱“國語”,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以凸顯“國語”之應有含義,并以此糾正、統合臺灣地區所謂“國語”表述中暗含的文化臺獨傾向。

(三)明確簡化字與繁體字同為“規范漢字”

第一,明確規范漢字的內涵?,F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2 條、第3 條、第4 條、第9 條、第10條、第13 條、第20 條中共有9 處出現“規范漢字”,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并未明確何為“規范漢字”,而是將本應由法律規定的“規范漢字”交由法律效力層級相對較低的漢字標準規范等技術規則去作出規定。然茲事體大,須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

第二,正視繁簡漢字的同一性。繁體字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在歷史文化的傳承、境外華人社區的交往、書法藝術的弘揚、文字學研究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①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8 頁。在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中,已經形成了相對規范的書寫習慣和標準,這一點不應否認和忽視。但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7 條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7 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一)文物古跡;(二)姓氏中的異體字;(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中是將繁體字與異體字等同,作為特例使用;這一認識或者定性,存在偏差。首先,但繁體字與異體字存在本質不同,繁體字中同樣存在同字異體的現象。其次,繁體字也不是地方語言文字,即所謂方言;同樣,繁體字也不是少數民族語言,不同于島內原住民語言。再次,繁體字不僅在臺灣地區使用,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使用,應當明確其規范漢字的合法地位。且與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5 條③《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5 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定精神相符,而該法第17 條中將繁體字與規范漢字予以對立的做法,實屬自相矛盾、有害無益。

建議一:刪除第17 條中的“繁體字”字樣;

建議二: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2 條中新增“規范漢字包括簡化字、繁體字,國家鼓勵使用簡化字,保護以繁體字為載體的民族文化遺產?!北硎?,作為第二款出現。

第2 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簡稱“國語”,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規范漢字包括簡化字、繁體字,國家鼓勵使用簡化字,保護以繁體字為載體的民族文化遺產。

(四)放寬地方方言的合法使用范圍

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2 條、第13 條等條款,均明確須以普通話作為基本語音標準并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在此前提下,可適當放寬粵語、閩南語、臺灣島內方言的使用范圍,在體現漢語語言、語音客觀多樣性的同時,也有助于拉近臺灣同胞與大陸的親和力??稍诘?6 條第一款中補充相關字樣。

“第16 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地方等方言:”

這一做法,已有類似成例。比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召開期間,會使用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彝文、壯文等七種少數民族文字;國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等,也都會翻譯為這七種文字。④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 年版,第94~95 頁。

(五)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7 條第(六)項的理解與適用

本文認為,在不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進行大修的情況下,亦可根據該法第17 條第(六)項“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边@一授權性規定,放松對保留、使用繁體字的限制。

但異體字不在放寬之列,從長遠來看,誠如前文所言,應將“繁體字”與“異體字”分開兩條,分別予以規定。

五、提升語言文字通用性的其他措施

(一)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跟進修訂

修訂現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提升語言文字的通用性,不僅符合語言學發展規律也具有便利、低調的特點,更易為社會各界,乃至國際接受。此外,在修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同時,亦須對與國家通用語言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同步修訂,例如《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教師法》《廣告法》等。

(二)理順教育政策與語言文字政策關系

一國的教育政策與語言文字政策既有共同之處,也有差別所在。不僅我國如此,其他國家也存在類似問題。例如,《澳大利亞國家語言政策》中使用了寬泛的社會、文化和經濟術語,但是各州和各領地則把它當作教育政策加以執行。①王蓮著:《澳大利亞國家語言政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9.11(Kindle p.891-906).Kindle 版本。本文的觀點是,教育政策與語言政策存在本質不同,就二者的優先次序來看,語言政策法規優先于教育政策法規,教育政策法規應體現、貫徹語言政策法規。目前,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更多地委身于教育部的制度設計,值得推敲、檢討。

(三)借鑒國際語言文字規范標準

在數字時代,文字的信息化要求在語言文字標準必須在不同的國度和地區間進行協商協作,還要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例如近些年來海外關于“華語問題”“華語標準”的討論,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ISO10646,CJK 統一漢字編碼字符集的工作,就是中國(大陸、臺灣)、日本、韓國共同努力的結果,是漢字標準國際化的具體體現。②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5(Kindle p.2033-2038).Kindle版本。這不僅是出于海峽兩岸商貿文化交流便利性的考慮,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實現海峽兩岸以漢語為載體的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的規范性、標準性和通用性。

(四)建立中華語言(漢語)文字通用數據庫

須建立包括日、韓、新、馬以及“海峽兩岸三地”在內的中華語言(漢語)文字通用數據庫,及時跟蹤語言文字發展變化,通過定期出版各地中華語言(漢語)用語差異,減少語言文字用語表述與理解分歧,擴大互聯網中華語言(漢語)文字輸入法技術交流等渠道,避免出現“一個國家兩種文字”現象的發生,無論是從信息傳遞的角度看,還是從文化交流的角度看,都應當相互溝通,縮小差異,特別是不要人為擴大相互之間的差異。③王輝、周玉忠主編:《語言規劃與語言政策:理論與國別研究(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5 (Kindle p.2033-2038).Kindle版本。避免出現“簡體中文圈”與“繁體中文圈”的文化撕裂。

六、結語

在新形勢下,通過修訂《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符合中華文化歷史背景,與現行國家語言政策與立法宗旨并行不悖;就操作性而言,修法簡便易行,對海峽兩岸社會影響與沖擊較??;就未來法律的實施效果來看,預計不僅便利兩岸交流,更易促進兩岸民眾“心靈契合”,建議一試。讓我們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為祖國統一而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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