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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法律問題研究

2023-02-08 16:19韓利琳楊熹通
沿海企業與科技 2023年6期
關鍵詞:合規環境企業

韓利琳,楊熹通

西北政法大學 經濟法學院,陜西 西安 710122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在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然而,企業的環境利用活動有時會引起生態環境損害問題,進而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威脅。相較于個人環境違法行為,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有著規?;?、復雜化的特點,由此引發的環境問題也更難治理。良好健康的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以“健康中國”與“美麗中國”建設目標指引社會經濟綠色、安全發展成為我國發展的重要趨勢。為提高公民健康水平,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提出,須加強影響健康的環境問題治理,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1]。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我們要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保?]由此,企業實現自身發展須符合國家發展戰略中的環境與健康保護目標,積極采取措施以防范環境健康風險、治理生態環境問題。企業環境健康合規是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避免企業活動侵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預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重要舉措。因此治理環境健康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企業的環境健康合規義務。通過構建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體系,促使企業積極履行環境健康法律義務,以防止公眾健康損害事件的發生,進而避免因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導致企業遭受重大損失。

一、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理論依據與現實基礎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模式轉型、法治環境建設水平逐步提升,生態文明時代下的環境法律制度變得愈發嚴格,環境立法為企業設定的環境法律義務也不斷增多。企業作為環境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主體,應當依照環境健康合規體系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一)以“利益相關者理論”和“外部性理論”作為環境健康合規的理論基礎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本質上是各利益相關方締結的契約,利益相關者包括客戶、供應商、所有者、管理者、員工和社區居民,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向企業提出的要求也必然是多樣化的[3]。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被企業活動影響的人群都屬于利益相關者的范疇。應將國家政策、行政管理、社區利益以及環境保護等因素納入企業經營活動,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決策緊密聯系起來,以形成一種全新的公司治理模式,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企業發展除股東投入資金外,政府投入的公共服務資本以及社區供應的營商環境,都是企業發展所需的基礎條件。企業發展不僅要考慮股東利益最大化,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還應受到企業關注,尤其是作為人的生存發展所需的身心健康利益。因此,企業經營決策要公平地對待利益相關者,并與各利益相關者保持長期合作[4]。不同利益相關者有著差異化的利益訴求,股東重視企業產生的經濟效益,消費者關注企業提供的產品質量安全,而社區居民更為注重企業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是污染物排放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企業需要兼顧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這些不同的利益需求,從而達到多方共贏。只有獲得社會的認可與支持,才更有利于企業順利實施生產建設。忽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缺乏與相關者協商交流,將會使得一些環境開發項目難以得到當地居民支持,也不利于企業長期利益的實現。企業履行環境健康保護義務,開展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直接目的便是遵守法律法規,以免承擔環境違法責任。而保障公眾健康是落實各項環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標,即環境法律的中心是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企業積極履行環境健康合規義務,有利于有效保障公眾健康。清潔、安全的環境,是每個人生存發展的前提條件,由良好環境產生的環境健康利益對于公眾來說至關重要。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要求,企業必須審慎考慮自身行為對環境的影響,通過環境健康合規防止環境健康損害事件的發生。

所謂“外部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帶來的非市場性的影響[5]。主體行為對社會其他成員造成的積極影響被稱作“正外部性”,產生的消極影響則是“負外部性”。解決外部性的途徑一種是對邊際私人收益小于邊際社會收益的部門實行獎勵和津貼,對負外部性行為則應進行懲罰;另一種是將外部性問題轉化為產權問題,通過市場交易形式進行談判協商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在分析環境問題的起因時,一般認為外部性是導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根源[6]。企業排放污染物作為一種典型的負外部性行為,一旦將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治理成本無償轉移給社會承擔,不僅會損害環境公共利益,而且使得社會公眾健康利益遭受損失。這就要求通過建立環境健康法律制度,督促企業承擔環境健康責任,通過企業合規措施解決環境負外部性問題。傳統觀點將生態環境視為無償使用的公共產品,催生了市場主體在追求經濟利益過程中的“搭便車”現象,由此陷入生態環境損害的“公地悲劇”困境。消除外部不經濟行為的負面影響,使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讓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經濟主體負擔其產生的外部費用,即貫徹“污染者付費”的理念。我國環境法確立的損害擔責原則,要求任何主體都應當為自己的環境侵害行為負責,也是企業承擔環境健康合規義務的依據。另外,企業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開發利用環境資源,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常會伴隨著環境健康風險。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理念的要求,企業產生的環境負外部性會對公眾健康造成威脅,因此企業擁有環境排污權的同時,亦承擔環境健康風險管控的義務。企業環境健康合規,是解決環境負外部性問題、平衡主體間權利義務的有效途徑。

(二)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現實基礎分析

1.環境健康風險時代下企業合規需求提升

“風險”可以被定義為系統地處理現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險和不安全感的方式[7],環境健康風險隨著工業化、全球化以及科技化進程加快而加劇。相較于過去,在現代社會中由生態環境問題引發的公眾健康損害事件呈現出規?;l展趨勢,環境健康損害的成因更加復雜,各種潛在的環境健康風險也更難以預防。因此,利用生態環境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直接掌控著各種環境危害物質、污染處置設施,企業采取環境治理措施對公共環境健康安全與社會秩序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企業作為環境治理的重要主體,必須擔負起有效防范環境健康風險、減少生態環境損害的法律責任?,F代社會中許多環境健康風險仍然未被科學實驗確證其危險程度,具有明顯的科學不確定性??茖W不確定性與風險潛在性相融合,從而削弱了人們敏銳辨識環境健康風險的能力[8],這種不確定的環境健康風險轉化為現實危害后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更為嚴重,甚至是不可逆的。危險化學物品的使用、研究開發生物技術以及利用新能源,伴隨著相當程度的環境健康風險,從而引發了人們對自身健康的擔憂。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健康需求,政府機構應考慮對環境健康風險進行規制。企業為了避免承擔環境健康法律責任,緩和與社區居民的緊張關系,也須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管理措施防止環境健康損害事件發生。

傳統環境治理模式是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事后懲罰,由受害人訴諸法律途徑救濟其環境健康權益。僅通過“事后救濟”途徑不能完全防止環境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污染物質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具有一定的潛伏性,在病變發生之前,該污染源或有毒物質已經對人體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9]。隨著全球環境運動的興起以及環境法治的不斷完善,各國開始注重運用法律機制提前介入環境健康風險的生成過程,將預防和減輕環境健康風險作為環境行政規制的主要目標。各國通過采取預防性措施,防范可能發生的環境損害逐漸成為趨勢。我國環境保護法確立了“預防為主”的原則,并建立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預防環境健康風險越來越受到環境立法的重視。企業環境健康合規是履行環境健康風險預防義務的重要一環,實行合規管理措施使得企業識別與控制環境健康風險成為可能。通過構建企業內部的合規管理體系,發揮企業在風險防范前端的重要作用,能夠及時發現并應對生產經營中產生的環境健康風險。由此,如何有效建立環境健康合規機制,已成為新時代防范化解重大環境風險的重要命題。

2.環境健康義務規范擴展下企業合規風險增加

對清潔、安全的生態環境與生活環境的追求,要求企業擺脫過往高污染、高能耗的粗放式發展模式。經濟社會的綠色發展必然推動法治建設朝向生態文明法治邁進,用嚴格的制度措施保護生態環境逐漸成為大勢所趨。環境與健康保護法律制度對企業的剛性約束正逐漸增強。在環境立法活動中,環境法律對企業主體施加的法律義務越來越多,企業違反環境法律制度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越來越重。在環境刑事立法方面,以實現對社會風險防控的主要目標,追求刑法的干預功能,在法律規范上主要體現為刑罰處罰的早期介入[10]。2011 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進行了修改,構成本罪不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只要實施了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便會觸犯本罪[11]。2021 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環境罪的量刑幅度,即造成多人重傷、嚴重疾病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2]。環境刑法的風險預防傾向,增加了排污企業的觸刑風險。企業以及相關負責人一旦遭受刑事處罰,將嚴重影響到企業未來的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企業環境健康合規機制審慎對待重大環境開發利用行為,降低承擔環境刑事責任的風險。在環境行政法律方面,環境法律為企業設置大量的義務性制度,并且加大了對企業環境違法的處罰力度。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 條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年度報告排污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并進行土壤污染監測;第45 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13]。環境法律義務的增多,意味著企業須投入更多的資源建設企業環境健康合規體系,采取措施履行法定義務。為了提高環境違法成本,威懾環境違法行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與行政拘留的環境重罰手段。新法實施一年來,依法采用行政拘留手段打擊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成效顯著[14]。2020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確立“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應保護生態環境。在侵權責任編規定了侵權人應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及損失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還須承擔懲罰性賠償[15]。該項規定對嚴重的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進行完全威懾[16],因此,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須更加注意環境保護義務的履行。

在環境法治實踐中,嚴格實施環境法律制度,企業履行環境健康保護義務的壓力逐漸加大,因違規產生的成本使得許多企業難以承受。例如,四川遂寧A 環保公司長期租借B生物科技公司土地,用于非法傾倒、填埋污泥和危險廢物。后該環保公司與生物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罰金200萬元;案件中的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 年至6 年3 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 萬至50 萬元不等[17]。在環境犯罪中實行“雙罰制”,極大地提升了刑事法律對企業負責人員的威懾力。在環境行政執法實踐中,對行政罰款手段的大量運用,無疑讓違法企業承受了更多的經濟負擔。甘肅武威某單位污水處理廠由于超標排污,且于行政機關復查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因而受到按日連續處罰,共計罰款635.36 萬元[18]。隨著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逐步推進,由檢察機關、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與賠償責任,較好地保護了環境公共利益,使得公眾環境健康權益免受侵害。例如,201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因傾倒廢酸污染行為,常隆農化等6公司被判決承擔修復環境污染費用1.6億元[19]。綜上所述,通過構建企業環境健康合規機制,確保企業內部人員切實履行環境健康法律義務,能夠降低企業發生環境健康違規風險。企業只有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主動承擔環境健康責任,才能更好改善企業自我形象、提高市場競爭力,而這對企業長期發展也更為有利。

二、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立法分析與法治化困境

(一)企業環境健康合規主要立法梳理

涉及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立法規定,從法律形式來看主要包括環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環境標準。從部門法領域來看,包括環境刑事法律、環境行政法律、環境民事法律。首先,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首要義務,在于遵守環境刑事法律規定、預防企業環境刑事違法。環境刑事立法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通過遏制環境犯罪,以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社會公眾健康?!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 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第339 條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20]。企業嚴重污染環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將面臨高額的刑事罰金,且企業負責人員將會承擔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罰。避免產生重大環境健康風險,是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重要要求。其次,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主要義務,大多來源于環境行政法律設定各項管理性制度措施。企業通過落實環境行政法律中的環境保護義務,以控制各種危害健康的污染物質產生,進而保護人體健康。有關環境污染的立法規定是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義務的主要依據,這些義務包括:污染達標排放、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境信息公開、環境污染治理等。主要的法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45 條規定了企業的污染防治義務,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21]?!吨腥A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8 條要求鋼鐵、建材等企業應嚴格控制粉塵與氣態污染物的排放[22]。企業應當遵守環境法律中有關環境健康風險管控的環境法律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 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23]。國務院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5 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24]。企業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制度,體現了“環境健康風險預防”理念,是防止環境健康損害發生的重點措施,也是企業環境健康合規須著重關注的。國務院制定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排污單位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其中第17 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5]。環境標準是進行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的技術依據,是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企業開展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重要依據,必須嚴格遵守。例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這些排放標準是判定企業合法與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通過遵守排污管理制度和排污標準,能促使企業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減輕對公眾健康的不利影響。最后,企業應遵守環境民事法律,以避免承擔民事責任、防止環境侵權對人體健康的損害。

(二)傳統行政管制模式下企業合規建設困境

環境立法為企業設定越來越多的強制性義務,環境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對企業實行監管、采取強制措施威懾其履行環境健康保護義務。因環境健康違規而承擔環境健康責任,使企業面臨強大的外部約束力。通過設計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發揮環境法律責任的懲罰性功能,提升企業的違法成本,是遏制環境健康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但機械性地運用強制性規制措施,也容易陷入“執法僵化”的困境。特別是對于罰款措施的過度依賴,不利于生態環境的有效恢復,也容易使企業承受過多的經濟負擔。在行政機關強調加大對環境健康違法行為懲戒力度的嚴格執法背景下,地方環境“運動式”執法逐漸興起。這有可能對行政相對人造成過于嚴苛的環境規制[26]。在高壓的執法環境下,不利于企業與政府部門、社會公眾進行有效合作,進而有效治理環境健康問題。從環境保護實踐來看,重罰思路還未取得預期的環境保護效果,在理論上也缺乏邏輯基礎并且背離法律責任發展的主流導向[27]。實施行政強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環境行政管理成本,也不利于提高環境行政執法的效率。

采取強制性管制措施、懲罰違法行為人,并不是法律實施的最終目的,只要能夠矯正失衡的利益關系、恢復被損害的環境公共利益,懲罰手段就不一定非得強制運用,懲罰措施也并非解決環境健康問題的唯一手段。環境立法設立的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公眾健康的立法目的,通過環境行政監督執法得到一定實現,特別是近年來不斷優化執法手段、加大嚴格執法力度以落實法律設定的環境保護義務。但在環境保護實踐中,環境執法產生的實際效應與預設立法目標是有所差別的。執行環境法律規范通常會逐漸偏離立法者的預期,從而導致法律實施的結果與立法目的不一致的現象[28]。在社會經濟市場化背景下,作為經營主體的企業狀況千差萬別,產生的環境健康風險也不盡相同。傳統“命令—控制式”的環境管制模式不能有效應對多樣的環境健康問題,也不能有效發揮應有的執法功能。威懾型環境法治具有代價高、沖突性強的弊端,現代環境治理越來越重視通過合作來實現環境善治[29]。因此,必須對以強制性行政管制威懾企業“機械守法”的一些情況進行反思,促使企業主動積極實施合規措施。

(三)激勵手段的缺乏致使企業合規動力不足

環境法律為企業設定諸多環境健康義務的同時,卻較少考慮通過守法激勵措施,促使企業積極有效地履行法律義務。雖然社會發展給企業附加了保護環境、維護公共利益等社會責任,但這仍然不會改變企業以“經濟利益最大化”作為主要目標。各項法律法規給企業設置的環境與健康保護義務,迫使企業經營決策者必須投入資源管理企業環境健康風險,防止環境健康損害問題產生。但通過建立環境健康合規體系防范環境健康風險所花費的成本,必然會對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影響,且企業為維護生產經營安全、保障職工權益等事項也會產生大量成本。企業對自身經濟效益與優先事項安排進行考量后,環境健康風險管理未必能得到充分重視,因此,建立環境健康合規體系缺乏內在動力。從我國環境法治實踐來看,行政激勵措施未得到充分運用,對環境行政獎勵的條件、等級、資金保障、評獎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操作性欠缺[30]。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律和清潔生產促進法律都以專章規定激勵措施,但法律規定較為籠統且未被作為強制性的制度措施實行,導致通過激勵手段鼓勵相關主體保護環境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指出:“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企業自治良性互動?!保?1]我國環境治理工作側重于發揮行政部門的主導作用,但企業作為環境危害源頭治理的根本主體,能夠發揮控制環境危害發生的直接作用。因此,在“美麗中國”與“健康中國”建設時代背景下,如何激發企業自覺履行環境健康保護義務,將環境健康合規管理要求落實到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中,是企業環境治理制度化、規范化面臨的重要議題。只有將環境健康合規要求內化為企業的發展動力,讓企業合規產生多方利益,才能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欠缺環境健康風險交流機制有礙合規功能發揮

“風險交流”一般被視為正確傳遞負面信息的交流,具有實現預防原則之規制方法的地位[32]。在現代風險社會里,由企業開發利用環境資源引起的環境風險,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一定威脅。作為企業周邊的社區居民則是環境風險的直接承受者,其身心健康易受企業開發活動的不利影響。如果企業僅僅追求自身財產權益的實現,忽視履行自身的環境健康保護義務,社會公眾的環境健康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無法有效行使對環境開發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則會造成企業與社會公眾之間權利義務不對等,因而產生環境不正義問題。環境正義理念要求環境風險在各主體之間進行公平合理分配,并且關注弱勢群體的環境健康權益保護。受環境健康風險影響的公眾與環境健康管理主體交流溝通不足,也是環境污染事件頻繁發生的重要原因。需堅持擴大公民參與,推動參與式治理[33]。企業作為生產經營者是擁有環境信息的直接主體,政府部門基于行政管理權也掌握著大量環境信息,但社會公眾掌握的環境信息則較少。風險交流機制的缺失會阻礙公眾對環境健康風險的理性識別,不利于企業以及管理部門開展環境合作并作出科學的環境決策。企業建立合規體系、實施環境健康合規管理措施,其直接影響的主體是社會公眾,關乎社會公眾環境健康權益的保障。環境健康合規措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有效實施還離不開當地公眾的大力支持。企業考慮到影響人體健康的環境信息公布,導致周圍地區公眾反對項目建設以及對企業市場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但企業可通過實施對環境友好的生產建設行為,樹立“綠色企業”形象獲取社會公眾信任,從而在經濟競爭中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捌髽I環境健康”合規的一個重要方面遵守環境信息公開及公眾參與相關的法律,通過風險信息交流、協商合作的柔性方式,能夠彌補強制性規制措施的不足,取得較好的環境治理效果。企業在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過程中忽視運用風險交流機制,不僅會導致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目標難以達成,而且會使得企業與社會公眾間的關系變得緊張,最終影響到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因此,實現企業環境健康合規建設,并非企業一方之事務,而是政府機構、社會公眾所共同關切的。只有各方主體共同參與環境健康問題治理,推動企業環境健康合規建設,才能實現多方共贏。

三、我國企業的環境健康合規優化路徑

廣義上的企業合規是指:“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遵守企業倫理和內部規章以及社會規范、誠信和道德行為準則等?!保?4]企業環境健康合規是企業依照環境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經營、防范環境健康風險的一種自我管理方式,成為公司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建立契合企業發展的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體系。確保企業實現經濟發展的同時,保護生態環境,避免發生環境健康合規風險,減少對社會公眾的健康損害。實現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動企業實現對環境健康違法犯罪的主動預防,以及將合規守法企業與違法員工的行為進行責任分割,從而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一)準確定位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目標

首先,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首要功效是主動預防企業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生。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環境健康風險,雖然無法完全避免,但仍能夠采取事先預防措施,降低環境違法風險以及對公眾健康的負面影響?,F代環境行政管制主要發展目標從事后懲罰違法行為與救濟損害,轉向為對環境風險預防與管控,以預防性的管理制度作為環境法制的主要內容。刑事制度更加注重發揮刑罰對環境犯罪行為的積極預防,而不僅是單純追求事后懲戒。通過預防性制度措施加強企業遵守法律規范、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在生態文明法治建設過程中得到國家社會極大的重視。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與風險刑法理念、預防性環境行政規制的內在要求是一致的。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核心內容在于,強調對環境法律的嚴格遵守,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貫徹“風險預防”理念,引導企業各部門、人員積極保護環境,以花費較小的事前風險管控代價而避免事后更大的企業損失發生。在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體系的構建上,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重點是與預防性環境法律制度對接,關注預防性環境健康法律義務。因此,企業制定的環境健康合規管理規章是圍繞預防企業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通過內部管理程序發現造成企業環境違法犯罪的原因和缺陷,及時優化企業的內部治理和控制,從源頭上消除企業環境違法犯罪的誘因[35]。適應現代風險社會的企業,必然采取內部管理措施積極應對環境健康風險,環境健康合規作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一部分,能夠發揮及時識別、控制風險的功能,是外部強制措施難以替代的。因此,應當對企業實施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進行引導、鼓勵,以較小的行政規制代價推動企業自身去積極發現、制止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是必須運用強制性手段威脅企業以達到環境健康保護的目的。

其次,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重要舉措是劃分企業責任與員工責任。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規?;谋尘跋?,由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生產主體引起的環境健康損害逐漸成為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在環境違法犯罪活動中,如果企業員工得到了企業授權并且以企業名義實施、為企業謀取非法利益,由此產生的環境健康責任就應當由企業承擔。如果員工實施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并非在企業意志支配下進行,也未經過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就應由員工個人承擔。企業各部門、管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都被企業賦予了一定權限,以代表企業開展業務活動。在企業行為與員工個人行為混同的情形下,由員工實施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而企業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風險逐漸提高。關鍵在于企業應證明員工實施該行為與企業意志、為企業牟利無關,以避免企業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在加拿大、瑞士立法實踐中均將企業內部構建、實施了旨在預防企業犯罪的有效的合規計劃作為免除企業刑事責任的法定抗辯事由[36]。企業通過實施合規監管計劃并有效預防違法犯罪,以達到責任免除目的。企業以環境健康合規管理規定明確員工職責范圍,建立有效運轉的合規管理內部控制程序,以證明企業是積極主動預防、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不存在對員工管理上的過錯。在開展合規計劃的企業中,合規是分析單位政策、文化等進而確定單位是否具有犯罪意志的根據[37]。此外,發揮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環境治理功效,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與激勵措施是難以實行的。將企業合規與政府監管、公眾參與相結合,不僅有利于促成環境問題共治格局,而且有助于提升企業風險防范能力與企業市場競爭力。

(二)明晰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主要內容

企業建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體系須立足于企業性質與規模、生產經營范圍,企業長期發展的需要,科學合理地設計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內容。首要任務便是確立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組織機構。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機構是組織開展企業合規工作、防范化解合規風險的人事基礎和組織保障。環境健康合規的組織架構及職權設置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息息相關,應按照企業實際需求進行構建。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設置的合規管理機構在組織規模、人員配置職能權限上都有所區別,設立的合規管理機構也不盡相同。過于簡易的合規管理機構缺乏權威性,難以有效保障合規工作順利開展,造成環境健康風險增加。因此,設置環境健康合規管理機構應堅持適當性原則,保證合規管理權威高效。對于公司治理體系較為完善的大型公司來說,合規組織一般包括董事會下設的合規管理委員會、首席合規官、企業合規部門、企業下屬部門或分支機構[38]。而中小型企業可以考慮設置合規管理小組、合規管理專員,或采取部門合并的模式設立合規管理與法律事務部,保證靈活開展企業合規工作、降低環境健康風險的同時,減輕企業經濟負擔。設立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機構還須保障其獨立行使合規管理職權,不受其他業務部門不當干涉。業務部門為便利開展業務活動,有時會對合規部門進行不當干涉,這也是產生合規風險的重要原因所在。應將合規部門置于獨立地位,直接向企業決策層(董事會)負責,及時有效地將合規風險傳達給企業管理高層,從而有效發揮合規管理的管控作用。保證合規管理部門獨立行使職權,應在合規部門配備具有環境科學知識與環境法律技能的專職負責人員,并給予充足的經費支持。

企業實施環境健康合規通常需經過一系列管理程序,包括環境健康合規風險識別、風險分析與評估、風險應對處理。環境健康合規風險識別,通常需要對可能發生的環境健康合規風險進行及時精準、科學縝密的發現和認識。以環境刑事法律、行政法律以及民事法律作為辨識依據,辨認企業內部行為是否符合環境法律規定的義務規范、是否遵守行政管制措施與環境標準,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滿足各項環境與健康法律制度的要求。合規風險識別要求全面梳理、描述產生合規風險的違法行為,避免遺漏風險而使企業遭受損失。企業環境健康合規風險分析與評估要求掌握環境健康風險性質,對合規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程度及影響,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考慮,評估發生合規風險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39]47。運用量化的評價指標對環境健康合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進行分析,同時須評估風險后果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程度。例如,在企業項目建設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評估對生態環境、周邊居民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質是否符合排污標準、污染防治規定,評估環境污染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風險影響程度評估內容包含對企業的經濟利益影響與非經濟利益影響,考慮各項損失的大小、影響范圍以及持續時間、社會反響等[39]46。進行合規風險評估通常需要對企業內部各部門人員、可能受影響的周邊公眾進行調查、訪問,以幫助合規管理部門判斷風險,形成風險評估報告交由企業決策管理層以作出相關風險應對措施。環境健康合規風險應對處理,主要指根據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制定并實施具體的風險應對措施。當合規風險發生可能性較大時,管理者應決定停止引起風險的企業活動,采取措施消除“風險源”的影響。對于可能觸犯刑法、污染重點保護區域、對周邊居民健康影響較大的風險行為,應謹慎對待處理。同時須注重對企業合同的合規管理,分析企業的交易行為,從實現企業商業目標且控制風險的角度選擇最合適的方案[40]。

2018 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強調,中央企業應加強對環境保護領域的合規管理,加強合規管理保障。包括加強合規考核評價,強化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等內容[41]。有效開展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企業合規體系運行的配套保障措施。對企業管理者及各部門員工的環境健康合規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作為對其獎懲的重要依據。加強對企業合規管理人員的環境科學技術與環境法律業務能力培訓,以提升隊伍專業化水平。以信息化手段建設企業合規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優化合規管理流程、實現環境健康合規風險實時監控、數據收集。同時,應加強在企業中宣傳依法依規辦事原則,營造起企業全體員工與管理者合規的文化氛圍。

(三)健全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法律責任承擔制度

建設“美麗中國”與“健康中國”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的工作,強調企業履行環境健康保護義務、運用公權力手段強制執行環境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并不能滿足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環境問題有效治理的需要。懲戒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作為實現法治目標的兩種手段,如“鳥之兩翼、車之雙輪”,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一方。政府管理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逐步演變,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從單純的制約手段轉變為制約與激勵兼顧,行政管理也從純粹的命令服從模式發展成為強制性與非強制性措施并重的多元化局面。在傳統單方性、命令性、強制性的行政管理中融入協商合作、指導獎勵的柔性執法手段,以促成現代環境健康問題多元共治,激發社會主體的治理潛力,彌補環境行政規制的不足。激勵機制強調從事前謀劃的視角設計法律制度,使法律規范由側重于約束消極行為發展到重在激發積極行為[42]。促使企業自發積極地去遵守環境健康法律,能夠讓環境改善、公眾健康保護的目標更容易實現。通過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在實現經濟效益時關切環境公共利益,能夠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公眾健康有效保障。對積極履行環境健康合規義務的企業進行引導和鼓勵,并作為市場主體的效仿典范,為企業合規管理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因此,強化環境法治的激勵功能,發揮環境激勵措施在保護公眾健康中的積極作用,為現代環境治理開辟新道路。

在具體的環境健康合規激勵措施設計上,應以環境改善與健康風險防范為導向,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最大限度激勵企業主體實施合規管理,提高企業合規所產生的收益。在環境刑事合規領域,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印發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提出:“將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涉案企業合規計劃、定期書面報告等合規材料,作為提出量刑建議或者檢察建議、檢察意見的重要參考?!保?3]對于滿足合規條件的企業,檢察機關在考察后根據情況可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不起訴的決定。通過確立合規緩刑以及合規減刑假釋制度,督促企業進行合規整改,徹底剔除其經營和管理結構中的違法犯罪隱患[44]。針對環境健康損害的高風險性及后果嚴重性,以刑事合規激勵措施,能夠較好地推動企業預防風險發生、消除環境健康損害的影響。在環境行政合規監管方面,環境行政機關承諾作出從寬處理,促使違法企業放棄對抗沖突,積極配合行政機關并主動采取補救修復措施,為合規整改創造較好的前提條件[45]。2023年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43條規定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46]。在企業涉嫌環境違法時,如其建立了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體系,并積極進行合規整改,環境行政部門可將此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的從輕情節予以考量。綜合運用罰款減免、緩繳措施,以激勵企業主動消除違法影響,同時避免企業遭受過重處罰。在企業合規的獎勵措施方面,可以考慮由生態環境部門出臺統一、詳盡的生態環境獎勵辦法,在環境保護獎勵的條件、標準、程序、監督管理等方面實現全國統一[47]。特別是針對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或改進生產經營設施的,則政府部門可按照一定比例標準,對該企業進行物質獎勵或稅收優惠。

(四)完善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風險預防制度

對環境健康風險進行交流溝通,是各主體間交換有關環境健康風險性質、影響程度及相關信息和觀點的過程。通過風險交流程序傳達環境健康信息,表達各方意見,以便于后續開展風險應對措施。針對同一環境健康風險,不同的主體對于風險的認識可能存在差別,運用風險交流機制促進主體之間交換意見,能夠確保社會公眾有效參與涉及環境健康保護的決策,從而有利于個體健康保護。有效的風險溝通對成功的風險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48]。我國環境保護法確立了公眾參與的法律原則,并由生態環境部頒布《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以保障社會公眾知曉環境信息、參與并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的權利。同時將公眾參與原則貫徹到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防治等環境法律制度的實施過程。因此,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將是環境治理現代化,環境法治建設發展的重要趨勢。風險交流涉及公眾對環境健康風險的認知與對風險決策的可接受度,關涉包括公眾在內的多方互動,具備公共性、外部性、參與性[49]。建立有效的風險交流渠道正是為預防、化解環境健康風險糾紛,推動各主體對風險達成共識,以避免引發環境健康風險的群體性事件。

實現環境健康風險有效交流,一方面須保證環境健康風險信息有效傳遞、社會公眾方便獲取。另一方面,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企業應充分尊重公眾意見的表達,并對其積極反饋。企業應嚴格按照環境法律法規要求,對企業環境健康信息進行公示。提高環境健康信息的內容質量、改善信息的表達方式,使公眾更易于理解,且方便獲取環境健康信息。為防止環境健康信息傳遞不準確,可建立企業環境健康信息管理平臺,通過環境健康風險預警系統及時發布企業環境健康風險信息。獲取環境信息作為公眾參與的必要前提,需要環境法律制度細化企業環境健康信息提供義務,強化企業主體環境健康信息的強制公開責任。企業可以考慮在環境健康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專門的信息人員,與環境行政部門做好環境健康風險交流對接工作,同時面向社會公眾做好環境風險的解釋、宣傳、意見反饋等溝通工作[50]。社會公眾受到環境健康風險的直接影響較大,理應有權利參與環境開發建設項目的決定、運行環節,其意見須受到審慎對待。針對公眾意見較大的企業建設項目,可以采取調查公眾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再次公開征求公眾意見[51]。企業通過主動向社會公眾提供環境健康信息,邀請當地社區居民參與監督企業項目開發、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環節,不僅能激勵企業主動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而且是企業樹立“綠色、友好”市場形象的重要途徑。只有追求多方協商合作的環境治理模式,才能有效化解環境糾紛,降低環境健康危害。

結語

環境健康合規作為企業環境治理與環境違法預防的重要制度工具,為企業內部管理環境健康風險建立了一整套風險防控規則體系。在環境健康風險時代推進企業環境健康合規體系構建并且予以完善,應當明確環境健康合規管理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礎上設計企業環境健康風險管控流程,并配套相應的合規保障措施。充分發揮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的作用,需要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治理,綜合運用多種環境治理手段,為企業環境健康合規營造良好的合規環境。因此,需要積極采取外部激勵措施推動企業充分實施環境健康合規管理,引導企業建立溝通有效的風險交流機制,以實現規制企業違法和預防環境健康風險的重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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