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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多維困境及推進策略

2023-02-16 01:41夏建民
國際貿易 2023年1期
關鍵詞:稅收數字經濟

夏建民 呂 琪

一、引 言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高速發展與廣泛應用,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浪潮逐漸高漲?!度驍底纸洕灼咔闆_擊下的復蘇新曙光》中基于數據可得性測算了47個國家2020年的數字經濟增加值,其中包括20個發達國家和27個發展中國家,報告顯示,2020年這47個國家的數字經濟規??偤统^32萬億美元,同比上年增長3.0%(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然而,就數字經濟本身而言,其所具備的業務模糊性、高復雜性、交易隱蔽性等特征為國際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和挑戰。同時,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價值創造方式從傳統產品、服務變為數據和用戶,一定程度上倒逼國際稅收治理體系向完善協同方向加速推進(朱惠涵等,2021)。為此,OECD、歐盟、G20等國際組織多次發布稅收協定、稅收報告等政策文件,對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展開實踐探索。例如,G20委托OECD設計“雙支柱”解決方案,英國、印度、土耳其、巴西等部分國家單獨開征數字稅(賈開和俞晗之,2021)。但由于各國政府立場與訴求存在差異,國際上不僅未形成統一的數字經濟稅收治理秩序,還因政治、經濟資源不同,陷入數字經濟稅收治理無序競爭的內卷化泥沼。在此形勢下,大量國際政治經濟資源被浪費,數字經濟稅收利益遭到無謂損失。新時期,要想切實推進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工作,亟待全球各國共同施行去內卷化措施,打破惡性循環。

現階段,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的認知已形成初步共識,認為去內卷化是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的根本路徑(賈獎等,2020;毛恩榮和周志波,2021;霍軍,2021)。但實際而言,去內卷化目前僅有概念和宏觀思路,并未形成統一的實操方法,具體去內卷化工作開展難度仍然較大。而中國作為全球第二大數字經濟體,應抓住機遇積極推進國際稅收治理規則與體系建設,充分體現大國擔當。這不僅是推進國內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而且是中國引領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秩序革新的應有之義?;诖?,本文試圖厘清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革新的核心邏輯,深度解析當前階段去內卷化主要困境,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去內卷化的具體路徑,重點指出各路徑中的中國策略,以期助力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秩序持續優化。

二、從內卷化到去內卷化: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的革新

(一)內卷化的形成及其局限性

學術界有關內卷化的研究始于20世紀初。美國人類學家戈登·威澤指出,當某種模式達到一定“上限”,會產生“內生性”壓力,繼而逐漸加劇內部復雜化程度,這一現象即為內卷化(毛恩榮等,2021)。隨后,社會歷史學家黃宗智指出,內卷化是在有限土地上投入大量勞動力,但卻始終沒有促進發展的情況。自此,有關內卷化的相關研究逐漸成為國內政治學、經濟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分析內部矛盾的熱點話題。2020年,內卷化一詞被《語言文字周報》納入“年度十大流行語”,成為全網熱議焦點,其含義也拓寬為因某個領域內過度競爭導致的個體“收益努力比”下降現象。由上述闡釋不難理解,內卷化是某種制度在演化過程中受限于一定條件未實現增長,反而因此出現發展停滯、退化的現象。

從國際稅收治理看,數字經濟這一新興生產力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生產關系結構,使得國際稅收治理規則與秩序被逐漸打破。在此階段,諸多跨境貿易實體憑借數字經濟模式突破傳統實體經濟束縛,顯著增強既有利益配置能力。這不僅對各國稅務部門稅收征管能力提出挑戰,更為支撐各國稅收征管的國際稅收治理體系帶來沖擊,引致內卷化問題加?。ㄅ砻魦傻?,2021)。一是數字經濟價值“游離”??v觀國際數字經濟稅收治理實際,雖方法存異但目標卻始終一致,即確保本國可以享有數字經濟發展紅利。然而就現實情況而言,這塊“蛋糕”所帶來的價值多傾向于企業主體而非國家本身,這也導致經濟價值“游離”現象出現,并成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的內卷化表現之一。二是國際稅收治理體系受損。數字經濟發展所孕育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跨國互聯網公司轉移利潤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渠道,但也使得稅基侵蝕現象日益嚴重。英國企業納稅認證組織Fair Tax Mark發布報告稱,2010—2019年間,Facebook、微軟、亞馬遜、奈飛、蘋果以及谷歌六大數字企業巨頭的納稅撥備金與實際支付稅金差額多達1002億美元。數字跨國企業繞開國際稅收體系的稅基侵蝕行為,無疑沖擊了既有國際稅收治理秩序。三是數字稅權競爭博弈。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的打破與重構,使得傳統國際稅收規則有效性與合法性瀕臨危機的同時,也對傳統稅收框架下的既得利益者造成沖擊(朱偉東和王婷,2019)。在此情形下,為保證本國數字經濟稅收紅利,各國均出臺有關數字稅征管的政策法規,由此引發各國因數字稅權競爭博弈導致的內卷化。

(二)去內卷化的內涵及其適用性

從已知去內卷化文獻中探究可知,去內卷化是基于內卷化問題、局限層面衍生出的變革理路,更是闡述“反內卷”指向的重要方式(高琳和田發,2021;黃宗智,2021;卜文虎,2018;陳明君,2019)。第一,內卷化是在某種制度演化過程中,因所受環境快速變化而導致的無效量變狀態。去內卷化則需要在這一過程中找到針對性解決無效量變狀態的方法,并成功匹配該階段發展過程中的物事邏輯,最終使其發生質變,進而躍升至下一階段。第二,內卷化意味著在某種制度演化過程中,因發展速度受到影響,進而抑制其突破固有框架的可能。去內卷化則需要抑制這種盲目無序發展的持續性推進過程,并及早通過內外部條件變革,止頓無休止的內耗。第三,在特定條件下,內卷化會帶給行動者或關系主體反思或自?。n霖和鄧汝宇,2021)。也就是說,當內卷化出現時,去內卷化的時機已然來臨。因此,如何以去內卷化動力褪去國際稅收治理工作藩籬,成為助推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體系高質量發展的重中之重。

結合前述內卷化相關理論及對去內卷化內涵的分析,本文認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的去內卷化是減少數字稅權競爭、集聚數字經濟價值、彌合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的一種治理方式。其關鍵在于填補由無序競爭引發的秩序空白,減少由秩序空白引發的內卷化競爭,重塑由內卷化競爭引發的治理秩序(見圖1)。進一步而言,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適用性在于:其一,通過共識性、統一性治理框架,減少各國單邊主義行為以及無序性稅收競爭引發的矛盾沖突;其二,減少因國際沖突而引發的資源爭端以及為制定統一框架而大量投入的精神與物質成果,精簡冗長的談判過程;其三,促進數字跨國企業合規有序發展、提高政府稅收效益,使二者形成數字經濟時代下的穩定稅收體系。

圖1 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邏輯框架

(三)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運行機制

想要從根源上消除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內卷化弊病,首先需要明晰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運行機制。結合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內涵及適用性,從核心、保障與重要參與主體三方面出發,具體梳理其運行機制,為后續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工作實際開展提供指導。

1.以弱化協調統一目標框架作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核心

長期以來,國際稅收治理的目標均是實現各國稅收政策的協調統一。但就現實而言,各國稅收主權利益上的訴求差異及各國稅收政策區別,導致國際社會數字經濟稅收治理問題的去內卷化改革動力不足。且隨著數字經濟時代來臨,舊的目標框架尚未確立而新形態的治理難題突然來臨,致使稅收治理壓力陡增(何楊和王路,2021)。從數字經濟視域審視,要想加速推進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需將協調統一目標弱化,進而通過制定目標框架來率先達成各國治理共識,然后在階段性演進過程中逐漸開展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談判,最終實現各國利益訴求的相對一致。這一做法,主要考慮到當前萬億美元數字經濟規模的國家多是發達國家,其利益訴求是在保障本國利益的同時,盡可能攫取市場國利益。而發展中國家和其他發達國家的核心訴求是通過達成目標框架,在數字經濟發展機遇下“分一杯羹”的同時,合法保護本國稅收利益不受侵犯。

2.以多元主體征稅模式作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保障

對數字經濟而言,虛擬跨境經營載體、無實體資產束縛以及數據和用戶深度參與是其重要特性(白彥鋒等,2021)。在此特征影響下,國際稅收治理很難對數字經濟的價值創造進行清楚判斷。也就是說,政府無法基于既有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相關條款來對數字跨國企業進行征繳。倘若某一國家行使單邊權利,即出臺非公認、非慣例、非共識性數字稅收政策、制度及條例,那么數字跨國企業能夠輕易利用數字經濟特性來予以反制。例如,法國于2019年7月擬對外征收3%的數字服務稅,此舉一經公布,便在國際引起“軒然大波”。大型數字跨國企業亞馬遜甚至在當月20日宣布提高其在法國業務的傭金比例,以將這項稅收負擔轉移至法國消費者及商戶??梢哉f,數字經濟下的國際稅收治理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財稅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可視之為利益博弈的工具。此形勢下,如果各國仍舊沿用既有國際稅收征稅模式或執行單邊稅收規則,不但需要放棄對國際稅收治理的多邊共識追求,而且需要面臨數字跨國企業轉移稅負行為對本國商家消費者的傷害。面對此種威脅,各國急需構建以多元主體為主導的征稅模式,強化對數字經濟國際稅收的統一治理。

3.以發展中國家作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重要參與主體

現行國際稅收治理體系主導者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利益集團,其在規則制定、話語權方面占據絕對優勢,發展中國家只能加入既有國際稅收治理體系(郝東杰和陳雙專,2020)。而隨著發達國家總體實力下滑與新興經濟體、發展中國家國際影響力日益增加,國際形勢已然發生深刻變化。在此背景下,發展中國家不僅能夠積極爭取數字經濟視域下國際稅收治理的話語權,更能夠促進達成國際統一性稅收治理框架共識性合作。在數字經濟視域下,發展中國家數字經濟規模已不容忽視?!度驍底纸洕灼咔闆_擊下的復蘇新曙光》中顯示,2020年27個發展中國家的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在測算的47個國家中占比超過1/4,顯現出發展中國家在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未來需將發展中國家作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重要參與主體。

三、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存在的多維困境

在全球數字經濟陷入稅收治理無序競爭的內卷化泥沼背景下,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成為各國關注的重點。分析可知,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穩步有序開展離不開運行機制的支撐。然而,現階段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尚處于初級階段,仍面臨治理目標、治理主體、治理行為三方困境,制約去內卷化運行機制高效運作。

(一)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目標不一致不量化

學界對于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最終目的有著不同觀點,包括實現稅收公平(廖體忠,2017)、滿足國家利益(曹明星和杜建偉,2019)、彌補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治理矛盾(張巍和郭墨,2021)??傮w而言,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目標是解決國際稅收問題,實現國際稅收公平,這是一個遞進過程。但由于目標不量化不一致,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仍難實現。

1.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目標不一致

前已述及,當主權國家試圖繞開國際稅收治理體系開征單邊數字稅時,看似被征收數字稅跨國企業將受到損害,但事實上受損更為嚴重的是本國消費者及與該數字跨國企業合作的本國商戶。從其目的審視,在經濟全球化的當下,實現國際稅收公平仍有兩重困境:一是主權國家為分數字經濟“蛋糕”而枉顧國際稅收治理體系開征單邊數字稅;二是數字跨國公司為逃避數字稅征收而借助自身經濟體量優勢及“不可替代性”將自身稅負轉移至市場國。這些現象已經超過一個國家主體所能實行的傳統國際稅收治理邊界。在數字經濟視域下,盡管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發生改變,但實現稅收公平與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目的依舊恒定。也就是說,由于各主體間稅收目標不一致,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公平短期內難以真正實現。

2.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目標不量化

國際稅收治理問題的本質是現有國際稅收制度和目標不確定、不量化,難以對數字經濟稅務進行有效征訂,由此引發全球負稅、稅收侵蝕問題。以國際電商巨頭沃爾瑪為例,沃爾瑪在15個避稅國家中開設78個分公司,然后堂而皇之地將大部分國際主營業務(包括超市)中產生的利潤轉移至避稅國家,實現避稅目的。據英國研究機構Tax Justice Network的調查統計,這些“避稅天堂”的存在讓世界各國政府損失了至少2000億美元的稅收收入。從結果導向來看,其明顯鉆了既有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的漏洞,并加劇了對市場國的稅收侵蝕。

(二)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主體作用發揮不穩定不顯著

立足國際法視角審視,既有國際稅收治理主體主要可分為民族國家、國際組織以及爭取獨立的民族三類。然而,隨著數字經濟帶來的結構變革,越來越多學者將跨國公司納入國際法主體(劉建徽和周志波,2020)。梳理發現,當前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各主體作用發揮不穩定不顯著,延緩了去內卷化進程。

1.國家層面:單邊主義取向嚴重

單邊主義多是大國為了自身利益而枉顧國際性、地區性利益的“自我”取向。映照在國際稅收治理問題上,主要是指各國爭奪數字經濟稅收紅利的競爭以及化解競爭所進行的無必要多方博弈。盡管此過程中,各國基于某種原因而產生妥協行為,但始終都會因國家利益而走向單邊主義稅收治理。從多國單方面推出數字稅這一舉動即可證明,在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體系未定之際,單邊主義取向仍是各國保障自身稅權利益、用以爭奪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規則主導權的主要手段。

2.國際組織層面:“有而無用”問題存在

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為處理國際關系事務或實現共同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共識性條約所建立的常設性機構。從法律意義上講,作為國際私法主體,國際組織的權利與行為能力受到基本法律文件的嚴格限制,沒有強制執行某項決議的執行力,多是作為舉辦國際會議、協調國家事務的“實權組織”。受權能所限,面對各國采取的單邊主義政策以及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國際組織均試圖形成一套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體系,以解決國際稅收治理難題。但此種努力,在經過漫長的利益博弈后,并未形成一致性共識,反而營造出物質資源與精神資源投入的內卷化困頓。

3.跨國公司層面:“利益侵蝕”現象凸顯

前文論及,數字經濟具備虛擬跨境經營載體、無實體資產束縛以及數據和用戶深度參與三個特點。在數字經濟視域下,跨國企業憑借此特點,不斷通過資金優勢吸引消費者入駐平臺。入駐平臺的消費者體量越大,其為跨國企業創造的財富就越多。但是這些財富很難用傳統國際稅收手段進行稅收征管。這就意味著,借助數字化手段逃避各國稅收制度與政策的方式,會不斷侵蝕市場國政府稅基和財政利益,加大稅收治理難度。

(三)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行為不統一不合規

行為困境是指在實現目標過程中,各主體所采取行為難以落地的現象。依照前述主體劃分層次,發現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在國家層面、國際組織層面以及跨國公司層面均存在行為不統一不合規問題,制約去內卷化目標的實現。

1.國家單獨制定治理政策的行為局限

這一局限主要體現在國際稅收治理政策的制定局限。為了避免數字經濟稅收對既有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的沖擊,實現各國合作共贏,各國紛紛加緊研討應對之策,期冀制定與形成一套滿足各國稅收利益,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的統一性框架(趙麗和顧小妍,2021)。事實上,這一方面是數字經濟發達國家想要在保證本國利益的同時,選擇性通過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共識條約,加大對市場國數字經濟稅收利益攫取的行為;另一方面是數字經濟落后國家想要以共識性條款約束數字經濟發達國家,以共享數字經濟稅收紅利的行為。二者間存在天然矛盾??傮w而言,各國政府均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試圖在制定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政策過程中謀取數字經濟稅收紅利主導權。這種行為使得政策制定存在局限,難以有效推進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整體發展。

2.國際組織多邊競爭的行為局限

國際組織層面的多邊競合行為局限主要與各國數字稅收利益高度相關,多是因大國博弈引致。在大國博弈下,國際組織G20、OECD、IMF等試圖將自身國際稅收治理理念推向全球,進而重塑被數字經濟沖擊的國際稅收秩序。以OECD為例,自OECD發布《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報告》以來,歷經十余次國際談判,最終于2020年10月達成“雙支柱”的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方案(支柱一和支柱二藍圖報告)。但由于新冠疫情影響及美國政府強烈要求,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方案《關于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雙支柱”方案的聲明》延期發布一年,至2021年10月才達成涉及136個包容性框架成員轄區的共識。由此看來,正是因為各國數字稅收利益的博弈,致使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方案歷經6年才初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國際稅收治理框架。

3.跨國公司“鉆空取巧”的行為局限

一方面,數字跨國公司與市場國稅收監管之間的博弈。在數字跨國公司借助技術優勢與規模經濟效應實現資本擴張的同時,資本也會推動數字跨國公司利用此優勢,進一步擴大市場“壟斷”,最終導致該公司在市場國出現稅基侵蝕、經濟“綁架”等行為。另一方面,數字跨國公司與傳統經濟實體間的博弈。在數字經濟當中,由于目前尚無統一的國際稅收治理體系,數字經濟公司往往打著“自由經濟”口號,利用消費者需求彈性擴大自身影響力,逐漸形成壟斷。以廣告業務為例,在數字經濟時代,該項營收主要被Google、百度等大型數字經濟公司攫取,這顯著侵蝕了傳統報刊紙媒在廣告業務領域的市場份額。數字經濟企業的這種“鉆空取巧”不合規行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難度。

四、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推進策略

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涉及內容極為廣泛,既需要明晰的系統性戰略、統一的領導與協調機制,也需要有國際權威組織出臺的具體治理措施,確保各國各項稅收工作方向明確統一。在此基礎上,還需要集各國政府、社會組織、企業等參與主體合力,明確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的實現路徑,最終形成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并引領未來國際稅收治理體系的發展格局。在此過程中,中國作為僅次于美國的數字經濟大國,站在國際稅收治理體系重構的“交叉路口”,有必要走出既符合國家利益又不違背國際多邊合作共識的中國之路,積極助力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實現。

(一)以目標協同為原則,構建共識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征管秩序

要想切實推進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就需要世界各國以目標協同為原則,即以去內卷化為目標,構建共識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征管體系。在此過程中,無論是發達經濟體還是發展中經濟體,均需要發揮自身智慧和優勢,不斷量化和統一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目標。當下,中國數字治理成為國際制度性開放與高質量發展的前沿地帶,已形成初步治理思路。因此,需主動推廣自身數字稅收治理經驗,促進共識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征管秩序構建。

一方面,中國可主動向全球推廣數字稅收治理思路,在避免西方國家形成除中國外的規則制定權,防范“稅收治理規則脫鉤”的同時,協助明確國際數字稅收治理的總體目標。一要將適當平衡數字經濟產業發展與個人利益保護作為目標,協助厘清數字稅收治理開放與安全界限,以有限度的開放來保證國家數字經濟稅收治理安全,合理協調國家數字經濟競爭力與數據主權;二要將兼顧產業利益和國家數據安全利益的平衡作為目標,構建國際組織、各國政府、跨國企業通力合作的稅收征管方式,且充分發揮各主體職責與優勢,協調好稅收治理主體間的公平關系。另一方面,中國可順應當下形勢,依托國內大市場與自身治理經驗,主動參與并引領多邊數字稅收治理目標量化工作。具體而言,中國可先在數字經濟發展優勢領域探索適合全球的稅收治理量化規則,而后將此規則推廣于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中,以“中式模板”助力多邊數字稅收治理目標逐步量化。也可在與“一帶一路”、WTO、RCEP國家的數字經濟貿易合作中,積極發出“中國聲音”、給出“中國提案”,不斷優化協定中數字經濟貿易有關稅收細則條款內容,給出公平和利益兼顧的數字經濟稅收治理量化標準,以此引導或參與多邊數字貿易規則談判和修訂。

(二)以主體聚力為基礎,共建開放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聯盟

隨著數字市場規模的持續擴大,跨境數據全球化、自由化流動已成為必然,且長期來看,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共同治理已成為各國的重要合作方向。因此,新時期國際權威組織、數字經濟發展大國與跨國公司需聯合各方,以主體聚力為基礎,共建開放化數字經濟國際稅收組織聯盟,共同推進去內卷化工作開展。具體而言,各主體應積極推進更高水平的開放,在促進跨境數據流動、加速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發展的同時,為良好聯盟關系建立提供保障。在此過程中,中國作為除美國之外最大且發展最快的數字經濟大國,需發揮自身大國力量與大國責任,匯聚各主體力量,加速開放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組織聯盟建立。

第一,加快推進國家在數字領域更高水平的開放。一方面,中國可借助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實施的“東風”,持續性優化國內數字經濟市場準入機制,同時梯度取消外資股比限制,為境外數字經濟流入本國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可試點性開放國外數字公司在國內的注冊、運行等服務,推動國內外形成雙向互聯互通的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加緊推進數字經濟國際稅收組織聯盟合作。第二,不斷擴大國際組織的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權能。中國政府應立足“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牽頭提議賦予國際組織一定程度的稅收法律實權,使國際組織在解決國際稅收治理難題時擁有一定自主執行權。在此過程中,可以“聚同化異、求同存異”為引導,主動參與完善國際組織跨境稅收治理政策法律文件,強化國際組織在數字經濟稅收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國際稅收組織聯盟的治理能力。第三,著力建設統一的跨境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合作模式。中國需聯合國際組織與政府部門,共同協商制定并完善跨境數字稅收有關征管合作框架,如數字經濟稅收協定管理工作指引意見、數字經濟涉稅治理方案等。同時,可不斷優化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征管的工作流程、業務標準及系統操作等內容,避免侵蝕政府稅基與財政利益,為國際稅收聯盟的跨境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工作提供指引。

(三)以行為允洽為核心,搭建適配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服務體系

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樣化的治理主體與利益方,且各主體和利益方的發展階段與訴求不同,致使去內卷化工作無法在短期內實現。因此,現階段各國開展國際稅收治理去內卷化工作的主攻方向,不應是構建高度一致的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治理體制,而是以行為允洽為核心,搭建適配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服務體系。各國、國際組織與跨國公司均需直面自身數字經濟發展現狀與實際,主動進行適配性數字經濟稅收服務設計,并積極進行相互交流、學習,共同完善適配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服務體系框架。在此方面,可立足我國數字經濟稅收治理不足,設計與各主體行為匹配的數字稅收服務,為適配性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服務體系搭建提供參考借鑒。

第一,制定普適且靈活的數字稅收治理政策。中國政府可借鑒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先進做法,同時充分重視合作國、國際組織和跨國公司等不同層次主體在數字經濟稅收征管與繳納方面的利益訴求,從普遍適用、靈活調整視角切入,全方位推進數字經濟稅收治理政策“中國方案”的完善。第二,完善公允且包容的數字稅收服務模式。中國應發揮稅務、公安、海關、銀行等多部門協同疊加優勢,形成有力的情報與證據鏈條,為各主體提供合理的數字稅收服務。在此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立足“公允且同步”原則,建立“管理有序、權責清晰、統籌協調、動態運轉”的數字稅收服務方式,逐步實現數字稅收治理由“精簡統一效能”向“優化協同高效”過渡,防止多國數字稅收利益博弈沖擊本國利益。第三,建立規范且全面的數字稅收監管機制。中國政府需調整現行國家稅務總局與地方稅務部門的監管權責邊界,設立數字經濟監管專業小組,合理劃分事權,統籌推進數字稅收集中規范化管理。同時,可進一步在內部逐步完善既有稅種監管方式,在外部積極與國際組織合作增設新型數字稅種,整體降低跨國公司“鉆孔取巧”行為的發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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