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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背景下數據產權的綜述研究

2023-02-18 08:10蘇平馬靜

蘇平 馬靜

摘 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數據產權研究的不斷深入,有關數據產權的討論莫衷一是,在這一現實背景下,亟需對近年來國內有關數據產權的研究文獻進行回顧與分析,為之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參考。運用系統性文獻綜述方法,可從三方面分別闡述數據產權的研究進展以及觀點,具體包括:首先,從數據的解讀展開,包括數據的定義與數據的分類;其次,從產權與數據產權概念深入,對產權與數據產權做概念上的界定;最后,從數據產權設立的必要性、數據產權設立的可行性、數據產權的構建方向三方面論述數據產權的構建,其中,數據產權設立的必要性從數據特性、數據內容與數據時代發展性的視角來具體描述。我國數據產權研究仍處于積極探索階段,有關數據產權概念的界定各有不同。根據數據的來源多樣性、持有者廣泛性、運用多維性等特性,數據產權應是數據控制者對數據資源集合加以自由支配并排他侵害的專有權利束,具體權能包括對數據資源集合的占有、利用、收益、處分、排他侵害;同時,考慮數據產權的實施現實性,其規則的構建需緊密結合數據的具體運用場景與未來發展趨勢,構建路徑要逐步細化,最終穩妥落實。在未來的綜合性研究基礎上,仍需要加強現實性問題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數據的產權界定研究、數據的分類保護研究、企業數據合規制度研究。

關鍵詞:數據產權;數據分類;企業數據合規;系統性文獻

中圖分類號:D91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68(2023)06-0072-08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要素,數據要素化也逐漸演變為數字經濟時代的一大顯著特征。早在2017年12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國家大數據戰略第二次集體學習時就強調:“在互聯網經濟時代,數據是新的生產要素,是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也是重要生產力,要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經濟?!?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首次明確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的重要地位,將其與土地、勞動、資本、技術并稱為五種生產要素;同時,《意見》還強調,要“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并將此作為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的重要舉措。國務院2021年12月12日印發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提出要建立健全數據產權規則,從數據的性質出發,逐步分類確權賦權。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統籌推進數據安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

可見,隨著國家對數據資源的重視,數據的產權保護問題也成為學界、實務界研究關注的熱點。有關數據產權保護的觀點與成果不斷涌現,研究內容也逐步深入,因此,為全面了解數據產權研究狀況,有必要運用系統性文獻綜述的方法,通過梳理知網數據庫和其他有關數據產權研究的文獻,進行分析總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觀點與建議,以對未來數據產權研究需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提供理論參考。

一、數據的具體解讀

(一)數據定義

隨著數字經濟發展,數據運用全面鋪開,使用范圍持續拓展,在此發展態勢之下數據概念也因使用于不同領域而有了不同解讀[1]。對數據概念進行全面有效的解讀是進一步研究數據產權的牢固基礎與支撐。對于數據定義,學界存在各種界定與理解。首先,就數據誕生領域——計算機領域而言,數據是一種描述事物的符號記錄,與語義密不可分,以二進制數值單位的客觀形式呈現[2]。其次,就數據本身考慮,遲麗華等人從客觀實體屬性的角度解釋,認為數據就是一種被記錄下來的事實[3];高陽從客觀角度考慮,也認為數據是對客觀世界的數字化記錄或描述[4]。最后,就數據現代發展趨勢而言,在202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數據是指任何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5]??梢?,數據產生之初就是作為一種工具或者介質使用,數據本身沒有過多利用價值,更多的僅是作為對事實記錄的表達。

結合數字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對數據概念的解讀有三個方面。首先,結合數據使用進行理解。有學者認為數據的本質在于呈現客觀現實,不要求數據本身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其價值應體現在對數據生產、傳播、儲存等一系列加工流程上,由此認為數據是信息的物質載體,信息就是數據所承載的內涵。其次,基于數據價值進行討論。武西鋒認為,數據是一種能夠創造經濟價值的非個人數據[6]。張秀娟認為,數據是一種以電子化形式保存的,能夠應用于生產活動并由此產生經濟價值[7]。對此,共同的認識在于,數據具有可使用的經濟價值。最后,基于數據本質進行討論。刁云蕓認為,數據是信息的比較形式,是對信息重新解釋的一種表達[8]。馮曉青認為,數字經濟時代,數據的存在形式已不僅包括傳統的電子表達形式,更多呈現的是“計算機可讀信息”的特點[9],也即數據與信息不是分裂存在與分別理解的。高陽也認為,數據是基于信息并且是對信息進行特定加工、分析后得出的,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內在聯系[4]。不可否認,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與“信息”被一起提及的場景愈來愈廣泛,關鍵在于二者具有無形性與無體性的共同特征,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可相互轉化[10]。因此,在數據運用場景與使用頻率愈發增長的背景下,數據與信息也逐漸呈現出強共生性、緊密聯系性的特質。

根據以上討論并結合實際,不難發現,數字經濟時代,無論基于何種視角來詮釋數據概念,數據與信息在根本上是無法明確區分開來的。就目前各國有關研究來看,“數據”與“信息”早已開始交互使用,并沒有絕對精確的用語使用規范,這也表明對二者必須區分表達的必要性十分?。?1-13],因為盡管二者不完全相同,但在數字經濟時代背景下有著緊密關聯。對數據和信息概念進行闡述,有利于在涉及數據相關法律問題時明確厘清二者的法律意義[14]。

(二)數據的分類

除數據內涵以外,另一重要的研究討論集中在數據分類?!兑庖姟分赋?,要推動完善使用大數據環境下的數據分級分類安全保護制度,這表明了對數據細分保護的迫切現實要求。數據在不同行業背景或運用于不同現實場景中,會有不同表述,基于此,“數據分類”已然成為數據產權保護必然討論的前置話題。

有關數據分類,學界討論熱烈。各學者嘗試從不同角度切入,對數據應按何種標準劃分各抒己見。首先,基于數據所屬的主體而分類。趙磊認為,數據可從個人信息、政府數據、企業利益、國家安全等維度考慮分類[15]。馮曉青認為,可以將數據劃分為個人數據、企業數據、政務數據三類[9];無獨有偶,劉方等人同樣將數據劃分為這三類[16]。杜振華等人認為,應當將數據分為公共數據資源、企業數據資源、個人數據資源,這樣更能有效地對相關領域的使用主體進行授權[17]。此外,從縱向維度理解,楊惟欽僅基于企業這一主體,將企業數據依據公開與否,以及數據價值是否因深度挖掘而更大,將企業數據分為公開數據和非公開數據[18]。王華等人也是以公開數據與非公開數據兩維度細究企業數據[19],聶洪濤等人進一步將企業內的數據分為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20]。其次,基于數據開發的程度而分類。嚴宇等人根據數據的特點,將其分為自有數據、用戶個人信息、用戶數字痕跡以及衍生數據四類[21];陸彩女等人將數據分為開放數據、開放科研數據以及大數據[22]。最后,基于數據發展的階段而分類。刁云蕓認為,可以將數據分為用戶信息數據、用戶發布數據、平臺自采數據以及衍生的數據信息[8];高陽認為,不論哪類主體的數據,均可分為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4]。

綜上發現,學界對數據類型劃分的視角豐富,對其討論莫衷一是。究其現狀,不可否認這一話題具有討論的必要性。正如有學者所言,對數據類型的研究使數據產權的確定更具有針對性[9]。因此,如何劃分數據類型、如何定義和明確數據的產權及其保護,是學界與實務界都亟需研究的一項重要工作[19]。

二、產權與數據產權的概念

(一)產權的概念

經濟學理論認為,產權是由社會規則約束和保障的、關于財產使用的一系列排他性權利的集合[23]。隨著數據運用范圍的持續擴張,“產權”一詞也開始在法學領域流行起來,但因領域性質的不同,法學界與經濟學界對其的認識并不相同[24]。

在經濟學領域,根據經典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產權是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占有權等一系列權利所組成的權利束集合。法學領域對產權存在兩種看法,一種將產權定義為財產權、財產所有權以及財產權利的簡稱,這種觀點將對應的客體看作一種財產,而產權是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權利;另一觀點則認為,產權不能與財產權、財產所有權畫等號,甚至關于是否應該授予主體以數據產權也存有爭議[9]。例如,有學者依據財產權賦權邏輯剖析后認為,數據本身其實并不具有權利,其賦權來源只有在使用或對其投入精力與財力,也即在數據上產生了勞動力消耗,這樣的數據才擁有相應產權。但也有學者根據數據的共享性與公開性,認為對數據賦予一定的產權是符合法律激勵機制的,能夠有效促進數據的傳播與使用。正如學者所言,現代市場經濟得以有效運行的基礎就是產權制度[25]。

(二)數據產權的概念

不可否認,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從產生到投入期間的一系列使用、運營與流通都承載了生產者或使用者的相對勞動力,因而無可厚非,此類數據的相關勞動投入者是其適格的使用權利人,應享有相應的數據權。2022年4月,國家發改委對“數據基礎制度觀點”征集意見中提出的“建議探索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推動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有序分離與流通”,能夠表明我國逐步進入了摸索建立數據產權、填補法律空白的重要階段,《意見》中提出的數據使用權、持有權等也為數據產權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思考方向。2023年1月,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表明,要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的權利分置模式,以促進數據資源的高效流通與發展,為數據要素價值的釋放提供制度保障。

查閱數據研究的有關文獻后可發現,對“數據產權”這一話題眾說紛紜。有的學者認為,數據產權是一種類似傳統產權的一種排他性權利集合[23],整體呈現的是多主體性、多層級性[2]。也有學者認為,數據產權是一種為實現數據主體權益以及調整數據利益關系而設置的法律保護機制[9]。還有學者將數據產權理解為持有和使用數據資源的權利[26]??梢?,就數據產權概念的理解,學者們各具看法。同時,就數據產權應含有的權利,也出現不少不同看法。例如,劉方等人認為,數據產權應包含數據所有權與控制權[16]。嚴宇等人提出了財產權、人格權、共有產權三種權利的數據產權設計路徑[21]。有些學者考慮為數據賦予數據使用權、控制權等[25]。還有學者提出“有限產權”的概念,即結合數據類型、使用目的、使用場景、使用時效以及經濟屬性等活動鏈來設計數據產權,這一觀點也為“數據的分類保護”研究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27]。

有些學者并不贊同對數據賦予權利。例如,馮曉青認為,若要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加入某些實體法,很可能會發生新的實體權利因“水土不服”而在法律實踐中適用困難的狀況[9]。根據以上討論不難發現,對于數據產權的概念與數據產權的內容,學界目前尚未達成共識,數據產權界定不清對數據保護及其保護類型也引起了相應的路徑選擇爭議[23]。

三、數據產權的構建

(一)設立數據產權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边@從法律層面明確地闡述了數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實踐層面,2021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新體系算力樞紐實施方案》,該文件是為表明“東數西算”工程正式啟動而印發的。所謂“東數西算”是我國數據運用的進階,具體指將東部產生的海量數據傳輸到西部進行計算、處理,這里的“數”就是指東部的數據,該工程的開展也直接印證我國迎來了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趨勢,這也是數據體量、數據全面性、數據所涉主體及其利益延展的表現[19]。當前以及未來對數據的運用需求只會持續攀升,對數據的產權設定是必然之舉。

1.基于數據特性視角

縱觀國內外,數據產業化與市場化趨勢不可阻擋,數字經濟正迅速發展起來,數據的財產性利益也隨之不斷豐富擴大,因此,在法律上承認數據的財產屬性是沒有爭議的[9]。王華等人認為,目前我國的立法實踐多以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形式對數據進行保護,對數據以財產權形式進行保護尚屬空白[19]。僅就“企業數據”而言,我國目前的立法尚未對其明確定義;從實踐中的司法案例不難發現,對所謂企業數據的保護,法官多引用商業秘密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例如,何敏等人發現,對這類數據糾紛,當前的法律適用主要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28]。

數據具有的非競爭性、排他性意味著,數據在同一時空能被不同主體同時使用,新加入的主體不會對原主體使用數據的效用造成影響[20],即數據具有主體多元性。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這樣同時使用數據的范式不僅不會帶來邊際成本的快速上升,反而有可能獲得零邊際成本,從整體上為社會帶來更大的總價值,數據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也會獲得更大的利益[17][29]。因此,鑒于數據使用主體的“隨機加入性”以及數據使用的非消耗性,數據使用率只會逐漸攀升,相應產生的風險也會逐漸增加,這導致當前的數據保護工作面臨極其復雜的現實困境,這也是數據產權目前仍被廣泛討論但始終沒有得出統一的引領性觀點的原因之一。

2.基于數據內容視角

首先,基于理論層面。因為數據承載各種不同類型的信息,龐大復雜,所以必然對數據的產權保護路徑有多種選擇方向,既可以整體考慮將其歸入既有法律體系予以保護,也可以專門的經濟法為數據構筑穩定的法律支撐[18]。就某一具體運用領域的數據來說,例如企業數據,賦予其專門的法律產權能夠幫助企業在面對侵權時快速精準地找到具體法律法規,尋求明確合理的法律救濟依據,從現實來看這能夠有效激發企業開發、使用數據的動力[27]。

其次,基于數據客體層面。支持設立數據知識產權的學者將數據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30],支持設立數據產權的學者則將數據資源作為保護客體[31]。也有學者認為應結合二者,將符合傳統意義上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相關數據納入現行知識產權體系的保護框架下,而對不受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產品或服務,可為其設置新型權利[32]。例如,2022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反法草案》)就明確將商業數據作為該專條保護的客體。

最后,基于數據權利內容層面。趙磊認為,數據不同于民法上的物,不能僅通過占有或登記就可以顯示權屬,所以套用物權制度并不能對其實現有效保護[15]。童楠楠等人認為,可以將數據作為一種新型權利客體予以考慮[23];楊翱宇支持對數據創設有限排他性的準財產權[31]。在支持對數據設立財產權保護的研究中,大多以洛克的財產權理論為支撐,其核心在于“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有些學者認為對數據的加工投入了相應的人力物力,耗費了精力成本,所以數據加工使用人就應當享有對應數據的財產權。根據美國學者艾倫·威斯丁的觀點,設立數據財產權能夠使用戶更好地利用個人數據以獲取經濟利益[29]。同樣,龍衛球教授支持設立“數據新型財產權”,具體包括數據經營權與數據資產權[33]。

3.基于數據時代發展性視角

隨著時代演變的加速發展,數據逐漸由簡單的介質傳播對象或者事實記錄演變為具有經濟使用價值的資源。例如,以貴州省搭建的大數據中心為標志,數據正式作為實實在在的具有經濟使用價值的資源投入到市場使用中,此后各地相繼成立大數據平臺以及數據交易所,數據價值因為有了穩定的“中轉站”與“目的地”而得到全面充分的開發運用。數據運用不可避免地引起數據的跨境流通,全球化的數字經濟發展意味著國家間會產生數據交易,交易中涉及的個人權益與國家利益是各國的關注重點,但因國別的不同,對數據保護的價值傾向也不盡相同。雖然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重視數據的經濟價值,以歐盟為代表的地區或國家重視數據的個人權益,但都表明,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新時代的新型生產要素,其重要的核心資源地位備受關注[34]。同時,國際上有關數據的法律政策也依據數據的時代發展性作出了實時變化,例如,美國依據數據日益明顯的財產性,在有關數據的立法中將數據作為財產加以保護;歐盟依據數據在新時代的多主體運用性,就具體數據主體設立了專門的保護法律文件,如《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主要針對個人數據,《數據庫指令》主要針對企業特殊數據。

根據以上對數據在數字經濟時代演變的分析,不難發現,數據對推進數字經濟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要素作用,對數據設立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愈發明顯。數據是一種只有流動使用才能最大程度發揮價值的資源,保護數據的最終目的在于高效地運用數據,為有效提升數據的運用效率,順應數據的時代變化趨勢,設立數據產權是順應時勢之舉。

(二)設立數據產權的可行性

數字經濟時代,現代社會正朝著信息密集型發展轉化,數據運用也呈現指數級增長,數據的經濟使用價值也正被高效挖掘開發中,數據作為一種核心生產要素正激起社會的變革發展,例如突然出現在人們視線的“ChatGPT”就是數據開發運用的最新例子。而目前,我國法律還未對數據設立明確統一的數據產權,對數據的相關法律利益也只規定為權益,尚未將其上升為一種數據權利?!睹穹ǖ洹穼祿扇×碎_放性的規定,當前各方尚未明晰數據在法律領域的地位、是否得以成為獨立權利客體、其權益的內涵以及義務邊界等,這為實務界與學界留出了廣泛的探討空間[21]。由此,為順應產業數字化與數字化產業的社會發展特點,構建明確的數據產權結構,建立權責分明的數據產權運用體系,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學界、實務界對數據的產權保護模式,主要表現為兩種研究路徑,一種是行為規制路徑,另一種是賦權保護路徑。不可否認,無論哪一種保護路徑,一個共同的認知是數據具有法律屬性;同時,結合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趨勢,可以肯定數據產權的規則制定不僅對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市場的交易有影響,而且對數字經濟的創新發展也有著重要促進作用[28],若根據我國的數據經濟發展現狀及其屬性來構建配套的產權體制,其他類型的數據爭議即可迎刃而解[23]。

(三)數據產權的構建方向

2021年印發的《規劃》明確表明,到2025年我國數字經濟將邁向全面擴展期,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增加值要占GDP比重的10%。同時,《規劃》也明確指出數據是最具時代特征的生產要素,切實用好數據要素,能為經濟社會數字化發展帶來強勁動力。大數據中心平臺的建立、“東數西算”工程的實施,一系列舉措無不表明:對數據要素的使用以及數據要素市場的構建,國家已在頂層層面具備實施決心。數字經濟時代對數據的使用需求只會逐漸擴大,因而對數據保護的更深層目的應是優化及加速數據的生產和流轉,提升數據在市場中的運用效率。

數據是具有非固定性、非競爭性、多樣性、排他性等多元屬性的特殊資源,只有充分開發、挖掘數據,其價值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3][20][22][35]。數字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數據支撐,這意味著數據不僅是一種工具,更是經濟發展賴以依托的基礎、戰略性關鍵資源,對數據的產權保護迫在眉睫[35]。但同時需注意,數據與傳統實物客體有著顯著區別,數據的非競爭性特點決定不能將民法中的傳統產權觀念直接運用到數據的產權中去,所以賦予其絕對性與排他性十分不利于數據在市場的流轉使用。這表明,對數據產權的制定目標應追求使用權大于所有權[19],最新頒布的《數據二十條》就采用了“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的做法。

四、結 論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數字勞動者”,數據驅動是數字經濟的本質。順應數字經濟發展趨勢的結果是,數據體量呈爆發式增長,對數據的需求也日益增大。這表明,數據產權規則的確立是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應然舉措[28][36]。在國家層面,數據的重要生產要素地位已被首先予以明確,這表明了我國在加快構建與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方面的決心。相較于傳統生產要素,數據與當代各類先進信息技術的融合使用是數字經濟時代的一類重要路徑范式[34]。但我國當下的法律并未對數據產權作出明確規定,相較歐盟等將數據產權的規定具體、精確到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各環節,如數據使用階段的知情同意權,數據流轉交易階段的轉移權等[37],我國對數據的保護仍在摸索嘗試階段。例如,“反法草案”針對性地制定了“數據專條”,該條對數據的保護主張采取法益保護模式,也即將數據的權益分配給數據控制者,肯定數據控制者在收集、管理數據上所作的投入,同時也強調數據收集的合法性,注重競爭領域的違法行為規制。但在立法文件上,目前仍沒有發布或制定對數據產權的定義與保護有明確統一規定的法律文件等,關于數據產權的討論依然有較多填補空間和較大的立法空白。但就如歷史上有關債權或物權關系的出現無一不與當時的現實經濟背景融合誕生一樣,如今數據跨越式發展產生的相應數據權利關系,也需要客體明確、權利清晰的法律予以保護,這也是積極迎接并融入數字經濟時代的必然要求。

綜上,在數字經濟時代的社會背景下,數據來源的多樣性、數據持有者的廣泛性以及數據運用的多維性等特質,無不表明,明確數據的產權屬性以及加強立法保護工作極具緊迫性。結合數據的時代運用發展性與法律實施現實性,數據產權是指數據控制者對數據資源集合加以自由支配并排他侵害的專有權利束。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產權理論,數據產權的權能應包括對數據資源集合的占有、利用、收益、處分、排他侵害,其主體是數據控制者、客體為數據資源集合。數據包含了原始數據、原始數據收集存儲所形成的信息、信息通過算法處理形成的數據產品。構建數據產權規則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目前來看,數據產權既有豐富的理論支撐,也有實施的客觀現實性。因此,應明確數據產權保護原則,創構數據產權理論,厘清數據產權內容,搭建精細化數據產權,未雨綢繆,為未來以數據為顯著特點的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提供可靠有力的法律后盾與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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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digital economy

SU Ping, MA Jing

(Chongq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search on data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the discussion on data property rights is inconsistent. Under this realistic background, it is more urgent to review and analyze the research literature on data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in-depth study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The paper uses 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method to explain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from three aspects. First of all,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of data,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of data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data; secondly,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rights and data property rights is defined; finally, from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the 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nstruction direc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the construc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are discussed. Among them, the necess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characteristics, data cont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ata era. The research on data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active exploration stage, and definitions of the concept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vary. Based on the diversity of data sources, the universality of holders, and the use of multidimensionality, this paper believes that data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exclusive rights bundle that data controllers freely dispose and exclusively infringe on data resource collections. The specific powers include the possession, utilization, income, disposition, and exclusive infringement of data resource collections. At the same time, considering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data property rights,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s needs to closely integrate with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scenario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s of data, and the construction path should be gradually refined and ultimately implemented securely. On the basis of future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research on practical issu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esearch on defining the property rights of data, research on classif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data, and research on enterprise data compliance systems.

Keywords:

data property rights; data classification; corporate data compliance; systematic literature

(編輯:刁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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