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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提出命令中秘密保護問題探究

2023-02-20 05:38李玉瑗
平頂山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持有人商業秘密文書

李玉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3)

我國《憲法》《民法典》不斷加強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律師法》《法官法》《公務員法》等各類有關職業性質的實體法也都明確要求文書持有人應當承擔秘密保護的義務,并受《刑法》《侵權責任法》的制約。然而,從程序法規范等角度看,我國對涉密文書的保護力度遠遠不夠。首先,我國文書提出命令制度中未規定文書提出的除外事由,文書提交與否甚至完全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申請人對法院責令提交文書的情形并不享有完全的保護效力。其次,在被申請人提交文書的情形下,由于我國民事立法中有關秘密保護規定過于淺陋,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在質證與審理環節都存在泄密的可能。最后,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文書提出命令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會使案件的審理周期被不當延長。當事人救濟途徑的缺失,同樣需要引起立法工作者的重視。

一、我國文書提出命令中秘密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體法明確規定了對涉密文書的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文書提出命令中秘密保護方面存在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有利于完善我國文書提出命令秘密保護制度。

(一)持有人拒絕提交文書的理由不明

通過對獲取的裁判文書進行篩選,筆者發現文書持有人能夠在訴訟中清楚說明拒絕提交文書理由的僅有75例。大部分情況下,文書持有人拒絕提交文書的理由都沒有得到明確表述。裁判文書中對此表述方式一般是“對方當事人經釋明拒絕提交”(1)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3民終13286號?;蚴恰坝馄谖茨芴峤蛔C據”(2)參見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民事判決書(2020)晉民再183號。。

文書持有人并未依文書提出命令的要求提交對案件審理結果有實質性作用的文書,未說明拒絕提交的理由,法院也未查明被申請人是否存在拒絕提交的正當理由,僅在裁判文書中寫道“當事人拒絕提交”或用類似表述判定文書持有人承擔訴訟的不利后果。這種做法減少了辦案人員工作量,提升了訴訟效率,但文書持有人若為保護秘密權益而違背提交相關文書的要求,法官斷定拒絕提交文書的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不利后果,使之面臨敗訴風險,難免有失公允。

(二)秘密利益保護的力度不足

文書涉密,但持有人卻不享有保守秘密的權利。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證據規定》規定,案件審理可通過不公開質證和不公開審理,以限縮證據公開范圍的方式保護涉密證據。但從秘密權益人角度來看,這種保密方式的效力十分有限。

文書證據對查清案件事實真相有重要意義,但是文書持有人寧愿承受敗訴風險也不愿將文書提交(3)參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高民提字第2605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穗中法審監民再字第11號。。究其原因,法院以不公開質證或者不公開審理方式達到保護秘密利益的效力是極其有限的。為了避免文書泄露的風險,文書持有人只能通過抗拒提交文書證據來保護自己的秘密,盡管可能承擔訴訟上的不利后果。

(三)秘密保護救濟的途徑缺位

分析涉及文書提出命令的裁判文書,可以發現當事人若對文書提出命令的裁定結果不服時,各法院并未明確訴訟當事人的救濟路徑。最高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院認為對文書提出命令的裁定不服可以構成當事人申請二審或再審的理由,而北京高院和陜西省高院則認為一審法院對文書提出命令的處理情況不構成二審或再審的理由。民事訴訟的重要功能是通過訴訟權與審判權協同運行解決糾紛,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得到及時救濟。雖然部分法院允許當事人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時,可以在判決結束后對全案提起上訴或者再審,但是此舉容易造成司法資源耗散,若案件發回重審,更增加秘密泄露的危險性。從涉及文書提出命令案件的審判周期上看,一審案件數量為119件,二審案件數量為85件,再審數量為7件(4)該數據由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資料整理分析所得。。

當事人若對文書提出命令的裁定不服,雖可以在案件審判結束后通過上訴或再審的途徑對自己的訴訟利益進行保障,但本應當在訴訟程序中增加及時的救濟路徑以避免二審或再審,我國目前的程序立法對此呈現缺位狀態。在司法資源緊張的大環境下,案件審理周期被延長,不僅增加了當事人訴累,違背文書提出命令提高訴訟效率的初衷,假如案件重新回歸審判程序,更容易對當事人秘密權益造成實質性的影響。

二、秘密保護之絕對保護方式:除外事由

在文書提出命令適用過程中,有些文書涉及的秘密對權益人極為重要,法院應為其提供絕對的秘密保護。在絕對保護中持有人能夠基于文書屬于除外事由,而免除文書提交的義務。為避免引起除外事由的爭議,法院需建立合理的除外事由判定機制與明晰文書持有人的證明責任。

(一)設定除外事由的類型

1.涉及專門職業秘密的文書

生活中存在大量知曉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甚至是國家秘密的職業。為了防止出現信任危機,我國有大量實體法規要求這些職業的從業者承擔保密義務。為回應實體法要求,在訴訟中,這些職業人員所持有的文書,無論是基于執行公務持有,還是為自己利益所制作的都不能被任意申請提交。如果這些文書能被舉證人輕松申請提交的話很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甚至危害國家安全。所以法院不能單方面為了實現當事人的證明權,不顧文書中的秘密利益強制文書持有人提交涉密文書。合理做法應當是將涉及專門職業秘密的文書界定為文書提出命令的除外事由,排除在文書提出命令的對象之外[1]。

2.涉及商業秘密的文書

民事訴訟往往需要兼顧發現案件真實和保護權益,涉及商業秘密的訴訟往往存在兩種利益的沖突。一方面,查明案情與公正裁判離不開文書證據的開示;另一方面,企業為維持正常運轉需要保證商業秘密不被泄露[2]。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首部針對商業秘密糾紛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21條較全面規定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1條規定,在案件審理中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業秘密的證據等材料,若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證據交換、質證、委托鑒定、詢問、庭審等訴訟活動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對于違反保密措施的要求,應當依法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遺憾的是,該規定更多帶有宣誓主義色彩,并未給出實操性建議。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知產證據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第31、32條規定了涉及商業秘密證據的具體保護措施(6)《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第31條規定,交換和質證的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當事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拍照,但經人民法院準許的代理律師、專利代理師、有專門知識的他人可以查閱。第3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秘密保持裁定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秘密裁定內容。。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9日通過的《知產證據若干規定》第26條中僅規定,法院要求訴訟參與人不得將涉密文書用于訴訟外目的,或者要求訴訟參與人簽訂保密協議、作出保密承諾。

3.專供文書持有人個人使用的文書

我國《民法典》的誕生適逢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民法學者和立法者與時俱進,將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融為一體。將專供文書持有人個人使用的文書設為文書提交的除外事由不僅是回應《民法典》的規定,更在于尊重持有人對文書的自由處分意思,保護個人隱私不受到侵害,這也是立法工作以人為本的體現。專供文書持有人個人使用的文書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為個人利益而制作的,另一類是公司為內部管理運行而制作的。在實踐中,像日記、筆記等文書容易確定,但同樣存在大量難以確定的自用文書。為此,關于自用文書的認定標準可以借鑒張衛平教授的觀點:(1)內部性,僅在文書持有主體內部使用;(2)不利益性,如果被任意申請提出可能會對持有人或他人造成不利影響;(3)無必須公開的特殊規定[3]。

4.可能使文書持有人或其近親屬受刑事處罰的文書

現代法治理念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如果允許文書持有人提出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訴的文書,無疑違背了刑事訴訟中不得自證其罪原則?!坝H親相隱”是一項貫穿古今的經典法律原則并在近代社會中逐漸演化為“親屬拒證制度”,如果強迫持有人提交可能使其近親屬受刑事處罰的文書,文書持有人很有可能故意作偽證,使偵查機關偏離偵查方向。有學者從經濟學角度出發,運用經濟建模方式得出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提供的信息對司法機關破案并沒有顯著幫助[4]。如果一開始就將可能使近親屬受到刑事處罰的文書排除在文書提出命令之外,審判機關從審判開始時就減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另外,應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確定文書持有人近親屬的范圍(7)《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款規定,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二)構建除外事由的判定機制

明確文書提出的除外事由雖然對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權有著顯著的作用,但并非任何情況都構成拒絕提交涉密文書的正當理由。當被申請提交的文書涉及專門職業秘密時,如文書是由醫生、律師、公證員執行職務時產生。因為該類文書很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所以持有人可依負擔實體上的保密義務而拒絕提交,但如果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明顯大于對個人隱私保護時,法官可先征詢秘密權益人同意后,再責令文書持有人提交相關文書證據。值得注意的是,當涉及公務文書這一特殊類型時,輕易提出很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國家安全。因此,法院可事先向公務人員所屬的行政、司法機關溝通過后,再命令其提出[5]。

(三)明晰除外事由的證明責任分配

關于文書提出除外事由的證明責任的學說主要有兩種:第一種認為文書提出的申請人應承擔除外事由不存在的責任;第二種則認為在申請人承擔除外事由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后,被申請人應當證明除外事由存在[6]。為避免我國出現上述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分歧,相對合理的做法應當是明確文書持有人承擔除外事由存在的證明責任。原因在于:首先,持有人對文書存在與否和文書內容必然知悉[7]。若由“遠離”文書的申請人對除外事由承擔證明責任,不僅證明難度太大,為申請人增添了訴累且背離了文書提出命令提高訴訟效率的初衷。其次,文書持有人在拒絕提交文書時一并提出拒絕的理由并不會加重其訴訟負擔。最后,文書持有人可依自身掌握的文書快速判斷除外事由存在與否,法官也能夠針對持有人的理由直接進行判斷。

三、秘密保護之相對保護方式:秘密保持令與不公開審理

部分相對重要的涉密文書不能因秘密保護而完全拒絕提交。當涉密文書被引入訴訟中,法院應平衡發現真實與秘密保護的矛盾,為秘密權益人提供相對的保密措施。

(一)配套秘密保持令

以保護商業秘密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9條對保護商業秘密明確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不得實施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并在第30條規定了對泄露商業秘密的人員給予何種處分。但是《反不當競爭法》全部條文并沒有制定保護商業秘密的程序性規則。為克服訴訟階段的秘密保護面臨著實效性不足的危險,法院需增設統一具體的保密手段,對此可借鑒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秘密保持令”制度[8],要求訴訟參與人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可依據秘密權益人申請或自行決定,向知曉秘密文書內容的訴訟參與人發出秘密保持令,并參照一些國家的成熟經驗,將違反秘密保持令的行為視為獨立的犯罪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訴訟參與人不得將知曉的秘密文書用于訴訟外目的或未經允許向他人開示,否則法院即可依據相關法律追究泄密人的責任。

(二)完善不公開審理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例外。即使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文書證據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公開的[9]。我國不公開審理制度存在適用對象模糊、適用范圍較窄、裁判文書記載內容過于詳細等問題,并不能給予當事人秘密權益充分的保護。為克服當前不公開審理制度的缺點,應當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不公開審理,調整裁判文書的宣判模式,以降低審判階段中文書秘密泄露的風險。

1.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不公開審理

目前我國在不公開的審理方式上雖有法定不公開和申請不公開兩種方式,但是二者的劃分標準和適用條件并不明晰。例如,在離婚案件中,往往涉及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當事人對法院適用哪種審判方式容易出現爭議。另外,不公開審理所保護的主體偏向于訴訟當事人,欠缺對第三人秘密權益的保護,也沒有設定相對應的保護程序。因此,隨著各種新型訴訟層出不窮,完全寄托于目前法定不公開和申請不公開的既定范圍來保護秘密權益是遠遠不夠的。

為了解決當前我國不公開審理制度中存在上述問題,法院可根據案情不同,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不公開審理,并且適當擴大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范圍。除現有涉及商業秘密和離婚案件,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且不損害他人秘密權益的情形下,可由當事人合意選擇不公開審理。對此,法律對當事人的不公開審理選擇權應當有一定的限制,只有法院同意不公開的情形,才可采用不公開審理的方式。此舉既能夠有效解決我國不公開審理條件的既定范圍過窄,申請不公開與法定不公開適用范圍模糊等問題,又能夠充分尊重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體地位。

2.調整不公開審理的宣判模式

無論公開審理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宣判環節都應當公開進行。近年來,伴隨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一些法院有時采用宣傳式宣判模式。宣傳式宣判模式有利于法治觀念傳播,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并強化社會監督。但是,從保護當事人秘密權益角度出發,這無疑增添了一份泄密風險。在涉及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案件的裁判中,法院應當盡可能避免選擇宣傳式宣判模式,以滿足法律限度內知情權為主。

此外,裁判文書作為案件的回放,真實完整再現了訴訟的全過程,其中記載訴訟過程中所采信的證據,并演繹判斷推理過程。倘若裁判文書記載的內容過于詳細,也有較大可能泄露當事人的秘密信息,背離不公開審理保護當事人秘密的初衷。因此,當裁判文書內容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時,法院可根據個案情況,采用特殊技術手段,隱藏或刪減裁判文書中部分重要內容,據此平衡社會監督與秘密保護之間的關系[10]。

四、文書提出命令中秘密保護的審查與救濟

文書持有人在法院正式作出提交文書的裁定前,可因文書涉密為由申請法院對文書進行審查。為降低秘密泄露的風險,法院應采取秘密審查方式確定文書是屬于絕對保護還是相對保護的范圍。此外,由于我國民事立法中并未賦予文書提出命令參與人的救濟路徑,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時,只能在案件審判結束后提起上訴或再審,由此造成了司法資源耗散嚴重等問題。為保障救濟的實效性,法律應同時賦予文書提出命令參與人復議權,允許文書提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時,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一)秘密保護的審查程序

在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后,法院需及時進行審查。由于秘密保護的特殊性,普通審查方式潛藏泄密風險。對此,構建合理的秘密審查程序正是調解該矛盾的突破口。我國法院在對文書審查時,可以將文書持有人之外的訴訟參與人排除在審查程序之外,以構建秘密審查程序。

1.秘密保護的審查主體

在審查主體的選擇上,有些國家傾向于選擇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查閱文書,即在證據收集過程中如果被申請人有拒絕提交文書的理由,法官或訴訟當事人選擇第三人查閱文書內容并做出判斷,法院再以第三人提交的審查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第三人參與秘密審查程序有增強秘密保護效力的可能,但秘密保護機制仍應要求法院盡可能控制接觸涉密文書人員的數量,以降低秘密泄露風險。然而,法院選擇對案情不了解的中立人參與秘密審查程序會增加訴訟成本,背離在文書提出命令中設置秘密保護制度的初衷。因此,基于對司法的信賴與對案情的了解,將審查持有人拒絕提交文書理由是否正當的權利交由受訴法院最為適宜,法官可以基于專業素養快速判斷文書是否具有保密價值并確定采取何種保密方法,這在更大程度上有利于對涉密文書的保護[11]。結合第三人參與秘密審查程序的優點,法官在遇到難以判斷的秘密時,可以邀請專業人士參與審查,幫助法官準確判斷文書能否被要求提交,這種場景更多適用于知識產權或商業訴訟中。為防止秘密因審查而泄露,參與審查的第三方專業人士也需承擔秘密保護的義務。

2.秘密保護的審查內容

在審查內容上,法官應當根據個案不同、涉密文書對解明案件事實作用輕重、被提出后是否會給秘密權益人帶來較大損害等因素,綜合判斷涉密文書屬于絕對保護還是相對保護的范圍。具體來講,在絕對保護中法院需審查文書內容,判斷文書是否屬于除外事由,并判斷能否解除文書持有人的“證據協力義務”。在相對保護中,法院需根據文書內容,判斷是否準予向訴訟參與人簽發“秘密保持令”以及是否滿足當事人不公開審理的請求。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經驗,法官不必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所有文件,可以圍繞案件爭議,在合理的范圍內抽取文書的若干樣本進行審查,同時文書內容也不必記錄在法庭案卷卷宗中。

(二)秘密保護的救濟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當事人對回避、保全等程序性裁定不服時可申請復議一次(8)《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申請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第111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文書提出命令參與人若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只能在案件審判結束后提出上訴或再審,訴訟程序中的救濟途徑缺位不僅背離文書提出命令提高訴訟效率的初衷,更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12]。陳瑞華認為,如果法官無視程序性違法行為或拒絕當事人的救濟申請,將會導致訴訟程序中的某項具體行為無效[13]。因此,為使文書提出命令參與人的利益得到及時救濟,法院應當根據程序性制裁的基本理論賦予文書提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相應的復議權,允許其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時,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1.申請人的復議權

若法院同意文書持有人拒絕提交文書,但是未規定申請人的救濟路徑,無疑是侵犯了申請人證明權。新《民事證據規定》第46條第3款僅規定,當事人申請文書提交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應通知申請人。這里對申請人的救濟路徑完全未提及。日本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對文書提出命令的裁定不服時,可通過一種“即時抗告”程序,在限定日期內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14]。這種救濟途徑使得文書提出命令參與人在訴訟利益受損時能夠得到及時補救。我國也可以參考該規定,賦予文書提交申請人復議權。在此之前,有必要對新《民事證據規定》第46條第3款后半段進行修正,無論申請人申請文書提交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均應當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申請人文書的審查結果以及可向上級法院進行復議的權利。

2.被申請人的復議權

近年來,我國文書提出命令制度的精細化取得較大進步,但程序性規定依然過于淺顯。法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有損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權益保障。例如,在被申請人是否掌握文書這一問題上,新《民事證據規定》45條第1款僅作了籠統處理。其中規定,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過于強調被申請人提交文書的義務,且未給予被申請人充分的保護效力,被申請人的秘密權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較大。申請人若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只能以事實認定錯誤或者程序錯誤為由對全案提起上訴或再審,一旦案件被認定為程序錯誤被發回重審,反而增加當事人秘密權益受損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賦予被申請人向法院復議的權利??紤]到監督與救濟的實效性,復議法院應當選擇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上級法院應根據全案情形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并結合有無可替代性證據進行裁定。

五、結語

我國的文書提出命令秘密保護可分為絕對保護、相對保護,并遵循一定審查救濟程序。絕對保護將涉及專門職業秘密、商業秘密、專供文書持有人個人使用、可能會使文書持有人或其近親屬受到刑事追訴的文書排除在舉證人申請提交的文書范圍外,法院可解除文書持有人的“證據協力義務”以達到對秘密權益人絕對的保護效力。相對保護指當涉密文書被引入訴訟后,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向訴訟參與人簽發“秘密保持令”,法院應允許訴訟當事人合意選擇不公開審理,以降低秘密泄露的風險。程序上的審查與救濟意在配合絕對與相對的保密措施,法官可通過秘密審查程序,判斷文書是否具有保密價值,并確定適用何種保密方法。此外,當文書提出命令雙方當事人對文書提出命令裁定不服時,法律應賦予其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權利,依此構成一個完備的秘密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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