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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的路徑探析

2023-02-20 05:38侯人峰
平頂山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理由裁判法官

侯人峰

(中南大學 法學院,湖南 長沙 410000)

全面依法治國是我國國家治理中的一場深刻革命,關系黨執政興國,關系人民幸福安康,是社會長治久安的法治保障。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項內容,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組成部分?!八痉ㄕ呒仁侵贫冗\行過程中政治與法律相互作用的結果,同時也是一個重新界分現有權力結構、權力關系與格局過程的政策性產物?!盵1]司法政策既有法律規范性又有實踐靈活性,能夠傳遞國家相關政策,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重要規范。司法裁判是實現公正司法、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應當允許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只是要規范進入途徑,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

一、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的既有路徑

司法政策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司法政策包括黨和政府相關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政策,狹義司法政策專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政策。本文重點討論狹義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的路徑。司法政策不同于司法解釋:在司法適用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明確規定司法解釋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加以適用,司法政策是否可以適用則缺乏直接規定;在性質上,司法政策偏重于政策屬性,司法解釋屬于法律規范,其法律規范性更為突出。

(一)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的主要路徑

司法政策對司法裁判進行政策上的規定,能夠對司法裁判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司法政策可以成為司法裁判的組成部分。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司法政策作為當事人陳述、裁判理由和裁判依據出現是進入司法裁判的主要途徑。

1.當事人陳述

“從字面意義上看,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陳述是指以當事人為陳述主體、以法院為聽取主體,用言詞表達的案件相關內容?!盵2]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通常難以還原案件本身,需要當事人提交相應證據,以盡可能還原案件事實。當事人為實現自身權利的主張,控告他人或予以抗辯是勸說最為現實的目的與價值[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當事人陳述分為“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兩種類型。在第一個類型中,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適用司法政策來說明特定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或證明其權利遭受傷害,前者是為確定原告申請司法救濟的實體根據,后者是為確定請求司法救濟的原因[4]。此外,部分原告期望適用司法政策來證明“行為發生具有難以預料性,并意圖達到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目的”[5]。在第二種類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對司法政策的適用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適用司法政策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抗辯,同時提高自身主張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二是適用司法政策對原告適用的司法政策的合法性、關聯性及真實性提出疑問。

當事人適用司法政策可分為事實適用、規范適用和程序適用。事實適用是指當事人適用司法政策是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或特定行為發生,此時司法政策在司法裁判中通常作為證據加以適用。規范適用是指當事人適用司法政策作為支持自身特定行為的依據或對他人主張進行抗辯的依據,此時司法政策不僅是客觀事實陳述的工具,而且是評判行為合法與否的尺度。程序適用是指當事人依據司法政策提出相關程序性事項的主張,此時司法政策不涉及權利義務的評價,僅關乎裁判的運行程序。

2.裁判理由

司法裁判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理由的基礎上?!袄硇缘牟门?最基本的要求是裁判應當有合理的根據,這種根據,就是判決的理由?!盵6]司法裁判理由不同于司法裁判依據,司法裁判理由是法官支持或反對某一論點的理由。司法裁判理由與司法裁判依據關系密切,司法裁判理由往往充當支持司法裁判依據正當性的論據,司法裁判依據通常由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組成。司法裁判理由連接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并為裁判文書說理提供論據[7]。從現有規定看,司法政策作為“裁判理由”進入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司法政策作為裁判理由可通過三種途徑進入司法裁判:

一是回應當事人主張。諸多案件中當事人愿意引用司法政策以增加自身主張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對于當事人適用的司法政策,特別是用來直接支撐其訴求的司法政策,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司法政策作出回應。從現有多數情況看,司法政策并沒有在“當事人主張”和“法院認為”兩部分同時出現,即裁判文書中當事人提到的司法政策并未在后文有所提及。然而,這并不否認司法政策通過法院回應當事人主張的方式進入了司法裁判。法院對當事人主張中提及的司法政策作出回應,不僅是對自身判決合理性的重要論證,也應當成為民主判決的一個規范化的表現形式,裁判文書承載當事人對法官信任的功能[8],法官對當事人主張的回應是體現信任的一個重要方式。此處司法政策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純粹回應型即法官僅針對當事人主張中的司法政策進行回應,而不是把該司法政策直接用于支撐自身判決;一類是回應兼適用型,這類司法政策不僅作為當事人主張而被法院予以回應,而且在判決書中推出裁判結果。

二是法院裁判結果的正當性論證。司法裁判理由的主要功能在于證明判決結果的正當性,看似荒誕的判決,只要法官能夠給出必要且充分的理由,該判決結果仍是正當的[9]。在論證裁判結果正當性時,法官常采取三段論形式進行論證。例如,在龔某蘭、李某訴中國農業銀行重慶沙坪壩支行、大豪公司房屋買賣合同案(2)參見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終5241號。中,法院作出推論。

大前提:《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規定,因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抵押人涂銷抵押權的訴訟請求。

小前提:在本案當中,抵押權人農行沙坪壩支行于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

結論:抵押人大豪公司有權于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

基于上述推論,法院作出由農行沙坪壩支行、大豪公司共同涂銷涉案房屋抵押登記的判決。

三是法院裁判理由的正當性論證。人們的懷疑不僅可以針對裁判結果,亦可以針對裁判理由,由此裁判理由應當具備層級性特征,即存在證成裁判理由成立的“理由”[10]。司法政策不僅可以用于直接論證裁判結果,也可以通過證明裁判理由從而間接論證裁判結果。此時法官進行了兩次論證即外部證成和內部證成。內部證成處理的問題是:結論能否從大小前提中合乎邏輯地推導出來;外部證成的要素是這個大前提是否正確,司法政策作為“經驗命題”[11]充當大前提。

3.裁判依據

裁判依據在裁判文書中,常以“依照……的規定,判決如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等形式出現。司法政策能否作為司法裁判依據,是學界仍存有爭議的話題。從司法實踐情況看,大量案件中司法政策被作為裁判依據加以適用。第一,單獨適用司法政策作為裁判依據。法官單獨依據司法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判決的方式值得重視和反思。第二,組合使用法律及司法政策作為裁判依據。也即法官同時適用法律與司法政策作出判決。其中司法政策又通過兩種方式進入裁判:一是證明法官依法律作出的裁判結果;二是獨立于法律適用,此時司法政策與法律雖同時作為裁判依據,卻指向不同的判決部分,此時司法政策所起作用與其單獨適用無異。

(二)輔助路徑

除上述三類主要路徑外,司法政策可以通過不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及裁判結果的路徑進入司法裁判。

1.首部程序性適用

在一些案件的裁判文書中,法官將司法政策置于文書首部,并依據司法政策作出“審理本案”或“中止審理”的決定。這類司法政策的適用并不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案件最終的裁判結果,更多發揮的是程序功效。例如,根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中的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線上審理”形式來審理案件。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4條規定,作為一項司法政策常被用作當事人“中止審理”的根據。

2.尾部附注性適用

通過此種途徑進入司法裁判的司法政策以附注形式出現在裁判文書的尾部,通常表述為“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另附:”“附:”等形式。此類司法政策對案件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及裁判結果通常不直接產生影響。這類司法政策在裁判文書前文中通常并未提及,且部分文書中此類司法政策僅出現名稱而未見具體內容和條款。此處法院適用司法政策主要目的是修飾性和規范性作用,這些司法政策并不必然對應案件事實,裁判結果也不從中直接得出,而是通過相關司法政策的列舉和陳述來增強案件審理的規范性和案件結果的可接受性。

3.裁判引用性適用

該適用方式是指以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其他人民法院適用司法政策的情況進行評價或解釋。這種司法政策適用方式不僅體現司法政策的規范價值,更在某種程度突出其行政效用,既包括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規范的指導[12],又包括下級人民法院對上級人民法院指示精神的承接與協調。該適用方式包括兩類:一是二審法院對原審法院適用司法政策的情況進行評價,并進行肯定或否定評價,其中適用恰當的司法政策通常會被二審法院作為其裁判理由加以適用,對于適用存疑的司法政策將不予適用,并對其所支撐的裁判理由或裁判結論重新論證,以確保司法公正;二是下級法院對于原審中適用,但在二審中被上級法院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在案件整體發回重審的情形下,重新進行解釋或說明,并通常在裁判文書中對上級法院的觀點進行轉述與吸收。

二、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路徑的問題反思

司法實踐中司法政策可通過多種路徑進入司法裁判,其實施過程存在一些值得反思和解決的問題。

(一)“當事人陳述”路徑急需規范

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并非職業法官,他們的法律素養參差不齊,該途徑的規范性有待進一步提高。第一,司法政策選擇規范性不足。當事人通常不是職業法官,他們沒有知曉司法政策的義務,在適用司法政策時,與案情相關的司法政策可能會被當事人忽略,與案情無關的司法政策反而會趁此機會進入裁判當中,這無疑會增加司法負擔。第二,司法政策適用規范性不足。當事人對司法政策的解讀能力有待提高,司法政策原意可能會受到誤解,由于政策規定通常較為寬泛,部分當事人會基于自身立場對司法政策作出歪曲解釋,以支持自身主張。

(二)“裁判理由”路徑有待完善

司法政策通過“裁判理由”進入司法裁判是可行的,且取得良好效果,但是進一步提高其規范性并保障司法公正。

1.相關法律規定的適用問題

憲法與法律居于最高位階,司法政策的規范性程度總體上應當在憲法法律之下。只要憲法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條款,一定是首先遵循,只有在憲法和法律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才存在司法政策適用的空間。單獨將司法政策作為裁判理由,而未適用法律規定進行理由論證,如此做法是否有違法治精神值得考慮。因此,法官在適用司法政策時應當優先考慮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只有當法律缺乏規定或適用法律可能存在違背正義的后果時方可考慮適用司法政策。

2.適用司法政策的形式問題

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適用司法政策卻未說明司法政策名稱和具體條款,僅模糊地適用司法政策。其具體做法通常是,在司法政策適用時僅出現“相關(司法)政策”等字樣,卻沒有列出具體為何文件中的司法政策,不列出其中哪一條款。這會產生一些不良后果:會不當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容易產生司法權力濫用等問題;此類適用的模糊性難以令人信服,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徹底解決,會影響司法公信力;會為二審法院把握一審法院判案理念和思路造成困難,影響二審法院審判。第二種情況是,適用司法政策僅說明司法政策名稱,而未說明所依據的是哪一條規定。通常司法政策條款數量多、內容雜,每一條款精神內核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如此籠統適用司法政策會產生一些不良后果。

(三)“裁判依據”路徑值得商榷

我國司法實踐中有法院依據司法政策作出裁判的情況,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紀要、辦法等政策性文件不得作為裁判依據。這些規定出現在《關于規范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編發參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等文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司法政策曾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重要作用,司法政策與法律都被說成是無產階級革命的工具[13]。新華社曾發文指出,“共產黨和國家的政策就是法律的靈魂,各種法律規范不過是把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并使之系統化、條文化和具體化,成為人們工作與生活的行為規范”[14],這說明當時法與政策的交融關系。黨的十五大明確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在此基礎上黨的十八大強調“全面依法治國”。黨的二十大報告作出“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的論斷[15],我國全面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達到新高度。在此背景下,“法”在司法裁判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更大作用,法官進行裁判活動的主要依據應當是法律而非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只有經由法定程序轉化為法律,方能作為裁判依據加以適用,這一過程是黨的執政方略接受人民檢驗的過程,是將司法政策寓于全面依法治國事業全階段的過程。

三、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路徑的優化建議

基于上述既有路徑存在的問題,應當從多方面進行完善及優化,以實現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的規范化。

(一)規范“當事人陳述”路徑

司法裁判的進行需要包括法官、當事人、律師等多方主體的協同參與,有必要進一步規范“當事人陳述”路徑。第一,通過法官早期干預進行規范??梢砸螽斒氯擞诹赋跏技刺峁┧玫乃痉ㄕ?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等專業人員對所涉及的司法政策進行辨別和確認,引導當事人正確適用司法政策。法官或法官助理需要了解當事人訴求和經此途徑進入訴訟的司法政策,從而對案件和司法政策的運用有所把握,進而更具針對性地進行裁判。第二,通過律師積極介入進行規范。律師要有效監督法院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包括司法政策)的執行,以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鼓勵律師積極介入司法活動,強調律師對司法活動中相關司法政策的理解與解讀,幫助當事人規范選擇與適用相關司法政策,以爭取自身合法權益。

(二)規范司法政策適用以完善“裁判理由”路徑

司法政策通過作為“裁判理由”進入司法活動已較為常見,但法官的適用在適用形式、效力及標準等方面卻并不統一,因此應當優化和完善“裁判理由”路徑。第一,規范形式。法官在將司法政策作為裁判理由時,應當從“名稱、條款、內容”三個層面進行規范,應當明確所適用司法政策,不能用“相關政策”模糊替代,應當明確適用的條款及其具體內容。第二,規定效力。司法政策作為“裁判理由”需要明確的法律效力,應當規定其效力或規定參照“司法解釋”的效力?!皟筛摺笨上刃型ㄟ^相關規范性文件對此進行說明。第三,規定法官何種情況下、如何適用“司法政策”。法律、法規存在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不應適用司法政策。當事人適用司法政策作為支持其主張的規范依據時,法官有必要予以回應。

(三)慎重對待“裁判依據”路徑

“司法政策”作為“裁判依據”在實踐中有所出現,但這一做法與當前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存在一定距離。即便這一路徑可行,其中仍然存在形式、標準等問題有待解決,同時也存在法官傾向依據寬泛司法政策判案以減輕司法壓力,最終造成“向一般條款逃逸”的風險。因此,應盡可能避免司法政策作為“裁判依據”的適用。

四、結語

在全面依法治國、不斷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司法政策作為兼具法律性與政治性的特殊規范,其制定、運行、修正、監督等各個環節均應得到足夠的重視與關注。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需要進一步厘清司法政策進入司法裁判的各種路徑,慎重對待司法政策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的適用,以促進司法政策規范化適用、維護司法公正,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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