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羈押聽證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以《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解析為視角

2023-02-26 20:00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課題組
關鍵詞:審查逮捕檢察檢察機關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課題組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天津 301800)

一、問題的提出

檢視我國檢察機關行使審查逮捕權限時過度依賴偵察機關移送的案卷,進而長久以來形成的書面審、單方審等做法,不僅使批準逮捕決定的作出缺乏中立性,更因對抗性的缺乏導致檢察機關監督乏力。在訴訟慣性的使然下,“提請即捕、構罪即捕”幾乎已成不爭事實,這使得檢察機關行使逮捕權時“審查”功能不彰。近年來,隨著檢察聽證在以“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為主體格局下的檢察各業務條線的逐漸鋪開,檢察聽證實踐由點及面、縱深化發展態勢已然成型,配套的檢察聽證機制建設愈發完善。2021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下發《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羈押聽證在實踐層面的科學運行提供了制度遵循。羈押聽證的提出使審查逮捕由“偏聽則信”向訴訟化式的“兼聽則明”轉變,多方意見的表達讓檢察機關在作出逮捕決定時更為審慎,考慮的更為全面,為檢察決定的實體正義以社會公眾可觸、可感、可信的方式實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最高檢以羈押聽證對逮捕與羈押進行了程序性的適度分離,既是司法實踐對立法不足進行補位,也是檢察機關能動履職的生動體現。

二、羈押聽證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羈押聽證審查重點不明確

羈押聽證既然是對是否應當羈押開展的聽證,其審查重點自然應當著眼于對逮捕、羈押必要性條件的審查上,但《辦法》第三條只明確規定了可以開展羈押聽證的五種情形,同時第二條明確規定羈押聽證是對“是否決定逮捕、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否繼續羈押”聽取各方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掇k法》第八條、第九條中均有“明確聽證審查重點問題”的表述。顯然,“聽證重點問題的明確”的彈性規定與“逮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繼續羈押”適用條件的法定之間為檢察官在開展羈押聽證時留存了制度空間。上述二者之間留有的制度空間易使檢察官在聽證中走向另一個極端。實踐中,羈押聽證一般是在被追訴方作出妥善賠償才予以啟動,或者聽證程序的審查重點放在賠償、諒解情況上,使得逮捕出現“以捕促賠”“以捕促退”新的功能錯位,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統一出現法律效果向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妥協讓步的不良傾向。

(二)聽證審查機制技術理性不足

1.羈押聽證程序的啟動缺乏剛性?!掇k法》第四條規定,羈押聽證的啟動程序存在兩種模式:檢察機關依職權與依當事人申請?!掇k法》第三條規定“有必要當面聽取各方意見,以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的,可以進行羈押聽證”,這意味著不論是依職權還是依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最終決定既可以舉行羈押聽證,也可以不舉行羈押聽證?!掇k法》在事實上賦予了檢察機關是否進行羈押聽證的自由裁量權,其一定程度上為檢察官規避舉行聽證程序提供了“合法的外衣”。[1]

2.羈押聽證程序啟動時限不明?;鶎訖z察院案多人少是不爭的事實,舉行羈押聽證會耗費相當的人力、財力,聽證時間也會計入辦案期限,這在無形中擠占了檢察官的辦案時間,增加了工作量,此種情況在審查逮捕階段體現的尤為明顯,導致檢察官缺乏啟動羈押聽證的積極性。啟動時間節點的不明確,在實踐中難免會成為檢察官以辦案期限不足導致程序違法,進而規避舉行羈押聽證的理由。

(三)羈押聽證程序缺少證據開示及證明規則

1.證據開示規則缺失。證據開示是指訴訟當事人將自己所持證據向訴訟相對方公開的制度。我國的證據開示主要集中于控辯雙方。羈押聽證程序作為在檢察辦案環節的類訴訟化構造,交換證據的主體發生了控辯雙方向偵辯雙方的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的規定,在審查逮捕及逮捕后的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及檢察機關都不負有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出示證據的義務?!掇k法》第九條對證據開示做了明確要求,但對證據開示的基本規則、開示程度、開示形式等未予具體規定,這導致《刑訴法》偵查階段證據不開示與《辦法》中證據開示規定沖突。

2.證明規則缺失。證明,是指用證據再現某種事實。[2]一般而言,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證明活動僅存在于審判階段。筆者論述對象的逮捕及羈押主要是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來做出決定,盡管這些決定的作出也需要掌握足夠的證據,并將案件事實證明到法定程度,但是眾所周知在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并不存在裁判者,也不存在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因此,典型意義的司法證明活動在這兩個階段也就不存在。但在羈押聽證程序中,確實存在待證事實,依據通說,我國的逮捕要件通常分法律要件、證據要件和社會危險性要件,這三個要件如何證明,是否得以證明,就必須通過相應的證明規則予以規范,但在羈押聽證工作規定中并沒有規定相應的證明規則。

三、羈押聽證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明確羈押聽證程序審查標準

“在羈押必要性的審查過程中,要注意罪行輕重、案值大小并不是決定是否羈押的必要條件,重點要看其是否妨礙偵查,只有在采取非逮捕的手段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币虼?羈押聽證審查應當將“是否妨礙偵查、起訴”作為認定審查結果的重要甚至是唯一依據。通常,檢察機關在作出逮捕決定以及在羈押必要性審查中,一般將著眼點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上評估對其的羈押必要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不僅包括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還包括對羈押合法性的審查。因此,羈押聽證制度也應隨著聽證對象的規定將聽證重點放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及羈押合法性的審查上。

(二)完善審查機制,補足技術理性

1.合理限制羈押聽證程序檢察官啟動裁量權?!掇k法》中規定的羈押聽證的提出主體只有兩類,一是檢察機關,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應依職權與依申請兩種啟動方式。司法實踐中,依職權啟動的羈押聽證,檢察長都會批準,但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聽證申請則不盡然。因此有學者提出,對于依申請啟動羈押聽證的案件,不應受提出主體不同的限制,都應及時啟動審查。[3]顯然,這種考量自是出于防止剛建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被“架空”。因為按照正常的法律用語邏輯,法律語境中的“可以”即意味著自由裁量。實務中應當統一認識,將《辦法》中第三條可以進行羈押聽證中的“可以”進行適當的限縮解釋,即將“可以”解釋為“應當”。對于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不論是依職權還是依申請,檢察機關都應該啟動羈押聽證程序。

2.合理構建羈押聽證程序定期啟動制度。依上文所述,羈押聽證時限分別依附于審查逮捕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及審判期限。鑒于審查逮捕期限較短(司法實踐中一般為7天),而檢察機關內部聽證程序由啟動到批準尚需花費時日,根據羈押聽證所要達到的目的,應當建立定期的聽證程序啟動制度,防止出現“構罪即捕、一押到底”“應聽證而不聽證”的現象,從而實現羈押聽證法律監督的價值。就審查逮捕階段而言,因為審查周期較短,因此宜將審查逮捕階段的聽證啟動時限規定在五日之內,以防出現聽證時限不足的情形。此外,就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與繼續羈押這兩種情形,宜采用定期審查制度,即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報請延長羈押期限或者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亦或是在審判階段,法院根據《刑訴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報請延長審限時應該啟動羈押聽證程序。

(三)完善證據開示及證明規則

1.完善羈押聽證程序中證據開示規則。根據《刑訴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辯方自審查起訴之日擁有了閱卷權,因此,證據開示的主要障礙就集中在偵查階段,事實上這與我國傳統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共同主導的秘密審查逮捕程序相一致。但是在羈押聽證中,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評估顯然是要通過公安機關收集到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聽證中出示證據就是不可回避的問題?;谖覈牧⒎八痉ìF狀,同時為兼顧偵查與檢察之間的利益,完全的證據公開為時尚早。所以,在羈押聽證中應施行有限程度開示犯罪證據。在審查逮捕中,如果現有證據已達到《刑訴法》明確規定的逮捕要件中要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只需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進行聽證審查時,只需出具有關社會危險性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作《證據開示表》,以該表格為載體對證據進行展示與釋明。即公安機關可以將指控被追訴人的證據信息以《證據開示表》的形式制作出來,并交付被追訴人及其辯護人,該表應按照種類列明證據及其所欲證明的內容,被追訴人或辯護人對《證據開示表》上有爭議的部分可以請求偵查開示證據。

2.健全羈押聽證程序的證明規則。在羈押聽證程序證明規則的構建中,最重要的莫過于證明責任及證明程序兩大制度。[4]羈押聽證中的證明責任指對于聽證中需要證明的事實,應當由誰來提出證據的責任。對此,有學者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共識,認為由偵查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提出證據來反駁偵查機關。[5]而檢察機關作為聽證主持人,處于確保其中立裁判者地位的考量,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不宜賦予其調查取證權。[6]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分歧,主要是因為學者們從對抗的角度對羈押程序進行解讀,而忽視了我國刑事訴訟結構職權主義的偏向。[7]職權主義模式以犯罪控制為指導性理念更加注重犯罪真實的發現,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放縱犯罪人的可能性。羈押聽證程序的最終裁決取決于“什么事實被澄清了”,而非“什么人澄清了這件事”。[8]檢察機關在羈押聽證程序中作為裁決者仍然可以具有調查取證權。證明程序有自由證明程序與嚴格證明程序之分。嚴格證明是指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受到法定證據方法以及法定調查程序之限制的證明形式。自由證明程序恰與之相反,其證明形式較為自由。[9]自由證明程序因無嚴格證明程序的雙重限制,裁決者可以選擇更加靈活自由的證據調查程序及證據方法。而且自由證明所要求的心證程度只需達到“很有可能”或“大致相信”即足矣。[10]對于羈押聽證程序而言,一方面其所需證明的對象大多為程序性事實,另一方面羈押聽證程序并不屬于庭審階段,因此,在羈押聽證程序中,適用自由證明程序更為適宜。

猜你喜歡
審查逮捕檢察檢察機關
檢察版(五)
檢察版(四)
檢察版(十)
檢察版(九)
司法改革背景下審查逮捕程序訴訟化問題探究
審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革基本設想
淺議審查逮捕階段視聽資料類證據審查的若干問題
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探析
檢察機關強化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法理闡釋
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