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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探究

2023-03-03 01:17范子珣
經濟研究導刊 2023年2期
關鍵詞:法益

范子珣

摘? ?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關系到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入罪的范圍等,從而關系到如何在刑法層面能夠平衡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大數據時代下保障公民個人信息的充分利用與有序流通之間的關系。刑法理論界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一直存在個人法益主張與超個人法益主張之間的爭議。刑法作為公法,是要在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下,實現規制風險的規范的目的,因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不是超個人法益,而是個人法益觀中的公法法益觀——個人信息受保護權。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益;個人法益;超個人法益

中圖分類號:D924? ? ? 文獻標志碼:A? ? ? 文章編號:1673-291X(2023)02-0155-03

一、提出問題

“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逐漸被凸顯出來的。自2020年年初新冠疫情爆發以來,每個人都能切身感受到個人既是大數據的來源者,也成為了這些數據的使用者和利用者。大數據可以對我們的行蹤軌跡、通信記錄、健康生理等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精準的捕捉和利用。與個人息息相關的信息碎片廣泛地存在于虛擬與現實世界,這不禁讓人產生新的擔憂:個人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或者泄露,輕者會滋擾私生活的安寧,重者則是衍生出下游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人身、財產甚至國家的安全。諸如準大學生徐玉玉被騙致死案、疫情期間內部流調個人信息泄露后確診病例被“人肉搜索”導致的“社會性死亡”,這些真實發生的事情觸動了人們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敏感神經。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公民個人信息予以直接保護的罪名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同時本罪也是刑法個罪中極為少見的關于法益侵害分歧之大的一種犯罪。

由此可見,明確本罪的保護法益便可以更為合理地認定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甄別不法本質、決定入罪的范圍。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法脈絡

我國的刑事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規范是一個從無到有、從間接到直接的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體現出刑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逐步重視。

最開始我國刑事法律并未針對公民個人信息予以絲毫保護;直到《刑法修正案(五)》增設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信息資料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九牛一毛”才被保護?!缎谭ㄐ拚福ㄆ撸吩谛谭ǖ诙傥迨龡l增加一條作為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至此刑事法律首次將公民個人信息納入保護范圍?!缎谭ㄐ拚福ň牛穼⑿谭ǖ诙傥迨龡l之一整合為目前刑法中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作出修改完善。一是將犯罪主體的涵蓋面增大,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提高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法定刑,對待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契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1]。隨后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詳細規定了本罪在辦理案件時應注意審查的各種要素。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益學說之辨析

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是該罪法益之爭的最突出爭論。在此對立之下,還涵蓋了單一法益(如個人隱私)與雙重法益(如隱私權加信息自由和安全或隱私權加控制權等)之爭,具體法益(如隱私權)與抽象法益(如新型社會管理秩序)之爭,傳統法益(如隱私權)與新型現代法益(如個人信息權)之爭等等[2]。

(一)個人法益觀

主張個人法益的觀點又可以細分為隱私權說、人格尊嚴說、個人信息權說等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1.隱私權說

隱私權說下,無論是單純的公民個人隱私權說,抑或是主張“隱私權+其他學說”,還是認為本罪的法益是防止個人信息濫用而侵害公民個人生活安寧的公民個人生活安寧說,歸根結底仍然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了所謂“隱私”的含義,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很明顯,不應當簡單地將公民個人信息等同于隱私。例如,對于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私密性特征便有所下降甚至不再具有私密性,可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對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不予以保護;相反,若是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中的“侵害其重大利益”,侵害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七條中的“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未經信息主體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仍應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將隱私權說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縮小了本罪保護的范圍,是片面且不科學的。

2.人格尊嚴說

主張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益為“人格尊嚴”的學者主要認為,本罪填補了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空白,為公民個人隱私、人格尊嚴與個人自由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護,體現了國家對人權的重視與保障[3]。值得注意的是,人格尊嚴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盡管人格尊嚴屬于個人法益,但是對于本罪具體保護何種權益并沒有明示?!皞€人信息”本身承載的權益就很多,并且我國民法學者程嘯教授認為個人信息是一種人格利益而非具體的人格權,因此,人格尊嚴說的表述過于抽象模糊,很容易導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邊界模糊不清。

3.個人信息權說

所謂個人信息權是與信息和大數據時代相伴而生的與個人信息相關的權利。有學者對個人信息權進行剖析之后指出了信息自決權,即主體基于自我意識對于個人信息的排他、選擇和決定權[4]。

首先,個人信息自決權在目前大數據時代下作為個人信息權的主體——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支配其個人信息的現實可能。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便可以說明,新冠疫情期間,行程碼中的個人行蹤軌跡信息、健康碼中有關核酸檢測結果、疫苗接種情況等個人生理健康信息,上述信息的收集與公開并非完全取決于個人的意志。其次,個人信息權并非屬于排他性的絕對權,而是要受到國家權力的制約。就如強奸罪保護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因此得到婦女同意的性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可這并非絕對,即使未違背婦女意愿,三人以上聚眾淫亂的行為仍屬于犯罪行為,構成犯罪。最后,無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都不存在“個人信息權”這一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一條在立法目的上也僅是使用了“個人信息權益”這一說法,也就是說“個人信息權”目前來說是一個屬性不明的概念。

綜上,個人信息權說本身就存在缺陷和弊端,若貿然在刑法中現行使用這一概念,便會違反法秩序統一的基本原則。

(二)超個人法益觀

超個人法益是相對于個人法益而言的,亦稱為集體法益。公共信息安全說、社會信息管理秩序說便是持超個人法益說觀點的細分。

超個人法益說認為,首先,“公民”這一用詞體現了應當從國家、社會公共安全的角度去理解;其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既嚴重損害了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還容易誘發下游其他違法犯罪。因此,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僅涉及公民個人的信息保護與私生活的安寧不被滋擾,也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信息主權等。

目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本罪的行為呈現出了侵犯到的個人信息數量龐大、規模大等特點,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在風險社會到來的時代,刑法發揮其積極預防作用無可厚非,但是若超個人法益所主張的具體法益內涵過于籠統,如對公民信息安全如何予以精準界定、侵害了多數人的個人信息與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超個人法益同與公民個人生活具有密切聯系的個人法益相比,其更多地把法益保護的重心放在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上,而非個人權利與自由[5]。個人信息只有被合理利用、有序流動、自由流通才能發揮最大價值,促進社會發展進步。超個人法益說無疑有擴大犯罪圈、擴張刑罰處罰范圍之嫌,具有侵犯公民自由的危險。

四、個人法益中公法法益觀之提倡

個人法益觀與超個人法益觀的對立,實際上是對于刑法功能的不同價值選擇,前者傾向保護公民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而后者則傾向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張明楷教授認為兩者是以法益主體為標準進行區分的。法益具有重要的機能,第一,法益的刑事政策機能,使刑事立法整體具有正當性、為刑事立法內容提供具體標準的機能;第二,法益的違法性評價機能;第三,法益的解釋論機能;第四,法益的分類機能。在實質刑法下,法益與構成要件解釋關聯互動,法益具有甄別不法、決定入罪范圍的機能,構成要件是法益評價的結果[6]。判斷一個罪名所保護的法益,姜濤教授主張要同時考慮形式法益與實質法益。即不僅要從刑法學理論出發探究立法目的、犯罪構成要件等,也應當兼顧刑法規范所關系到的社會生活、國家的刑事政策等。本文認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研究應當持個人法益觀,但并非是隱私權說、人格尊嚴說,也不是私法上的個人信息權或個人信息自決權說,而應當是遵循刑法公法性質下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個人法益之提倡

本文堅持個人法益觀但認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是超個人法益的觀點,是應當被摒除的。首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根據刑法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本罪的法益絕非超個人法益。其次,“公民”一詞不能成為超個人法益的論證依據。在刑事法律用語中,“公民”應當是與“國家”、“社會”相對應的概念,“公民個人信息”也恰恰突出強調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客體為“個人信息”,而不是國家信息或者社會信息。最后,現代刑法應當堅持發揮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應動輒擴大犯罪圈而犧牲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個人法益中公法法益觀之提倡

如前文所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應為個人法益。在個人法益觀下存在著私法法益觀與公法法益觀的分歧。私法法益觀認為,個人信息權的內涵是個人信息自決權,強調個人信息權的排他性。公法法益觀在“公民權利-國家義務”的關系中理解個人信息,認為個人信息權的內涵是個人信息受保護權[7]。

蔡燊在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及其運用——從個人信息的公共屬性切入》一文中主張指出,個人法益觀認為超個人法益觀傾向于擴大刑法處罰范圍,而超個人法益觀認為個人信息在具有個人利益屬性的同時也具有公共屬性,即個人信息并非完全屬于個人,但個人法益觀沒有對個人信息的公共屬性予以足夠的關注,超個人法益觀對此論證也不夠充足,因而其認為兩種觀點對立的關鍵點在于個人信息的公共屬性上。個人信息的公共屬性表現在很多方面,主要表現在:第一,個人信息作為內容在不同的載體上流通、傳播,已經早已不能稱之為“個人所有的信息”,而應當是“關于個人的信息”。第二,信息與大數據時代下,個人是無法完全掌握、控制個人信息的。第三,個人信息與社會公共利益聯系越來越緊密,如個人的行蹤軌跡信息與精準疫情防控的關系。這便意味著個人信息絕不僅是屬于個人專有的信息,相反,我們每個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容忍義務。以上也回應了本罪的法益不是個人法益觀中的個人信息權或個人信息自決權的法理依據。

作為私法的民法也好、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好,在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時,本身就與具有公法性質的刑法是有明確的區分和不同的。從規范目的看,公法在于規制風險,私法在于調整人身、財產關系;從權利特征看,刑法的介入條件之一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即刑法為后置法,而私法上個人信息權是先于法律規定存在的;從權利的行使方式上看,私法以個人對信息的占有、控制為前提,而公法是以信息類型、獲利金額、信息數量、違法所得、與他人犯罪的關系等情節為標準,并非要求信息主體對信息的控制,也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必要條件。公法與私法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應當是趨同的,而應當各司其職,發揮不同部門法的各自作用。

個人信息的公共屬性與刑事法律作為公法的屬性特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應為個人信息受保護權。

結語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違法性的性質就是侵害或者威脅法益。明確侵犯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為個人法益中的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從而進一步確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合理的處罰界限,以期在信息與大數據時代中營造出公民個人信息受全方位保護的前提下,信息共享共用的良好氛圍。

參考文獻:

[1]? ?喻海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

[2]? ?劉艷紅.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益:個人法益及新型權利之確證——以《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為視角之分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5):19-33.

[3]? ?高富平,王文祥.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入罪的邊界——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所保護的法益為視角[J].政治與法律,2017,(2):46-55.

[4]? ?曾粵興,高正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之法益研究[J].刑法論叢,2018,(3).

[5]? ?高金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保護法益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21.

[6]? ?張明楷.實質解釋論的再提倡[J].中國法學,2010,(4):49-69.

[7]? ?歐陽本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重構:從私法權利回歸公法權利[J].比較法研究,2021,(3):55-68.

[責任編輯? ?興?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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