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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聯盟框架:探究政策過程中的子系統效應

2023-03-09 06:50李文釗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北京100872
行政論壇 2023年1期
關鍵詞:行動者變遷子系統

李文釗(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北京 100872)

倡導聯盟框架(Advocacy Coalition Framework,ACF)是由保羅·A·薩巴蒂爾(Paul A.Sabatier)于1987 年率先提出的,隨后薩巴蒂爾和漢克·C·簡金斯-史密斯(Hank C.Jenkis-Smith)共同研究,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倡導聯日益成熟,成為政策過程理論中最具有代表性理論之一[1-3]。薩巴蒂爾不僅在倡導聯盟框架的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在推動政策過程理論的理論自覺和探尋更好的政策過程理論中也發揮了關鍵作用,正是他的持續努力使得政策過程成為一個研究領域[4]。倡導聯盟框架核心是基于政治途徑對政策過程進行研究,其本身也融入了話語途徑的要素,討論權力聯盟和政策學習對于政策變遷的作用。為此,聯盟理論、政策學習理論和政策變遷理論構成了倡導聯盟框架的三個主要研究議題。

為了更好地理解倡導聯盟框架的內涵、構成要素和主要假設,有必要對該框架產生的背景、理論基礎和演進過程進行系統梳理,即通過回顧歷史和展望未來實現對倡導聯盟框架的全景式把握。

一、尋找更好的政策過程理論

倡導聯盟框架源起于薩巴蒂爾對政策過程研究的階段啟示法(Stage Heuristics)的不滿,認為“階段啟示法的積極作用有限,有必要尋求更好的理論框架取而代之”[5]。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薩巴蒂爾就在思考如何建構更好的政策過程理論,從長期與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和文森特·奧斯特羅姆(Vincent Ostrom)的持續討論,到1987 年正式提出倡導聯盟框架,都體現了這一努力。應該說,薩巴蒂爾1991 年發表的《尋找更好的政策過程理論》一文更是體現了一種理論自覺,他指出:“被瓊斯、安德森和彼得斯稱之為階段啟示法的政策過程的主導范式已經失去了有用性,必須被取代,最為根本的原因是他們不是因果理論?!保?]對于階段啟示法的缺陷和不足,薩巴蒂爾總結為四個方面:(1)階段啟示法并不是真正意義的因果關系理論,因為它從來沒有確定一套控制各個階段內部和各個階段之間進程的系列因果因素;(2)階段啟示法所推崇的階段順序,常常在描述上不準確;(3)階段啟示法存在一個合法和自上而下的偏見,它關注的焦點通常是某項重要法律的通過和實施,而不是在既定政策領域內對眾多細小的法規——它們都不顯著——的實施和評估之間的相互作用;(4)階段啟示法假設僅關注某項重大法律的單一的政策循環圈,該假設過于簡化了涉及各層級政府眾多政策建議和法令條例的多元與互動的循環圈[5]。

對于政策過程理論的理論自覺,使得薩巴蒂爾試圖從學術組織的角度推動學術共同體發展更好的政策過程理論,編輯出版《政策過程理論》一書就是這一嘗試的體現,目前已經出版四個版本[6-9]。該書既起到了鑒別作用,也起到了匯集作用。一方面,薩巴蒂爾通過明確好理論的標準,為鑒別現有政策過程理論提供了參照系;另一方面,他通過對符合評價標準的理論進行匯集,可以使不同政策過程理論相互學習和借鑒,共同推動政策過程理論的發展。對于好理論的標準,薩巴蒂爾提出了科學性、概念發展、實證檢驗、解釋力和影響因素等要素,并且認為理論最為重要的是對因果關系的關注。有了這些衡量標準,理論發展就需要向這些標準看齊,而與標準的契合度也是理論成熟的標志。從《政策過程理論》的四個不同版本來看,有些理論在有的版本中得到保留,在有的版本中沒有得到體現,且其他前沿理論也并沒有納入其中。此后,不同學者開始出版類似著作討論政策過程理論,有關政策過程理論的交疊共識正在形成[10]。

薩巴蒂爾在發展倡導聯盟框架時,非常重視將政治學理論與公共政策研究的關注點結合起來。對此,他認為:“發展這些理論需要將政治學家有關政治制度和行為的知識與政策學者對政策共同體和實質性政策信息的關注融合起來?!保?]對于政治學而言,研究者重點關注某一類政治制度和機構,如立法機構、行政機制、司法機構等,或者對某一類外在于政治機構的政治行為比較重視,如公共輿論、投票等;相反,公共政策很多時候是跨越這些領域的,這就要求既要關注政治機構和政治行為,也要關注政策領域中的特定要素。對于政策學者關注而政治學家所忽略的領域,薩巴蒂爾將其總結為五個方面:(1)政策共同體、網絡和子系統的重要性,他們通常由許多私人或公共機構組成,并且涉及多層次政府機構;(2)實質性公共政策信息的重要性;(3)與一般公眾相比,政策精英發揮著關鍵作用;(4)十年或以上的長期研究特別重要;(5)不同的政策類型擁有不同的政治行為[4]。這意味著,薩巴蒂爾試圖將政治學家有關從行動者的“偏好、利益和資源解釋”“規則的解釋”“社會經濟背景解釋”與政策研究者對上述議題的關注結合起來,從而形成一個綜合性的解釋框架,倡導聯盟框架代表了這種努力的結果。

二、倡導聯盟框架的思想基礎

對于倡導聯盟框架的思想來源和基礎,最早可以追溯到薩巴蒂爾于1981—1982 年在德國比勒菲爾德為期一年的學習和訪問。在訪問期間,薩巴蒂爾接觸了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IAD)、政策執行的自下而上的途徑、學習的重要性等理論資源[6][11-12]。2014 年,倡導聯盟框架的創始人薩巴蒂爾和簡金斯-史密斯以及另外兩位重要代表人物克里斯多佛·M·懷布爾(Christopher M.Weible)和丹尼爾·諾爾斯泰特(Daniel Nohrstedt)共同對其思想基礎進行了總結,形成了10 個主要基礎,其代表學者及著述(見表1)[8]。從倡導聯盟框架的構成要素看,這些思想與框架結構存在密切聯系。事實上,正是這些思想基礎使得倡導聯盟框架具有很強生命力。

表1 倡導聯盟框架的主要思想基礎

政策取向學習、信仰系統、期望理論等是倡導聯盟框架得以建立的基礎,使得倡導聯盟框架非常重視思想在政策變遷中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看,倡導聯盟框架也可以算作話語途徑的理論。休·赫克洛(Hugh Heclo)提出了作為學習的政治學范式(Politics as Learning),他認為:“我們對社會政策發展的回顧表明通過學習概念看待政治將產生豐碩的成果。很多政治互動包含社會學習的過程,它們以政策的方式呈現?!保?3]赫克洛認為,學習通常意味著行為改變,這種改變既可能是因為體驗,也可能是因為激勵變化。一般而言,學習發生在個體層面,但是社會學習或團體學習并非意味著社會或團體是一個有機體,而是說社會學習或團體學習是通過個人來實現的,這些個人或者單獨,或者通過互動來改變集體行動。赫克洛將作為學習的政治學引入社會政策討論,直接影響了薩巴蒂爾建構倡導聯盟框架時對政策取向學習的重視,政策取向學習也成為倡導聯盟框架討論的重要理論話題??茖W哲學家伊·拉卡托斯(Imre Laktos)在證實主義和證偽主義的討論中,提出了研究綱領中“硬核”(Hard Core)和“保護帶”(Protective Belt)的觀點。前者屬于“否定啟示法”(Negative Heuristic),它們構成了任何研究綱領的內核,不允許有反駁;后者屬于“肯定啟示法”(Positive Heuristic),它們構成了任何研究綱領的保護地帶,可以根據現實進行調整,以包容更多的事實從而使得理論具有適用性[20]。薩巴蒂爾將這一觀點應用到對政策信仰系統的分析,強調政策信仰系統也可以區分“內核”和“保護帶”,前者是屬于根本性競爭,后者可以根據政策發展進行調整。丹尼爾·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沃斯基(Amos Tversky)提出了期望理論(Prospect Theory),強調人們對損失的認知比獲得的認知更強烈,這使得在面臨獲得決策時會有風險厭惡行為,面臨損失決策時則會有風險擔當行為[31]??崧吞匚炙够难芯考葹槌珜撁丝蚣苤小澳Ч磙D換”提供了理論基礎,也為個人模型提供了替代選擇。

政策執行研究、議題網絡等為倡導聯盟框架提出政策子系統分析單位提供了理論支撐,這也使得倡導聯盟更加關注官方行動者和非官方行動者之間復雜互動。在提出倡導聯盟框架前,薩巴蒂爾一直從事政策執行的研究,他和丹尼爾·A·馬茲曼尼安(Daniel A.Mazmanian)建構了政策執行的研究框架,將影響政策執行的因素劃分為三類:(1)問題的易處理性,這一類因素包括有效技術和技術理論的可獲得性、目標群體行為的多樣性、目標群體占整個群體的比例、行為變化所要求的限度等;(2)法令結構化政策執行的能力,這一類因素包括引入充足的因果理論、清晰的政策目標、財政資源、執行制度之間等級融合、執行機構的決策規則、執行人員的招募、外來者的正式進入等;(3)影響執行的非法令變量,這一類因素包括社會經濟狀態和技術、媒體對問題關注、公眾支持、構成群體的態度和資源、來自統治者支持、執行官員的承諾和領導技能等[32]。薩巴蒂爾的政策執行研究被稱為自上而下的途徑,這一途徑受到耶恩(Hjern)和波特(Porfer)等人提出的自下而上的政策執行途徑的挑戰,他們認為政策執行呈現一種網絡狀態,需要根據政策問題出發尋找影響政策執行的網絡結構,并且認為街頭官僚和基層人員在政策執行中發揮更大作用,他們甚至有時重新定義政策的目標和選擇政策執行的途徑[25]。正是在回應政策執行的自下而上途徑的挑戰中,薩巴蒂爾嘗試將政策執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途徑進行融合,提出政策執行的替代性理論,隨后他還將這種整合的理論稱為倡導聯盟框架,并從對政策執行問題的研究轉變為對政策變遷問題的研究,極大地擴展和豐富了政策過程理論[33-34]。赫克洛在對美國政治與行政關系討論的基礎上,提出用“議題網絡”替代“鐵三角”概念,以包容更多行動者對決策的影響,這一研究也為薩巴蒂爾應用政策子系統作為倡導聯盟框架的分析單位奠定了理論基礎[16]。

西蒙(Simon)等人提出的有限理性和人的行為理論構成了薩巴蒂爾倡導聯盟理論的另一個來源,這使得倡導聯盟理論很好地平衡了結構和行動者之間張力[26]。薩巴蒂爾在將政策子系統作為分析單位,討論不同聯盟圍繞政策問題進行辯論、學習、競爭和沖突,但仍然強調聯盟的基礎是方法論個人主義,聯盟是集體行動的過程,這也使得基于方法論個人主義的聯盟形成理論成為其關注的重點[35]。倡導聯盟框架借鑒了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論,強調人的信息處理能力具有有限性,從環境獲取信息也是選擇性吸收,這使得人很難對政策偏好和態度發生改變[36-37]。從某種程度上來看,薩巴蒂爾將環境變量區分為相對穩定的參數和可變參數,也應該是受到西蒙對環境結構認知的影響,這意味著人只會對相對可變的環境參數進行感知,而相對穩定的環境參數則是作為背景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與此同時,薩巴蒂爾也借鑒了查爾斯·G.洛德(Charles G.Lord)等人有關偏見信息吸收和極化態度形成的研究,強調個人在獲取信息和進行判斷時會受到先前觀念與認知的影響,很多時候存在“證實性偏見”和“非證實性偏見”?;谌说哪P?,這使得倡導聯盟框架有可能發展成為兼具微觀和宏觀視角的整合框架,建構更具有包容性的政策過程理論。

三、倡導聯盟框架的演進過程

倡導聯盟框架的建構并非一蹴而就,它經歷了一個從起源、發展到完善的過程,當前已經基本成熟定型。表2 對倡導聯盟框架的一些具有標志性事件的論文、著作和章節進行了梳理,討論他們在倡導聯盟框架思想演進史中的位置。筆者將1987 年薩巴蒂爾正式發表的倡導聯盟框架理論、1993 年漢克·C·簡金斯-史密斯和薩巴蒂爾出版的《政策變遷與學習:一種倡導聯盟框架途徑》和1999 年出版的《政策過程理論》等著述中有關倡導聯盟框架的章節作為該框架演進過程中的標志性事件,將這一框架演進劃分為起源、發展和完善等三個階段,強調起源階段的核心任務是提出倡導聯盟框架,發展階段的核心任務是讓倡導聯盟框架更加精致,完善階段的核心任務是促進倡導聯盟框架的傳播、使用、檢驗和修訂,并朝著成熟定型的政策過程理論邁進(見表2)。

表2 倡導聯盟框架的演進過程

倡導聯盟框架源起于薩巴蒂爾1986 年對政策執行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途徑整合的嘗試,并將研究對象從政策執行轉向政策變遷,開啟了該框架的建構過程[33],倡導聯盟框架也得到系統闡述,而正式成為階段論的替代性范式則始于1987 薩巴蒂爾發表的《知識、政策取向學習和政策變遷:一個倡導聯盟框架》一文,它也預示著一個新的分析框架正式誕生[1]。事實上,薩巴蒂爾在提出倡導聯盟框架時,更多的是放在政策分析如何在政策過程中發揮作用的角度進行思考,試圖將政策信仰系統作為研究重點,討論政策學習、倡導聯盟和政策變遷等三者的融合,認為政策分析會通過政策學習對政策信仰系統產生影響并引發政策變遷,思考政策學習和政治權力對政策變遷的影響。對此,薩巴蒂爾在建構倡導聯盟框架時指出,“這一框架試圖認真考慮如下理論論證和經驗發現:(1)政策分析通常以一種倡導方式被使用,并被用來論證組織立場和利益;(2)它們通常會通過對政策制定者有關因果關系和世界狀態認知(例如信仰系統)的長期和擴散影響而發揮效果;(3)非認知因素(制度安排、政治資源和組織利益等)都會對政策變遷產生關鍵影響”[1]。在提出倡導聯盟框架時,薩巴蒂爾通過圖形方式對其結構進行了刻畫,形成了最初的框架結構圖,盡管此后有一些微調,但主體框架結構并沒有太多改變,核心思路一直得到延續。此后,薩巴蒂爾又將這一框架在《政策科學》上發表,并結合行為科學的最新進展提出了行動者會進行“魔鬼轉換”,這使得倡導聯盟框架日益完善[39]。

薩巴蒂爾和簡金斯-史密斯于1993 年出版的《政策變遷與學習:一種倡導聯盟框架途徑》,將理論框架和案例應用進行集中呈現,標志著倡導聯盟框架邁向新發展階段[3]。在《政策變遷與學習:一種倡導聯盟框架途徑》一書中,薩巴蒂爾和簡金斯-史密斯分別收集了使用和驗證倡導聯盟框架的定性案例和定量研究,前者對加拿大教育政策、美國放松航空管制、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水利政策等進行了分析,后者對美國海上能源政策和美國塔霍湖的環境政策進行了討論,并根據這些定性和定量研究對倡導聯盟框架進一步修正。事實上,簡金斯-史密斯和薩巴蒂爾首次利用這些典型應用案例對倡導聯盟框架進行了評估,他們認為倡導聯盟框架比階段啟示法更具有優勢,尤其在因果理論的發展方面具有較大進步,符合因果理論的所有要求,即:(1)政策倡導聯盟包含因果變遷的兩大主要因素——聯盟成員的價值和子系統外生沖擊;(2)具有可驗證性,事實上很多假設因為案例研究得到修正;(3)相當節儉和豐碩,它產生了大量相當有趣的假設和預測;(4)它能夠產生非常驚奇的結果;(5)它能夠幫助政策行動者理解復雜政策互動過程,從而建構美好社會具有知識貢獻,并且可以促進人們了解獲得信息的行動者在不同時期是如何發生變化的[40]。在倡導聯盟框架的發展階段,薩巴蒂爾除了通過對框架的應用和總結進行梳理與評估以外,他還嘗試發展新的研究假設,并且將之用于不同于美國的歐洲場域中以擴大理論的外部效度。在理論發展方面,薩巴蒂爾對1993 年以來的研究進行了總結,并且認為倡導聯盟框架形成了清晰的個人模型、對子政策進行描述、對集體行為和聯盟分析等方面進行了探索,使得研究假設進一步優化,研究假設也從9 個擴展至12 個[41]。應該說,1993 年和1998 年的發展,奠定了倡導聯盟框架的堅實基礎,這也意味著該理論基本成熟。

薩巴蒂爾于1999 年正式出版《政策過程理論》一書,倡導聯盟框架作為政策過程理論中具有競爭力的理論之一被編入該書中,其框架結構和要素得到系統闡述,經過隨后的第二版、第三版和第四版修訂,目前初步成熟定型。從《政策過程理論》一書四個版本的倡導聯盟框架內容來看,其核心內容包括三項:(1)對倡導聯盟框架的構成要素和主要假設進行分析;(2)對倡導聯盟框架的研究進展進行評估;(3)對倡導聯盟框架的未來發展進行展望。從這些不同版本的內容來看,倡導聯盟框架的結構圖和基本假設已經成熟定型,其中涉及政策變遷的假設有2 個,涉及倡導聯盟的假設有5 個,涉及政策取向學習的假設有5 個。與此同時,《政策研究》開始對倡導聯盟框架進行了系統回顧,并于2011 年出版???,標志著這一分析框架成熟[44][48]。此后,每隔一段時間,學者都會對該框架的最新進展進行回顧、評價和展望,這也是推進理論發展的一個重要路徑[49]。此外,更多的中國學者將倡導聯盟框架用于對中國政策過程的研究,以擴展適應范圍,在內部效度和外部效度之間進行有效平衡[47]。

四、倡導聯盟框架的主要內容

自薩巴蒂爾于1987 年正式提出倡導聯盟框架以來,該框架盡管不斷演化,但其核心要素基本上保持穩定,這也符合科學哲學家拉卡托斯有關硬核和保護帶的觀點[20]。當然,倡導聯盟框架隨著研究的不斷推進得到完善。從倡導聯盟框架的演進中可以看出,1993 年和1999 年兩個時間點非常重要,目前的框架基本上與1993 年和1999 年的版本差別不大。對于倡導聯盟框架的演進過程中的特點,簡金斯-史密斯和薩巴蒂爾等人在《政策過程理論》一書的第三版中,將其總結為四個方面,即修改和增加假設、修改和厘清概念、增加概念、厘清框架和理論關注重點[30]。倡導聯盟框架結構,如圖1 所示。

圖1 倡導聯盟框架結構圖

(一)構成要素

從圖1 可以看出,倡導聯盟框架由相對穩定的參數、子系統外部事件、長期聯盟機會結構、子系統行動者的短期約束和資源、政策子系統等五個模塊構成。政策子系統是倡導聯盟框架關注的重點,而這一子系統受到相對穩定的參數和子系統外部事件影響,他們構成了政策子系統的環境和外部變量。與此同時,作為外部變量的環境參數對于政策子系統的影響主要有兩個路徑:一個是對長期聯盟機會結構產生影響,另一個是對子系統行動者的短期約束和資源產生影響。對于倡導聯盟框架而言,政策子系統是核心構成要素,其他四個模塊都是政策子系統的外部環境。

相對穩定的參數是倡導聯盟框架的第一組外部變量,主要是強調對政策子系統有影響的因素,這些因素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會改變。這些相對穩定的參數包括一些基本的社會、文化、經濟、物理和制度結構,通常而言,政策子系統內嵌于基本結構之中。當前,倡導聯盟框架將這些相對穩定的參數劃分為三類:(1)問題領域的基本屬性和自然資源的分布;(2)基本的社會文化價值和社會結構;(3)基本的憲法結構。通常而言,憲法結構、政治結構、社會結構和文化價值是外在于政策子系統的,事實上,所有政策子系統都會受到這些基本結構影響;相反,問題領域的基本屬性和自然資源的分布則本身受到政策子系統的影響,不同政策子系統面臨不同問題情境,從這個意義上看,問題和資源與政策子系統都具有緊密聯系。

子系統外部事件則是外在于政策子系統,但有可能經常會發生變化,這些外在沖擊會直接對政策子系統產生較大影響。對于這一模塊的變量,倡導聯盟框架將之總結為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公共輿論變化、系統的統治聯盟變化、來自其他子系統的決策和影響等因素,基本上涵蓋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等不同方面的影響。與相對穩定的參數相比,子系統外部事件經常發生波動,這些波動有可能推動政策變遷。從某種程度上看,倡導聯盟框架的一個核心議題是外部事件何時在何種程度上能夠誘發政策變遷。

對于相對穩定的參數和子系統外部事件對政策子系統的影響,倡導聯盟框架提出了長期聯盟機會結構、子系統行動者的短期約束和資源等兩組變量,他們構成了外部環境和政策子系統之間交互的中間變量。外部環境并不能夠直接對政策子系統產生影響,需要通過長期聯盟機會結構、子系統行動者的短期約束和資源等兩個變量發揮作用。與此同時,相對穩定的參數對長期聯盟機會結構影響會更大一些,決定推動變革的共識程度、政治系統是否開放、社會分裂的程度等。簡而言之,相對穩定的參數會決定聯盟形成的可能性、機會和社會分裂情況,他們對政策子系統中聯盟的數量、結構關系、沖突與合作等有較大影響;相反,子系統外部事件則對子系統行動者的約束和資源產生短期影響,這些事件可能會增加一部分行動者的資源,也可能對另一部分行動者形成更多約束。從圖1 可以看出,相對穩定的參數會對子系統外部事件產生影響,長期聯盟機會結構也會決定子系統行動者的短期約束和資源情況。政策子系統的產出和影響也會對其他子系統產生影響,構成其他子系統的外部事件,進而可能影響相對穩定的參數,由此,倡導聯盟框架就形成了完整的閉環。

(二)基本假設

倡導聯盟框架建立在一些假設(Assumptions)的基礎之上,只有這些假設得到滿足,才能推導出有關聯盟、政策取向學習和政策變遷的命題(Hypothesis)。對于倡導聯盟框架的假設,薩巴蒂爾及其合作者將其明確為7 個:(1)政策子系統是理解政策過程的基本分析單元;(2)政策子系統中的行動者包含任何試圖影響子系統事物的人員;(3)個人是有限理性的,他們受到信仰系統的激勵,并且容易實施“魔鬼轉換”;(4)子系統可以被簡化為一個或多個聯盟;(5)政策或項目包含隱藏的理論,這些理論反映了一個或多個聯盟被轉化的信仰;(6)科學和技術信息對于理解子系統事物十分重要;(7)研究者應該采取長時間段(10 年或者更長時間)的視角理解政策過程和政策變遷。

與其他研究相比,倡導聯盟框架將政策子系統作為分析單位,類似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提出的IAD框架的行動舞臺,政策子系統被稱為政策舞臺[50]。政策子系統通??梢允褂谜咴掝}、管轄范圍和直接以及間接影響子系統的行動者來界定,使之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與環境可以區分的政策空間。對于政策子系統而言,它通常包括如下五個特征:(1)政策子系統是由一系列的要素構成,這些要素以適當方式互動形成結果;(2)政策子系統可以區分行動者和非行動者,只有對政策議題產生影響的人員才可以納入行動者范疇;(3)政策子系統具有半獨立性,且與其他子系統具有一定的聯系;(4)政策子系統會創造一定的權威或者為權威提供可能性;(5)政策子系統會經歷穩定、漸進變化和主要變化等?;谡咦酉到y的概念,倡導聯盟框架在借鑒“議題網絡”概念的基礎上,將所有試圖影響政策事物的行動者都納入分析范疇,超越了“鐵三角”的分析局限性,與政策共同體(PolicyCommunity)和政策網絡(PolicyNetwork)具有一定的契合性[51]。

盡管將政策子系統作為分析單位,倡導聯盟框架還是嘗試將方法論個人主義引入模型中,討論從個人到聯盟形成的路徑。為此,在使用“聯盟信仰”“聯盟行為”“聯盟學習”時,聯盟是以一種擬人化方式被使用,聯盟不會行動,只有行動者才會行動。倡導聯盟框架在建構個人模型時,主要借鑒了西蒙的有限理性模型,強調個人受到目標激勵,由于處理信息的能力受限導致認知能力有限。與此同時,倡導聯盟框架還強調個人對于環境信息的獲取會采取簡化策略,會受到信仰系統影響,這使得獲取信息會存在偏見。通過借鑒心理學中期望理論的研究,倡導聯盟框架提出了“魔鬼轉換”的策略,強調行動者會放大權力以及妖魔化對手。在方法論個人主義模型的基礎上,倡導聯盟認為政策子系統通常是由一個或者幾個聯盟組成,他們認為通常會有兩個,一般不會超過四個聯盟。聯盟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解決行動者數量多的問題,通過將很多行動者聚集為幾個聯盟,可以簡化分析的難度。對于倡導聯盟而言,他們還從因果理論的角度對公共政策或者項目進行定義,認為項目或政策是一種政策信仰的表達,背后包含一套因果邏輯。正是從因果理論的角度理解公共政策或者項目,才使得倡導聯盟框架特別重視信仰系統的作用,而不僅僅突出政治操縱邏輯。對于因果理論的強調,也使得倡導聯盟框架認為科學和技術信息對于政策過程很重要,他們嘗試將政策分析和政策過程有機結合,試圖回應拉斯韋爾(Lasswell)的政策科學之問[52]??茖W和技術信息為因果理論提供基礎,反過來也會對信仰系統產生影響,并最終對政策變遷發揮作用。正是對于科學和技術信息在政策過程中作用的重視,倡導聯盟框架認為對于政策過程的研究需要花費10 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只有長時間段才能更好地認清政策執行及其效果,進而厘清政策變遷背后的邏輯。

(三)政策子系統

政策子系統是倡導聯盟框架的分析單位,也構成了政策博弈的場域。從圖1 可以看出,政策子系統作為一個整體,其內部是由聯盟政策信仰和資源及其策略以及政府權威決策、制度規則、政策產出和政策影響等構成,其中,聯盟通過影響政府權威決策對政策過程發揮作用。政策子系統可以依據功能或實質性政策及地域劃分為不同類型:功能或者實質性政策子系統主要是以實質性政策領域為標準,如能源政策子系統、水政策子系統、交通政策子系統等;地域政策子系統主要是以空間或領地為標準,如區域性政策子系統、全球性政策子系統。當然,二者之間并非截然分開,在地域性政策子系統中也可以進一步按照功能或實質性政策進行劃分,如區域性水政策子系統、區域性創新政策子系統、區域性能源政策子系統等。對于政策子系統的具體案例,薩巴蒂爾和詹(簡)金斯-史密斯列舉了空氣污染控制政策子系統的例子,認為應包含如下參與者:(1)環境保護機構;(2)國會委員會;(3)其他相關機構,比如能源部就經常參與到控制污染的政策過程中來;(4)污染性行業的公司,他們的商會組織、工會,有時候消費者委員會也參與進來;(5)污染控制設備的制造商;(6)各個政府層級的環境與公共健康團體;(7)全國及各地方的污染控制機構;(8)對空氣污染問題有著濃厚興趣的研究機構和咨詢公司;(9)經常做相關報道的重要記者;(10)在有些議題上,比如在酸雨問題上,還包括其他國家的政策參與者[53]。

對于政策子系統的類型,倡導聯盟框架進一步根據時間維度劃分為成熟的政策子系統和新生的政策子系統。對于成熟的政策子系統,薩巴蒂爾和簡金斯-史密斯將其特征界定為:“(1)一些參與者認為自己屬于一個半自治的社群中,在某些政策領域中共享專業知識,也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試圖在該領域影響公共政策;(2)機構、利益群體和研究機構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對該話題擁有專業知識?!保?3]相反,新生的政策子系統則是由于政治系統的不穩定性以及缺乏專業訓練人員而導致邊界不斷變化,很多行動者不斷進入或者流出政策子系統,這也使得政策子系統一直處于動態變化中。早期的研究認為,新生的政策子系統通常來源于原有的政策子系統,這意味著一群人員在不滿意現有的政策子系統空間時,就會考慮開發新的政策空間,這樣就會誕生新的政策子系統。此外,新的問題也會誘發新的政策子系統以及對已有政策的新界定也會產生新的政策子系統。

事實上,由于政策子系統之間存在重疊和嵌套關系,使得對政策子系統的邊界和范圍進行清晰界定會很困難。對于政策子系統之間的重疊問題,主要是對于同一個政策問題可以進行不同程度的建構。以環境污染問題為例,行動者既可以形成污染控制政策子系統,也可以形成健康政策子系統,還可以形成生態政策子系統等。政策子系統之間也可能存在嵌套關系,一個政策子系統從屬于另一個政策子系統,如汽車污染控制政策子系統從屬于空氣污染政策子系統,高等教育政策子系統從屬于教育政策子系統。一旦討論涉及政府間關系的政策子系統,此時功能性政策子系統和地域性政策子系統之間就會存在復雜互動,對于政策子系統到底是屬于哪一種類型的政策子系統,就需要依靠研究目的以及個人認知進行界定,不同認知模型會得出不同結論。

政策子系統構成了行動者互動和政策過程發生的舞臺、場域和空間,行動者圍繞聯盟的形成及變化、政策學習及其互動、政策及其變遷等議題展開的互動都在政策子系統場域中發生,不同力量博弈和行動情境會導致不同的政策結果。政策子系統也通過長期聯盟機會結構和子系統行動者的短期約束和資源同外部環境進行互動,不同行動者會對外部環境有不同感知,并采取不同策略以實現自身目標。對于倡導聯盟框架而言,特別重視聯盟和政策取向學習在政策過程中的作用,圍繞這些議題形成了該框架關注的三大核心理論議題,即倡導聯盟議題、政策取向學習議題和政策變遷議題[53]。

(四)倡導聯盟

倡導聯盟是倡導聯盟框架中最具有標識性概念,通常被定義為:“一些行動者擁有共享的政策核心信仰,他們通過一些重要方式協調行動以影響政策子系統?!保?5]由此可見,倡導聯盟的定義主要側重從信仰系統的角度來界定,強調擁有共同信仰的人員會一致行動。為此,政策信仰、資源和策略構成了倡導聯盟的三個主要要素,其基本邏輯是行動者因為共同信仰而團結在一起,并利用各自資源協調行動,采取有利的策略。

1.政策信仰是倡導聯盟概念的核心構成要素,薩巴蒂爾借鑒了政治學者馬克·佩夫利(Mark Peffley)和喬恩·赫維茨(Ion Hu)有關態度限制的層級模型,提出信仰體系是由深層核心信仰(Deep Core)、政策核心信仰(Policy Core)和次級層面信仰(Secondary Aspects)等三部分構成,信仰系統是聯盟存在的基礎(見表3)。

表3 政策精英信仰系統的結構

深層核心信仰是最廣泛層次的信仰,它跨越了所有的政策子系統,是關于人類本性、基本價值的優先性、不同群體福利的優先性、政府與市場的角度以及誰應該參與決策的規范性和本體論假設。事實上,深層核心信仰基本上與意識形態、文化理論和基本價值觀聯系在一起,一旦形成,很難改變。

政策核心信仰是第二個層次的內容,與政策子系統對應,是貫穿于整個政策領域或子系統中的聯盟的基本行為規范和因果認知,它們包括不同政策相關價值的優先性、誰的福利應該考慮、政府和市場的相對權威、不同行動者的角色(公眾、官員、專家等)、政策問題的嚴重性和原因等。參與政策子系統的行動者會投入時間和精力將深層核心信仰轉化為政策核心信仰,盡管深層核心信仰會對政策核心信仰有影響,但二者之間并非一對一關系。一般而言,聯盟之間會圍繞一些政策議題進行一些不可調和的爭論,這些涉及整個政策子系統范圍的政策核心信仰又被稱為“政策核心政策偏好”(Policy Core Policy Preferences),其特點是:(1)在某一政策領域屬于子系統范疇;(2)特別突出;(3)有時是分歧的一個主要根源[42]。政策核心政策偏好是聯盟的黏合劑,它讓不同聯盟形成自身的身份和標識意識。

次級層面信仰范圍相對較窄,主要解決項目層面的規則和預算問題,或者關注某一地區的問題嚴重性,或者有關公眾參與的意見等。

2.資源是聯盟的第二個構成要素,是影響政策過程的前提和基礎。倡導聯盟框架提出后,研究者重點關注信仰系統,對于資源則重視不夠。為此,薩巴蒂爾和懷布爾提出了6 種資源,即制定政策的正式法律權威、公眾意見、信息、可動員群體、金融資源和有技能的領導力[43]。制定政策的正式法律權威是聯盟的重要資源,該資源一般只有占據正式權威位置的行動者才可能獲得,如行政官員、立法人員和法官等;公眾意見也是聯盟的一種重要資源,公眾越是對聯盟支持,聯盟越是可以在政策子系統中發揮更大作用;有關問題嚴重性和原因以及替代方案的成本和收益的信息同樣是聯盟的一種重要資源,它們會被各方用于政策辯論中,這也使得研究者在政策子系統中可以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可動員群體作為聯盟的資源,對于缺乏金融資源的聯盟而言,是需要通過動員支持性成員為聯盟的主張服務;金融資源是聯盟被用來購買其他資源的資源,有充足金融資源的聯盟可以資助研究、通過媒體動員獲得公眾支持和進行政策宣傳等;有技能的領導力作為聯盟的資源,也是政策企業家研究和討論的核心話題,領導力對于政策變遷具有重要影響。

3.策略是聯盟的第三個構成要素,對于聯盟的策略,倡導聯盟框架討論的不多,目前只是提出了“魔鬼轉換“策略。這說明,對于聯盟通過什么策略去影響政策過程,是該框架未來需要關注的內容?;谏鲜鲇懻?,倡導聯盟框架圍繞聯盟的形成和穩定性、成員對于政策核心信仰和次級層面信仰的態度、行政機構的態度、目的群體和物質群體的態度等形成了如下五個有關聯盟的假設:

聯盟假設1:在政策子系統內的重大爭議中,當政策核心信仰存在爭議時,盟友和反對者的陣容在十年左右的時間內趨于穩定。

聯盟假設2:倡導聯盟內的行動者將在與政策核心有關的問題上表現出實質性的共識,盡管次要方面的共識較少。

聯盟假設3:行動者(或聯盟)在承認政策核心信仰的弱點之前,會放棄其信仰的次要方面。

聯盟假設4:在聯盟內,行政機構通常會主張比利益集團盟友更溫和的立場。

聯盟假設5:與物質群體的觀點相比,目的群體的觀點在表達信仰和政策立場方面更受約束。

盡管提出這些假設,目前除了第1 個假設得到驗證以外,其他假設都還沒有得到驗證。針對聯盟的概念,后來的研究者認為需要在“聯盟是如何克服集體行動的困境、不同政策子系統中聯盟類型、聯盟中行動者參與的程度、聯盟資源、策略和行動”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建立更具有經驗基礎的聯盟理論。聯盟假設首先需要回答聯盟何以可能?這意味著,聯盟的產生是持續性理論以及聯盟內行動者態度和行為理論的基礎。對此,倡導聯盟框架的創立者薩巴蒂爾及其支持者給出了三種可能的解釋,即:(1)由于擁有共同信仰,使得參與聯盟的交易成本比較低,有利于更公平實現成本分攤;(2)通過實現“魔鬼轉換”,參與聯盟的收益被放大;(3)聯盟的合作既可以有強合作,也可以有弱合作,對于弱合作而言成本比較低,很多時候弱合作就可以促使聯盟行為[43]。

對于倡導聯盟這一概念,懷布爾等人于2020 年在一篇最新論文中專門對倡導聯盟概念的定義和測量進行了討論,試圖厘清這一概念的內在含義[54]。他們認為,倡導聯盟這一概念是倡導聯盟框架的基石,包含五個基本要素,即政策行動者、共享信仰、協調、資源和穩定性。很顯然,他們在對倡導聯盟概念屬性的分析中,增加了協調和穩定性兩個要素,協調強調不同行動者以何種方式集體行動,穩定性討論聯盟是否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穩定?;谶@五個要素是否能夠同時發現,他們進一步區分了理想類型的倡導聯盟和子倡導聯盟,前者意味著包含上述五個要素,后者則至少包含行動者和共享信仰,他們包括潛在聯盟(Potential Coalitions)、短暫聯盟(Ephemeral Coalitions)、主導聯盟(DominantCoalitions)、少數聯盟(MinorityCoalitions)、合作聯盟(Cooperative Coalitions)和競爭聯盟(Adversary Coalitions)等。此外,他們還提出,未來從事倡導聯盟本身的研究,可以按如下五個步驟展開:(1)開始描述聯盟和識別他們特征;(2)將倡導聯盟與情境相連接;(3)拓展審視行動者信仰系統及其影響因素的理論范圍;(4)進行比較研究;(5)不要對沒有聯盟的政策子系統強行研究。應該說,對倡導聯盟的拓展研究和概念界定,為下一步完善理論和框架提供了基礎。

(五)政策取向學習

政策取向學習在倡導聯盟框架中發揮重要作用,它是連接聯盟和政策變遷的重要橋梁。政策取向學習是政策變遷的重要解釋變量,在聯盟的信仰變化和成員認可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對于倡導聯盟框架而言,政策取向學習被界定為:“思想或行為傾向的持續改變,這些思想或行為傾向來自經驗,且主要關注個人或者集體信仰系統規范的達成或者修正?!保?]政策學習的過程,本身是政策信仰、態度和觀念變化的過程,也是政策變遷的重要誘因之一。對于倡導聯盟框架而言,主要關注如下問題:(1)通過學習,信仰系統中的什么構成要素變化,什么構成要素保持穩定?(2)什么樣的情境下會促進聯盟成員學習?(3)學習是如何在聯盟或者反對者中進行擴散的?(4)如果能夠發揮作用,政策掮客是如何促進反對者之間進行學習的?這意味著,對于倡導聯盟框架而言,他們主要還是關注政策取向學習在什么層面展開以及哪些因素影響了政策取向學習。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倡導聯盟框架提出了影響政策取向學習的四類因素,即論壇屬性、沖突層次、刺激屬性和行動者屬性。論壇是聯盟之間互動、辯論和協商的場域,論壇屬性和制度安排會影響聯盟及其反對者之間的學習;沖突層次也會影響聯盟及其反對者之間學習,一般而言,沖突層次過低或者過高都不會有學習發生,原因很簡單,沖突層次過低就沒有必要學習,沖突層次過高則可能影響政策核心信仰;刺激屬性主要是指學習的對象和內容,即什么內容被學習,問題越復雜學習的可能性越低;行動者屬性主要是指他們的信仰、資源、策略和網絡聯結,不同行動者所擁有的信仰會影響他們的學習程度以及發揮作用的方式。這四類因素對政策取向學習的影響,形成了倡導聯盟框架提出的五項學習假設:

學習假設1:當兩個聯盟之間存在中等程度的沖突時,跨信仰系統的政策取向學習最有可能。這需要:

(a)每一方都有參與這種辯論的技術資源。

(b)一個信仰體系的次要方面與核心之間存在沖突,或者兩個信仰體系的次要方面之間存在沖突。

學習假設2:當存在以下論壇時,跨信仰系統的政策取向學習最有可能:

(a)足以迫使來自不同聯盟的專業人士參加。

(b)由專業規范主導。

學習假設3:與數據和理論通常為定性、相當主觀或完全缺乏的問題相比,存在公認定量數據和理論的問題更有利于跨信仰系統的政策導向學習。

學習假設4:涉及自然系統的問題比單純社會或政治系統的問題更有利于跨信仰系統的政策導向學習,因為在前者中許多關鍵變量本身并不是積極的戰略家,而且受控實驗更可行。

學習假設5:即使技術信息的積累不會改變反對聯盟的觀點,它也可以通過改變政策掮客的觀點對政策產生重要影響,至少在短期內如此。

與聯盟假設相比,政策取向學習假設在倡導聯盟框架中得到不同程度檢驗,很多假設都被證實了,當然也有一些假設得到一些相關沖突的結論。例如,第三個假設,一些研究者發現定性和主觀數據確實不利于學習,但他們發現定量數據有時對學習的作用有限。當然,研究者也確實發現當沖突處于中等水平、問題可以掌握以及科學技術信息具有可獲得性時,政策取向學習確實更容易發生。對于職業論壇是否可以促進學習,研究者發現論壇要對政策取向學習發揮作用需要非??量痰臈l件,例如,論壇能夠針對一些棘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且這些意見能夠被各方接受等。通過研究發現,政策取向學習的概念和可操作化仍然是下一步研究的重點,并且要關注聯盟之內的學習和聯盟之間學習,尋找學習的最佳實踐并進行理論化構建。

(六)政策變遷

政策變遷是倡導聯盟框架主要關注的研究議題,它嘗試理解政策穩定和變遷背后的邏輯。在討論政策變遷的路徑之前,倡導聯盟框架提出了根據信仰系統的層級變化區分主要政策變遷(Major Policy Change)和微小政策變遷(Minor Policy Change),并進一步將政策變遷層級化?!爸饕咦冞w”是信仰系統中政策核心層面的變化,它意味著子系統的目標或方向發生重大轉向,而“微小政策變遷”則強調信仰系統中次要層面的變化,它意味著實現政策目標的手段和方式發生變遷。政策子系統經常會在政策目標和手段方面發生分歧,這些不同要素的變化會導致不同層級政策變遷。由于信仰系統中的政策核心信仰和次級層面信仰所接受改變的程度不一樣,使得“微小政策變遷”的難度小于“主要政策變遷”。

對于政策變遷的路徑,倡導聯盟框架早期只提供了兩種路徑,即外部沖擊(External Perturbations or Shocks)和政策取向學習。外部沖擊來自政策子系統外部,包括社會經濟條件變化、政體變化、災難和其他政策子系統變遷等。通常而言,這些外部沖擊會改變政策議程、吸引公眾注意力和改變決策者注意力分配,決策者會對政策信仰發生改變,并導致項目和政策本身的變化。對于政策取向學習而言,由于深層核心信仰和政策核心信仰屬于規范性價值,通常很難改變,次級層面信仰則相對容易變化。后來,倡導聯盟框架又增加了“主要政策變遷”的兩種路徑,即內部沖擊(Internal Shocks)和通過談判實現政策變遷(Negotiated Agreements)。內部沖擊主要是指政策子系統內部的事件變化,這些變化發生在政策子系統內部,會對行動者產生影響,這一觀點主要是受到“焦點事件”研究的影響。無論是外部沖擊,還是內部沖擊,都會重新分配關鍵政治資源,從而對政策子系統內部的聯盟權力結構產生影響,進而對政策變遷產生影響。此外,內部沖擊也會起到對政策子系統中處于弱勢地位聯盟的政策核心信仰的強化,從而增加政策子系統內部人員對主導聯盟的質疑。對此,薩巴蒂爾和懷布爾提出了9 種有可能促進通過談判實現政策變遷的條件,即有害的僵局、廣泛的代表性、領導力、一致同意決策規則、資助、行動者的承諾、經驗議題的重要性、信任、缺乏替代性場所[43]。倡導聯盟框架形成了政策變遷的兩個假設:一個假設討論政策變遷發生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另一個假設討論政策穩定的條件。它們之間具有內在關聯性:

政策變遷假設1:子系統外部的重大擾動,政策子系統的內部重大擾動、政策取向學習、通過談判達成共識,或者它們之間結合是政府項目的政策核心屬性發生變化的必要但不充分的原因。

政策變遷假設2:只要制定該項目的子系統倡導聯盟仍在該管轄區內掌權,則特定管轄區內政府項目的政策核心屬性不會顯著修訂,除非該變遷是由層級上級管轄區實施的。

倡導聯盟框架的研究者發現,當前政策變遷的第一個假設得到強有力的證實,很多研究至少支持四種政策變遷路徑①四種政策變遷路徑為外部沖擊、政策取向學習、內部沖擊和通過談判實現政策變遷。中的一種路徑。當然,這一假設所面臨的挑戰是政策如何變遷的具體過程,即聯盟是如何利用機會實現或者沒有實現政策變遷的。對于第二個假設只是得到部分強有力證實,需要未來進一步通過案例進行檢驗。事實上,對于發展一個成熟的政策變遷理論,研究者總是需要對如下問題進行探究:“是否發生了政策變遷?發生了什么類型的政策變遷?導致政策變遷的重要影響因素是什么?政策變遷是如何發生的?政策變遷的發生機制是什么?”應該說,倡導聯盟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政策變遷的研究,為人們理解政策變遷的類型、過程、影響因素和機制提供了經驗支撐。

喬納森·J·皮爾斯(Jonathan J.Pierce)等研究者對利用倡導聯盟框架進行政策變遷的論文進行了宏觀分析,重點討論政策變遷是如何被研究的[46]。皮爾斯等人對2007—2014 年的論文進行了收集,從中找到了67 篇論文,這些論文討論了148 個政策過程。研究發現,131 個是討論政策變遷的,17 個是討論政策穩定的。在131 個討論政策變遷的研究中,52個案例只討論一種主要變遷路徑,71 個案例討論一個以上的變遷路徑。在這些變遷路徑中,最經常使用的變遷路徑是外部事件(20 個)和學習(16 個)。在71 個混合政策變遷的路徑研究中,外部事件經常和其他路徑一起發揮作用,學習是第二個經常被發現的路徑,外部事件和學習常常一起發揮作用并推動政策變遷。在這些案例研究中,環境和能源是倡導聯盟理論應用最多的領域。

五、倡導聯盟框架的評價與展望

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使用宏觀分析(Metaanalysis)對一個理論進行回顧與評價,其核心是根據選擇標準尋找合適的論文,然后對論文進行編碼分析,以洞察該理論的進展情況,并思考未來的發展方向。對于倡導聯盟框架而言,目前至少有2 篇論文對研究進展進行了回顧:一篇是懷布爾等研究者在2009 年對過去20 年(1987—2006 年)的80 篇框架應用論文進行了回顧;另一篇是皮爾斯等研究者在2017 年對2007—2014 年的161 篇框架應用論文進行了回顧[48-49]。

皮爾斯及其合作者從寬度和深度兩個方面對倡導聯盟框架的應用情況進行了回顧[49]。從寬度方面看,2007 年以來,倡導聯盟框架越來越流行,在161篇論文中,第一作者的數量超過138 人,他們分別來自122 個大學或研究機構、25 國家和4 大州。其中,最多的國家還是美國、英國、瑞士、加拿大和瑞典。倡導聯盟框架的應用研究發表在98 種雜志上,其中最多的是《政策研究》(Policy Studies Journal),有16篇,其次是《公共行政研究與理論》(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有6 篇。倡導聯盟框架的主要研究領域有9 個,他們分別是環境和能源、公共衛生、教育、科學和技術、社會福利、外交和國防、經濟和財政、城市規劃和交通等。在治理層級方面,倡導聯盟框架應用的范圍包括國家政府層面、跨國家政府層面、地方政府層面、州政府層面、區域政府層面,其中應用最多的還是國家政府層面,達到了86 篇論文。在研究方法方面,倡導聯盟框架使用了定性方法、定量方法和混合方法,當然混合方法和定性方法還是主流,達到146 篇。在理論要素層面,倡導聯盟框架所關注的聯盟理論、政策取向學習理論和政策變遷理論都有涉及,重點還是政策取向學習理論和政策變遷理論。事實上,皮爾斯及其合作者還對倡導聯盟框架如何應用于政策變遷的研究進行了專門回顧,得出了很多有意思的結論[46]。

在回顧倡導聯盟框架應用情況后,皮爾斯等學者在借鑒凱爾內等研究者的評價之后,對倡導聯盟框架提出了新的評價(見表4)[55]。

表4 對倡導聯盟框架研究項目的評價

從表4 可以看出,倡導聯盟框架在四個項目評價維度方面都有較大進展,應該說彰顯了理論的生命力。2007—2014 年,有超過161 篇的同行評審論文發表,并且每年達到20 多篇,這說明該理論得到了很多學者認可。與此同時,倡導聯盟框架的應用場域和方法也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拓展,這是外部有效性提升的證明。在共享概念和方法方面,除了方法以外,倡導聯盟框架的聯盟理論、政策取向學習理論和政策變遷理論得到越來越多學者認可,這是理論成熟的標志。倡導聯盟框架的理論本身隨著時間演進也在不斷得到深化。

對于倡導聯盟框架的未來研究議題,懷布爾和簡金斯-史密斯等重要理論創立者和貢獻者提出了11 個方面的關注重點:(1)重新思考倡導聯盟框架的信仰系統;(2)推進學習的理論與測量;(3)改善聯盟結構和協調理論;(4)發展聯盟資源層級;(5)研究政策子系統中的場域和論壇;(6)使用倡導聯盟框架進行比較公共政策研究;(7)關注行動者的類型,包括輔助和主要聯盟行動者、政策掮客、政策企業家;(8)關注新產生和成熟的政策子系統;(9)拓展對政策過程中科學和政策分析的理解;(10)建立共同的方法收集信息和應用框架,識別使用不同方法的利弊權衡以及促進基于情境的理論創新;(11)通過將研究應用于非傳統場域中實現理論改善[45]154-159。應該說,這些議題確實代表了倡導聯盟框架需要重點關注的方向,也是該理論進一步完善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對于中國公共政策研究者而言,加入倡導聯盟框架研究,至少可以發揮三個方面的作用:第一,中國情境構成了檢驗倡導聯盟框架新的場域,中國經驗不但是倡導聯盟框架外部有效性的新證據,而且更應該成為發展倡導聯盟框架的新要素。這也意味著,理論發展仍然應該是中國學者的重要使命,通過理論創新來講好中國公共政策故事。第二,中國學者在利用倡導聯盟框架開展中國政策過程研究時,還需要有較強的政策現實關懷,回應拉斯韋爾提出政策科學時最初的目標,即通過政策科學實現人類尊嚴。從這個角度看,對于倡導聯盟框架在中國情境下的研究與應用,不僅僅是理論拓展的過程,更應該是通過研究來提升政策過程運行效率,改善公共福祉,這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第三,中國公共政策學者在引進、消化和吸收倡導聯盟框架的同時,需要借鑒倡導聯盟框架的開發過程和演進邏輯,提出具有中國自主的公共政策知識體系。在中國自主的公共政策知識體系中,開發分析框架仍然是一項艱苦而又緊迫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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