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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路徑創新

2023-03-12 01:55袁東維
陜西行政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國際法法治法律

袁東維,張 光

(西北政法大學 a.商學院;b.國際法學院,西安 710100)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1]。世界政治格局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文化多樣化不斷發展,新一輪科技產業革命日新月異,國際社會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歷史潮流不可逆轉,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秩序加速變革[2]。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落地生根,中國同世界各國的交往與合作不斷深化。2019年,中國公民因私出境超過1.6億人次,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30多萬億元,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5.4萬億元。中國海外投資存量高達2.2萬多億美元,僅次于美國和荷蘭。中資海外企業數萬家,遍布全球,境外資產總額5萬多億美元[3]。但是,由此也滋生出了諸多國際法和涉外法律問題,我國涉外法治工作亟需加快推進。為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協調推進國內治理和國際治理,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要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綜合利用立法、執法、 司法等手段展開斗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要推動全球治理變革,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盵4]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工作作為我國涉外法治建設的基礎和重要保障,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對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提高我國國際話語權和推進全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時代對涉外法治人才的新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體系不斷發展完善,在人才培養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不僅為本國培養了一批涉外法治人才,也為國際社會培養出了諸如聯合國副秘書長、國際民航組織秘書長、國際法院大法官、WTO爭端解決上訴機構法官、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員等一批杰出的涉外法治人才[5]。但是,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總體可以概括為人員數量小、綜合能力低、實務經驗少等問題。例如,中國籍雇員人數在聯合國秘書處雇員總數中僅占1%左右,相較于美國7%左右的比例有較大差距,這與我國的大國地位極不相稱[6]。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提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推進全球治理、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偉大目標[7]。我國現有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的規模和能力與實現上述目標的人才需求之間仍存在很大差距。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聯合發布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中指出,涉外型法律人才指為適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而培養的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參與國際法律實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8]。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設通曉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的目標[9]。

(一)兼具國際視野與家國情懷

具有國際視野和家國情懷是風云變幻的國際局勢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偉大征程對涉外法治人才要求的重要標準。國際視野,即要求我國涉外法治人員要以國際全局的視角看待分析涉外法律案件,以推動中國法與國際法以及世界各國法律之間的良性互動。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應當熟悉國際法律規則和國別法律規則。有關涉外法治人員要洞悉國際發展變化,通曉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并在熟練掌握本國法律的基礎上,比較學習外國法律,取長補短。另一方面,應當具有國際責任感和能夠展現大國氣度。在處理涉外法律事務時,我國涉外法治人員應具有堅定政治立場、崇高的道德素養、高水平的談判能力和得體的外交禮儀,真正在國際交往中做到不卑不亢,據理力爭,彰顯大國應具備的氣度和形象[10]。家國情懷,則要求我國涉外法治人才擁有拳拳愛國之心和對人民幸福的深切期望。如果沒有強烈的家國情懷和民族自豪感、認同感,我國相關涉外法治人才就難以忠誠擔當,無法真正捍衛國家主權、安全以及發展利益,不能有效維護我國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夯實的國際法基礎

除了具備國內法基礎以外,涉外法治人才還應當熟悉國際法,并在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的雙向交流實踐中積累經驗。夯實的國際法功底不僅可以為涉外法治人才在處理國際糾紛提供有力理論支撐力量,還可以使其在遇到復雜國際糾紛案件時舉一反三[11]。例如,2022年1月1日,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15個國家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簡稱RCEP)正式生效,這標志著當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啟航。該協定作為一個大型國際貿易協定,其中涉及貿易、投資、知識產權、服務貿易、衛生與植物衛生、電子商務、海關檢驗等多方面的國際法律規則和制度。我國是RCEP締約國之一,與協定其他成員方之間的經貿關系十分緊密。隨著協定對區域內各國陸續生效,區域內國際經貿活動將不斷增多,各類國際經貿摩擦糾紛不可避免,這就要求涉外法律職業工作者必須運用國際法知識深入研究和掌握該協定內容,并有效應用到相關涉外法律實踐中去。

(三)高水平的外語應用能力

涉外法治人才應當按照“外語+X”的模式培養,即除通曉英語這一國際通用語言之外,還應努力培養通曉各類小語種,如“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較多使用的俄語、法語、阿拉伯語等。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出色的外語能力,無論是對于了解涉外案情、理解涉外合同,還是對于處理涉外法律訴訟、國際仲裁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聯系日益密切,區域內各國之間的交往更加頻繁,由此產生的國際糾紛不免會增多,能夠熟練掌握一定小語種的涉外法治人才顯得格外重要[12]。

二、當前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不足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不完善

一是人才培養目標不明確且缺乏特色。涉外法治人才是專業性很強的人才,應當根據新時代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新需求確定不同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標準。但是,我國尚未明確涉外法治人才的具體內涵。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僅寬泛表述“要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培養目標不夠明確,導致國內各院校在培養涉外法治人才的過程中往往采取“一刀切”式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不能根據國家和社會的實際需求,結合自身人才培養優勢,制定明確的、差異化的人才培養目標。二是培養院校與實務部門存在溝通壁壘。新時代大國特色外交目標不僅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專業背景知識扎實,還要求具有相當強的涉外法律實踐能力。但國內人才培養院校與涉外企業、涉外律師事務所、政府涉外法律部門、國際組織之間的溝通聯系還不夠充分,缺乏長效溝通與合作機制,涉外法律領域的各種社會實踐資源整合也不到位,學生嚴重缺乏涉外法律實踐訓練機會。涉外法律實務工作者也經常無法及時了解到高校專家學者們在國際法和涉外法治方面的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由此導致涉外法治工作中理論和實踐背離而行的結果。

(二)涉外法治教學體系不合理

法律類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第一陣地。但是,在我國高校法學教育領域,一直存在以國內法為主導的“單一型”教育培養理念,而忽視國際法和涉外法的教學和建設。具體體現為,各高校法學教學基本以國內法律知識為主,國際法和涉外法相關課程數量很少,課時也很有限,導致學生國際法和涉外法律知識儲備嚴重不足。1997年,我國在對法學學科進行整改時,直接取消了國際法這個本科專業,甚至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融合成為一個學科,即統稱為國際法學二級學科[13]。國際法學科被長期置于法學一級學科之下,致使國際法的許多前沿時效性學科理論的引領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發揮,直接影響到我國在處理涉外法律事務中的成效。目前,國內絕大多數法律院校仍然遵循“10+X”模式對法學專業核心課程進行分類,在法學專業10門必修核心課程中僅有《國際法學》一門,而將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這兩門難度較大且對于涉外法律職業至關重要的課程劃入“X”的范圍內,由學生自愿選擇。

(三)忽視國別法律人才培養

清晰界定和區分國際法律人才與國別法律人才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前提,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具有關鍵作用。區分國際法與國別法人才培養的不同之處,不是要將兩者割裂開來,而是要在新發展格局下清楚辨析二者之間的差異,從而有效推動涉外法治人才的分類化培養。兩者的區別體現在:在專業知識領域,國際法律人才主要攻讀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基礎性學科,國別法律人才則在掌握這些學科的基礎上,還需要交叉學習其他國家法律;在實務操作領域,國際法律人才更多地處理國與國間爭端解決,在諸如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國際仲裁等機構中發揮作用,國別法律人才則是在我國政府、公民與企業之間運用相關外國實體法律規則方面提供專業支持。通曉具體外國對象國的法律制度是我國有關企業和公民在進行涉外事務時的第一步也是關鍵一步。我們區分國際法律人才與國別法律人才培養的不同,其目的是在求同存異基礎上,更好推動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全方位發展。然而,現階段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明顯偏重國際法律知識的學習,而忽略了對其他國家法律的學習。

(四)涉外法律實踐訓練嚴重不足

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不僅要重視理論知識的學習,更要重視涉外法律實務訓練和實踐經驗的累積。但是,我國法科大學生相較于外國學生而言,大多輸在被教育忽視的法庭技能和法律邏輯訓練等實踐環節,這也是當前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的結果造成的。在當前國際環境復雜多變的情況下,我國涉外法治人員應努力學習訓練相關實務技能,面對國際和涉外法律紛爭,積極主動參與相關涉外法律實踐,充分累積實踐經驗。但是,當前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中,總體缺乏涉外法律實踐訓練。主要原因有:一是能夠進行涉外法律實踐訓練的高水平教師數量存在巨大缺口,許多教師對于涉外法律實踐中的新問題新情況缺乏了解,無法提供有效針對性教學。二是在日常法學課程教學過程中,教學內容偏重于基礎理論,“國際模擬法庭”“國際模擬仲裁庭”和“涉外法律診所”等特色課程還未在各法學院校普及,學生缺乏國際法律或涉外法律實戰技能訓練。三是絕大多數院校囿于辦學經費和社會資源,組織學生去國際機構、政府涉外部門、涉外律師事務所、涉外企業實習的機會十分有限。

三、新時代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新路徑

(一)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

一是努力培養“復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就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來說,只具備單純的法律知識背景遠遠不能應對和處理紛繁復雜的國際法律事務。國內各法學院校在課程設置上,不僅要設置國際法和涉外法方面專業課程,還要設置外語、國際關系、國際貿易、涉外談判、外交禮儀等課程,致力于培養一批各方面知識綜合發展的“復合型”涉外法治人才。另外,有條件的學??梢钥紤]設置“法學+”雙學位培養機制,積極推進法律與外語、經貿、管理、新聞等其他專業的交叉融合。譬如,中國政法大學與北京外國語大學實施的“法學+英語聯合學士學位項目”、西北政法大學與西安外國語大學實施的“法學+德語聯合學士學位項目”就是對“外語法律雙精通”的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模式的積極探索。

二是重視國別法律人才培養。除了目前各個院校主要培養的熟悉英美法系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外,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持續推進,我國亟需大量高素質的通曉“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家法律、語言、文化的國別法律人才。國內院校在國別法律人才培養中,不僅要聚焦具體國外對象國的法律規則制度,還要積極地開拓視野,從世界主要區域的角度開展國別法律人才培養。例如,國內院??梢越Y合自身學科和區位優勢,選擇開設中亞法、東盟法或歐盟法等區域性國別法課程。此外,一些院校還可以根據我國在某些涉外法律服務領域的特定具體需求,針對一些重點國家,專門開設一些重要的部門法課程供學生自由選擇。例如,外國單邊經濟制裁法、歐盟跨境數據流動管制法等課程。

三是積極探索“國內+海外”的培養模式。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少不了和國際高水平院校以及國際機構的合作交流、相互借鑒。國內院校應積極探索建設“國內+海外”的合作培養模式,擴寬交流渠道,與國外知名院校以及國際機構加強合作交流,努力促進雙方資源共享、信息互通、人員互派、學位互認等實質性辦學合作。國內法律院校要不斷創新合作模式,充分利用現代科技通訊手段,開展線上遠程國際教學和學術交流,做到雙方教育資源優勢互補。

(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教學體系

一是優化涉外法治學科課程設置。國家可以在國際法學科實力雄厚的一些院校設立國際法一級學科,恢復國際法本科專業。在涉外法治人才課程開設方面,除了將《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均列為核心課程以外,還可以開設《國際商法》《國際投資法》《國際商事仲裁》《世界貿易組織法》《法律英語》《涉外談判與禮儀》等與涉外法治密切相關的選修課程。

二是建設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師資隊伍。教師是立教之本、興教之源。目前,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急需一大批高水平的師資隊伍。為此,國內院校應積極發掘和培養本土理論基礎扎實、實務經驗豐富的涉外法律人才,充實擴大師資隊伍。重視現有從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教師的在職培訓,定期安排他們到國內外頂尖院校、科研機構、國際組織進行學習訪問或交流,不斷提升業務素質,更新知識與技能。適當引進國外高端法律人才參與國內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工作。

(三)強化涉外法律實務訓練

一方面,國內院校要引導學生處理好理論學習和實踐鍛煉的關系。學生們在夯實國際法和涉外法理論知識的同時,要勇于、勤于投身到涉外法律實踐中去。例如,近年來,國內許多院校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各類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涉外法律診所等實踐性教學活動。另一方面,應切實加強院校與涉外律師事務所、涉外企業、政府涉外事務部門等單位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建立健全聯合培養機制。雙方可以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座談交流會,及時發現人才聯合培養中出現的問題,并根據情況進行適時調整。必要時,政府也可以鼓勵支持高校在一些涉外法律業務量大、涉外法律服務業績突出的律師事務所和外向型企業建立涉外法律實訓基地,引導高校與這些實習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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