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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農村土地糾紛發生與處理的社會文化機制分析
——以黔西南安龍縣H 村為案例

2023-03-15 22:27陳興元
懷化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村寨糾紛村民

陳興元, 劉 鋒

(貴州大學,貴州貴陽 550025)

一、研究問題與文獻回顧

受城市化、工業化影響,城郊農村土地不斷增值,村寨內部各主體在利用土地時,因權屬不明或侵權行為等,發生土地糾紛,破壞了鄉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當前農村土地糾紛通常被視為法律糾紛予以解決,但效果并不理想,沒有達到標本兼治的目標。

本文以一個城郊農村——H 村為案例,該村是筆者長期追蹤的一個田野點,地處貴州省黔西南州安龍縣城城郊,屬典型的喀斯特山間壩區,土地較為平坦。H 村由13 個村民小組組成,共650 多戶,2800 余人;耕地面積7000 余畝,其中水田5200 余畝,旱地1800余畝;主要產業是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以戶為經營單位,未形成規模效應。H 村距離縣城約3 公里,南北兩面分別有兩條公路橫穿而過,交通相對便利。2015年,安龍縣政府將H 村納入城區規劃區范圍,該村大量土地被征收,受到征收土地補償款影響,村民認為土地越來越值錢,為了爭奪土地收益,村內各個主體之間爆發了不少土地糾紛。

當初,筆者也認為H 村內部的土地糾紛與其他城郊農村的土地糾紛一樣,是一個短暫現象,糾紛解決過后,村寨自然會恢復到原初狀態。然而,隨著田野調查的深入,發現H 村內部不僅缺失土地糾紛的調解機制,還缺乏有效的社會整合機制,無法彌合因土地糾紛造成的社會撕裂,致使土地糾紛的副作用持續發酵甚至轉化成新的矛盾糾紛。如村民與村小組發生土地糾紛之后,村小組成員集體孤立村民,在村民婚喪嫁娶時集體缺席;村民之間發生土地糾紛之后,不僅雙方不再往來,甚至雙方的家族成員也不再往來。如何有效化解土地糾紛,促進村民友好共處,構建村寨內部和諧,成為H 村乃至與之有相同境遇的村寨需要迫切解決的現實問題。土地糾紛自古有之,處理好土地糾紛,需要有效的調解機制和整合機制。因此,有必要對村寨內部土地糾紛類型進行梳理,了解產生土地糾紛以及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失效的原因,為下一步解決土地糾紛提供參考。

在學界,受到既定土地法律制度框架影響,土地糾紛被定義為當事人圍繞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其他相關權屬問題而發生的爭議,換言之,土地糾紛被視為圍繞土地資源利用而產生的權益糾紛。[1]學者們基于不同研究視角和研究需要,將土地糾紛分為不同類型,都有其合理面。蔡虹從土地糾紛發生的數量和頻率出發,將農村土地糾紛分為四類:因法律和政策變化引發的糾紛、因土地承包引發的糾紛、因土地征收補償引發的糾紛和因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引發的糾紛,并分析這四類土地糾紛解決方式的優缺點,提出應有針對性地合理使用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不斷完善解決土地爭議的制度。[2]梅東海從土地糾紛的相關利益主體出發,將土地糾紛分為五類:農戶與農戶或村與村、農戶與村民小組、農民與基層組織及干部、農民與較高層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農民與資本持有者,認為以主體劃分土地糾紛有助于全方位比較各種類型,更易于抓住土地糾紛是各相關主體利益沖突的本質。[3]趙成友從引發土地糾紛的因素出發,將土地糾紛分為四類:經濟利益驅動引發的糾紛、政策變化引發的糾紛、基層組織管理混亂引發的糾紛以及歷史與現狀沖突引發的糾紛,闡明土地糾紛的成因、特點,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機制。[4]賀璇從地權糾紛發生的領域和空間分布出發,將土地糾紛分為三類:征地拆遷、違建執法和農地流轉,認為農村土地糾紛是地權分割、鄉村與基層治理弱化等綜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5]陳丹、陳柳欽從土地糾紛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兩個維度出發,將土地糾紛分為四類:集體所有權糾紛、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流轉糾紛和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認為解決土地糾紛需要標本兼治:一是基于短期視角,構建和整合糾紛解決機制,使既有土地糾紛得到及時疏解;二是基于長遠視角,在源頭上加強制度建設,消除土地糾紛產生的社會基礎。[6]上述對土地糾紛的類型劃分研究,不僅使人們對土地糾紛的認識視野得以擴展,程度得以深化,同時還豐富了土地糾紛研究的方法論體系。但土地糾紛不僅是法律糾紛,還是一種社會文化事項,受到社會文化機制的制約。對土地糾紛發生和處理的社會文化機制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拓展土地糾紛的研究視野、深化對土地糾紛的認識。

本文以村寨社會內部單元為劃分依據,將土地糾紛分為四類:家庭內部的土地糾紛、家族內部家庭之間的土地糾紛、村寨內部的土地糾紛、村集體內部的土地糾紛。

二、家庭內部的土地糾紛

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已接近兩輪半周期,跨越40 余年,土地制度長期不變的承諾已深入人心。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以戶為經營單位,強調“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一制度安排造成土地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除分家析產外,土地長期由家庭成員共同經營,土地管理由家長負責或家庭主要成員集體負責。家庭不僅是社會單位,還是經濟單位,每個家庭成員有努力為家庭創收、擴大財產數額的義務。在傳統農業社會,土地是家庭最重要的財產,農民獲取土地,除購買,還可開荒。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后,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農民購買土地擴大耕種面積已無可能,只能開荒,以此緩解家庭內部人地矛盾。開荒有兩種方式,一是在家庭承包的荒地、山林上開荒;二是在未分配的小組集體土地上開荒。我國的戶籍制度是家戶制,“家戶制既是社會組織制度,又是國家組織制度,作為社會組織制度,一家一戶從事生產和生活,作為國家組織制度,一家一戶承擔國家責任”[7]。土地作為家戶共有財產,國家在征地后發放補償款時以家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家庭人口為單位。每戶皆有一名戶主,補償款匯到戶主賬戶,再由戶主調配使用。戶主為父親,當父親去世后,未分家之前,戶主通常由長子擔任,如果長子尚小,由母親擔任。中國家庭的內在運行機制之一為分家,與分家相關的就是繼承,在家庭財產繼承方面多采取諸子均分制。[8]家長掌握家庭的經濟權,經濟權是維護家長權威的重要支撐。分家之時,雖然按照諸子均分制執行,但家長具有一定的裁量權,可根據家庭成員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成員自身的特殊情況,如身體殘疾、智力缺陷等,作靈活處理,可以多分或少分。這樣一來,可能導致其他成員對家長不滿,認為分配方式有失公平。

在H 村,家庭內部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多是在分家之時發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戶主對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權的濫用,導致其他家庭成員不滿。理論上,“家庭私有財產為家庭成員同等享有,任何個體不得私自占有,只能通過分家的方式同等占有”[9]。但是,每個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掌握的權力并不均衡,存在強弱之別,特別是父母雙亡,或父親去世、母親年邁,子代男性當家作主的家庭,他們掌握著家庭財產的分配權,易于產生濫權行為。比如私占并挪用土地征收補償款,少分或拒絕分與其他家庭成員。以H 村火石地組的王愛蓮①家庭內部土地征收款分配糾紛為例:

1998 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以王愛蓮(母親)為戶主,承包人為王愛蓮、李奎(長子)、李蘭(長女)和李菊(次女)4 人共同承包了H 村火石地組的田地4.85畝。同時,該戶還開墾了火石地組部分荒地進行種植。之后長女李菊、次女李蘭先后外嫁他村,二人戶籍均遷往夫家。王愛蓮丈夫李成文于1983 年去世后,王愛蓮獨自將李奎撫養長大,并一直耕種管理承包的土地。李奎結婚后,母子雙方仍共同生活。2013 年,因安龍縣政府實施小城鎮建設,先后征撥王愛蓮家的田地21.664 畝,應得的土地征撥款237993.88 元由李奎領取并保管。2016 年,因建設安龍縣石材園區,安龍縣人民政府依法又征收了王愛蓮家的田地11.234 畝,應獲得征收補償款303318 元。在收到2013 年土地征收補償款后,李奎并未將其分配給王愛蓮。王愛蓮多次要求李奎將已領取的土地征收補償款退還,而李奎不僅沒有退還給王愛蓮,還揚言2016 年的補償款也要占為己有,不分給王愛蓮一分。2017 年12 月,王愛蓮到安龍縣人民法院起訴李奎,要求歸還其土地征收補償款。安龍縣人民法院判決李奎夫妻與母親王愛蓮3 人平均分配兩次所得土地征收補償款,王愛蓮最終分到180437.29 元。判決理由為:王愛蓮在丈夫死亡和兩個女兒出嫁后與李奎共同生活,在李奎結婚后也未分家,李奎之妻嫁過來后,戶籍上屬于H 村居民,與王愛蓮、李奎共同管理使用王愛蓮為戶主承包的土地,現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王愛蓮與李奎夫妻對被征收的土地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款依法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二是未出嫁女性被排除在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之外。村民在分家析產時,實行諸子均分制,未出嫁女性并不享有土地和財產的繼承權,唯一享有的財產是出嫁的嫁妝,屬于補償性質的財產分配,但其份額受到多重因素影響,如家庭經濟狀況、家庭內部協商結果、男方的聘金額度等。近年來,受到女性主義和法律主義影響,農村女性的土地權益保護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學界,對于女性主義的解析,多從父權制的影響出發,認為農村女性受到父權制影響,在家庭、基層組織中幾乎集體缺席,絕大多數家長、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秉持男娶女嫁的規則,通過男性家長主導的家庭會議或根據民主表決制定出的以男性為中心的村規民約,將多類女性排除出去,形成了環環相扣、上下呼應的集體父權運作機制。[10]從法律主義角度看,有學者認為:“農村女性土地權益遭受侵害是當代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從某種意義上講,該現象體現了國家法與傳統法之間的博弈?!盵11]受此影響,很多農村女性開始爭取自身的土地權益。仍以王愛蓮家庭內部土地征收款分配糾紛為案例。

2017 年12 月,在安龍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愛蓮家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后,長女李蘭認為,在2013 年國家征收土地時,自己未出嫁,仍是家庭一員,家中之所以有如此多的土地被征收,主要是開荒所得,而自己一直參與土地開荒,因此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利,遂向安龍縣人民法院起訴母親王愛蓮和弟弟李奎,要求兩人支付屬于自己的征收補償款,最終法院判決王愛蓮家2013 年的土地征收補償款按4 人(王愛蓮、李蘭、李奎夫妻)平均分配,李菊獲得59498.47元。判決理由是:2013 年,李蘭未成家,仍屬于家庭成員,具有平等分配權。

而H 村的村干部對李蘭回娘家爭土地征收補償款持反對意見,認為出嫁女性沒有娘家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利。正如村支書宋文明所說:“要是每一個出嫁的姑娘都回家爭財產,我們的村級治理工作就會遇到很大麻煩,非亂套不可。嫁出去的姑娘應該在夫家那里分,而不是在娘家分。如果非要分,也應該由娘家內部決定,分與不分或是分多分少是她家里的事情,村委會一般不作干涉?!?/p>

當前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法律實踐上,女性與男性都享有同等權利。比如,在財產繼承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子女享有平等的分配權利,即男女平等。在法律實踐上,不僅是未出嫁女性,對出嫁后離婚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女性,在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時,與男性子嗣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費只能由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各農戶成員享有,而是否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實質采用雙重復合標準,即是否屬于本農戶成員及是否依靠該農戶所承包的土地作為最低生活來源保障。雖然法律對女性權益有諸多保障,但實際情況是,很多女性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合法權益總是被以男性為代表的家庭內部會議、村委會以及制定的村規民約等排除在外。

家庭女性成員雖然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了土地征收款的分配問題,但也破壞了原先彼此和諧友愛的親情關系,并衍生出新的矛盾糾紛。在上述案例中,李奎被法院判決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給母親王愛蓮,在支付完畢后,李奎認為該款項就是給母親的贍養費,對其不再照管。2018 年,王愛蓮又將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履行對自己的贍養義務,具體情況為:

2017 年,王愛蓮與李奎因家庭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問題產生矛盾,李奎遂在離自己居住房屋幾百米處搭建臨時住房讓王愛蓮居住。李奎不讓王愛蓮與其一起生活,不盡贍養義務,還經常對其毆打謾罵,王愛蓮由于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且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獨立生活。此外,李奎也不讓李蘭和李菊贍養王愛蓮,致使其無人照管。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三名子女應當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按照當地基本生活標準,安龍縣人民法院判定三名子女每月支付王愛蓮贍養費600 元,每人每月支付200 元。

贍養老人的方式不僅僅局限于支付贍養費,法院考慮到王愛蓮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獨居生活確有不便,而王愛蓮要求與其感情甚好的次女李菊隨其生活,照顧其生活起居,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經法院庭審詢問,李菊亦自愿表示同意與王愛蓮生活。故法院最終判決李奎、李蘭每人每月向王愛蓮支付贍養費200元,李菊履行贍養義務的方式為隨王愛蓮生活,照顧其生活起居。

家庭成員之間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轉化成養老糾紛,雖然最終依靠法律手段得到解決,但是家庭成員之間關系并未改善,甚至進一步惡化。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其內部的和諧穩定需要依靠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來維持,而非冰冷的法律規定。當家庭內部出現矛盾糾紛時,訴諸法律手段往往只能起到治標不治本的作用,不能真正改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繼承傳統,強調家風建設,構建家庭內部和諧關系,是解決家庭內部矛盾糾紛最有效的手段。

三、家族內部家庭之間的土地糾紛

隨著土地被不斷細分,每戶占有的土地面積越來越小。在分家之時,雖然平均分配土地,但土地存在區位差異。村民分家之后需要重新建房居住,而建房首先考慮的就是區位,因此,本著互幫互助的原則,家族內部的家戶會進行土地互換或贈予,幫助沒有建房條件的家戶取得建房用地。農村的住房集生產和生活兩種功能,村民建房之后,還會在周邊搭建附屬設施或開墾荒地,如建造廂房、牲口棚以及開墾菜園等。隨著代際人口輪替,贈予土地的家庭人口不斷增長,家庭內部人地矛盾凸顯,在分家劃分土地時,人們會把原先父輩口頭贈予其他家族成員的土地收回。被贈予土地的家庭和贈予家庭一樣,人地矛盾突出,由于父輩離世,缺失人證,于是拒絕承認土地是被贈予的,強調本就屬自己所有。如此一來,導致家族內部家庭之間土地糾紛不斷。以板賴組家族內部的土地糾紛為例:

錢文理與錢文華(已于2012 年去世)為兄弟關系。1990 年,錢文理在錢文華承包的自留山內建房,考慮到當時兩家人的關系,錢文華一家默許錢文理一家在該處居住至今。然而近年來,錢文理將其房前屋后屬于錢文華管理的自留山范圍內的林木砍伐進行開墾。于是在2016 年,錢文華的妻子及四個子女聯合將錢文理告上法庭,要求將自留山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但是雙方提供的自留山證彼此存在爭議,最終被法院以權屬不明為由駁回。

錢文理與錢文華兩家的土地糾紛發生過后,雙方并未解開心結,和好如初,而是不再來往。

此外,在家族內部還存在部分未分配的荒山,這類土地在當初并無經濟價值,不適宜種植農作物,因此未作分配。近年來隨著刺梨、金銀花等經濟作物的興起,村民開始在家族集體荒地上開荒種植。除了增加收入之外,很多家庭還想通過開荒占有土地。因此,各個家庭為了爭奪家族集體所有土地爆發了大量土地糾紛。以黑土坡組發生的家族內部土地糾紛為例:

張明仁是張明義的堂哥。2012 年,張明仁購買了5000 株金銀花栽種在家族所有的荒山上,隨后到外地打工,不久之后,其栽種的金銀花被張明義鏟除。不僅如此,張明義還在張明仁栽種金銀花的地方開了一片地栽種玉米。張明仁返家之后,向張明義索要投資種植金銀花的錢,但是張明義沒有支付。2016 年5 月,張明仁妻子郭明英用鋤頭將張明義栽種在雙方爭議的開荒地上的玉米苗鏟除,張明義阻止,雙方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抓扯,張明義在搶奪郭明英手中的鋤頭時,郭明英的面部和眼睛被鋤頭把撞傷。隨后,在丈夫的支持下,郭明英將張明義告上法庭,請求人身傷害賠償和務工賠償并勝訴。但法院未對爭議土地作出判決,認定土地糾紛屬于土地權屬爭議,應由行政部門首先確權。

兩家發生土地糾紛過后,2019 年,郭明英生重病住院,張明義一家并未到場看望,雙方還因當初的土地糾紛耿耿于懷。

傳統上,家族土地屬于家族成員共有,當家族內部出現土地糾紛時,族長可以召開家族會議處理,族長還擁有土地的再分配權,保證每個家庭都能占有相應的土地。當前的土地政策是集體土地分包到戶,家戶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然而“在許多地方,其土地是‘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重要原因正是歷史傳承下來的血緣理性的結果,即每個人都有生存的同等條件,同等的財產權是維持血緣共同體長期存續的經濟基礎”[9]。

由于歷史原因,族長制度瓦解,家族內部的沖突只能通過外部處理,不但增加了社會成本,而且矛盾依然存在,被撕裂的親情也難再有。通過法律解決家族內部家庭之間的土地糾紛,無論結果如何,都破壞了家庭之間的親情關系,糾紛發生過后,他們往往不再來往,甚至彼此仇視。

四、村寨內部的土地糾紛

在傳統農業社會,除家族外,村寨是家庭最賴以生存的地緣共同體。家庭要在村寨內部生存發展,必須處理好鄰里關系以及與村寨的關系。土地糾紛會破壞家庭鄰里關系以及家庭與村寨之間的關系,造成村寨內部的不和諧。而目前家庭對村寨共同體的依賴不斷弱化,造成村寨內部的土地糾紛難以有效解決。

(一)家庭之間的土地糾紛

這里的家庭指的是沒有血緣但又是鄰里,生活于一個村寨共同體之中。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在村民小組內部,村民為了方便耕種管理、滿足建房需求等,雙方會進行土地互換,實現人與地之間的優化配置?;Q土地,雙方按照地方習慣,請中人為證,通過口頭協議達成,或雖有書面協議,但是行文內容缺乏法律規范,為后來的土地糾紛埋下隱患。特別是出現土地征收或房屋拆遷的情況時,之前互換土地的一方認為協議“不公平”,阻撓另一方繼續管理使用土地,從而引發土地糾紛。

1992 年6 月,為了方便耕種管理和建房需要,經口頭協商一致,陸建設與趙永福約定:陸建設用位于“鉤子頭”約1 畝的地與趙永福位于“后山塘”約0.3畝的地相互調換。雙方均未對各自的土地進行實地丈量。嗣后,陸建設又用自己的其他土地與本組的另外兩位村民調換位于“后山塘”處與趙永福土地相鄰的土地,使之連成一片。1995 年4 月,陸建設通過申請并得到相關部門許可,用換來的部分土地修建房屋,未占用的部分,繼續耕種管理。2007 年,陸建設的部分房屋及門前院壩因安興公路改建被征用。2010 年,陸建設申請在老房屋后建新房并獲得審批,在施工建設過程中,趙永福以“土地是自己家的,不愿意調換”為由進行阻止,雙方發生糾紛。后經村委會及鄉政府組織調解未果,陸建設于2014 年5 月訴至安龍縣人民法院,以“用位于鉤子頭約1 畝土地與趙永福位于后山塘約0.3 畝土地相互調換,后因土地增值,趙永福反悔”為由,請求確認其與趙永福達成的口頭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協議有效,并判令趙永福停止侵權,最終勝訴。

這類土地調換糾紛的成因,表面上是利益重大,一方反悔,利用權屬不明或缺乏有效的法律文本規范,拒絕承認之前簽訂的協議,不守契約所致。深層原因為村寨社會性質已發生改變,即村寨已從熟人社會變遷為半熟人社會,村民之間的社會關聯弱化甚至斷裂,村寨逐漸變成個體化、理性化的社會。相較之前,人們對于村寨共同體的依賴持續減弱,脫離共同體的庇佑或中斷與之聯系的社會關系網絡仍能生存發展。傳統小農經濟的特點是自給自足,這種自給自足并非以家庭為單位,而是以村寨為單位。在傳統農村地區,由于相對封閉,人們對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具有極強的依附性,個人缺乏相對獨立的發展條件,村民附著在土地之上,離開了土地就不能生存發展,人與土地的關系極其緊密。人與土地的這種關系決定著土地之上的人與人之間的緊密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就是熟人社會。熟人社會自有一套地方性知識,大家集體公認一套規矩,這套規矩形塑人們的行為邏輯,即為鄉土邏輯。[12]鄉土邏輯其中一個特點就是重義重信,所謂“義”,就是每個人不能太自私,如果處處只為自己,必將傷害他人,長此以往,將受到孤立,自絕于社會;所謂“信”,就是誠信,自覺遵守地方的行為習慣,把它視為信條。重義重信是人們在相對封閉的鄉土熟人社會中形成的生存理性,是人們對于社會環境調適的產物。在H村,原先很多的土地調換協議就是在重義重信的前提下簽訂的,人們在簽訂協議時,往往看重協議的道德約束,而相對忽視協議的形式與內容,只是追求一個大概,更多的是強調信守承諾。傳統上,對協議的反悔被認為是不誠信的表現,會破壞自己在鄉土社會的聲譽,因此人們會主動遵守。

村民之間的土地互換除了方便生產生活之外,還可看作是一種基于“道義經濟”的理性投資。調換土地時,雙方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由于雙方為親屬或鄰里,基于親情或人情面子,一方會做出一定讓步,為的是給對方面子,讓對方欠自己人情,在以后有求于對方時,對方能夠及時慷慨相助。簽訂土地調換協議本質上是一種互惠行為,這種互惠行為內涵一套實用的理性邏輯,“如果我們將村民的互惠行為加入時間序列中考察,互惠行為背后的邏輯很大一部分是為了人情交換,積累‘人脈’以待他日之用,這實際上是農業社會時期村民基于長期預期理性作出的選擇”[13]。2000 年后,H 村幾乎每戶都有成員外出務工,人口頻繁流動,導致村民之間的社會關系疏離、陌生化?!半m然村落共同體依然存在和延續,但共同體內的主體以及主體的社會行動都已發生了實質性的變遷?!盵14]特別是外出務工村民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深刻感受到市場經濟擁有的特殊能力在于價值的無差別性和貨幣的通約能力。[15]村民把外出務工學習到的市場經濟觀念移植到鄉土社會網絡之中,人際關系逐漸理性化。村民之間的人際關系疏離、陌生化,導致個體化不斷被強化,加上經濟理性的作用,個體化與理性化形成合力,不斷沖擊著傳統村落共同體的價值觀念,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共同體對村民的約束力、凝聚力不斷下降。

雖然土地調換協議糾紛通過法律手段得到解決,但破壞了兩家的親屬關系或鄰里關系,糾紛過后,雙方幾乎斷絕來往。比如陸建設的兩個女兒結婚辦酒時,趙永福一家并未參加,而趙永福的父親去世舉辦葬禮時,陸建設一家也未出席。雖然居住在一個村寨,但村寨不再是相對封閉的傳統社會,每個村民對村寨的依賴持續弱化,對村寨共同體和共同體成員的認同不斷減弱。傳統上,村民在村寨公共事務、家庭的婚喪嫁娶以及建房的關鍵環節等重要事務上需要彼此合作才能完成。但是這些合作條件隨著國家化、市場化以及技術的改進被不斷削弱,村民越來越獨立,相互的關系即使已破裂,仍然能夠生存發展。因土地糾紛造成的社會關系斷鏈并未對雙方產生實質性生活阻礙,雙方缺乏恢復正常關系的動力和條件,導致矛盾一直存在。

(二)家庭與村寨的土地糾紛

在西南地區,由于地形限制,很多自然村寨人口較少,距離較遠,為了方便管理,往往將數個自然村寨合并成一個行政村,自然村寨就變成了村民小組??梢?,行政村是由多個具有熟人社會性質的自然村寨組成的相對陌生化的村落共同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個集體一般指的是行政村。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分配土地時,村集體通常是按照傳統所有土地的范圍將土地重新分配給村小組的,村小組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到戶。這種分配方式導致兩種情況出現,一是在同一村集體中,不同村小組占有的土地資源各不相同;二是村集體將土地分到村小組時,有部分村小組未將土地全部分配給村民,仍然保留有相當部分的集體土地。

隨著人口增長,人地矛盾凸顯,很多村民開始開荒,有條件的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開荒,沒有條件的,開始在集體土地上開荒。開荒集體土地,由人地矛盾逐漸轉變成人與人的矛盾。受城市化、工業化影響,土地不斷增值,又加劇了這種矛盾。法律規定未經分配的村小組集體土地屬于村民小組全體成員,小組成員可通過村民小組會議處置集體土地。務工經濟造成農村勞動力大量外流,由于多數村民缺席,村民小組會議很難召開,不能對開荒集體土地的村民進行有效制止。這種情況造成部分村民占用集體未分配土地的既成事實。

對于占用村民小組集體土地的村民,主要是通過村民小組會議協商處理。由于大量村民外出務工缺席,召開的村民小組會議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合規性,如參加人數未能達到法律規定人數,因而不能處理村小組內部集體土地糾紛。在傳統社會,寨老會議是處理村寨公共事務的權力機構,能夠決定村寨集體的大小事務和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寨老制度瓦解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村民小組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的合法性受到法律規定的嚴格限制,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村民小組行使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八條“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瓕儆诖迕裥〗M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贝逭彩聞盏奶幚硪褟臋嗔ο鄬械恼蠒h變為民主票決的村民小組會議。以板賴組起訴組員付開發侵占190.20 畝集體土地失敗為例:

付開發提出抗辯:一是板賴組小組長羅斌代表板賴組行使訴訟權的行為沒有組民的授權,并非適格原告,且羅斌沒有通知村民召開村民小組會議。二是板賴組有不少村民對集體土地開荒耕種,對這些行為應當有統一處置,而羅斌濫用職權,只對其提起訴訟,對其他人不予處理。

法院最終判定:板賴組提交的村民會議決定材料,未列明本組十八周歲以上人員人數或者村民戶數量,到會人員數量不明,所列名單人員數量是否超過到會人員過半數不清楚。該部分人員是否能以小組名義起訴被告付開發,必須經過民主議定程序,板賴組現有五十八戶,但到會人員僅有二十五人,故該會議的召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

板賴組為異姓村寨,以羅姓和付姓為主,羅姓家族人口最多。組長羅斌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決定以小組名義起訴付開發侵占小組集體土地時,付開發的家族成員集體缺席,導致小組會議未達到法定人數,以小組為訴訟主體不適格,最終敗訴。此外,板賴組還存在不少村民開荒集體土地的行為,并非只有付開發一例,這些侵占集體土地的行為都沒有得到解決。在板賴組起訴付開發侵占小組集體土地失敗后,小組內部侵占集體土地的糾紛懸而未決,在國家進行土地確權時,為了防止村民將開荒的集體土地確權形成合法占有,小組村民集體決定暫不確權,從而又影響到國家政策的落實。

雖然家族制度解體,但是家族作為血緣共同體意識一直存在,由此形成的家族主義并未消失。在異性村寨共同體中,存在多個家族共同體,小組與農戶的土地糾紛會變成家族之間的矛盾糾紛,這種矛盾糾紛會反映在村民小組會議上。在以家庭為單位召開的村民小組會議在票決時,村民有時會通過家族聯合,抵消小組會議所作決定,或集體缺席使小組會議缺乏合法性。特別是大家族,他們占小組人口多數,在實行票決制度時,往往多數壓倒少數,主導小組處理公共事務的方向。

在異姓村寨,村民不僅生活在村寨共同體中,還生活在家族共同體中。當村民與村寨發生糾紛被集體孤立時,村民可尋求家族共同體的庇護,這間接導致村民與小組之間的矛盾不能得到真正解決,一直被拖延。比如組員付開發二審起訴板賴組勝訴之后,板賴組對其進行孤立,在付開發長子結婚時,其他非家族組員集體商定不提供幫助,欲使其不能舉辦酒席,但付開發在家族的幫助下順利舉辦。因為家族庇護,家庭并未屈服于小組的孤立,與小組的對立狀態反而因家族的支持而持續。但是,作為村寨共同體成員的家庭,在以后的生存發展中必然需要村寨的支持和幫助,因此,家庭必須改善與村寨的關系,但改善關系的代價通常是需要做出巨大讓步或某些突出貢獻,這對家庭來說無疑是困難的。

五、村集體內部的土地糾紛

在我國南方以丘陵山地為主的農村地區,為了方便管理,一個行政村通常由多個自然寨(村民小組)構成。一個行政村就是一個村集體,村集體土地首先以小組為單位劃分,通常遵循自然寨傳統的集體土地界限,小組集體土地再分配給小組村民。因此,村集體內部的土地糾紛既包括集體內部小組之間、村民與所屬村集體之間,也包括不同村集體的小組之間、村民與其他村集體之間。

(一)村小組之間的土地糾紛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施行時,H 村劃分土地是從村小組(自然寨)開始的,在此基礎上形成上一級行政村,后來H 村調整行政區劃,就是以村小組為單位直接調整的,這導致屬于行政村之間的土地劃界糾紛,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小組之間。小組之間的糾紛土地幾乎都是未分包到戶的林地、荒坡,當初由于沒有耕種價值和經濟價值,因此,對內,小組沒有及時分包到戶,對外,小組之間沒有及時劃定土地界限。H 村小組之間權屬不明的土地存在多處,但是很少引發糾紛,主要是位置偏遠,未在安龍縣政府實施土地行政規劃的范圍內。雖然村民知道土地不斷增值,但因未被開發利用,雙方擱置爭議,土地矛盾隱而不發。

隨著時間推移,對于那些將被征收的爭議土地,矛盾就顯現出來。在未分配的小組集體土地上,如果存在權屬爭議,需要對外時,村民以小組為單位,結成利益共同體,本著先爭取利益,后分配的原則,在小組長的號召下,召開小組會議,以小組名義決定如何處理土地糾紛,而作為村集體代表的村委會并不參與其中,因為其并不參與土地利益分配。不管是在同一村集體內部還是在兩個村集體的村小組之間,在土地權屬糾紛處理上,法理上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村集體并不參與其中,而是由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村小組自行解決。

目前我國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的解決采取行政處理前置的訴訟方式。[16]爭議雙方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明的情況時,首先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再向政府部門申請調閱土地權屬界限證明,如果事實認定清楚,以行政方式處理即可;如果雙方認為行政處理存在爭議,可申請行政訴訟?!墩{解仲裁法》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笨梢?,土地權屬糾紛被排除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之外,將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權利主張首先限定在土地權屬的查證上,導致小組之間的土地糾紛行政化。在查證過程中,某些地區由于行政缺乏規范、政府管理部門合并調整等因素影響,即使存在土地權屬證書,也很難使雙方信服,最終導致矛盾雙方將第三方——政府土地劃界確權部門引入糾紛之中。如在H 村火石地組與S 村羅老圍組的林權行政登記案件中,火石地組不服一審判決,二審上訴時將羅老圍組和縣人民政府上訴至法庭,最終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致使土地糾紛復雜化。

2019 年7 月,火石地組上訴稱,2018 年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羅老圍組認為羅家堡(爭議土地,面積為161.65 畝)系其放牛山,并提交了1989 年形成、并有原S 村與Z 村負責人,及鄉政府蓋章的《S 村與Z 村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用以證明涉案林權證書上羅家堡地塊在當年界線協議中羅老圍地界范圍內?;鹗亟M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理由是:

第一,羅老圍組提起的訴訟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在火石地組2009 年12 月辦理涉案地《林權證》時,羅老圍組長李天光在林權登記申請表中接界人處已經簽名確認;且2010 年該土地出租給案外人胡家強、周文利時,火石地組與羅老圍組發生爭議,在鄉政府解決時,羅老圍組就已經知道了涉案林權證書的存在。據此,羅老圍組至今才提起撤銷證書的訴訟,已經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規定。

第二,本案不存在先頒證后審批的程序倒置情況。涉案《林權證》在頒證過程中嚴格按照《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頒證。因為在2009 年12 月,安龍縣林業局和縣農業局、縣扶貧局合并,所以在2009 年12 月10 日前,縣林業局的負責人為張方揚,合并為新的農業林業扶貧局后負責人為王林波。合并后重新將以前已經審批的林權登記申請表重新進行審批,即對以前縣林業局在2009 年12 月10 日已經審批并頒證的審批表重新審批,這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合并所造成的時間上的倒置,并不必然證明本次頒證程序錯誤。

在土地不斷增值的背景下,爭議雙方主動協商解決土地權屬糾紛的情況很少出現,雙方主要尋求村級調解委員會、政府行政部門和法律訴訟解決,其中又以法律訴訟為主。由于村級調解委員會調解方式相對粗糙,缺乏規范,其調解結果往往讓村民難以信服,加上法律規定相當部分的土地糾紛不在村級調解委員會調解范圍之內,爭議雙方只能申請政府行政仲裁。同樣,由于行政有時缺乏規范以及受行政人員自身社會關系影響,村民也不信服其仲裁結果,導致雙方以法律訴訟為最終解決途徑。但是,法院最終的判決還是依據行政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如此一來,導致土地糾紛雙方把焦點聚焦在負責土地劃界確權的行政部門上,對其土地劃界行政規范和組成人員提出質疑,認為在土地劃界時違背村寨歷史傳統的土地邊界。因此,小組之間的土地糾紛很多是因行政原因造成的,但是以法律糾紛表現出來。

在H 村,當村小組之間發生土地糾紛時,作為村小組之下的家庭,通常認為土地糾紛是集體的事情,雖與家庭有關,但很少會將小組之間的糾紛轉變成家庭之間的糾紛,除非糾紛已演變成沖突,家庭被卷入其中。村小組之間的土地糾紛通常通過行政調解或法律手段解決,形式較為溫和,并不影響小組之下家庭之間的關系,兩個小組有親屬關系的家庭仍然能夠正常往來。對比小組與家庭,村民認為小組是抽象的,家庭是具體的,通常情況下,村民不會將小組間的糾紛轉化成家庭間的糾紛。

(二)家庭與村集體的土地糾紛

從權屬上看,土地所有權是基本權,派生出其他權利。農村土地所有權在村集體,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從村集體所有變為國有,產生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應該歸農民集體。但多數情況是,村集體并不參與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這導致土地征收補償款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不是對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在H 村,土地征收補償款落實到村民小組和農戶上,村一級的土地已全部被承包出去,不參與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有學者將此種情況稱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虛化,使用權不斷實化。[17]

由于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土地屬于產權殘缺的財產,在處置時受到種種限制。這種限制不僅是土地本身,還包括土地上的房屋、農作物以及土地產生的經濟收益。以H 村白泥田組的五保戶韋文進與外村親侄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為例:

韋文進一生無子女,生活及看病的費用全部由親侄支付,其決定去世后,名下的坐落于H 村白泥田組房屋、土地等歸親侄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益。韋文進去世后,其承包的村集體土地被征收,但土地征收補償款被H 村隸屬的街道辦事處以H 村集體公戶名義留存,作為白泥田組的專屬公益金,白泥田組如有需要,可經H 村委會向街道辦申請使用。于是韋文進的親侄以遺贈撫養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告,最終法院判定韋文進的房屋屬于私人財產,可以繼承,而承包的集體土地以及由此獲得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和青苗補償費,其權屬來源于韋文進作為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親侄不屬于本村村民,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不能繼承土地、征收補償款和青苗補償費。

國家在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把土地分包給農戶的同時,也把屬于自己負責提供的社會保障義務一并轉讓給農戶。目前,雖然國家對農戶提供諸多社會保障,但是,這些保障制度并不健全,特別是養老保障,仍需要家庭提供。由于五保戶韋文進無兒無女,只能以遺贈撫養協議讓其家族成員承擔。但是因戶籍身份制度和土地制度規定,雙方簽訂協議的部分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導致受遺贈人在履行義務之后不能享有遺贈撫養協議規定的權利。

在傳統農業社會,農村養老服務由家庭或家族提供?,F代國家建立后,國民的社會保障主要由國家提供,但由于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導致提供的社會保障服務受限,存在諸多不足之處。此外,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控制已深入農村基層,這種管理控制以法律為主要手段,在執行時,國家法律又可能與農村傳統習慣相沖突。這種沖突導致很多農村傳統習慣對村民的保障功能失效,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很多傳統習慣被村民束之高閣,不再具有約束力。

H 村白泥田組五保戶韋文進的侄子屬于外村居民,當其與H 村集體爭奪韋朝進承包的集體土地時,村集體的首要任務是維護村集體利益,避免“外人”分走土地。按照法律規定,韋文進承包的是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村集體,其侄子不能被贈與,但房屋屬于私人所有,可以贈與。雖然韋文進的侄子分到了房屋,但在村寨本位主義的作用下,村民對這個“外來戶”并不友好,何況還曾與其有利益沖突,更是“罪加一等”。

結語

傳統村寨共同體崇尚無訟,具有自我調節與整合的能力,土地糾紛可通過家長、族長或寨老等制度解決。而今土地糾紛頻繁不斷,主要是基層自治能力不足造成的。具體而言,首先是土地制度變遷和現代民族國家對于基層社會的管控不斷強化,其次是農村社會傳統權力結構和管理體制被瓦解或弱化,新的制度沒有完善,最終導致土地糾紛難以及時化解。

在傳統農村家庭,家長擁有絕對權威,其權威主要來自對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土地的經營和管控。在國家化、現代化的作用下,一是家庭成員的平等意識、獨立意識不斷強化,比如土地法規定: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土地作為家庭重要財產收入的特性不斷弱化,比如很多家庭的主要收入來自務工收入,而不是農業收入,子女的收入高于父母的收入。家長依靠土地建立的權威不斷被消解,導致家庭在土地的使用與分配上,成員之間難以達成共識,矛盾沖突不斷,有時甚至出現子女挑戰家長的情況??梢哉f,“后喻”時代進入了“前喻”時代[18],家長權威弱化成了歷史必然。

傳統農業社會的人們聚族而居,族長有權召開家族會議調配土地,可有效避免家族內部人地矛盾演變成家族成員之間的矛盾。對外,族長還可以家族名義行使土地所有權,保護家族土地不受侵犯。在現代,國家在農村進行一系列制度改革,族長制度不復存在,家族內部土地糾紛已無力自行調解。雖然族長制度瓦解,但家族意識并未消失,比如在異姓村寨中,不管是異姓家庭之間,還是家庭與村寨之間的土地糾紛,都能看到家族意識的影響,家庭會通過家族紐帶聯合其他家庭,使自身在土地糾紛中獲得更多支持。

我國行政村的基本單位是村民小組,很多村民小組就是自然寨。傳統上,村寨是一個熟人社會,由寨老等負責管理。由于聚族而居,寨老與族長有時存在重合。村寨內部重大事務主要通過寨老會議解決,寨老會議決定對村民具有極強的約束力,村民高度遵從。隨著國家權力深入農村,以國家為代表的村民小組長取代寨老,寨老制度瓦解。村民小組內部日常事務由小組長負責管理,重大事務由小組會議集體決定,比如村寨之間以及村寨內部的土地糾紛。但是,村民小組會議在處理土地糾紛上并無最終決定權,因此,其權威性不如傳統的寨老會議。

在家長權威弱化,族長制度和寨老制度瓦解的情況下,原本可以在家庭、家族和村寨內部解決的土地糾紛外溢到村一級。在村委會,隨著村干部職業化,其角色定位已經改變,更加偏向于國家在村內的代理人,作為村民當家人和利益代表人的角色不斷弱化。如今,村委會在處理土地糾紛時,通常會成立調解委員會,人員包括當地派出所人員、法院聘請的村級法律咨詢顧問、駐村干部、村支書、村主任、治保主任等。這種貌似公正、一切按照法律條款和行政法規的處理方式,強調辦事留痕、以備后查,有時甚至拖延了本可以及時有效處理的土地糾紛,極大地增加了村級治理成本。村級調解委員會處理土地糾紛的內生機制,加上熟人社會的關系運作,其調解結果往往使村民難以信服和接受。另外,村級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并不作為土地糾紛雙方最終的處理結果,雙方可選擇以行政仲裁或法律訴訟作為最終解決手段,土地糾紛解決越來越行政化、法律化。這種從“無訟”社會到“爭訟”社會的轉變,對事不對人的糾紛處理看起來程序正義,但是事理講過頭(其實糾紛也沒有處理好),人情卻傷害了,社會關系斷裂而難以整合,變成一個冷冰冰的社會。

當前農村社會是傳統與現代社會文化要素并存的社會,雖然村寨內部傳統的調解機制瓦解,但是人們傳承土地的文化傳統并未完全消解。比如,土地繼承采取傳男不傳女,誰負責養老送終,誰就可繼承土地,而法律規定男女平等、男女享有同等繼承權,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非集體成員不能繼承使用權。傳統文化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是導致人們在繼承土地時不斷發生糾紛的另一原因。

在農村傳統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弱化或瓦解,而土地使用的傳統文化仍然保留下來的情況下,重建或健全土地糾紛解決機制以及平衡傳統文化與國家法律之間的差異與沖突,是解決農村土地糾紛需要重點思考的方面。傳統農村社會中沖突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補償受害者,在爭議者之間重建和諧,從而在社區中重建和平,而法律解決沖突則強調對爭議者的懲罰,換言之,法律手段在于懲處而不在于將爭議者重新整合進入社區。[19]農村各主體間土地糾紛的有效解決與否直接關系到農村的和諧穩定,因此,既要考慮土地糾紛解決方式,更要關注其解決效果。

注釋:

①按照學術規范,本文對所涉及到的人名進行了匿名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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