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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請托與治理

2023-03-15 22:27
懷化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玄宗

孫 旭

(中國政法大學,北京 10088)

中國古代社會“人情文化”特征較為明顯,情與法的關系一直是法治面臨的基本問題,歷代法治也并非用情大于法、情法協調等關系所能簡單概括,特別是立法本意與執行情況、民眾意識之間的反差,人情裹挾下官員的法治思維多元化,具體治理措施的左右搖擺與艱難探索等,使之成為古代法制建設、法治文化中很有特色的部分,也為當代人情腐敗治理提供了思路與借鑒。其中,請托罪的法條制定及實踐治理比較典型地體現了情與法的關系,一直是政治和法律領域的難題??梢哉f,自從中國古代國家產生以來,針對請托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從未停止過。漢武帝時出現獨立的請托罪法,并在唐代達到成熟①,此后延續至清代。

一、請托與《唐律疏議》中的懲處

請托在古代也稱請謁、聽請、囑托(又作屬托)、請求等,指以人情為主要交換憑據,通過曲枉法律規章來自謀私利的違法行為。其參與者有欲謀私利的請托者與掌握行政司法權力的受托者兩方。按請托者與受托者關系的不同,請托可分為兩類:一是人情請托,雙方是較單純的熟識關系,以人情為依托,特點是感情色彩濃厚,常沒有第三方知曉;二是勢要請托,請托者是權豪勢要之人,受托者懾于其威勢而枉法,特點是受托者往往處于被動地位,較公開化。

唐律的代表法典是《唐律疏議》,律文成于貞觀間,疏議成于永徽至開元間,是中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座豐碑。其《職制》類主要收錄與官員博名、財產犯罪相關的條款17 條,其中有“有所請求”條,專述不涉及錢物的請托犯罪。

有所請求

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謂從主司求曲法之事。即為人請者,與自請同。主司許者,與同罪。主司不許,及請求者皆不坐。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疏】議曰: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輒有請求,規為曲法者,笞五十。即為人請求,雖非己事,與自請同,亦笞五十。主司許者,謂然其所請,亦笞五十,故云“與同罪”。若主司不許,及請求之人皆不坐。已施行,謂曲法之事已行,主司及請求之者各杖一百,本罪仍坐。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論。他人及親屬為請求者,減主司罪三等。自請求者,加本罪一等。

【疏】議曰:所枉重者,謂所司得囑請,枉曲斷事,重于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論。假如先是一年徒罪,囑請免徒,主司得出入徒罪,還得一年徒坐。他人及親屬為請求者,減主司罪三等,唯合杖八十。此則減罪輕于已施行杖一百,如此之類,皆依杖一百科之。若他人、親屬等囑請徒二年半罪,主司曲為斷免者,他人等減三等,仍合徒一年。如此之類,減罪重于杖一百者,皆從減科。若身自請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請求罪一等科之。

即監臨勢要。勢要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請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與主司同。至死者,減一等。

【疏】議曰:監臨者,謂統攝案驗之官。勢要者,謂除監臨以外,但是官人,不限階品高下,唯據主司畏懼不敢乖違者,雖官卑亦同。為人囑請曲法者,無問行與不行、許與不許,但囑即合杖一百。主司許者,笞五十。所枉重于杖一百,與主司出入坐同。主司據法合死者,監臨勢要合減死一等。[1]

由上可以看出:第一,將請托犯罪列入《職制》類,強調了其主體是官員。事實上無財請托者很多都是權勢之人;第二,繼承了漢律請托與賄賂分離(與賄賂相關的請托另有“受人財為請求”“有事以財行求”“監主受財枉法”“事后受財”諸條)、請托者亦受懲處的原則,規定的更為明確;第三,主司已許,雖未施行,亦要受懲,與漢律事已行才受懲不同;第四,請托者若為官吏,懲處重于普通人,因其本為知法、執法者之故;第五,規定頗為細致具體,區分了輕重不同的情況,可操作性強。

《唐律疏議》的請托罪法吸收了前代立法的思路做法,較為完備詳細,標志著請托罪立法已走向成熟,其量刑的原則、對象、幅度等基本為宋、明、清各代承襲。將主要基于人情的請托單獨立法,與雜有錢物的請托區別開來(雜有錢物的請托在《唐律疏議》中屬于贓罪),是唐律乃至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大特色,體現出中國法治文化的獨特性。反觀外國古代重要法典,有對法官公正廉潔的強調和規定,但沒有獨立的請托罪法,這從古代諸法典中都可看出,如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公元前十八世紀)、古赫梯《赫梯法典》(公元前十五世紀)、古羅馬《十二銅表法》(公元前五世紀)、古印度《摩奴法典》(公元前二世紀至二世紀)、古法蘭克《薩利克法典》(五世紀)、古羅馬《學說匯纂》第48卷(羅馬刑事法,六世紀)等。獨立、詳細的請托罪法是中國重人情文化背景下保證法律權威的產物,是法律對人情突圍的重大努力。

唐律將請托當作違法行為加以懲處,可以說是比較徹底的法治思維,但在實踐中卻始終無法真正貫徹實施。

二、唐代的科舉、干謁與請托

與漢代以察舉選官不同,唐代以科舉——分科考試選官,照理會排斥人的因素,使請托屏跡。但實際上,唐代的科舉選官實行的并不徹底,同時還有薦舉、門蔭等途徑,故而無法完全排除人的因素。而且唐代科舉考試不糊名,由主考官決定去取,“唐世科舉之柄,專付之主司,仍不糊名。又有交朋之厚者為之助,謂之通榜”[2]。在這種情況下,士子為了科考及第,常干謁有名望者,冀其向主考官推薦。干謁的常見方式是行卷,“所謂行卷,就是應試的舉子將自己的文學創作加以編輯,寫成卷軸,在考試以前送呈當時在社會上、政治上和文壇上有地位的人,請求他們向主司即主持考試的禮部侍郎推薦,從而增加自己及第希望的一種手段。這也就是一種憑借作品進行自我介紹的手段”[3]。唐代著名詩人如王維、李白、杜甫、白居易、韓愈等,都曾通過行卷或書信等方式求知于人。

最初,主考官畏于時評,有所顧忌,“其取人也,畏于譏議,多公而審”[4];不問派系、門第,不準請托,“當時唯務切磋,不分黨甲,絕僥幸請托之路,有推賢讓能之風。等列標名,僅同科第;既為盛事,固可公行”[5],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既然薦舉在科考中占有重要分量,而“賞識”在某種程度上又因人而異、沒有一定之規,一些權貴為子弟、親朋前途計,遂開始動用人際關系,請托于人。這對當時的社會風氣造成非常不好的影響,更多的文人為了求取功名,挖空心思,尋覓、請求、逢迎,干謁遂由正常的自我推薦方式蛻變為請托。武則天時,左補闕薛登批評當時的“覓舉”現象:“今之舉人,……或明制才出,試遣搜揚,驅馳府寺之門,出入王公之第。上啟陳詩,唯希欬唾之澤;摩頂至足,冀荷提攜之恩。故俗號舉人,皆稱覓舉。覓為自求之稱,未是人知之辭?!盵6]文人的自尊、自信至此基本無存。就當時社會而言,“今之得舉者,不以親,則以勢;不以賄,則以交”[7],請托盛行,初生的科舉考試制度遭到極大破壞。

不只是科考領域的干謁易引發請托,事實上,只要有人,注重人情,就會發生請托,只不過科考直接關系到富貴功名,表現得最為突出。

三、唐代皇帝對請托的態度

請托罪法明載于律典,依其懲處請托行為,即可達到限制、打擊人情干預司法行政的目的。但由中國古代權治社會的屬性決定,法律的社會地位是次要的、從屬的,良法美意不一定能通過執行得到實現,“條文的規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實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執行,成為具文。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差距”[8]。請托罪法的執行亦然,這主要表現在皇帝對請托的態度上。本質上,皇權是規則的出處,也是規則最大的破壞力量,皇權對請托的治理,底層邏輯是以是否危及統治地位為限,但也不是每一個統治者都有這種理智,故常表現為其立場的動搖和目標上標榜自己的明君人設。

(一)曲從私情,接受親近之人的請托

在是否接受請托的問題上,作為皇帝有兩種心態需要關注:一是身份上的公與私,皇帝職位本身是國家公器,同時皇帝也是個體的存在,有自己的親情、友情、愛憎;二是后果上的輕微與嚴重,是否認識到后果的嚴重性、長遠性。唐代皇帝有預防請托等人情腐敗的意識,如太宗即位時曾言:“以天下為公,無私于物?!盵9]高宗因不滿官場講人情的習氣,曾問計于長孫無忌:“聞所在官司,行事猶互觀情面,多不盡公?!盵10]這是從皇帝職位及長遠效果著眼的,一般皇帝都會有這種意識,這直接關系到社會運行及皇權穩固。但若涉及私情,皇帝往往會拋卻公義甚至利用公職來營私徇情,顯示出認識的分裂與矛盾。

長孫皇后異母兄長孫安業參與謀反將被誅,長孫皇后跪求太宗:“安業之罪,萬死無赦。然不慈于妾,天下知之,今置以極刑,人必謂妾恃寵以復其兄,無乃為圣朝累乎!”[11]長孫皇后在父親去世后,被長孫安業逐回外家。后長孫皇后富貴,反請太宗厚加恩禮,使之位至將軍。長孫皇后擔心此次長孫安業被誅,別人會誤以為是自己乘機報復兄長,從而“為圣朝累”??紤]到長孫皇后此前的行為,“為圣朝累”很可能是其為長孫安業請托的冠冕理由。太宗最后同意從輕懲處,長孫安業被“減流越巂”[12]。這種對私情的維護,是以對法律的破壞為代價的。

高宗時衛尉卿尉遲寶琳脅迫人做妾,侍御史劉藏器彈劾其歸還。尉遲寶琳為尉遲敬德的嫡長子,憑此身份,“私請帝止其還”。劉藏器幾次彈劾,高宗出于私情,“凡再劾再止”,出面平息。劉藏器慷慨陳詞:“法為天下縣衡,萬民所共,陛下用舍繇情,法何所施?今寶琳私請,陛下從之;臣公劾,陛下亦從之。今日從,明日改,下何所遵?彼匹夫匹婦猶憚失信,況天子乎?!盵13]一針見血地指出私情對公法的破壞。高宗被迫同意,但仍心內銜之,后遷劉藏器為比部員外郎。這能看出皇帝對請托認識的二重性:對于劉藏器的觀點,高宗也是認可、無法辯駁的,但內心又希望自己作為個人的私情也能兼顧到。這種矛盾心理反映出另一更深層次的認識——自己此次徇情是輕微的,只是整個司法實踐中一個小小的個案,不會對國家治理產生較大的、長遠的危害。事實上這一徇情案件確實也相對不大,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大事,對社會風氣的侵蝕也會起到助推作用,高宗顯然沒有充分認識到“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的道理,沒有意識到皇帝徇私對社會公義的巨大破壞。

玄宗也曾有類似做法。其寵愛的樂工胡雛曾犯法,洛陽令崔隱甫欲逮之。胡雛請求玄宗搭救。玄宗著意安排此事,“非時,托以他事,召隱甫對”,并安排胡雛“在側”。玄宗指著胡雛道:“就卿乞此得否?”崔隱甫道:“陛下此言,是輕臣而重樂人也?!碧岢鲛o官。玄宗只好給自己找臺階下,托言“朕與卿戲耳”,同意崔隱甫將胡雛帶走。俄頃又“有敕釋放”[14],仍欲包庇之??梢娦谑钦嫘南霂椭r的,然而崔隱甫已杖殺之。

中宗時曾大行“斜封官”,越過中書、門下兩省的制衡自行封官?!顿Y治通鑒》載:“安樂、長寧公主及皇后妹郕國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國夫人鄭氏、尚宮柴氏、賀婁氏,女巫第五英兒、隴西夫人趙氏,皆依勢用事,請謁受賕。雖屠沽臧獲,用錢三十萬,則別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書,時人謂之‘斜封官’;錢三萬,則度為僧尼。其員外、同正、試、攝、檢校、判、知官,凡數千人。西京、東都各置兩吏部侍郎,為四銓,選者歲數萬人?!盵15]“斜封官”是唐中宗縱容請托的標志性現象,其出于私心的受托行為不但破壞了國家制度,敗壞了社會風氣,還給后世留下不良影響。宋代“內降”、明代“朝奉官”均可溯源于此,但他本人對這一做法的破壞性及長遠影響顯然缺乏足夠認識。

針對高宗“互觀情面,多不盡公”[16]的詢問,長孫無忌曾回答:“此豈敢言無,然肆情曲法,實亦不敢。至于小小收取人情,恐陛下尚不能免?!盵17]長孫無忌領導編纂《唐律疏議》,其對律法的意義、請托罪法的條文及如何懲處應有深入了解,且其也是守法的高官,這段話比較典型地反映了一般官吏對請托的認識:大的不能、不敢,小的接受,在法與情之間取得平衡;這一點,即便皇帝也不能免俗?;实郾救藢Υ艘残闹敲?。玄宗時,駙馬都尉王守一請求為其父建造高規格墳墓,玄宗答應。宋璟、蘇颋上疏請止,玄宗悅之:“朕每欲正身率下,況于妻子,何敢私之!然此乃人所難言。卿能固守典禮,以成朕美,垂法將來,誠所望也?!盵18]己身不得已而曲從私情,卻期望臣子“固守典禮,以成朕美”,典型地反映了皇帝處在私情與公義的夾縫中而左右搖擺的心態。在皇權缺乏有力制約的情境下,公義與私情的區分只能靠皇帝本人深入的認識、理性的克制、長久的堅持及臣子公忠的進諫來實現,但這些非基于制度性保障的主觀性行為顯然難以有效持續。

(二)認識偏狹,鄙視、迫害、舉發請托者

《唐律疏議》沒有舉發請托的規定,直至明清,律典中都沒有這一規定,但有些明清皇帝提出舉發請托的要求。唐代皇帝沒有提出這一要求,不僅于此,還出于認識上的偏狹,鄙視、迫害舉發者。

據《新唐書》所載,魏知古早年得姚崇引薦,后與姚崇并列為相,但為姚崇所輕。姚崇奏請任命魏知古為吏部尚書,主持東都洛陽選士,魏知古心內“憾焉”。時姚崇二子在洛陽,“通賓客饋遺,憑舊請托”。魏知古返京后,“悉以聞”。一日,玄宗詢問姚崇其子才學及住居,姚崇揣摩上意,奏云:“臣二子分司東都,其為人多欲而寡慎,是必嘗以事干魏知古?!毙诒疽詾橐Τ鐣觾鹤?,不想無私坦言,心內大喜,詢問何由知之。姚崇道曾薦拔魏知古于微時,兒子們可能因此“必謂其見德而請之”。玄宗于是“愛崇不私而薄知古,欲斥之”[19]。姚崇反為之請,玄宗乃止,但卒罷魏知古為工部尚書?!杜f唐書》《次柳氏舊聞》所記與此有所不同?!杜f唐書》未記此事,僅言“姚崇深忌憚之,陰加讒毀,乃除工部尚書,罷知政事”[20],即姚崇迫害魏知古?!洞瘟吓f聞》則言“以吏部尚書宋璟門下過官,知古心銜之,思有以中之者”[21],即魏知古存心報復姚崇。無論魏知古舉發請托是否出于報復之心,姚崇二子請托都是實情,玄宗不懲處請托,反以魏知古舉發之行為負心從而打擊之,頗不公允。

德宗也曾鄙視、迫害令狐峘對請托的舉發:有士子杜封者,故相鴻漸子,求補弘文生。炎嘗出杜氏門下,托封于峘。峘謂使者曰:“相公誠憐封,欲成一名,乞署封名下一字,峘得以志之?!毖撞灰鈲`賣,即署名托封。峘以炎所署奏論,言:“宰相迫臣以私,臣若從之,則負陛下;不從,則炎當害臣?!钡伦诔鍪鑶栄?,炎具言其事。德宗怒甚,曰:“此奸人,無可奈何?!庇麤Q杖流之。炎苦救解,貶衡州別駕。[22]

謝紅星指出《唐摭言》卷一四《主司失意》亦記此事,其中“峘惶恐甚,因進其私書”[23],認為:“按《舊唐書》所載,當是令狐峘存心坑害楊炎,但無論如何楊炎向令狐峘請托是實,其錯在先?!盵24]德宗怒責令狐峘,在于其以詐術獲得證據,就一般道德意義而言,顯然屬于缺德。相對于貌似正直的舉發請托及不“負陛下”[25]的表白,缺德牽涉官德,更讓德宗不屑,故重責之。但其舉發請托本身基于法治意識,德宗沒有意識到此而適當褒揚,也不懲處請托者,從認識上顯得比較狹隘。

舉發請托為發現請托的途徑之一,對請托者具有一定的威懾力。玄宗、德宗不積極倡導臣子舉發請托,反怒斥舉發者為“薄”[26]、“奸人”[27],予以貶官,認識上的偏狹,導致其客觀上認可了“正人”較輕微的請托行為,對整個官場風氣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实鄣倪@種態度,究其根源,一方面是輕視請托的危害,在中國古代公私界限不明確的社會文化心理之下,認為請托“應該”,“沒什么大不了”,“大家都這么做”,不認為有多大危害;另一方面是儒家思想影響,在儒家德治理念背景下,“隱惡揚善”成為教化民眾及為人處世的基本思路和美德體現。因而對舉發請托一直心懷警惕甚至反感,生怕為了短期效果而妨礙世道人心的長遠教化,反映的依然是法治意識欠缺。

(三)缺乏度量,借懲處請托以打擊與己政見不合者

自古以來,借懲處請托之名,行打擊報復之實的情況并不鮮見,但主要發生于官員之間。特別是明代,政治黑暗,黨爭嚴重,不少朝臣借懲處請托而黨同伐異。但玄宗卻以帝王之尊,借懲處請托以打擊與己政見不合者,顯示出缺乏肚量的一面。

玄宗對中書令張九齡的直言敢諫不滿:“事總由卿?”后借懲處張九齡好友、中書侍郎嚴挺之的請托案,將其罷免。嚴挺之前妻再嫁之夫蔚州刺史王元琰坐贓,玄宗命三司使審訊,嚴挺之出面為其請托。玄宗察之,告張九齡:“王元琰不無贓罪,嚴挺之囑托所由輩有顏面?!本琵g曰:“此挺之前妻,今已婚崔氏(又與王元琰離婚,再嫁崔姓),不合有情?!毙谠唬骸扒洳恢?,雖離之,亦卻有私?!贝撕?,玄宗“籍前事,以九齡有黨,與裴耀卿俱罷知政事,拜左、右丞相,出挺之為洺州刺史,元琰流于嶺外”。張九齡與嚴挺之交好但并未結黨,且嚴挺之請托一事,張九齡并未參與,只因曾“違忤圣情”[28],即為玄宗懷恨,借懲處請托而打擊,這對政治生態的影響是極壞的。

太宗乃一代明君,高宗雖平庸卻不昏庸,玄宗是先明后暗。太宗把法律上升到“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29]的高度,太宗、高宗還幾次召集朝臣進行大規模的立法活動,成果之一是制定了堪稱中國古代立法史高峰的《唐律疏議》,但在請托的問題上,他們都不是很明智——或曲從私情,接受親近之人的請托;或認識偏狹,鄙視、迫害舉發請托者;或缺乏肚量,借懲處請托以打擊與己政見不合者,說明在他們的心目中,請托不是一種很嚴重的犯罪,自己有權凌駕于法律之上。請托罪法是古代最沒有被很好執行的法條之一,就唐代的社會環境來看,皇帝帶頭輕視、破壞是原因之一。

當然,唐代也有比較重視治理請托的皇帝。睿宗時,宦官閭興貴以事請托長安令李朝隱。李朝隱不受其請,“命拽出之”。睿宗聞而贊曰:“卿為京縣令能如此,朕復何憂?!盵30]乃下制:“宜加一階,用表剛烈??商写蠓?。特賜中上考,兼絹百匹?!盵31]這是所知最早的對拒絕請托的獎勵。

太極元年(712 年)四月辛丑,為解決長期以來法紀隳墮的衰態,睿宗下制對官員實行重罰:“‘自今已后,造偽頭首者斬,仍沒一房資財,同用蔭者并停奪?!瑫r,為保障這一嚴刑峻法的實現,特別申明:‘上下官僚輒緣私情相囑者,其受囑人宜封狀奏聞。成器已下,朕自決罰。其余王公已下,并解見任官,三五年間不須齒錄。其進狀人別加褒賞。御史宜令分察諸司?!盵32]這是所知最早的對舉發請托的獎勵。

上述措施對拒絕、舉發請托者具有吸引力,對請托者也構成威懾力,因為請托者事前得考量對方是否會為了獲得獎勵而拒絕、舉發自己??上Р恢固拼?,放眼整個中國古代,能制定這樣措施的皇帝少之又少。

四、唐代請托犯罪的特點

請托雖為中國古代社會所共有的一種現象,但受時代風潮、政治斗爭等因素的影響,在不同歷史階段,還是“一代有一代之請托”的。唐代請托在參與者的身份等方面,頗能體現出一些特殊性。

(一)后妃、公主等參與請托

在其他朝代,無論是請托者,還是受托者,基本上都以男性為主,但在唐代,卻頗多后妃、公主、女官參與請托的例子。

關于后妃請托,除了前舉太宗的長孫皇后,還有肅宗的張皇后。張皇后“寵遇專房,與中官李輔國持權禁中,干預政事,請謁過當”[33]?;屎笊钣诨实凵磉?,接近最高權力中心,故而有機會請托、受托。

此外,公主請托、受托在唐代也表現得很突出。睿宗即位后,因對政治和權力不感興趣,將大部分政事交給太平公主和太子李隆基處理,太平公主權力大熾。蕭至忠任晉州刺史時,為改京職,向太平公主請托,“誅韋氏之際,至忠一子任千牛,為亂兵所殺,公主冀至忠以此怨望,可與謀事,即納其請”[34]。韋后專權,寵愛安樂公主,安樂公主藉以請托、受托。中宗命中書侍郎趙彥昭出使吐蕃,趙彥昭“以既充外使,恐失其權寵”[35]。司農卿趙履溫私謂之曰:“公國之宰輔,而為一介之使,不亦鄙乎?……(趙履溫)因陰托安樂公主密奏留之。于是以左衛大將軍楊矩使焉”[36]。王維對此也有描述:“中宗之時,后宮用事,女謁寖盛,主柄潛移?!盵37]

玄宗寵愛楊貴妃,封其三姊為韓國夫人、虢國夫人、秦國夫人,恃寵請托,“四方賂遺,輻湊其門,惟恐居后,朝夕如市”[38]。

韓非子曾言:“近習女謁并行,百官主爵遷人,用事者過矣?!盵39]可見女謁由來已久,但以唐代為盛。唐時女性所受束縛較少,社會地位相對較高,而且其時出了中國第一位女皇帝武則天,為宮廷女性樹立了擁有野心、爭取權力的榜樣。在她之后,太平公主、安樂公主都嘗試著把握權力。因此,唐代后妃、公主參與請托的例子比較多。當然,也正因為武則天的君臨天下對男性世界構成震撼,后世皇帝開始防范枕邊人對權力的熱衷,后妃、公主參與請托的現象遂較難出現。

(二)權要請托時態度囂張

請托為律法所不容,受托者需為之承擔風險,故請托者對受托者多溫言細語、小心求助。但在唐代特殊的社會氛圍下,多有請托者對受托者頤指氣使、態度囂張的情況。

武則天時,張昌宗、張易之兄弟拜官進爵,勢力熏天,其弟張昌儀為洛陽令,“請屬無不從”。曾有薛姓選人以五十金請托張昌儀,張昌儀以其狀授天官侍郎張錫。后張錫不慎失其狀,向張昌儀詢問。張昌儀罵道:“不了事人!我亦不記,但姓薛者即與之?!盵40]連求托者的姓名亦記不確切,可見其專以收錢為意。

裴思謙則以其誓達目的的再三請托,顯示出態度的囂張。高鍇在文宗時主持貢舉,舉子裴思謙打通宦官仇士良的關節,被排在第一名。高鍇當面斥責并將其驅逐出場。次年裴思謙懷揣仇士良書信進入貢院,高鍇不欲定其為狀元,裴思謙曰:“卑吏面奉軍容處分,裴秀才非狀元請侍郎不放(裴思謙如果中不了狀元,請你不要讓他及第)?!盵41]仇士良其人,權勢熏天,心狠手辣,《新唐書》說他“殺二王、一妃、四宰相,貪酷二十余年”[42],可見一斑。高鍇知得罪不起,只好同意。

一些普通文人在請托被拒后,出于報復目的,也表現得很囂張。開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員外郎李昂主試雋、秀等科。其性剛急,不容物,欲革舉人請謁風氣:“如有請托于時、求聲于人者,當悉落之?!盵43]李昂舅薦舉鄰居李權,李昂怒,當眾責備李權,并欲通過點評其文章瑕疵以折辱之。李權預感自己必然落第,生計報復李昂,指斥李昂的詩有“犯上”之嫌。這已不單是評論人才高下的問題,而是涉及到人身迫害。雖然最后李權以“風狂不遜”而被下為吏,但李昂經此挫折,由“強愎,不受囑請”,一變而為“及是,有請求者,莫不先從”[44]。請托不遂而加以報復,乃因視請托為理所當然。

請托者態度囂張固然與唐代政治黑暗、法治敗壞有關,但也離不開皇帝對請托罪法的輕視、破壞。太宗、高宗、玄宗總體上來說都是有作為的皇帝,但他們卻輕視、破壞請托罪法,這實際上向臣民釋放出一種請托并非嚴重違法行為、請托罪法無關緊要的信號,在這種情況下,請托者大張其事、態度囂張就不足為怪了。

(三)受托者需揣摩、迎合請托者的心理

一般情況下,請托者會比較明白地提出請求意愿,以便受托者斟酌辦理。但在唐代,有些勢要言辭隱晦,不似請托,但其實有著特殊的意思表達,受托者需仔細揣摩,主動受托,投其所好。

楊國忠之子楊暄舉明經,禮部侍郎達奚珣考之不及格,欲黜落之,但懼怕楊國忠,遂派子達奚撫至楊宅試探。楊國忠聞之,“卻立,大呼曰:‘我兒何慮不富貴,豈藉一名,為鼠輩所賣耶!’”[45]楊國忠身為宰相權傾朝野,熟悉官場潛規則的人都會主動徇情,而不是被動受托。正是出于這樣的心理,楊國忠才沒有出面為兒子活動,但禮部侍郎達奚珣顯然不諳人情世故。達奚撫的試探,是楊國忠為兒子爭取中第的最后時機,他必須表明自己的態度,并將達奚珣置于道德的負面評判之下。這給達奚珣造成巨大的壓力,最后不得不錄取其子。楊國忠采取“咄嗟”方式,即呵斥的態度,以不請托為請托,曲折地達成了謀私的目的。

婁師德為兵部尚書時,有婁姓鄉人“為屯官犯贓,都督許欽明欲決殺”,請眾鄉人前來請托。婁師德加以拒絕:“犯國法,師德當家兒子亦不能舍,何況渠?”次日與許欽明宴會時,他又明言:“莫以師德寬國家法?!笨此畦F面無私、不會請托。但接下來,他的行為又表現得情意深切——先以父執口吻教誨婁姓鄉人,繼而送以槌餅,要其“作個飽死鬼”。[46]這傳達出一種信息:其與婁姓鄉人有著密切的情感聯系。不言請托,但請托之基礎——情感赫然而在,官場之人許欽明自然深諳其中原委,遂釋之不問。謝紅星言“有些請托甚至是用反向的方式暗示的”[24],有一定道理。婁師德乃唐朝宰相、名將,狄仁杰曾贊“婁公盛德”[47],有德之人尚且請托、受托,其他人可想而知,這充分體現出人們對請托有著深厚的社會認同感。

憑借有限的信息去揣摩權要的意思,難免用力過猛,發生誤會。嗣薛王李知柔昭宗時為大京兆,劉纂寒棲京師,與一醫工交好,醫工為東樞密院吳開府門徒。醫工為李知柔診脈時,言及劉纂之窮且屈,恰巧試官以解送等第稟告,“知柔謂纂是開府門人來囑,斯必開府之意也,非解元不可。由是以纂居首送,纂亦不知其由”[48]。真實情況是,劉纂并未請托醫工——吳開府門人來囑,吳開府甚至不知有劉纂其人。李知柔過于敏感的官場神經,使其在想象中自行完成了對上司囑托的建構并實現之,毫無根底的劉纂因之受益。

為了增加所托事件成功的幾率,受托者有時還要主動迎合,設計彌縫,掩人耳目。李林甫玄宗時知選,寧王“私謁十人”。李林甫曰:“就中乞一人賣之?!庇谑欠胚x榜,云:“據其書判,自合得留。緣囑寧王,且放冬集?!盵49]雖然黜落一人,卻保證了其他人錄取的合理性。

請托者言辭隱晦、不著痕跡,受托者揣摩迎合并努力達成,都源于上司對下屬的威勢傲慢,這也與唐代的官場腐敗有直接關系。

(四)請托不遂加劇黨爭

請托的潛在危害,除了易致賄賂,還與黨爭有所關聯。若請托達成,有助于鞏固已有的關系,從而成為結黨的溫床;請托被拒,加之政見不合,則易加劇黨爭。這一點,在唐代表現得很突出。

唐時,“科舉制度的誕生,庶族士人登上政治舞臺,對于憑藉門第蔭封取得官位的權貴不啻是個嚴重威脅,……從唐代中葉開始,憑仗門蔭的官僚貴族與依靠科舉入仕的新官僚各自結成朋黨,展開了激烈的斗爭”[50]。其中歷時最長、范圍最廣、斗爭最激烈的是“牛李黨爭”。其始,官場因藩鎮割據等背景而互相傾軋,形成兩個對立的派別,而其矛盾的激化以至最終形成對立的牛、李二黨,則與請托被拒有直接的關系。

穆宗長慶元年(821),禮部侍郎錢徽、右補闕楊汝士主持科舉。西昌節度使段文昌得楊渾之家藏書畫,“面托錢徽,繼以私書保薦”;翰林學士李紳亦“托舉子周漢賓于徽”[51]。如果上述請托達成,出于感激等原因,官員之間的關系、唐代的黨爭格局等都會發生較大變化。但榜出后,段文昌、李紳所薦之人均名落孫山,可見沒有相當程度的人情、關系,請托很難達成。不止于此,中書舍人李宗閔之婿蘇巢以及主考官楊汝士之弟楊殷士均考中,令人生疑。段文昌上奏穆宗:“今歲禮部殊不公,所取進士皆子弟無藝,以關節得之?!彪p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穆宗詢問諸學士,李德裕、元稹、李紳皆曰:“誠如文昌言?!盵52]穆宗派人復試,十人不中選,錢徽、李宗閔、楊汝士被貶官,其大為懷恨,雙方矛盾遂至不可調和地步,形成對立的牛、李二黨,“比相嫌惡,因是列為朋黨,皆挾邪取權,兩相傾軋。自是紛紜排陷,垂四十年”[53]。

為了暫時之利而拋棄成見,請托于人,注定了合作的基礎是薄弱的。在這種情況下,因請托不遂而轉相對立,形成并加劇黨爭,亦屬必然。

《唐律疏議》將請托單獨立法,表明在立法層面明確將請托作為危害公義法治的私情惡行來對待,將人情干擾完全推到了法治的對立面,這是法律自身的邏輯性、體系性所決定的,表明對請托的法律屬性的認識已達到較高層次。這也是統治者以出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從而確保江山穩固為目的,是主要受法家思想影響的結果。但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人情因素無處不在,加之受儒家德治觀念的影響,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比較普遍,甚至連皇帝也不甚重視請托治理,甚至破壞相關的治理成果,配套的預防措施也不夠嚴密,導致請托治理與立法本意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盡管如此,請托罪法的存在本身就彰顯出法治思維,也一直提醒著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去關注、利用、維護這一法條,從而促使請托治理不斷深化,促進法治思想不斷深入人心。這在后世,特別是明清時期的請托治理實踐中體現得更清晰。由此反觀唐律的請托罪立法,可以看出其在法制史上的重要價值。時至今日,如何處理法、理、情之間的關系仍然是現代法治之路上難以繞開的問題,也許從古人的身上,我們可以得到某種啟示。

注釋:

①相關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謝紅星“唐代的請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法學家》,2014 年第6 期;“人情、賄賂與權勢——唐代請托罪法深論”,《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6 年第3 期;周永坤“中國古代‘請托’立法及其現代意義”,《河北學刊》,2013 年第1 期。本文與上述文章的區別在于將請托與賄賂區別開來探討,以凸顯請托的法律價值與文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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