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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無效決定追溯力若干問題的探討

2023-04-15 12:31孫大勇
專利代理 2023年4期
關鍵詞:最高院宣告專利權

孫大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深圳 518038)

引言

中國司法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兩個案例:華電萊州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電萊州公司)、深圳市博眾節能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眾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①參見(2020)粵03 民終19037 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博眾公司不當得利案)和深圳市叛逆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叛逆者公司)、深圳市續力高科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續力高科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②參見(2019)最高法民申3502 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叛逆者公司申請再審駁回案)所反映出來的專利無效決定溯及力問題頗有意味,值得研究。

一、案件背景

(一)博眾公司不當得利案

博眾公司不當得利案中,博眾公司訴華電萊州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在山東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二審案件③參見(2017)魯民終1290 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290 號判決)反敗為勝,華電萊州公司主動履行了二審判決。博眾公司的案涉專利最初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知局)維持有效,但隨后被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北知院)認定無效,國知局的無效審查決定亦被撤銷,北知院的該一審判決最終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華電萊州公司據此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遂指令山東高院再審此案。山東高院裁定撤銷該院最初作出的二審侵權裁決書④參見(2019)魯民再468 號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468 號裁定書)并駁回博眾公司的起訴。華電萊州公司據此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博眾公司歸還1290 號判決中華電萊州公司主動履行判決的款項。南山法院一審以案涉專利無效決定不具有溯及力為由駁回了華電萊州公司的訴訟請求,華電萊州公司遂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深圳中院認為博眾公司通過1290 號判決獲得華電萊州公司款項依據已被468 號裁定書所撤銷,鑒于此,博眾公司繼續持有華電萊州公司主動履行之款項已無合法事由,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最終博眾公司所獲侵權賠償款項又被華電萊州公司追了回去。除此之外,博眾公司尚須支付華電萊州公司于2019 年12 月4 日向南山法院遞交起訴狀之日起至深圳中院二審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銀行利息。作為專利權人的博眾公司,其一連串訴訟過程中的遭遇猶如坐過山車,令人唏噓不已。

(二)叛逆者公司申請再審駁回案

叛逆者公司申請再審駁回案中,續力高科公司訴叛逆者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二審勝訴⑤參見(2018)豫民終1930 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1930 號判決),續力高科公司遂申請對叛逆者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案涉專利被宣告無效。叛逆者公司遂申請對1930 號判決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案涉專利尚處于司法審查期間,而且,就叛逆者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立案審查前,本案一、二審判決所確定的履行義務均已執行完畢,本案不具備法定的再審條件。最終,最高院認為叛逆者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駁回其再審申請。

博眾公司不當得利案和叛逆者公司申請再審駁回案存在兩個相同的因素:(1)案涉專利均被無效;(2)二審判決均被履行或者執行完畢。二者的結局卻大有不同:博眾公司的案件被最高院發回再審,二審判決被撤銷,作為專利權人的博眾公司最終被責令“返還不當得利”;而叛逆者公司申請再審駁回案中,最高院卻駁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審申請,作為專利權人的續力高科公司“安然無恙”。應當如何理解專利無效決定的溯及力相關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研究探討。

二、實務探討

筆者認為,要正確地理解以上兩個案例,準確地界定專利無效決定的溯及力問題,離不開對法律依據的剖析和對相關司法實務案例判決原則精神的追問。鑒于此,筆者試著以相關實務案例為依據,對相關法律依據的適用進行解讀。待解讀完畢后再對以上兩案例進行反觀審視,以嘗試正確解讀上述兩案例。

專利法第47 條第2 款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以下簡稱《專利問題解釋二》)對專利無效決定的溯及力以及當事人申請再審問題,分別在第29 條第1 款、第30 條作了如下規定:

第29 條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第30 條在法定期限內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起訴后生效裁判未撤銷該決定,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終結執行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結合以上法律依據以及相關司法實務判例,筆者總結了以下司法實務問題與大家一起探討:

(一)關于專利法第47 條之“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應如何理解的問題

專利無效審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其中涉及到國知局就專利有效與否的行政審查、北知院的一審司法審查以及最高院的二審司法審查,甚至還涉及最高院的再審審查。鑒于目前的司法制度設計將專利無效的二審司法審查權力由北京高院飛躍調整到最高院,其目的就是減少專利無效案件繁瑣的訴訟程序、提高審判效率、統一司法裁判標準,而且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的司法制度,因此,筆者認為,最高院的再審審查一般不會更改其自身作出的二審判決。故此,就專利無效的司法審查,本文僅討論到一審和二審的問題,暫不討論由再審引發的生效判決的逆轉問題。

專利無效的判斷,有可能是國知局經審查后首次作出案涉專利無效的決定;也有可能是國知局維持案涉專利有效,而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首次認定案涉專利無效;還有可能是國知局維持案涉專利有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維持案涉專利無效決定,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首次認定案涉專利無效。當然,還有其他復雜的無效決定的作出與判決過程。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訴法)第70 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專利法第46 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根據以上規定,若國知局審查維持案涉專利有效,而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涉案專利的無效決定并責令國知局重新審查,則又涉及國知局對涉案專利重新審查并宣告相關專利無效的程序。因此該程序又會產生新的無效決定作出日的問題。

綜合以上情形,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的理解涉及國知局就案涉專利無效決定的首次作出日、法院認定涉案專利無效的判決日和國知局執行判決而產生的新的決定的作出日、國知局宣告專利無效決定的生效日、司法判決的生效日等,究竟應以哪個日期作為“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的界定日?下面就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分開探討:

1.國知局首先認定涉案專利無效且該決定最終生效,以國知局最初作出決定的日期為準

專利無效決定通常記載有該決定的作出日、發文日,而該決定被當事人收到,還有該決定的收到日,此外,決定的生效還需有等待期間,故還有該決定的生效日等幾個日期。究竟應當以上述哪個日期為準的問題,最高院在陜西東明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陜西秦豐農機(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⑥參見(2012)民提字第110 號民事判決書。明確應以專利無效決定的作出日為準。

2.國知局最初認定涉案專利有效,該決定被司法判決推翻,國知局執行法院判決重新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以國知局再次作出決定的日期為準

如前所述,在我國目前的司法、行政兩元體系下,從法律制度設置的角度而言,專利是否有效的決定權仍在國知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國知局就專利是否有效的審查判斷是否正確并給出自己的意見,但法院不能決定某一具體專利是否有效,專利權的授予、宣告無效的決定權目前仍在國知局。

最高院在深圳市瑩德嘉電子有限公司、敬德元與謝平、張革私、深圳市山勝實業有限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⑦參見(2011)民申字第1301-1 號民事裁定書。中提到:“本院認為,根據第2384 號判決、第882 號判決,專利復審委員會應就涉案專利重新作出審查決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僅依據第882 號判決,尚不足以確認涉案專利權的法律效力?,摰录喂居嘘P涉案專利系無效專利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p>

根據最高院的上述觀點,判斷專利是否最終有效與否,不能簡單地以司法判決為準,而應嚴格按照我國法律關于專利無效問題的二元架構的制度設計,以國知局的最終決定為準。

3.國知局最初認定涉案專利有效,該決定被司法判決推翻,國知局尚未執行法院判決重新作出專利無效審查決定,以二審司法判決的作出日為準

隨著法院就專利無效問題審理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司法系統中相關技術型法官、技術調查官的配備,另考慮到國知局執行判決重新作出專利無效決定所帶來的時間上的遲延,法院系統逐漸出現以司法判決代替國知局重新作出專利無效決定的趨勢。即法院一旦認定涉案專利無效,后續的侵權訴訟進程可以直接依據法院的相關行政判決作后續處理,而不再考慮國知局因執行判決而重新組織的無效審查程序、專利無效的公告程序等。

最高院在山東眾合成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華電萊州發電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⑧參見(2018)最高法民申4543 號民事裁定書。中提到:“雖然專利復審委員會尚未依據第1121 號判決⑨參見(2018)京行終1121 號行政判決書。重新作出新的無效決定,且在重新作出無效審查決定過程中,權利人還有可能對權利要求作出修改,但根據第1121 號判決中的有關認定,已經足以認定涉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 應當被宣告無效,并可以據此在本案民事訴訟中對是否構成侵權作出認定,而無需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新的決定⑩實際上當國知局或之前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最初維持某專利有效,而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無效審查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無效審查決定時,一律都是由國知局或之前的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審查并宣告相關專利無效。該程序事實自始至今為法院、國知局,甚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知,但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未對此條款進行實質性的修改。最高院在專利法沒有修改、大家對專利法第47 條的理解沒有分歧、本案并非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突破現行專利法第47 條的規定徑行判決的做法值得商榷。。由此,能夠避免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第1121 號判決重新作出無效決定前,專利權人即申請執行本案生效判決,出現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本案中出現的新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認定。山東眾合成源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華電萊州發電有限公司的申請再審理由成立?!?/p>

縱觀第2 種、第3 種情形,雖然二者的司法觀點截然相反,但鑒于第3 種情形的判決時間在后,顯然第3 種情形下的司法裁判精神對目前的實務指導更具有參考價值。

綜合以上判例,筆者認為關于“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問題,司法實踐的整體思路是將專利無效認定的時間盡可能地向前延展,以保護無辜的被告。因此,若國知局首先認定涉案專利無效且該決定最終生效,以國知局最初作出決定的日期為準,目前當無疑義。若國知局最初認定涉案專利有效,該決定最終被司法判決推翻,以“認定專利無效的首次判決作出日為準”將很可能會成為未來司法判決的趨勢。即當涉案專利被認定無效的判決最終生效后,查看最初認定專利無效的判決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以最早判決的作出日為準。筆者認為,前述案件背景中所述的“博眾公司不當得利案”的起因源頭就在于最高院認定山東高院第1290號判決在(2016)京73 行初4921 號行政判決作出時尚未被執行完畢,從而具備啟動再審的條件?經查涉案專利無效行政判決的一審判決[案號:(2016)京73 行初4921 號],其裁判日期為:2017.12.20,二審判決[案號:(2018)京行終1121 號],其裁判日為:2018.05.17 。山東高院第1290 號判決于2018 年3 月28 日由被上訴人主動履行完畢。。

(二)關于專利法第47 條之“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應如何理解的問題

本條規定中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采用的是“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表述,而對“判決、調解書”則用的是“已執行”的表述。那么該“已執行”是否包含案件相對方主動履行的情形,該“已執行”是表示“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還是“已經執行完畢”?若僅作了“部分執行”又該如何處理?下面就該問題作如下探討:

1.僅僅進入執行程序,但尚未執行到任何標的,不算“已執行”

筆者認為,專利法第47 條規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執行回轉或者經濟秩序的再次打破,讓已經變動的社會秩序歸于穩定。一個案件僅僅進入執行程序本身通常并不會帶來某種社會秩序的必然變動。因此,僅僅進入執行程序,但尚未執行到任何標的,不算“已執行”。最高院在中山市齊家家具有限公司與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申訴、申請民事判決書?參見(2016)最高法民再223 號民事判決書。即持該觀點。

2.僅執行一部分,對已執行的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對未執行的部分具有溯及力

如前所述,專利法第47 條規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執行回轉或者經濟秩序的再次打破,讓已經變動的社會秩序歸于穩定。因此,專利無效決定對已經執行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未執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最高院在中山市美立電器有限公司、田先華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參見(2019)最高法民再370 號民事判決書。就該問題闡述道:“本案二審判決作出之后,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由于本案尚未執行完畢,專利無效宣告決定依法對原審判決尚未執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美立公司、田先華、銘立公司據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原審判決尚未執行的賠償金額,依法不應再予執行;但已執行的賠償金額,亦無須執行回轉?!?/p>

3.主動履行屬于“已執行”

筆者認為,“已執行”包括案件相對方被強制執行的情形,亦應包括案件相對方主動履行的情形。專利法第47 條規定中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采用的是“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表述,而對“判決、調解書”則用的是“已執行”的表述僅是出于文義表述方便與簡潔的需要,而并非是排除案件相對方主動履行的情形。

此外,維護司法判決的權威,提倡案件所涉各方積極溝通、提供判決履行條件(例如專利權人積極提供銀行賬號接收涉案款項),由案件相對方在判決生效后主動、快速履行判決而非必須由專利權人啟動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應是法律精神應有之義。若“已執行”排除案件相對方主動履行的情形,勢必導致專利權人將積極尋求法院的強制執行,而不愿意接受案件相對方的主動履行,從而導致此類強制執行案件的增多。

最高院在青島華藝和室木業有限公司、環翠區華藝和室木制品廠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參見(2021)最高法民申2654 號民事裁定書。中即認可案件相對方主動履行產生“已執行”的法律后果。

(三)“不具有追溯力”應如何理解的問題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決定一旦產生法律效力,即應視為相關專利自始即不存在?!安痪哂凶匪萘Α笔沟迷摕o效決定對已經執行的判決包括案件相對方支付給專利權人的賠償款項、案件相對方的被動義務例如停止生產相關被控侵權產品均不具有追溯力。案件相對方不能因相關專利自始無效而要求將其已支付給專利權人的相關賠償款項要求專利權人退還,其也不能因停止生產相關被控侵權產品而造成的損失向專利權人索賠。因此,為了保持專利權人已經保持的現狀,相關已執行的判決、調解書不能被撤銷,否則專利權人基于判決書、調解書所獲得的各種利益將因此失去法律依據。

在早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維持了賠償款項部分的判項而撤銷了停止侵權部分的判項。例如,最高院在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安徽康泰玻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參見(2017)最高法民再98 號民事判決書。中,即采用了這種做法:維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28 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撤銷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28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28 號民事判決為:一、玉晶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康泰公司“玻璃杯(kty1106)”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二、玉晶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康泰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25000 元;三、德御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侵犯康泰公司“玻璃杯(kty1106)”外觀設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四、駁回康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筆者認為,采用以上判決方法照顧到了專利無效、判令侵權已無依據的考量因素,但卻產生了新的判決漏洞,即案件相對方因為執行判決而被迫停止生產、制造、銷售某種被控侵權產品,他們可能已經為此曾制造了模具、簽訂了相關合同,停止所謂的侵權行為導致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若相關停止侵權的判項被撤銷,而該撤銷的效力顯然能追溯到判決作出日,從判決生效日至判項被撤銷之日期間,被控侵權人是不是因此可向專利權人主張此期間的相關賠償或者損失?

筆者贊同直接駁回再審申請的做法,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的任何判項均不作修改、調整,例如廣州市黃埔區新高寶工藝玻璃有限公司、梁浩軍與廣州市黃埔區新高寶工藝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參見(2015)民申字第3427 號民事裁定書。和鄭州靜邦噪聲振動控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商丘市金橋環??萍加邢薰厩趾嵱眯滦蛯@麢嗉m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參見(2018)最高法民申3803 號民事裁定書。所示,人民法院直接駁回再審申請。關于專利侵權部分,因涉案專利已經被宣告無效,原有停止侵權的判項客觀上已無執行的可能,從而也不會損害到無辜被告的任何權益。

(四)關于專利被宣告無效后申請再審的時機問題

因案涉專利被宣告無效而引發的申請再審案件,再審申請人一般可基于以下兩個時間條件之一:一個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一個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對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的申請再審案件,要求相對寬松,民訴法第207 條所規定的13 個事由均可選擇適用,尤其是可選擇適用第2、6 項的理由,即第2 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6 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民訴法對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再審申請,則嚴格控制在第207 條第1 項、第3 項、第12 項、第13 項規定的四種情形。而歸結到專利被宣告無效,則只能適用民訴法第207 條第1 項的規定,即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綜合以上法律依據并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再審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情形一: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為不喪失任何的改判機會,實踐中大多數的案件當事人都會選擇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而此時提出再審申請就有可能遇到涉案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尚未生效的情形。

情形二:在專利無效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選擇民訴法第207 條第1 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情形三:當事人在案涉專利的無效決定由國知局作出后即依據民訴法第207 條第1 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筆者認為,第一、三種情形下,均可能涉及專利無效審查決定未生效的情形,可以作為一類問題討論;第二種情形,鑒于宣告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已經生效,有必要討論據此提出再審申請的時間點。下面就分成兩大類問題進行分析討論:

1.專利無效審查決定尚未生效時,對相關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無效決定作出前,判決已執行,無效決定尚在行政審查期間,駁回再審申請。

如上述分析,無效決定作出前、判決已執行,若無效決定最終被維持,則該無效決定對已經執行的生效判決已無追溯力,若作為被執行人的再審申請人以該涉案專利被無效作為申請再審的理由,人民法院顯然應當駁回該再審申請。若涉案專利無效決定最終被司法判決撤銷,則涉案專利就會被繼續維持有效,生效的專利侵權判決顯然不應受任何影響。因此,對“無效決定作出前、判決已執行”的情形,作為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執行人,當其提出再審審查時,雖然無效決定尚在行政審查期間,但無論涉案專利最終的命運如何,申請再審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人民法院無須等待專利無效行政審查的結果,即可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鵬翔運達機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參見(2019)最高法民申2406 號民事裁定書。中即持該觀點。

(2)無效決定作出前,判決未執行且該狀態持續到申請再審時,無效決定尚在行政審查期間,申請再審的審查應如何處理?

若涉案無效決定處于一審行政審查期間,則中止再審審查,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當生效判決認定侵權而該生效判決未被執行時,國知局認定案涉專利無效,但專利權人提起了行政訴訟,相關的無效決定最終結局如何尚不確定。若司法判決最終認定相關專利無效,則生效的侵權判決應被推翻;若司法判決最終認定涉案專利有效則可徑行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生效的侵權判決得以繼續維持。因此,若涉案無效決定處于一審行政審查期間,則應中止再審審查,并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在再審申請人上海企一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史福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傅金惠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參見(2013)民申字第1283 號民事裁定書。以及杭州榮韻沖壓件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惠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參見(2019)最高法民申4978 號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即持該觀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還處于行政訴訟程序中,而本案的審查應以該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在該行政訴訟案件審結之前,應中止本案訴訟,并中止原審判決的執行。

進一步地,若一審行政審查撤銷無效決定,則駁回再審申請,待條件成就后申請人另行申請再審。

案涉專利被國知局宣告無效,案件相對方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最高院受理再審后應中止訴訟。若一審行政訴訟撤銷了國知局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則請求人的再審申請事由將不符合其提出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再審情形,此時人民法院應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最高院在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參見(2018)最高法民申347 號民事裁定書。? 參見(2019)最高法民申3502 號民事裁定書。中即持該觀點。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再審審查不愿意等待涉案專利無效二審行政審查結果,在一審行政訴訟撤銷國知局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時即結束再審審查,應是考慮到再審審查效率的保障、二審行政訴訟的漫長、未來引發行政訴訟再審的不確定性、一審法院撤銷國知局無效決定的慎重性等諸多因素。當然,最為重要的是,若最終案涉專利被宣告無效,再審申請人仍可依據民訴法第207 條第1 項的規定,即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再次申請再審,從而使得在一審行政訴訟撤銷國知局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時即結束再審審查的處理結果,不會最終損害到再審申請人的訴訟利益。

(3)無效決定未生效即申請再審,無效決定作出后、申請再審前判決已執行,駁回該再審申請。

《專利問題解釋二》第29 條第1 款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根據該決定依法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審審查,并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根據以上規定,若專利無效審查決定未生效,申請人希望再審審查中止并取得“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的法律后果,其前提須是:依據“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對已經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人民法院“中止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已經沒有意義。即當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但相關無效決定尚未最終生效時,當事人即依據專利被無效的事實理由申請再審,所涉判決、調解書應未被執行,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該再審申請。待涉案專利無效決定最終生效后,當事人再依據涉案專利被徹底無效的事實再行申請再審。屆時人民法院再根據本文前述分析的不同情形審查判斷是否應啟動再審審查程序。

最高院在叛逆者公司、續力高科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參見(2018)最高法民申347 號民事裁定書。? 參見(2019)最高法民申3502 號民事裁定書。作了以下論述:“本案中,雖然涉案兩項專利權在二審判決作出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但作為專利權人的續力高科公司不服該決定,已針對上述兩份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受理了續力高科公司的起訴,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在本院就叛逆者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立案審查前,本案一、二審判決所確定的履行義務均已執行完畢,本案不屬于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根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而‘請求撤銷專利權無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具備法定的再審條件。叛逆者公司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弊罡咴鹤罱K駁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審申請。

筆者認為,依據前述分析可知,本文案件背景中提到的“叛逆者公司申請再審駁回案”中,雖然最高院駁回了叛逆者公司的再審申請,但叛逆者公司在涉案專利被生效判決認定無效后,其仍享有重新啟動再審的權利。

2.當事人選擇民訴法第207 條第1 項的規定申請再審,其申請再審的時間節點應當如何把握

專利無效審查決定的生效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國知局作出專利無效決定后,各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此提起行政訴訟,專利無效審查決定自然生效;一種是法院判決生效,即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未上訴、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屆滿后生效,或者二審判決后生效。

(1)專利無效審查決定自然生效,應不遲于最早的無效決定法律狀態公告日。

最高院在廈門市集美區聯捷鑄鋼廠、福建多棱鋼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廈門市集美區聯捷鑄鋼廠、福建多棱鋼業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參見(2016)最高法民申532 號民事裁定書。? 參見(2020)最高法民再104 號民事判決書。對此問題曾有如下的分析闡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2 年7 月9 日作出第18980 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第18980 號決定的法律狀態公告日有兩個,即2013 年4 月10 日和2014 年9 月10 日。涉案專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公告無效的最早時間為2013 年4 月10 日,該時間是聯捷鑄鋼廠應當知道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時間。據此,申請再審的時間起算點為最早的無效決定法律狀態公告日,以此日為起算點不超過六個月?!?/p>

(2)若有判決,則該日期為判決生效日。

對該問題最高院在潮州市潮安區恒信衛浴設備有限公司、陳亦民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參見(2016)最高法民申532 號民事裁定書。? 參見(2020)最高法民再104 號民事判決書。有如下分析闡述:“2017 年5 月12 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 行初1569 號行政判決,駁回陳亦民的訴訟請求。該案當事人均未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該行政判決已經生效。恒信公司申請再審的時間為2017 年11 月16 日,距行政判決生效時間未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p>

根據最高院以上的闡述,筆者認為,若一審判決生效,則司法實踐以一審判決生效日作為申請再審的起算日。同理,若二審判決生效,則應以二審判決生效日作為申請再審的起算日。

(3)國知局以生效判決為依據重新作出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此時,應以行政審查判決的生效日,還是以國知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的生效日為起算點?

如前所述,若國知局審查維持案涉專利有效,而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涉案專利的無效決定并責令國知局重新審查,則又涉及國知局對涉案專利重新審查并宣告相關專利無效的程序?;谇笆觯ā叭粲信袥Q,則該日期為判決生效日”部分)分析,應以法院判決的生效日為起算點計算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期間,但國知局根據行訴法第70 條、專利法第46條的規定,重新作出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也是新的證據,當事人依據該新的無效審查決定提起再審審查似乎也并無不妥。

筆者認為,涉案專利有效與否的法律狀態,依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以生效的行政司法審查判決即可作出判斷,若按照我國目前司法、行政的二元審查制度安排而言,則應依據國知局重新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而判決的生效日和國知局重新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的生效日,二者之間肯定有時間差,若該時間差超過了六個月的期限,即再審申請人在判決生效日滿六個月后申請再審,而此時國知局重新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自生效日起尚不滿六個月,再審申請人此時啟動再審審查是否超過六個月的限制就是我們必須面對的問題。

對以上選項的抉擇既應考慮司法對效率的追求,又應兼顧再審申請人對目前有效立法的堅守。即再審申請人以國知局重新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的生效日為申請再審的期限起算日應視為對目前有效立法的堅守,而法院以行政判決的生效日作為申請再審的期限起算日應視為對司法效率的追求,但客觀上該做法顯然突破了現行有效立法規定。

經綜合考慮各因素,筆者建議采取折中的處理辦法,即以涉案專利無效為由申請再審時,申請再審的期限起算日的判斷以再審申請人提供的具體依據為準。若其以生效判決為依據認定涉案專利無效,則以生效判決的生效日為準;若以國知局重新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為依據,則以該無效決定的生效日為準。筆者認為,按照以上折中的處理辦法,雖然客觀上賦予了再審申請人兩次提出再審申請的機會,但如此處理不會損害到被申請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兼顧了司法效率與當前的立法現狀,應無不可。

三、結語

綜上,筆者結合專利法第47 條、民訴法第207 條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輔以對目前司法實踐的理解,對專利無效決定追溯力的諸多問題展開探討和分析評述,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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