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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土司始于何時

2023-04-17 16:36李世愉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世襲百戶土官

李世愉

(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 100101)

本組共選取6 篇文章。 李世愉一文從中央政府頒定的基本典籍中得出結論,局部解決了土司時間起點問題。 李然、嚴冬一文在“中間圈”疊加處及中央和土司權力需求、當地民眾慕義向化間觀察播州土司,發現土司表達認同的方式關乎身份轉變與地方秩序穩定。 顏丙震、崔曉莉一文旨在討論土流關系存在的三種形式,以及它在主從區分、利益訴求中呈現出協作與博弈狀態。 曹景文、夏薇一文透過康熙朝“田舜年案”審理來觀察政策的謀劃、設計、實施與效果,認為政策中廢土、土流過渡、設流三環節條理分明,推進了“大一統”事業。 汪益民、成臻銘一文在動態考察中指出元明時期土司承襲由中央把控,而清代則改由地方控制,造成了土司的消失及清代辦法的民國沿用。 廖鈺、李良品一文認為土司“制度治理”分為制度四環節和治理五方面,該治理在治理模式轉變中最后被淘汰。

盡管這些嘗試參差不齊,但從史料價值、行家信息、問題意識和寫作章法來看,均為有益探索,相信這有利于推進土司學研究的深入。

說起土司, 人們很快會想到元明清政府在西南各省所設之世襲地方官。 特別是魏源的 《圣武記》一書中有《雍正西南夷改流記》(上下),似乎更加深了人們對土司存在于西南的印象。 實際上,西北地區也有土司,即“甘肅土司”。 《清史稿·土司傳》共有六卷,即從卷512 至517,分別記湖廣、四川、云南、貴州、廣西、甘肅六省土司。[1]顯然,清代是將甘肅原衛所的世襲官視為土司的。

那么,甘肅土司始于何時呢? 應該說,這是撰寫《中國土司制度通史》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我們認為,甘肅推行土司制度,始于清朝,理由如下。

我們先看看《清史稿·甘肅土司》的說法:“甘肅,明時屬于陜西。 西番諸衛、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歸《西域傳》,不入《土司傳》。實則指揮同知、宣慰司、土千戶、土百戶,皆予世襲,均土司也。清改甘肅為省,各土司仍其舊?!保?]照此說法,甘肅土司始于清代,明代并未將甘肅衛所官納入土司系列。 但作者認為甘肅衛所官同于土司的原因在于“實則指揮同知、宣慰司、土千戶、土百戶,皆予世襲”,所以認為他們“均土司也”。 也就是說,衛所官與土司系列的官都是世襲的地方官,所以應該均屬土司。 這種說法欠準確,且不符合明代的實際情況。 其實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在明代,衛所官雖然也是世襲的,甚至也有由少數民族首領擔任的, 如東北奴兒干都司下的衛所官,包括甘肅的衛所官,但他們仍屬于衛所系列,而不屬于土司系列。 只有西南夷來歸者定為土司,既有武職,如宣慰使司系列,亦有文職,如土府州縣系列。 再看《明史》,其《土司傳》自卷310至319,共10 卷,分別記湖廣、四川、云南、貴州、廣西五省土司,其中四川土司2 卷,云南、廣西各3 卷, 湖廣、 貴州各1 卷。 這是明政府認定的土司。 因此在這10 卷中及反復出現“土司”“土官”的用法,如“宣德八年,以土官刀景項弟景辦法繼兄職”[3]。 “洪武初,諸土司長官來降者,皆予原官”[4],而《明史》卷330《西域傳》專記西番諸衛,則無一例“土官”或“土司”之用法。 顯然,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我們再來看一看明代的土司職銜,是否包括了衛所官。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元代初創土司制度時,并沒有專為土司設立的職銜,凡是由土人擔任的地方官即為土官。 而明代是土司制度發展成熟的時期, 一個重要標志是設立了土司職銜。據《明史》載:“其土官名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 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 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 ”[5]顯然,明代土司職銜分為文武兩大系列,文職即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知事、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吏目、土知縣、土縣丞、土主簿、土典史、土巡檢、土驛丞等。 武職即宣慰使司宣慰使、同知、副使、僉事,宣撫使司宣撫使、同知、副使、僉事,安撫使司安撫使、同知、副使、僉事,招討使司招討使、副招討,長官司及蠻夷長官司長官、副長官。 “凡土官承襲,國初皆本部掌行。洪武三十年(1397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司職掌土兵,改隸兵部,其府、州、縣、巡檢、驛傳土官,仍屬本部”[6]。顯然,在明代的土司職銜中并沒有衛所官,衛所官歸入土司是在清代。 據嘉慶《大清會典》卷37《兵部·武選清吏司》載,原明代衛所指揮使司系列得以保留者 (主要在西北)均歸入了土司系列, 具體指揮使司分為七等:指揮使、指揮同知、指揮僉事、千戶(一般文獻多作“土千戶”)、副千戶(一般文獻多作“土副千戶”)、百戶(一般文獻多作“土百戶”)、百長。 這在清代第一部《會典》中可以看出,其專記“陜西土官三十一員”,其中包括西寧衛、莊浪衛指揮使,還有指揮同知、指揮僉事、正千戶、副千戶、百戶等職。[7]此外, 清代還增加了土屯官及仿綠營設立的土弁,如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等,主要是適應了新的形勢,便于統一管理,更廣泛地籠絡各地的少數民族上層人物。 這樣,就將保留下來的原衛所官(主要是西北)納入了土司系列,畢竟都是少數民族首領擔任的世襲地方官。 當然,清政府并非只把甘肅指揮使系列的官列入了土司系列,凡未裁撤者均為土司,青海、云南等省亦有之,也包括了湖廣地區未裁撤的衛所官,如在康熙《大清會典》記“湖廣土官五十八員”,其中就有“容美副總兵官掌備征千戶一員”“興寧縣雷連峒傜千戶一員”“容美備征千戶所百戶一員”“麻寮千戶一員”“添平所走避隘百戶一員”“麻寮所曲溪隘副千戶一員”“麻寮所九女隘百戶一員”[8]。 這些衛所官在《明會典》的土司系列中是不見蹤影的,顯然是清代新增加的,是與甘肅衛所官同時劃歸為土司系列的。

應該明確一點, 明代之所以未將甘肅衛所官列入土司系列, 原因在于明政府是嚴格區分土官與夷官的。[9]明代所謂的土官(即土司)是指在云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五省原由元代授職的土官歸順后,“即以原官授之”[10]者,是為明代之土司,且在這五省還有許多新設的土司。 而明政府對東北、西北歸順的少數民族首領授官者則為“夷官”。 他們并非在元代授職,而是在明初招撫后授職者。如“洪武二年(1369年),太祖定陜西,即遣官赍詔招諭……四年正月設河州衛……設千戶所八、百戶所七,皆命其酋長為之”[11]。 其后,洮州、岷州均設衛,而這兩種官的歸屬、管理是不同的,試舉數例說明。

例一:

“凡九年考滿官員,永樂四年奏準:各部司衛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仆寺、鹽運司、鹽課提舉司、煎鹽提舉司、茶馬司,考覈俱從繁例;宣慰、宣撫、安撫、招討、長官司俱系土官衙門,從簡例。 ”[12]

從這里可以看得很清楚,宣慰、宣撫等五司為土官衙門,而“各都司衛所”則不同。 顯然,明代西北的衛所官不屬于土官(土司)系列。 土官與夷官可謂涇渭分明。

例二:

“土官資格,從三品,宣慰使;正四品,宣慰使同知;從四品,宣慰司副使、宣撫司宣撫;正五品,宣慰司僉事、宣撫司同知;從五品,招討司招討、宣撫司副使、安撫司安撫;正六品,副招討、宣撫司僉事、安撫司同知;從六品,安撫司副使、長官司長官;正七品,安撫司僉事、蠻夷長官司長官;正七品,蠻夷長官司副長官。 ”[13]

這里講的是兵部的內容, 故只列土司之武職,而未及文職。 甘肅衛所官當然是武職,卻不在“土官”之列。在“吏部”之中談土官承襲,亦稱“其湖廣、四川、云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本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具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14]。 這里同樣不及甘肅衛所各官, 可見土官與夷官的區別是明顯的。 顯然,明政府并未把衛所官列入土司系列。

同樣的內容在萬歷《明會典》中表述不同,但實質是一樣的。

“土官額數及資格(舊屬吏部文選司,洪武三十年改屬兵部)。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員(從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從四品)、僉事一員(正五品);

宣撫司宣撫一員(從四品)、同知一員(正五品)、副使一員(從五品)、僉事一員(正六品);

安撫司安撫一員(從五品)、同知一員(正六品)、副使一員(從六品)、僉事一員(正七品);

招討司招討(從五品)、副招討(正六品);

長官司長官(正六品)、副長官(從七品)。

蠻夷官、苗民官、千夫長、副千夫長、土官頭目原無專職品級。武官原無七八品,土官有從七品,亦不支俸。 ”[15]

這里比正德《明會典》增加了苗民官、千夫長、土官中頭目等,但仍無甘肅衛所官。 順便說一點,正德年間的 《土官底簿》,“所載云南百五十一家、廣西百六十七家、四川二十四家、貴州一十五家、湖廣五家、廣東一家,共三百六十三家”[16],也無甘肅衛所官。

例三:

前引《清史稿·甘肅土司》稱:“甘肅,明時屬于陜西。 西番諸衛、河州、洮州、岷州番族土官,《明史》歸《西域傳》,不入《土司傳》。 ”我們在《明史·西域傳》 中果然看到了專講 “西番之土官”,實際上是衛所官。在《明史·兵志》中講衛所制度部分,關于明初設立“陜西都司”中即包括了 “莊浪衛”“岷州軍民指揮使司”“洮州衛”“河州軍民指揮使司”等[17]。 其后,“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二十一, 留守司二, 內外衛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儀衛司三十三,宣慰使司二,招討使司二,宣撫司六,安撫司十六,長官司七十(原五十九),番邊都司衛所等四百七(后作四百六十三)”[18]。 其中,“陜西都司”下記“臨洮衛”“岷州衛(舊軍民指揮使司)”“河州衛”“洮州衛”。 顯然,在明朝,衛所系列與土司系列是不一樣的。二者是互有區別的。我們注意到,還是在《明史·兵志》中,由于云貴等省的有些武職土司歸都司或衛所管轄,因此在“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云南都司”“貴州都司”下均有“土官”一項,所記土官,合計起來即前文所引之“宣慰使司二,招討使司二,宣撫司六,安撫司十六,長官司七十”。 這里無廣西,因廣西土官均為土知州、土知縣等文職,沒有歸都司所管者。 甘肅各衛所之官均為武職,但在“陜西都司”“陜西行都司”項下均無“土官”一項,與云貴、四川等省截然不同,這恰恰又可證明,清代甘肅之土司在明代屬于都司衛所系統, 不列入土司系列,管理方式等各不相同。

西南地區的土司及甘肅的衛所官都是少數民族首領所擔任的世襲地方官。 在《明會典》中,對少數民族世襲地方官的承襲制度有具體的規定,但分為《土夷襲替》和《夷人襲替》。 《土夷襲替》專講“土官”承襲事,其文開宗明義,講“凡土官襲替”,所指為云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廣五省土司,而“夷人襲替”則講述其他非土司之夷人襲替事。[19]

清代甘肅之土司,在明代為衛所官。 這些衛所官與內地漢人充任衛所官者不同, 他們是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所以在《明實錄》中有時也會被稱為“土官”,但這些“土官”并不是土司制度中的土官,只是由土人擔任的衛所官而已, 與西南的土司不同。 這些“土軍官”的世襲程序,至少在形式上與內地漢人擔任的衛所官是一致的。 如,正統十年(1445年),“令故會川伯趙安子英襲為臨洮衛指揮使,仍率土軍操備。 安,初以指揮同知累功封流伯,不世襲。至是,英例襲指揮同知。上以安在邊年久,故命為指揮使”[20]。 “萬歷四年題準:莊浪食糧土軍七百人,族類多至二萬,協守土官不能鈐束,令五族地方各添設防守土官一員, 聽督撫官于土官內選委, 聽該道填注賢否, 與漢官一體考察。 ”[21]顯然,這里盡管稱“土官”,實與西南之土官(土司)不同,它們不屬同一體系。 而明代的衛所官,則不論土人還是漢人,承襲是一樣的,管理也是一樣的??傊?,他們都是衛所官,不是土司。

可以肯定地說, 在清代屬于土司的甘肅各衛所官,在明代并沒有被明政府列入土司系列。 我們研究歷史,應該是尊重歷史,還原歷史。 因此,書寫《中國土司制度通史》只應在清代部分專述甘肅土司。 當然,在談到甘肅土司時,可以追述明初授衛所官的情況,乃至賜姓等情況。①在元明部分則沒有必要書寫,畢竟在元代尚未襲職,而明代尚未納入土司系列。

注釋:

①關于明朝政府對甘肅衛所官賜姓的額情況,如洮州衛卓泥司之先人,在明正德間賜姓楊。 至清末,楊氏土司“自以為楊業之裔,明正德賜姓之事,則已茫如矣”。 參見《清史稿》卷517《甘肅土司》,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143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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