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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元明清時期西南邊疆土司承襲權力的地方化趨勢

2023-04-17 16:36汪益民成臻銘
青海民族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土官土司

汪益民 成臻銘

(湖南工程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0;吉首大學,湖南 吉首 416000)

元明清時期,土司之所以能夠世襲并成為世襲貴族,延續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經典之一的土司文化,是因為它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襲制度乃至分襲制度。 這一時期,西南邊疆土司在承襲權力運用方面呈現了地方化趨勢。 對于西南邊疆土司承襲這一問題的研究,目前學界僅局域于土司承襲紛爭、承襲制度、國家治理下的具體土司承襲等方面,對于土司承襲方式及其演變做長時段觀察則顯得明顯不足。 有鑒于此,筆者在習近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思想指引下,擬從元朝土司承襲的多維面向、明朝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的控制和清朝土司承襲權的地方化與土司的消失等三個方面展開探討,以求教于相關專家學者。

一、元朝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制度的執行

世襲是土司制度賦予土司的權利。土司政權交接的順利與否直接影響西南地區政局的穩定,于國家與地方關系甚大。 元朝中央政府在執行土司承襲制度的時候, 不僅借助世襲權執行賞罰,對履行義務的土司保證其“升賞承襲”,對有過土司則“罰而不廢”,而且在對待“漢人”和“南人” 聚居區時則是有區別的對待,“漢人”聚居區是從“依俗而治”至間歇性的再立再襲,“南人”聚居區則是關系緊張走向關系和合。

(一)借助世襲權執行賞罰

元朝時期,中央政府借助土司世襲權執行賞罰時保持應有的底線。 這一底線是:只要土司履行義務就能“升賞承襲”,這其中具有行為約束與制度規定, 土司只要能維持土司區的社會穩定,就能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升遷一級,如若遭受懲處則中央政府對之采取“罰而不廢”的態度,但并不意味沒有被廢除的可能,這具體看事件的選擇性與地域的區分性。

1.保證土司“升賞承襲”

元朝對于西南邊疆土司的升遷,不僅有行為約束而且有制度規定。 這方面就湖廣行省而言,主要集中于播州和順元兩地。 據《元史》記載:“至元十三年(1276年),宋亡,世祖詔諭之,(播州安撫使楊)邦憲奉版籍內附,授龍虎衛上將軍、紹慶珍州南平等處沿邊管慰使、播州安撫使……二十二年,母田氏攜至上京,見世祖于大安閣。 遂命襲父職,錫金虎符,因賜名賽因不花……二十五年,再入覲,改安撫司為宣撫司,授宣撫使,尋升侍衛親軍都指揮使。 ”[1]“大德八年(1304年),以云南順元同知宣撫事宋阿重生獲其叔隆濟來獻,特升其官(宣撫使)”。[2]從上述楊邦憲、宋阿重個案分析,前朝土司只要歸附新朝就能官復原職,甚至獲得更高職位;新土司承襲老土司職位后,如果采取“入覲”朝貢、應調從征甚至大義滅親的方式向王朝國家表達忠心,就可以獲得土司職位升遷以及世襲權。

就云南行省而言, 土司升遷亦在 “入覲”朝貢、應調從征管理體制內進行。 這在《元史》中有所反映。 據記載:“憲宗六年(1256年),丙辰,(信苴日)獻地圖,請悉平諸部,并條奏治民立賦之法。憲宗大喜,賜興智名摩訶羅嵯?!ㄖ猎┦四辏?281年),信苴日與其子阿慶復入覲,帝嘉其忠勤,進大理威楚金齒等處宣慰使、都元帥,留阿慶宿衛東宮。 及陛辭,復拜為云南諸路行中書省參知政事。[3]“至順元年(1330年),錄討云南禿堅、伯忽之功,云南宣慰使土官舉宗、祿余并遙授云南行省參知政事。 ……邛部州土官馬伯向導征云南軍有功,以為征進招討,知本州事”。[4]由此可見,在蒙元時期,原大理國王信苴日因“入覲”朝貢并“條奏治民立賦”建議而從蒙元中央政府處獲得比土司職位更高的升遷,由于自身應調從征而病死于進軍途中,因而其兒子阿慶獲襲其爵并累居高位。 云南宣慰使土官和邛部州土官也應調從征、充當前鋒軍有功,而獲得職位的升遷。

上述事例表明,土司升遷與土司義務互為對應,不僅升遷不存在“漢人”與“南人”不平等的障礙,而且在官銜升遷度上呈現了一種“升土入流”的趨勢。 當然,元朝對于土司升遷不止于隨意處置事例的層次上, 還有不阻土司升遷的制度規定。 “諸土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年一次,??鄙?。 其有勛勞,及應升賞承襲,文字至師府,輒非理疏駁,故為難阻者,罷之?!保?]從此規定可見,土司只要維持土司區的社會穩定,就能確保每三年升遷一次,地方“師府”如果無故壓制土司“升賞承襲”,必須對該主官實行行政責問。

2.中央政府對土司“罰而不廢”

元朝對于西南邊疆土司的懲處,總體上持有理解的態度,體恤有加。 不過令筆者不解的是,一些史籍對于相關記載多聚焦于云南行省,而對于湖廣行省卻極少提及。 據《新元史》反映:至元二十四年 (1287年),“木龍蠻奴他謀告阿勒村阿加之子殺凹村頭目刺些, 行省下麗江路軍民宣撫司,命出見云南王,免其罪”。[6]上述事實說明土民殺害土司頭目屬于犯罪,但罪犯只要能夠給出合理的犯罪說法,可以免除懲罰。 《元典章》載:延祐元年(1314年)正月,詔“湖廣、云南邊境諸蠻,互相仇殺,擄掠人民,如能悔過自新,即與免罪”[7]。該材料所反映西南邊疆省際殃及民眾的沖突屬于犯罪, 沖突只要能夠實實在在地停止下來,雙方可以免罪。 據《元史》對元中后期的記載:至治三年(1323年),“云南花腳蠻為寇,詔諭之”;[8]泰定二年(1325年),“威楚、大理諸蠻為寇,云南行省請出師,不允,遣亦刺馬丹等使大理,普顏實立等使威楚,詔諭之”;[9]泰定四年(1327年),“元江路總管普雙坐贓免, 遂結蠻兵作亂, 敕復其舊職”;[10]天歷二年(1329年),“云南八番為囊加臺所佳誤,反側未安者,并貰其罪。 免各處煎鹽灶戶雜泛夫役二年。 遣使代祀岳瀆山川”。[11]從上述事實來看,云南地方社會之所以不穩定,是因為當地官員貪贓所致,那些因貪贓罪而被罷免的官員聯通蠻兵擾亂地方,本屬罪加一等,理應“出師”剿殺,然而元中央政府卻未付諸行動,反而遣使安撫叛亂的民眾,體恤其難處,極盡撫慰之能事。它至少可以表明,在官民之間以及上下級官員之間,事出有因的尋釁滋事罪可以享受貰罪待遇。

可見, 元朝中央政府在云南行省所體恤的犯罪,有土民殺害土司頭目罪、省際沖突罪、事出有因的尋釁滋事罪。 中央政府對于這些犯罪的處理一般持有寬容的態度。 這說明元中央政府對于云南地方犯罪具有事件的選擇性與地域的區分性。事實上, 在元朝的土司制度設計中也是如此。 據《元史》記載:“諸內都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 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輒興兵相仇殺者,坐以叛逆之罪。 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12]在這里,“左右兩江”應是指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府,它隸屬湖廣行省。 這表明無論是“漢人”聚居區還是“南人”聚居區,流官犯罪與土司不同,均依“常律”處理。 土司犯罪存在民族聚居區處理上的差異:云南“漢人”區的土司總體上是“罰而不廢”,而湖廣“南人”區的土司如果超出相互之間興兵仇殺、妄相告言的底線,就可能遭受要被廢除的命運。

(二)區別對待“漢人”“南人”聚居區

元朝時期,對不同聚居區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 這出于歷史與現狀的綜合考慮,元朝中央政府主動讓渡一部分承襲權力,任憑土司在當地世襲罔替。對于“漢人”聚居區,先是“依俗而治”,然后轉向間歇性的再立再襲,而對于“南人”聚居區則由最初的關系緊張, 走向之后的關系和合,這表明元朝的承襲制度雖延續世襲的慣例,但世襲方式較為靈活。

1.“漢人”聚居區從“依俗而治”至間歇性再立再襲

由于云南行省在元朝時期屬于“漢人”聚居區,因而,元朝中央政府對這里的土司世襲持寬容態度。 由此,云南土司世襲制度實施表現由最初的依禮俗而治發展為間歇性再立再襲的特點。在元朝早期和中期之交,中央政府允許云南土司按照當地禮俗進行世襲。 《元史》 載: 大德七年(1303年),改普定府為路,“以故知府容直妻適姑為總管”;[13]延祐六年(1319年)“中書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 今或闕員,宜從本俗,權職以行。制日可”。[14]由此可見,在云南邊地的地方禮俗中,盛行父死子繼、兄終弟繼、叔死侄繼、夫死妻繼的土司世襲制度。 這一制度,后來成為后土司制度的核心之一。

元晚期的云南土司世襲呈現出間歇性再立再襲的特點。 據記載:至順二年(1331年),“以前東川路總管普折子安樂襲其父職”;[15]至正六年(1346年),“復立八百宣慰司,以土官韓部襲其父職”。[16]這兩例表明,東川路和八百宣慰司以前曾設立過土司, 后來由于土司機構在中途被罰廢,因而土司世襲被迫中斷。 由此一來,土司世襲便透露出間歇性的特點。

2.“南人”聚居區由關系緊張走向關系和合

湖廣行省屬于新歸附“南人”的聚居區,其土司與元朝中央政府之間的關系表現得相對緊張。 在元早期,中央政府對分布于今云貴高原中東北部播州、思州、亦奚不薛一帶的土司幾乎沒有較好印象,其刻薄言行往往溢于言表。 據《元史》記載:至元十二年(1275年),“金書四川行樞密院事咎順言:……又播州安撫楊邦憲、思州安撫田景賢,未知逆順,乞降詔使之自新,并許世紹封爵。 從之”;[17]至元十四年(1277年),“播州安撫使揚邦憲言:本族自唐至宋,世守此土,將五百年。昨春旨許令乃舊,乞降璽書。從之”;[18]至元十七年(1280年),“亦奚不薛病,遣其從子入覲。 帝曰:亦奚不薛不稟命,輒以職授其從子,無人臣禮。宜令亦奚不薛出,乃還軍”。[19]以上材料表明,播州、思州和亦奚不薛土司在元中央政府心目中,便是一群“未知逆順”“無人臣禮”的少數民族官員。 這群官員形同“雞肋”,雖食之無味但棄之可惜。 正因為此,中央政府對于這里土官的要求能不滿足的則盡量不予滿足, 即使要滿足的如頒發世襲璽書,也要拖延一段時間,還美其名曰“使之自新”。

元晚期的中央政府至少在土司承襲問題上,與土司的關系似乎趨于和合。 這在《元史》中有所反映:泰定元年(1324年),“十二月癸丑朔,以岑世興為懷遠大將軍, 遙授沿邊溪峒軍民安撫使,佩虎符,仍來安路總管;黃勝許為懷遠大將軍,遙授沿邊溪峒軍民安撫使,佩虎符,致仕,其子志熟襲為上思州知州。 降詔宣諭,仍各賜幣帛二”。[20]這表明元中央政府不僅對上一代土司升遷授職本采取“遙授”的方式,而且仍“賜幣帛”,似乎已無責怪的意思;每遇老土司退休,其子可以正常世襲。 這擺明元晚期時的中央政府對居于“南人”地位的湖廣土司升職與世襲已做出政治文化適應上的讓步。

由上可見, 元朝土司雖然延續世襲的傳統,但世襲的方式相對靈活。 首先,土司需要通過幾代人的升遷獲得世襲權。 其次,每一代土司必須在懲處措施中展現出才能, 以維持世襲權的穩定。 最后,在不同的聚居區域對土司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 這意味土司需經過幾代人積極盡責的積累,才能取得土司世襲權。 盡管元朝對土司整體實施“罰而不廢”的政策,但如果土司違反彼此之間罷戰息兵的底線,就有可能失去世襲權。 元朝對于“漢人”聚居區的管理方式一開始是“依俗而治”,后來逐漸變為間歇性的再立再襲。 而對于“南人”聚居區,由最初的關系緊張逐漸演變為互相合作的關系。 可以看出,元朝不僅繼承比較粗放的承襲制度, 也在土司承襲方式上相對靈活。這與元朝要求土夷首領臣服于中央,確保地方的安定和秩序有關。 至于土夷的承襲方式,允許按照他們的本俗來執行,并且中央不干涉具體的承襲人選,這與中央的統治策略保持基本一致。

二、明朝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的控制

由于土司是世襲的朝廷命官,因而,土司之位在土司時期就成為土司政府和土司區內外各實力派爭先搶奪的對象。 土司承襲問題,關乎土司政府和土司區社會的穩定,甚至影響該土司與中央政府、周邊土司和家族村社的關系,進而造成一個區域社會沖突的持續升級。 明朝時期,上自皇帝下至土司政府已經充分意識此問題的存在。 正因為此,在土司承襲乃至世襲方面,逐步設計出一套較為完備的牽動土司政府、 流官政府、中央政府和皇帝各層級的土司承襲制度。 這套制度,在土司政府的申報、流官政府“勘實代奏”、中央政府“委官體勘”與“呈部具奏”和皇帝恩準各環節均做出具體規定,在一定程度總體體現當時土司的隸屬關系。

(一)承襲土司依附地方流官政府

明朝時期,土司對流官、土司政府對流官政府存在依附關系。 這種依附關系主要體現在土司政府申報的承襲材料,需要經過流官政府的“勘實代奏”。

1.“土官底冊”與“土官保結”的提交

為防范土司在承襲過程中作弊,保證承襲的真實性與權威性,流官政府規定土司承襲材料的申報至少包括兩個要件:一是每三年上報一次的土官底冊,二是準備承襲時提交的“土官保結”。這里所謂的土官底冊,筆者認為就是《土官底簿》之前的底本。 這種底冊上報正式成為一種制度,開始于明中期的正統六年(1441年)。明早期盡管規定土官承襲人的親族范圍,并且要求提交土官底冊以及相當于承襲者身份真實性保證書一樣的“土官保結”,但是,它并未成為一種疏而不漏的制度體系。 正因為此,很容易引發土司家族內部的一系列流血沖突事件。

明早期的中央政府僅僅劃定承襲人的范圍,并制定一人承襲的規定。 這在《明會典》、《明史》中均有反映。 “洪武十七年, 令土官無子, 許弟襲”;“(洪武)三十年,令土官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夷民信服者,許令一人襲”。[21]“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品至從七品,皆無歲祿。 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襲替,胥從其俗。 ”[22]從劃定承襲人范圍至準許一人承襲的規定來看,其思路完善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至洪武三十年,而且承襲人的范圍是逐步拓展的,先是子,然后是弟,然后是宗族內,然后是妻女,然后是婿,然后是甥,這樣構建一個由家庭、乃至家族的龐大的承襲人體系。 至于以何文本作憑據,并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這使一些土司家庭、家族紛紛編制和收存族譜,作為選定承襲人的文本。 如果文本本身出現問題而導致承襲人變更,就極容易導致土司官族乃至土司地方社會的紛爭。

這種紛爭導致的地方動蕩,讓地方流官政府和土官政府大感頭痛,于是紛紛請求完善土司承襲人的文本制度。 明中期遂有各種防范土司爭襲的文本制度出臺。透過《明會典》《明史》《明會要》等典籍, 可以基本看出對土司爭襲的防范程度?!皬V西土官承襲,長吏率要賄不時奏,以致諸酋怨叛。 太平知府胡世寧令:生子即聞府,應世及者,年十歲以上,朔望謁府;父兄有故,按籍請官于朝。 土官大悅。 ”[23]從該材料所見,明早期僅僅收存于土官衙署的土司承襲文本,許多均存在“皆無豫定次序”的真實性問題。 這說明,明朝早期的土司族譜很可能有平時供家族使用的和承襲時供上報官府用的兩套,這樣才有可能導致土司制度規定、土司個人偏好與家族內伸張正義之間矛盾沖突。 正因為此,為破解這一難題,明朝中期方有土司承襲文本的定期預報制度。 這種制度規定老土司在任時,每三年編制并上報一次土司承襲文本。 該文本至少有五本,分別收存于土官衙門(一本)、省政府“三司分設”的衙門(由土官衙門提交,三本)以及中央的吏部衙門(由布政使司衙門當年年終提交給吏部和兵部共用,一本)。 不僅如此, 省級以下的流官官府還有知情的責任,即男性土司承襲者本人從出生、成年乃至被上報承襲時,省級以下的流官官府均十分知情甚至是認識該當事人,不能是收受好處之后聽任土官衙門胡編亂造。 如此看來,明中期在確保土司承襲文本編制和上報的真實性方面較為認真。

由此可以看出土官衙門在土司承襲時所提交的“土官保結”應由那些機構和個人簽字畫押和蓋章認可。 它至少包括如下五種機構和個人:一是土官衙門,二是土司官族,三是土司區的其他家族,四是周邊的土官衙門,五是分管該土司的省級以下的流官官府。 可見,“土官保結”其實就是一份土司承襲的真實性保證書,它在提交給省政府“三司勘明”之前,實際上已經被省級以下的流官官府、土司、基層政權和家族村社預審一番。 這份真實性保證書的推出表面看來只是土司制度上的規定,但它背后卻預示各個層次的土司關系的處理。 土司為政一方,之所以不斷地拓展婚姻圈并且越界結成命運共同體, 未必與這份“真實性”保證書沒有關系。

2.流官政府“勘實代奏”

土司承襲材料提交至省級政府的 “三司”之后,接下來的事情就是“勘實代奏”。 “勘實代奏”包括兩個步驟:第一步是“三司勘實”,第二步是“三司代奏”。 這就是說,“三司勘實”合格之后才有“三司代奏”。 這兩個環節的工作均涉及能否扼制土司社會的紛爭, 關系整個土司社會的穩定。前述的貴州省總是出現土司反叛之事,許多應當與省內機構和控制系統交叉過多, 難以梳理清楚,從而使“勘實代奏”出現問題有關。

(1)“三司勘實”

“三司勘實”又稱“撫按勘明”,俗稱“保結”驗明,是指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對土司承襲資格和承襲真實性進行的審核和調查。 這個環節的工作同樣包括兩個方面,即資格審查和真實性審查。

資格審查方面,主要考察土司承襲者是否違反“土司襲替禁例”如是否符合承襲年齡,是否入學,是否是“土籍”,是否違規斷案和嫁娶等。 這些均隱含明中期和明晚期政府對承襲者的個人素質和將來的執政水平的總體考察。 對于土司是否符合承襲年齡、是否入學的資格審查,開始于明中期的弘治年間,它最初是為防范土司過早承襲以及屬司與總司爭權而設計的。 這在 《明會典》《明史》之中有所反映:“弘治二年(1489年),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許令襲。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五年,令土官襲職后習禮三月, 回任管事”;[24]“弘治十年(1497年),以后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漸染風化,以格頑冥。如不入學者,不準承襲?!保?5]透過上述事實可見,進入明朝中期以后,土司任職未符合年齡者須要在流官指導下處理政務,即使符合承襲年齡者,其承襲不僅需要“入粟”而且應襲子弟必須入學接受教育,還要習禮三個月使之懂得朝廷的法令法規,否則取消承襲資格。 以此看來,有關年齡、入學的承襲資格是做得比較早的一項承襲資格審查。

除上述資格審查外,明中晚期,地方官府還要對土司承襲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它主要是防止土司在承襲過程中作偽冒充。 這種防范具有較為詳密的辦法,同時也給官司“保結”帶來極大的政治風險。 《明會典》記載:“凡土官就彼襲替。 天順八年,令土官告襲,勘明會奏,就彼冠帶。 嘉靖二年,令土官衙門設在荒遠、兼因爭競仇殺等項,不能赴京者,撫按等官勘實代奏,就彼襲替,仍依先年戶部原擬等級,令其納谷備賑。 ”[26]由此可見,土官如果打破常規、未能赴京就職,只能“就彼襲替”,那么,需要地方三司的“勘明會奏”或者“勘實代奏”,同時需要土官的“納谷備賑”。當然,“備賑”僅為理由,要求“納谷”才是真正目的。 換言之,只要土官“納谷”,就可以找個理由不來京受職。 由于這種找理由不來京受職之中隱藏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給“保結”之人或者“勘明會奏”或者“勘實代奏”之人將會帶來諸多潛在的政治傷害,因而,很多地方官員不愿意為土司出具這樣的保結。 這就使土司拖延幾十年仍然有不能襲職的。 “土官病故,子孫應襲者,官司不肯保結,上司往復駁勘,有二三十年不得襲職者,止令土舍管事”。[27]值得進一步指出的是,它這種不能正常襲職的也不能排除各級流官故意為難土官的因素?!睹魇贰?曾對明中晚期這種制度上的延續與改革做過較為系統的梳理:“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 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 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 天順末,許土官繳呈勘奏,則威柄漸弛。 成化中,令納粟備振,則規取日陋。 孝宗(弘治)雖發憤厘革,而因循未改。 嘉靖九年始復舊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宣慰、招討等官隸武選。 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 于是文武相維,比于中土矣。 其間叛服不常,誅賞互見。 ”[28]借重它這種梳理可見發現明早期土司進京“赴闕受職”的門檻很低,只要土司歸附就能“原官授之”,就可以進京“赴闕受職”,也似乎是由于這樣做各級流官政府費資巨大,因而才有明中期命令土官“納粟備振”, 進而未想會激起流官的貪腐之心與貪腐之行的舉措, 于是方有明晚期嘉靖帝的歸復舊制,按照吏部和兵部兩個系統管理土司的制度變革。

(2)“三司代奏”

“三司代奏”稱為“呈部具奏”,是指地方“三司”代替應襲土司,具名向中央政府的吏部和兵部甚至是皇帝提交某某土司應予以承襲的奏折。明朝時期,“三司代奏”的奏折最初直接遞交給吏部驗封清吏司 (簡稱 “吏部驗封”“吏部文選”或“驗封司”), 之后才考慮其隸屬關系而進行政務型土司經布政使司隸吏部驗封清吏司,撫慰型土司和羈縻衛所土司經都指揮使司隸兵部職方清吏司(簡稱“兵部武選”或“職方司”)的調整,這就有“三司代奏”的分兩個隸屬系統的代奏。

“三司勘實”之后的分隸屬系統“三司代奏”在清時期評價甚高,被稱之為“文武相維”,認為這種“土兵相制”方式便于獎懲,“機權所寓,細大相關,股掌易運”。[29]然而,早于清朝的明人對此卻多有異議,認為這是不應該出現的“職掌分裂”和“官制之紊”的不正?,F象。 “本朝設土司,除知府、知州、知縣俱文職,其品秩一如流官。 此外夷官,則有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長官司、蠻夷長官司,俱為文官,屬吏部文選司除授,是宜竟為左列矣。 然查《會典》則又不然,刻部所開州縣凡宣慰司三,僅四川之播州屬焉。 四川宣撫司三,一屬戶部、二屬兵部,長官十六司屬戶,廿九司又屬兵,何也? ”[30]以上表明現實的土司政治體系與理想中的土司制度設計之間,存在很大的沖突。 由于土司分屬標準未能統一,因而,分布于今西南和中南地區的土司隸屬系統十分紊亂。 本應隸屬于吏部的土司反而隸屬于兵部和戶部,本應屬于兵部的土司反而既隸屬于吏部又隸屬于戶部,即使是同一類型的土司也是分屬吏、戶、兵三部。 在西南和中南地區,本屬于政務型土司反而隸屬于都指揮使司鈐轄, 撫慰型土司或加都指揮使銜,或加按察使銜,或加布政使銜,文武分屬系統十分模糊而紊亂。 這種模糊而紊亂,所導致的是土司承襲中的公平與正義的嚴重缺失,帶給西南邊疆土司控制系統紊亂的省份的是土司變亂的層出不窮。

不過,明朝中央政策的出發點總體上無可挑剔,它只是為確保土司承襲的真實性。 當弘治年間發現成化時期所制訂的土司承襲 “納粟備振”導致土司承襲嚴重失真問題之后,便廢除這一規定。 “(弘治)十八年(1505年),罷土官納栗職例,令照歸???,起送赴京襲職”。[31]這里“??薄?,如前所言并非始自地方“三司”,應是從地方府、州、縣開始,出具符合歷史真實的務實性的“土官保結”。不僅如此,地方“三司”在“勘實”的基礎上還要“起送”真正的土司應襲者“赴京襲職”,以確保不致于引起土司社會的爭端。 然而,這一套制度體系真正執行起來似乎在實效上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一堆材料提交中央政府和皇帝這里,中央政府和皇帝仍然相信來自地方的“三司??薄?。 這從以下相關文獻以及君臣對話之中呈現了出來。

(二)土司承襲中的“皇恩浩蕩”

“三司代奏”呈交京師朝廷亦即“呈部具奏”以后, 接下來的事情便是中央政府的 “委官體勘”、皇帝的恩準以及土司的“赴闕受職”。 由于土司對中央政府與皇帝沒有直接的上下級關系,這一過程對于應襲的土司(當事人)以及各級堂上官(考核證明人)而言則是一個憂喜參半的期待過程。

1.中央政府“委官體勘”

從明早期的洪武年間至明中期的的天順二年(1458年),明朝皇帝設計出一套土官承襲的早期程序。 這套程序在《明會典》中集中體現為:“土官承襲,原俱屬驗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皆領土兵,改隸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隸驗封司。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湖廣、四川、云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并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部附選,司勛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 見到者,關給札付,頒給誥敕。天順二年(1458年)奏準:土官病故,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其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奏請定奪”。[32]可見這套程序從洪武二十六年、 經洪武末年至天順二年逐步得一完善,無論是政務型土司還是撫慰型土司最初隸屬于吏部,之后將撫慰型土司分離出來改隸兵部。 其中的吏部對應襲土司的審查,先后要經過吏部四司也即驗封清吏司、 文選清吏司、稽勛清吏司、 考功清吏司的逐一查核與篩選,必須全部合格后才授予札付、誥敕等。 在吏部、兵部審查之時,應襲者、各級堂上官等應攜帶結狀、宗圖“赴部”等候審定,并及時回應吏部四司提出的疑問。 所以它較之于前述類似洪武五年,“貴州宣慰靄翠與宋蒙古歹及普定府女總管適爾等先后來歸,皆予原官世襲”[33]之類的任命比較復雜和嚴格。

至于吏部、兵部分開查核與篩選土司的具體時間,是洪武三十年(1397年),它在《明會典》中有所反映。 《明會典》稱:宣慰使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蠻夷官、苗民官、千夫長、副千夫長“土官額數及資格:舊屬吏部文選司,洪武三十年,改屬兵部”。[34]從這段史料記載來看,并無嚴格的文職、武職的區分。

2.皇帝的恩準

中央政府對土司應襲者“委官體勘”合格后,予以備案,然后就是君臣議事,等待皇帝的恩準?;实鄱鳒手?,則由禮部、工部和戶部準備和制作如前所述的誥敕、印信號紙、符牌、冠帶以及包括幣在內的各種精美的賞賜物,代表皇帝頒發給應襲的土司。 有關土官承襲的君臣議事在《土官底簿》之中,具有十分詳細的記載。 從這些記載的行文內容看來,它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各部的匯報提要,另一方面則是皇帝的口諭,似乎記錄的是明朝永樂至嘉靖年間中央政府各部與皇帝之間的對話內容。 這里僅以西南邊疆的云南、廣西的少數幾個土司為例證,進行觀察。

(1)有關云南土司的君臣對話

這里君臣有關云南土司蒙自縣知縣[35]、副同知[36]、實哲[37]、發紹[38]、攝賽[39]、安濟[40]的對話,涉及四川土司。 由于以今云南省為視點,因而,明朝時期原本屬于四川省的烏蒙軍民府、 芒部軍民府、東川軍民府和馬湖府,被置于本處觀察之列。 從那六則材料來看,在明早期和明中期,有關云南土司的承襲除要求掌握每一家土官的基本情況外,實行的是多層次奏報制度。 一是土官衙署的奏報。 其奏報之法,是先由土官衙署提出要求,出具保結,準備“襲替具本”,然后或本人或差人備馬赴京進貢奏報。 二是軍方的奏報。分布于云南地方的總兵官或地方王侯, 直接出具“鈞旨”或“著令”,對應襲土司進行保奏。三是省府的會奏。 這個方面材料十分詳實, 具體有“撫巡三司會勘”“撫巡三司會奏”“三司委官保結”“勘報”或“結勘奏?!薄靶形臅フ湛薄薄白趫D奏”或者“巡撫奏報,總督照準”等多種形式,必要的時候還要將應襲土司“保送至京”。 四是中央各部的奏報。 具體有“文選司問事”“文華殿啟聞”以及兵部、吏部尚書的“覆題”與照準。 五是皇帝的圣旨。 皇帝下達口諭,旨在把握土官“替職”還是“就彼冠帶承襲”的維度。 盡管多層次奏報信息匯集皇帝這個層級, 但皇帝大部分的時間還是依制行事, 要求省府補辦會勘與會奏的手續,如果不實還要羈押土司并追究責任。 對于重大事項如“改土歸流”,中央政府的行事比較慎重,有文選司問事、撫巡三司奏報、本部覆題等必備環節,最后才由皇帝下達圣旨。 透過上述個案,土官的姓名、籍貫、承襲、應襲者保送至何人手中、三司會奏(含后來的督撫奏請)、土官的權職等,方能完整地呈現。

(2)有關廣西土司的君臣對話

較之于云南土司,明早期和明中期君臣之間有關廣西土司岑伯顔、岑天保、李徳懋、趙昂杰、趙帖堅的對話,更多地側重于如何合理地處置土司的承襲維度。 似乎廣西土司的承襲是按照層報原則依制而行的,因而,皇帝要求補辦手報手續之事出現較少。 從廣西的五則材料來看,土司承襲的基本信息來自吏部文選清吏司的冊庫官冊。土司承襲體現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上自中央的兵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太監(內官),下至地方府州以及三司、巡按御史和都御史,均有向皇帝保奏的權力。 只是府州一級的屬于“保結”,省一級的屬于“體勘”“會勘”和“??薄?,中央一級內外官員的屬于“保奏”與“保襲”。 這些奏報信息匯集皇帝那里之后, 他具有土司承襲以及掌印、 替職、管事、辦事、“出幼時來朝”、冠帶、“還不世襲”等的最后決定權和授予權。 比較皇帝的話語表達習慣,這里仍為具有隨意性的口諭。 皇帝在土司承襲過程中,特殊的時候是先下達口諭,然后由地方“三司”補報相關的文書。 土司襲職時,一般是需要備馬赴京告襲的。 每遇土司區發生地方重大事件以后,皇帝強調地方的“會勘”。 尤其是進行“改土歸流”,事先需要地方都御史奏請,然后交由兵部會議討論,之后是“都察院等衙門會同府部等官會議”的議決,最后才奏報給皇帝下達圣旨。

總之,明朝時期皇帝批準西南邊疆土司的承襲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強調替職和襲職之間的區別。 盡管有時皇帝會臨時批準土司的承襲,但也重申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辦土司承襲手續的重要性。 因此,不論是從下而上地按照程序運行,還是從上而下跨越程序運行,西南邊疆土司的承襲制度都逐漸走向規范化。 慶幸的是,吏部驗封清吏司檔案庫保留明朝時期君臣就土官承襲進行討論的言行,或稱為“土官政要”——《土官底簿》詳細記錄土官承襲。①這能夠清楚地了解明朝時期土司承襲與隸屬關系的實際情況。 特別要注意明朝時期西南邊疆的土司承襲并非一個完全模式化的程序,它包含從地方文本的提交、中央審核文本至皇帝最終批準的多個環節, 在承襲過程中,存在許多主觀因素的干擾。 一旦出現公平與正義的缺失,很容易對土司區的穩定產生影響。

三、清朝土司承襲權力的地方化與土司消失

由于土司承襲在維系地方勢力世代傳承以及地方穩定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因而,進入清朝以后上自中央政府下至地方流官政府,對土司的承襲均表現出格外地關注與用心。 不過,這種關注與用心的限度在清前期的順治朝、康熙朝、雍正朝和乾隆朝,其著力點似乎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最終勢必造成西南邊疆土司勢力的局部消失。

(一)土司承襲完全改由地方督撫控制

清朝前期,土司承襲面臨各種問題。 為強化對土司的控制,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制度做出諸多改革,其中重大的改革之一就是加重忠于王朝國家的地方督撫的權力。

1.土官上報“宗圖冊結(籍)”

順治時期,更多地關注原土司被處置之后的替代問題。 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順治初年規定,“如土官受賄、隱匿兇犯逃人者,革職提問,不準親子承襲,擇本支伯叔兄弟之子繼之。 若有大罪被戮,即立夷眾素所推服者,以繼其職”。[41]由此可見,當時雖然處置犯罪的土司,但不取消土司區,允許族舍即“本支伯叔兄弟之子”和土目即“夷眾素所推服者”承襲原土司的職務。 其結果是由此引發出一系列新的土司承襲問題。 這一問題在《東華錄》所載貴州巡撫趙廷臣的疏言之中具有清晰地反映:“莫如豫制土官。 夫土舍私相傳接,支系不明,爭奪由起,遂致釀成變亂。 今后每遇歲終,土官各上其世履歷及有無嗣子,開報布政司。三年當入覲,則豫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襲替時,有爭論奏擾者,按籍立辦。 斯方策既明,而釁端預杜矣。 此黔省馭苗極本之圖,惟濬鑒敕部覆行,下所司議。 ”[42]這表明,“豫制土官”致使土舍或土目譜系模糊,容易引發土司家族沖突和地方變亂。 正因為此,它要求土司每年均要向布政司上報“宗圖冊結(籍)”,并在每三年晉京入覲之時將其上報至兵部或吏部, 以便土司襲職時查驗。這實際上解決“豫制土官”因“宗圖冊結(籍)”而引發沖突的問題,有效地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

2.督撫確定土司承襲

康熙時期, 更多地關注土司的隸屬關系、襲職儀式的舉辦地和應襲土舍襲職年齡等問題。 當時的土司雖然在行政上隸屬于府(直隸廳、直隸州),但是在軍事上的統屬關系卻不十分明晰,為此康熙朝針對這一問題進行試點性的解決。 “四川總督李國英遵旨議覆四川水師總兵官駐扎汛守地方及管轄事宜:查巫、夔、昌、寧等處為諸寇出沒之所,而濱江之云陽縣首當其沖,總兵官應駐云陽,分屯一旅于白帝城,但川江路遠支繁,未免鞭長不及。 請上自黔彭,下抵巫山,責令汛守。凡鎮臣所駐地方,境內土司,俱應屬其統轄。 今川東土司已隸重、遵二鎮,惟石柱地界濱江,而酉陽錯壤黔、彭,當楚逆王光興入犯之路,應并聽該鎮節制,以便防御。 下部知之。 ”[43]從這解決措施來看,出于軍事防御的目的,土司不僅在平時隸屬于府(直隸廳、直隸州)而且在戰時隸屬于兵鎮。這就是說西南邊疆的土司承襲在地方會面臨府(直隸廳、直隸州)與兵鎮的雙重題報,在中央則可能接受吏部和兵部的雙重查驗。

正因為多重題報與查驗的復雜性, 因而,康熙帝對應襲土舍襲職年齡和土司襲職儀式的舉辦地進行限定。 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康熙十一年(1672年)題準,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準承襲,未滿十五歲者,督撫報部,將土官印信事務令本族土舍護理,俟承襲之人年滿十五,督撫題請承襲”;“土官襲職,停其親身赴京”。[44]上述可見地方督撫在應襲土舍“報部”和“題請承襲”過程中十分關鍵。 由于土司承襲年齡底線為十五歲,因而,“督撫報部”和“督撫題請承襲”之后,護印土舍不能超越這一底線干與土司執政。 與此同時,這樣的少年土司進京面圣也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因而除特別允準與召見之外,少年土司與中央朝廷的關系變成一種間接的土司關系。 這種間接關系,在某些土司的承襲事件中曾有過一定程度的體現。 如云南孟連宣撫使在康熙年間,“(刁)派鼎死,子刁派春年幼,叔祖刁派烈撫孤”。[45]這表明,忠于王朝國家的地方督撫對于少年土司承襲具有最終決定權是客觀存在的。

(二)承襲制度的改革與土司消失

清朝中央政府在加重地方督撫權力的過程中,對土司執行分襲制度,以此限制甚至剝奪土司的權力。 這樣不僅導致地方督撫衙門貪腐和“土司案”頻發,而且帶來西南邊疆土司的迅速消失。

1.土司承襲制度的改革

由于清朝康熙時期的地方督撫對少年土司承襲具有最終決定權,因而,土司承襲環節在明朝土司制度基礎上將進一步簡化。 這一簡化卻給土司政府、土司社會和地方流官各級政府的腐敗與沖突留出存在空間。 有土司存在的地方各級流官政府,不僅決定土司是否可以承襲,而且有權決定土司需要花費多少時間、精力和財力才可以承襲。 這就暴露出土司承襲的多種新問題,它均是由地方各級流官政府從中漁利而產生的,當時名之曰“規禮”與“打干”“打點公事”。該現象在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云貴總督的奏折和雍正七年(1729年)七月二十二日署理湖北巡撫印務布政使臣徐鼎的奏折中較為清晰地反映。 “凡土司衙役頭目曰舍把,每扮作客販潛住省城,與各衙門胥役交接,為伊主打點公事,實則樂其寡端,方可就中取利。 或架言恐嚇其主,遂將空白印紙,付令帶至省城,隨事探聽,即倩胥蠹代作文書,任意抗辯,以致陷土司于罪戾而不覺。 ”[46]由此可見,西南邊疆及其周邊各省的省城,既是上下各衙門收取“規禮”和“打干”“打點公事”最集中的場所又是公文造假的地方。 在這樣的場所和地方核實出來的土司,想必良善、務實之輩恐怕不是很多。正因為此,筆者也能理解為何在清朝雍正時期西南邊疆各省竟然總有幾個地方督撫處心積慮地惡言描述當地土司言行,這些均不得不歸因于康熙時期地方督撫對少年土司承襲決定權的授予,以及歸因于地方官員以土司為擋箭牌急于開脫自身受賄罪責的迫切心情。

為改革順治、康熙時期累積下來的有關土司承襲問題上的時弊,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吏部等衙門以川陜總督岳鐘琪奏折為底本進行專門的議事。 “吏部等衙門議覆川陜總督岳鐘琪條奏:各省土司承襲,例取宗圖冊結、鄰封甘結,由該管地方文武官以次申呈督撫具題。 乃地方官往往藉此居奇,將其印信封固,勒索陋規,不為請襲,凡土官病故,該督撫于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定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 其未經具題之先,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不得將印信封固,致滋事端。 ”[47]從議事信息可知,清前期雍正三年(1725年)九月之前的土司承襲,需要經過土司政府出具 “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流官政府“將其印信封固”“查明應襲之人”,“以次申呈督撫具題”等等之類的程序,其程序需要花費數年的時間才能走完。 等走完程序,留給土司政府、土司社會和流官各級政府的,自然是地方腐敗事件與沖突事件。 所以這次廷議之后,雍正帝針對時弊改革土司承襲制度,不僅要求不能封固“應襲之人”使用的土司印信,而且規定督撫必須“定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同時實行土司的降等分襲制度(蔭襲制度),以顯示類似于西漢武帝式的皇恩浩蕩。

雍正三年(1725年)覆準的土司降等分襲制度(蔭襲制度),在《大清會典事例》之中似乎描述得更為具體。 “土官之許其承襲者,原因其祖父向化歸誠,著有勞績,故世其官以昭激勸。 今土官嫡長子孫雖得承襲本職,此外支庶,更無它途可以進身。 嗣后, 各處土官支庶子弟有馴謹能辦事者,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予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 其所授職銜,視土官各降二等……此后再有子孫可分者,亦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再降一等,給予職銜印信號紙。 ”[48]由該則史料看來,土司降等分襲制度(蔭襲制度)不僅在文職土司系列中實行,而且也在武職土司系列中予以推行。 這樣不僅使土司的銜號越來越多,使土司的品秩越來越低,而且使各土司區日益碎片化,進而加速土司及其管區自然消失的進程。 清人余慶遠在描述雍正七年云南省迤西道麗江府(蘭坪、維西)降等分襲的現象時說,“建城設兵,于舊頭目七人,給土千總銜三、土把總銜四,分治其地”。[49]這意味西南邊疆存在土司區一分為七的分割現象。 這一裂土分封以及一輩又一輩的降等分襲(蔭襲)的現象,帶來更為棘手“宗圖冊結(籍)”識別問題。

2.對土司降等承襲制度的執行

由于清朝一方面推行原有的土司承襲制度又在另一方面推行土司降等分襲制度, 因而,乾隆時期的土司承襲制度陷入混亂,其可操作性被削弱。 本來原有的土司承襲制度對土司的承襲已有較為周詳的規定。 如《大清會典》,對正常承襲之法的規定是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請代,“準以嫡子嫡孫承襲, 無嫡子嫡孫則以庶子庶孫承襲,無子孫則以弟或其族人承襲。 其土官之妻及婿有為土民所服者, 亦準承襲”;“如有子而幼者或其族或其母能撫孤治事,由督撫揀委,至其子年及十五歲再令承襲”。[50]又如《大清會典事例》,對非正常承襲之法的記載是 “如宗派冒混, 查出參究”;“承襲之人,有宗派不清、頂冒、陵奪各弊,查出革職, 具結之鄰封土官照例議處”;“每承襲世職之人,給予鈐印號紙一張,將功次、宗派及職守事宜填注于后。 后遇子孫襲替,本省掌印都司驗明起文,或由布政司起文,并號紙送部查核無異,即與題請襲替,將襲替年月、頂輩填注于后,填滿換給。 如遇水火、盜賊損失者,于所在官司告給執照,赴部查明補給。 如有犯罪革職、故絕等事,都司、布政使司開具所由,將號紙繳部注銷”。[51]從這些規定可見,清前期的土司承襲過程,其實是一個土司血緣關系越來越遠、 土司年齡越來越小、土司宗派冒混陵奪越來越多、土司鈐印號紙的填寫越來越復雜、土司證照丟失越來越容易的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土司承襲操作日益復雜,可操作性日益弱小。

在土司降等襲制度實施過程中, 一個小地方甚至增設大量小土司, 有的甚至是沒有在中央和地方備案的“黑土司”。 如:乾隆時期,今滇東北永善縣檜溪街不僅新設阿興土千戶和巧家拖車阿朵土千戶兩家, 而且增設巧家木期古土千戶。 一些不能授職的土司,“子孫私稱為土目”“土目若死,夷人舉其子弟為主,不似土司之必須襲蔭印照”?!扒∑吣辏?742年),(廣西?。┨镏葆瘧髡堃缘谌俞Y分治陽萬,部議視知州職降二等,給通判世襲。 ”[52]從這些信息來看,所謂降等分襲不僅僅只是降一個等級而已, 而且還有類似于土目那種無等可降的。 可見該制度, 實為一種王朝國家在場下的國家社會化運動。 在這種國家社會化運動中, 鎮守一方的兵鎮似乎在地方穩定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分管省級以下的府級機構,這在 《清朝文獻通考》 有所反映。 據乾隆三十年(1765年)云貴總督楊應琚奏,“土目傾心,相繼輸誠。 所有猛勇頭目召齋召溪喃給土千總銜, 歸普洱鎮普洱府管轄;猛龍沙人叭獲給指揮同知銜,歸臨元鎮元江府管轄; 補哈頭目噶第牙翁給土千總銜, 整賣頭目召齋約提、 景線頭目吶賽給宣撫司銜,景海頭目召罕彪、六本頭目召猛齋,均給土守備銜,猛撤頭目喇鮮細利給土千總銜,均照例準令世襲?!保?3]這表明相當于縣級行政區的各類土司區隸屬于府一級機構,而類似于普洱府、元江府等府級機構又分別歸屬于普洱鎮、臨元鎮等兵鎮節制。省級派出機構“道”與這里的兵鎮之間具有關聯關系。 在這種關系之下, 土司蔭襲制度實施難度更大。事實也是這樣。據(光緒)《大清會典事例》載:乾隆三十三年(1765年)奏準,“如實系土官身故乏嗣, 除篤疾殘廢及身有過犯與苗民不肯悅服之人例不準請襲外,其承繼之子仍論其本身支派,如非挨次承襲者不準承襲”;[54]“土官襲替定例,必分嫡次長庶,不得以親愛過繼為詞。 ”[55]從材料所透露的信息考察,在土司降等分襲制度之下,土司、土目等的襲職已經打亂嫡庶親疏的襲職順序,很多屬于越序狀態下的非法承襲。 這種非法承襲必然導致地方持續不斷的沖突,正因為此,省級行政區存在兵鎮管府的現象自在情理之中。

3.新添等地土司的消失

清朝的新添長官司是由元朝的新添葛蠻安撫司和明朝的新添長官司演變而來的。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貴州省“裁衛并縣”以前,新添長官司和貴定縣分別由新添衛軍民指揮使司和平越府管轄,當年“裁衛并縣”之后,新添衛并入貴定縣,貴定縣由平越府改隸于貴陽府,貴陽府領新添、平伐、把平、大平伐、小平伐等五個長官司,新添衛與貴定縣實現“衛縣同城”。[56]據《皇清職貢圖》《百苗圖》等圖籍反映,貴定縣和新添長官司所在的由宋氏土司世管的水東地區[57]屬于 “白苗”“平伐苗”“谷藺苗”“花苗”“木銠”“剪發仡佬”“瑤人”與“蠻人”的交錯雜居之區,[58]它們實際上是元朝時期的“葛蠻”混居區。 該混居區屬于湘黔滇古驛道穿越之地,同時也是通往柳州府、桂林府的黔桂古驛道的連接處。 清前期,這些古驛道已經使用石塊鋪路,修筑橋梁、渡口與涼亭。 驛道之上,每距30 公里左右設一驛站,②險要之處有屯兵駐扎的關卡,③設置排夫、馬匹、鋪司,傳遞公文,護送或騎馬或坐滑桿的官員,并向馬幫提供食宿。 這些古驛道在清晚期的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仍在使用。④

即使在這樣一個交通便利、 地方軍政關系和少數民族成份復雜的土司區, 宋氏土司世襲亦波動不大。 據記載: 清早期的順治十五年(1658年),新添長官司長官宋鴻基降附清朝,授為新添長官司長官,世襲傳承。[59]宋鴻基傳子繩組之后,康熙十年(1671年),新添長官司從新添衛改隸于貴定縣管轄。[60]十三年之后,亦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宋繩組傳子宋源。[61]雍正五年(1727年),把平長官司被載革,新添長官司與貴陽府領屬的平伐、大平伐、小平伐等另外三個長官司一道仍被保留下來;雍正九年(1731年),盡管宋源之子宋廷璽將新添長官司之位傳給兒子宋遐齡, 但長官司之印仍由他人管護。[62]之后,“遐齡傳體祁,體祁傳弟輝祁,輝祁傳子凱,凱傳子蘭英”; 清晚期的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在長官宋蘭英任上,新添長官司所管村寨丁糧“已奉文撥歸縣署征收”;之后,宋蘭英并不是將長官司之位傳給貴定縣的“癢生”、其子宋光龍, 而是傳位于其侄宋光斗;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宋光斗去世,新添長官司的歷史結束。[63]從上述新添長官司長官宋氏承襲史來看,雖然宋氏土司世襲總體波動不大, 但在中央王朝對土司實現格式化管理, 使其與縣平級或者領屬于縣之后,其軍事、經濟權力被逐漸剝奪,進而形成土司與土司區的自然消失。

如上所述,土司在維系地方勢力傳承和地方穩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清朝政府對土司的承襲格外關注。 然而,順治朝、康熙朝、雍正朝和乾隆朝對土司承襲的關注重點有所不同,在確認土司承襲真實性方面仍然保留明朝的傳統。 但在其他方面,如取消皇帝的恩準儀式,改由府縣管理不同系列和類型的土司,以及實行土司的降等分襲等方面,均發生重大變化,這實際上增強地方督撫的具題請襲權。 清朝中央政府就是通過上述政策調整有意限制西南邊疆的土司,⑤并最終導致它們的自然消失。

結語

元明清時期, 西南邊疆土司承襲權力的地方化趨勢日益明顯。 元朝時期,土司雖延續世襲的慣例,但世襲方式較為靈活;中央政府對不同聚居區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案, 土官在幾代人的升遷之中獲得世襲權并在懲處中經得住考驗。這表明土官經過幾代人極盡土官義務的累積方能獲得土官世襲權。 元朝固然對土官總體采取“罰而不廢”措施,但如果土官打破相互之間興兵仇殺、妄相告言這一底線,那么就保不住世襲權。國家對于“漢人”聚居區先是“依俗而治”,然后轉向間歇性的再立再襲,而對于“南人”聚居區則由最初的關系緊張,走向之后的關系和合??傮w來看元朝, 它不僅承襲制度比較粗放而且土官承襲方式相對靈活, 這與元朝要求土夷首領臣服于中央,保證一方平安有序,而對于土夷承襲則允許按其本俗執行, 中央不干涉具體由誰承襲這一治邊方略,是基本一致的。 明朝皇帝恩準西南邊疆土司承襲, 在一定程度上注重替職與襲職的區分。 盡管他有時臨時恩準土司可以承襲, 但還是強調中央和地方政府補辦土司承襲的相關手續。 這就使西南邊疆土司承襲制度無論是自下而上按程序運行還是自上而下跨越程序運行,均逐漸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 值得指出的是,明朝西南邊疆的土司承襲,從地方文本的提交、中央審核文本至皇帝的最后恩準,并非是有一個已經完全模式化的程序, 承襲之中參雜諸多臨時的人為因素。 這種主觀因素一旦出現公平與正義的缺失, 很容易影響土司區地方的穩定。 清朝土司承襲制度,僅在提供材料證實該土司承襲的真實性方面沿襲明朝的傳統,其他方面,如省掉皇帝恩準儀式、改由府縣管理各系列和各類型土司、 對土司實行降等分襲等方面,均發生重大變化。 這實際上加重地方督撫的具題請襲權。 清朝中央政府通過上述政策調整,有意壓制西南邊疆土司的某些不良企圖,進而造成這里土司的自然消失。 清朝的這一套土司承襲辦法在民國時期仍被西南各省沿用。

注釋:

①從內容上看,《土官底簿》原件應收存于吏部驗封清吏司檔案庫。 它雖然不全面涉及兵部系統的土司檔案,但還是選擇性地記錄衛指揮使以及宣慰司之下文職土官的承襲恩準場景與情景。

②這些驛站又稱屯堡, 如從安順府普定至威清需要經過一個名叫“飯籠鋪”的地方,該地在清晚期改稱天龍驛,又稱天龍屯堡,或順元天龍屯堡。

③關卡在湘黔滇古驛道分布較多, 如從貴陽府的龍里至思州府的玉屏,途中經過龍里的谷關,黃平的飛云崖,施秉的“望城塘”、鵝翅膀,鎮遠的七孔拱形大石橋、鎮雄關、文德關、北津關,玉屏的“八保亭”、文德關等關卡。

④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十月上旬至十一月中旬,日本人類學家烏居龍藏一家三口曾考察湘黔滇古驛道,直達毛口驛。 它表明這條驛道至今依然暢通。

⑤至于為何實行這種扼制, 參見成臻銘:《清代土司研究——一種政治文化的歷史人類學觀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45—3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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