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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預防宣傳為中心的電信詐騙治理新路徑探析

2023-04-17 21:52王天一高邦迅
關鍵詞:犯罪人詐騙犯罪

王天一,高邦迅

(遼寧大學,遼寧 沈陽 110036)

近年來,全國各地區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1)2021年4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持續開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擊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系統觀念、法治思維,注重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實打防管控各項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加強社會宣傳教育防范,推進國際執法合作,堅決遏制此類犯罪多發高發態勢,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以及全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持續深入推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建立了“全方位反詐、全鏈條打詐、全時空阻詐、全社會防詐”工作體系。在公安機關和反詐部門的通力配合和強力整治下,網絡詐騙犯罪蔓延的勢頭受到了極大遏制,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成效明顯提升。但從全國范圍電信詐騙打擊治理的效果來看,隨著網絡技術水平不斷迭代更新和社會公眾使用互聯網頻率倍數增加,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依然呈持續激增態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預防和減少電信詐騙的對策都是圍繞犯罪人展開,而將被害人孤立在治理體系和犯罪研究之外,未能加強源頭治理,對被害人對于犯罪發生的誘導或促進作用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如果能夠改進以事后打擊為主要手段的電信詐騙治理模式,大力加強事先預防,就能夠從源頭上降低電信詐騙案件對被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谶@一研究目的,筆者從探討詐騙案件治理模式的既有缺失出發,將被害人事前預防納入電信詐騙的治理機制中,嘗試構建針對被害人的反電信詐騙宣傳差異化體系,以期助力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治理工作。

一、當前電信詐騙治理模式存在的問題

根據公安部新聞發布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9.1萬起,同比上升5.7%,抓獲犯罪嫌疑人數同比上升64.4%,立案數同比下降17.3%,造成財產損失總價值同比下降1.3%,實現了“兩升兩降”工作目標。為了應對電信詐騙違法犯罪所帶來的挑戰,我國公安機關會同監管部門在打擊治理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完整的治理措施。

一是事前治理,側重于對社會大眾進行同質化法治宣傳,提高社會對于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警惕性,降低群眾被騙風險。二是事中干預。各地區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查控中心(以下簡稱查控中心)與運營商加強聯動,構建通訊領域電信詐騙的預警機制,利用封堵惡意鏈接、關停涉案號碼、發送防詐騙提醒等方式,實現對電信詐騙犯罪鏈條的阻斷。與此同時,查控中心與金融部門建立直接溝通渠道,在接到被害人報警后,查控中心立即向金融機構發布緊急止付令。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后,即暫停該賬戶支付直至48小時(2)參見《中國首個反信息詐騙中心沈陽成立》,載中國新聞網,https://www.chinanews.com/gn/2015/07-06/7387894.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19日。。其三是事后打擊。各地區查控中心負責指導當地公安機關相關警種挖掘案件線索,協調各級偵查單位查破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活動。

(一)事中干預的固有難題

實踐中,反詐騙事中緊急干預往往面臨兩方面阻力:一是電信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經常不愿意相信自己遭遇詐騙,不肯聽信公安機關和金融機構的勸阻;二是偵查機關存在與金融機構溝通聯系不暢、干預滯后的情況。

1.被害人自身存在情感阻力

首先,被害人在電信詐騙事件中經常面臨極大的情感沖突。他們害怕因為淪為網絡電信詐騙犯罪的犧牲品,遭受嚴重經濟損失而受到批評或指責;也會因為緊張、失落和沮喪而感到憤怒。這些情感因素導致他們對執法部門或其他干預機構產生不信任感。他們害怕被公之于眾,因此不愿意與公安機關合作,或者不愿意相信干預措施的有效性。一些被害人因為感到羞愧而不愿意報警,他們擔心親友、單位同事或社交圈會得知他們被騙,因此選擇保持沉默,而不是求助于相關機構。

其次,電信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存在懷疑心理。日常生活中,被害人經常收到公安機關及網絡監管部門發布的即時警示信息,提醒他們警惕潛在的詐騙。但被害人懷疑這些信息的真實性,特別是在已經陷入騙術陷阱的情況下。他們懷疑這些警示信息來源的合法性,擔心是一種更加隱蔽的詐騙手法。這種懷疑使他們不愿意相信任何陌生的信息來源。由于學識和社會經驗的匱乏,很多被害人沒有足夠的能力識別電信詐騙,也不了解遭遇電信詐騙后應該采取什么行動。即使收到警示信息,他們仍未引起足夠的警惕,不相信干預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最后,被害人的合作積極性偏低。電信詐騙案件的處理流程通常較為復雜,需要被害人提供大量的證據和信息。這對被害人來說是一個繁瑣和令人畏懼的過程,進一步降低了他們與公安機關合作的意愿,尤其是在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并不十分慘重的情況下。案件處理的復雜性導致一些被害人感到沮喪,因為他們不確定如何應對這一復雜的流程。在虛擬的網絡社會里,電信詐騙犯罪通常具有匿名性和跨國性特點,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隱藏乃至刪除作案痕跡,導致案件難以被追蹤、查實和破獲。被害人認為合作并不會改變最終的結果,反而使自己損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這種無助的感覺使被害人不愿意相信干預措施的有效性。

2.偵查機關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溝通阻力

出于調查典型網絡詐騙案件的需要,偵查機關需要訪問金融機構掌握的關鍵金融信息,如銀行賬戶、資金流向和交易記錄等。然而,金融機構經常因為相關法律或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擔心披露客戶信息可能會涉及法律問題,擔心損害客戶的信譽,因而限制這些信息的共享。偵查機關難以獲取必要的信息,自然會影響案件的偵辦。電信詐騙治理涉及到多個法律和不同的監管體系,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而金融機構作為以追求利潤為目標,以金融資產和負債為對象的綜合性、多功能金融企業,二者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和工作規程各不相同,解決這些法律和監管問題需要更多的資源和更好的協調。上述差異導致偵查機關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溝通阻力。2014年,中國銀監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豆ぷ饕幎ā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第26條進一步提出,司法機關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快速查詢、凍結工作機制,辦理重大、緊急案件查詢、凍結工作(3)《工作規定》第26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快速查詢、凍結工作機制,辦理重大、緊急案件查詢、凍結工作。具體辦法由銀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另行制定”。;第27條規定了銀行金融機構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拒絕公安、司法機關的要求(4)《工作規定》第2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賬戶要求后,應當立即進行辦理;發現存在文書不全、要素欠缺等問題,無法辦理協助查詢、凍結的,應當及時要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采取必要的補正措施;確實無法補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回執上注明原因,退回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的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協助凍結要求有權拒絕,同時將相關理由告知辦案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協助查詢、凍結工作中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先行辦理查詢、凍結,并提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部門協調解決”。?!豆ぷ饕幎ā冯m然提出了相關工作機制,但沒有從根本上彌合各部門間的合作間隙,未能對跨行業、跨地區的電信詐騙打擊治理工作協調與銜接起到正面直接的促進作用。

(二)事后打擊的實踐限制

1.人口高度流動影響破案率

人口流動是當前我國人口與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2012年以來,隨著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我國人口流動日益活躍,為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2020年,我國人戶分離人口達到49276萬人,占全國人口的34.9%,其中,流動人口達到37582萬人,占全國人口的26.6%(5)參見《人口規模持續擴大 就業形勢保持穩定——黨的十八大以來經濟社會發展成就系列報告之十八》,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https://www.gov.cn/xinwen/2022-10/10/content_5717071.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1月1日。。高度的人員流動給公安機關針對普通犯罪的布控、摸排、追逃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1]。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往往借助電信、網絡等無接觸通訊手段,特別是一些電信網絡詐騙突破國界、地域和人員的限制,具有涉眾、跨境、遠程、電子支付,不特定受害人群體多、居住分散等特征,高度的人口流動性導致公安機關難以查實和追蹤犯罪分子和被害人雙方的軌跡;加之詐騙集團緊跟社會熱點,利用區塊鏈、元宇宙、虛擬貨幣、AI智能、GOIP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犯罪工具和詐騙手法,犯罪更具隱蔽性和迷惑性,加大了公安機關打擊治理犯罪的偵查工作難度。電信詐騙犯罪往往是團伙作案、集團作案,犯罪團伙內部成員來源復雜,涉犯罪各國、各地區之間現實存在的刑事管轄權沖突,為本國刑事司法機關獲取、移交證據等司法活動制造了諸多障礙,提升了電信詐騙案件的打擊治理難度。

如前所述,全國各省市查控中心的陸續成立,確實讓電信詐騙案件的破案率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總體破案效果依然難以令人滿意。以2016年為例,該年S市公安機關破獲了201件電信詐騙案,這個數量僅占該市全年立案的電信詐騙案件總數1683件的11%[2]。如果將客觀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黑數納入考量之中,那么可以合理推測,2016年電信詐騙的破案率事實上不到10%,甚至更低。顯然,較低的破案率與事后打擊所要實現的預期目標不相符合。

2.資金流動復雜,追贓困難

破案率高低只是考核公安機關工作成績的現實指標,而追繳贓款數額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更應當作為事后打擊模式成效好壞的檢驗依據。只有當破案率達到了一定的量級,才會使向犯罪嫌疑人追繳贓款、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變成可能。與不足十分之一的破案率相伴而生的,必然是令人難以滿意的追繳贓款數額和比例。數據顯示,盡管2016年S市司法機關追繳贓款1200余萬元,高于2013年至2015年之和(6)參見《沈陽5個月破124起電信詐騙案凍結贓款1200余萬》,載環球網,https://society.huanqiu.com/article/9CaKrnJZzN6,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19日。,但結合2016年當年所破獲的201件電信詐騙案,平均到每一件案件上,只追回贓款不足人民幣6萬元;若把計算的范圍擴大至當年所有立案的電信詐騙案件,則每件案件只追回贓款人民幣7000元。僅2015年,就有100多億元人民幣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從大陸卷到臺灣,大陸公安機關雖然采取各種措施追贓,但僅從臺灣追繳回贓款20.7萬元人民幣(7)參見《一年百億電信詐騙贓款流向臺灣》,載新華網,http://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4/15/c_128896449.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20日。,追繳的贓款與詐騙總額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也是目前我國打擊網絡詐騙犯罪中,追繳贓款工作存在的普遍現象。較少的追贓數額與電信詐騙動輒幾萬、幾十萬的財產損失金額相比,無疑是不成比例的,絕大多數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實際上無法挽回。這也是電信詐騙案件追贓困難的直接體現。

3.偵查機關與金融機構的合作缺乏規范指導

由于多數電信詐騙犯罪行為人會選擇異地取款或者通過第三方支付渠道取現的方式,逃避司法機關的刑事偵查,因此在實務中,公安機關往往需要在全國各地查詢電信詐騙的流轉賬戶,實施涉案款項凍結工作。

司法實務部門在長期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實踐中,早已意識到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配合不暢的現實痛點。公安部于2016年發布《公安機關偵辦電信詐騙案件工作機制(試行)》(以下簡稱《案件工作機制》),明確提出了“境外電信詐騙案件由公安部刑偵局統一負責組織偵辦,境內電信詐騙案件由各省級刑偵部門負責組織偵辦,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由公安部刑偵局直接組織偵辦”的工作分工要求 ?!栋讣ぷ鳈C制》在指導思想上的先進性值得充分肯定,但規定內容依然相對籠統模糊,既沒有進一步說明何類案件屬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也沒有對公安部刑偵部門“統一負責組織偵辦”的程序與內容進行詳細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曾經聯合掛牌督辦過多起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案件,如浙江省“12.30”案等,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是被害人范圍較廣、人數較多、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危害嚴重等等。雖然我們可以從中推斷出所謂“重大、復雜、疑難”的標準,但從根本上說,《案件工作機制》更像是一份在宏觀層面上發揮指導性作用的文件,缺乏足夠的微觀可操作性,無法直接消解電信詐騙事后打擊中省際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問題。

4.投入與產出比相對失調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及社會生活領域范圍廣、層次多,詐騙犯罪公司化、專業化、職業化,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催生其他牽連犯罪,形成犯罪“產業鏈”等特點,加之公安機關存在事中干預困難、與相關單位溝通不暢、事后打擊受限等客觀因素,導致了電信詐騙治理投入高產出低的現實困境。同時,不斷翻新的電信詐騙手段、快速迭代的電信詐騙技術及公司化、產業化運作方式,都要求身處偵查一線的公安干警必須及時更新自身的知識結構,以便與信息技術的發展保持同步。如果說不斷學習新知、提高業務水平是于偵查人員的分內之事,那么電信詐騙所觸及的更深層次的領域,如通訊網絡技術、資金等相關管理內容,則必須由專業人士參與,甚至主導電信詐騙案件的偵查全過程。目前公安部門恰恰缺少這類專業人才。如果從社會上招聘網絡技術、銀行業務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必然牽涉到人事編制與管理成本。隨著電信詐騙案件愈加呈現高發態勢,現實要求全國各地區公安機關反詐部門不斷擴充警力,以利于更好地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人力物力上的有形開支、時間機會成本上的無形花費,都將增加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治理成本。公開報道顯示,2016年S市公安機關在偵辦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共計派出警力1100余人次,花費辦案經費860余萬元[2]。這一數額還未將人員工資、設備折舊等隱形費用納入其中(8)因這一部分資金投入為涉密內容,故無法在公開文件上找到準確數據。。但即便如此,其在該年所追繳贓款總額的占比,依然高達72%。辦案經費支出占挽回財產損失總量的三分之二甚至更多,說明打擊治理電信詐騙犯罪的投入產出比有些失衡。雖然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是公安機關的職能,打擊違法犯罪不能僅從經濟利益考量,更要重視社會效益,為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提供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是從打擊治理犯罪的綜合效益考慮,目前較高的投入產出比顯然不理想。

二、當前電信詐騙治理模式思想根源探析

以上所分析的,是全國電信詐騙打擊治理中長期存在的共性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學者們提出過各種各樣的方案。有學者從強化偵查角度,探討提高破案率的對策:第一,提高辦案人員整體素質,加強偵查意識的培養;第二,完善相關環節,提高取證能力;第三,加強現場勘查工作,提高現場勘查的質量和效率;第四,加強刑偵基礎工作,提高破案率;第五,調動公民協助偵查,利用公眾傳媒破案;第六,密切偵查協作;第七,提高偵查破案的科技含量,等等[3]。另有學者從治理機制改革的角度出發,提出應當完善法律治理體系[4],或調整立案標準、強化警察止害權、實行舉報獎勵[5],或完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規范[6],或繼續強化對電信金融等領域的行業監管,等等。

就其內容而言,以上學者所提出的多數意見,都是就治理模式中的個別細節進行技術層面的修補。各地區反詐主導機構在調動了其所掌控的全部行政資源之后,已經將當前的電信詐騙治理模式的效能發揮到了極致。如果僅僅通過技術性微調就能解決問題的話,以當前電信詐騙治理投入的總體量而言,問題恐怕早已不復存在。所以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問題并不因電信詐騙治理“戰術”失當,而是“戰略”選擇錯誤所造成的。當下解決困境的出路,不能從治理技術的微調中尋找,而應當訴諸指導思想的轉變,即改變以犯罪人為中心的打擊模式,向以被害人為中心的電信詐騙治理模式轉變。

(一)以犯罪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觀根深蒂固

1.觀念溯源

眾所周知,1764年意大利人貝卡利亞出版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開創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事古典學派產生初期,刑事法研究尚未形成明確的學科界限,因此早期的刑事古典學派思想可以被看作是一個刑法教義學、刑事政策學和犯罪學的論述集合體。正是因為學科間知識的緊密相聯,所以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了思想的前后一致與彼此關聯。刑事古典學派最為反對的,是中世紀刑事法官罪刑擅斷、恣意出入罪的做法,并極力主張法官必須嚴格依據法律來對犯罪人施以刑罰。在刑罰方面,刑事古典學派的出現改變了中世紀歐洲諸多慘無人道、違背基本人性的刑罰方式,進而將“罪刑相適應”作為刑事法的基本原則,并強調在理論體系方面予以貫徹。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刑事古典學派主要研究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樣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刑罰實施方式。然而,該傳統學說未曾論及甚至未曾考慮過被害人對于犯罪產生的影響。在其論述體系之中,通常根據犯罪行為的外部特征機械地區分犯罪人與被害人,被害人僅僅是作為犯罪行為的對象,被動且靜止地作為犯罪主體的對立面而存在。概言之,行為的理論價值高于行為人,行為人的理論價值高于被害人,這便是刑事古典學派的基礎理論內核。

2.以犯罪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觀在電信詐騙治理中的掣肘因素

受刑事古典學派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以犯罪人的權利保障為導向,在實體法方面,注重探討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及行為人的可譴責性;在程序法方面,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7]。這種基于傳統觀念發展而來的預防措施,側重從犯罪人角度研究預防犯罪,忽視了被害人在預防犯罪方面發揮的作用[5]。在電信詐騙犯罪治理中,該觀念的弊端顯露無遺。

首先,以犯罪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觀忽視了電信詐騙犯罪的復雜性和跨國性。電信詐騙通常由有組織的犯罪團伙實施,涉及多個司法管轄區域和為數眾多的不特定受害人,單純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責任并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傳統的刑事司法觀無法應對當今社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多層次性質,無法考慮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差異,也無法協調多國合作來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團伙。

其次,傳統觀念強調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人,忽視了被害人的需求。電信詐騙的受害人通常遭受嚴重的財產損失,有時還伴隨著難以治愈的心理創傷。他們需要更多的支持、保護和賠償,以幫助他們從犯罪的創傷中恢復過來。傳統刑事司法觀沒有提供足夠的機制來滿足這些需求,導致被害人感到被忽視和未得到公正對待,不利于彰顯打擊刑事犯罪的社會價值。

最后,以犯罪人為中心的觀念通常忽視了犯罪的根本原因和預防措施。電信詐騙犯罪往往受到社會、經濟和技術因素的影響,僅僅通過判刑難以解決這些根本問題。更有效的方法是投資于教育、公眾意識、技術安全和國際合作,從提升群眾的識詐防詐反詐能力入手,預防電信詐騙案件的發生。

刑事古典學派誕生于18世紀下半葉,其以犯罪人為中心的刑事理論體系,在處理電信詐騙等新興犯罪時顯得滯后和不足。當前,亟需針對我國的現實情況,積極推動司法觀念的轉變,向犯罪人、被害人并重的現代理念發展。這一觀念強調進行全面的治理,既包括對犯罪人進行法律制裁,也包括關注被害人的權益和需求;不僅將犯罪人視為刑法處罰的對象,還將被害人視為需要得到支持和康復的個體,通過宣傳教育、技術安全和國際合作來降低電信詐騙等犯罪的發生率。在電信詐騙治理模式中,轉變司法觀念是一個長期而復雜的過程,但也只有轉變才能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樹立犯罪人、被害人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建立更具包容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刑事司法體系,更好地保護社會的安全和公平。

(二)電信詐騙犯罪被害人的符號化傾向顯著

1.普羅大眾對“完美被害人”的渴求

心理學家弗洛姆曾提出“社會無意識”理論,即如果社會價值觀與個人的內在價值觀和需求不一致,社會的共同價值就有可能漠視個體的獨特意識,那么個人可能會感到被忽視或孤立[8]。弗洛姆的“社會無意識”理論為深刻理解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被害人面臨的被符號化傾向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在當下的刑事司法體系中,社會對于受害者有一系列明確的期望,包括合作、無害、坦誠、無過錯、無責任等,將行為或性格存在瑕疵的被害人視為疏忽自身安全的責任者,而不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然而,在實際情況中,被害人往往是多種多樣的,他們可能在犯罪事件中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或情感反應。對被害人施加“完美被害人”的標準要求,可能導致對那些無法或不愿滿足這些標準的人造成額外的壓力,甚至讓他們因為感到被責備而失落、沮喪、無助。

2.電信詐騙犯罪治理對被害人群體的忽視

司法實務中,電信詐騙的被害人通常被視為案件的附帶元素,而不是案件的主要參與者。這種觀念帶來了一系列問題。電信詐騙案件中,被害人通常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沒有被害人與犯罪人的互動,犯罪人就不可能實現犯罪意圖。然而,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往往被視為案件中的“見證人”或“附帶損失者”,而不是案件的主要參與者;同樣,研究者們往往將電信詐騙看作是單純的犯罪行為,更多地關注犯罪人的詐騙手段和心理策略,而對被害人的角色和行為則關注較少。被害人往往被視為缺乏獨立行為和決策能力的群體,在刑事訴訟中往往被視為案件的訴訟參加人(證人)。雖然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其由訴訟參加人提升為當事人,并賦予其一系列訴訟權利,但在實踐中,被害人仍被視為刑事案件的被動參與者。這種根深蒂固的認識,忽視了被害人在犯罪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和對犯罪發生的影響。

本文認為,刑事犯罪被害人對于自身所受之“害”,在類型、性質、程度等方面均有若干定向的促成、推動和塑造作用。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這種互動作用在網絡詐騙案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隨著電信詐騙犯罪不斷演變和升級,被害人的行為和決策在犯罪中的作用日益凸顯。電信詐騙犯罪最為顯著的特點之一,在于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處分財物,電信詐騙犯罪的實施過程或者犯罪目的的實現,是行為人與被害人共同參與的過程。盡管近年來對電信詐騙犯罪的研究逐漸增加,但對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研究仍然存在缺位,如果忽視這一點,就無法充分揭示電信詐騙犯罪的本質和機制。了解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互動,可以幫助研究者和司法部門更好地了解詐騙犯罪的實際情況,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預防措施和打擊策略,以有效應對不同類型的電信詐騙犯罪。

三、被害預防宣傳在電信詐騙犯罪治理中的建構

筆者認為,將電信詐騙治理模式向以被害人為中心的事前預防轉變,能夠從源頭上打擊犯罪,遏制網絡詐騙犯罪猖獗勢頭,避免被害人的財產損失。

首先,犯罪前預防是減少犯罪發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犯罪學家王牧教授指出,犯罪學的重大貢獻是讓人們清楚地認識到,刑罰針對的是罪行,并不針對犯罪發生的原因;刑罰只解決犯罪人與被害人(包括社會)的矛盾沖突,并不直接減少犯罪。減少犯罪要靠犯罪發生前的預防和犯罪發生后對犯罪人再犯罪的預防[9]。針對電信詐騙犯罪發生后的再犯罪的預防,如前文所述,具有滯后性;同時,從刑罰的實施來看,這種預防并不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因此,犯罪發生前的預防應當進入我們的視線。

其次,電信詐騙犯罪的被害人通常是最直接的受害群體。詐騙犯罪過程中,他們或由于僥幸心理,或由于極度恐懼精神被鉗制,導致失去判斷能力而難以自救,在詐騙行為發生后遭受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創傷。傳統的事后打擊方式不僅難以追回被騙資金,也無法消除被害人所受的心理傷害。

最后,從被害人學的角度,依據被害人對于電信詐騙犯罪影響的能動過程,可以將電信詐騙被害人分為助長型被害人與促成型被害人兩種類型[10]。所謂助長型被害人,是指被害人的行為或狀態降低了詐騙犯罪的難度,無意間為行為人實施騙術提供了便利。例如,有的人因為不重視個人隱私信息,不經意間將個人信息泄露給他人;有的人貪圖小利或毫無主見、偏聽偏信,往往不能理性判斷,導致在詐騙分子的騙術中越陷越深,結果損失慘重。這些特定行為或性格特質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助長行為把那些具有犯意的行為人吸引到自己疏于保護的財產上,更像是犯罪行為的催化劑,在既定的條件下加速了互動過程[10]。電信詐騙中被害人的另一類型為促成型被害人,這類被害人自身存在某些容易促成犯罪發生的因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犯罪,如炫耀、私生活不檢點,或者自身存在某些不當甚至違法行為。其對于犯罪發生不再是催化劑,而是起到了必不可少、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被害人對于電信詐騙過程的能動性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借鑒被害人學原理,注重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被害人事前預防,成為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更加可行和更為有效的方式。

(一)被害預防宣傳前階段:潛在被害人分類

根據前文討論,為確保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針對不同潛在被害人進行差異化宣傳是關鍵策略之一。差異化宣傳是相對于群體化和同質化宣傳的概念,它強調了滿足個體需求的差異化宣傳要求[11]。傳統的群體化和同質化宣傳往往無法滿足電信詐騙治理的需求,因為這些犯罪活動常常涉及多個不同類型的被害人,而不同類型的被害人可能需要不同的信息和警示。例如,年長者容易受到以養老詐騙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養老產品、以房養老、養老保險、養老幫扶等為名的多種養老詐騙騙術的誘惑,而年輕人則更容易陷入刷單、婚戀詐騙的陷阱。因此,差異化宣傳的前提是尋找目標人群。

在所有包含被害者的刑事犯罪類型中,都存在犯罪人、被害者以及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這三者被稱為被害現象[12]。筆者認為,通過分析不同類型的被害者與犯罪者間的互動關系,可以發現被害者的被害特性,據此制定具體的宣傳預防策略,能夠有效防范電信詐騙犯罪行為的發生。

在加害行為發生前,即使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交往溝通,但由于信息傳播造成了相互依賴,因而被害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在加害過程中,電信詐騙被害人通常無法得知自己處于被害狀態,甚至認為自己處于有利地位,并對加害人的要求予以積極配合,最后促成了加害的完成[13]。上述互動關系的形成,與電信詐騙被害人的被害特性密不可分。部分電信詐騙被害人因其自身具有的某些心理特征,把自己造就成為“被害者角色”,對犯罪人實施犯罪產生了誘導作用。該種心理特征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第一,電信詐騙犯罪被害人對財富、地位、名譽的本能需要。第二,電信詐騙犯罪被害人好逸惡勞、追求享樂、趨炎附勢等心理弱點。第三,被害人的社會知覺出現錯誤,其中包括自我知覺的負效應和對他人知覺的負效應,前者表現為信心不足、缺乏主見,或妄自尊大、過于自信等;后者則多受到第一印象、言語作用、身份標簽等因素的影響。此外,被害人處于臨時性群體成員間的心理,如老年人對晚輩過度關心、青年學生社交經驗欠缺、“法盲”對執法人員的恐懼與依賴等,同樣會對被害特征的形象塑造產生影響。

1.建立電信詐騙犯罪潛在被害人特征要素收集機制

綜上所述,當前詐騙犯罪手段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不斷更新迭代,而反詐騙工作同樣需要充分運用大數據不斷創新。反詐騙部門通過收集數據,搭建電信詐騙被害人數據庫,全面調查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居住社區、受教育程度、城鄉環境特征、身體健康狀況、電子產品熟練度,以及損失金額、被害途徑、被害環境和轉賬方式等被害特征信息,深入探究被害人受害的主客觀原因,形成被害人特征要素收集機制,建立健全全面有效的信息數據庫,從而劃分宣傳區域。

2.宣傳區域劃分著重點:老年人聚集的老舊小區、各大高等院校

相關研究顯示,60后群體往往有閑置資金,人均被騙金額最大。電信詐騙犯罪近年來呈現出了“90后”“00后”群體受騙概率高,老年人群體受騙金額高的特點[14]。究其原因在于當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和高齡化社會,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已超過2.6億人(9)參見《中國老齡化到了什么程度?》,載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網,http://www.crca.cn/index.php/13-agednews/185-2040.html,最近訪問時間:2023年10月19日。,潛在的受害群體基數龐大;青少年則因為涉世未深,世界觀相對簡單且容易被影響,所處年齡又是最容易迷茫和焦慮的階段,加之上網時間長,個人信息泄露情況嚴重,往往成為刷單、兼職和網購詐騙犯罪的首要加害目標。因此,電信詐騙犯罪治理有必要重點針對不同年齡群體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工作。

一方面,根據現有研究,老年人識別能力下降、孤獨感、宣傳媒介、性格缺陷、周邊好友影響等內在和外在因素,均會對其被騙產生顯著影響[15]。很多老年人不具備識別詐騙的判斷能力,對詐騙手段和方式的認知還停留在傳統水平;對于防詐騙知識的取得往往來自于被動式獲取,并非主動認識了解;同時,他們也不能利用互聯網等方式去檢索學習,存在技術上的障礙。針對這類群體,反詐騙部門應當加強對“收藏品騙局”“保健品騙局”“投資理財騙局”“低價旅游騙局”“中獎騙局”“以房養老騙局”的揭露,教育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不貪圖小便宜、不透露個人信息、不輕易匯款轉賬,警惕上門推銷和免費領取物品等活動,改變他們固有的傳統思維,增強老年群體識詐防詐的“免疫力”。

另一方面,自“徐某玉案”等大學生被詐騙案件發生后,大學生群體逐漸成為被害人研究的熱點之一。在校大學生被害人占比較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社會閱歷淺、信息保護意識弱、規避電信網絡詐騙的能力欠缺等。根據中國青年網調查顯示,41.53%的大學生表示自己或身邊人遇到過詐騙(10)參見360互聯網安全中心:《2018年大學生人群受騙情況分析》,載360文庫,https://wenku.so.com/d/bc021d1cd72146986518dedb 86610e44,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22日;360數字安全集團 光明網網絡安全頻道:《2022年度反詐報告》,載光明網·網安頻道,https://wlaq.gmw.cn/2023-02/18/content_36375612.ht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10月22日。。電信詐騙、非法校園貸、釣魚網站等詐騙類型分別位列前三位。尤其是電信詐騙,不僅嚴重侵害大學生群體的財產安全,而且由于大學生自身易焦慮、易沖動、抗壓力能力差的自身弱點,極易引發更嚴重的人身安全事件。

(二)被害預防宣傳中階段:不同宣傳區域內進行差異化宣傳

電信詐騙治理可以采用差異化宣傳策略,根據潛在被害人的類型,提供特定的需求警示和信息。這種差異化傳播可以提高人們對不同類型電信詐騙的警覺性,并為他們提供自我保護的工具。通過鎖定目標人群,將信息傳遞給那些最有可能受到電信詐騙威脅的人,可以更有效地預防相關類型的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因此,在電信詐騙治理中,差異化傳播可以作為高效有力的反欺詐工具,幫助易被害人群提高警惕性,減少電信詐騙的發生。

其一是宣傳內容差異性。宣傳內容的差異化是根據宣傳區域的特點和潛在被害人群的需求而設計的。在制定宣傳內容創新方面,應不拘泥于傳統常見的喊口號、對仗工整的“幾不要”等,信息化時代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希望更進一步了解電信詐騙背后的原理。其二是宣傳載體差異性。宣傳載體的差異化涉及到不同的宣傳方式和工具。宣傳可以采用標語海報與宣傳手冊并行,以滿足不同受眾的學習習慣。其三是宣傳主體差異性。在宣傳中,應利用各領域的專業人士與各地區的意見領袖,聯合開展宣傳。專業人士可以提供有關電信詐騙的專業知識,增加宣傳的權威性;而意見領袖(網絡大V)更容易受到年輕群體的擁護和信賴。其四是宣傳形式差異性。積極運用在地方文化中認可度較高的形式,如二人轉、順口溜等,滿足不同年齡和文化背景的人群需求。

(三)被害預防宣傳后階段:宣傳進行中與受眾的互動性交流

反電信詐騙宣傳的后階段是在宣傳進行中與受眾的互動性交流。這一階段旨在建立更深層次的參與和溝通,以加強潛在被害人群的認知,提高其警惕性。例如,開發全景沉浸式電信詐騙體驗項目,促進社會受眾認知與情感的互動。沉浸式電信詐騙體驗項目可以將受眾帶入電信詐騙的情境,使他們親身體驗并深刻理解電信詐騙的手法和危害。這種互動性的宣傳形式可以更好地引發受眾的情感共鳴,使他們更容易理解和記住反詐知識。為了培養年輕人的反詐技能和意識,可以在高等院校內設置模擬電信詐騙場景的仿真課程。這些課程可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電信詐騙的本質和危害,同時提供切合實際的防騙技巧。這種教育方式有助于調動青年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他們成為反電信詐騙宣傳的積極參與者。

(四)反電信詐騙宣傳完結階段:宣傳周期結束后定時回訪

宣傳完結不代表電信詐騙犯罪治理工作結束,應當繼續追蹤宣傳效果和受眾的反饋。公安機關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定期走訪重點宣傳區域,收集宣傳內容評價,比對宣傳前后認知變化及效果,查找宣傳工作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及時加以彌補和糾正。定期走訪重點宣傳區域,是了解宣傳效果的重要方式。宣傳團隊可以與當地社區合作,定期回訪并收集受眾的宣傳內容評價。通過比對宣傳前后的認知變化和效果,可以更好地了解宣傳的成效,并及時調整宣傳策略;在分析宣傳效果的基礎上,可以識別出共性問題和頑固問題,如哪些信息不易被接受或宣傳效果不佳。針對這些問題,可以制定主題宣傳方案,以備下一周期宣傳使用。這樣,宣傳策略將不斷被優化和更新,以更好地適應社會變化和受眾需求。

通過以上三個階段的宣傳策略及事后回訪,可以實現反電信詐騙宣傳的精細化管理,強化宣傳效果,從而更好地保護公眾免受電信詐騙的侵害。這些策略有助于建立更安全的社會環境,減少電信詐騙犯罪的發生,提高公眾的防騙意識和能力。

四、結語

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成為人民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犯罪之一。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召開會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犯罪治理模式的選擇影響了具體治理措施的開展,直接關系到打擊犯罪的最終成效。鑒于電信詐騙犯罪被害人對于犯罪過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結合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當前的治理模式與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并不契合,沒有從源頭上解決問題。被害預防宣傳側重“事前防范”的特點,可以成為治理電信詐騙犯罪的常規治理手段。下一步研究的重點,應當是以被害預防為核心,從預防方式、預防手段等方面,探索全國范圍內電信詐騙犯罪治理模式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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