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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優化路徑

2023-04-17 21:52李曉東駱曉俊
關鍵詞:交通警察行政處罰違法

李曉東,駱曉俊

(1.洛陽市公安局,河南 洛陽 471000; 2.河南科技大學,河南 洛陽 471003)

一、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現狀及特點

據公安部統計,2022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17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5.02億人,新注冊登記機動車3478萬輛,均呈上升趨勢(1)參見《公安部:2022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17億輛》,載中國新聞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4691005407985611&wfr=spider&for=pc,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7月18日。。在當前日益嚴峻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勢下,現場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執法方式讓交通警察深感力不從心。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已成為公安機關現代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方式對于提升交通警察執法工作效率,緩解警力有限與交通流量大之間的矛盾,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普通人來說,違法犯罪行為似乎離我們很遙遠,但是車輛交通違法卻是每天都可能在我們身邊發生的事情,合法公正的處罰,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出行安全,影響著5.02億機動車駕駛人的幸福感[1]。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交通警察通過使用現代信息系統和技術手段,如監控、攝像和錄像,在不直接接觸違法行為人的情況下收集和記錄其違法證據,進而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2],這種執法方式被稱為非接觸性執法。當前,我國各地基本建立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3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法》),在第114條首次創新性地規定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2020年修訂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在第3章第2節對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作出了可操作性的細化規定;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41條將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規范的核心要素納入其中,并增加了關于非現場行政處罰的規定,從而明確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在我國行政處罰領域的整體地位。此后,各級公安機關陸續制定、發布了一系列關于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交通警察在非現場執法方面的規范體系逐漸形成。

相較于現場執法,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具有獨有的特點。非現場執法將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置于重要地位,改變了直接面向違法相對人的傳統執法方式,從而避免了直接接觸和沖突,極大地推進了執法工作進程[3]。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針對不同類型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實施有效打擊,有效地提高了執法效率[4];技術監控設備能夠實現全天候實時監控,有效化解了警力短缺的難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交通警察在時間和空間上存在執法盲區的問題;通過視頻圖像分析技術,提高了執法人員的工作效率;運用科學監測設備,可以有效降低人為因素的干擾,確保執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客觀性[5]。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全天候執法效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對交通參與者的威懾力,督促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綜合而言,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一是交通警察的非現場執法不直接接觸被處罰人。非現場執法方式中,執法人員并不直接接觸違法行為人;而現場執法工作中,執法人員必須直接接觸違法行為人。因此,《行政處罰法》中設計的具體程序制度,如“當場”作出的簡易程序行政處罰制度,以及一般程序中的相關程序制度,其設計初衷基于執法人員直接接觸違法行為人的情況,在非現場執法中無法直接適用。

二是《行政處罰法》難以直接規制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正是因為具有不直接接觸違法相對人的特點,《行政處罰法》中所規定的若干原則、制度與規則很難對非現場執法行為進行直接規制。例如,由于執法人員沒有與違法相對人進行接觸,缺乏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因此,很難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要求。

三是交通警察在非現場執法時,僅依靠電子數據證據進行處罰。非現場執法就是利用現代信息系統,以監控、攝像和錄像為技術手段,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證據進行收集和記錄,然后憑借單一電子數據證據這一間接證據,便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一種執法手段;而現場執法要遵守行政處罰“證據要確鑿充分”這一規定,僅憑唯一間接證據不能定案處罰。

二、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存在的問題

盡管非現場執法具有高效、客觀、便捷的執法優勢,但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影響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合法構成要件存在的問題

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因為不具有當場性,其執法過程缺乏監督,執法主體、執法程序、保障人權等方面易產生采集主體缺乏合法資格、違法行為人和被處罰人不一致、不能充分保障違法行為人陳述申辯權等問題。

1.采集主體缺乏合法資格

按照《行政處罰法》第17條、第19條和第20條之規定,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和行政機關授權的機構實施?,F行規定并未授權交通警察可以將非現場執法處罰權外放至其他機構,因此交通非現場執法者只能為擁有執法權的在編交通警察。主體正當性是交通警察執法程序正當性得以實現的先決條件,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合法資格。實踐中,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存在主體不適格的現象,主要包括如下三類情況:

一是授權輔警實施行政處罰。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往往涉及到大量的交通輔警、文職人員等警務輔助人員,實踐操作中,這些人員有時甚至代替具有執法資格的交通警察制作處罰決定書。由于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需要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術標準,按規定未經授權的輔警、文職、工勤人員無法從事也不得從事技術監控設備備案審核、證據審核錄入以及違法行為認定等環節的工作,以上執法環節均應由具有執法資格的在編交通警察執行。

二是利用群眾提交的證據實施行政處罰。深圳先行先試,率先開展了“違章行為順手拍下來”和“舉報有獎”活動(2)參見《深圳交警上線“隨手e拍”小程序,市民可隨手舉報交通違法》,載南方Plus,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812/04/c1725418.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8月1日。,隨后哈爾濱等城市陸續開展此類活動(3)參見《哈市交警“隨手拍”平臺審核通過近萬條交通違法——7個月,共發放獎金10萬余元》,載微信公眾號“哈爾濱交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UyNTA4MQ==&mid=2247487712&idx=1&sn=1fd721dc2ebde7aa9a6a5843b7c5e0a5&chksm,最后訪問時間:2023年8月1日。,號召群眾舉報亂停車等常見交通違法。群眾將自己拍攝的交通違法證據上傳到平臺,如果證據被采納,交警部門采取現金獎勵或者沖抵舉報人駕駛證記分記錄的形式給予相關舉報群眾獎勵。但由于公眾并非交通警察,且無法確保其證據來源合法,因此,公眾“隨手拍”檢舉違法行為,無法滿足交通執法的合理性、合法性要求。

三是政企合作變相增加處罰。交通警察非現場監控設備通常由市級以下交警部門統籌建設,全國不少省份的市、縣(區)交警部門因受財政預算限制,沒有足夠的經費購買、建設、運行和維護監控設備,同時,交警部門自身缺乏電子監控抓拍軟件的研發能力,因此,交警部門通常會與監控設備生產廠商達成特殊協議,讓這些廠商先期投入資金建設、運行和維修監控設備,交警部門按照這些監控設備錄入的非現場交通違法數量或者罰款比例,向合作廠商支付相應費用。這種模式下,交警部門和合作廠商均希望非現場執法數量提高或罰款總額增加,以實現各自的現實需要。合作廠商在利益驅動下,會通過增加設備數量和降低設備自動抓拍圖片標準的方式,實現增加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數量的目的。這種政企合作的方式,使合作廠商變相成為了“交通警察”,也成為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主體之一。

2.違法行為人和被處罰人不一致

《道路交通法》第114條的規定無法規避違法行為人和接受行政處罰的主體不一致的情況,削弱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應有的懲罰和教育作用,損害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容易導致買分賣分灰色產業鏈的形成[6]。在這方面,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責任歸屬存在潛在的順序?!兜缆方煌ǚā返?14條的規定,實際上暗示了對不同情況的處罰順序:首先,在能確定實際駕駛人的情況下,處罰實際駕駛人;其次,在無法確定實際駕駛人的情況下,處罰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這種做法與不考慮實際駕駛人,直接處罰車主相比,有了一定的合理性改進,但仍與應處罰違法人的歸責原則有出入。

二是弱化了違法行為人責任?!敖还?2123”APP是由公安部統一研發、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部署運營,為交通參與者提供綜合服務的智能化便民平臺。一方面,該平臺具備的罰款繳納、違法處理、事故快處等功能,為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相關事故處理提供了便利條件;另一方面,持有駕駛證的交通違法行為人的親屬或其他人員在APP上進行未經審核的操作,也可以對一些非現場違法行為作出處理。實際上,這些人可能對被處罰的交通違法事實一無所知。

3.不能充分保障違法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

陳述申辯權是當事人對可能受不利影響的問題就事實、理由提出異議、發表主張,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抗辯權利。當前,我國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在保障違法行為人陳述申辯權方面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告知義務的規定不完善?!冻绦蛞幎ā返?0條中關于查詢和通知等條款均模糊了查詢、告知和告知義務的區分,被告知人從法條規定的內容無法知曉具體應當于“當日”還是在“五日內”內完成告知義務,也無法了解交警部門是否將違法信息及時錄入公安交管警綜系統。

二是通知不及時。早在2005年,“違章大王”杜某良案就引起了行政法學界對于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通知不及時的擔憂。交警部門未及時通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罰,未能制止同樣的違法行為反復出現,不僅有以罰代管、缺乏人性關懷之嫌,也會引發社會公眾對交警部門執法目的的懷疑。

三是告知手段效率低下。根據《程序規定》第20條的規定,違法信息的獲取途徑可以根據方式不同分為主動告知和被動獲知。主動告知,指信息提供者主動將違法信息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相關單位;被動獲知,指違法行為人或相關人員無意中知曉或發現違法信息。目前交警部門使用最廣泛的告知方式是短信告知和“交管12123”APP電子信息告知。從告知效率上看,這兩種方式各有優缺點;從普及程度上看,對駕駛單位車輛者和年齡偏大的自然人這兩類群體,交警部門基本無法做到及時有效告知。

四是告知內容不全面。交通警察采用多種非現場處罰告知手段,如短信、電話或行政處罰告知書等。這些手段主要用于傳達“違法事實”,少數情況下,也會提供“違法證據”。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處罰決定往往在未經當事人核對事實、陳述申辯的前提下直接做出,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影響。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處罰決定中并未告知行使救濟權的具體信息,可能會限制當事人面對不公正處罰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7]。因此,交通警察非現場處罰無法做到像現場執法那般更具人性化、靈活化特點,其中可能帶來的問題,值得公安機關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更為深入的研究。

(二)部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取證設備設置和功能不完備

非現場取證設備的設置和使用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取證的合法性。非現場取證設備的設置和使用,必須符合證據取得合法性的要求,以確保司法公正、公平。

1.部分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設備設置不合理

當前,我國關于交通標識及監控設備的設置尚未形成統一具體的規范,管理中存在一些不盡合理之處。一是技術監控設備配置不盡合理。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提出了《關于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提高交通公正執法水平的建議》。提出亟須健全監督機制,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嚴防監控設備成為“罰款工具”。二是交通標志的使用并不一致,提示信息也不夠全面。應當明確規定在道路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前方適當的距離處設置提示標牌,標牌的顏色應醒目,并能夠說明監控設備的拍攝功能。當前,盡管交通監控設備圖標已被指定為統一圖標,但是各地區對于提示標牌的底色、字體和造型方面的規定并不一致,給機動車駕駛人正確辨識帶來一定的不便。

2.部分監控設備不能精確識別實際駕駛人

盡管我國已經在高清攝像領域加大了技術投入,并初步建立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取證的標準體系,但作為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直接依據的監控設備仍然受到像素和識別幀數的影響,導致其應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自動記錄闖紅燈系統為例,該系統涵蓋了機動車闖紅燈現象的檢測、圖像采集、數據處理存儲、補光照明的硬件單元以及應用軟件單元等功能,相關技術設備在對視頻中行人的運動軌跡進行跟蹤分析后,能夠得到違章車輛即時位置信息、車速等相關數據。但該系統在不同的光照和天氣條件下,包括白天和夜晚、晴天和霧霾等不同情況下,圖像采集和補光照明的各個單元的拍攝性能均存在顯著差異。

按照《闖紅燈自動記錄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A/T496-2014)要求,駕駛員面部識別系統應該在機動車闖紅燈時,記錄與駕駛員面部特征匹配的圖像,而且駕駛員的面部分辨率不應低于50×50像素點。但是由于不少地區地方財政資金投入有限,尤其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中高清攝像頭監控設備還沒有得到推廣使用。低像素設備拍出的畫面模糊,甚至是一團黑影,廉價取證設備同步幀率不夠[8],難以滿足非現場執法的技術要求。

目前應用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要做到準確拍攝和確定真實駕駛人,還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技術提升。

三、規范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優化路徑

從外部行政法的發展歷程來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誕生,是為了滿足對行政權力進行控制的需求。公正與程序之間的密切關系,早在18世紀就被法國思想家盧梭強調過。程序法定和程序正當,是解決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存在問題的關鍵,從程序入手規范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十分必要。

(一)嚴格遵循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合法構成要件

嚴格遵循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合法構成要件,意味著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執法活動。解決非現場執法存在的主體缺乏合法資格、違法行為人和被處罰人不一致、不能充分保障違法行為人陳述申辯權等合法構成要件問題,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同時也是對交通警察社會職責的尊重。

1.規范執法人員的資格

只有具備執法資格的交通警察,才有權力依據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設備固定的事實和證據,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具備執法資格的在編交通警察接受過專業訓練和教育,能夠準確地判斷和處理各種復雜的交通違法行為。當前的具體執法工作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授權輔警實施非現場執法行政處罰,可能會導致執法標準的不一致;利用群眾“隨手拍”的證據實施行政處罰,以及政企合作實施行政處罰,都可能影響到執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交通管理部門執法過程也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未嚴格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執法人員行為失范、采納違法證據隨意性大等。這些問題都可能影響到公眾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程序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對技術監控設備的運行使用、人工審核和違法信息錄入系統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只有具備執法資格的交通警察才有資格實施這些操作,輔警和非現場執法設備生產企業只能充當輔助角色,協助交通警察完成工作。具體案件中,交通警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選擇合適的輔助人員擔任技術骨干。輔助人員具備協助完成非執法任務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數據統計、信息整理等,但不能參與實質性的執法工作,如對事實證據的認定、審查和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等。

二是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一方面,為了確保下級部門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必須進一步加強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內部監督力度;另一方面,要擴大外部監督的渠道,將違法相對人、社會組織納入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監督范圍,使公安機關執法工作更為透明,以得到更多的社會認同和支持。

2.依法認定違法行為人

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中,處罰對象和責任主體難以統一的問題是備受實務界關注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條成為學者們討論的重點。從第114條所表達的內容來看,在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行政處罰中,實際駕駛人位于責任順序的首位,而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則位于第二位。盡管這種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然存在對第二順位責任人進行不公正處罰的風險。應當按照違法行為人應受處罰原則,由交警部門加大監控設備的科技投入,增設人臉識別系統,盡量精準識別違法行為人,確保違法行為人受到應有懲罰和教育,避免無辜的非違法行為人受到處罰。目前,需要相關配套政策支持,逐步安裝具備高清攝像能力的監控攝像設備,規定車輛出廠后禁止在車窗玻璃增加裝飾等,以加強非現場執法證據的準確性和確鑿性,提高執法能效。

為了確保懲罰的公正性,可以采用分別懲罰的方式。分別懲罰制是一種行政處罰方式,對實際駕駛人進行行政處罰和累積記分,并對未履行管理義務的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進行通報批評?!缎姓幜P法》第2條規定,行政處罰以處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目的,責任主體應是感知能力強的人員而非車輛。目前,交通警察非現場處罰信息記錄在了機動車檔案信息中,而沒有記錄在違法行為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檔案中。若車輛所有人主動申請注銷有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的車輛,車輛注銷后,該車檔案記錄的非現場交通違法信息不會再對車輛所有人辦理交管業務造成影響,車輛所有人審驗機動車駕駛證和購買車輛再次登記入戶均可正常辦理。對比交通違法信息記錄在機動車檔案上的方式,對實際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采取分別懲罰方式更有利于明確行政處罰責任主體,也更有利于違法預防。

3.依法定程序保障違法行為人陳述申辯權

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是目前群眾投訴最多的執法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交通警察未充分行使告知義務,未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申辯,也未能及時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申辯作出相應處理。完善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告知程序,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申辯并作出相應處理,可以有效減少群眾對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異議和投訴。告知程序在整個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能夠及時、全面地告知駕駛人違法證據,促使其調整自己的行為,主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當違法相對人提出質疑時,交通警察應當對非現場執法采集證據的過程、內容深入調查分析,認真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申辯,并提供合理的解釋及時告知對方[9]。針對目前存在的告知不及時、執法效率低下、告知內容不全面等問題,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規范告知程序:

一是目前關于告知義務的規定存在不完善之處,需要明確交警部門在告知過程中的責任和途徑。例如,《程序規定》第20條將違法信息錄入系統的查詢時間從“三日內”修改為“當日”,并規定在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等,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罰。然而,上述規定并沒有明確界定違法相對人“主動查詢”和行政機關“主動告知”的邊界,這意味著 “提供查詢”服務并不等同于“及時告知”。因此,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上述規定,以確保公眾的知情權、申辯權得到充分保障。在實務中,應當對法條規定的內容作出進一步明確,語言不能模棱兩可,更不能讓行政機關鉆法條的漏洞規避告知義務。

二是可以對告知不及時的案件實行“兩次告知制”。首次告知可以與監控技術設備的抓拍同時進行,該告知僅起到告知作用,并提示駕駛人應當及時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不產生具體的法律效力。如果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不是實際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接收首次告知者及時提醒駕駛人,以免擴大損害結果。明確駕駛人仍在持續違法,并經人工校對核對無誤后,進入違法處理系統,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對違法行為人再次告知。通過 “兩次告知制”確定違法行為人的準確率較高,可以確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其告知內容包括違法事實的查詢方式,電子簽章和記錄資料等。

三是鑒于當前告知手段效率較低,應當進一步規范將手機短信通知作為全國統一主要告知方式的做法,采用更為準確有效的告知方式。

(二)完善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電子設備設置

為了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需要進一步完善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電子設備的設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設置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設備

交警部門需要結合交通流量、事故頻發地點等因素,科學合理地設置布局執法電子設備,以覆蓋更多的重要路段和交通節點。

一是因地制宜設置監控設備,充分考慮各種因素,以實現布局的合理性。地區車流量、交通擁堵狀況、交通違法頻率、周圍有無學校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對交通擁堵、交通違法及事故頻繁發生的地段,可加裝測速檢測、車距檢測及實線變道等檢測裝置,對交通情況進行更加準確的監測與管理,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對周邊學校、醫院及居民區較多的路段,安裝違法鳴笛、禮讓行人及違法停車檢測裝置,既可以提高行人的安全性,也可以提醒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從而創建一個更為安全、和諧的交通環境。

二是因時制宜調整監控設備的抓拍點位。根據不同時段城市交通狀況和人流車流的變化,靈活調整電子監控設備的抓拍點位。在早晚高峰期間和節假日或大型活動期間,將抓拍點位調整到交通流量較大的地方,以更好地監控交通狀況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在普通工作日或非高峰時段,將抓拍點位調整到學校、醫院周邊等重要區域,以保護這些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因時制宜調整監控設備抓拍點位,可以有效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效率。

三是使用多機架設“多機位”,嚴厲打擊規避監控設備的活動。駕駛人為了盡快通過設置信號燈的路口,經常采用繞道行駛避讓交通信號的駕駛行為。對此,可以在計劃安裝技術監控的設備點周圍,對應安裝逆向、環視等監控裝置,并在距路口前后500米處設置監控裝置點。

四是統一技術監控設備提示標牌。技術監控設備提示標牌具有公示和告知功能,在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中起著重要作用。通過技術監控設備提示標牌,駕駛員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當前路段的交通規則和可能存在的監控設備。為了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全國范圍內的提示標牌在造型、色彩、圖形、功能提示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統一的標準和規范。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提示信息的可讀性,也有助于強化駕駛員對交通規則的理解和遵守。提示標牌還可以降低駕駛人閱讀交通標識信息時的視覺壓力。使用色彩醒目和清晰的圖形,可以有效降低駕駛員視覺疲勞,使其能夠快速識別并理解提示標牌上的信息,以提高行車安全性。

2.強化科技手段應用,精準識別駕駛人

為了全面優化交通警察的非現場執法工作,需要進一步加強科技支持,將人工智能(AI)人臉識別技術更為廣泛地應用于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工作中。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有助于確定實際駕駛人,確保由真正的違法者而不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擔交通違法處罰責任。

此外,應該充分運用5G網絡技術,提升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效能。5G網絡支持交通卡口視頻與高清視頻同步實時傳輸與處理,可以促進交通數據采集的精確性與全面性,對公安機關精準了解與管理交通狀況具有重要意義。值得一提的是,5G網絡擁有低延遲數據傳輸的特點,可以實現前端視頻等數據實時上傳[10]。這意味著公安機關可以有效地感知和準確預測交通狀況,從而做出及時和正確的決策??萍嫉陌l展,為公安機關規范高效的非現場執法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條件。

(三)完善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專門制度

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權力的侵犯,既是行政法學理論的核心內容,也應當體現于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過程中。目前,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有關規范多以傳統現場執法為藍本制定,對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法律適用的銜接考慮不足,與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產生了一定沖突?!缎姓幜P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對非現場執法作出具備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也未形成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專門制度。

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為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行政執法中的廣泛應用預留了巨大的法律發展空間[11]。目前的法律法規對保護非現場執法違法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符合程序正義的具體規定并未作出明確規定[12]。建立健全完備的非現場執法專門制度,可以有效推動交通管理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和人性化。通過明確規定非現場執法的程序和標準,能夠確保執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應當增設專門針對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制度規范,以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確保制度的可行性,并有效解決非現場執法與行政處罰原則之間的沖突。

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制度要求在保證行政機關處罰行為無侵權的情況下,從制度層面給予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部分權利,同時保障違法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例如,通過建立受罰催告制度,協助甚至替代目前行政機關強制關聯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與車輛年檢合格問題。在強制關聯措施出臺前,可以通過設計定時短信提醒、定時電話通知、及時辦理、減輕處罰等方式,達到催告提示違法相對人的效果,使其可能受到的處罰后果最小化。為了保證合法性原則,建議增設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并完善其適用情形和具體要求,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同時,建立一套合理的通報批評機制。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及時通報違法事實、明確告知違法后果以及適當限制處罰幅度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幫助違法行為人及時知悉其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主動做出整改和補救,以消弭違法行為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提高行政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四、結語

隨著交通環境的持續改進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將成為現代交通管理的發展趨勢。為了適應這一趨勢,結合我國當前的發展需求,建議借鑒國外先進執法經驗,建立專門針對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的制度,完善立法,從制度源頭上確保有法可依,解決非現場執法與行政處罰原則之間的矛盾。同時,在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執法程序,規范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合理確定處罰對象;嚴格履行告知程序,強化聽取違法行為人意見的工作程序,嚴格違法證據錄入審查,確保非現場執法的程序性要求得以實施。通過強化科技賦能,加快硬件設施的更新迭代,規范交通警察非現場執法設備的布置,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用,以提高執法效率,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推動我國交通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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