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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的利益衡平和制度選擇
——從利益相關者的視角分析

2023-04-18 22:32峰,王彬,何濤,李
江蘇航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3期
關鍵詞:相關者實習生職業院校

吳 峰,王 彬,何 濤,李 璐

(1. 江蘇航運職業技術學院 馬克思主義學院, 江蘇 南通 226010;2. 江蘇航運職業技術學院 黨委宣傳部, 江蘇 南通 226010)

0 引言

崗位實習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中的關鍵環節,更是培養和塑造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實現高技能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隨著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深入推進,進一步深化產教融合,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銜接,成為推進人力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活動也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早在2005 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就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建立企業接收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制度。2019 年的《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規定,職業院校實踐性教學課時原則上占總課時一半以上,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 個月。2022 年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五十條也明確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學生崗位實習的制度化建設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現象,再加上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涉及院校、企業、學生、教師、政府部門等多方利益主體,容易導致利益相關方在實習的組織管理、職責分工、成本收益等方面產生沖突,甚至在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或不良輿情。因此,建立規范的企業實習生制度成為推動當代職業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然之舉。

1 崗位實習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分析

利益是合作共贏的基礎,也是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活動能夠持續下去的內驅力。在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活動中,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都存在著多維的利益需求。1984 年,美國學者弗里曼在其出版的《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方法》一書中率先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一個組織的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實現目標的過程所影響的個人或群體[1]25。根據該理論,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利益相關者就可以界定為:能夠影響崗位實習目標實現,或者在崗位實習過程中受到影響的個人或群體?;诖?,有學者將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利益相關者范圍概括為“高校方面的學校管理人員、學校指導教師,企業方面的企業管理人員、企業指導教師,學生、學生家長,以及政府和中介組織等”[2]。鑒于本文研究對象涉及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的宏觀制度設計,因此從學生崗位實習所涉及的核心利益出發,將利益相關者范圍縮小為政府、職業院校、企業、實習學生四個方面。

1.1 政府的利益需求

政府是我國職業教育最主要的辦學主體,同時也是教育活動的統籌指導者、監督管理者,更是教育制度的關鍵供給者。政府在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活動中代表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比如通過職業教育提升國民素質和勞動技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從而推動國家和社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通過崗位實習活動,提高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水平和能力,使職業教育培養的人才能夠緊密對接并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從而為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

1.2 職業院校的利益需求

職業院校作為職業教育最直接的辦學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主渠道,是學生崗位實習活動的最直接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在崗位實習活動中,職業院校一方面可以通過實習來提升人才培養對接產業需求的主動性,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提高自身的人才培養質量和畢業生的就業質量,從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和美譽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崗位實習進一步密切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聯系,加強學校與企業的產學研合作,能夠為學校教師創造深入企業一線,接觸產業發展前沿陣地的機會,還能引入企業資源,加速自身的人才培養改革(如專業建設、教材建設、課程建設)進程。

1.3 企業的利益需求

企業作為營利性機構,其參與學生崗位實習活動,扮演的是實習生接收者的角色。企業通過提供實習崗位,接納職業院校的學生到企業參加崗位實踐,不但可以從政府獲取相應的財政補貼或者稅收優惠,還可以為企業節約一定的經營成本,比如在非關鍵崗位上安排實習生工作,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即便支付一定的實習津貼,也遠遠低于從社會招聘員工的工資水平。另一方面,與其他用人單位相比,接納學生參加崗位實習的企業還可以通過提前介入學校的人才培養過程,及早發現優秀人才并留下為己所用,在人才招聘時能夠占領先機,從而節約企業的招聘成本。此外,積極參與職業院校的人才培養,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重要體現,能夠為企業贏得良好的社會口碑,提升企業的公眾形象。

1.4 學生的利益需求

學生作為實習活動的主要當事方,也是實習活動的最大受益者。一方面,實習作為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關鍵環節,要求學生必須參加相應的崗位實習。因此,參與實習活動是學生實現其畢業目標的重要保證。另一方面,學生在實習的過程中,既可以對在校期間所學的理論知識進行實踐檢驗,提升自身的職業技能,還可以通過參與企業實踐,提前與用人單位建立聯系,增加自身的就業機會。當然,通過參與實習獲取一定的實習報酬,也是學生參與實習活動的利益需求之一。

2 崗位實習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從國家和社會發展的角度看,政府、職業院校、企業和實習生的目標與核心利益存在一致性。但在學生實習這個微觀世界里,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沖突。因此,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進行分析,是做好崗位實習制度設計的關鍵前提。

2.1 職業院校和實習學生之間的利益沖突

職業院校作為學生實習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在學生實習單位的選擇上具有較強的地位優勢。為了便于管理,有些職業院校會根據學生所學專業,將他們統一安排到固定的企業進行崗位實習。部分學生可能會對學校安排的實習崗位不滿意,希望能夠選擇環境更好、待遇更高的企業或者崗位去實習,從而導致學校的統一安排與學生的個性化需求之間產生矛盾。同時,“專業不對口、教師指導不到位、超時加班等亂象,讓學生和家長覺得失望不已,對學校的提供的實習機會不再抱有期待”[3],進而使學生的自主選擇和學校的統籌安排之間不免就產生了矛盾。此外,學生崗位實習方面沒有專門的系統性制度安排,盡管教育部出臺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但該規定僅僅是行政規章,對學生在崗位實習中法律地位的規定并不明確,使學生在實習中更無法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勞動者的相關權利,從而導致當學生在崗位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時,因職業院校與實習企業之間的推諉,造成學生與職業院校之間的緊張關系,甚至對簿公堂。

2.2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

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企業的利益需求無法從政府層面得到滿足方面。例如,由于實習學生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勞動技能等與企業的熟練工還有較大距離,企業接受職業院校的學生進行崗位實習,必然會不同程度地增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為提高企業參與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有責任接受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對支付實習學生報酬的企業,國家給予相應稅收優惠。該規定作為推進職業教育與企業緊密結合的重要政策導向,因受制于政策的執行涉及財政、稅務、教育等多個行政部門,同時能否執行還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效果并不理想,真正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的企業鳳毛麟角,從而導致鼓勵企業參與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政策無法落地生根。[4]

2.3 職業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

《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是實踐教學的重要環節。因此,職業院校的人才培養離不開企業的支持,更急切地需要企業提供實習崗位。但是企業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營利性組織,而職業院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兩者之間有著本質區別。企業的營利性決定了在政府對企業的政策優惠支持不能執行到位的情況下,企業參與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積極性必然受到打擊,主動招收實習生的意愿并不強烈。在實習活動中,企業需要安排經驗豐富的員工對實習生進行指導,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經驗豐富的員工不能完全投入生產活動中,影響企業的生產進度,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同時,由于學生缺乏操作經驗、自身安全意識薄弱等原因,造成設備損害甚至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給企業生產經營也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安全事故不僅會影響企業的社會形象,還會使企業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這種利益沖突,不但導致一些企業不會主動接收學生到企業實習,甚至還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職業院校和學生有實習需求,但是在當前的職業教育立法中,并未將接收實習生作為企業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進行規定。這就使得職業院校與實習企業之間在學生實習問題上無法形成密切的校企合作和良性互動關系。

2.4 企業與實習學生之間的利益沖突

企業與實習學生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雙方的期待利益得不到有效滿足上。首先,現在的職業院校的學生都是00 后,不論是在家里還是在學校都享受著比較優越的物質條件,對實習環境和條件有著較高期待,在真正進入實習環境后,難免會產生心理落差。其次,對于企業而言,由于學生在校學到的內容可能與生產實際相脫節,企業要先對其進行崗前培訓,尤其是技術含量比較高的崗位,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資源對學生進行培訓,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但是,剛出校園的大學生對未來充滿探索欲,對社會也缺乏清醒的認識,遇事易沖動,對企業稍有不滿意或者企業不能滿足其某方面的需求時便會選擇離職,離職率越高,企業用來招聘及培訓的成本就越高,從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有的實習企業不愿提供實習崗位。最后,在實習報酬方面,企業給實習生提供的勞務報酬是有限的,有的企業給出的實習津貼要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凹影喽?,報酬低”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損害了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也與學生實習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而且,學生在實習活動中,與企業并未建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導致企業在實習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無法利用社會保險制度來分擔風險,這既增加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成本,也無法全面保障學生的實習權益。在現實中,企業與學生因實習傷害事故發生的法律糾紛數不勝數。

3 崗位實習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衡平與制度選擇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是社會利益實現機制和衡平工具,也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基本依據?!盵5]學生崗位實習之所以會產生前述的利益沖突,關鍵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對學生實習系統的立法規范。法學家卡爾·拉倫茨曾指出,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機會及危險、利益與負擔必須處于一種“均衡”狀態。[6]279所以,在學生崗位實習活動的各環節努力尋找各方利益契合點,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在強化對各方利益有效保護的同時,突出崗位實習活動的公益性,運用法律規則消除利害沖突,平衡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逐步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職業院校、企業、實習學生等多方主體在崗位實習活動中實現互利共贏的有效路徑。

3.1 建立全面的企業實習生制度,以國家立法形式規范學生實習活動

政府掌握國家的公權力資源,是社會制度的主要供給者。雖然政府圍繞崗位實習也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舉措,但是與職業院校和實習學生的期待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由于缺乏系統的頂層制度設計,職業院校學生在崗位實習中所形成的職業院校、實習企業和實習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一直處于模糊地帶。當前,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已成為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主要模式,崗位實習也是技能型人才培養的關鍵環節,制定出臺專門的法律來保障崗位實習工作的有序推進有著極其現實的緊迫性?!捌髽I實習生制度的建立有賴于法律、保險、勞動保障等各部門的通力合作,有賴于企業、高校、家庭的相互支持,但歸根到底是要有政府的政策作為主導?!盵7]筆者認為,當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作為教育部出臺的行政規章,立法層次較低,應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活動進行規范,明確規定符合一定標準的企業有義務接收實習生參加崗位實習,并對崗位實習過程中職業院校、實習企業和實習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明確規定。

3.2 建立實習企業的遴選機制,嚴格落實對實習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

職業院校學生參加崗位實習,離不開實習企業的支持。因企業經濟規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為確保學生參加崗位實習的初衷,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筆者建議在國家層面建立統一的企業實習生制度后,還應建立實習企業的遴選機制予以配套。一方面,對于學校安排的學生集中崗位實習,職業院??梢灾鲃訉有袠I企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擇一些規模較大、管理規范的企業進行合作,并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通過校企合作協議對企業接收實習生的規模、實習時限、實習學生的管理等事項進行全面約定,平衡雙方在學生實習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于學生通過自主選擇方式確定的實習企業,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實習用工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明確規定凡是希望接收實習學生開展頂崗實習的單位,必須到屬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8]通過引入行政管理機制,加強對企業參與學生崗位實習活動的監管,同時對實習企業的用工資質和企業管理能力進行審核把關。當然,對于經過遴選或者備案登記滿足接收實習生參加崗位實習的企業,財政和稅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優化對接受實習生企業所能享受的財政補貼和稅費減免政策,確保政策執行能夠落實落地落細,維護好實習企業的相關權益,從而激發企業參與實習活動的主觀能動性。

3.3 完善企業實習生社會保障制度,切實平衡好各方的合法權益

2021 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職業學校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加快發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對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保險專門確定費率。鑒于實習學生在崗位實習中受到人身意外傷害時,各利益相關方在責任分擔上易產生分歧的現狀,筆者建議參照廣東、江蘇等地區的創新做法,對職業院校、實習企業和實習學生在實習活動中的法律關系進行明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將參與崗位實習的大學生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管轄范圍,規范實習用工管理,規定企業應當為實習學生繳納工傷保險,實習學生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國家也應在企業實習生制度立法中進一步明確“高校有責任督促實習單位為學生購買工傷保險?!盵9]此外,國家還應鼓勵職業院校和實習企業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分散潛在的責任風險,從而形成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商業保險為補充的實習生意外傷害保險體制,以完整的頂層制度設計,解決好學生在企業實習過程中面臨的意外傷害責任分擔爭議,平衡好職業院校、實習企業以及實習生在崗位實習過程中利益關切,促進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活動的有序開展。

3.4 建立崗位實習動態監管機制,確保對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面監管

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本質上仍屬于教育活動,因此,基于其存在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點,筆者認為國家還應建立對崗位實習活動的動態監管機制。一方面,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職業院校安排學生崗位實習活動的監管,對學校的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全鏈條、全過程管理規范,強化對學校組織學生實習的剛性約束。筆者認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質量和實習風險評估制度,完善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并“將評估結果作為評價學校與實習單位的重要內容”[10]。在實習過程中,學校應當建立“實習指導教師+企業導師”的雙導師制度,盡量選擇師德高尚、愛崗敬業、具備“雙師”素質的專業教師擔任崗位實習指導老師,而企業則應當盡量安排那些業務能力強、愿意指導學生的一線員工擔任實習生的崗位實習指導老師。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強化對實習用工的監督與管理,加大對實習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及時糾正侵害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確保實習企業規范參與實習活動,維護好實習生的合法權益。此外,在德國、澳大利亞等職業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都十分重視行業組織在職業教育系統中的作用,賦予行業組織較大的權力”[11]。我國也可以借鑒這些成功經驗,賦予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參與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權限,進一步規范行業領域的實習用工行為,推動學生實習活動的規范有序開展。

4 結束語

職業院校學生崗位實習涉及政府、職業院校、企業等多方的利益博弈。本文從利益相關者的視角出發,將“利益相關者”引入大學生實習領域,旨在探討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為各利益主體之間謀求一個相對平衡的狀態而提出針對性的政策建議。企業實習生制度的完善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政府、學校、企業和社會的共同參與,只有通過科學系統的治理,才能實現各方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推動我國職業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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