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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碳”目標下綠色金融的碳減排效應及作用機制檢驗

2023-05-30 06:10任亞運余堅劉俊霞
財會月刊·上半月 2023年1期
關鍵詞:碳減排綠色金融雙碳

任亞運 余堅 劉俊霞

【摘要】“雙碳”目標順利實現的重要一環是資金支持, 綠色金融恰是鏈接資本與“雙碳”目標的重要紐帶。在“雙碳”目標下對當前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的碳減排效應進行考察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本文基于雙重差分法, 利用2009 ~ 2019年我國省級面板數據, 檢驗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對我國主要碳源的工業和農業部門碳排放強度的影響, 并進一步考察其潛在作用機制。研究結果表明: 綠色金融試點政策顯著降低了試點地區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 且通過了一系列穩健性檢驗; 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實現工業和農業碳減排的主要作用機制為支持綠色科技創新和增加綠色投資; 在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實現工業和農業碳減排的過程中, 能源效率改善作用尚不明顯。本文基于實證結果, 從積極推廣試點經驗、支持綠色技術創新、加大綠色投資力度、持續發力節能提效層面給出具體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綠色金融;碳減排;雙重差分;綠色科技創新;綠色投資

【中圖分類號】 F205?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004-0994(2023)01-0147-7

一、 引言

2020年, 我國向全世界做出了“碳達峰”與“碳中和”的莊嚴承諾, 碳減排工作的持續推進迫在眉睫, 為實現“30·60”目標, 中國經濟結構中的高碳排放行業必須向低碳轉型。作為中國碳排放的兩大主要源頭, 工業和農業生產的綠色轉型是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的先鋒隊。因此, 拓寬低碳發展與氣候治理的投融資渠道, 探索有效工具推進工業和農業低碳轉型, 實現工業和農業低碳發展“兩手抓”是現階段深入推進實現“雙碳”目標的內在要求。

2019年,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投行部總經理李峰在國際清潔能源投融資大會中提出全球綠色發展的投融資需求在未來10年可達到數十萬億美元, 可見低碳領域投融資問題已十分嚴峻。2020年, 清華大學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也提出, 當前實現碳中和目標仍存在著百萬億級的資金缺口, 積極拓寬綠色投融資渠道, 盡快建立健全與“雙碳”目標相匹配的綠色金融體系成為低碳發展的重要一環。綠色金融作為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在金融領域的實踐和創新, 旨在促進社會資金及各類資本等要素更多地流向環境友好型、 氣候友好型的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 通過提升區域環境質量和規避環境風險,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并且, 綠色金融通常采取抑制高碳投資、 支持低碳項目等結構性策略實現市場激勵和約束以引導市場預期, 強調在不損害經濟增長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將環境污染負外部性內生化, 是我國低碳轉型成敗與否的關鍵所在。聚焦我國當前國情, “綠色金融實際效應如何”成為“雙碳”目標下值得研究的一項話題。因此, 本文致力于探討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對我國主要碳源的工業和農業部門碳排放強度的影響, 以期為“雙碳”目標的順利實現提供經驗借鑒。

二、 文獻綜述

當前關于各項政策碳減排效應方面的研究已經較為豐富。在直接政策效應方面, 國家陸續制定了低碳試點政策、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政策等一系列規制工具來抑制碳排放量的增加, 諸多學者也分別對其效應進行了檢驗, 如: 董梅和李存芳(2020)、 張華(2020)和任亞運等(2020)分別對“低碳省區”試點政策和“低碳城市”試點政策的碳減排效應進行了分析和評價; 李廣明和張維潔(2017)、 任亞運和傅京燕(2019)等學者陸續對碳排放交易權試點的碳減排政策效應進行了分析。在間接政策效應方面, 鄭石明等(2021)、 蘇濤永等(2022)研究發現氣候政策協同和“創新型城市”試點政策均對碳減排有正向影響, 范愛軍等(2021)提出貿易政策的環境偏向性會給予二氧化碳隱形補貼, 從而對碳減排產生負面影響。近年來, 作為環境與氣候治理必不可少因素之一的金融政策改革對碳減排的效應研究也逐步進入學者視野, 但目前大部分研究主要是以傳統金融為切入點對金融發展與二氧化碳排放的關系展開研究, 且觀點各異。Tamazian等(2009)認為金融自由化和金融開放是減少碳排放、 改善環境狀況的重要因素, 金融發展的正向環境效應也得到了不少學者的驗證; Zhang(2011)則認為金融發展會促進二氧化碳排放, 任力和朱東波(2017)的研究也驗證了這一結論。

對比傳統金融而言, 綠色金融作為一項創新型環境與氣候治理工具, 其目標和措施更具有針對性和方向性, 但其環境效應研究卻未得到充分挖掘。自金融部門綠色意識覺醒以來, 各國紛紛開始進行以環境保護、 資源節約、 污染減排等為目標的金融活動, 因此出現了多樣化的綠色金融相關術語, 如“可持續金融”“環境金融”等概念, 這也致使早期的綠色金融概念存在大而不清的缺陷。為確保我國綠色金融工作得以有序開展, 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于2016年在《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了綠色金融的官方定義: 綠色金融為支持環境改善、 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 主要服務對象是環保、 節能、 清潔能源、 綠色交通、 綠色建筑等領域。早期關于綠色金融對低碳發展影響方面的研究多數集中于定性分析, 如: 曹夢石等(2021)在“雙碳”目標背景下對無序資本和綠色資本進行了比較分析, 從而提出要構建資本有序流動體制與機制的觀點; 楊濤和程煉(2010)與李淑文(2016)均以興業銀行為典型案例, 分別對綠色金融支持低碳發展的經驗和啟示以及碳金融在我國的發展情況進行了分析。隨著時間的演進, 也有部分學者開始實證檢驗兩者的關系, 但對綠色金融發展水平的度量尚未統一, 當前研究大多使用節能減排貸款比例等來衡量綠色金融發展水平, 或選取綠色金融的工具之一作為切入點展開研究, 其中以綠色信貸的研究居多, 也有學者從綠色風投、 綠色債券等視角探究綠色金融對低碳產業、 低碳技術的激勵作用。這也是本文選擇從整體視角將綠色金融試點政策作為一項外生沖擊進行政策效應評估的重要原因。

綜上可知, 作為創新型環境與氣候治理工具的綠色金融政策, 其實證分析尤其是碳減排方面的內容仍顯匱乏。綠色金融發展不僅是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的重要因素, 也是助力綠水青山建設的重要環節, 因此在“雙碳”目標背景下探討其碳減排效應正當其時。

三、 作用機制

綠色金融是以金融機構為主體, 通過多種渠道激勵企業的生產活動綠色低碳化, 進而降低碳排放的新型金融策略。本文對這些渠道進行總結梳理, 得到三種最為主要的作用機制, 并分點闡述。

第一, 綠色金融可以激發綠色科技創新進而實現碳減排。綠色金融試點政策不僅從生產端和消費端推動企業生產綠色低碳產品, 以鼓勵和刺激的雙向形式激發試點地區綠色科技創新, 還通過下層資金支持和上層機制保障為企業保駕護航, 從而達到綠色科技導向的碳減排效果。具體而言, 長期以來節能環保專利技術發展及項目建設存在收益水平低、 外部性強的特征, 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的實施則從下層資金支持和上層機制保障上為企業綠色創新行為提供強有力的舉措, 促進企業實現綠色低碳發展。通過試點地區的內部金融平臺與監管平臺全面整合各類金融產品, 制定高效的金融服務方案幫助企業應對外部環境結構和金融結構的變化, 更進一步地在企業要素稟賦結構和生產結構變動的同時, 為綠色專利、 綠色項目、 綠色技術等方面提供“籌劃—發展—成熟—穩定”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支持。

第二, 綠色金融能夠拉動綠色投資進而實現碳減排。綠色資本投資作為綠色金融的主要行為, 重點流向的領域為循環經濟領域、 生態經濟領域和低碳經濟領域, 因此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在推動企業主體經濟行為綠色低碳化的同時, 能夠引導全社會資金關注這些綠色低碳產業, 從而帶動試點地區綠色投資額的增加, 加強試點地區產業低碳化與低碳產業化的有機結合以達到碳減排效果。具體來說, 一方面, 在產業低碳化的過程中, 企業從高耗能高碳排放的生產方式向綠色低碳轉變的關鍵在于低碳技術的突破, 但氫能、 儲能、 CCS(二氧化碳捕獲和封存)、 各類工業節能項目等低碳技術的成熟發展往往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撐, 因此綠色投資的增加恰恰是該環節的活水之源。另一方面, 在低碳產業化過程中, 固廢危廢處理、 新能源、 水處理、 土壤修復等戰略新興低碳產業的發展雖然方興未艾, 但同樣可能因蘊含高風險等而令企業望而卻步, 而綠色金融拉動的綠色投資具有風險偏好傾向, 正好能夠為該系列戰略新興低碳產業注入綠色資本。

第三, 綠色金融能夠刺激區域節能實現碳減排。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在改變企業行為的過程中, 重點作用于試點地區能源利用效率進而推進節能減排效應最大化, 以達成低耗能高利用的碳減排效果。有研究表明, 金融發展在中長期能夠顯著提升能源效率, 二者存在長期協整關系, 金融產業聚集程度越高, 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程度越高。一方面, 綠色金融政策能夠支持試點區域發展風能等清潔能源, 從能源要素稟賦結構上游減少甚至切斷碳基能源的輸入, 從而提升區域節能潛力, 通過改善能源結構提升清潔能源效率, 實現節能減排。另一方面, 在市場產品綠色低碳化的過程中, 企業不僅想方設法地直接提升其能源利用效率, 而且從綠色技術創新、 生產結構優化等方面間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推進傳統能源轉型, 最終實現綠色產出最大化以滿足居民的綠色消費需求進而在市場中得以生存。

上述作用機制如圖1所示。

四、 研究方法、 模型設定與數據說明

(一)研究方法

雙重差分法(Differences-in-Differences)是政策效果評估方法中的一種主流方法, 其核心思路為: 將所要研究的政策視為一項準自然實驗, 以是否實施該政策作為標準將研究對象劃分為政策作用對象的實驗組和非政策作用對象的對照組, 通過對政策實施前后兩組某一個共同具體指標平均改變量的差異進行比較, 量化評估政策實施的效果。

2017年6月26日, 廣東、 江西、 貴州、 浙江及新疆五地被批準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這為本文利用雙重差分法構建計量模型提供了可能?;诖?, 本文將我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政策(簡稱“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看作一次準自然實驗, 劃分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兩組, 采用雙重差分法對比政策實施前后差異, 研究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的碳減排實際效果。

(二)模型設定

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IPAT模型是用于分析人類行為對自然環境影響的早期研究方法。其一般形式為:

I=P×A×T (1)

其中, I表示環境變化程度, P表示人口規模, [A]表示富裕程度, T表示技術水平。為了便于分析, 后續學者在IPAT模型的基礎上又提出了STIRPAT模型, 對影響因素的非等比例變化進行研究, 其基本模型為:

I=a×Pb×Ac×Td×μ (2)

其中: a是常數項; 指數b、 c、 d為常數項待估參數; μ為隨機擾動項。

由于綠色金融在理論上是緩解各行業在低碳領域的融資約束的有效手段, 能夠從資金流上對工業和農業產業鏈進行碳減排的帕累托改進。因此本文在STIRPAT模型的基礎上結合雙重差分法引入綠色金融試點政策核心變量和其他控制變量進行模型拓展, 具體如下:

CIit=α0+α1didit+? ? αjXjit+μit (3)

其中: CIit為碳排放強度, i為地區, t為時間; μit為隨機干擾項; didit為雙重差分變量, 代表i省份在t年份是否被批準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 Xjit表示STIRPAT模型中原有的人口規模、 富裕程度、 技術水平及拓展的系列控制變量。

進一步地, 考慮到工業和農業是中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兩個碳排放“大戶”, 本文將模型(3)進行細分如下:

ICIit=?0+?1didit+? ? ?jXjit+λi+γt+uit (4)

ACIit=θ0+θ1didit+? ? θjXjit+δi+ζt+ξit (5)

其中, ICIit為工業碳排放強度, ACIit為農業碳排放強度, λi、 δi為個體固定效應, γt、 ζt為時間固定效應, uit和ξit為隨機誤差項。其他字母含義與模型(3)中含義保持一致。

(三)變量設置

1. 被解釋變量。

(1)工業碳排放強度(LNICI)。為工業碳排放量與工業產值的比值。其中工業碳排放量的測算借鑒胡劍波等(2014)的方法, 由實際消費的煤炭、 焦煤、 原油、 汽油、 煤油、 柴油、 燃料油以及天然氣這8種化石能源或燃料根據IPCC法計算獲得。

(2)農業碳排放強度(LNACI)。為農業碳排放量與農業產值的比值。其中農業碳排放量的計算借鑒田云和張銀嶺(2019)的方法, 從農用物資、 農地利用兩個方面確定6種農業碳源因子進行測度。

2. 核心解釋變量(雙重差分didit)。正如模型設定部分所言, 本文基于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政策和雙重差分思想, 將廣東、 江西、 貴州、 浙江及新疆五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視為實驗組, 2017年后取值為1; 其他省份視為對照組, 取值為0。

3. 控制變量?;贗PAT模型和STIRPAT模型, 人口規模(LNPOP)、 人均財富(PGDP)、 技術引進(FDI)與碳排放直接相關, 本文分別采用各省年末人口的自然對數、 各省人均GDP、 各省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來進行表征。此外, 借鑒已有研究, 本文還選擇環境規制(ER)、 收入差距(IG)、 產業集聚(IN)作為控制變量, 分別采用節能環保財政支出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 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人均純收入之比、 地區年末總就業人數與該地區土地面積的比值來衡量。

(四)數據來源與說明

在數據來源方面, 工業碳排放強度和農業碳排放強度計算數據主要來自于歷年的《中國能源統計年鑒》《中國農村統計年鑒》; 控制變量主要來自于歷年《中國統計年鑒》及各省統計年鑒。在時間設置方面, 將2008年金融危機后第一年(2009年)作為研究起始年份, 鑒于數據的可得性, 以2019年作為研究截止年份。在地區設置方面, 囿于數據原因, 本文樣本數據為我國30個省級行政區面板數據, 未包含西藏自治區、 中國香港、 中國臺灣和中國澳門地區。

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如表1所示。

五、 回歸結果分析

(一)基準回歸結果分析

為得到盡可能準確、 明晰的回歸結果, 本文對工業碳排放強度和農業碳排放強度及非比例變量取對數后, 進行雙重差分模型的基準回歸, 回歸結果如表2所示。其中, 模型(1)和(3)是時間和個體效應固定后僅包含核心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的模型, 模型(2)和(4)是加入控制變量并同時固定時間和個體效應的模型。由表2可以看出, 在模型條件趨于更加嚴格的過程中核心解釋變量的系數符號一直為負且顯著性水平未發生變化, 模型的可決系數值也在不斷增加, 這表明模型的估計結果是比較穩健的。本文以第(2)列和第(4)列為例進行結果解讀。

由表2第(2)列和第(4)列可知, 本文核心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分別在5%和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 這表明在五個試點地區, 我國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實施后確實對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起到了顯著的抑制作用, 與理論預期相符。平均來說, 政策實施可為所在試點地區帶來約11%的工業碳排放強度降幅和19%的農業碳排放強度降幅, 降低成效十分可觀。如理論基礎及作用機制部分所言, 綠色金融試點政策能夠促進碳減排的原因可能在于, 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的實施帶來了綠色產業需求側的變化, 能源效率的改善形勢緊迫, 許多低碳項目的實施和低碳技術的開發需求增多, 綠色投融資機會增多, 低碳技術創新進程加快, 使得綠色金融試點地區碳排放量顯著下降, 這一點也將在后文的作用機制檢驗部分進一步分析。

(二)穩健性檢驗

1. 動態效應檢驗。雙重差分法適用的重要前提是實驗組與對照組具有相同的事前趨勢, 本文選擇進行動態效應檢驗在進一步對其佐證的同時, 也對政策實施后其影響工業和農業碳減排效應的強度變化趨勢進行更直觀地分析。具體做法為: 將樣本涉及各年份的時間虛擬變量與政策虛擬變量逐一相乘得到多個虛擬交乘項, 并加入基準回歸模型中再次進行回歸, 得到如圖2所示的檢驗結果。其中, 圖2(a)和圖2(b)分別為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對工業碳排放強度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動態政策效應檢驗結果。

由圖2(a)可知, 政策實施前的2010 ~ 2016年交乘項系數均不顯著, 其置信區間均與0軸相交, 即表明在此期間對工業碳排放強度的政策效應為0; 2017 ~ 2019年綠色金融試點政策效應系數均顯著小于0, 其置信區間位于0軸下方, 與實際相符。同樣, 由圖2(b)結果可知, 政策實施前的2010 ~ 2015年交乘項系數的置信區間與0軸相交, 也均不顯著, 表明在此期間對農業碳排放強度的政策效應為0; 2016 ~ 2019年綠色金融試點政策效應系數均顯著小于0, 其置信區間位于0軸下方, 表示綠色金融政策對農業碳排放強度產生了顯著的負向效應。其中, 2016年農業碳排放強度已出現小幅顯著波動可能歸因于當年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產生的預期效應。此外由圖2也可看出, 前文基準回歸結果具有穩健性, 且隨著時間的變化, 無論是工業碳排放強度還是農業碳排放強度, 核心解釋變量系數的絕對值均不斷增大, 說明政策效應愈發明顯, 政策紅利不斷釋放。

2. PSM-DID穩健性檢驗。雖然本文的主回歸結果表明綠色金融試點政策有顯著的碳減排效應, 但該政策試點地區的選擇可能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自選擇偏差問題。對此,本文采用PSM-DID方法對主回歸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具體做法為: 以人口規模、 人均財富、 技術引進、 環境規制、 收入差距和產業集聚作為匹配變量, 對政策前的樣本數據采用Logit模型進行卡尺1∶4匹配和近鄰1∶4匹配后, 刪除未匹配數據, 而后與2017年政策實施后的數據進行縱向匹配, 從而得到更加平衡的樣本, 再次進行雙重差分。匹配之后的數據回歸結果如表3所示。表3中第(1)(3)列為運用近鄰1∶4匹配后樣本分別對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回歸結果, 第(2)(4)列為運用卡尺1∶4匹配后樣本分別對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回歸結果。

回歸結果顯示,本文核心解釋變量系數的顯著性并未發生根本性變化, 均在5%或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 與前文基準回歸結果基本保持一致, 這表明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可以促進碳減排這一研究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健性。

3. 更改窗口期穩健性檢驗??紤]到綠色金融政策實施前后的時效性問題, 本文以2017年政策實施年為分界, 取政策前后更加均衡的2014 ~ 2019年樣本區間再次進行雙重差分回歸, 結果如表4所示。

表4第(1)(2)及(3)(4)列和基準回歸保持一致, 均遵循漸趨嚴格的條件分別進行回歸。以第(2)和第(4)列結果為例, 核心解釋變量交乘項的系數全部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負, 與前文基準回歸基本一致, 再次證明了本文基準回歸結果的穩健性。

4. 安慰劑檢驗。在2017年之前, 政府實施了多種政策(如碳交易試點、 低碳城市試點及分省碳排放約束等)進行碳減排工作, 為了排除這些相關政策的影響, 本文選擇去除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實施后(2017年后)的樣本, 重新虛擬假設以2017年以外其他年份作為政策實施年對實際政策實施前的樣本重新進行雙重差分, 回歸結果如表5所示。

表5第(1)(2)(3)列分別表示虛擬假設代表性的2011年、 2013年、 2015年為政策實施年, 并選擇時間和個體效應雙向固定后加入控制變量進行模型估計, 得到的被解釋變量為工業碳排放強度的回歸結果。第(4)(5)(6)列分別表示虛擬假設2011年、 2013年、 2015年為政策實施年, 并選擇時間和個體效應雙向固定后加入控制變量進行模型估計, 得到的被解釋變量為農業碳排放強度的回歸結果。通過結果對比可知, 在去除實際政策實施期年份樣本后, 虛擬其他年份為政策實施年時, 核心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變得不再顯著, 這反向說明了在本文的分析中, 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降低確實系2017年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實施所致, 前文基準回歸結果具有穩健性得到了進一步驗證。

六、 作用機制檢驗

為進一步探究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影響碳排放強度的途徑, 本文借鑒任亞運和傅京燕(2019)的思路, 對我國綠色金融試點政策促進碳減排的作用機制進行檢驗?;谇拔膶G色金融可能通過激發綠色科技創新、 拉動綠色投資、 刺激區域節能實現碳減排的理論探討, 本文構建綠色專利、 綠色投資、 能源效率指標, 并分別將其替換為因變量再次利用雙重差分法進行作用機制檢驗, 其中: ①綠色專利(GPAT)為各地區綠色專利申請數量, 并考慮其滯后影響; ②綠色投資(GINV)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生態環境保護投資額的對數值; ③能源效率(EE)采用國內生產總值與能源消費量比值來表征。具體結果如表6所示。

表6中第(1)(2)(3)列以綠色專利為因變量, 分別表示綠色專利變量滯后兩期、 滯后一期與當期值, 第(4)列以綠色投資為因變量, 第(5)列以能源效率為因變量, 選擇時間和個體效應雙向固定后加入控制變量進行回歸。由表6結果可知:

一是綠色專利數據的當期系數與滯后期系數均在5%或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即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確實會通過綠色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加, 進而轉化為具有持續性的綠色科技創新效應, 從而帶來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降低。具體而言, 低碳技術創新與推廣的金融支持是國家綠色金融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內容, 因此隨著政策的實施, 試點地區綠色專利授權申請數量呈上升趨勢, 金融資金更多地投向于信用良好且環境效益高、 回報率高的綠色專利申請項目, 現有綠色低碳技術得到推廣應用, 低碳、 零碳、 負碳等技術不斷發展, 綠色創新技術優勢顯現, 將自然而然地帶動試點地區實現碳減排。

二是綠色投資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即綠色金融試點政策確實可以通過綠色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增加而間接帶來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降低。隨著政策的實施, 試點地區環境治理方面的投資額上升, 企業將對生態治理的需求切實轉化為市場需求, 帶動環保產業和低碳投資從而降低了碳排放強度。具體而言, 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能夠通過資金導向機制影響社會資本投向, 從而促進企業環保投資增加以實現低碳發展。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將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與金融體系優化資源配置的核心功能相結合, 支持環境效益具有優勢的投資對象引導社會資金更多地流向綠色產業, 為低碳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發提供支撐, 使企業綠色化發展成為內在要求, 致使綠色投融資獲得權與企業環境治理能力掛鉤, 隨著環境治理投資需求的攀升, 碳排放強度降低也成為必然。

三是能源效率的系數尚不顯著。即當前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尚未通過能源效率的改善而間接帶來工業和農業碳排放強度的顯著降低。隨著政策的實施, 綠色金融資源會向清潔能源傾斜, 一定程度上減緩了依靠傳統能源提高生產率的趨勢, 但銀企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金融機構無法對企業的資信狀況做出準確判斷, 其對環境信息披露不足且耗能較高的企業進行金融支持會被判定具有較高風險, 從而使得能耗高、 污染大的企業短期內融資仍較困難, 因此可能導致目前綠色金融試點政策通過該渠道促進試點地區碳排放強度降低的效果在短期內未能顯現。

七、 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以我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政策為研究切入點, 以工業和農業兩個碳排放“大戶”為研究對象, 基于雙重差分法對2009 ~ 2019年30個省級行政區的面板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 并采用多種方法對基準回歸結果進行了穩健性檢驗, 旨在研究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對當地重要碳源的工業和農業部門碳排放強度的影響, 同時也對綠色金融推進碳減排過程的潛在作用機制進行了進一步探討, 研究結論可為綠色金融助力“雙碳”目標的政策完善提供一定的經驗借鑒?;诖?,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 積極推廣試點經驗, 加快健全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實施后, 試點地區碳減排效果明顯, 但當前綠色金融仍被視為小眾市場, 其試點范圍亟需擴大, 將試點經驗逐步推廣至全國十分必要, 同時應重視強化政策執行力度, 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以加速其政策紅利在更大范圍內釋放。健全綠色金融體系建設需要政府持續發力, 加快相應政策體系的形成與完善, 充分發揮綠色金融試點政策效應, 實現政府和市場的協調推進, 為綠色投融資創新渠道, 增強政府綠色投資與金融機構綠色融資的合力作用, 充分挖掘和發揮綠色金融的巨大潛力。

第二, 支持綠色技術創新, 明確綠色資金投向的側重點。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要側重于加強技術需求方面的投資支持, 引導企業將資金更多地投向研發部門, 支持企業能源技術創新, 提升技術進步“清潔度”, 盡可能修正滯后影響, 實現綠色金融工具和綠色金融產品的“對癥下藥”, 提升現代金融體系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能力, 更高效地實現工業和農業同步碳減排以及與“雙碳”目標的合理對接。

第三, 加大綠色投資力度, 合理設置綠色投融資標準。開展綠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要遵循相關政策要求, 在投融資決策中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 建立信息收集部門, 專門收集和分析企業資信及環境信息, 合理設置環境治理投資標準。金融部門在綠色金融經營活動中要引導企業加大對環保和環境治理的重視程度, 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環保治理要求、 不同企業的環境治理能力以及企業進行低碳生產所達到的最終目標設置不同的貸款利率和上限, 使企業在能夠提供足夠的信用抵押、 質押、 擔保、 增信的條件下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 從而引導企業積極投入到綠色建設中來, 使得綠色低碳生產與綠色金融投融資之間形成良性循環。

第四, 持續發力節能提效, 支持推進綠色循環低碳路徑。根據本文研究結論, 試點地區實行綠色金融試點政策后其單位傳統能源消費產生的GDP還沒有得到顯著提升, 但2021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 到2030年我國重點耗能行業能源利用效率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這也表明, 能源效率改善問題是實現碳達峰目標的應有之義。因此, 綠色金融試點政策未來需在實現能源使用低碳高效方面持續發力, 積極構建合理的約束機制以及支持綠色創新的激勵機制, 從而改善當前傳統能源的使用效率及加快清潔、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使工農業發展盡早達到高效且低碳, 助力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 主 要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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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西南地區承接產業轉移與碳達峰協同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1CJY028)

【作者單位】1.貴州財經大學經濟學院,貴陽 550025;2.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重慶 4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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