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徽州“健訟”現象的歷史實態與文本書寫

2023-06-08 00:53葉成霞劉伯山
江淮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徽州種類

葉成霞 劉伯山

摘要:學術界多判定傳統徽州社會是“健訟”社會,歷史文獻也多有關于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其實,“健訟”現象在徽州的存在,時間發展上不具有全程一貫性,空間分布上也不具有全域共同性;涉訟的種類相對集中,“累訟不休”的多是風水祖墳地之爭,“不直不已”的多是主仆之爭。傳世文獻中關于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數量最多是出自任職徽州的外籍官員之手,書寫皆有語境,一般多是感覺判斷大于理性判斷、價值判斷大于事實判斷;其次是出于徽州本土士紳之口,大都與勸勉和評價外籍官員的執政能力和治理水平關聯,兩者皆融有主觀情感和價值評判于其中,未必能反映歷史情實。

關鍵詞:徽州;健訟;實態;種類;文本書寫

中圖分類號:G275.2?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1-862X(2023)02-0139-012

《周易·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笨追f達疏:“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保?]意思是說,如果人心懷險惡而又剛健,就會導致訴訟發生。由于宋代童蒙教師的“破句讀書”[2]之誤,將“健”“訟”相連,用以稱好打官司和訟案數量之多?;罩荨敖≡A”的記敘自宋代起多見于正史、文集、奏疏、方志等文獻,近幾十年來,徽州的訟案文書也多有發現,因而,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許多學者對徽州訴訟問題展開了積極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其中“健訟”是徽州社會特性的看法較為一致。(1)筆者通過對歷史文獻資料的再梳理與分析,發現:“健訟”問題在徽州歷史上確實存在,但其歷史的實態應是在時間發展上不具有全程一貫性,在空間分布上不具有全域共同性,并且在涉訟的種類上還非常集中;傳世文獻中有關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需要做具體語境分析,它們未必就是歷史情實。本文試對此進行探討,以求教于學界。

一、徽州“健訟”現象的時空分布

“健訟”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產生和發展于特定時空下人的實踐活動。因此,我們需要既從歷時性變遷角度把握徽州“健訟”現象發展的時間邏輯,也從共時性結構角度剖析徽州“健訟”現象產生的空間邏輯。通過閱讀梳理徽州地方志、譜牒、文集和訴訟案卷等,搜集到歷代徽州訴訟案例三百余例(2),從中可發現徽州“健訟”現象在時空分布上存在的特點。

1.時間發展上不具有全程一貫性。宋代以來的徽州傳統社會歷史達八九百年,“健訟”現象在徽州歷史上確實存在,但并非在每一個歷史時期都存在。學術界關于徽州健訟問題的研究往往立足于長時段歷史的籠統考察,而實際狀況應是存在歷史的不均衡性。王裕明先生曾對兩宋以降徽州健訟之風的發展過程進行了階段性劃分,提出徽州健訟之風形成于北宋,發展于南宋至明前期,明中后期至清前期達至鼎盛,清中后期逐漸衰落。[3]如此劃分是很有意義的,但有些論斷存在可商榷之處,比如關于徽州“健訟”之風形成的時間判斷上。筆者認為:徽州的健訟之風不是形成于北宋,而是形成于明成化、弘治之際,延續至清代早中期。這是有緣由的,大致有三。

其一,徽商逐利的價值取向助長了“健訟”之風?;罩萑说慕浬屉m然始于南宋,但徽州人的大量外出經商出現在明代。作為一個移民社會,徽州自東漢后期以來一直源源不斷地接受著外來移民,歷史上魏晉時期的“永嘉之亂”、唐末的“黃巢之亂”和兩宋時期的“靖康南渡”帶來三大移民高潮。這些外來移民,最初給徽州本土帶來的人口壓力還是有限的,之后的繁衍才是人口劇增的關鍵,而這需要時間。實際上,徽州本土人口數量之大以致于導致了人地關系的緊張,是出現在明代中期(3),至此才真正出現所謂“即富者無可耕之田,不賈何待”[4]“天下之民寄命于農,徽民寄命于商”[5]的狀況,導致“人十三在邑,十七在天下,其所蓄聚則十一在內,十九在外”[6]的局面。明成化、弘治之際是徽商形成的關鍵時期,至此徽商才真正成為一個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商幫。[7]而徽商雖然如戴震所云是“重矜氣節,咸近士風”[8],堪稱有儒商風范,但基于商人的本質,他們總是以謀利為目的,以逐利作為基本的價值追求,因此無可避免地要承襲商人精于算計、攘權奪利的秉性,由之就會浸透到徽州人的性情,影響到徽州人價值的取向和人際交往的維度,結果就產生了許多負面效應,直接助長了爭議爭訟的興起。明嘉靖年間,徽州知府陶承學就曾對徽商的財大氣粗、負氣好訟狀況進行過批評,指出:“徽人多行賈,動累葛金,負氣好訟,輒以人為揮金無所惜,視官府藐如,以為可貨取也。訟茍勝,成黨皆賀,即負,恚憤不欲生?;蛸R者在門,訟者已在途,口語詬誶,至構怨數十年不止?!保郏梗莼丈滩粌H自己好訟,還經常出錢、出力插足鄉里的爭訟,對此,晚明學者王士性曾指出:“新都人……商賈在外,遇鄉里之訟,不啻身嘗之,醵金出死力,則又以眾幫眾,無非亦為己身地也?!保?0]此外,在徽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下,徽州人的契約意識和法律觀念不斷增強,養成了凡事都要訂立合同契據的習慣,構成徽州民眾日常生活中普遍方式。這些合同契據,都會規定契約雙方乃至多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某方悔約或者毀約,即可以此“鳴論”,更可以此“鳴官”,用作法律的憑證。[11]這也會助長徽州民間的健訟。

其二,社會風尚的變化及社會制度的變革推動了徽州“健訟”之風。明成化、弘治之際也是徽州社會習俗與風尚發生重要變化的時期,在這之前,徽州的習俗基本上還是以重稼穡、重文教為主,民風淳樸。正如宋末元初休寧理學家陳櫟所言:“睠新安之古郡,欲醇古而弗喧,鮮囂訟之珥筆,多岌嶪,其儒冠以靜重而涖之,將臥治兮非難?!保?2]元末明初休寧理學家趙汸亦說:“新安自南遷后,人物之多,文學之盛,稱于天下。當其時,自井邑田野以至于遠山深谷、民居之處,莫不有學、有師、有書史之藏?!保?3]永樂《祁閶志》也記載:“逮我國朝混一海宇,風移俗易,丕變前習,故士專其業,民樂其生,其亦富庶,禮儀之邦者與!”[14]然而至成化、弘治之際,這種溫情文乎的田園風氣正在發生變化,弘治《徽州府志》修纂于明弘治十五年,其所記述當時的徽州“風俗”是:“性剛喜斗,民俗真淳雜豪健,東南鄒魯,讀書力田,間事商賈,安土重遷?!保?5]“喜斗”與“真淳”同具、“讀書力田”與“事商賈”相間,社會風氣處在發生變化之中。迨至明弘治之后,發生變化的過程完成,徽州社會原本的“安土重遷”風氣已經得到了徹底的改變。對此,明代萬歷時人歙縣人洪文衡就有十分感慨的記述:“余猶及見長老稱說,成、弘以前,民間椎少文,甘恬退,重土著,勤穡事,敦愿讓,崇節儉。而今則家弦戶誦,夤緣進取,流寓五方,輕本重末,舞文珥筆,乘堅策肥。世變江河,莫測底止?!保?6]可知,明弘治之后,至少到明萬歷年間,隨著徽州人普遍外出經商,“乘堅策肥”,從而導致“世變江河”,徽州社會的爭競逐利之風開始盛行。如此的一個嚴重后果就是會導致一些利益糾紛和社會矛盾常常得以激化,引發訴訟的頻繁。目前已經被學術界重點關注的幾個著名訟案,如弘治至萬歷年間的歙縣真應廟財產之爭、嘉靖二年的休寧江潭墓地之爭、嘉靖八年的歙縣楊干寺產業之爭等,都與這一時代背景不無關系。[17]除此之外,在明代中后期,國家社會制度的變革也會連動導致與激發徽州人的利益之爭。明萬歷年間,張居正的“一條鞭”法在全國推行,沖擊了許多舊有的規則體系,產生了許多新的矛盾,也引發了許多涉訟紛爭。對此,歙人吳文奎就曾明確指出:“甲申張江陵當國,下郡縣經業定稅?;账坠蕠淘A,爭因猬起?!保郏保福萏貏e是在土地清丈過程中,徽州人為占得田土而導致的爭訟多有發生,這在目前已發現的徽州文書中多有反映,如《清前期夢蒼山方之舟立類抄》[19]記載了萬歷九年至萬歷十年歙縣北岸吳、潘兩姓爭奪大佛廟基地的過程,《著存文卷集》[20]記載了萬歷九年至萬歷十二年休寧金、陳兩大家族爭奪“著存觀”田、地的始末等。

其三,訟師的教唆詞訟與訟師秘本之流傳加劇了徽州“健訟”之風。宋代以后的徽州一直是文風昌盛、教育發達,讀書考功名是徽州人的第一選擇,由之也造就了徽州科舉及第業的發達;而未及功名之人,或行醫或業賈也是普遍的社會現象。但在明成化、弘治以后,隨著社會風氣的變化,徽州民眾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社會訴訟量的增加,一些落榜士人會不再專注功名而轉習律法,也有一些難以再進的秀才甚至舉人等也改行,幫助別人打官司,成為舞弄刀筆、包攬詞訟的“訟師”。特別是有些“訟師”還甘于淪為“訟棍”,或盤踞酒肆、茶館,或窩藏于書鋪、深宅,愚弄百姓、教唆詞訟,極大地助推了徽州的健訟風氣。對此,清康熙年間任職休寧的知縣廖騰煃評論道:“奸棍結為伙黨,專以兜攬詞訟、窩匿逃盜、騙害愚弱、唆聳聞毆、挾制官吏、假公誑上、造設誣謗為事?!保?1]貶斥“兜攬詞訟”的人為“奸棍”。清康熙年間休寧縣幕友吳宏更是認為休寧縣之所以刁健之風盛行,“揆闕所由,必因刁惡訟師,專在衙門包告包訴,悻準則彼自居功,坐誣則與彼無涉,置身法外,播弄愚民”[22]204。這些訟師不但幫助人打官司,還編纂“秘本”,傳播訴訟策略和技巧。如婺源縣圖書館所藏明代訟師秘本《珥筆肯綮》,記載了婺源覺非山人作狀的種種經驗,該秘本收錄兩百余個詞訟狀,按吏、戶、禮、兵、刑、工分類加以說明訴狀的寫法以及應注意的事項,以供初通文墨之人參考。在前文提及的《清前期夢蒼山方之舟立類抄》里,也記載有各類常見糾紛的珠語,涉及斗毆、盜葬、田地、墳冢、婚姻、商賈、忤逆、偷竊等方方面面;還以“一告一訴”的形式,收錄三個訴狀范例以供使用者參考。這些作為訴訟“寶典”的訟師秘本,提供了各種范例語句,簡潔明快地向民眾傳輸和普及訴訟知識與技巧,讓人們打官司變得容易。同時,為了達到準狀和勝訴的目的,秘本往往使用夸大其詞的言辭,將小事說大、將民事糾紛刑事化等等,無疑給許多任職于徽州的官員留下徽人“刁訟”的印象。如此狀況,從明代中期至清代早中期為甚,之后趨減。

2.空間分布上存在全域不均衡性。古徽州包括有六邑,即歙縣、休寧、婺源、祁門、黟縣、績溪。前人記述徽州的“健訟”一般都是有針對性的,空間上自有限定;而今人的研究往往是將概念充分地周延,將針對某邑的“健訟”泛化為整個徽州的社會習氣,以點帶面、以偏概全,忘卻了徽州的六邑各有差異,“健訟”現象在共時的空間分布上存在六邑的不均衡性。

梳理歷史文獻可以發現,傳世文獻中關于徽州“健訟”的記載,主要是針對休寧和歙縣而言,其他四邑很少有論及;說到“健訟”,也僅是指休寧和歙縣兩邑的“健訟”,并不包括徽州其他四邑。如北宋大觀年間,休寧知縣葛勝仲就提出:“歙地多巖崄,其民狠愎健訟,歲斷大辟以百計,在江東號最難治,而休寧尤甚,故諺稱‘鑊湯滾處,銓曹選注,無愿往者攝官,歲久,弊滋甚,蓋不可為?!保?3]清順治年間,徽州府通判林云銘稱:“新安弊俗,與人有卻,輒瞷其陰私,詭立姓名,投牒於官?;虮I他人姓名具告,張皇摭拾,連及婦女。及庭讞無人質認,事方得釋。彼受訐者,奔命之勞,勾攝之辱,無名之費,固已備極難堪,而卒莫知出于誰手?此風休寧最甚,歙縣亞之?!保?4]明確新安的誣告之風以“休寧最甚,歙縣亞之”。吳宏在清康熙年間整體評述了徽州六邑的訴訟情況后指出:“但刁健之風雖所在有之,從未有如休邑之甚者。每見爾民或以睚眥小怨,或因債負微嫌,彼此互訐,累牘連篇,日不下百十余紙,及細閱情節,又并無冤抑難堪?!保郏玻玻荩玻埃凑J為相比較于徽州其他各地,“刁健之風”“從未有如休邑之甚者”。地方官員將審理民、刑事案件的判牘匯編成冊以行世文獻并不常見,遺存至今的更不多,但在徽州就發現有《歙紀》《紙上經綸》《海陽紀略》等,彌足珍貴。而恰是《歙紀》的卷九收入的是明崇禎年間任歙縣知縣的傅巖審理歙縣民、刑事案件的判牘,《紙上經綸》六卷記載的是吳宏在擔任休寧縣幕友時協助審理的案件,《海陽紀略》的下卷記載的是康熙年間廖騰煃擔任休寧知縣時所經辦的案件,其他的四邑則沒有發現,這也間接證明健訟之風是以休寧和歙縣為盛。

問及休寧、歙縣爭訟案件多于其他四邑的原因,人地矛盾突出當是重要的客觀因素?;罩萑虻淖匀画h境條件是“山多地少土瘠人稠”,山地、丘陵面積比重大,平原、盆地占比小,而休、歙兩地是徽州盆地最主要的聚集區域,尤其歙縣西鄉及休寧東部地區有大片的平原沃壤,適宜農事生產。萬歷《歙志》載:“細考疆域,六縣盤互萬山,四塞綰轂,惟邑之西與休寧之東,周遭百里平陽沃野,共為俴收?!保?5]此外,休、歙兩邑又分布有橫江、率水、休寧河、豐樂河、富資河、布射河等水系,不少支流可通舟楫,經新安江可達杭州。平坦的地形、肥沃的土壤是為農業生產提供了優越條件,豐沛的水系為人們生產生活及與外部世界溝通提供了極大便利。因而這一帶也是徽州人口集聚最為密集的地區,村落密布,歙縣和休寧因此也成了徽州的人口大縣,繼而成為徽州地域開發的先行區域。明人王士性說:“鋪金買埒,傾產入關,皆休、歙人所能?!保郏保埃萸迦肆悟v煃也稱“休寧素稱大邑,富庶繁華”[26]。但社會的富庶與繁華并不能掩蓋本來具有的矛盾,休寧、歙縣雖然占據徽州最為優越的自然資源,但這并不意味人地關系不緊張。實態的情況是:休寧和歙縣兩邑,因人口眾多,恰恰是徽州六邑中人均耕地面積較少的縣域。據徐國利先生的研究,明代歙縣和休寧兩邑的人均田地面積大致相當,但遠低于徽州府的平均值;明嘉靖四十一年的人均田地,徽州府是4.49畝,而歙縣和休寧分別只有2.7畝、2.91畝,比對婺源6.89畝、祁門4.7畝、黟縣14.07畝、績溪11.08畝,相差懸殊。[27]當自然資源與人口數量達到或超出飽和度時,人與人之間就易為有限的資源而發生爭競。元末徽州理學家鄭玉就認為休寧出現“訟牒紛冗、訟如毛集”的現象,與休寧為“新安望縣,地大人稠、民比鱗居”有關。[28]歙縣所轄地域最廣,除有人多地少的矛盾外,還因為是徽州府衙的所在地,既人多人雜又事多事雜,平增了爭訟的數量。對此,明代徽州大儒程敏政就曾言:“歙在徽為巨邑,且附郭兵民雜居,事劇而訟繁。令于是者,往往號難理?!保郏玻梗?/p>

總之,“健訟”現象在傳統徽州社會確實存在,但有一定時空限定,“健訟”并不存在于徽州社會歷史發展的各個時期,也非發生于徽州全域。

二、徽州“健訟”現象的涉訟種類

明成化、弘治以后,徽州民間訴訟確實有大幅度增加,涉訟案由既有偷盜、毆打、殺人等刑事案件,也有田宅、山林、墳葬、錢債、婚姻、繼立等糾紛案件。通過梳理歷史文獻發現:在傳統徽州社會,單純的刑事案件訴訟并不多見,涉及一般財產糾紛的訟案也多是即訟即判即結,唯有涉及風水祖墳地和主仆名分關系事件最為徽州人敏感,涉訟最多,動靜最大,且累訟不止,在訟時間很長。

1.“累訟不休”的風水祖墳地之爭?;罩菔⑿酗L水信仰,尤其是祖蔭墳穴被認為關系子孫命脈的后世,涉及宗族興旺的根本,一旦發生祖墳被侵、風水龍脈遭毀等,就一定會憤然而起,強烈爭護;一旦成訟,必是一訟到底,定要爭出個結果。從目前已發現的徽州文獻及文書資料看,此類案件在徽州涉訟最多。

其一,由于風水祖墳地的案情重大復雜,因此爭訟持續的時間往往很長。如祁門南源汪氏的鄭坑杲公墳山,從明末到民國初年一直被附近馬口低嶺的葉姓、馮坑的陳姓侵占墾種,構訟非止一次。明萬歷四十六年,墳山被葉姓侵占,族人汪顯在阻論中被殺死,汪氏曾控道批縣;此后,于天啟六年、道光十五年、咸豐六年,汪姓與葉姓又陸續發生了三次大規模的訴訟;在清嘉慶、道光年間,汪姓發現自己的墳山還屢被馮坑陳姓人侵占,興種了茶萪、苞蘆,于是又分別于清道光二十六年、民國三年與陳姓打了兩場官司。直到民國四年,隨著一紙承租約的產生,這場長達三百余年的墳山爭訟才得以宣告結束。[30]再如在清初時,休寧首村朱氏的始遷祖春公墓被附近龍灣的黃氏勢占,為追討春公墓業,首村朱氏一直與黃氏紛爭,清康熙四十七年,雙方控告在官;為籌得訟費,首村朱氏還聯合了倫堂、葩莊、長豐等十八個村的朱氏族人,訂立下齊心合同和輸資公啟[31]436-438;至清光緒十一年,首村朱氏再整清明祀典,重立議約,將與黃姓訐訟案件的材料藏貯于“朱氏十三派”的祭祀公匣,告誡后世子孫要雪積世之仇,并在族規里專門增加一條:“各派中有能復春公墓地、重建宗祠者,準十三朱祖宗容上畫像?!保?1]505-506由之可見徽州人對祖蔭地、祖塋地的重視。

其二,由于有關風水祖墳地的爭議激烈,因此官司逐級累訟的狀況較為常見。如明永樂元年,歙縣的北岸吳氏與大阜潘氏二姓共建有大伏廟,安奉先祖牌位以蔭庇后世,并于內建義倉貯谷備災,之后兩姓相安近二百年。但到了萬歷九年土地丈量之時,兩姓因大伏廟基的歸屬問題產生了爭議,爭嚷訐告,其間還發生了斗毆以致人死亡,雙方告官成訟。官司先是在歙縣縣衙打,接著打到徽州府衙,最后是打到了南京操院,歷時一年多才結案。(4)再如在明成化十八年,位于婺源十三都二圖的查氏始祖墳地被江廣、江迪及余志隆等人侵占,查氏族人發現后,馬上控告,先后具控至縣、府,一直沒有最后結案。到了明弘治年間,紛爭還導致了流血沖突,弘治十二年,查元經等赴京控告。弘治十三年,都察院奉旨將此案批交巡按直隸監察御史審明,直至弘治十五年,此案才結。[32]再如明嘉靖七年發生的呈坎羅氏與楊干院寺僧的祖墳之爭,造成了人命大案,原、被告雙方多次上控至歙縣、徽州府、巡按、巡撫等處,最后羅氏進京控訴,前后訐奏七本,歷時八年。[33]

所以,明末歙縣知縣傅巖有云:“徽俗尚風水,爭競侵占,累訟不休?!保郏常矗萸迦粟w吉士也說道:“風水之說,徽人尤重之。其平時構爭結訟,強半為此?!保郏常担荩梗埃?/p>

2.“不直不已”的主仆之爭?;罩菔莻€宗族社會,宗族勢力異常強大,主仆名分極為牢固。清初趙吉士就認為新安有數種風俗勝于他邑,其中之一便是“主仆之嚴,數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35]872,而一旦出現了主仆名分之爭,正如清康熙《徽州府志》所載:“脫有稍紊主仆之分,始則一人爭之,一家爭之,一族爭之,并通國之人爭之,不直不已?!保郏常叮蒹w現出徽州人在此類問題上的強訟與健訟。

佃仆在徽州處于社會底層,身份累世相承,受主人家規約束,為主家服勞執役。但佃仆畢竟不是家奴,他們可以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組織家庭,可以從事各種行業包括經商等。明代中期以后,隨著徽州人外出經商的增多,社會風氣的變化,主仆雙方的經濟實力也多有變化,主對仆的控制也趨于松弛,由之帶來了佃仆的覺醒和抗爭的時有發生,涉及主仆關系的告官和起訟也就開始增多。明正德七年,休寧富溪程起潔控告仆人劉貴全等串通外人挖塚盜葬,砍斫蔭墓古木,強拆墳屋等,此案曾先后告至開化縣、衢州府、浙東道,于正德九年才結案。[37]在明嘉靖八年發生的祁門十一都二圖李三學、黃珽主仆互控案中,李家以“逆仆滅主”控告黃氏毀棄李家先祖牌位、不再向李家拜年服役、花錢請術士對主家進行魘鎮詛咒等,官司是從祁門縣打到了徽州府。[38]在明天啟四年發生的休寧縣七都一圖余、潘二姓爭仆案中,案由是程積德、程福有等本是余、潘二家仆人,而潘家卻阻止仆人到余家拜節、服役。期間,余、潘兩姓曾有過三次規模性的斗毆,兩姓均有受傷,在第二次斗毆中,仆人程積德也加入,并殺傷了余氏族人。為此,余姓開始上控,官司分別打到休寧縣、徽州府和南京屯馬察院,歷時六年,事經三訟。[39]

清雍正年間,雍正帝發布了“開豁為良”的諭旨,再次燃起徽州佃仆抗爭的激情。但由于佃仆制在徽州已是根深蒂固,佃仆一族的抗爭必會遭到主家一族的全力壓制,進而引發規模性的訴訟。如雍正五年,祖居賜林橋、梅樹塢、屋頭塢三村的三十家良民被鴻飛馮姓壓為世仆,冬至祭祠時,仆人何慶等不赴服役,馮氏率眾搬其糧食、牲畜、衣物,縛其婦女,勒逼執役。為此,何慶等人狀告到府,徽州知府沈一葵判定何慶為良民,并將馮氏枷示在案。[40]再如清乾隆三十年發生在休寧十二都三圖渠口村汪、胡主仆互控案中,原本是“葬山住屋、世受豢養、歷代供役”的仆人胡氏要改造門樓,并且兩次占據主家水口神廟作為胡姓統宗祠,稱自己祖先是唐代的胡常侍,并蒙騙徽州府儒學正堂胡氏為宗祠題寫匾聯,希圖跳脫賤籍為良。對此,主家的汪姓大為不悅,全力打壓,幾番呈狀至休寧縣衙和徽州知府,要求“勦逆鋤叛、正名肅分”。為應訟,胡姓還聯合了汪氏世仆倪、朱、方三姓,具呈知縣,提出分保以免四姓子孫受汪姓保長的欺凌。官司的進一步發展,參與的佃仆還由原來的四姓聯合斗爭擴展到十甲十二姓。[40]陳柯云女士認為,此案“案情起伏迭蕩,錯綜復雜,案中有案,節外生枝,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佃仆由一姓抗判,擴展到十二姓二百零七戶率皆叛主”。[41]清乾隆三十四年,婺源浙源沱川里十六都余氏控告葛、胡兩姓仆人悖逆,案由是胡、葛為爭取脫籍,“假命圖賴余氏”??馗娣謩e至縣、府、藩臬、總督各衙門、都察院處,直到清嘉慶十年,都察院上奏皇帝,皇帝下旨由禮部查明,歷時三十七年。[42]

從上述可見,徽州人“好訟”涉及風水祖墳地的糾紛和主仆關系的悖逆,大凡涉及這兩類的官司往往是“累訟不休”“不直不已”,最是體現出了“健訟”?;罩萑说摹敖≡A”該是有所指,所限定的種類不該泛化。

三、徽州“健訟”現象的文本書寫

日本學者小川快之指出:“‘健訟常常只是被作為一種模糊的印象而為書寫者所使用,因此當我們看待文獻史料中的這些記載時,需要注意到書寫者的視角、感覺,而不能徑直將其所寫當作其時當地的訴訟實態?!保郏矗常菰谑崂砹嘶罩輦魇牢墨I后發現:關于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最多的是出自任職于徽州的外籍官員之手,其次是出自徽州本土士紳之筆,而后者也多是出于對外籍官員任職徽州的勸勉和對其執政能力與治理水平的評價,其中多有自己的語境,大都基于主觀情感層面的價值評判,有著非常顯著的書寫意圖和立場。

(一)外籍官員對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

明代以后,在徽州任府、縣級的官員皆為外籍官員,在目前已發現關于徽州“健訟”書寫的歷史文獻中,屬于此類外籍官員的書寫最多,對后世的影響也最大,當代許多研究者談論徽州的“健訟”,多是引用、運用了這類的文獻資料。然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恰是這類書寫,多是心理感覺和價值評判。

1.基于對徽州民眾安靜省訟的勸導教化。傳統中國社會秉承“和為貴”的儒家理念,官員在治理郡、邑的過程中,都努力以追求“無訟”的和諧社會作為施政理想,希望民眾安靜省訟。對此,最苛求諸己者當屬休寧知縣廖騰煃。清康熙二十八年,福建將樂縣人廖騰煃任休寧知縣,任職期間,他一直將“端本澄源,使民無訟”作為執政追求,曾連續發布各種訓示,希望實現“息訟寧人”。如在《申飭原告自拘示》里指出:“為特設提牌,原告自拘,以省擾累事。照得休邑健訟成風,為民牧者,既不能使民無訟,且當即訟救民。從來兩造告狀,必差皂快拘提,事無大小,而皂快視為齊貨,需索酒食、路費,不饜不止。本縣軫念民生,愿與地方百姓息訟寧人?!碧岢鲆笆_累事”,免得涉訟之后的種種不快。在《告詞條規示》里提出:“為訟實害民,弊亦盡革事。照得本縣蒞任兩載,自慚涼德,不能化民無訟。然訟中之弊,不竭力革除,致使小民因訟破家,而奸胥訟棍反藉覓生涯,爾民膏血幾為吸盡。本縣忝為民牧,安忍視吾赤子有剝膚吸髓之慘,而不急為之救耶?今嚴設端本澄源之法,實心力行,以培地方元氣?!敝赋觥霸A實害民,弊亦盡革”,要打擊“奸胥訟棍”,以避免他們對老百姓“剝膚吸髓”,告誡自己要“端本澄源”,“培地方元氣”。在《嚴禁請托示》里寫有:“為嚴禁請讬、以杜撞歲、以彰公道事。照得本縣承乏休邑于今五載,每慚涼德,不能化民無訟,然于聽斷之間,未嘗不留心平允?!保郏矗矗莞锌约涸谛輰幍奈遢d,一直是在“留心平允”各種訟案,追求“化民無訟”。由此可見,廖騰煃所說的休寧“健訟”,重點不是在抨擊、述說休寧健訟的嚴重性,而是要表達自己“軫念民生”、“竭力革除”訟弊、以“化民無訟”、培育“地方元氣”的意愿和實踐。官員任職一方,總希望一方平安,止爭息訟是許多外籍官員所要采取的策略。清康熙年間,休寧縣幕友吳宏在批閱訟牒時,針對一些因“一朝之忿”而導致的案件總是不予受理,勸民息爭,但現實中總有一些人為了讓案件得到受理和重視,不惜夸大其詞,無端“囂競”。對此,吳宏抨擊道:“本縣逐加裁決,有批示不準者,亦念爾等不過一朝之忿,且冀少逾時日,則其氣自平,誠欲為爾民省爭訟,以安生理之至意。不料爾等囂競成風,無論事情大小,動稱死不離臺,固結仇連,不準不已,風何薄也?!保郏玻玻荩玻埃疵鎸裣⒅乖A的無果,這些外籍官員自然會出現心理落差,形成價值評判,產生徽州人“好訟”“健訟”的印象,并且予以了書寫。

2.出于對徽州民間細故爭訟的激進價值評判。官和民本身屬于不同的社會階層,生活境遇的差異導致價值評判標準有很大的不同。像婚姻、田土、錢債等在徽州老百姓看來是很重要的事情,在外籍官員眼里無非是簞食豆羹和鼠牙雀角之類的民間“細故”,遇到徽民為此的興訟則曰之為“健訟”。明天啟年間,直隸保定府人陳士章任徽州太守,認為“郡俗健訟,睚眥之怨,訟延數十年,得庭質一語勝,破貲百萬弗恤”。[45]吳宏也認為休寧刁健之風盛行,是因為民眾為睚眥小怨、債負微嫌而彼此告訐:“每見爾民或以睚眥小怨,或因債負微嫌,彼此互訐,累牘連篇,日不下百十余紙。及細閱情節,又并無冤抑難堪?!保郏玻玻荩玻埃凑J為這些“累牘連篇”的訟狀,“細閱情節,又并無冤抑難堪”,內心予以拒絕。此外,由于徽州是“程朱闕里”,至少從元代開始就有“東南鄒魯”“禮儀之邦”的美譽,故許多任職于徽州的外籍官員對此地民風和民眾道德修養都有很高期望值,倘若見到徽民常為“睚眥小忿”而爭訟,心理就會產生落差,認為是民風媮薄、人心不古了。如明弘治十五年任職歙縣的陜西咸寧人馬應祥就認為“郡考亭故里,雖稱文獻,然俗好氣健訟,好交結貴人,爭地數尺,起訟連年,費百金求勝,不勝不止”[46],言辭之中充滿了抱怨。其實,正如曾任直隸按察使的方大湜所言:“戶婚、田土、錢債、偷盜等案,自衙門內視之,皆細故也;自百姓視之,則利害切己,故并不細?!保郏矗罚菅瞄T視之的“細故”,對生活在資源匱乏環境條件下的徽州平民百姓來說,則關系生計,無法不錙銖必較?;罩莨賳T一味認定“細故”之訟皆為“刁訟”,凡此興訟皆為“健訟”,進而大加譴責,則所作更多是一種激進的價值評判,而非事實判斷。

3.在于對自己執政能力進行辯護的話語表達。聽訟治獄是古代官員的重要職責,也是官員政績考成的重要指標,故有關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常與地方官表述自己的治理能力相關聯,涉及的語境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出于對治理政績的一種褒獎,頌揚在自己的治理下,徽州由“健訟”轉為“獄清訟結”。這是最為常見的語境,也是徽州“健訟”詞匯出現次數最多的地方。如北宋大觀年間,丹陽人葛勝仲任休寧知縣,“曾未踰月,囹圄告虛。每聽訟必先為民辨曲直已,乃從容告以慈孝禮遜之節,恂恂然猶父兄之詔子弟,民多在庭中感泣,愿息所爭。由是獷俗頓革,斗訟衰止”[48]。南宋淳熙年間,浙江武義人鞏嶸任歙縣知縣,“歙十有八鄉,訟牒叢伙,公日聽鄉二操約御詳,庭空如水”[49]。明弘治年間,江西大庾人張九逵任休寧知縣,“休人健訟,公明折,咸協服”[50]。明正德年間,福建晉江人留志淑任徽州知府,“徽俗尚氣囂訟,案滯累年。公剖析如流,獄訟裒息”[51]。明嘉靖年間,浙江錢塘人陳善任歙縣知縣,“歙故健訟,先生以至誠化導,訟日簡”[52]。明嘉靖年間,江西南昌人劉廷梅任歙縣知縣,“歙故喜訟,訟者相牽鉤累,百牘不解。公人人引見,推赤子慰示之,且諭以理勢。于是人人感泣,叩頭解去。二載,訟庭虛無人矣。寬期以征削煩,而后三載,邑門之外虛無人矣”[53]。明萬歷年間,廣東東莞人陳履任休寧知縣,“(休寧)俗尚輕靡健訟,履以謹約化之”[54]。二是出于對地方官不能有效“聽訟治獄”的一種辯護。州縣官需要處理的事情很多,聽訟治獄僅是職責之一,其他還有諸如征稅、治安、賑濟、教化等。對于時常面臨人員短缺、經費拮據等困境的州縣官員來說,耗費有限的資源來處理大量的民事訟案無疑是一大負擔,更是一種拖累。明萬歷年間徽州知府古之賢就曾言:“夫小民訟不得休,官因以敗,此非官虧民,實乃民累官也?!保郏担担萋犜A斷案,一旦累訟不止、累斷不休,毀譽了自己,則許多官員們不是反省自己的斷案能力,而是要為自己開脫,怪之于當地“健訟”風氣使然。如北宋慶歷年間,四川閬中人鮮于侁任歙州縣令,“歙俗喜訟,善持吏長短,吏稍繩以法,輒得罪去”[56]。明正德年間,河南祥符人高珣任黟縣知縣,“黟多囂訟。囂訟者,于是毀大夫”[57]。三是出于地方官立志革除弊政的一種承諾。休寧知縣廖騰煃是提及“健訟”概念次數最多的官員,但其提及的語境,主要是借談休寧的健訟之風,以批判前任官員的詞訟自肥,并立志改變該狀況。在《上高臬憲》,他指出:“原休邑之所稱為美者,大約以富家多而喜訟,從來縣官類以詞訟為生涯,如蠶食葉,葉盡而蠶亦盡。煃監于覆轍,誓不昧心干沒、害人害己?!保郏担福菡f的十分明確。而類似的話語,也出現在《上鄭少司寇》《上汪涵齋府臣》《復鐘世兄》《兩江總制傳安徽撫院江詳文》中,不再引述。

(二)本土士紳對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

徽州本土也有一些士紳談及和書寫了徽州的“健訟”,但也是有具體語境的。

1.出于對即將赴任徽州官員的勸勉囑托。外籍官吏即將赴任徽州時,一些與之有交往的徽州士紳一般都會寫序贈別,介紹徽州的情況,在談到徽州的民風民俗時,也會提到“健訟”問題,但其意是勸勉囑托官吏做到訟簡刑清。明洪武年間,黃希范(5)出任徽州太守時,績溪人程通作序贈別,其中寫有:

或謂徽在萬山中,山峭厲而水清激,其人好斗,故其俗好訟,雖喜事之吏,猶厭之。黃子信厚人也,得此必戚矣。予則以君子之治民,不患有訟,而患無聽訟之明;不貴聽訟,而貴使民之無訟。好訟者,習俗使之然也。習俗移人,蓋自古記之矣。然天下無不可化之人,在乎治之者何如耳。鎮靜以率之,和柔以導之,自有以潛消默奪其悍戾之氣。若夫教弗豫,治弗平,憤憤然于民之相訟也,殫精畢力于推鞠窮詰之間,而苛刑是騁,峻法是恣,是之謂忿疾于頑,事何以濟?如解亂繩,急則愈亂;如導橫流,激則愈橫。何者?其勢逆而其事拂也。如是,而欲民之不訟尤惑矣。故君子自反乎身,而不咎夫民之好訟。[59]

在這里,程通先是借他人之口引出徽州“健訟”之俗,隨即筆鋒一轉,勸諭黃希范在治民過程中不應責備民眾好訟,而應“鎮靜以率之,和柔以導之”,磨滅民眾的悍戾之氣,對黃希范的執政寄予“使民之無訟”的厚望。明弘治年間,河北高邑人李相儒出任徽州府推官,休寧人程敏政贈言送別,寫有:“夫徽州之訟雖繁,然爭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墳,曰繼。其他嵬瑣固不足數也,其所爭或更大吏決,或積數歲不決……君子于此盡心焉,則徽州之刑清,而訟簡也過半矣。夫以力服人者,私也。以理服人者,公也。以公滅私,雖以之聽天下之訟,將得其平,而況一郡哉?”[60]勸勉李相儒到徽州后,要盡心理訟,以理服人,做到刑清訟簡。

2.出于對徽州官員任職期間政績的贊許?;罩菔考澰诮o徽州官吏所寫的上計序、入覲序、祝壽序、祠碑記、墓志銘等中也會談及徽州的“健訟”,但多是出于對他們在徽州任職期間政績的肯定和贊許,多是溢美之詞,敘述方式甚至存在格式化傾向。如明萬歷年間,山東濟陽人高時任徽州知府,歙縣人汪道昆為其撰寫的上計考核序文中寫有:“(新都)獨囂訟未熄,而褊心盛氣,殆不可磯?!A言盈庭,莫可適主。要之辟者十七,衷者十三。君侯舍其辟,聽其衷,不批頰退矣。使吾民幸得及于寬政,實惟君侯?!保郏叮保菰凇兑卮蠓蚶罹钌嫌嬓颉贰蛾惲罹偃胗嬓颉返戎?,汪道昆也提及徽州的健訟,但語境相類。明嘉靖年間,江西豐城人熊秉君任歙縣縣令,因有治行入覲,程敏政作《弦歌清政詩序》以頌其德政:“歙在徽為巨邑,且附郭兵民雜居,事劇而訟繁……熊君治歙事多不能紀,其平大獄于累歲不決之余者一二,尤嘖嘖在人口,可書也?!保郏玻梗菝魅f歷年間,南昌人蕭敏道任徽州知府,汪道昆寫序祝賀其五十壽辰,先指出新都生齒群聚,其民患訟,轉而稱贊蕭公治理獄訟的政績,寫有:“兩造既具,公率以片言折其衷,然孳孳務寬平,屏深詆。始而對簿者日數十上,輒數十決之。頃則日三五上,輒三五決之。獄既成,無不人人心服……久之,則封案高坐,庭中虛無人。部使者自宛陵入新都,由由然喜。往昔治六郡獄,則新都三倍宛陵,乃今賴守得人,宛陵視新都倍矣。公居郡未及再臘,其治烝烝,藉令久任之,議不渝,郡無患矣?!保郏叮玻菝魅f歷年間,徽州知府梁應澤任滿,徽州官民為其立祠以系去思,歙縣人鮑應鰲為之寫記:“新安在江左以名郡甲,其地突阻,其生聚繁衍,其俗尚矜氣喜訟……公始至而即以廉肅著矣,聽斷而輒以公明著矣,久之而又以慈和惠愛著矣?!保郏叮常菰猎辏?336),曾任休寧縣達魯花赤的森托音公逝世,休寧士紳為其勒去思碑,并請鄭玉紀其事跡,以頌揚其德政,鄭玉寫道:“休寧為新安望縣,地大人稠,訟牒紛冗……公至之始,即召父老,宣布朝廷德意,示以法令所禁,使民知所趨避。遇有骨肉之訟,語以人心天理,無不感悟悅服。至于欺誕之辭,則折以是非曲直,如龜卜燭照,洞見肺腑,訟者輒叩頭謝罪而去。其或怙終不悛,則痛繩以法,用示懲戒。越明年,政孚于人,訟牒視舊十損八九。又明年,訟牒益簡,官以無事?!保郏玻福?/p>

3.出于對徽州民眾的諄諄勸諫?;罩莸母?、縣志多為徽州士紳編纂,有“風俗”一欄。但南宋淳熙《新安志》中并無“健訟”的記載;明弘治《徽州府志》中有“性剛喜斗”“民俗真淳雜豪健”[64]文字,沒有明確提及徽州的“健訟”。在明嘉靖《徽州府志》中記載有:“俗尚氣力,訟起杪忽,而蔓延不止。然單戶下民,畏權忍氣,不敢望官府者,亦不少也。程太史敏政曰:徽之訟,非若武斷者流,其爭大抵在于產墓、繼子,然比年亦稍稍減省矣?!保郏叮担葸@是府志中首次提及徽州的“健訟”問題,并指出是采自了程敏政之說。程敏政在送張公任徽州序中曾寫有:“夫徽南畿一郡也,環山為治,程朱之故宅在焉。吏簡于送迎,民重于轉徒,長吏有方伯之尊,恒以為易治。而民性樸而好義其弊也,性樸則近愚,好義則近爭,故訟起于杪忽而至于不可遏,究其極又非有奸宄武斷。若昔人之云者,其爭不過產與墓繼之類耳。夫產者,世業之所守。墓者,先體之所藏。繼者,家法之所倚也。馭之失其道,株連累歲至傾家不恤,其難治亦不可掩,使蒞之者通而弗拘,守而弗徇,烏見其難哉!”[66]而此后的徽州府、縣志,如康熙《徽州府志》、康熙《歙縣志》、嘉靖和萬歷《休寧縣志》、道光和同治《祁門縣志》、嘉慶《黟縣志》、乾隆《績溪縣志》等等,其關于“健訟”的記載多是轉引程氏之言,并沒有添加新的敘述?;罩莸胤绞考澰诜街局袝鴮憽敖≡A”,是欲以此垂訓和引導民眾唾棄陋習,淳化民風,目的性是很明確的。更何況徽州方志中關于“健訟”的記載,多是相沿成習的慣常表達,說明不了問題。

總之,文本書寫與歷史情實是有差距的。文本書寫的主觀目的性總會影響對事實把握的全面客觀性,對文本書寫的“健訟”我們應該作具體的分析。美國學者詹姆遜指出:“任何文本的形成都是社會的象征行為,它是歷史性的、意識形態的,當然它本身卻有可能并非刻意如此?!保郏叮罚萑毡緦W者山本英史在探究清初江西吉安府的健訟實態時就曾指出:“通觀清代刊行的江西地方志中的‘風土、‘風俗諸條目,常常提到健訟之風。但是多轉引自明代以前刊行的地方志與文集,幾乎沒有清代新添入、作為風俗的記載。將健訟作為清代江西的風俗而大書特書,實際上沒有什么價值,也說明不了問題?!保郏叮福?/p>

四、徽州傳統社會的“抑訟”與“息訟”

韓非曾言:“獄訟繁則田荒,田荒則府倉虛,府倉虛則國貧,國貧而民俗淫侈,民俗淫侈則衣食之業絕,衣食之業絕,則民不得無飾巧詐,飾巧詐則知采文,知采文之謂服文采。獄訟繁,倉廩虛,而有以淫侈為俗,則國之傷也,若以利劍刺之?!保郏叮梗莳z訟繁多不僅破壞農事生產,還危及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為此,上自中央王朝、地方官府,下至宗族等都嚴厲禁止和打擊被視之為惡風陋俗的“健訟”行為,抑制訟案的發生。在矛盾發生后,一種源于徽州社會自身的“禮法兼治”民間調解機制,又一步步地止爭“息訟”,有效阻止了糾紛的擴大化。

其一,官方整治實現了徽州“抑訟”。宋以來,各個朝代無一例外地都對被視之為陋弊的“健訟”行為嚴加禁止,明清兩朝尤為明顯。明清兩朝首先通過制定和頒布《大明律》《大明令》《教民榜文》《大清律例》《大清會典》等律例限制和壓制民事訴訟。其次,頒布《圣諭六條》《圣諭十六條》《圣諭廣訓》等條規,以鄉約宣講的方式教化民眾,勸民安守本分以做耕田鑿井之民,守禮知恥以做孝友睦婣之民,欲以禮化訟、以禮息訟?;罩莸胤焦俑矊罩菝癖姷摹敖≡A”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罩莸胤焦賳T一方面頒布諸如《行六縣嚴禁鉆刺》《禁健訟》《申飭原告自拘示》《告詞條規示》《嚴禁請托示》等條例對徽州鉆刺、刁唆、借命圖賴、誣告等行為嚴加禁止。另一方面,加強鄉約建設,以教化鄉里、敦厚風俗、化解糾紛、罷息詞訟。目前已知徽州最早的鄉約是在明代嘉靖五年(1526年)建立。明嘉靖五年,應天巡撫陳鳳梧行文南直各地,積極倡導和推廣建立鄉約里社,徽州各地率先響應,各縣還專門為此頒布告示。筆者就曾在祁門縣彭龍鄉彭龍村發現一通為《明嘉靖五年四月十二日徽州府祁門縣為申明鄉約、以敦風化事碑》,高1810毫米,寬820毫米,厚120毫米,形制與內容基本完整。祁門文堂的陳氏宗族,至今還遺存有明隆慶年間制定的《文堂陳氏鄉約家法》,強調“明禮義以表率鄉曲,不可斯須陷于非禮、非義以自壞家法”等等,這些都有效地抑制了徽州訟案的發生。

其二,族規家法抑制了徽民“健訟”?;罩葑谧逡浴盁o字紙入官府”“無一人入公門”為豪,通常將“睦族和鄰、息爭訟、杜訟端”等作為族規家法以約束族眾?;罩葑谧迤毡橹鲝堃院蜑橘F,告誡子孫睦族和鄰,如歙北黃山謝氏家規之一即:“親戚鄉里,誠當相敬相愛。凡往來之禮,不可缺略,禮不在厚,但當以敬為主。古人千里買鄰,蓋重其事也。睦鄰之道,當患難相恤,有無相濟,語言相戒,飲饋相酬。一切小忿,說過便消,仍復舊好,不留宿怨。躬自厚而薄責于人,雖百世可同居矣?!保郏罚埃菰诎l生矛盾與糾紛后,首先要求族人在宗族內部由族長或房長解決,禁止族人直接鳴官訴訟。如歙縣東門許氏家規載:“凡我族人,事之有不平,情或出于不得已,請眾于祠,備述顛末,自鼠牙雀角以至財產賬目,族長正、副剖析是非,直為處分,各得其平,退無后言。無箠楚之苦,無犯罪之罰,夫復何故而擅興詞訟乎?其在異性,亦須忍讓,甚不得已,乃始經公,亦必聞于眾而后出祠,庶幾免擅興之罪?!保郏罚保菰谧逡幖曳ǖ挠栒]之下,族人恥于面官,大部分糾紛在宗族內部得到解決。

其三,儒家倫理扼止了徽民“健訟”?;罩轂椤俺讨礻I里”,自南宋以來是為“禮儀之邦”,儒家文化在此有著厚實的沉淀,崇德和尚禮是徽州社會的基本風尚?;罩菝癖娫谌粘I钪锌偸菨撘颇亟邮苤寮椅幕难?,恪守著儒家“正名分、守禮法、孝父母、敬長上、友兄弟、和鄰里,睦宗族”的綱常倫理。正如明代大儒汪道昆云:“新安自昔禮義之國,習于人倫,即布衣編氓,途巷相遇,無論期功強近、尊卑少長以齒。以其遺俗醇厚,而揖讓之風行,故以久特聞賢于四方?!保郏罚玻菰诶韺W尤其是朱子之學的熏陶之下,絕大多數徽州民眾以訴訟為恥,是“業在田畝,自幼至老,足未嘗躡官府,事切于己,尚隱忍不欲訟”[73]的安分守己之人。鄰里之間倘若發生糾紛,也都會不遺余力地以調促和,如休寧桃源人吳偉“排難解紛,片言可息,鄉黨中不激訟者三十余年”[74]??兿\谷人程瑄“居家孝友,素行端方,里有爭訟,極力排解,至公無私,所經評勸,是非曲直,無不立辨,亦無有不心服”[75]。

其四,“禮法兼治”的調解機制有效實現了息訟。在徽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總是本著“禮為先”“法為度”的原則,這種禮先與辭讓使得矛盾很少激化。即使部分矛盾激化,徽州民眾出于對時間、費用、后果成本的考量,也會選擇源于徽州社會內部的調解機制加以解決,很少輕造公庭、聞官訐訟。該調解機制本著“禮法兼治”的原則,對既已產生的矛盾與糾紛,第一道程序是當事者憑中人協商,以議約的方式和解,然后再進入第二道程序,尋求宗族和文會的調解與仲裁。這二道程序相繼發揮作用,相互關聯,社會認同感強,效率高,徽州絕大部分的民事糾紛大都經此化解。[76]一些無法通過民間調解來化解的重大糾紛,徽州民眾則不得不通過鳴官訴訟加以解決,此亦即最后的解決,而至此所占糾紛的比重已經極小。并且即使是訴諸官府的案件,徽州內部調解機制仍在最大程度的發揮著“息訟”的功能,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在徽州文書中多有體現,諸如有眾多的“挽約”“調息”“勸息”“和息”“和解”等,讓已經訴訟在案的糾紛,經公眾、中人的調處,努力實現息訟與銷案,可舉的例子有如《清雍正三年二月倪天成等、方信符等立議和息合文》[77]、《清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胡志琳立挽約》[78]394、《清咸豐三年五月方志正、方志達立息訟約》[78]145等,所涉及的事例十分具體,這里不再敘述。

“徽州傳統社會自南宋以來,保持了千百年的穩定與繁榮,社會文化獲得極大發展,形成了‘徽州文化。這不是無緣無故的,而是有著諸多內在根據。其中,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禮法兼治”的具體實踐是極為重要的因素”[79]。歷史上的徽州確實多有訴訟發生,但這未必就是“健訟”;歷史文獻上多有關于徽州“健訟”的文本書寫,但這未必就是歷史情實。傳統徽州社會整體上仍然是一個良序穩定的社會,對徽州“健訟”問題需要我們做出各種具體的分析才能把握實態。

注釋:

(1)參見中島樂章著,郭萬平、高飛譯.明代鄉村糾紛與秩序:以徽州文書為中心[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1;卞利.明清徽州民俗健訟初探[M].江淮論壇,1993,(5):55-63,76;朱開宇.科舉社會、地域秩序與宗族發展——宋明間的徽州(1100-1644)[M].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4;阿風.明清徽州訴訟文書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韓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間糾紛及其解決[M].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4;王燦.從互控文書看明清徽州健訟之風[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6):18-23;王裕明.兩宋以降徽州健訟之風的演進[J].徽學,2021,(1):80-94。

(2)筆者查閱徽州方志70余部、徽州家譜227部,以及目前已出版的《徽州千年契約文書》20卷、《徽州文書》70冊中的所涉及的訴訟案例,還查閱了一些公私收藏的各種訴訟文書的稿本與刊本,再加上《歙紀》《海陽紀略》和《紙上經綸》中的案例,匯集訴訟案例三百余例。限于篇幅,這里不再具體展開敘述。

(3)徐國利先生指出,明代徽州人口不斷增加,與全國和后來隸屬安徽的其他府州相比,到中后期人口壓力已相當大。參見徐國利.明清徽州人地矛盾問題再研究[J].史學集刊,2020,(3):16-28。

(4)詳見《清前期夢蒼山方之舟立類抄》。

(5)《明史》卷一百八十六載:“黃希范者,不知何許人,洪武末知徽州府,與長史程通善,通誅,希范亦逮,治籍其家?!?/p>

參考文獻:

[1]孔穎達.影印南宋官版周易正義[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50.

[2]洪邁.健訟之誤[A]//容齋四筆(第九卷).李瀚明弘治十一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3]王裕明.兩宋以降徽州健訟之風的演進[J].徽學,2021,(1):80-94.

[4]汪道昆.明處士江次公墓志銘[A]//太函集.合肥:黃山書社,2004:952.

[5]汪偉等奏疏[A]//丁廷楗,盧詢修,趙吉士,等,纂.康熙徽州府志.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6]王世貞.贈程君五十敘[A]//弇州山人四部稿(第61卷).萬歷五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7]王廷元.論徽州商幫的形成與發展[J].中國史研究,1995,(3):39-46.

[8]戴震.戴節婦家傳[A]//戴東原集(第12卷).光緒十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9]萬斯同.明史(第318卷).光緒十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光緒十年刻本.

[10]王士性.兩都[A]//廣志繹(第2卷).康熙十五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11]劉伯山.徽州文書遺存的原因[J].安徽史學,2007,(2):95-100.

[12]陳櫟.黃山堂賦[A]//陳定宇先生文集(第6卷).清抄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13]趙汸.商山書院學田記[A]//東山存稿(第6卷).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22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287.

[14]蔣俊修,黃汝濟纂.永樂祁閶志[Z].祁門縣圖書館藏.

[15]彭澤,修,汪舜民,纂.弘治徽州府志(第1卷).弘治十五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16]洪文衡.歙志序[A]//萬歷歙志(卷首).萬歷三十七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17]阿風.明清徽州訴訟文書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199-209.

[18]吳文奎.三弟用卿行狀[A]//蓀堂集(第8卷).萬歷三十二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19]清中后期夢蒼山房方之舟立類抄.手寫本.全一冊,232×127毫米,現為劉伯山家藏.

[20]阿風.明清徽州訴訟文書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211-214.

[21]廖騰煃.為條陳編審并各款通詳兩院文[A]//海陽紀略(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7輯第28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25.

[22]吳宏.詞訟條約[A]//紙上經綸(第5卷).梁治平,編.明清公牘秘本五種.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23]葛勝仲.宋左宣奉大夫顯謨閣待致仕贈特進謚文康葛公行狀[A]//丹陽集(第24卷).清抄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24]林云銘.禁投匿議[A]//挹奎樓選稿(第1卷).康熙三十五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25]張濤,修,謝陛,纂.萬歷歙志(第5卷).萬歷三十七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26]廖騰煃.招徠示[A]//海陽紀略(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7輯第28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31.

[27]徐國利.明清徽州人地矛盾問題再研究[J].史學集刊,2020(3):16-28.

[28]鄭玉.休寧縣達魯花赤也先脫因公去思碑[A]//師山先生文集(第6卷).嘉靖刊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29]程敏政.弦歌清政詩序[A]//篁墩程先生文集(第29卷).正德二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30]鄭坑杲公墳山案卷[A]//祁門南源汪氏族譜(第9卷).北京:國家圖書館藏民國二十二年木活字本.

[31]劉伯山,編.徽州文書(第3輯第4冊)[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

[32]山房圖考[A]//婺源查氏族譜(第12卷).上海:上海圖書館藏光緒十八年木活字本.

[33]羅顯輯,周紹泉、阿風整理.楊干院歸結始末[J].明史研究,2017:282-293.

[34]傅巖,撰,陳春秀,校點.歙紀(第5卷)[M].合肥:黃山書社,2006:53.

[35]趙吉士.泛葉寄·故老雜紀[A]//周曉光、劉道勝點校.寄園寄所寄(第11卷).合肥:黃山書社,2008.

[36]丁廷楗,盧詢,修,趙吉士,等,纂.康熙徽州府志(第2卷).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37]高嶺祖塋淵源續集[A]//休寧富溪程氏祖訓家規封邱淵源合編》.宣統三年抄本.上海:上海圖書館藏.

[38]馮劍輝.明代徽州“義男”新探——以嘉靖祁門主仆互控案為中心[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6):98-104.

[39]阿風.明代后期徽州訴訟案卷集《不平鳴稿》探析[J].明史研究論叢(第9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1:308-328.

[40]清乾隆休寧縣狀詞和批示匯抄.安徽省圖書館藏.

[41]陳柯云.雍正五年開豁世仆諭旨在徽州的實施——以《乾隆三十年休寧汪、胡互控案》為中心[J].清史論叢(第12輯).沈陽:遼寧古籍出版社,1996:62-79.

[42]王振忠.明清以來徽州村落社會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10-114.

[43][日]小川快之,著.傳統中國的法與秩序:從地域社會的視角出發[M].趙晶,譯.臺北:元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2018:13.

[44]廖騰煃.申飭原告自拘示、告詞條規示、嚴禁請托示[A]//海陽紀略(下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7輯第28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42-445.

[45]陳僖.太守公家傳[A]//燕山草堂集(第3卷).康熙二十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46]王九思.明故中憲大夫山西等處提刑按察司副使致仕敧湖馬公墓志銘[A]//渼陂集(第14卷).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東亞圖書館藏.

[47]方大湜.勿忽細故[A]//平平言.官箴書集成(第7冊).合肥:黃山書社,1997:675.

[48]葛勝仲.宋左宣奉大夫顯謨閣待致仕贈特進謚文康葛公行狀[A]//丹陽集(第24卷).清抄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49]洪咨夔.吏部鞏公墓志銘[A]//平齋文集(第31卷).清影宋抄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50]劉節纂修.嘉靖南安府志(第31卷).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第50冊).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4.

[51]焦竑.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留公志淑墓志銘[A]//國朝獻征錄(第84卷).萬歷四十四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52]焦竑.云南布政使陳公善神道碑[A]//國朝獻征錄(第102卷).萬歷四十四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53]王世貞.劉副憲同野公表略.弇州史料(后集第16卷).萬歷四十二年刻本.美國國會圖書館藏。

[54]史澄.光緒廣州府志(第124卷).光緒五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55]古之賢.行六縣嚴禁鉆刺[A]//新安蠹狀(下卷).2012,(19):173.

[56]秦觀.鮮于子駿行狀[A]//淮海集.嘉靖二十四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57]賀復征.封山西參政先大夫行狀[A]//文章辨體匯選.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08冊).2008:712.

[58]廖騰煃.上高臬憲[A]//海陽紀略(上卷).四庫未收書輯刊(第7輯第28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403.

[59]程通.送黃太守序[A]//明遼府左長史程節愍公貞白遺稿(第2卷).明別集叢刊(第1輯第20冊).合肥:黃山書社,2013:201.

[60]程敏政.贈推府李君之任徽州[A]//篁墩程先生文集(第27卷).正德二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61]汪道昆.太守高使君上計序[A]//太函集.合肥:黃山書社,2004:142.

[62]汪道昆.郡太守蕭公五十壽序[A]//太函集.合肥:黃山書社,2004:278.

[63]鮑應鰲.郡太守梁公先生祠記[A]//瑞芝山房集(第3卷).四庫禁毀書叢刊(集部第 141冊).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84-85.

[64]彭澤,修,汪舜民,纂.弘治徽州府志(第1卷).北京:國家圖書館藏弘治十五年刻本.

[65]何東序,修,汪尚寧,等,纂.嘉靖徽州府志(第2卷).嘉靖四十五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66]程敏政.奉送張公之任徽州府序[A]//篁墩程先生文集(第35卷).正德二年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67]詹姆遜,著,王逢振,等,譯.政治無意識:作為社會象征行為的敘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144.

[68]山本英史,著.健訟的認識和實態——以清初江西吉安府為例[J].阿風,譯.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編.日本學者中國法論著選譯(下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595.

[69]韓非.解老第二十[A]//韓非子(第6卷).明正德刻本.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70]家規[A]//萬歷古歙謝氏統宗志(第6卷).北京:國家圖書館藏.

[71]家規[A]//乾隆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第8卷).合肥:安徽省圖書館藏.

[72]汪道昆.黃氏建友千堂序[A]//太函集.合肥:黃山書社,2004:22.

[73]陳襄.告訐必懲[A]//州縣提綱(第2卷).北京:國家圖書館藏道光五年刻本.

[74]何應松,修,方崇鼎,纂.道光休寧縣志(第15卷).中國地方志集成·安徽府縣志輯(第52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369.

[75]清愷,修,席存泰,等,纂.嘉慶績溪縣志(第10卷).中國地方志集成·安徽府縣志輯(第54冊).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627.

[76]劉伯山,葉成霞.長三角一體化背景下的鄉村治理——傳統徽州鄉村社會治理機制的價值與意義[J].學術界,2021,(3):67-78.

[77]劉伯山,編.徽州文書(第4輯第5冊)[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244.

[78]劉伯山,編.徽州文書(第1輯第7卷)[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

[79]劉伯山,葉成霞.禮與法:傳統徽州鄉村社會的治理[N].光明日報,2020-3-9(6).

(責任編輯 焦德武)

猜你喜歡
徽州種類
高山仰止處 幽密跌宕地——徽州大峽谷
徽州春雪
金色徽州
徽州人
徽州綠蔭
消防車種類知多少
鏡頭像差的種類
消防車有哪些種類
溪邊橋下,春里徽州
音樂教育的種類及其性能(二)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