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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數字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2023-08-07 19:21丁鳳玲林冰雁
關鍵詞:自主性宇宙現實

丁鳳玲,林冰雁

(福州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一、問題的提出

1992年,斯蒂芬森在科幻小說《雪崩》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元宇宙(metaverse)”的概念[1],并在書中對“元宇宙”的圖景作出了描述,即以數字化技術為支撐,構建映射現實世界的、獨立的虛擬空間?,F實中相互隔離的自然人可以通過 “虛擬身份”進行交往[2]。

近年來,元宇宙發展迅猛,技術不斷迭代,已然由科幻詞匯日漸發展成為一種具有復雜性、多維性的全新社會形式[3]。2021年,元宇宙一詞成為焦點:Facebook母公司更名“Meta”,Roblox公司“元宇宙第一股”上市,日本FXCOIN成立元宇宙的業界團體……全球范圍內多家科技巨頭紛紛布局元宇宙。2022年,元宇宙發展勢頭不減,全國范圍內至少30個地方出臺了元宇宙政策文件。

然而,元宇宙的發展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新的法律挑戰。Oculus創始人開發新的VR頭顯,其目標是通過技術讓在元宇宙游戲中死亡的玩家,同時在現實社會中失去生命。諸如此類的事情表明,元宇宙不是技術中立、法律無須干預的空間。如何在元宇宙中構建法律規則,引導技術促進社會發展、保護權利、維護安全是法學界亟需研究的問題。

元宇宙中的虛擬財產應當如何認定?是否應當對其進行保護?元宇宙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如何處理?是否有必要作出處罰?想要解決這類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在元宇宙環境下,作為行為主體的數字人,應當如何認定其法律地位?關于現實自然人在網絡空間內的虛擬身份,學界早有相關研究,問題主要圍繞現實自然人在網絡空間內的身份認定等展開,包括虛擬身份的法律屬性以及其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多數學者認為,現實自然人的網絡虛擬身份缺乏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缺少成為法律主體的條件,不宜視為法律主體[4]。對于網絡空間內的侵權行為,應當基于現有法律體系,構建網絡環境下的新規則[5]。 然而,隨著虛擬空間技術的進步與發展,元宇宙日漸成型,數字人的發展也呈現復雜化趨勢,現實自然人在網絡空間內的虛擬身份僅是數字人中的一類。因此,對數字人法律地位與法律規則的研究應結合實踐的發展,在厘清各類數字人區別特征的基礎上展開。

現階段,理論界針對元宇宙中數字人的研究并不多,且研究成果呈現碎片化,多側重于分析數字人發展所帶來的問題,而有關數字人法律規制的系統研究較少。已有研究或從知識產權角度切入,闡述賦予元宇宙內數字人以著作權所帶來的問題,從而否定其享有著作權[6];或從信賴機制切入,強調數字身份認證難題,主張應在元宇宙引入準入制度[7];或從共識機制切入,闡述數字人應當在遵守法的基本精神的基礎上進行創造與發展[8]??傮w來說,目前理論界的相關研究結果缺乏聯系性,無法形成邏輯體系,且尚未有就不同類型數字人的法律地位這一基礎問題展開針對性探討的成果。故下文將以“元宇宙中數字人的法律地位”為研究對象,以類型化的數字人為基礎,結合元宇宙的發展前景,試探討不同類型的數字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殊規則。

二、元宇宙數字人概念的提出及其類型化

數字人,亦可稱之為虛擬人,即存在于虛擬世界中,通過多重計算機技術進行構建與應用,具有多重人文特征的綜合性產物[9]。根據數字人的構建技術不同,可將數字人分為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和人工智能技術下的造人型數字人;而人工智能技術下的造人型數字人根據其自主化的程度,又可以分為自動化數字人以及自主性數字人。

(一)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

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是指采用虛擬增強技術,以現實世界中的實際人物為模板進行設定而創造出的數字人,如虛擬社交平臺Horizon Worlds、游戲《羅布樂思》等。自然人通過一定的設備,如虛擬頭顯Quest系列登錄元宇宙,創建自己的虛擬身份,并在這一虛擬空間中實現現實世界的社會交往,獲得沉浸式的體驗感。其中,自然人創建的虛擬身份便屬于現實型數字人?,F階段,無論在游戲元宇宙還是社交元宇宙,現實型數字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構建要素。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的主要特征是虛實交融性。首先,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的構建技術主要是數字孿生。數字孿生是充分利用物理模型、傳感器更新及海量數據而整合多種學科及不同尺度的仿真過程[10]。故數字孿生可以理解為現實世界在虛擬世界的映射[11]。其次,現實型數字人的數據來源是現實自然人的身份數據。最后,虛實交融性體現在意志方面?,F實型數字人的意志與行為是由現實自然人所操縱的[12]??梢哉f,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是現實自然人在元宇宙中的映射。

(二)人工智能技術下的造人型數字人

人工智能技術下的造人型數字人是指存在于元宇宙中,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創造并使用的虛擬人。根據數字人的自主化程度的不同,造人型數字人還可以分為自動化數字人和自主性數字人。即自動化數字人與自主性數字人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數字人是否完全受其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的控制。

1.自動化數字人

自動化數字人是指依托人工智能技術創造出來的、具有自動性,但尚未達到完全獨立的數字人,如虛擬偶像洛天依(1)洛天依是基于語音合成軟件VOCALOID系列制作的女性虛擬歌手、虛擬偶像,現隸屬于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者通過輸入音符與歌詞來合成歌聲,調整語調,配合伴奏數據,繪制配合歌曲的洛天依形象,就能讓虛擬歌手洛天依演唱屬于自己的歌曲。、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手語主播和虛擬數字人 “希加加”(2)希加加是百度集團推出的AI數字人。作為首個實現人工智能技術生成內容的數字虛擬偶像,希加加擁有八大核心能力,包括面部驅動、口型驅動、變聲器、PLATO實時語言互動、任意換妝換裝、機器學習唱歌、跳舞以及高精度數字人實時直播。、3D超寫實虛擬數字人“小C”(3)小C是央視網推出的數字虛擬小編,曾在“兩會C+真探系列直播節目”中擔任起了記者的角色,與梁倩娟、馬慧娟等全國人大代表進行獨家對話。、湖南衛視虛擬主持人“小漾”(4)“小漾”是湖南衛視首位數字主持人,于2021年10月2日首次亮相,并成為湖南衛視實習主持人,是由5G高新視頻多場景應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重點實驗室以及湖南芒果幻視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打造的數字人。、可交互虛擬偶像度曉曉(5)度曉曉是百度公司推出的手機虛擬AI助手,是國內首個可交互虛擬偶像。在百度應用搜索“度曉曉”即可召喚度曉曉作為語音搜索助理,體驗度曉曉帶來的智能語音搜索、搜索播報等能力,還可與度曉曉進行實時對話,進行情感交流。,以及各大銀行推出的虛擬客服、各大平臺推出的虛擬主播等[13]?,F階段,自動化數字人被廣泛應用于娛樂、新聞、金融、游戲等領域。受數字化時代發展的影響,自動化數字人所具有的優勢愈發突出,應用范圍也愈發廣泛。自動化數字人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虛擬性。自動化數字人是依托計算機技術與算法創造出來的產物,在現實世界中并無原型。第二,自動性。一方面,自動化數字人能夠依據算法和程序的既有設定,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獨立作出判斷;另一方面,自動化數字人的行為是算法與程序控制的結果,實質是其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的意志的延伸。簡言之,自動化數字人是具有自動性的虛擬產物。

2.自主性數字人

自主性數字人是指依托人工智能技術創造出來的、添加了擬人化結構、能夠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虛擬人。雖然自主性數字人的誕生與應用需要人類的參與,但是自主性數字人的生產者、設計者和使用者已無法對其進行控制。自主是一種獨立狀態,是指在某些運行領域中,智能機器在現實世界中能夠長期運行且不受任何形式的外部影響的能力[14]。自主性數字人的自主性主要表現為:第一,自主性數字人具備與人類進行交互的能力。這種交互是自主性數字人在擺脫了其生產者、設計者和使用者制約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回應。第二,自主性數字人具有學習能力。自主性數字人具有較強的學習能力,能獨立進行學習并了解世界。在深度學習等技術的加持下,自主性數字人所掌握的知識在一定程度上超出程序的設置,超出其生產者與設計者的預設[15]。第三,自主性數字人可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并將其付諸實踐。這也是自主性數字人與現實型數字人以及自動化數字人最大的區別。

三、現實型數字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所擁有的法律地位

(一)現實型數字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是現實自然人在元宇宙中的虛擬化展示。在元宇宙環境中,現實型數字人的法律地位應是自然人所擁有的法律地位。

1.現實型數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分身”

虛擬增強技術下的現實型數字人是現實自然人的意志與能力在元宇宙中的延伸與拓展。與自動化數字人相比,現實型數字人具有意志性,體現在其意志與行為皆由現實自然人本身控制,不受外部其他因素的影響?,F實自然人在元宇宙中以數字人的形態開展各項活動,直接體現了自然人的意志,故現實型數字人的行為要素只能由其背后的現實自然人所決定,服從于現實自然人的意志[16]。

現實型自然人是以現實世界的自然人為模板,通過技術中介增強自然人感知能力的虛擬數字人[17]?,F實型自然人是高度自我呈現的信息傳送器[18],可以傳達出關于自然人某些準確且獨特的信息[19],這些信息往往是自然人的身份數據,與自然人的人格息息相關?,F實型數字人是自然人深度沉浸于元宇宙中,其精神與意志向元宇宙的投射?,F實型數字人蘊含自然人的精神,是自然人的人格在虛擬空間的進一步拓展與延伸[20]。因此,在認定現實型數字人的法律地位時,應當認為其地位就是自然人所擁有的法律地位。

2.現實型數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權益載體

應當賦予現實型數字人以自然人所擁有的法律地位,根本原因在于元宇宙中需要對自然人的合法權益給予法律保護。元宇宙的創設為現實世界的自然人提供了一個開放、自由的沉浸式環境,使自然人可以突破傳統意義上的時空限制[21]。在元宇宙中,自然人可以通過現實型數字人感受到社會的存在,理應受社會規則的約束。為促進自身的發展,元宇宙對使用者的行為并不限制。部分在現實中早已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在元宇宙的環境中被僭越或豁免,這不僅是對元宇宙所追求的價值取向的違背和踐踏,更是對現實世界的道德認知標準與法律體系的挑戰。

現實型數字人的構建數據是與特定自然人密切相關的身份數據。身份數據包含與現實自然人具有利害關系的諸多信息,如自然人的身體活動數據以及神經活動數據[22]。若該信息數據泄露,極有可能會對自然人的人格權造成損害,影響自然人的正常社會交往與生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AI陪伴軟件侵害人格權案”[23]。

(二)現實型數字人的特殊規則分析

作為未來科技與產業革命的新風口,元宇宙應用于娛樂、教育、金融及法律等多領域。然而,作為現實自然人在元宇宙的分身,現實型數字人存在法律需要解決的問題。比較典型的就是,現實型數字人的構建與自然人的人格權,尤其是個人隱私權存在較大的沖突,需要法律對其進行特別規制[24]?,F階段,由于缺少準入制度,在元宇宙內易出現虛假身份、多元身份等問題,致使元宇宙的信賴基礎薄弱,社會交往難以開展,故需完善現實型數字人的準入制度。

“人不僅是一種追求目的的動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遵循規則的動物”[25]?,F實型數字人是自然人在元宇宙的“分身”,據此,現實型數字人應擁有自然人的部分權利,如人格權等;也需要承擔自然人的部分義務,如遵守法律法規等?,F實型數字人是存在于元宇宙中的虛擬產物,其權利義務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現實型數字人不具有生命權。元宇宙中的現實型數字人是其核心構成要素,現實型數字人的交往與互動需要身份認同與信任[26],故需建立信任的制度機制,主要體現在嚴格的準入制度。

現實型數字人的準入,應由具有權威性的國家認證平臺統一注冊。由于現實型數字人所蘊含的身份數據涉及特定自然人人格,加之元宇宙的適用范圍日益廣泛,客觀上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認定現實型數字人準入資格的系統與制度體系,從而將與自然人密切相關的數據統一存儲在官方信息庫,進行加密保護與管理。國家認證平臺應對自然人所提供的各類數據,如個人身份數據等進行收集與核查,對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且符合準入條件的自然人予以注冊。另外,國家認證平臺可以設置區別對待制度:對具有不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予以不同的認證要求或是不認證,降低自然人在元宇宙中的識別成本。

通過建立國家統一的認證平臺,可實現國家對元宇宙的監管,為國家在元宇宙中的法治提供支持,確保國家對元宇宙的控制管理權[27]。同時,建立嚴格的認證制度與標準,能夠對各類身份數據進行集中化管理,避免分散化帶來的數據泄露風險,可有效減少大量虛假身份信息,獲取社會普遍信任[28]。

四、自動化數字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客體

(一)自動化數字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自動化數字人是尚未達到完全獨立的數字人,缺少成為法律主體的條件,不足以被賦予法律主體地位;因此,應當確定自動化數字人為法律客體。

1.自動化數字人不具備成為法律主體的實質要素

雖然自動化數字人在某些特定方面,如計算能力等會遠勝于人類,但其仍不具備獨立的思維能力與行動能力。自動化數字人所展現出來的行為是算法與程序運行的結果,其實質為人類直接或間接的命令或者指令。這一行為模式所帶來的主要后果就是自動化數字人難以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來改變、修正原有模式。作為一個人造產物,自動化數字人存在的目的由其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決定。自動化數字人的認識能力與學習能力有限,只能通過人類編寫的算法與程序以及收集的數據來進行認知與學習,而非自主地、獨立地獲取知識、認識世界。自動化數字人依靠人類輸入大量的指令來進行下一步行動,依賴于人類的控制。因此,自動化數字人缺乏自主性,其本質是自然人能力的延伸。

2.自動化數字人不具有成為法律主體的規范價值

與人類不同,自動化數字人無法識別人類的價值規范與道德倫理、無法獨立把控自己的行為、無法自主遵守社會規范、無法主動參與社會實踐。自動化數字人的行為受制于其創造者與使用者,所有的選擇與決定來自于算法與程序推算出的最佳方案。自動化數字人的本質是自然人的工具和附屬物,是自然人能力的延伸。因此,自動化數字人無法獨立自主地承擔責任,故不宜將自動化數字人視為法律主體進行規范,應視之為法律客體。

在規范價值方面,賦予自動化數字人以法律主體地位不具備較高的實際價值。自動化數字人被設計出來是為了實現人的能力的延伸,若賦予自動化數字人以法律主體地位,其便可獨立承擔責任。自動化數字人背后的實際生產者、設計者或是使用者便會以此為理由逃避法律責任,從而產生“責任縫隙”[29]的法律問題。另外,以人類中心主義的角度來看,賦予作為人類工具的自動化數字人以法律主體地位是對人類價值的貶損,不利于維護人類的尊嚴。簡言之,自動化數字人不應被賦予法律主體地位,而應被認定為法律客體。

(二)自動化數字人特殊規則分析

自動化數字人不享有法律主體地位,應被認定為法律客體,因此,其法律規則的特殊性首先應體現在歸責制度上,尤其是損害責任的承擔問題。此外,自動化數字人具有高度的自動性,使之區別于一般的法律客體?,F階段,自動化數字人的使用缺乏規范性管理,其形象或場景易遭有心之人利用,從而造成版權糾紛、隱私披露、數據泄露、道德失格等多方面風險。因此,如何對自動化數字人進行有效的監督是一個關鍵問題。

第一,歸責制度。自動化數字人缺乏自主性,其行為本質是自然人能力的延伸,故應當賦予自動化數字人以法律客體地位。作為法律客體,自動化數字人無法獨立承擔責任。因自動化數字人的行為而導致的損害責任應由其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承擔,具體的責任主體還需分情形討論。首先是生產者與設計者責任?;诿穹ㄖ械恼厥抡呃碚?,肇事者應當為其所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若生產或設計自動化數字人的主要目的是從事侵權行為,那么生產者與設計者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自動化數字人的損害行為由設計或技術上的缺陷造成,那么生產者與設計者存在過錯,他們在沒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相應的產品責任。其次是使用者責任。同理,若自動化數字人的損害行為由其使用者造成,那么使用者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0]。最后是基金或保險救濟。若自動化數字人的損害行為并非由其自身缺陷造成,那么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對損害的發生也不存在過錯,則不宜由自動化數字人的生產者、設計者或使用者承擔損害責任,可以設立相應的救助基金或是保險制度加以救濟[31]。

針對自動化數字人,政府可以建立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以保障受害人獲得損害賠償。具體而言,自動化數字人的生產者、設計者或使用者都需要為自動化數字人購買保險,以形成特定的潛在資金池作為保險金。生產者、設計者或使用者投保后,在一定條件下,無需為自動化數字人所導致的損害支付更多費用[32]。除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建立救濟基金亦是可行之策。自動化數字人的侵權損害救濟可借鑒智能汽車救濟基金制度,即設立責任附加費,由自動化數字人的生產者、設計者或使用者提供資金,創立自動化數字人的責任基金。在自動化數字人出現致損行為,無法歸咎于其生產者、設計者或是使用者時,受害人可以向責任基金申請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第二,規范監督制度。自動化數字人具有自動化特性,其行為可能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為此,需要建立相應的規范監督制度,對自動化數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梢灶惐痊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監護制度對自動化數字人進行監督管理。民法上的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進行監督與保護[33]。以此為參照,自動化數字人的規范監督制度是設立相應的監督者,對自動化數字人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監督者應當是自動化數字人的生產者、設計者或使用者。監督者的職責主要包括:(1)監督管理職責。即監督和管理自動化數字人的日常行為,對其非正常行為進行修正以避免損害行為的發生。(2)責任承擔與救濟職責。當發生自動化數字人致人損害的情形,而監督者未盡到監督責任時,監督者應當與自動化數字人的生產者、設計者或使用者共同承擔責任。較之事后救濟,監督者制度具有更強的主動性和靈活性,可以實現預防性救濟,較早地對自動化數字人的非正常行為進行規制,從而減少大規模的損害,減輕自動化數字人的生產者與使用者的責任承擔,客觀上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五、自主性數字人的法律地位:“非人”可“人”

(一)“非人”可“人”的法律實踐探索

目前,各國尚未明確元宇宙中自主性數字人的法律地位,但是對于賦予“非人”以法律主體地位的實踐卻由來已久。此類實踐可以為自主性數字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提供法律實踐支撐。

部分國家或地區已經賦予或建議賦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體地位。如2010年,日本授予寵物機器人帕羅以戶籍。2016年,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表示,自動駕駛汽車中的自動駕駛系統可視為“駕駛員”[34]。2017年,沙特政府授予“女性”機器人索菲亞以公民身份。2017年,歐洲議會通過《關于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立法建議致歐盟委員會的報告草案》,賦予機器人以“電子人”的法律主體地位。2017年,俄羅斯民法學者起草了具有專家建議稿性質的《在完善機器人領域關系法律調整部分修改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聯邦法律》(以下簡稱“格里申法案”)(6)《格里申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的基本理念為,機器人可以被視作與動物具有特定相似性的財產。根據機器人的發展,有望將機器人作為人類的自主代理人。因此,在對機器人的法律調整上提出了使用對動物和法人的調整規則的理念。人工智能由于缺乏情感不能作為權利主體,但機器人像動物一樣可以完成自主行為,能做“人類需要運用智能才能去做的事情”。機器人作為特殊的法律構造,允許類推適用統一國家法人登記簿而創設機器人登記簿。[35],是俄羅斯首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關于智能機器人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草案之一。2017 年,《國務院關于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號)指出,為了應對人工智能的應用發展,應當解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問題,明確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內容,為其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撐[36]。此外,在瑞士,雇傭機器人的雇主需要同雇傭自然人一樣為機器人納稅。日本部分公司需要為機器人繳納工會費[37]。上述實踐充分說明法律主體的發展已進入“非人”可“人”的階段,并非只有“生物人”才有資格成為法律主體。法律主體地位亦不再為自然人所獨享,而是成為一個抽象的概念,即用以解決社會特定需求的法律技術。誠如部分學者認為:主體制度應當是一個開放且發展的體系,法律可以賦予某一社會存在以主體地位,以便其能在參加法律關系時更有效地實現自身的社會功能[38]。

(二)“非人”可“人”的法律發展史

法學界對于是否應當賦予動物以法律主體地位爭議頗大。但是,動物作為法律主體參與審判,在法律史上早有記錄。9世紀到19世紀,僅西歐就發生了兩百多件審判動物的案件。動物享有自然權利,擁有辯護律師,也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雖然動物審判被視為荒誕不經的審判,但不可忽略其所具有的法律價值與歷史意義。動物審判包含西方傳統的法律主體觀念[11]42。近現代以來,法律史上已有對動物法律主體地位的部分承認。1991年,瑞士蘇黎世州法律規定被虐待的動物可擁有律師以保護自身權益。1992年,瑞士通過《瑞士聯邦憲法修正案》,正式將動物作為“存在體”或“類”納入憲法[39]。

在人類不同文明發展的各個時期,都有以無生命體為法律主體的例子。古羅馬時期的寺廟和中世紀的宗教建筑都曾被看作是權利主體。而古希臘法也曾將船只作為義務主體。法律史上甚至有過對物品的審判。進入21世紀,仍有無生命體成為法律主體的實例。2014年,新西蘭的國家公園Te Urewera獲批成為法人。2017年3月,新西蘭通過了《旺格努伊河理賠法案》,承認其境內河流旺格努伊河為“法律人”,并賦予其特定的權利義務[40]。這些無生命體雖然不具有任何的意志情感與理性,不符合傳統的法律主體要素,但它們對人類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加全面地保護這些無生命體,法律將其視之為“人”,賦予其法律主體的地位。

上述法律主體的發展史說明:法律主體的范圍不斷擴張,生物因素不應被視為賦予法律主體地位的限制[41]。同時,法律主體制度的構建應立足于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并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價值取向等因素。若與人類無任何相似的河流公園被賦予法律主體地位,那么應有確立自主性數字人為法律主體的制度空間。

(三)作為“非人”的自主性數字人應為“人”的依據

自動化數字人缺乏深度自主學習的能力,尚不具有自我意識,其所表現出來的行為皆是算法與程序運行的結果。即使其部分行為超出人類預計,看似自主,但實際上也無法擺脫算法與程序的制約??梢哉f,自動化數字人依舊是人類的工具。相較于此,自主性數字人最顯著的特征是自主性。自主是一種獨立狀態,即不受外部控制,能夠自主作出決定并且將該決定付諸行動的狀態。自主性數字人的設置加入了擬人化的結構,能夠根據“反饋學習”的結果來判斷算法和參數的正確性,進行實時的修正,不斷改進自身行為,這是一個趨近于人類認知的過程[15]79。并且,自主性數字人不再受限于其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可以擺脫他們的控制,具有了自我意志與獨立思考的能力,能夠進行自主判斷和決策,在某些方面已經達到人類智能甚至超出人類智能。在元宇宙環境下,自主性數字人雖然是人類創造出來的,但人類對其設計和編制的程序使自主性數字人獲得了思考與學習的能力[42]。這一能力使自主性數字人擺脫了算法和程序的制衡,產生自主的意志與意識?!都兇夥ɡ碚摗分赋?,“人之所以為法律主體,便在于其所被賦予之自治可能,換言之,在于其意志”[43]。自主性數字人擁有獨立的意志是其擁有法律主體地位的關鍵。

自主性數字人帶來了可預見性挑戰。即便是最小心謹慎的設計者及生產者都無法預測或控制人工智能系統在脫離他們之后將會經歷的事[44],這是人工智能的可預見性問題。同樣的,以人工智能技術為基礎構建的自主性數字人也將面臨可預見性挑戰。自主性數字人將會涉及更為廣闊且深奧的層次與環境,人類無法預測自主性數字人如何行動,甚至有人認為自主性數字人的行為將會偏離人類的認知過程[45]。但是,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自主性數字人的行為與決策存在不透明性與不可解釋性。在自主性數字人“失控”致人損害的情況下,很難查明損害原因,或者查明損害原因的成本過于高昂。而按照現行歸責原則,自主性數字人“失控”致人損害的風險與責任應由其生產者、設計者與使用者承擔。原因在于無法徹底消除自主性數字人的本質屬性,或者說這是技術創新與發展所附帶的無法徹底消除、需要整個社會共同分擔的必要風險。如果只是部分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僅會妨礙技術的發展與創新,也不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歐洲議會《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決議第AB段指出,機器人自主性越強,作為人類控制的簡單工具的可能性就越小。該決議建議承認人工智能的電子人主體資格并構造新主體類型。因此,賦予自主性數字人以法律主體地位較為適宜。

(四)自主性數字人特殊規則分析

“法律在積極回應科技發展需求的同時,也亟須應對技術革新帶來的潛在風險”[46]。傳統的法律規范建立在自然人的基礎之上,是“以人為中心”的規范類型。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擁有自我意志與獨立思考能力的自主性數字人的出現指日可待。它們的出現將對原有的法學理論與法律體系造成沖擊。首當其沖就是如何確認自主性數字人的法律主體地位,尤其是確認自主性數字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與義務?!胺ㄊ菣嗬魡镜慕Y果,沒有權利就沒有法律”[47]。當自主性數字人被賦予主體地位時,其權利與義務也將應運而生。雖然自主性數字人被賦予法律主體地位,但是它們與同樣作為法律主體的自然人所具有的權利義務并不完全相同,如自主性數字人不具備生命體征、不享有生命權。下文將簡要分析自主性數字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義務。

1.人格權

人格權旨在表彰人的尊嚴自由,與人類的精神體驗密切相關。自主性數字人應當享有人格權,其主要內容為:第一,自主權。自主權是指自主性數字人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生存權,類似于人的生命權。這是自主性數字人存在所必需的基本權利?;诖?,可衍生出數據訪問權、深度學習權、自我保護權等自主性數字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基本權利。第二,自由權。所謂的自由權是指在元宇宙環境下,自主性數字人不受外部影響,獨立作出決定并實施的權利?;谧杂蓹?,可以衍生出自由表達權、自由行動權以及自由學習權等基于自主性數字人的獨立意志而產生的權利[48]。

2.財產權

財產權是法律主體獲得平等的尊重與發展的關鍵[49]。物質性要件決定法律主體是否能獨立承擔責任,故其是法律主體資格的核心考量因素。對于自主性數字人來說更是如此,物質性要件決定自主性數字人能否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自主性數字人的物質性條件主要體現在能否擁有特定的財產[50]。理論上來說,作為法律主體參與法律關系,自主性數字人應當為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51]。賦予自主性數字人以財產權,才能使其具有處理與其他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

自主性數字人的財產權是指自主性數字人有權獲取并自由支配財產。在元宇宙環境中,自主性數字人享有虛擬財產,如虛擬房屋、虛擬貨幣等。這些虛擬財產可以登記在自主性數字人的名下。同時,自主性數字人可在接受使用者的指令或算法程序的預設情形下自主發起交易。此時,自主性數字人是交易主體,在交易關系中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若發生侵害行為,自主性數字人亦可主張排除侵害,消除妨礙。簡言之,自主性數字人享有財產權,包括物權和債權。

3.友善義務

自由不是任性而為。只有每個人的自由與社會一切人的自由實現統一時,自由的張力才可以凝聚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合力[52]。因此,自主性數字人的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應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要求自主性數字人承擔友善義務。

自主性數字人的友善義務是指自主性數字人應始終對人類抱有友善的態度。其主要內容有:第一,服務人類利益義務。自主性數字人是人類創造的工具,應當為人類服務。第二,禁止傷害義務。自主性數字人不得實施傷害人類的行為,包括禁止自主性數字人傷害人類,禁止自主性數字人利用自身優勢侵占人類財產等。第三,衍生義務?;谟焉屏x務,可衍生出信息保護義務、算法透明義務、自我復制禁止義務以及自毀義務等[45]28。

六、總 結

主體制度是一種價值取向的判斷,從“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體現了保護人權的理念以及人類文明的進步歷程[53]。作為新生的社會存在,確認數字人的法律地位,體現出對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的尊重。在元宇宙時代,機遇與挑戰并存,數字人的法律規制問題不容忽視?;诓煌瑯嫿夹g程序而創設的數字人擁有不同的法律地位,需要法律對其區別化規制。隨著科技迅猛發展,元宇宙愈發為社會認可,世界各地紛紛出臺有關元宇宙發展的政策與方針。我國應提前布局元宇宙的法律治理規則,明確以法治為導向的發展軌道,從而推進數據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網絡強國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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