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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食品安全案件行刑證據銜接的困境與紓解

2023-09-12 11:42鄭文樂
食品界 2023年9期
關鍵詞:言詞行刑食安

鄭文樂

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是國家民生保障與社會治理的重要前提。當前,完善食品安全行刑銜接機制已愈發成為市場安全監管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也是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效利器。雖然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1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食品安全領域中的行刑雙向銜接制度,且同年12月誕生了我國第一個關于食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制度的專門性規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這對于食品安全領域兩法銜接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但卻并未從深層次觸及食品安全領域行刑證據銜接問題,故仍需加以明確和突破其中的相關困境,以促使食品安全行刑銜接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1.食安案件行刑證據銜接的現存困境

1.1理論困境:食安案件行刑證據的銜接轉化

1.1.1對實物證據轉化效力的爭議

無論是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或《刑事訴訟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看,還是就《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18條的內容而言,不難看出以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為代表的實物證據在行刑銜接效力問題上的肯定態度。這是考慮到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與穩定性,更有助于保持證據轉化過程中效力的一貫性。但在實踐操作中,對于實物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卻存在著不同的聲音。其一,在承認行政執法證據與刑事司法證據二者的差異性前提下,認可實物證據在刑事司法方面的證據能力。其二,不強調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證據的差異性,僅理解為實物證據能夠在刑事司法中作為定案證據使用。其三,實物證據在刑事司法中確有作為證據使用的證明能力,但是否能滿足刑事司法證據的證明力還需接受刑事司法審查。

1.1.2對言詞證據能否轉化的困惑

關于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能否轉化的問題,首先取決于前述各立法規定對“等證據材料”的理解。從學界的爭議來看,也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持審慎態度,對其進行縮小解釋,即應理解為“等內等”,則意味著在食品安全案件中,行刑證據銜接的范圍僅限于以物證、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以及與其表現形式相同的實物證據,而將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排除在外。第二觀點認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雖然主觀因素較大,但在復雜的司法實踐活動中,不應當排除其轉化的潛在可能性,故應將其納入該范圍中。第三種觀點則認為,暫且不論純粹的言詞證據的轉化問題,例如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此類具有主觀因素但同時具有較強客觀性的證據,因不容易變造、偽造和編造,且重新取證會增加司法成本或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故應該將其納入“等證據材料”的范圍。

造成上述爭議和困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方面,在立法層面上,規制食安案件行刑證據銜接的規范數量龐大且層級多樣,復雜分散的立法規定容易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所適從,這同時為學理界眾說紛紜留下空間,因此相關爭議層出不窮,難以形成一致觀點;另一方面,在實務層面上,例如,既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又作為刑事偵查機關的公安機關,不僅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因有關規定缺位而難以高質有效地完成證據行刑銜接工作,而且在相關法律監督失聲的情況下還需規避非法證據排除的風險,從而畏縮不前。

1.2實踐困境:食安案件行刑證據的銜接監督

1.2.1立法層面非法證據處理規定的缺位

行政執法機關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行政事務時,需要將如何更高效便捷地維護公共利益、踐行公共管理目標,以實現效率價值擺在首位,故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對于證據證明能力的門檻設置較低。而刑事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決定關系到公民生命、財產與自由等諸項重要權益,因此制裁措施制定需要以刑事證據為依據,故在證據能力方面刑事司法的要求更為嚴格,并在行政執法證據合法性內容上進一步細分出法庭調查程序合法等內容,以實現公平、公正。因此,兩法在證據能力要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移,如何應對由此在食安案件中產生的行刑證據銜接分歧尚待解決,且現有規定并未對非法證據排除進行規定。這些因素加劇了食安案件行刑證據銜接不暢的問題。

1.2.2制度層面行刑證據銜接監督的不足

在食安案件中,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與執法部門在實施行刑銜接工作中理應接受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但在實務操作中仍存在以下問題。第一,相關監督制度有待細化。例如,雖然《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第29條規定了犯罪線索移送,但并未對具體追責方式與對象進行框定。第二,自力監督效果不佳。在有關行刑證據銜接的規范中,原則性規定泛濫而實操性規定少,主動權主要集中于行政執法機關手中。第三,他力監督剛性不足。在上述行政執法權處于強勢的背景之下,檢察權與監察權則相對地居于弱勢地位,在自由性較高的行政執法與終局性較強的刑事司法的夾縫之間,難以通過“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獨立作用抗衡強弱反差。

2.食安案件行刑證據銜接的紓困路徑

2.1明晰兩類證據轉化的適用規定

2.1.1回應實物證據轉化效力

此處主要針對食品安全案件中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四類進行分析。首先,應當肯定的是該類實物證據確實具備由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為刑事司法證據的證據能力,可以直接運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但在審查證明力的標準上理應各有側重。例如,在物證上,要關注到食安案件的物證現狀與原始形態的對比分析,重點審查是否在證明力上發生降低減弱的情形;而在書證上,應當注意食安案件中的相關賬簿、票據、合同等原件或復印件是否符合兩法規定的證明力要求。又如,在視聽資料方面,則應仔細審查存儲介質是否破損或資料內容是否經過剪輯、增改、調換、隱藏、偽造等情形。其次,在電子數據方面,需要考慮到其具有科技性與實時性,這更加考驗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收集方面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行政程序合規性。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食品安全類案件中,在對待易腐爛變質等不宜經久保管的涉案證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這也是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證據難以重新采集性和高度專業性的必然要求。

2.1.2把握言詞證據轉化規則

一方面,對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純粹言詞證據,原則上不予以證據轉化,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內部因素,即因其在通常情況下穩定性較低,容易受到提供主體或收集主體的主觀影響而呈現出各異的內容,這顯然受制于該類證據的自身屬性。二是外部因素,倘若允許行政執法機關調查收集的言詞證據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拋開食安案件證人、被害人、被告人礙于自身知識的局限性而使言詞證據含混模糊,也無法排除行政執法機關非法取證的可能性,這將致使被告人置于不公正的不利風險當中。另一方面,對于鑒定意見等相對言詞證據,在審查和轉化上比純粹言詞證據更為簡明?!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為該類言詞證據的轉化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制作主體具有主觀因素,但主觀意志作用力并不足以顛覆其證據能力。

綜上,可見不論是純粹言詞證據還是相對言詞證據,均在食品安全類案件中具有證據轉化的可能性、可行性與必要性,也使“等外等”的擴張性立法立場由此鮮明了起來。

2.2加強食安行刑證據銜接的監督

2.2.1增補針對性規定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內容

筆者認為,非法證據排除是對行刑證據銜接的有效制約,是保證證據銜接質量和效度的現實途徑。首先,在增補對象上,可以將其增添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總括性法律中,以緩解食品安全領域政策層級高與法律層級低的緊張對立關系。其次,在增補標準上,建議采用刑事司法證據標準。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在食安案件中,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益,具有絕對的至高性。為了突出對上述權益和法益的充分保護,門檻標準較低的行政執法證據標準較之于刑事司法證據標準而言則略顯劣勢;其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體指所列證據具備進入刑事司法的資格,在立法的層面體現出對刑事司法證據標準的重視;其三,刑事司法作為行刑銜接的最終歸宿,法官作為食安案件行刑銜接的最終裁判者,適用刑事司法證據標準也具有其正當性;其四,在增補內容上,則可以根據刑事司法證據標準轉主要參照,既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例如,《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25條有關于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排除規定,同時第126條有關于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又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排除規定等。其次,考慮到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領域的特有證據或特定情形,也可以適當兼顧行政執法證據的已有規定。例如,《行政訴訟法》第43條有關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的一般規定,并且《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有關于排除以偷拍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具體規定。

2.2.2構筑起權責統一且權威高效的監督機制

構筑起行刑證據銜接的監督機制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需要立足全局從規定創制與制度建設兩方面著手進行。首先,細化行刑證據銜接違法犯罪追責規定,明確追責對象。從食安案件行刑證據銜接的前后兩端來看,對證據承擔移送責任和受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成為責任主體。在這一點上,《黑龍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地方規定實例予以支撐。其次,確定追責方式??紤]到證據在食品安全類行刑銜接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監督不力則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甚至導致人民群眾對執法與司法的信賴度降低,因此不容忽視。再次,強化行刑證據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的監督作用。盡管在現行立法上并未作出剛性有力的規定,以便于對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對包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內的食安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行刑證據銜接工作的監督,但并不阻礙可以進行實踐探索。例如,利用信息共享機制,在三方之間搭建證據銜接監督平臺,將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有效結合起來,以提升證據銜接監督合力與效能。當前,既有浙江省寧波市的橫向實踐,寧波市市委、市政府牽頭帶領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和《“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運行管理辦法》,且以自動導入的方式在減少額外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時,又避免了人工錄入的錯漏和有關部門不愿、不能提供數據信息的問題;也有陜西省銅川市的縱向實踐,將市級與區縣級信息共享平臺聯網運行,深入推進了行刑銜接監督體制改革,創新了上下層級聯動監督模式。

結語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是建構健康中國的一項不可或缺的民生工程。佇立于行刑交叉的十字路口,食安案件對行刑銜接提出更高的要求,而關系到辦案成敗和質量高低的行刑證據銜接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從明確實物證據轉化效力和明晰言詞證據轉化規則上突圍兩類證據的轉化困境,同時在立法上增添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并在制度上構筑監督機制以加強證據行刑銜接制約,是當前食安案件行刑證據銜接化解風險、克服阻力、應對挑戰的有效舉措。守護食品安全的征程萬里無止境,需要我們凝心聚力,力同行,用法治守護群眾美好生活、保障百姓食安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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