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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貿易發展的包容性基點:中美歐數字貿易規則比較研究

2023-12-14 08:18肖俊鵬王冰玉金英果馬雪瑤
創新 2023年6期
關鍵詞: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規則

■肖俊鵬 王冰玉 金英果 馬雪瑤

進入21 世紀,伴隨著數字技術的創新和應用,全球化的數字貿易應運而生。但各國基于自身利益考量,難以達成一致的全球數字貿易治理規則,反而激化了國際數字貿易的競爭局面,加之數字鴻溝的存在——不同國家在數字技術獲取和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上的差異,加大了國家間貧富分化,從而使當前數字貿易的發展面臨諸如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缺失、數字貿易治理碎片化、數據跨境流動受限等困境。

各國基于本國的利益訴求,通過立法、行政令形成的數字貿易規則可以成為各國的數字貿易規則路徑選擇,而不同的路徑選擇形成了在全球范圍內的數字貿易發展模板,不同模板間規則競爭性與相似性并存,共同建構起全球數字貿易體系,同時隨著全球數字貿易體系的形成,各國也會隨之調整本國數字貿易規則,使之能夠與國際接軌。

數字貿易有助于拉近全球各經濟體距離,打通傳統貿易未涉及的領域,為國家、企業、個人創造更為便利、高效、個性化的貿易方式和貿易環境。因此,探索各國數字貿易的發展路徑選擇、規則制定傾向,尋找在競爭性之上的規則相似性,拓展中國、美國、歐盟(以下簡稱“中美歐”)三方在數字貿易治理的共識領域,探索推動中美歐開展數字貿易領域合作的包容性基點,對于推動全球數字貿易包容性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一、文獻綜述

首先是對包容性發展的相關研究。張幼文認為包容性發展的實質就是“共享發展機遇,實現互利共贏”[1]。任保平和王新建認為包容性發展理論根基是馬克思主義關于人與社會公平正義的思想,來源于中國傳統文化中包容共生、和合發展的理念[2]。Gupta等人將包容性發展定義為將處于邊緣地位的人、部門和國家納入社會、政治和經濟進程,以增進人類福祉、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及增強能力的發展[3]。邸玉娜和郭靜提出“包容性發展三角”,即包容性發展由機會平等、生產性就業、可持續發展構成,這三個維度之間形成良好的互動循環[4]。

其次是對數字貿易發展的相關研究。部分學者關注國家間數字貿易規則的競爭性。周念利和陳寰琦認為相比于“美式模板”,數字貿易規則“歐式模板”尚不成熟,缺乏完善的規則體系[5]。段平方和候淑娟研究了美式和歐式數字貿易規則模板,認為與“美式模板”相比,“歐式模板”數字貿易政策的數字主權性、靈活性及文化例外原則保護自身利益[6]。張茉楠提出各國數字治理的立場分歧主要體現在數據自由開放與保護、數字安全、價值理念、執法方式等方面[7]。謝謙等人認為各國數字貿易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不同國家在數字貿易政策上的利益訴求存在差異,這是造成各國在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上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8]。Aaronson認為世界貿易組織(WTO)雖然在2019 年就嘗試制定關于跨境數據流動為主的數字貿易規則,但是規則限定乏力無法滿足成員的要求[9]。任曉霞認為在日本的斡旋下,美國、歐盟、日本核心利益日益趨同,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博弈中正形成利益共同體,進而推動“美式模板”“歐式模板”演變為數字貿易國際通行規則,這將使得中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利益面臨極大損失[10]。

也有學者認為雖然數字貿易規則競爭性較多,但也不乏可合作領域。Sacks 認為在數據管理方面美國應與中國共商建立高標準和激勵機制,共建令人信服的愿景[11]。姜志達和王睿提出中國—東盟國家開展數字“一帶一路”的合作基礎是中國同東盟既有制度框架較為完善,雙方在數字經濟與貿易發展戰略的目標趨同[12]。熊鴻儒等人認為關于跨境電商便利化的數字貿易規則存在國際共識,特別是《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針對數字貿易中跨境電商的通關手續、關稅適用等方面進行了簡化和減免[13]。張曉君和侯姣認為中國同東盟國家的數字貿易合作的基礎為雙方發展階段相似,對數據安全、數據自由流動的理解一致等[14]。張茉楠等人認為中國在提升國內數字治理能力之上,可以就數字市場準入、數字產權方面同美歐分別展開合作談判[15]。

綜合既有文獻,數字貿易的競爭性主要在于各國經濟發展訴求不同,導致各國在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中存在分歧。但既有文獻過度關注各國數字貿易發展訴求的分歧,往往會忽視各國數字貿易規則的趨同或相近條款,忽視了各國在數字貿易發展和規則制定領域合作的可能性。

二、數字貿易包容性發展的主要挑戰

數字貿易是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促進效率提升和結構優化的一系列對外貿易活動[16]。數字貿易發展本身帶有包容性發展的內涵,通過新技術應用,將更多國家和地區納入全球經濟體系之中。但由于諸多現實因素,數字貿易包容性發展受到重重阻礙。

(一)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碎片化”導致的規則沖突和缺失

數字貿易發展的國際規則供給問題,首要在于WTO 貿易規則體系缺乏數字貿易的相關規則。第一,WTO 的協商一致原則降低了新規則的制定效率,當各成員對數字貿易理念存在差異和利益訴求不同時,一致性同意就難以達成;第二,WTO 沒有專門的跨境數據協議,各成員在WTO 數字貿易協定談判中利益訴求大相徑庭,多是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主張各異,無法達成協調一致,規則的缺失導致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在貿易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難以化解;第三,《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一般例外”規定不得阻止任何成員采取“保護與個人信息處理和傳播有關的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記錄和賬戶的機密性”①原文為“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of individuals in relation to the processing and dissemination of personal data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nfidentiality of individual records and accounts”。的措施,給各成員限制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留出了政策空間[17]。

由于WTO 貿易框架體系的固有弊端,多數成員轉而尋求雙邊或區域經貿協定為數字貿易治理“供給”規則,但由于不同協定對數字貿易范圍劃定、規則構建路徑各異,引起既有數字貿易規則內在沖突,導致全球數字貿易規則“供給”的碎片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不同治理模板間內生性沖突。數字貿易治理國際規則形成了“美式模板”“歐式模板”等,不同“模板”間在數據本地化、數據跨境流動等方面規定不同,各個區域性經貿協定中不同規則條款相互重合或抵觸,難以達成全球通行互認的規則標準,形成規則內在沖突。

第二,新興國家正積極參與區域數字貿易協定的相關規則制定。當一國加入某一區域貿易協定,將試圖在原有條款中加入符合本國需要的數字貿易規則,這很有可能打破既有數字貿易協議的平衡。

(二)數字貿易治理理念差異導致國家間隔閡拉大

由于全球數字貿易發展程度有限、數字貿易國際規則不完善等原因,多數發展中國家對跨境數字貿易持保守態度,基于本國數據安全而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相應限制,采取存儲本地化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措施。

發達經濟體中,以歐盟為代表,主張在跨境數字貿易中采取相對保守的措施以保護個人數據安全,例如,2018年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規定個人數據必須執行高標準保護措施,非個人數據可以在成員間自由流動[18]。歐盟《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提出應對大型跨國數字貿易企業征收15%的企業稅[19]。而美國則明顯不同于歐盟對數據安全的嚴苛要求,主張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數據存儲非強制本地化、開放源代碼等政策。

數據自由流動與數據安全兩種不同的全球數字貿易治理理念促使國家間隔閡拉大。例如,2021年歐盟針對亞馬遜公司的侵犯隱私行為開出7.46億歐元的罰單;2023年歐盟針對Meta 公司違反歐盟數據管理規定向美國傳輸數據的行為執行12 億歐元的罰款。諸如此類巨額罰款在近年屢見不鮮,企業經營受阻,數字貿易和數據流動困難,大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競合隨之加劇。

(三)數字鴻溝導致國家間貧富分化程度加深

當前全球貿易體系下固有的“南北差異”及不同國家數字貿易發展的硬件基礎差異,將導致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數字貿易鴻溝進一步加深。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拓展了數字貿易的范圍,但也加深了不同發展階段國家間的數字鴻溝。2021年,主要發達國家①統計范圍中的發達國家為挪威、瑞士、澳大利亞、愛爾蘭、德國、瑞典、新加坡、荷蘭、丹麥、加拿大、美國、英國、芬蘭、新西蘭、比利時、日本、奧地利、盧森堡、韓國、法國。數字經濟總規模為27.6 萬億美元,占全球GDP 總量的55.7%,而與之相比,其他國家雖然數字經濟增速高于發達國家,但是差距依舊巨大[20]。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發展中國家數字基礎設施落后,設備老舊,資金匱乏,無力承擔大規模新技術、新設備的更新換代,也無力承擔科技迭代的高額成本,可能錯失數字貿易高速發展的機遇。

第二,發展中國家基于其資源稟賦和地緣區位,難以獲得數字貿易相關技術和人才。以數字基礎設施為例,最不發達國家僅有20%的居民使用網絡[21]。而發達國家基于自身需要和本國相關產業發展的現實需求制定行業標準,并有能力將之在國際社會推廣,迫使其他國家接受,這使得發展中國家受困于資金和技術儲備劣勢而陷入數字貿易發展瓶頸,導致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數字貿易鴻溝越來越大。而鴻溝的不斷擴大會持續增加發展中國家獲取新技術的難度,使數字技術成為大國拉攏盟友的新籌碼。這無疑是在國家間構筑了一道數字貿易壁壘,對全球數字貿易發展和跨境數據流動構成挑戰。

三、中美歐數字貿易規則路徑

(一)中國:數據安全與包容互鑒

當前,中國數字技術研發逐漸走上世界領先地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迅猛,數據資源和數字貿易額飛速增長,表明中國正成為全球數字貿易的重要參與者。

從技術研發來看,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專利數據庫顯示,截至2021 年底,全球5G 標準必要專利超過6.49 萬件,其中中國華為、中興等企業聲明的有效全球專利族占全球總量的31.7%,居世界第一位[22]。從數字基礎設施來看,中國5G 設施和商用規模已達世界前列。截至2021 年底,中國已建成5G 基站142.5 萬個,占全球總量的60%以上,5G 用戶數達到3.55 億戶[23]。從數據資源來看,2017 年到2021年,中國數據產量從2.3澤字節增長至6.6澤字節,占全球總量的9.9%,位居世界第二。大數據產業規??焖僭鲩L,從2017 年的4700 億元增長至2021 年的1.3 萬億元,年均復合增長率超過30%[23]。從數字貿易額來看,根據商務部統計口徑,2021 年,中國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貿易進出口23258.9 億元,增長14.4%。其中,數字服務出口12623.9 億元,增長18%;數字服務進口10635億元,增長10.4%[16]。

綜合來看,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同時具有龐大的數字貿易市場和數字技術研發能力。因此,完全有能力且有必要推動國內數字貿易體系機制走向完善,并積極主動地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和全球數字貿易治理體系構建進程。

1.推動數字貿易發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盵24]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明確了數據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個人信息處理、數據存儲本地化、數據跨境流動等方面得到規范,數字貿易治理體系快速發展。同時,我國地方政府正積極推動完善數字貿易治理地方性法規體系,推動形成“點面結合、重點突破、牽引帶動”的數字貿易治理規則體系。

2.加快數字技術與產業融合

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是數字貿易發展的充分必要條件。而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離不開基礎設施的更新迭代。首先是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經濟時代,采用高精尖技術支持的新型基礎設施替代傳統設施是推動實體經濟數字化轉型的關鍵條件。如超級計算中心、量子計算機等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為數據收集、存儲、分析提供了可能,為技術、人員和服務的快速流動提供了便利。國家大力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如半導體、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醫藥等數字化轉型進程,推動自動駕駛、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高附加值產業發展,不斷拓展和深化中國產業鏈廣度、深度。其次是推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中小企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在積累社會財富、豐富生產要素、解決就業、技術創新等方面都起到重要作用。我國推動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增強數字貿易對國內產業發展的拉動作用,為打通國內國際“雙循環”提供國內市場保證。

3.區域層面積極推出“中國方案”

在區域層面,中國正基于本國現實,提供“中國方案”,發出中國聲音?!爸袊桨浮笔窃谏钊胙芯俊稊底纸洕锇殛P系協定》《國際服務貿易協定》《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等關于數字貿易和數字服務貿易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調整具體規則以適應符合本國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發展重點,取長補短將本國對數字貿易的理解、規則構建理念創造性地納入數字貿易規則體系。

同時,基于“一帶一路”倡議,同共建國家打造數字貿易合作平臺。以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為重點合作伙伴,以跨境電商為重點合作領域,發出深化數字貿易合作倡議,形成跨境數字貿易規則的機制性安排,共同構建面向未來的全球數字貿易國際規則框架。中國同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共同發起《“一帶一路”數字經濟國際合作倡議》,希望在與WTO等國際規則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共同推進國際標準化合作,并保持公開、透明、包容的數字經濟政策制定方式。因而積極同沿線國家進行數字貿易多邊協定談判,共同打造國際數字貿易規則體系,以“數字絲綢之路”對沖“數字威權”,能夠有效削弱發達經濟體主導的數字經濟規則體系下弱勢群體所面臨的秩序不公平和待遇不平等,推動形成數字經濟領域的“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為完善相關規則提供理性參考和有力支持。

4.以自由貿易協定網絡推動雙邊數字規則共識

雙邊自由貿易區建設是中國對外開放新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建成立足周邊、輻射“一帶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網絡。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升級談判、中國—挪威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等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為中國實踐數字貿易新規則,打造跨境數字貿易的自由貿易協定網絡提供了機遇。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基于國情在數據跨境流動和數據本地化上堅持嚴格的安全審核和數據本地化要求,對外資在境內投資數字產業執行持股比例上限等規定,這是符合中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現狀的,但在雙邊協定中可以嘗試加入諸如“電子簽章”“雙邊數字規則互認”“雙邊數字標準互認”“投資準入白名單”等相關機制,為未來中國打造開放、公平、自由的跨境數字貿易新規則體系積累經驗。

(二)美國:技術霸權下的美式“自由”

美國是全球跨境數字貿易最活躍的國家之一。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數據顯示,2021年,美國可通過數字形式交付的服務出口規模為6130 億美元(如圖1 所示)。美國跨境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主要原因在于,美國作為信息產業革命的發源地,互聯網技術儲備雄厚,并且積極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產業相融合,以推動形成自由化的數字貿易營商環境。

美國缺少國家層面一以貫之的頂層數字貿易戰略。近年來,伴隨著全球價值鏈的形成,信息技術的創新和應用為全球價值鏈的延伸和重組提供了可能,美國開始推動全球數字貿易體系中數字貿易自由化規則的構建。

2014 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將數字貿易定義為產品或服務以互聯網為傳輸方式進行交易的國內和國外活動,包含數字化交付內容、社交媒體、搜索引擎及軟件服務、信息與通信技術產品和服務的交易、人員流動和數據傳輸等多方面的內容[25]。2015 年《國會兩黨貿易優先權和責任法案》規定美國數字貿易產業的非歧視性原則、自由化原則,規定政府不得要求數據的本地化存儲及設置數字貿易障礙[26]。

1.打造數字基礎設施標準

美國數字貿易規則在實踐中首要是試圖打造高門檻的數字基礎設施標準。美國重點發展的數字基礎設施包括5G 設備和海底光纜,其中5G 設備是為防備對中國華為、中興等5G 設備供應商過度依賴而發展的替代方案,海底電纜則為促進數據和信息自由流動打下基礎。據統計,全球95%的洲際數據傳輸依賴海底電纜[27]。

2015 年11 月,美國商務部為發展數字經濟以保持經濟競爭優勢,率先頒布《數字經濟議程》。同時,美國商務部成立數字經濟咨詢委員會(DEBA),專為數字經濟發展、數字規模測算、數字平臺建設等提供政策咨詢。2018年,美國商務部發布《邁向數字經濟衛星賬戶》,規定數字經濟統計口徑,規劃數字經濟發展[28]。這些措施,為美國抓住數字經濟發展機遇創造了條件,并提供了一套切實有效的行業標準和發展藍圖。

除了在本國打造數字貿易標準體系,美國還積極推動打造國際數字貿易同盟網絡。2018 年7 月,特朗普政府提出《數字聯通和網絡安全伙伴關系》倡議,該倡議計劃初始投資2500萬美元,用于改善伙伴國的數字聯通設施及擴大美國的技術出口[29]。11月,美國又推出以拓展美國在東南亞國家數字基礎設施及維護區域網絡安全為目的的“美國—東盟智慧城市伙伴關系”倡議[30]。拜登就任后,在既有規則的基礎上,加大對伙伴國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的投資,推動伙伴國相關管理政策不斷向符合“美國式”數字貿易標準方向發展。

2.打造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同盟

拜登政府意圖將數據安全上升為國家安全,并打造排他的數字貿易聯盟。2022 年1 月19日,拜登簽署《關于改善國家安全、國防等系統網絡安全的備忘錄》,規定“在本備忘錄發布之日起180 天內,各機構應對NSS 靜態數據和傳輸中的數據實施多因素身份驗證和加密”[31]。2022 年3 月,拜登政府提交國會的《2023財年預算案》中提出“通過保護信息和通信技術(ICT)供應鏈以及提高商業網絡生態系統的安全性,加強了國家和經濟安全”[32]。與此同時,拜登政府在數據跨境流動、個人隱私保護等方面,同盟友進行談判合作,試圖推動數字貿易規制體系法律化、國際化。2021 年,美歐共同組建旨在打擊假冒產品及虛假信息的“歐盟—美國貿易與技術委員會”第5 工作組[33]。2023 年7 月,美歐達成新一輪數據跨境流動協定——《歐盟-美國數據隱私框架的充分性決定》[34],這意味著美歐在數據跨境流動方面接近達成共識,合作推動全球數字貿易治理體系向符合歐美國家利益的方向轉變。

(三)歐盟:數字主權下的數字貿易自由化

歐盟是全球最大的數字市場之一,亦是全球數字服務貿易市場環境最規范的區域之一。聯合國貿易與服務發展會議數據顯示,2010—2021年,歐盟可通過數字形式交付的服務出口規模從6968.23 億美元增長至15015.67 億美元,年均增速9.6%,可數字化交付的服務出口占服務貿易出口比重從2010年的47.88%上升至2021 年的62.68%。相比于美國,歐盟具有更為龐大的數字貿易市場,相對完善的數字基礎設施和數字貿易規則體系。

1.推行歐盟數字貿易戰略

歐盟數字貿易戰略是依據歐盟“促進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確?;緝r值觀,加強國際合作”的宗旨而定??筛鶕鹇蕴卣鲗W盟數字貿易戰略劃分為歐盟內部數字一體化階段和拓展歐盟外部國家階段。

2010 年,歐盟發布《歐盟2020 戰略》,其中的數字化議程目標聲明歐盟數字化發展的核心就是發展信息技術,建立數字歐盟。2015年,歐盟委員會發布《數字單一市場戰略》,加強歐盟各國間數字互聯互通,打造歐盟內部數字化商品、資本、服務等自由流動的市場,推動歐洲一體化進程[35]。該戰略注重強調為個人和企業提供更好的數字產品和服務,促進互聯互通,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知識產權,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及更為高效的物流服務;全面改革信息和通信規則,以適應數字化改革,評估搜索引擎、社交媒體等在線平臺的作用,加強個人數據管理。2017年,進入拓展歐盟外部國家數字貿易階段。歐洲議會國際貿易委員會通過《數字貿易戰略》[36],除了加快推動區域內數據跨境自由流動,還與貿易伙伴國開啟“充分性認證”,通過相互確?!皵祿踩钡仁侄?,拓展歐盟數字貿易體系,降低數字貿易壁壘。2018年,歐盟發布《數字歐洲計劃》[37],用以指導投資數字技術發展等相關領域。在網絡安全方面,隨著2018 年《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二版《支付服務修訂案》和《網絡與信息安全法令》、《歐盟反虛假信息行為守則》等相關法律法規逐步落地,歐盟對域內個人數據保護提出高標準且嚴格的治理規則。

2.追求“數字主權”與數據安全

與美國相比,歐盟強調保證“數字主權”前提下的數據安全。GDPR 是歐盟昭示“數字主權”的重要里程碑?!皵底种鳈唷奔词且髿W盟在數字世界中自主行動的能力,應該從促進數字創新的保護性機制和攻擊性工具(包括與非歐盟企業的合作)兩方面來理解[38]。堅持與貿易伙伴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合作,應確保在數據安全前提下實現數據跨境流動。歐盟依據GDPR 將個人隱私數據與非個人數據進行了嚴格區分和等級劃分,遵循數據保護優于數據自由流動原則,并通過高額懲罰嚴控相關企業對數據的分析及應用。面對潛在的高額懲罰,企業不得不調整業務流程以便嚴格遵守GDPR相關規定。

3.大力推動“歐式模板”普適化

歐盟積極推動“歐式”數字貿易規則發展成為通用型數字貿易規則。一是GDPR 基于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和數據安全的嚴苛要求而被多數國家接受。如印度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案》、巴西的《一般數據保護法》、泰國的《個人數據保護法》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或者借用GDPR 的規則模式。二是歐盟正與東盟國家積極接洽數字貿易一體化建設,試圖協助東盟國家打造數字生態,建立數字貿易互聯互通機制。

綜合來看,歐盟數字貿易戰略實質上是推動數字貿易自由化。但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力主打造歐盟單一數字市場,在歐盟內部推動數據的自由流動,同時以GDPR 為核心打造嚴苛的數據保護規則,保證個人隱私等數據能夠得到安全、合理、有效保護和利用,具有典型的“歐盟特征”。從發展路徑來看,美國選擇通過聯盟體系將本國數字貿易治理規則推向國際的路徑;歐盟則選擇相反的路徑,即通過制定整體戰略和歐盟龐大的統一市場,打破歐盟成員國間的數字貿易壁壘,推動內部數字貿易自由化,在此之上,通過數字貿易標準互認和貿易伙伴關系將外部國家逐步納入歐盟數字貿易體系中。

四、數字貿易規則包容性基點

綜上來看,中美歐三方在數字貿易規則上,由于技術創新與應用能力、基礎設施水平、數字貿易理念等方面不同,各方試圖構建符合自身實際需求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不可避免地造成與其他經濟體規則的分歧與沖突。

例如,美國、歐盟之間在個人隱私保護、數據存儲本地化上存在顯著分歧,歐盟執行的極為嚴苛的個人隱私保護政策,限制了美國數字企業在歐盟國家相關數字貿易業務的開展;美國基于先進的數字技術,試圖將“數字自由主義”推行為全球數字通行規則,這與歐盟數字貿易理念相悖。美國、中國之間在數據存儲本地化、數字貿易企業準入規則等方面存在分歧,美國圍繞數字貿易出口,通過外交與雙邊貿易協定消除貿易壁壘,打開東道國市場及降低其外資準入門檻,通過本國法律法規和實體清單等途徑設置貿易壁壘保護美國特定產業;中國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構建數字貿易準入體系,保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這與歐盟理念相近,與美國數字貿易規則有較大不同。因此,要想實現數字貿易包容性發展,就需要在不同經濟體數字貿易規則體系中尋找相互契合包容的基點。

通過對比中美歐三方數字貿易規則相關文件、法律法規、倡議等,本文認為三方在網絡空間安全和數據安全方面易形成國際共識,可為后續展開更多領域的合作提供基點。

(一)基點1:共同推動達成網絡安全框架

網絡空間作為除陸、海、空及太空之外的“第五空間”,其戰略意義和安全效應日漸受到國際社會重視,各方不斷推動以安全為核心的網絡空間治理合作,加強規范網絡空間合理利用和打擊網絡犯罪行為,這對當前地區及國際安全態勢產生了一定影響。各方對網絡空間利益訴求不同,尚不足以達成全球通行的網絡安全協議,但各方的網絡安全政策大同小異(見表1),中美歐均試圖通過一定的技術標準和網絡安全框架實現對網絡空間安全的審查、認證,以達到防范網絡犯罪等行為的目標,因而三方的規則實踐存在一定的包容性發展空間,這就為全球網絡空間安全框架的形成做好了鋪墊。

表1 中國、美國、歐盟網絡安全政策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39]。與之相仿,2022 年9 月,美國網絡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局公布《2023 年至2025 年戰略規劃》,明確提出美國未來三年網絡安全建設以網絡防御、減少風險和增強恢復能力、業務協作、統一機構為目標,其中業務協作目標中提出將加強現有國家間和區域間合作,通過數據共享、開放資源實現構建合作關系、減少風險和增強韌性的目標[40]。

相比中國和美國相關規定,歐盟更為細致嚴格。2019年,歐盟《網絡安全法案》提出歐洲網絡安全戰略,包括成立聯合網絡安全股、審查網絡,發布信息系統安全指令,并推動形成網絡安全的單一市場[41]。2022 年,歐盟委員會提請擬議《網絡彈性法案》,該法案試圖通過制定嚴苛的準入標準提升以硬件和軟件為核心的網絡安全框架[42]。

綜合來看,中美歐三方在網絡安全框架上,目標相似、路徑相仿,具有推動合作、實現包容性發展的基礎。在框架目標上,三方均提出網絡安全首要是保證國家免受網絡攻擊威脅、防范并打擊網絡犯罪,打造網絡安全標準,減少風險并保證數據安全、完整,在此基礎上與其他國家達成標準互認,推動全球網絡安全框架合作機制。在實現路徑上,中國相關標準較為模糊,美國和歐盟均提出較為清晰的網絡基礎設施維護和網絡安全技術標準,從文本看美歐的技術標準表現為低政治性,因此中國在制定明確細致的相關標準時可以借鑒。各方在這方面未來合作空間大,實現標準互認存在可能性。在核心理念上,中國提出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站位高、目光遠,美國和歐盟則相對注重短期利益,因而理念差異成為三方實現數字貿易開放合作、達成包容性發展的主要障礙。

(二)基點2:共同推動達成數據保護協定

數字貿易實質是數據作為交易客體在不同行為主體之間的流動,數據成為兼具價值性、戰略性的重要生產要素,因此數據安全是各國數字貿易規則的核心要點。在數據保護規則上,中美歐三方爭議點在于:跨境數據流動、數據存儲本地化、個人信息分級保護。通過考察三方具體法律、法案,本文認為爭議點同時也是未來可能擴大合作的包容性基點。

具體來看(見表2),2018 年,歐盟頒布的GDPR 被認為是目前歐盟最嚴苛的針對個人信息數據保護的法律。GDPR 在第三、四、五章節提出處理個人數據的七大原則,規定:數據主體的個人數據應以合法、公平、透明的方式被處理,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應本著具體、明確、合法的目的收集必要數據,防止未授權或非法處理個人數據而出現數據丟失或損毀[43]。相比之下,美國數據安全規則較為寬松,但在實際立法操作中正逐步與GDPR 趨同。美國數據安全法案主要是《電子通信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和《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CCPA)等。為打造美國為核心的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體系,2022 年6月美國參眾兩院發布《美國數據隱私和保護法》(American Data Privacy and Protection Act,ADPPA)的草案。ADPPA 吸收并拓展CCPA 和ECPA 等既有的美國法案,同時參考GDPR,在數據安全方面規定了明確的數據分級保護監管、評估和危機應急處置體系[44]。即數據控制者和處理者必須確保所收集的數據安全性,并能夠在突發事件中實施有效的糾正措施,確??深A見風險的威脅最小化。

表2 中國、美國、歐盟數據保護政策對比

與美國和歐盟數據保護法案相比,中國數據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較為分散,暫未形成體系。2021 年,我國陸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等相關法律條例,明確數據保護的概念、適用范圍,提出適用于中國產業和個人信息隱私的分類分級保護機制,并借鑒國際相關法,設立數據安全評價機制、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等。

綜合來看,中美歐三方在數據保護上存在以下共同之處。首先,三方均提出根據現有技術、數據范圍和重要程度建立數據安全分級保護機制,且對于敏感數據定義類似,相互可以借鑒或者實施分級互認機制;其次,三方均提出實施統一的數據安全評估機制,通過安全評估認證構建完備的數據安全監管,促使數據能夠在相對安全且高效的營商環境中自由流動;最后,三方均采取相似的數據安全應急機制和救濟方式,這為三方實現數據保護應急處置和救濟互認機制創設了基礎。

五、結語

數字技術的創新與應用帶來了全球貿易體系的巨大變革,數字貿易已滲透經濟各領域并拓展了傳統貿易模式,因此公正的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體系成為未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的重中之重。數字貿易以數據在全球的流動為核心,為消費者和生產者提供更為便捷、高效、個性化服務和商品,拉近全球各地區間距離,推動全球數字貿易網絡形成,自身便帶有包容性的特點。但受到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碎片化”、數字技術和基礎設施地區差異、國家間貿易壁壘等影響,使得國家間數字貿易的發展競爭性大于包容性。

從中美歐三方來看,美國因掌握先進數字技術而獲得一定先發優勢,試圖通過技術霸權謀求設立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美式標準”體系;歐盟則基于龐大的市場規模優勢,提出“數字主權”理念,在此基礎上建立極為嚴苛的個人隱私數據保護體系,打造以GDPR 為核心的“歐式模板”;中國基于后發大國優勢,吸收發達國家數字貿易領域經驗教訓,構建多邊數字貿易體制。因此,從三方實際數字貿易發展看,除在數據跨境流動、數據存儲本地化、部分領域的個人隱私數據保護存在分歧以外,在網絡空間安全、數據保護領域,各方均試圖通過構建網絡安全認證、網絡安全技術標準應對網絡安全風險,打擊網絡犯罪,實現安全、開放、自由的網絡安全環境;均試圖通過建立數據分級保護機制、數據安全評估機制和數據安全應急機制及設立監管機構等手段,構建數據安全保護屏障、促進個人及其他數據的合理利用。中美歐三方在網絡安全、數據保護上,存在立法趨同、條款表述相近的特點,可以嘗試共同構建協作機制,互認安全標準,開展相關領域合作,為未來強化數字貿易國際合作,實現全球數字貿易包容性發展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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