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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反恐刑事立法的最新態勢
——兼談對完善中國反恐立法的鏡鑒

2023-12-15 04:22王勝華張星勛
云南警官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恐怖活動刑法典極端主義

王勝華 張星勛

(石河子大學,新疆·石河子 832003)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簡稱塔吉克斯坦,位于中亞東南部,東與中國毗鄰,素有“高山國”之稱。塔吉克斯坦是多民族國家,全國共有80多個民族,80%以上居民信奉伊斯蘭教(1)參見《中國-中亞峰會|帶你領略不一樣的中亞五國》,載中國“一帶一路”網https://www.yidaiyilu.gov.cn/p/319152.html。。近年來,塔吉克斯坦深受恐怖主義的攪擾。為全面、多維、有效反恐,該國修訂了《塔吉克斯坦刑法典》《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制定了《塔吉克斯坦反極端主義法》等反恐法律,配套了《2021-2025塔吉克斯坦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戰略》等規范性文件,這為塔吉克斯坦防范、遏制和打擊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法治保障。值得關注的是,塔吉克斯坦反恐貢獻全球排名由2018年115名上升至2020年25名(見下圖)(2)See Gu,Y.,Qin,X.,Wang,Z. et al. Global Justice Index Report 2020.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322-486 (2021). https://doi.org/10.1007/s41111-021-00178-1;Gu,Y.,Guo,S.,Qin,X. et al. Global Justice Index Report 2021.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7,322-465 (2022). https://doi.org/10.1007/s41111-022-00220-w;Gu,Y.,Guo,S.,Qin,X. et al. Global Justice Index Report 2022. Chinese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133-239 (2023). https://doi.org/10.1007/s41111-023-00240-0.,這說明塔吉克斯坦運用法治手段來反恐成效顯著。

圖 塔吉克斯坦反恐對促進全球正義的國家排名

中國與塔吉克斯坦都是上海合作組織的創始成員國。早在2003年,我國與塔吉克斯坦就簽署了《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20年來,兩國對于嚴厲懲治恐怖主義、遏制極端主義的立場同緣、觀念同心、行動同向。正如習近平主席于2023年5月18日同塔吉克斯坦總統埃莫馬利·拉赫蒙簽署聯合聲明時所指出的,雙方將繼續加強在保障國際信息安全,鞏固邊境安全和打擊經濟犯罪領域的雙邊合作,特別是要進一步深化雙方在打擊“三股勢力”以及網絡犯罪等方面的合作(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EB/OL].https://www.fmprc.gov.cn/zyxw/202305/t20230518_11079610.shtml.。同時,習近平主席還在2023年中國—中亞峰會上強調支持中亞各國自主維護地區安全和反恐努力,攜手建設一個遠離沖突、永沐和平的共同體(4)攜手建設守望相助、共同發展、普遍安全、世代友好的中國-中亞命運共同體——在中國-中亞峰會上的主旨講話[EB/OL].http://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5/content_6874886.htm。。為強化我國與塔吉克斯坦的反恐合作,攜手打擊恐怖主義犯罪,有必要對該國反恐怖主義犯罪的規制體系、政策體系和治理體系進行全景展示,從而使我國的法律工作者了解塔吉克斯坦反恐的全貌。除此之外,塔吉克斯坦在反恐方面的立法經驗,對構建我國的反恐法律體系,特別是完善我國的反恐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概念廓清:塔吉克斯坦立法對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行為的規定

(一)恐怖主義的界定

什么是恐怖主義,并沒有一個國際公認的定義,它通常被認為是一個特殊的暴力種類,即一般被理解為一種有預謀的暴力,執行者是非國家的組織或個人,暴力的對象是非戰斗人員(平民或者休假中的士兵)。他們所追求的目標可以是政治的、宗教的或社會性的,手段是脅迫某個政府或者恐嚇大眾并傳達自己的信息??植婪肿拥木唧w目標可以是讓一個政府屈從于他們的某個具體的請求,可以是腐蝕大眾對政府保護能力的信心,或者挑動大規模的鎮壓行動,由此煽動人民對抗政府,或者制造社會動蕩(5)[美]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暴力為什么會減少(上)[M].安雯譯.中信出版集團,2019.。也就是說,恐怖主義常常被理解為一系列暴力行為或暴力行為的威脅。與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樣,恐怖主義必須根據其動機、合法性和相稱性來判斷?,斏た藗愋?Martha Crenshaw)亦認為,恐怖主義的本質就是使用或威脅身體傷害,以達到不成比例的巨大心理影響(6)See Casaca,P. (2017). The Conceptual Discussion on Terrorism. In:Casaca,P.,Wolf,S. (eds)Terrorism Revisited. Contemporary South Asian Studies. Springer,Cham. https://doi.org/10.1007/978-3-319-55690-1_1.。

塔吉克斯坦立法部門深諳恐怖主義的本質,在《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3條對“恐怖主義”作出了明確規定:“恐怖主義是對自然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強迫或威脅對法人使用武力,以及對自然人或法人的財產或其他有形設施的破壞(損害)或威脅破壞(損害),造成生命危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社會危險后果,其目的是破壞公共安全、恐嚇民眾或影響當局作出有利于恐怖分子的決定或滿足他們不正當的財產和其他利益,或者為了削弱憲法秩序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以及為了停止或報復國家活動或其他政治活動而攻擊國家或公眾人物的生命,以及因國家或公共活動而企圖殺害或傷害國家或公共官員或當局代表來破壞局勢穩定或影響公共當局的決策或阻礙政治或公共活動,以及攻擊應受國際保護的外國代表、國際組織工作人員和與之同住的家庭成員,或攻擊應受國際保護人員的辦公室、住所或交通工具,旨在挑起戰爭或使國際關系復雜化”。

(二)恐怖主義行為的厘定

只有行為能成為處罰的對象,思想、信條、意志等,只要是還停留于內心,就不會成為處罰對象(7)[日]山口厚.刑法總論[M].付立慶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對恐怖主義行為的處罰亦是如此,這就需要厘清哪些行為屬于恐怖主義行為?一般犯罪行為與恐怖主義行為有何區別?就這個問題,有學者指出,區分普通犯罪行為和恐怖主義行為的基本要素是他們的動機和目標。一般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是為了自己獲得經濟或其他利益,而恐怖分子則通過他的行為旨在促使“政治、意識形態、經濟和社會變革”(8)See Petropoulos,N. (2013). Defining and Combating Terrorism:International and European Legislative Efforts. In:Andreopoulos,G. (eds)Policing Across Borders. Springer,New York,NY. https://doi.org/10.1007/978-1-4419-9545-2_7.。循此機理,《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恐怖主義行為”指為影響政權機關或國際組織決策,實現政治、宗教、意識形態及其他目的而實施的恐嚇居民、危害人員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災難及其他嚴重后果等行為,以及為上述目的而威脅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與《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的規定一致,《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4條對“恐怖主義行為”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以引爆、縱火、適用或威脅使用放射性、化學、生物、有毒、烈性或有毒物質的形式直接犯下具有恐怖主義性質的罪行;破壞、損壞或扣押車輛、其他設施的罪行;侵犯國家或公眾人物、民族、族裔、宗教或其他人口群體成員的生命、劫持人質、綁架的罪行;通過人為性質的事故和災難或造成這種危險的真正威脅創造條件,造成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罪行;以任何形式或手段傳播威脅、實施其他危及生命的行為以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其他社會危害后果的罪行”。從該規定來看,“恐怖主義行為”存在以下特征。第一,就有體性而言,恐怖主義行為必須是在客觀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復合法益的行為,這是恐怖主義行為的實質特征。第二,就有意性而言,恐怖主義行為是恐怖主義意志支配的產物,是恐怖主義意志的外化與表征。第三,就有害性而言,恐怖主義行為帶來的危害不僅僅是對國家安全的侵蝕、社會秩序的侵襲以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侵犯,更重要的是對現有安定生活的攪擾,給整個社會民眾帶來恐慌,而且帶來的是不成比例的恐慌,即很小的恐怖事件就會放大民眾的不安情緒,進而影響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

二、系統全面:塔吉克斯坦刑事立法確立的恐怖主義犯罪類型

刑法是法律強制的一種極致情形,表明法律對特定行為極為嚴厲的否定態度。刑法亦是對犯罪行為的回應,恐怖主義犯罪行為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等基本價值所造成的破壞和威脅賦予了國家對這類犯罪行為給予全面干預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因此,《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恐怖主義性質的罪行,主要呈現六種樣態。

(一)實施型恐怖主義犯罪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條規定了“實施恐怖主義罪”,即以暴力手段實施危及社會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影響權力機構決策制定的,導致發生重大損害結果,最高可以判處10年監禁刑,以及為了達到非法的政治目的,而采取殺害行為,而導致政治公眾人物、權力代表重大損害的,最高可以判處18年監禁并處沒收財產。塔吉克斯坦同其他中亞國家一樣,在其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實施恐怖主義罪”,而該罪名在中國刑法中并沒有明文規定。塔吉克斯坦刑法設立的“實施恐怖主義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即該罪行為人必須出于政治性(意識形態)的主觀目的。正是由于該特定目的的存在,將恐怖主義犯罪與普通的暴力犯罪區分開來。

(二)破壞型恐怖主義犯罪

破壞型恐怖主義犯罪是指恐怖分子嚴重破壞公私財產的行為,造成財產或其他有形設施的破壞(損害)或威脅破壞(損害),造成生命危險、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社會危險后果?!端怂固剐谭ǖ洹返?84(1)條規定了“侵占、破壞大陸架固定平臺罪”,第184(2)條規定了“暴力危及航空器或船只安全罪”,第184(3)條規定了“破壞機場設備設施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94(2)條規定了“故意危害核設施安全罪”。

(三)組織型恐怖主義犯罪

組織型恐怖主義犯罪是指恐怖分子的頭目,利用非法手段,如蠱惑、拉攏等方式將不特定的人員組成團伙,進行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組織型包含但不限于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在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對恐怖組織日常運行進行決策、指揮或者管理;恐怖組織成立后,指揮、策劃該組織內成員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等。組織者,是恐怖主義成形的推動者、催化者,需要對其入罪予以嚴厲打擊?!端怂固剐谭ǖ洹返?85條規定了“非法組織武裝力量罪”,第187條規定了“組織犯罪團伙罪、非法處理放射性物質罪”。

(四)幫助型恐怖主義犯罪

1. 物質幫助型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2)條規定了“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罪”,即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全部或部分用于或明知資金將用于實施恐怖主義犯罪的,構成資助恐怖主義活動罪?!端怂固剐谭ǖ洹返?79(2)條還對這里的“資金”進行了明確解釋?!百Y金”,是指任何種類的資產,無論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動產或不動產,不論其以何種方式取得,以及證明對這些資產的所有權或參與權的任何形式,包括銀行貸款、銀行支票、郵政匯票、股票、證券、債券、匯票等資產。

2. 非物質幫助型

幫助實施恐怖活動除了在資金上提供物質幫助外,還有一些人雖然沒有出錢出物,但提供了招募、運送人員等服務,也強化了他人實施恐怖主義犯罪,故也有必要進行打擊?!端怂固剐谭ǖ洹返?79(1)條規定了“參與或其他方式協助犯下恐怖主義性質罪”,即招募人員實施《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4條規定的恐怖主義罪行,或誘使某人參加恐怖組織的活動,或為實施上述罪行而武裝或訓練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協助。另外,《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84(4)條還規定了“非法運送恐怖活動人員罪”。

(五)頌揚型恐怖主義犯罪

頌揚恐怖主義亦稱鼓勵、美化恐怖主義,該頌揚行為包括該言論表達了對相關行為或犯罪之實施或準備活動的頌揚,而且公眾從該言論中可以合理地推斷出該言論所頌揚的行為是其認為公眾在目前狀況下應當效仿的行為(9)[新加坡]維克托·V.拉姆拉伊、邁克爾·荷爾等.全球反恐立法和政策[M].杜邈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將頌揚行為入罪主要是基于這樣的一種觀點,即有易感的人在被告知恐怖主義是一個有價值的、慶祝的或令人欽佩的事業時,一般人具有高度可能性從僅僅是信息的接收者過渡到未來恐怖行為的肇事者。這種鼓勵確實有可能對一些人的思想產生影響,導致他們會模仿此種恐怖主義行為(10)See Cram,I. (2009). Incitement and Glorification of Terrorism. In:Terror and the War on Dissent. Springer,Berlin,Heidelberg. https://doi.org/10.1007/978-3-642-00637-1_4.??v觀世界各國恐怖主義刑事立法,嚴厲打擊頌揚型恐怖主義行為是推進恐怖主義溯源治理,加強源頭反恐的重要手段。

基于此,《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3)條規定了“公開鼓吹恐怖主義罪”,即在公共場所呼吁、美化、煽動等方式為恐怖主義稱贊的,最高可以判處15年監禁。

(六)劫持型恐怖主義犯罪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81條規定了“劫持人質罪”、第184條規定了“劫持飛機、船只或火車罪”。通常來講,恐怖分子挾持人質的動機可能有以下六種:一是在作案現場遇到警察或者見義勇為的民眾;二是為了使得恐怖組織或自己名揚天下,通過挾持人質引起公眾的注意或同情;三是為了使政府或者組織改變某項政策或者規則;四是為了營救被關押的同伙;五是為了復仇或者發泄不滿;六是為了獲取贖金(11)王志亮,王淑華.恐怖主義資料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

除了以上的恐怖主義犯罪類型,塔吉克斯坦立法還規定了兜底性的恐怖主義犯罪,或者叫準恐怖主義犯罪?!端怂固狗纯植乐髁x法》在第4條特別指出:“《塔吉克斯坦刑法典》規定的其他罪行,如果是出于恐怖主義目的,也可被視為恐怖主義性質的罪行”。該規定是塔吉克斯坦的獨創,旨在周延恐怖主義犯罪類型體系,有效打擊具有恐怖主義性質的一切犯罪。

三、綜合治理:塔吉克斯坦遏制恐怖主義犯罪的基本之道

一般來說,反恐政策分為主動型反恐政策、被動型反恐政策和根治型反恐政策。由于每個特定的恐怖活動或者恐怖組織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具體情況,所以不存在一個放之四海皆有效的反恐政策,故在制定反恐政策來預防恐怖主義活動時,一定要有針對性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人群的監控(12)歐朝敏,李楊.反恐政策及其效果研究[M].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2019.。從塔吉克斯坦的情況來看,該國對恐怖主義犯罪的防范、遏制和打擊所呈現的是一種綜合之治。

(一)源頭反恐

有外國學者指出,打擊恐怖主義需要有三個方面的支撐:一是加強反恐的法律制定;二是維護正當的價值觀;三是解決恐怖主義的根源(13)See Concolino,B. Fighting Terrorism,Respecting Human Rights. Criminal Law Forum 18,399-406 (2007). https://doi.org/10.1007/s10609-007-9046-5.。眾所周知,極端主義是誘發恐怖主義的源頭,是恐怖主義的思想溫床。有效遏制極端主義,是避免恐怖主義犯罪滋生蔓延的溯源手段。

1. 塔吉克斯坦對“極端主義”的界定

塔吉克斯坦高度重視“去極端化”,單獨出臺《塔吉克斯坦反極端主義法》來遏制極端主義的傳播。其中,該法第3條專門對“極端主義”進行了定義?!皹O端主義是指法人或自然人表達極端形式的行動,呼吁破壞穩定,改變國家憲法秩序,奪取政權并侵占其權力,煽動種族、民族、社會和宗教仇恨的表現?!毕噍^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第1條關于“極端主義”的界定,“極端主義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奪取政權、執掌政權或改變國家憲法體制,通過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為達到上述目的組織或參加非法武裝團伙,并且依各方國內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任何行為?!彼怂固箤Α皹O端主義”的界定更加具體,尤其是對極端主義的表現進行了明確列舉。

2. 塔吉克斯坦防止極端主義所采取的措施

為了防止極端主義活動,《塔吉克斯坦反極端主義法》第9條、20條規定了一系列“禁令”。主要包括:禁止極端主義組織或助長極端主義的組織的建立、登記和運作;禁止接納參與極端主義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加入塔吉克斯坦公民身份;禁止有違塔吉克斯坦法律的要求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或其他公開示威;禁止外國宗教組織在塔吉克斯坦境內開展活動;禁止參與極端主義活動的人入境、出境或過境。近年來,塔吉克斯坦為了防止恐怖分子跨境流動,大力推進邊境管控體系建設,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在邊境管理方面逐步引入國際先進標準,旨在提高打擊恐怖主義的能力(14)塔吉克斯坦總統吁國際社會共同打擊恐怖主義[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gj/2022/10-19/9876153.shtml.。

(二)常態反恐

常見的反恐策略主要有三種:第一,制定專門的反恐法律,即對恐怖主義實施規范壁壘;第二,媒體監督,即加強對于媒體的監管,防止出現媒體被恐怖分子所利用;第三,談判解決,即主要應對劫持型反恐(15)[英]安德魯·西爾克.反恐心理學[M].孫浚淞,劉曉倩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塔吉克斯坦的反恐策略在以上三個方面都有所體現,具體的反恐措施被詳細規定在《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

1. 明確反恐實施的“直接主體”和“參與主體”

根據《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6、7、9條,反恐主體有兩類:直接反恐主體和參與反恐主體。前者包括:塔吉克斯坦國家安全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國家金融控制和反腐敗局、國民警衛隊、政府緊急情況和民防委員會。后者包括:司法部、外交部、海關和其他行政當局。另外,《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8、9條還對兩類主體的權限作出規定。比如,直接反恐主體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具有多種職權。包括:向塔吉克斯坦總統提交打擊恐怖主義的國家方案;向議會、總統和政府通報反恐斗爭情況;收集、分析關于恐怖主義狀況和趨勢的資料;提出改進反恐立法的建議;偵查、預防和制止出于政治、民族、種族或宗教極端主義目的的恐怖主義性質的犯罪;偵查、預防和制止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等。

2. 詳列防止恐怖主義活動的“禁止措施”和“允許措施”

對于已經發生的恐怖活動犯罪,《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14條要求有管轄權的機關有義務使用法律規定的一切手段和方法來查清恐怖主義活動。同時,該條還規定官員和公民有義務立即向國家安全機構或其他有關機構通報任何跡象表明正在準備或實施恐怖主義的事件。不過,為了防患于未然,《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15條規定了防范恐怖活動的“禁止措施”。比如,禁止向參與恐怖活動的人頒發居留證;禁止直接或間接向恐怖活動分子提供或籌集資金;禁止汽車站、火車站和航站樓工作人員保管旅客的行李(為此目的特別授權的保管室工作人員除外);禁止宣傳恐怖主義有關的活動。這里需要提及的是,為什么許多國家都明令禁止媒體對恐怖活動(事件)進行過多報道?正如瑪莎·克倫肖所說:恐怖主義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獲得承認和關注。對許多恐怖事件來說,其成功的關鍵在于將恐怖組織的訴求以及特定恐怖行為廣而告之。事實上,公開性和社會關注是許多恐怖事件中的唯一目標??植婪肿拥哪康氖亲屓澜缰?,而媒體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主要的手段。所以,英國前首相瑪格麗特·撒切爾就說:要想消除恐怖分子興盛所依賴的“氧氣”——公開性,關鍵取決于媒體自身(16)[美]詹姆斯·M.伯蘭德.解讀恐怖主義:恐怖組織、恐怖策略及其應對[M].王震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20.。因此,控制媒體對恐怖活動的宣傳報道是預防恐怖主義的有力措施。

為了更好地防止恐怖主義活動,《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15條還規定了一些“允許措施”。比如,允許國家和地方自治機構以及對人類生命、健康以及環境構成更大危險的企業的加強保護和強化制度措施;允許按照國際法準則,應外國主管當局的請求,引渡在這些國家境內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人;允許收集、分析、研判有關恐怖主義組織和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人員的信息。

(三)金融反恐

金錢是恐怖主義的氧氣和命脈,是恐怖主義活動最重要的燃料??植婪肿有枰疱X來養活自己,維護他們的訓練設施、武器,以及支持恐怖行動的策劃和執行(17)[美]布里奇特·L·娜克絲.反恐原理[M].陳慶,郭剛毅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根據《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17條,塔吉克斯坦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向直接參與打擊恐怖主義的機關、反洗錢機構發出指示,要求它們采取措施凍結被認定為恐怖分子、恐怖組織的資金或其他財產。除此之外,還可以凍結、沒收與恐怖分子、恐怖組織有聯系的個人、組織的資金或其他財產。當然,為了防止反恐機關權力恣意,第17條還規定,凍結與恐怖主義有關人員的資金或其他財產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個人或組織對凍結決定不服的,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而且,他們還有權要求從被凍結的資金中支付與家庭成員有關的醫療、社會服務和福利等費用,直至這些資金被沒收??梢?,塔吉克斯坦的金融反恐手段不是剛性的,體現出一定的人性化。

(四)特別反恐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就“如何開展反恐行動”進行了專節規定,這為政府有效開展反恐行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堅定的法律保障。這里的“反恐行動”按照該法第4條的釋義,是指“旨在制止恐怖行為、確保個人安全、消滅恐怖分子和盡量減少恐怖行為后果的特別措施”。

1. 明確開展反恐行動的人員組成、區域劃定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19條強調反恐行動必須要由那些直接參與反恐斗爭的人進行,人員主要包括反恐“直接主體”中受過專門訓練的軍事人員、工作人員和專家。所有參與反恐行動的人員,從行動之日起,應由總部負責人負責。該法第20條還規定“反恐行動區域的范圍由總部負責人根據恐怖行動帶來社會危險后果的規模和程度確定”。按照該法第4條的解釋,“實施反恐行動的區域”包括實施反恐行動的地區、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廠房和鄰近地區的某些部分。

2. 賦予反恐行動人員享有諸多特殊權力

為了使反恐行動開展得及時、高效,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官方的權力、克減公民的權利,從而及時辨別出恐怖活動分子,避免恐怖活動的溢出效應,減緩恐怖活動給社會帶來的戕害。為此,《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20、21條賦予反恐行動區域的反恐行動人員可以行使諸多特別權力。比如,有權采取措施,臨時限制或者禁止車輛、行人在街道、道路上通行;有權檢查公民和官員的身份證件。如果沒有身份證件,則可拘留這些人,以確定他們的身份;出于執行公務的需要,有權使用屬于公民、企業、機關和組織的通信工具、車輛,但外交、領事和其他外國使團的車輛除外;反恐行動負責人有權限制媒體專業人員進入反恐行動區域,并可限制他們對反恐行動有關信息的公開報道。

(五)寬宥反恐

塔吉克斯坦在嚴懲恐怖犯罪分子的同時,還強調對特定情形下的恐怖犯罪分子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實施或參與到恐怖活動中的恐怖分子,如果他能自愿退出并及時向反恐機關進行報告,或者協助防止了恐怖活動的發生,則可免除刑事責任。比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條明確規定,“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犯罪的人,如果及時向當局發出警告或以其他方式幫助防止了恐怖活動的發生,且他的行為沒有構成其他犯罪,則可免除刑事責任”。第179(1)條也規定,“參與或幫助實施恐怖活動犯罪的人,如果自愿、及時向政府機關報告,或以其他方式協助防止恐怖主義性質的罪行,則可免除刑事責任,除非該人的行為涉及其他罪行”。第181條還規定,“自愿釋放人質或應當局要求釋放人質的人,如果其行為不涉及其他罪行,則應免除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塔吉克斯坦在嚴懲恐怖分子的同時,也強調通過寬容的刑事政策來倒逼初涉恐怖活動的不法之徒及時止損,用“免除處罰”的褒獎條款來敦促不法分子盡早懸崖勒馬,從而可以避免更大的恐怖災難。正如邊沁所說,“殘酷的法律會通過恐懼、模仿或培養復仇精神使人變得殘酷,溫和的法律能使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18)[英]吉米·邊沁.立法理論——刑法典原理[M].孫力,李貴方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笨挤蚵舱f:“寬容在當今世界所扮演的角色比過去來得重大。寬容精神應該是多元風險社會中的一項重要美德(19)[德]阿圖爾·考夫曼.法律哲學[M].劉幸義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币虼?,寬容的法理在反恐中亦有適用的空間。塔吉克斯坦深信這一點,在其反恐刑事立法中的上述諸多體現就是明證。

(六)撫恤反恐

為了彌合恐怖主義活動給被害人、反恐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害,保護直接參與反恐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安全及社會地位,激勵公民和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積極投入到反恐斗爭中去,塔吉克斯坦立法規定了一系列帶有撫恤、獎勵性質的保障措施。

1. 對恐怖活動的受害人給予國家補償和提供社會康復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22條規定,因恐怖活動給自然人和法人造成損害的補償由國家預算支付,然后再根據塔吉克斯坦法律規定的程序從恐怖活動的加害人那里追回。第23條規定,恐怖活動受害者的社會康復由國家預算支付,目的是使他們恢復正常生活,措施包括臨時援助、心理干預、提供醫療或職業康復,必要時可恢復工作,并向他們提供住房。由此可見,塔吉克斯坦對恐怖活動的受害者給予的國家保障是非常有力的。

2. 對參與打擊恐怖主義的人提供法律和社會保護

《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24條規定,受法律和社會保護的人包括三類:一是直接參與反恐行動的軍事人員、工作人員和專家;二是長期或臨時協助負責打擊犯罪的國家機構預防、偵查、制止恐怖主義活動并盡量減少其后果的人員;三是提供關于恐怖活動的情報或其情報可能有助于防止、偵查和制止恐怖活動的任何其他情況的人。另外,第24條還規定,上述人員因參與打擊恐怖主義而可能影響其家庭成員安危的,提供法律和社會保護的人員還包括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上述人員如果在參與反恐斗爭中造成生命健康或財產損失的,則根據《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25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塔吉克斯坦相關立法確定的方式予以補償,費用由國家預算支付。

3. 對直接參與或協助反恐行動的人給予物質獎勵

為了激發反恐人員參與反恐斗爭的積極性,《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29條規定,在直接執行打擊恐怖主義的部隊中服役的軍事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專業人員,在領取養老金的年限內,在兩天內服役一天;在反恐行動中,只要三天之內有一天的工作時間(如果法律規定的服役期不計入更高的服役期),相應的職務、軍銜工資應提高。另外,《塔吉克斯坦反恐怖主義法》第30條還規定,軍人、工作人員和專業人員參與具體的反恐行動,以及協助實施這些行動的人員,有關國家機構的負責人可以根據塔吉克斯坦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方式,給予他們一次性現金獎勵。

四、可資借鑒:塔吉克斯坦反恐立法經驗對優化中國反恐法治的影響

塔吉克斯坦是“一帶一路”沿線的重要國家,與我國長期睦鄰友好。該國的反恐立法特色鮮明,某些規定契合我國的反恐理念,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

(一)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出臺《反極端主義法》

前文已述,恐怖主義的本質是小的“使用或威脅身體傷害”與其大的“民眾心理影響”之間的“不成比例”。遏制恐怖主義犯罪,最徹底的方法是減少個體接受暴力之觀念的社會推動力和內心動因,也就是減少乃至消除個體產生挫敗感和憤怒情緒的根源,由此盡可能地在更早階段停止極端化進程(20)[挪威]托爾·布約格.恐怖主義犯罪預防[M].夏菲,李休休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6.。近年來,包括塔吉克斯坦在內的很多國家都出臺了《反極端主義法》,這對于遏止恐怖主義的滋生蔓延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中國一貫強調預防性反恐,重視打擊極端主義,揭露極端主義的本質就是排斥整個世俗民族國家體系及民族文化認同(21)李捷.世界暴力極端主義實踐與理論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然而,我國目前只出臺了《反恐怖主義法》,卻沒有出臺《反極端主義法》。極端主義雖說是一種廣義的恐怖主義,或者說是恐怖主義的前兆,但極端主義的意識形態信仰卻不能獨立達到恐怖主義行為的“門檻”??植乐髁x組織和極端主義組織的明顯區別在于:只要極端組織不明確支持暴力,其信仰和意識形態就不會受到國家的過多干預(22)劉瑩.西方國家治理宗教極端主義的理論與對策研究[M].群眾出版社,2019.。也就是說,反恐怖主義和反極端主義是有差別的,這就是包括塔吉克斯坦在內的很多國家既有《反恐怖主義法》也有《反極端主義法》的原因所在。為了更好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去極端化”,將近年來我國“去極端化”的政策和經驗上升為法律,體現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法治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盡快制定《反極端主義法》,從而完善我國的反恐法律體系。

(二)建議在參與型恐怖活動犯罪中明確規定對“懸崖勒馬者”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在我國刑法典中,為了體現國家對于恐怖主義活動犯罪的嚴懲態勢,針對于大多數涉及恐怖主義類犯罪的罪名采用了“行為犯”的立法技術,如“幫助恐怖活動罪”“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參加恐怖組織罪”等。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相應的恐怖主義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彰顯了在如今法治中國對于恐怖主義的嚴肅處理的精神。但是,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會出于各種原因及時退出或者阻斷了恐怖主義活動后果的發生,并且也沒有造成國家嚴重損害。在學界有學者將參與恐怖主義活動后及時退出的,稱為“懸崖勒馬者”。對于“懸崖勒馬者”國家應當依據刑法典的有關規定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我國刑法總則中,雖然也規定相應的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但是分則中并沒有單獨條款進一步的規定。而反觀塔吉克斯坦國家刑法典,在刑法分則的恐怖主義罪名之下設置獨立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條款,例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條附注條款、第181條附注條款、第185條附注條款等。這樣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國刑法借鑒,這樣的做法并非是對于刑法總則規定的簡單重復,而是對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行為人一種友善提醒,即提醒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行為人趁早放棄實施恐怖主義犯罪,及時止損,積極向國家當局舉報揭發。通過立法鼓勵行為人趁早回頭,及時“懸崖勒馬”,從而得到從寬處理的待遇(23)王勝華,侯享錦.烏茲別克斯坦反恐刑事立法的最新動向——兼談對優化中國反恐立法的啟示[J].石河子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4).。

(三)建議在我國刑法中增加規定“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或參與恐怖活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塔吉克斯坦刑法典》有多個條文對“公職人員利用其職權直接實施或間接參與恐怖活動的要加重處罰”的規定。比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179(1)條規定,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活動的一般公民,處5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公職人員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活動的,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并且要剝奪職務或者禁止5年以內不得從事某些活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國家公職人員實施或參與恐怖活動被查處的難度很大,由此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就我國而言,近年來已查處個別公職人員充當“兩面人”,對極端活動乃至恐怖活動不加以制止,甚至暗中教唆和幫助,給反恐工作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刑法分則中并沒有“公職人員實施或參與恐怖活動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盡管從法理或政策的角度,司法機關可以對上述情況的國家公職人員從重處罰。但我國如若能像塔吉克斯坦立法那樣,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實施或參與恐怖活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那么,一方面可以對國家公職人員起到威懾作用,另一方面也讓司法機關嚴懲此類情形的國家公職人員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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