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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內在邏輯、本土敘事及理論架構

2024-01-03 01:49劉思陽陳宇奇
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 2023年5期
關鍵詞:行動者網絡結構網絡化

劉思陽, 陳宇奇

(1.中國農業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 北京 100091;2.陜西師范大學 國家安全學院, 陜西 西安 710100)

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是中國對復雜社會治理命題的回應。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1]社會治理共同體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人為本、服務人民的構建方案明確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原則,塑造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網絡治理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提供了全新路徑,通過集體行動的社會關系準則建立起多元協作的網絡化共同體,使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整合到網絡治理實踐中,有效地規避了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治理窘境。

既有研究主要從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概念出發,對共同體構建過程中的機械聯系與價值認同進行厘定,形成了具有本土化特征的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概念。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概念以共同體的概念為基礎,特別強調機械聯系基礎上的價值認同。[2](P.12)就共同體的機械聯系看,社會治理共同體本身包含了網絡化的概念屬性,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眾以解決社會問題和回應治理需求為共同目標而自覺形成的穩定網絡化群體。[3]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并不限定于社區、村、單位等一類單一的或分離的共同體組織,而是廣義上具有包容性“一核多元”的網絡化治理結構。[4]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概念中的價值認同具有極強的本土化特征。我國網絡化的治理共同體關系是集體主義價值導向的互動關系,網絡中多元主體彼此負責、相互依靠共同解決公共問題。[5]網絡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價值認同通常建立在人民福祉的最大公約數的基礎之上,通過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群團聯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等多重網絡關系予以呈現。[6]在治理共同體中,各主體相互依靠、彼此負責,圍繞社會福祉與公共利益的價值認同,形成了網絡化的治理模式?,F階段關于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研究大多側重于概念細分與內容闡釋,對網絡治理理論本土適用性的探討略顯不足,缺少對于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理論建構的關照。

本文基于網絡治理理論探討網絡化治理的固有優勢及其與在本土環境下理論預期的差異,闡述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內在邏輯,并結合我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國家社會敘事關系闡釋網絡治理理論與本土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相互融合的過程,最終通過結構套嵌、功能整合嘗試構建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框架。

一、網絡與治理: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內在邏輯

為了應對復雜的社會治理問題,科層體制與市場制度給出了適應性的構建思路與調整方案。以體制機制創新[7]、權力結構調解[8]、新技術賦權賦能[9]為代表的科層制改革成為政府等科層組織應對復雜社會治理問題的主要手段。以新公共管理運動為代表的市場體制通過“施法企業”的方略,將囿于科層體系的“管”“治”加以區分,通過服務外包、績效改革以及市場化機制的介入,在拓寬治理路徑的同時,使更多的主體參與到社會治理問題的解決之中。[10](P.297)在政府—市場框架下,科層體系與市場機制的有效融合進一步激發了社會活力,由社會治理的政企社三方組成的共同體逐漸形成。然而,治理實踐表明,政府—市場的共同體塑造框架容易造成治理權重的失衡[11],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治理困境加劇了復雜社會的治理難度。[12]作為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一方主體,社會往往被視為客體市場,社會在政府—市場天平中的兩極擺動造成了家國關系的兩極分化。對此,既有研究提出了政府和市場之外的第三條路徑,即網絡治理,用以破解科層與市場間的問題。

作為區別于科層與市場兩種傳統方式之外的組織方式,網絡處于市場授權與科層分權的中間地帶,其底層邏輯源于集體行動邏輯的社會關系準則。網絡治理理論將原有的市場與科層的二分框架變為市場、網絡、科層的三級框架[13],通過關系網絡尋求市場與科層體制治理博弈的平衡點,以避免市場與科層都無法回避的治理失靈。這種組織構建法則使政府治理在面對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時有了第三條路徑選擇[14],從而實現了多方利益的帕累托最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球范圍內的公共管理改革極大地推動了組織網絡的興起。雖然分權和市場化仍然是大部分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主題,但無論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推進還是自由市場的供需調配,其中的組織創新都無法脫離關系網絡的底層邏輯。網絡化的組織協作成為政府解決公共問題、供給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有效手段,其中最為常見而有效的組織方法是圍繞政策工具形成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基于共同體可以解決單一主體難以獨自推進的社會問題。網絡治理強調社會在共同體中的自治能力,在將社會本體推向治理前臺的同時,把國家和市場共同視為治理網絡中的行動者,依靠行動者相互依存的偏好形成了較高的責任承諾,進而推進社會治理。[15]網絡治理與治理共同體的概念本身存在諸多重合,網絡的治理框架在政府與市場的兩端找到了政企社三方的均衡點,通過網絡框架將社會在治理中的需求本位轉變為能力本位。

既有研究對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存在普遍假設,相關假設均建構于西方社會治理環境,而西方網絡治理與我國本土化的治理場域不同。其一,西方網絡治理預設了社會主體的運作具有成熟的市場化支持,需要相當的治理成本;其二,西方網絡治理預設了社會本體治理過程的相對獨立性;其三,網絡治理共同體之間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制度化協作規則。顯然,西方網絡治理共同體理論的情境與我國網絡治理共同體的訴求存在本質差異。同時,西方高度的市場化和社會化的家國分疏與我國的社會網絡治理情境相去甚遠,社會本位主義并不代表空心化的治理路徑已經成為趨勢,網絡化社會治理的起點也并非發端于市場,復雜性的基層治理實例往往面臨著對慣性制度的破除與重構。因此,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塑造需要結合具體的治理情景來加以構建。需要指出的是,本本主義的套嵌規則不僅忽視了我國基層社會主體的治理需求,而且與新時代我國的社會治理目標相悖。

二、背景與敘事: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本土化情境

(一)走向國家:復合網絡提升治理效能

治理體量的中西差異勢必會帶來治理模式的不同,較西方而言,中國基層社會對治理的價值需求更為復雜。上至政府、市場、社會,下至社會共同體中每一個行動者,大體量的社會治理問題通常需要“領導式”的治理中心來發揮引領作用。在網絡治理語境下,領導概念的界定更加強調集體行動的意見領袖和權威象征。事實上,對于治理共同體的諸多界定都在假設公共性與政府的所有權或權威有關。即便是在西方社會治理的框架下,領導權威也是網絡治理共同體的必要條件。然而,治理體量的差異使西方社會的治理內容往往不必動用較多類型的治理資源,治理訴求也相對統一、直觀。相反,本土化的治理問題更加復雜,這種復雜體現在既要注重治理前端的客體訴求,又要兼顧治理后端的主體利益。因此,在復雜問題不斷疊加的治理場域,前端與后端的主客體訴求很容易發生沖突,而這種沖突會使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更加疏遠。

復合網絡的整合有效地提升了社會主體的治理效能,緩解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對立。近年來,基層社會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的話語權重逐漸增加,社會在網絡化治理共同體中的關系漸趨復雜,舊有的基于人情關系單方面考量的治理已不能解決基層治理中的諸多復雜問題。大社會背景下的治理需要社會連接更多的功能性網絡,確立地方化話語的合法性,調動更多的治理資源,以滿足大體量的、多樣化的社會需求。復合網絡通過打通政社關系、拓展社區伙伴、引入第三方監督等機制提升了社會治理績效,有效地解決了治理話語有限、群內協作缺失、權威與動員力較差等問題。

地方社會需要表達基層的訴求,更需要針對訴求的解決方案。在治理體系中,解決基層問題的需要使訴求成為領導系統的關注焦點,有限的治理話語容易導致治理問題被置于治理系統之外。走近領導、走向權威、構建政社結對的網絡體系是基層社會的普遍需求。在諸多的治理情境下,只有權威領導的高位推進,才能迅速、高效地解決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問題。因此,在領導網絡向基層推進的同時,基層社會借助行政體系的界面前移建立了政社互動的緊密聯系。[16]

面對突發的社會公共危機,基層社會的原有力量往往孤掌難鳴?;鶎由鐓^的實踐案例表明,社會力量間的互動協作能夠有效地解決突發情景下的棘手問題。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愛心車隊、社區聯盟、街道商會等社會力量在防疫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解決基層人力資源的匱乏、落實多樣化的社會需求、彌補整體防疫政策短板等問題做出了積極貢獻。

與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相比,社會治理共同體更需要透明化、合法化的正式關系。正式關系的構建影響著社會在治理網絡中對權威的塑造。然而,相較于關系的建立,正式關系的維護需要第三方的長期監督,治理之外的監督力量對于治理體系的持續健康發展發揮著關鍵作用。民政部門、社會組織、黨委組織在落實第三方監督的同時,也經由監督網絡切實地保障了基層社會的公共利益與價值底線。

共享網絡、領導網絡、監督網絡的復合疊加適應了中國社會治理的多樣化需求,自下而上的組織范式構成了基層參與網絡、居民相互信任的關系以及普遍互惠的規范。這些組織及其行動表達了國家權力的滲透,也包含著對國家權力的調和、適應。依賴與自治的雙重特征使這些地方性組織和“社會運動的日常形式”并不構成西方意義上的社會要素,但是它所形成的抗爭在被國家權力吸納的同時,也促進了地方權力話語和實踐的改變。[17](P.3)融合性的關系調整改變了管與被管的對立關系,反映出基層社會在尋求合法認同與資源供給的過程中向國家靠攏的趨勢。

(二)走進社會:黨群網絡參與社會營造

由于社會對國家的長期依賴,我國的社會組織尤其是基層社會組織的治理能力十分有限。隨著單位制的解體,諸多治理問題從國家統管的舊有體制中剝離出來,由政府和市場共同負責。然而,“政府負責”的固有觀念長期存在于大眾的主觀意識中,社會在社會治理共同體中具有較高的行政依附與行政慣性。國家對社會管理的放松并不意味著國家對社會組織管理的松綁,單位掛靠的社會組織注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專業性社會組織的成長與發展,社會組織在短時間內難以填補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治理空白。而作為治理另一端的市場主體在國家—社會空間中的能動作用十分有限,雖然購買服務的治理方式在短時間內解決了服務有效的問題,但是極端性的市場法則卻很難使市場主體能夠有效化解社會公益的長期需求與經濟的短視行為之間的矛盾。此外,尋租與鄉村社會適應性等問題經常會導致“市場失靈”,而差異化的政策約束與“市場失靈”會使社會自治的成長空間變成國家社會逐漸分疏的治理鴻溝。

在當代中國,黨建引領既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最重要保障和機制,又是當代中國國家治理創新的制度優勢。[18]黨群網絡的嵌入有效地提升了社會治理能力。隨著國家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在治理共同體中的作用逐漸凸顯,因而健全基層自治制度、營造社區共治共建的治理環境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環節。黨的十九大確立了黨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核心地位,黨建引領的基層組織模式成為國家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主要途徑。[19]基于黨群服務中心,基層社會黨組織的力量被充分調動起來,通過項目統籌、組織體系拓展、黨員骨干下沉等路徑推動了基層社會力量的發展[20],重點解決了社會力量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資源缺乏、組織體系渙散、人員匱乏等難題。

基于社工委的項目統籌,基層社區實現了對政府購買服務之外的進項補充,黨委組織的高位推動在充實基層預算的同時,提升了資金的撥付效率,使基層社區在面對突發的復雜社會治理問題時有備無患,既避免了基層自治中尋租等問題的發生,又在規范市場的同時有效地保護了社區的公共利益。組織引領是黨培育社會力量的重要路徑,通過推動黨組織與社會組織的對接,能夠實現對松散的社會力量的組織整合。一方面,黨員網絡以支部為單位統一整合了社會組織的力量,充分發揮出黨委網絡的橋梁作用,構建民政系統黨員與社會組織黨員的廣泛聯系,共同扶持基層社會組織的成長;另一方面,黨員網絡以社區黨委為媒介,拉近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推進了黨建與聯系群眾相融合、政府治理與發動群眾相融合、多元化供給與服務群眾相融合,形成了政府與社會有序互動、社區與居民有效互動、居民與社區組織積極互動的協同共治新格局。[21]

黨員骨干力量的下沉為基層社會帶來了更為權威的意見領袖,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不僅有效緩解了基層社會治理人力資源匱乏的問題,而且間接推動了相關資源向社會傾斜。黨員干部深入基層,間接推動了資源下沉,基層黨員骨干結對幫扶促進了多方主體間的協作,通過骨干黨員的協同引領效應,使社區平臺的搭建、社會組織的運營、社工提供的服務真正聯動起來。

有別于單位時期的國家統管,黨群網絡的核心職能在于對治理關系的協調,而非直接管理,基層社會依然是社會治理的主體力量。黨群網絡的嵌入通過黨群網絡的關系協調,實現了對社會治理力量的培育與幫助,改善了我國社會治理力量松散、薄弱的根本問題。黨組織的嵌入推動了治理由協調向協作的轉變(1)協調強調參與主體之間是一種上下等級性關系;協作強調參與主體間存在強勢主體主導的合作關系。,在權衡權威體系與有效治理的同時拉近了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推動了國家治理重心向社會端的遷移,反映了國家權威主體自上而下對社會認同的價值傾向。

三、結構與功能: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理論建構方案

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方案大多圍繞社會治理的結構與功能展開。共同體強調在機械聯系基礎之上的有機親密聯系[2](P.10),而網絡作為關系的指代,可以被用于不同層次,既包含微觀的人際關系,還可以用以指稱宏觀的社會治理關系。[22]可見,從關系的表達出發,網絡與共同體的概念高度契合。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概念預設建立在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前提下,而網絡治理則進一步對多元治理的治理規則進行細分。網絡治理理論的分析路徑通過網絡結構與功能特征的對應關系對集體協作問題加以分析,強調圍繞治理的核心議題并基于協商對話、訴求協調、資源互換等機制,構建多元協同的網絡框架,而這種結構背后呈現出的制度共建、協作共治、資源共享的功能訴求反映了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價值共識。結構與功能是網絡治理的基本邏輯,通過構建從具象關系結構到抽象功能特征的映射關系來討論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基本運行路徑。

(一)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結構

結構決定性質,結構主義的相關研究著重從組織學視角提出網絡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策略。結構主義學派將網絡結構視為網絡共同體構建的核心問題[23],通過提取有效治理網絡的成功案例提取典型的共同體協作結構。早期有關治理網絡結構的理論貢獻在于聚焦科層組織部門間的協作結構,重點探討了集權壓力下部門間自發的協作方案以及基于集體行動共識所達成的協同結構。[24]理查德等學者將嵌入、合約、授權三類關系與網絡結構聯系起來,構建起基于機構集體行動的分析框架(ICA),以外部性和交易成本為理論依據,提供了分析部門協作結構的理論工具[25];隨著治理實踐問題的不斷復雜化,網絡化的共同體結構泛化到社會,以結構洞為代表的社會網絡結構范式被視為重要的解釋變量,被廣泛地應用于網絡化社會組織協作有效性的計量中。[26]基于整體網絡的屬性(密度、中心度等指標)測量,既有研究針對共同體成員在組織層面的互動關系、位置以及具體聯系給出了結構性的組織方案。相關研究發現,僅靠公共服務組織之間的協調合作不能有效提高服務網絡的績效,只有當網絡中心度高、合作互動的關系集中于少數重要的組織且資源充沛的時候,合作網絡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益才會提高。[27]此后,對于協作網絡結構的研究逐漸豐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網絡結構類型學研究為普羅文的三類型研究。[14]依據不同的結構張力和功能特征,協作網絡通??梢苑譃槿惣垂蚕碇卫砭W絡(Shared Governance)、領導組織治理網絡(Lead Organization—governed Networks)和網絡管理組織網絡(Network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當前,結構主義學派對于網絡治理共同體的探討與研究向縱深發展,研究者發現,單一的結構刻畫與描述統計可能會導致對應然制度框架的錯誤推斷,因此,對網絡結構的邊界細化需要向共同體中每個行動者(Actors)拓展,將網絡中參與者的內部屬性視作網絡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政府公共性的擴散,權力逐漸從國家向社會流動,社會呈現治理主體多元化的局面,表現在行動方面,就是行動者的多元性。[28]行動者與網絡結構存在辯證的有機聯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行動者是制度環境的重要組成要素;另一方面,行動者需要適應組織架構的制度環境。從行動者網絡看,行動者之所以在共同體中具有影響力,是因為行動者本身的屬性特征且在政策網絡中具有特殊的結構地位。[29]可見,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需要在全面協調、多方協作的同時,更加注重關照自下而上的行動者的訴求?;鶎由鐣袆诱叩闹卫硇枨笈c治理能力應當被視為構建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核心屬性,以發揮其在解決社會治理矛盾中的結構性作用。

(二)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功能

功能主義治理共同體的構建路徑主要圍繞網絡治理的有效性展開。網絡共同體在制度建構中如何協調多元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權衡多元主體的價值訴求是功能主義聚焦的問題。網絡治理共同體預設了一種網絡化的共識與價值標準,使之更偏向于一種規則化的網絡共同體。在這種價值的約束下,多重網絡合作不僅不會產生治理風險,反而能夠生成多重互惠路徑,用以回避政府制度、市場合同、社會契約之間的沖突。[30]為了形成統一的共同體治理價值,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應當盡量避免網絡行動者之間的偏見。研究發現,過高或過低的偏見均會影響治理主體的合作期望,聯絡組織對權力的自我評價較低、雙方對合作的期望較低、協調機構對競爭保持現實估計、行動者充分尊重彼此的治理貢獻等行動者意向會促進合作,進而提升網絡治理績效。[31]當然,和諧的網絡共同體關系并不會一成不變,復雜社會治理問題和治理情境的轉化會使矛盾產生,這就需要通過網絡進行有效的動態調整,當網絡治理共同體無法處理當前的問題而出現“網絡失靈”的窘境時,適當的網絡套嵌組合路徑可以有效實現網絡功能的拓展。功能主義的研究者認為,網絡本身是多層次的系統,治理共同體的協作組網過程不僅是行動者之間的組合,更是現有網絡與行動者相關聯的正式的、非正式的網絡組合,這種“網絡的網絡”才是網絡治理的優勢所在[32],通過網絡結構的擴充實現了領導、監督、調配等網絡功能的拓展。

(三)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策略

既有研究針對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給出了具有啟示意義的構建策略。其一,網絡共同體的核心構建要素是治理行動者與協作關系。行動者之間往往呈現出較為明顯的互構關聯,行動者會依據自身的能力與屬性塑造治理共同體關系,同時行動者也受到彼此關系的影響與約束。其二,功能主義強調的復雜關系構建意味著單一的網絡結構模式不足以包含共同體治理中的全部關系,復雜問題的治理可能需要網絡與網絡的疊加。盡管如此,網絡治理的已有理論并不能完全適配所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就我國的治理情境而言,網絡化的治理思路需要結合我國的制度環境進行本土化的調節與完善。

無論是功能主義還是結構主義,既有研究針對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均給出具有現實意義的構建思路,但上述構建方案與我國的治理情境存在一定的差異。一方面,從結構主義視角出發,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于高度社會化、市場化的社會場域,授權與合同的構建方案并不是我國社會治理的主流策略,并且社會資源與參與意愿都十分有限。網絡治理三類模型中任意一種模式都可以適用西方社會治理的具體場景,但我國社會治理往往牽連著更為復雜的關系,單一的模型不足以概括社會治理共同體的協作關系,而基層社會的體量也使得行動者訴求的表達需要更多的整合成本。另一方面,從功能主義的結論看,我國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網絡協作關系相對松散,資源缺位與賦權有限的基層社會在治理中容易傾向于市場或政府。而在基層社會關系中,黨建引領的政治力量是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角色,黨委組織不僅彌合了橫向與縱向的科層關系,而且是社會公益的監督者,在某些社會組織嚴重脫節的治理場域,基層黨委的參與動員成為確保治理網絡完整性的重要一環。綜上,我國本土化網絡社會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存在諸多既有研究之外的制度要素,有效的網絡治理需要充分考量并整合這些要素,通過對既有網絡框架的調整與完善,明確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在治理中的遠近邊界,采取復合網絡結構的套嵌和治理關系的功能整合等方式對原有的治理理論進行解構、重組,從而構建適用我國社會治理生態的網絡化社會治理共同體。

1.復合網絡的結構套嵌 共享治理網絡是社會治理共同體構建的基礎結構,與本土化社會治理中多元共享的治理目標一致。共享治理網絡在表達社會力量自下而上的治理訴求的同時,更強調治理主體資源占有的不可替代。社會力量的互助幫扶和政府社會的結對關系均為共享型治理結構,共享型網絡結構具有高度的靈活性,網絡的維系建立在組織者的彼此承諾之上,網絡中權力與責任對稱能夠實現資源共享,通過共享治理的網絡結構社會治理共同體可以連接更多的治理主體,成為治理關系拓展的基本結構。

領導組織網絡結構將科層制的特征滲透到扁平化的組織結構中,在滿足基層社會權威依賴的同時,表達了國家對社會治理的整體把控。在我國強國家弱社會的家國關系中,領導組織確實在網絡中居于突出地位,治理網絡中的領導更強調責任上的領導負責,除了要發揮領導組織本身的治理職能之外,領導性更主要的作用在于通過權威來協調成員之間的關系。因此,網絡中的領導組織應當是同輩而高者,由其負責網絡管理的成本并發揮網絡的協作職能。在基層社會,具有科層網絡結構的政府職能部門、社區居委會與社區中其他主體共同構成了領導型網絡結構。責任導向的領導網絡結構在靈活性與包容性上的表現有限,但領導系統與權威的介入聯通了行政與基層的網絡關系,使網絡具有高度的張力,不僅提升了網絡的穩定性,而且提高了治理的協作效率。

網絡治理不能缺少監督,網絡管理組織結構可以維護網絡關系的穩定性與合法性。在我國社會治理共同體結構中,黨組織網絡的嵌入對于引領基層網絡治理、激活多元主體的活力、監督調解錯位關系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比管理組織的網絡結構,我國基層的黨組織網絡很好地扮演了網絡管理組織的角色,通過黨群服務中心和各主體中的黨員實現了政治資源的轉化,除了落實管理監督與協調關系之外,還通過黨員主體參與治理充分發揮出引領與牽頭的實際效用。以政黨體系為代表的管理組織網絡很好地平衡了共享網絡與領導網絡的靈活性和效率性,網絡管理組織結構所形成的緩沖空間增強了基層治理網絡的持久性。

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實質上是上述復合網絡的結構套嵌,三種網絡樣態往往是基于對網絡觀察的特定視角形成的,三種網絡樣態交織于整個治理共同體網絡結構之中。領導組織治理網絡的樣態在網絡化的社會治理共同體框架中表現得十分明顯,黨政牽頭部門成為其所在層級協作網絡結構中的“同輩而高者”,發揮著重要的牽引作用;共享治理網絡是最基本的協作樣態,盡管其在形成過程中與西方社會間的網絡組織關系略顯不同,但在治理共同體中的橫向協作過程中,網絡參與者的角色定位均與共享治理網絡樣態表現一致;在協作網絡的組建過程中,各級黨委構成的政黨系統網絡(非正式網絡)構成了協作網絡中的網絡管理組織,通過黨委在政治、組織、能力以及機制上的引領,替換掉行政關系人緣化等具有負外部效應的非正式網絡因素對協作帶來的不良影響,有效地規避了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造成的治理偏移。

2.多元關系的功能整合 首先,多元關系的功能整合需要發展網絡主體之間的信任關系。社會體系與社區治理網絡的對接較為復雜,市場、非營利組織、群眾自治組織等多種差異化的主體匯聚在這個體系中,因此,寬準入、高適應的共享治理網絡結構可以大幅提升社會體系中各主體的職能,而行政體系與政黨體系的行政職能和政治功能也同樣適用。由此可見,共享治理網絡結構對標基層網絡的初級架構與網絡融合,通過平行的協同結構盡可能多地將資源通過基層平臺接入到治理網絡,通過這種結構強化基層協同網絡的包容性和整合功能,使多元主體通過網絡協同走進基層。

其次,多元關系的功能整合要求建立標準化的協作規范?;鶎又卫硎菄抑卫眢w系的核心環節,盡管網絡治理在結構上強調扁平化的平級網絡關系,但無論是從權威性、高效性還是從責任性上看,基層治理體系中的領導關系不可或缺。多樣化的制度體制與協同架構均旨在實現組織間資源的高效調度。從這個角度看,社會治理需要必要的統一調度,以保證資源和政策的落地。共享型的治理網絡側重基層治理網絡對協同主體的包容與整合功能,而領導型網絡結構則強調網絡中權威力量對網絡關系的調整。領導功能是成熟網絡關系中的核心元素,通過外在的領導目標賦予其網絡戰略目標,進而形成圍繞治理目標的主體結對協同關系,通過多次的資源互通可以進一步鞏固該協作路徑。而當主體間出現矛盾時,領導功能作為網絡之外的強制力能夠快速判斷矛盾關系對于治理目標達成的利害關系,進而打通協同中的障礙,使治理網絡主體間的協同關系得以長期保持。

最后,多元關系的功能整合需要塑造多維度的激勵機制。主體與關系是基層治理網絡建構的基礎,整合與領導功能則形成了網絡的結構框架,而單純的節點與關系并不能使基層的治理協作動起來。社會治理網絡中的激勵職能更多地倚重套嵌在治理網絡中的黨組織網絡,通過滲透在各主體中的黨員帶頭模范的自查自省,實現協同治理的正向的、負向的激勵功能,通過黨員、群眾參與動員以點帶面帶動整個網絡圍繞治理問題進行廣泛的資源整合,形成協同網絡的治理合力,成為激活網絡結構運轉的動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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