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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2024-01-18 00:49范俊榮于添陽
關鍵詞:人格權侵權人損害賠償

范俊榮,于添陽

(東北林業大學 文法學院,黑龍江 哈爾濱 150040)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1)》白皮書,同時也發布了本年度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環境資源民事、損害賠償等多種類型,也體現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方面的要求及功能作用。白皮書中案件數量增多印證了人們環境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也表明由于受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的影響,環境問題不斷加重,這一點也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一類案件中得以證明。

對于環境侵權案件,我國建立起的相關制度體系已經比較完善,但環境侵權案件形成的精神方面的損害的相關制度卻略有不足,零散存在于各種法律規定之中,使得一些環境侵權精神損害受損時不能被很好的保護。雖然公民對精神損害認識程度不斷提高,但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被駁回的案件不計其數,這也使得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一類案件維權道路愈發艱難,因而環境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引發了學界廣泛思考和探討。

一、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概說

環境侵權是指因一系列的人為活動,導致出現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從而給他人的財產以及人身等權益造成損害的一種自然或者人為活動[1](P56-57)。精神損害賠償指受害人由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從而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傷害,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賠償[2](P43-44)。而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分成財產、人身、精神三方面[3](P171-174)。與精神損害相比,在我國傳統相關法律制度中,前兩種的損害賠償比較直觀、可以衡量,相對應的法律救濟制度也較為完善,相比而言,精神損害是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2](P43-44),這種損害不可量并難以證明。即使精神損傷無法進行精準的衡量,但這不能作為拒絕相應賠償的合理理由。正是需要通過這種環境精神損害賠償來懲罰并限制侵權人的加害行為,如果不讓這種侵權行為付出相應的成本,那么這種行為就容易泛濫。然而我國在對于環境侵權精神損害的相關案件上還沒有完善的評判體系,時不時就會出現同一案件卻出現多種判罰標準,從而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這也引起了學者們的廣泛思考。

二、我國環境侵權中精神損害賠償現狀

近年來,我國環境侵權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相關案例。最為著名的就是劉露等407名小學生訴某化工廠環境污染精神損害賠償案[4](P19-21),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高達20.35萬元,這也是全國第一起環境侵權造成精神損害后,需要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判決,法院也逐漸開始對受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表以支持,是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道路上邁出了相當重要的一步。

(一)《民法典》中相關法律規定

相比于其他發達國家,我國精神損害賠償被認識較晚,其配套法律法規仍不完善。對于請求環境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法律并沒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對民事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一般性的規定,可以參考適用一般性的規定。1986年的原《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確立了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基本思路。雖然賠償損失中對精神損害方面并未有提及,但它卻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了數十年的司法實踐。2010年7月1日,原《侵權責任法》實施,順應了社會的需求,明確了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第22條是我國首次在在法律條文中確立的精神損害賠償概念,完善了相關的制度,其適用的范圍更加全面[5](P125-133),將物質型人格權都逐步納入了保護范圍之內。2021年1月1日,現行《民法典》正式實施,精神損害賠償有了更深層次的進展,第996、1183條規定的出現,讓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時,真正做到了有法律可依,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環境保護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對于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導致出現損害情況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來承擔侵權責任,對受損進行補償,《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5條也出現了此類表述?!端廴痉乐畏ā返?6條明文規定了環境破壞行為的責任方式。通過對各種法律法條進行相應的整理歸納,發現了對與環境侵權的精神賠償的相關法律法條在大多數的環境法中仍有所欠缺,很多方面還是采用的《民法典》中對應的污染環境等損害行為的限制的。

(三)其他相關規定

2001年2月26日,《最高法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次明確闡述“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這項解釋不僅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使用的范圍,同時也揭示了適合的情形以及賠償方式等方面。第8條第1款規定,對確實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才有可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其還是有很多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其中對精神損失賠償歸責原則等方面進行了更細致化的闡述。

2011年5月,《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實施,是一項民政部制定的國家標準,其中也有部分對于精神損害的標準。

三、我國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不健全

1.《民法典》對環境人格權規定不足

由于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將環境權納入人格權范疇,所以在認定僅造成純精神損害后果的情形下是否需要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時存在爭議。有的判決中提到“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人身權益受到侵害,即無損害后果事實”(1)例如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241號民事判決書。,將環境權置于人身權益外,正是因為《民法典》中沒有明確的將環境權歸于人格權中,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環境權益。由于精神損害具有人格屬性,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所救濟的范圍是自然人因人格權或附有人格屬性的權利受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6](P56-58)。由于我國環境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卻未有明確的對環境精神賠償和環境人格權這類問題,使受害人就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動權喪失,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不利。

2.《環境保護法》缺乏精神損害賠償價值理念

2014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一直沿用至今,從頒布以來,其對人們環保意識,保護以及改革環境起到了積極的督促作用,在協調經濟、環境和社會之間的關系上起到了積極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伴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的增長,在這個過程中,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等問題都逐漸嚴重起來,對于如今復雜嚴峻的環境狀況,環境保護法已經不能擔當大任,在環境的保護上有些力不從心。從實踐上也證明了環境保護法的不足,因此,對于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以及相關完善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了?!董h境保護法》第3、64條規定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也缺乏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價值理念。

(二)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不完善

1.“嚴重后果”認定標準模糊

結合相關判例可以發現,我國對于“嚴重后果”這一主要判斷的依據在法律法規當中沒有明確的標準以及界定,并且在實踐中賠償條件過于苛刻(2)例如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4010號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終3142號民事判決書。。我國《民法典》規定精神損害要達到“嚴重”程度,但精神損害更多為主觀感受,法律和相關解釋也沒有予以確定解析。立法者立法時為了為保證認定標準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可以規避受害人通過夸大精神痛苦的方式來濫用精神損害賠償,通過立法人為劃定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是一種方法[7](P87-98)。用嚴苛的門檻防止濫訴,更多受害人的訴請卻無法得到支持。綜上所述我國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嚴重后果的界定還是不完善的。

2.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

當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環境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侵權人舉證證明自己實施的行為與環境遭受污染或者受害人人身財產的損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規定看似是有利于受害人,但實踐中往往會出現侵權人無法取證的情況,侵權人勝訴更加困難。適用舉證責任的目的是平衡二者的舉證地位,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保護其合法權益,其預設前提是二者舉證實力懸殊。因此,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適用方面,應該如何平衡侵權人及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我國法律仍需進一步明確。

3.賠償標準不規范

結合相關判決可以發現,我國此前的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主要依據《民法典》《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3)例如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2民終1047號民事判決書,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桂14民終196號。,而這僅僅規定了需要考量的因素,法官需要根據這些因素并結合著實際情況來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確定最終賠償數額。大多數法官并未就負責的各案賠償數額解釋說明,且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件賠償數額不盡相同[8](P108-121)。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了確定賠償數額所應考慮的因素,但未提出具體的判決規定,法官內心價值判斷的標準不同,行使自由裁量權也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還發現在有些判決中賠償金額過低,有的受害人忍受噪聲十數年,最后僅僅賠償了幾千元,這樣的判決在實踐中屢見不鮮,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完善迫在眉睫。

(三)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能力建設不完備

1.環境侵權精神損害鑒定機制不足

由于環境侵權產生的污染物人眼無法鑒別且沒有氣味,需要專業人員、設備、方式界定,實踐中受害人多為自然人,其缺乏鑒定意識、專業設備與知識,且不能在被侵權的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對于環境污染所產生的精神損害,不僅需要醫生做出存在精神損害的診斷,還需要證明在環境侵權前不存在精神損害,以判斷環境侵權與精神損害間具有關聯性。由此可見,在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受害人證據收集不足,證據鏈不能閉環,從而導致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支持率低下,針對這一問題,需要予以調整。

2.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不一致

在實踐中,法官對相關法律法規適用、“嚴重后果”認定,考量一定因素,結合既定案件事實等層面綜合行使自由裁量權。例如,有些法官認為侵權人的行為可能沒有對受害人造成損傷,甚至不違反法律,有些甚至造成的污染并未超標,但是法官卻考量諸多因素,并結合實際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受害者的訴求(4)例如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蘇0581民初8547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2018)蘇08民終2362號民事判決書。。而有些法官則認為侵害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應該受害人用證據證明侵權,對此類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官不予支持(5)例如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9637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7)粵0402民初3583號民事判決書。,所以自由裁量權是否應該行使,是否應該在此基礎上存在一些限定,有無行使標準等,需進一步明確。

四、完善我國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進路

(一)完善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立法體系

1.將環境人格權納入《民法典》人格利益層面

我國現有法律條文對環境人格權是否屬于人格利益層面并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應盡快將環境人格權明確納入《民法典》人格利益層面。就環境人格權而論,其上位概念是人格權且屬于一種新型民事權利,為環境人格權奠定了基礎。人們對生活環境的精神利益訴求,究其根本屬于人身利益[9](P149-157),將環境人格權寫入《民法典》人格利益范疇,明確“自然人享有在健康、適宜、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的一般性規定[10](P90-103)??傊?,環境人格權是自然人依法所固有的、以環境美學價值為基礎的健康心理權,且該權利賦予自然人環境精神性利益以合法性[11](P67-72)。侵犯環境人格權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這對受害人環境利益的保護更有積極效應。

2.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價值理念

《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了責任承擔應依照原《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而《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侵權事件發生后首個被聯想到的法律,本身帶有“環境”二字,在法律責任中直接引出參照民法中規定,實有不妥。相較于物質損害,精神損害是公民因其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致其心理上的損害。從損害賠償的價值理念出發,對“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董h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個體來說就是不能破壞他人所生活的環境,這些都是在保障每個人的環境權益。同時在立法中,環境權益屬于人格權益應明確加以規定,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侵害時即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種方式比停止損害、恢復原狀等更能警醒侵權人,有助于其反思其侵權行為,有助于形成保護環境的風氣具有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慰藉受害人感情損害,改變受害人心理影響,恢復受害人身心健康的價值理念。

(二)細化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1.細化精神損害“嚴重后果”認定標準

《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了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的訴求不能被支持。但可以采取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其他方式。實踐中,如何界定“造成嚴重后果”成了執行這一條款的焦點。因精神損害不可量,但可以采用受害人容忍義務以及環境侵權嚴重等級來綜合認定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

容忍義務認定。由于每個受害人對同一環境污染的精神忍受程度不同,他們的生理和病理反應亦不同,最終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有差異[12](P70-78)。在實踐中,有些判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因都為環境侵權雖未造成受害人損傷,但超出百姓容忍義務(6)例如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13號,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199號民事判決書。。對于環境侵權案件違法判定條件,各個國家更多的是采取忍受限度來作為判斷依據以及時間準則[13](P101-111)??梢圆扇∪萑塘x務分級原則。全容忍原則:環境侵權如果對受害人的精神影響微乎其微,甚至相關鑒定中心未鑒定出精神損害,但是侵權人行為確有侵權的,受害人可以基于容忍義務原則容忍。部分容忍原則:侵權人的環境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嚴重影響的,經鑒定中心的鑒定可要求侵權人用經濟手段予以補償。零容忍原則:若環境侵權的侵權人對受害人產生了嚴重的影響,結合受害人所處的地理位置,例如侵權行為產生地與受害人受害的直線距離以及鑒定中心意見等,可以要求侵權人全額賠償精神損害,侵權行為將直接被處罰。

嚴重等級認定??蓜澏槿齻€嚴重等級:一級:有放射性物質產生;受害人數占家庭常住人口總數50%以上,不足1人為1人;受害人因此經濟受損50%及以上;受害人或直系親屬因此死亡;精神損害鑒定中心鑒定為嚴重。滿足以上任意兩個條件即判定為一級,判定為非常嚴重。二級:污染物濃度、分貝等超過標準50%及以上;受害人數占家庭常住人口總數20%以上,不足1人為1人;受害人或直系親屬因此殘疾或其他嚴重疾??;精神損害鑒定中心鑒定為受損。滿足以上任意兩個條件即判定為二級,判定較嚴重。三級:受害人數占家庭常住人口總數10%以內,不足1人為1人;受害人因此患輕型疾病可治愈;精神損害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輕微受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判定為三級,判定為一般嚴重。

2.合理分配多方關系證明責任

目前,我國環境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之間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這使得環境侵權導致的精神損害因果層面存在一定混亂,受害人一律不證明,所有責任全需要侵權人證明,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混亂。此時,舉證責任的分配可以指導法官對案件作出正確裁判[14](P99-107)。

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必須第一時間按照法律程序保留相關證據。首先,應基于初步舉證責任證明環境侵權導致的后果事實,包括但不限于:侵權人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精神損害,受損嚴重程度,受損的過程等,受害人可以但不必要證明因果關系。該首要證明舉證對受害人來說比較容易,完成度也會相對高。其次,需要證明其精神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和關聯性,這只需要證明環境侵權行為是導致其產生精神損害的原因之一即可,侵權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梢哉f,因果關系證明存在一定專業性,證明起來可能存在困難,但關聯性證明會較因果關系證明容易,從而使受害人與侵權人地位相對平等。

侵權人的舉證責任。上文提到,受害人需要證明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后果的關聯性,侵犯人需要證明其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并未存在相應的因果關系亦或是關聯性即可。首先,侵權人確有環境侵權行為但此行為沒有造成實際精神損害。其次,存在關聯性后,侵權人需證明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程度不同。最后,侵權人自行舉證的其他責任減免事由。

總之,受害人應該就初步的關聯性進行舉證,而侵權人則需要就其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他責任減免事由進行舉證[6](P56-58),合理的證明責任分配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3.規范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客觀評定精神損害等級??梢詫h境侵權精神損害分為一般、嚴重、特別嚴重三個等級。一般等級:環境雖侵權,但處于相應指標臨界值,法官應適用自由裁量權。例如噪聲污染未超標,但根據日常經驗可知,長時間處于這樣的環境下,必然會對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對于這種情況認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采取多因素綜合判斷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嚴重等級:環境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傷殘,殘疾程度可依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工傷賠付等級標準》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特別嚴重等級:環境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死亡,或患重大疾病如癌癥,結合專業精神鑒定中心鑒定及診斷報告來考量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規范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范圍。由于環境侵權造成精神損害這類案件每個案件都有獨特性,所以應該確定一個精神損害賠償區間,法官可以在此區間內行使自由裁量權??梢越梃b各省市高院公布的賠償范圍。例如《安徽省高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7)《安徽省高院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5條規定,公民人身輕微傷害不支持精神撫慰金,一般傷害不滿足傷殘等級評定的,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5000元,已構成傷殘等級的,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80000元。。當法官確定損害等級后,可以就該等級以及結合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侵權人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受到特別嚴重的損害等多因素綜合在區間內進行有限度的自由裁量[15](P218-219)。這樣不僅保證了同類型的案件不會存在較大的賠償金額的懸殊,也給予法官的自由裁決權一定的保護作用,另外也要時刻關注公平原則,既要保證賠償數額穩定,又要確保特殊情況能得到適宜處理。

(三)加強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能力建設

1.加強環境侵權精神損害鑒定機制建設

建立損害鑒定標準統一化。運用不同的鑒定標準,得出的鑒定結論不盡不同,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技術規范存在缺失和沖突,反過來也削弱了相關鑒定機構自身的影響力和吸引力,損害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健康發展[16](P2-8)。數十年來,由于技術標準參考性不同,環境質量標準建設未形成體系,所以應結合我國實際國情佐以實際環境情形,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環境質量標準。法官也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總結并整理各類鑒定結果,以便再次遇見類似案件有“底牌”可用,有標準可量。

建立法官組織專家聯動化。鑒于各專家鑒定時缺乏溝通、鑒定方式選擇具有多樣性、環境侵權證據難固定等問題,甚至可能導致最終審判結果不同,在鑒定意見生效時存在爭議。各鑒定專家的評估意見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法官要避免事實認定的司法權旁落,不能唯鑒定意見是從,不能為技術事實所迷惑,更不應存在以委托鑒定的形式推脫風險與責任的心理[17](P56-60)。因此法官應該主動組織各鑒定專家主體聯動交流,提高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從而使后續精神損害賠償更加順利的定額。

建立意見監督制度多元化。定期社會監督、司法監督、媒體監督等。有效地讓損害鑒定評估透明化,提升在社會公信力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建立意見監督制度多元化體系。社會監督即各界社會力量的監督,包括利害關系人、大眾群體、媒體等,對鑒定工作各個方面進行監督。司法監督即是通過監督評估機構是否在鑒定評估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從而通過審判進行公平正義的實現。媒體監督通過報紙、廣播、以及外界流動滾動屏幕等媒體途徑對鑒定評估工作進行監督。

2.加強法官審判質效和審判技巧建設

強化法院監督審判質效。首先,法院應實行制度公開化,包括并不限于證據公開、事實評定公開等。為強化并且規范法院對當事人依法告知的義務,為保證當事人在審判過程中的知情權。其次,構建審判權限劃分制度合理化。存在不同意見時組成合議庭,成員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此外,為了各級監督力度更好地執行,審核文書統一化。有效地減少司法不公的現象。最后,為確保案件質量,法院建立健全案件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稍黾由暝V再審程序,加強審判監督的力度和強度,讓存疑案件查清審理、錯誤案件糾正審理。同時向兩級法院不定期的公布審理結果,提升案件實際審判質量??蓪⒚磕赍e案1%抽查,定期進行結果通報。

推行法官自由心證公示制度。自由心證,是指對于證據的取舍、評價以及事實的認定,法律原則上不預先規定,而是交給法官自由判斷的原則或者制度[18](P84-93)。此制度沖破了法定證據制度下許多束縛,法官則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和辯論的情況,形成內心確信,依照多年辦案經驗以及不忘初心的良心,做出相當準確的分析及判斷,為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確裁判提供了可能性,從而為第二階段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后續保證。

五、結語

經濟高速發展,環境污染案件增多,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人們精神利益逐漸被重視?,F如今,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依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立法中,《民法典》對環境人格權規定不足、《環境保護法》缺乏精神損害賠償價值理念;二是法律制度中,“嚴重后果”認定標準模糊、舉證責任分配不明確、賠償標準不規范;三是司法能力建設中,環境侵權精神損害鑒定機制不足、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不一致。完善措施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考量。首先,在立法體系層面,將環境人格權納入《民法典》人格利益層面;在《環境保護法》中明確價值理念。其次,在法律制度層面,加入容忍義務及嚴重等級來細化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受害人及侵權人關系證明責任;規范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后,在司法能力建設層面,環境侵權精神鑒定機制建設可從鑒定標準統一化、法官組織專家聯動化、意見監督制度多元化多方面加強;法官審判質效和審判技巧建設可從法院監督審判質效、推行法官自由心證公示制度方面加強。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是現在以及未來生態領域內的重要內容,希望對未來類似案件提供審判思路,為今后相關法律制定、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社會公平正義最大化提供堅實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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