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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不完全收養制度考察與借鑒

2024-01-22 16:13鄒麗梅
黑龍江工業學院學報(綜合版) 2023年11期
關鍵詞:生父母收養人權利義務

鄒麗梅,張 冉

(東北林業大學 文法學院,黑龍江 哈爾濱 150040)

1804年,法國最早將不完全收養作為唯一的收養方式進行立法。經過200余年的探索,法國逐漸形成了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并存的收養制度模式。而我國的收養法律制度建設起步較晚,目前仍處于萌芽發展階段。隨著收養難度大、事實收養多等問題的顯現,我國單一完全收養模式的弊端逐漸暴露,在我國構建不完全收養制度勢在必行。

一、法國的收養制度模式

法國民法典立法之初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僅規定了不完全收養一種收養方式,當時收養的目的在于娛慰晚景或增加親方勞力,為親之收養的觀念盛行[1]。因此未成年人被排除在被收養人范圍之外,只能作為非正式監護的被監護人,待成年后方可被收養??梢?當時的不完全收養制度可適用空間十分狹窄且限制條件設置嚴苛。直到戰爭的頻繁爆發使法國國內孤兒數量劇增,社會背景的變化促使法國將不完全收養的范圍擴大,使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而后,法國為了兒童能夠更好地融入收養家庭,增設了僅以未成年人為被收養人的完全收養模式,收養觀念也逐漸向為子女之收養轉變[2]。自此法國的收養制度模式發生改變,從單一的不完全收養模式逐漸變為完全收養模式和不完全收養模式并存的收養制度模式,如今兩種收養模式的立法內容在收養子女一編中分列兩章。法國的收養立法源遠流長、適時應勢,對許多國家收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是世界收養立法的典范。

法國的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作為兩種不同的收養方式,在實質條件、程序、解除和效力等方面均略有差異。首先,兩種收養方式以收養關系成立后是否產生養子女與親生父母解除權利義務關系的效果為界限。完全收養關系成立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其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除,我國采取的即為該種收養方式。而不完全收養則不會產生這樣的效果,被收養人可與生父母繼續保持親子權利義務關系[3]。其次,兩種收養方式在實質要件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對被收養人的年齡要求上。不完全收養的被收養人不受年齡限制,無論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均可作為被收養人與他人建立不完全收養關系。而完全收養的被收養人范圍狹窄,僅包含15周歲以下的兒童。再次,在收養程序方面,若要建立完全收養關系需要經過至少6個月的試收養期來促進被收養兒童與收養家庭的融合。而不完全收養則無需經過試收養期,符合其他法定條件并經過法定程序后即可成立收養關系。最后,關于收養關系的解除。法國民法典規定完全收養關系原則上是不得解除的,而在出現重大事由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解除不完全收養關系。

通過對法國兩種收養模式的對比,可見完全收養出于對兒童的保護而設立,限制條件較為嚴苛。而不完全收養模式的適用更加靈活且范圍更廣,更容易被收養當事人所接受。兩種收養模式有些許區別,但又不是涇渭分明的關系,在被收養人的范圍、收養的程序和同意等方面存在重疊之處,二者各有裨益。法國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并存的收養制度模式,保障收養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的意愿協商選擇建立何種收養關系,為不同群體收養意愿提供寬松的實現空間。

二、法國不完全收養的立法特點

1.注重對兒童利益的保護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確立的最大限度保護和實現兒童權益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內涵沒有固定且明確的內容,提出多年來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并積極踐行。法國民法典雖未將收養法之原則單獨列出,但在不完全收養立法中的諸多規定都體現出法國十分注重對未成年被收養人的保護的立法理念。

法國在對不完全收養立法的修改過程中,增加合理條件限制并在收養程序中設置諸多環節,以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實現。首先,在收養人的實質條件要求中規定未分居且結婚兩年以上的夫妻才能共同提出收養子女的申請。畢竟家庭是最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環境,這樣的限制是希望被收養兒童能夠進入處于相對穩定狀態的家庭生活,盡可能減少收養人夫妻收養后又感情破裂離婚的情況出現,避免再次對未成年被收養人造成傷害。其次,關于同意權,兒童被他人收養需要獲得生父母的同意,但法院在審查中發現生父母對其子女漠不關心甚至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時,則無需生父母的同意即可判決兒童與他人的收養關系成立。法官在決定未成年收養的宣告及處理收養爭議時,將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作為首要考量因素[4]。最后,收養人若想解除不完全收養關系,需在被收養人年滿15周歲后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的規定同樣出于對被收養兒童的保護[5]。

2.與相關制度銜接完善

法國不完全收養制度與相關制度銜接緊密,首先就是完全收養制度。在收養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收養申請的階段,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條件建議變更收養方式。而后即使收養關系已經成立,在一定條件下兩種收養方式仍可發生轉化。若能夠證明有重大理由,可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已經建立的完全收養關系轉變為不完全收養關系。同樣,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滿15周歲時因暫不滿足收養條件而收留或不完全收養被收養人的,若在被收養人15周歲至成年后兩年的期間內具備完全收養的法定條件,則可提出轉換收養關系的申請[6]。法國不完全收養與完全收養的審查和登記機關都是相同的,先前建立收養關系時已經對各方收養當事人的條件進行了審查,在后續變更收養方式時則無需重復進行,二者之間的轉化具備一定的程序基礎。

由于不完全收養當事人之間的繼承關系較為復雜,法國民法典中除了繼承編中的一般規定以外,還在不完全收養章節中對收養當事人之間的繼承規則進行了特別規定。被收養人具有繼承養父母遺產的資格,但其死亡后需將其遺產中從收養人方獲贈或繼承的財產,歸還給收養人的直系卑血親,生父母和養父母之間不產生繼承關系,該規定將不完全收養制度與繼承制度有效連接起來。

建立不完全收養關系后,生父母和養父母均對被收養兒童負有撫養義務,勢必會產生義務分配的問題。法國民法典對被不完全收養兒童的撫養費承擔進行了專門規定,生父母僅在養父母無法提供撫養費時始有義務承擔被收養人的生活費。即未成年子女與他人建立不完全收養關系后,生父母對其僅承擔補充撫養義務。法國不完全收養制度與相關制度緊密銜接,起到穩定收養秩序,減少收養糾紛的產生并促進不完全收養關系的良性發展的積極作用。

3.國家監督主義色彩濃厚

若私法行為缺少公權力的監督,則容易溢出法律的邊界。雖然收養法屬于私法范疇,公權力不宜過多介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變遷,收養法領域的一些問題已經溢出私法框架,進入公法視野[7]。契約自由原則一直是法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國收養立法之初也曾將收養視為公民間的個人契約行為,并給予收養當事人充分的自由。而后隨著收養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收養觀念的變化,法國立法者逐漸認識到收養不只涉及公民的個人利益,還與社會治理息息相關。于是法國愈加重視公權力對收養行為的干預和監督,不論是完全收養還是不完全收養,都在收養立法的司法實踐中逐漸摒棄契約自由原則,向國家監督主義原則靠攏[8]。

法國加強對收養行為監督的表現之一為:在法國收養程序的各個環節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從對收養人收養資格的審查到宣告收養關系成立與否再到收養登記等程序中,都有公權力的介入來規范收養行為,以防止不完全收養制度變成侵害兒童和老年收養人權益的工具,收養合約化成為過去。不完全收養的適用條件寬松靈活,不代表公民可以任意建立或解除不完全收養關系。國家的適當干預,是法國保持不完全收養制度長期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運行的關鍵一招。

三、我國引入不完全收養制度的必要性

1.彌補完全收養難度大的不足

造成我國收養難度大的原因多樣。在我國,完全收養始終發揮著穩定收養親子關系和社會收養秩序,增進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感情的重要作用,是其他收養方式所無法替代的。完全收養對收養人條件的限制十分嚴格,導致部分有收養意愿的公民被擋在法定條件的門外。戰爭催生了法國的完全收養制度,而在現在相對和平的時代,棄嬰和孤兒的數量大大減少,符合被收養條件的兒童寥寥可數,也是在我國收養難度大的原因之一。在立法上經過修改過后,民法典中已將收養的實質條件放寬,但近幾年來全國辦理收養登記的數量卻未有明顯增長,可見我國收養難度大的現象依舊。部分想要實現為人父母迫切愿望的公民不愿無限期地等待可供收養的兒童,可能會違背法律和道德倫理踏入代孕或網絡收養等灰色地帶,這也是我國收養法正面臨的挑戰。目前單一的完全收養模式已經無法緩解我國收養難度大的現實情況,想要破解收養難的困境,可以考慮從收養制度上入手來拓寬合法收養的途徑。

法律要立足于實際,與時俱進。在我國構建不完全收養制度,可為目前收養難度大的困境提供一條解決通路。子女被完全收養,意味著生父母要與其解除親子關系,因此即使家庭環境和經濟條件不利于兒童的成長,多數父母也不愿將親生子女送養。而不完全收養方式不解除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完全收養相比,是一種更加“溫和”的收養方式,因此更容易為被收養兒童及其生父母所接受。如此一來,被收養人的范圍擴大,有收養意愿的公民收養他人子女的難度也會降低。不完全收養制度可作為完全收養制度的補充,為有收養意愿的公民提供多一種選擇,滿足其收養需求,為我國的收養難題提供解決路徑,并分擔現行收養制度壓力。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并存的收養制度模式,更適合我國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

2.滿足不同的收養目的

可滿足老年人以養老為目的的收養需求。目前,我國收養制度的功能主要體現在育幼方面。而我國已經處在嚴重老齡化的階段,且進程仍在繼續加快。在該人口背景下,收養制度的建設和改革應堅持需求導向,對于收養制度的養老功能要多加重視。有一部分老年群體,他們沒有子女或子女無法經常陪伴在身邊,如空巢老人、失獨老人等。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他們需要更多的是子女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成年人不能作為被收養人,老年人收養未成年人難度大且既不利于被收養人的成長,又無法在短期內實現養老目的,完全收養制度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需求。而不完全收養的被收養人范圍涵蓋成年人,可以讓有收養需求的老年人與成年人通過不完全收養的方式建立擬制親子關系,在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養老需要,減輕社會養老壓力。在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上認可成年收養的當下,我國也應當順應時代潮流,賦予成年人被收養資格。從被收養人角度來講,還能給部分成年孤兒一個歸宿,有助于其更好地融入社會。探索多元養老路徑,讓更多老年人老有所依,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有助于解決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問題。我國年輕一代生長于市場經濟發達、第三產業繁榮、婚姻文化多元化的新時代,他們對家庭的依賴性越來越小,更看重離婚自由的權利[9]。因此近年來我國的夫妻離婚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重組家庭的數量也隨之增多。由于繼父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系,因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天然形成的。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或完全收養關系,是繼父母子女適用親生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認定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一般要從時間的長短和義務的履行兩個維度來進行認定。在時間上,以繼父母長期持續地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為標準。在義務的履行上,要看繼父母是否承擔繼子女的撫養教育費用和給予生活上的照料。撫養教育一般針對未成年繼子女,若在繼子女成年后,繼父母給予其生活上的照料和經濟幫助則難以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10]。另一方面,有些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情感更甚于生父母,但想要建立完全收養關系的前提是獲得生父母的同意,且僅限于繼子女為未成年人,這是難以實現的。重重的限制使繼父母給予繼子女照顧和幫助卻無法與其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系,可能在老年時無法獲得其贍養。在法國,不完全收養關系大多在繼父母子女之間建立。在這方面,法國收養法給我國的啟示是,以不完全收養的方式使繼父母子女間建立親子權利義務關系,能夠保護雙方的利益,減少繼承糾紛,有利于家庭關系的和諧和穩定,并且繼子女與繼父母建立不完全收養關系,對其與生父母間的親子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不會造成影響,也更容易為生父母所接受。

3.有助于實現未成年被收養人利益最大化

青少年階段是人生的拔節孕穗期,這一時期心智逐漸健全,思維進入最活躍狀態,最需要精心的引導和栽培。年齡較大的兒童已經與生父母及近親屬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礎,對家庭和親情有了較為深刻的認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大齡兒童被送養后,即使強行將其與親生父母分離,割舍與親生父母間的親情和權利義務關系,也很難完全融入收養人家庭。送養雖然是無奈之舉,但也略顯殘忍。若有生父母的被收養人能夠與有收養意愿的公民建立不完全收養關系,被收養兒童既能保留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能生活在良好撫養教育環境中,對其身心健康無疑是有利的。

留守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特殊的未成年人,他們長期缺乏父母的關愛和生活教育上的引導,極易出現教育、心理以及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但不符合被完全收養的條件。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僅是家庭的義務,更是國家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我國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特殊未成年人的關愛和保護,但終究無法替代父母在兒童成長過程中起到的作用。除了保障他們最基本的生活,對于其情感需求也應多加關注。若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能夠成為被不完全收養的對象,使其處于養父母的監護之下受到更妥善的照顧,既能滿足養父母的收養需求,也能減輕生父母的經濟壓力,不失為兼顧多方收養當事人利益之選。未成年人關系著國家和民族的前途與命運,我國應始終致力于對未成年人利益的全方位保護,在立法、政策制定等多方面貫徹落實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四、法國不完全收養制度建設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1.我國不完全收養制度的體系安排

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自我國收養法律制度建立以來,始終采取單一的完全收養模式,不完全收養制度的體系安排會對婚姻家庭編的設計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我國要引入不完全收養制度,對于其體系安排要首先進行考慮。完善合理的制度設計,方能彰顯制度的優勢和價值。在對目前的收養立法體系不造成破壞的前提下,不完全收養與我國現行的完全收養立法既要聯系在一起,又要區別開來。

關于具體的體系安排,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同屬收養法范疇,為平行關系,因此不完全收養無需單獨一章進行規定。由于兩種收養方式在實質條件、登記程序等方面有許多相同規定,可在收養一章的第一節中列出作為收養的一般規定。將現行的收養立法內容列為完全收養,在其后增加一節不完全收養的內容,再分別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內容進行具體規定。兩種收養方式的條件均符合的當事人可協商決定適用何種收養方式,對于未成年人的收養以完全收養為主。這樣的立法體系安排合理,清楚地表明我國在保留現有收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一種新的收養方式,便于公民對新增制度的理解,增強收養立法的可操作性。

2.我國不完全收養制度與相關制度的協調

不完全收養制度的構建,不僅要在收養一章內部中進行合理安排,還要與其他相關的制度均協調一致,才能完全地融入到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當中去。不完全收養不同于傳統的完全收養,在收養關系成立的前后大都涉及被收養人、生父母和養父母三方主體,關系較為復雜,無法完全適用現有相關立法中的一般規定。因此需要對不完全收養當事人之間特殊的關系和行為進行專門規定,避免在適用中與相關立法產生沖突。

不完全收養制度與完全收養制度,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制度,又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收養當事人在建立收養關系時根據當時的情況協商選擇了適宜的收養方式,而后若現實情況和條件發生變化,仍維持先前的收養方式,可能會引起家庭矛盾和沖突。當生父母有特殊困難不得已將子女送養,而后又恢復撫養子女的能力,或是生父母死亡宣告撤銷后想要與已經被完全收養的子女恢復親子關系等特殊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申請轉變收養方式。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轉變收養方式的申請應由收養當事人提出并說明理由,由法院對于轉變收養方式是否有益于對未成年被收養人的保護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同時對申請條件進行限制,如不完全收養想要轉化為完全收養,僅限于被收養人未成年時,不論何種轉變均需要收養人、被收養人、已滿八周歲的被收養人的同意等條件。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的連接,能夠平衡收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情感需求,且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不完全收養與子女贍養義務。既然不完全收養的被收養人同時保持與生父母和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必然對雙方均需承擔贍養義務。在特殊情況下,兩方父母的贍養需求可能會存在沖突,就會產生優先性的問題[11]。不完全收養包括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兩種類型,在此分別進行討論。當被收養人在建立不完全收養關系時為未成年人,生父母和養父母理應對其共同承擔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但這是應然效果,實際上很難實現平均分配,法國民法典傾向于養父母在撫養兒童的過程中承擔了更重的義務。在我國,夫妻離婚后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司法實務中在確定監護人責任時,一般由直接撫養的監護人首先承擔責任。同理可認為對養子女直接撫養的養父母在現實中會承擔更重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無論是親生父母子女還是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都應該是對等的,此時收養人優先獲得贍養無可厚非。當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一般是老年人以養老為目的而建立的收養關系,很明顯收養人應優先獲得贍養。綜上,被收養人無力同時滿足生父母和養父母的贍養需求時,應以優先贍養養父母為原則。厘清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和養父母間的贍養關系,能夠盡量避免因不完全收養關系而引起的贍養糾紛。

不完全收養制度與繼承制度。不完全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子女即適用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里的權利最為核心的是繼承權,親子間的繼承是很普遍的法律行為。若對于不完全收養當事人之間的繼承不加單獨規定,可能容易出現老年收養人以養老為目的不完全收養成年人并受到贍養,卻通過遺囑排除被收養人的繼承權或是繼承被收養人遺產的情況出現。在這些情況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有悖公平原則。因此,對于不完全收養關系中履行了贍養義務的成年被收養人,應規定收養人全部排除其法定繼承權的遺囑條款無效。同樣,未履行撫養義務并且也未對成年被收養人進行經濟和生活上幫扶的收養人應剝奪其對被收養人遺產的繼承權。關于不完全收養關系中的繼承規則,還可借鑒法國立法規定遺產繼承只在生父母和子女、養父母和子女之間發生,被收養人遺產中從收養人處獲得的部分應歸還給收養人或其繼承人。

結語

不完全收養制度作為世界收養制度兩大支柱之一,對于平衡收養當事人間的利益,豐富收養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在法律上確立不完全收養的國家,目前已形成成熟的制度體系并具有先進的立法經驗,而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中國是目前少數僅包含完全收養模式的國家之一。本文對法國的收養制度模式和不完全收養立法特點進行研究并對我國構建不完全收養制度的必要性加以分析,結合我國實際初步提出我國引入不完全收養制度的總體構想。從法社會學的視角來看,在我國增設不完全收養制度是及時對社會現實需求做出反應的體現,能夠滿足公民幼有所育、老有所依的愿望,為我國收養法的現代化提供推動力,賦予收養制度更深層次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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