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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平等的核心理念、證成與現實爭議

2024-02-23 10:01顧肅

顧肅

摘 要: 機會平等原則要求人們在受教育、興辦企事業、就業、獲得晉升、擔任政府公職等方面的機會同等,不能因為人的性別、出身、家庭背景等非業績因素而區別對待。對機會平等的證成是道義論和權利論的,立足于人是目的的道德公設,從而需要給予每個人同等的發展機會。羅爾斯主張,人的天賦、家庭背景等非業績因素是隨機獲得的,因而不應認為是應得的。但自由至上主義者則認為,個人擁有其身體及寓于其中的天賦、才能等特質,在此基礎上依據正當的程序取得的成就便是其應得的。圍繞機會平等理論的爭論與眾多社會政策和立法密切相關,以族群多樣性的理由調整競爭性機會平等,積極行動計劃等補償措施也引起了司法訴訟,美國高院近期關于高校招生不考慮種族因素的判決反映了對競爭性機會平等的新認知和再調整。

關鍵詞: 機會平等;積極行動計劃;族群多樣性;正義理論

中圖分類號:D62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0766(2024)01-0066-07

政治哲學討論人際關系時不能繞過平等這個核心概念和首要問題。平等的實質是要求人們在處理相互關系上得到同等的對待,反對在身份、性別、家庭出身、資格認定、族群認同等方面人為的歧視。機會平等則是平等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即要求人們在接受教育、就業、擔任公職、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創業等各方面,在起點上是平等的,人人具有同等的機會。而機會平等的一個理論上的推論是優績主義(能人主導論),即把人的實際成就、業績和才能,而不是身份、背景和族群屬性等非業績的因素作為獎賞、晉升和評判優劣的標準。

自由平等主義的政治哲學家大多主張機會平等,其中一些人更力推優績主義,提出了各種重要的社會經濟政策和立法的主旨。但是,在社會實際運作中,并非所有的政策主張都以此為單一的標準和依據,社會需要照顧各種地域、文化、種族和功能群體的多樣性,因而在就業、受教育、擔任公職等方面,提出了照顧性的妥協方案。此類情況在各國都存在。比如,一些國家和地區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和錄取,政府公職、企事業單位的人員錄用和晉升,等等,均需要兼顧族群多樣性,包括性別、種族、民族、政治功能、地域、界別等方面的多樣性,防止占人口多數的強勢主導族群占據壟斷地位。美國在20世紀中期提出的積極行動計劃(平權法案),即是在各方面兼顧各種少數族群的方案。但是,圍繞這些方案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近期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不得在大學招生中考慮種族因素,即實際上停止了積極行動計劃。我國也有一些類似的爭議,比如在招生、提干、就業等方面的名額照顧。本文在此討論圍繞此類機會平等的政治哲學理念的爭議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機會平等的根本訴求

盡管歷史上各個社會都存在諸多不平等的現象,但平等一直是人們心懷的崇高理想,許多政治人物、社會改革家為此而進行了不懈的努力。政治哲學家們構想和論述了諸種關于平等的理論,激進地提出和論證了平等主義的主張。如何結合社會和經濟差別普遍存在的現實來詮釋和論證平等,界定怎樣的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一直是理論界需要研究和論述的重要任務。

平等主義通常是指要求所有人都得到同等對待的主張。這是一種原則性的規范要求,在具體論述時,表現為各種不同的形式。在具體地探討“什么的平等”時,還需要進行必要的澄清。這可以是基本權利和生活及事業起點上的平等對待,也可以是經濟收入和待遇結果的平等。對于起點平等和結果平等,也有一些需要澄清的問題。起點平等指人們在接受教育、興辦企事業、就業、獲得晉升、擔任政府公職方面的機會同等,不存在人為的歧視,不能因為人的性別、出身、家庭條件等因素而在機會上將人們區別對待。起點平等的要求是承認人們在實際社會經濟地位狀況方面存在差別的基礎上提出的合理的平等,它集中于獲得機會上的同等對待,這是能夠實現平等的主要方面。

結果平等的要求則與此不同。在實際生活中,人在智力、能力、雄心、勤勉程度、運氣方面事實上存在差異,也無法強行拉平,使每個人都等同。如果以結果平等的要求和措施強行干預事實上不平等的狀況,雖然在表面上可以暫時實現人們在經濟結果上的比較平等,但在實質上有可能促成新的社會不平等。比如,以干預舉措致使條件優勢者與劣勢者狀況拉平,劫富濟貧的結果有可能讓勤勉不足的人得到與其努力程度不相稱的東西,同時,結果拉平使得投入更多資源的努力者的積極性受挫,全社會的發展效率勢必受影響,這是對勤勉者的另一種不平等對待。為了避免強行拉平中的不公正和導致新的不平等,自由平等主義的政治哲學家通常堅守程序正義意義上的機會平等和起點平等。

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在論述正義理論時多次強調機會平等的重要性。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基本表述如下:“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绷_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237頁。第一條原則強調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同等的基本自由權利,屬于廣義的機會平等。第二條正義原則適用于社會制度構建并規定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方面,承認分配的一些方面人們是不平等的,但這種不平等必須對每個人都有利;并且必須遵守公共職位對所有人開放的原則。

對機會平等概念的解說并非完全一致,如羅爾斯強調的是職位對所有人開放,而另一些人則堅持“前途向人才開放”。這里先對機會平等做一些細致的分析??梢詫⑵浼毞譃橐韵聨最悾豪硐氲臋C會平等、非競爭性的機會平等和競爭性的機會平等。D. A. Lloyd Thomas,“Competitive Equality of Opportunity,”Mind,New Series,vol.86,no.343 (Jul.,1977),pp.388-404.這些類型所適合的社會條件和采取的措施也有所區別。理想的機會平等要求,每個人在實現各方面的福祉上必須擁有同樣的機會。這是一種純粹理想化的機會平等的要求。兩個人的機會也許不同,擁有機會的次數也不同,但是,如果把人一生中面向不同人的所有機會加起來,那么,這些機會就必須使得每個人確實平等地獲得福祉。這種理想的機會平等要求的實現條件很苛刻,其實際可操作性很差,因為對機會進行必要的比較和干預的可能性很成問題,因而這種要求顯得比較空洞,幾乎得不到什么支持。

非競爭性的機會平等則有所不同,它只是要求實現福祉的機會在人生的某些重要的領域內對每個人必須是平等的。這些重要的領域可能是指被評估為特別重要的欲求和偏好(如羅爾斯的“基本益品”所指涉的那些要素,主要是自由和機會、財富、收入以及尊重自我的社會基礎),也可能指被視為高于一切的某種實際的利益,人們只有在這些方面獲得福祉的機會才可能是平等的。這些重要領域的機會平等是不需要通過競爭實現的,在原則上任何人都應當擁有平等的機會。因而這是比理想的機會平等更容易操作和實現的平等方案。

競爭性的機會平等適合這樣一些領域,其機會的獲得需要適用競爭性的標準。例如,能夠擔任宇航員的人,需要通過少數特別的訓練課程,由于無法給所有愿意并且有能力報名的人提供足夠的課程,因而只能通過競爭性的篩選程序來決定哪些人可以接受這樣的訓練,只有得分最高的申請者才能獲得這樣的機會。成為飛行員的機會也是如此,當然這要比宇航員的機會多一些,但也需要通過競爭來獲得?,F實社會中,像優質的高等教育、各類專業訓練、擔任公職、取得晉升,都程度不同地取決于通過競爭而獲得的機會。只要所提供的名額和必要的訓練的條件有限,不可能滿足所有申請者的需要,就應當通過平等的競爭來實現這些機會。這是公平地分配社會益品的方式,因而使得競爭性機會平等成了分配正義的一種形式,許多社會領域都需要解決此類機會平等的問題。

競爭性機會平等表現在社會的多個方面,凡是可以提供服務的位子少于申請人數量的,都得考慮獲得的方式是否公正,其中有效的方式就是平等的競爭。對于提供服務的質量存在差別的情況,即使所提供的位子與申請者等值,也存在優先排序的問題,同樣需要通過平等的競爭來獲得。競爭的方式也有多種。一種是訴諸價格因素,對于市場上具有獨特性的物品和服務,大多采用競爭拍賣的方式進行,最終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對于有限數量的物品和服務,較常用的競取方式是抽簽,這就取決于各人的運氣。例如,單位為條件相仿的職工提供宿舍,用抽簽來決定宿舍間的微小差別,如不同樓層和朝向的房間。但抽簽決定的適用性相當有限,因為這看起來是平等的競爭,把決定的因素交給運氣,而運氣面前的平等是不是真正的平等,這是有相當爭議的。較普遍的可行方式是先定下若干個評分因素,以此作為標準來評定各人的得分,按總分數排序來決定選擇者的先后順序。仍以選擇房屋為例,可以參與評分的因素有:就業的年限、資歷、年齡,更多的是根據其工作的業績,即取得的成就、績效,提供服務的質與量,以此來進行打分,作為選擇優先性的排序。在所考慮的因素中,有相當一些是人的特質因素而不是業績,如性別、種族、榮譽、家庭背景(長輩的職業、經濟和政治地位)、等級制社會中的出身等級,等等,這些都是非業績的因素,帶有人為的隨意性。如果將這些因素作為競爭主要的評判標準,那就不是平等的競爭,也不存在實質性的機會平等。

這里將評價因素大致分為業績與非業績兩大類,作為討論機會平等時必須作出的重要區別。業績因素包括才能、貢獻、績效、成就,這些都與人的智力和體力、雄心和勤勉程度相關聯。而非業績的因素則是在業績類以外的所有關于人的屬性和特質的諸多因素。機會平等理論強調的是業績在確定人的機會中的位置,即可以參與競爭的因素只能是業績。因而與優績主義(能人主導論)相關聯。這一理論主張人的所得和社會名望應與其才能、業績和貢獻相對應,因而需要排除所有人為的隨意的因素。這一理論的歷史悠久,古代希臘的哲學家柏拉圖已經明確地提出并闡述了優績主義。他在《理想國》中主張,應當排除使個人占據優勢地位的所有人為的因素(如家庭背景),徹底清除個人生活前景中所有偶然機遇的因素,從而只依據個人的能力和努力來確定其社會地位。這種優績主義在人類文明史的大部分時間里只是難以實現的純粹的理想,各種人為的隨意因素尤其是家庭出身和背景仍然是決定個人地位的重要依據。優績主義的現代版即是自由平等主義的一個主要的原則,它要求將人的平等的自由最大化,排除各種人為的隨意的優勢因素,使得社會和經濟體制實現普遍的均衡。由此來看,機會平等的要求克服所有妨礙個人發揮其潛力的障礙,使人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增長。法國大革命時期流行的一句話——“前程向人才開放”生動地體現了這一理論的精髓,它要求消除各種為特定的種族、階級或某個性別的人特別設定的法律及其他無法證明的特權。通過這種向人才開放的機制,社會使得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取得最佳的發展效率。

競爭性機會平等具體表現在各個社會的制度設定中。如接受高等教育和特別訓練的機制,其錄用標準是通過平等的競爭,讓表現在考試中的才能和成就來決定誰能夠進入優秀的高等院校接受本科教育,接受醫學、法學、科學、工程等專門訓練,如美國高校錄取主要依據學生的中學綜合成績和能力測試,以及在社會公共服務和公益活動中的優異表現。在東方社會則主要是根據入學綜合考試成績,無論其家庭出身和收入如何,分數面前人人平等。本科以上的專門訓練也是以本科學習成績為基礎確定資格。擔任公職,企事業單位的職務晉升,也主要靠業績,即公開考試的成績和已有的工作表現。

機會平等的證成與應得問題

在影響人的機會的非業績因素中,還可以區分出兩種類型。一類是人的屬性和特質,如性別、種族、生活和成長的地區,另一類是專指家庭背景,即父母等長輩所從事的事業、職業、所處的社會地位和威望,如擔任政府公職、富有的企業家,等等。自由民主理論強調機會平等,主張個人的家庭背景因素不應當影響其機會,也就是不應讓優勢的家庭背景促使個人格外地容易成功,而劣勢的家庭背景不應拖累個人取得成功。

當然,這一要求是原則性的,不應當完全按字面來理解,即排除一切可能的偶然因素。人們事實上不可能在家庭出身、成長環境、體力和智力等天賦條件上實現完全均等,讓所有人都回到一切方面都相同的起點,是一種烏托邦理想,實際上根本做不到。事實上,長輩的事業和職業對于個人選擇所從事的事業和取得成功,具有相當大的影響。政治人物的子女更容易從政,并且在被選舉和擔任公職上具有一定的優勢。中學教師的子女在接受初高中教育上具有一定的優勢,因而高考比較容易取得好成績。體育世家的孩子從小得到父母的格外培養和指導,因而較容易獲得體育上的成功。當然,這些成功都不是絕對的,也存在一些反例。不能以機會平等為理由而強制取消這些人在父母職業和事業上擁有的優勢。例如要求體育世家的孩子必須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的訓練條件。國內在取締學生義務教育課目上的課外培訓項目時,就有人提出要對作為教師的家長為其課外在家輔導自己的孩子作出懲罰,其理由是機會平等。這是對機會平等的刻板理解,強行拉平所有的教育條件是不明智的,也不現實。

機會平等只是強調,決定一個人機會和前程的唯一因素是其才能,而不是其他。無論是競選公職,還是競爭優良的教育資源,唯一公正的程序是公開、開放的平等競爭,讓每位候選人都能有參與競選和測試的平等機會。至于政治世家在競選中比較容易獲勝,體育世家在競賽中比較容易成功,只要堅持了競爭的程序公正,如沒有作弊、偷跑、服用禁藥、強制壓制對手、以造謠誹謗破壞對手的名聲,則其競爭產生的結果就是公平的,并未違反機會平等的原則。經常有人無差別地批評政治世家在政治上容易成功,但他們沒有區分通過公開公平的競選與通過壓制對手、任人唯親等陰謀手段取得職位之間的原則差別。前者的成功是正當的,而后者則是封建世襲和門閥制度等落后的做法。

為什么要堅持機會平等?支撐這一原則的理據和內在倫理價值是什么?現代社會為何需要消除主觀隨意的不平等體制,最大限度地將福祉平等化?對此的回答關涉人的平等的基本公設,即從義務論和權利論的立場來看,人有權獲得平等的對待,這是人格平等的基本條件??梢詮目档玛P于人是目的的公設來證成這個平等原則。每個人都是“目的”,平等對待是個人應當得到的普設前提:“這樣去行動,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總是當成一種目的,而永遠不能只看作是手段?!盞ant,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rans. L.W. Beck,New York & London: Macmillan,1959,p.54.絕不能把人只當作手段,而應是根本的目的,所以才需要平等的對待,給予同等的發展機會。這一平等原則的理論前提是義務論或權利論的,即人的平等權是首要的、天經地義和不可剝奪的。

當然,對機會平等原則的解說和證成,存在一些并非完全一致的論述。羅爾斯在解說機會平等時強調,不可把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混同于“前途向人才開放”的概念,因為提出公共職位開放的主張的理由不僅僅是、甚至主要不是出于效率的考慮。而是因為“它表達了這樣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種對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礎開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們覺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覺就是對的,即使他們能從那些被允許占據這些職位的人的較大努力中獲利,他們的抱怨還是有道理,這不僅是因為他們得不到職位的某些外在獎賞例如財富和特權,而且是因為他們被禁止體驗因熱情機敏地履行某些社會義務而產生的自我實現感,他們因此被剝奪了一種重要形式的人類善”。羅爾斯:《正義論》,第65-66頁。這就主要不是從社會效率的視角來論證機會平等,而是從權利論的視角強調社會的公平性,也就是個人從公平的機會中獲得受到公正對待的感覺,從而獲得羅爾斯用以衡量社會價值的個人自尊、自我實現感等人類益品。

機會平等的道德證成離不開對應得問題的回答,也就是回答個人所擁有或希望得到的東西,是不是他所應該得到的。人們在天賦、才能、工作能力和進取心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導致其現實社會經濟狀況上的差別,那么,這些因素究竟是不是個人應該得到的?羅爾斯的回答是否定的,他反對將應得作為判定的標準。他認為,從道德的觀點來看,人們的這些特質的分布就像性別、家庭財產和社會階級的分布一樣是隨機的。某人因為比另一人更有才能而得到更多的收入,與某人因為出自某個宗教的背景而有權擁有更多的財產的情形是一樣的,這種權利本身并沒有多少根據。他因而辯稱:“差別原則實際上代表這樣一種同意:即把天賦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種意義上的共同財產,可以共享這種由天賦分布的互補性帶來的較大社會與經濟利益。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論他們是誰,只能在改善不利者狀況的條件下從他們的幸運中得利。在天賦上占優勢者不能僅僅因為他們天分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過抵消其訓練和教育費用和用他們的天賦幫助較不利者得益,沒有一個人能說他的較高天賦是他應得的,也沒有一個優點配得到一個社會中較有利的出發點?!绷_爾斯:《正義論》,第78頁。德沃金也認為,再分配需要調整的不平等是道德上隨意的不平等,包括才能的基因分配、生理的需求(如殘疾人)、技巧或幸運,還有繼承權?!霸谧杂芍髁x的觀點看來,(舉例說)在社區作為一個整體必須分配的東西中,某人因為其父具有某種出眾的技巧或幸運而所得較多,這顯然是令人不快的”。R.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195.可見德沃金把社會正義原則限于消除那些由先天或繼承性及幸運等隨意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偟膩砜?,個人只能為其自愿選擇的結果承擔責任,而那些非自愿選擇的非業績因素就談不上是應得的。

羅爾斯強調把兩個問題區別開來:一個是從社會發展的實效來看,為了促進社會的繁榮進步而獎勵杰出才智和貢獻的人是必要的;另一個問題是,從道義上分析,這樣獎勵的依據不是這些杰出人士的道德應得,而是社會為動員和激勵杰出人士為公共利益服務、作出貢獻而付出的能力租金??梢?,羅爾斯把社會發展的實效問題與道德應得的倫理問題加以區別,即把社會為促進發展效率對杰出才能者的獎賞與這些人應得這些報償區別開來。同時,還要分清道義上的應得與法律權利上的應得。自然特質最初賦予個人早期成長和培養的各種偶然情況,在性質上是隨機的,因而不能說是這些人在道德上應得的。另一種是法律權利上的應得,即個人因為自己的特殊才能和貢獻而有資格得到正義制度的獎賞?!暗拇_,給定一種作為公共規則框架的正義合作體系,以及它所確立的各種期望,那些希望改善自己的狀況,做了這一體制宣布要獎賞的事情的人,是有資格滿足他們的期望的。在此意義上,較幸運者有資格要求更好的狀況,這些要求是由社會制度建立的合法期望,共同體是有義務實現它們的”。羅爾斯:《正義論》,第79頁。

但是,自由至上主義者(他們在大部分時間里可以被歸入保守派)對此的看法則不同。其核心命題是,個人擁有其自身的絕對所有權。由于世界上有價值的東西只與個人生活相關,而不與某種超驗的、形而上學的或社會的背景或實體相關,因而某人未經他人同意便可侵犯其道德空間的道義基礎是不存在的。諾齊克根據個人獲得所有物過程的歸納定義,推導出分配正義的核心要素,也就是從個人最初獲取上的公正性,到以合法的管道轉讓權利的公正性,兩者相結合,確認了分配的正義。他堅守的立場是,個人對持有物擁有的權利只能采取這兩種方式,假如實際情況不是這樣,那就需要依據這兩條原則予以糾正,這是分配正義的必然要求。他把這個權利原則概括為歷史的原則,理由是,“分配的正義與否依賴于它是如何演變來的”。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第159頁。在他們看來,個人絕對擁有其身體及寓于身體中的天賦、才能等個人特質,因而個人在此基礎上依據正當的程序取得的成就是其應得的。機會平等即是個人有平等的自由權,盡其所能,最終取得的成果就是天經地義的,社會不必為此予以干涉,這是個人正當的法律權利。這里,促進社會的發展、繁榮和進步的實效與個人的道德應得是一致的。

可見,對于機會平等的理論證成是與對該原則的解說和表述相關聯的。自由派內不同傾向的理論家在此顯出一些分歧。激進傾向者認可職位向所有人開放的公平原則,但不主張個人的各種優勢因素都是其應得的;而保守傾向者則接受“前途向人才開放”的原則,認為只要分配的程序是正當的,個人在競爭中的優勢就是其應得的。雖有解說和證成上的分歧,但所有這些論述都從權利論的視角主張并支持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競爭性機會平等與族群多樣性的張力

圍繞機會平等理論的爭論并非空洞的教條之爭,而與眾多社會政策和立法密切相關。這里分析一些圍繞其原則的實際社會應用而產生的分歧、爭議、政策辯論和近期的進展。

按照機會平等的原則,企事業單位和公共管理機構在招募錄用人員,晉升公職,高等院校錄取學生時,應當僅依據個人的業績(包括實績才能、成就和表現)來確定錄用的標準。業績面前人人平等,而無論個人的其他特質如性別、種族、家庭背景、政治屬性或榮譽如何。這本是一種理想的情形。依此標準進行的社會錄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教育機構培養優秀的專業人才,促進社會創新和生產的涌流,盡可能多地鼓勵發明創新,創造財富。

但是,社會各個族群的發展歷史存在差別,各國和地區都存在一些主流的優勢的族群,在機會的競爭中占據優勢。如西歐和北美歷史上的白人男性在從政、受教育、經商等方面多年積累,占據了優勢的地位,在東亞地區的主流民族的男性也是如此。經濟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在人才和基礎教育上也存在差別,從而形成了高等院校的考生成績的地區差別。這些因素使得以同等分數和業績來確定錄用時,某些主流優勢族群的錄用人員的比例大大超出其所占人口的比例,這些人機會大增后,又進一步加劇了其在社會中的優勢地位。在美國,非洲裔美國人、婦女、西班牙裔美國人和其他傳統上的弱勢群體,在獲得的機會和利益上占有與其人口不相稱的過小份額。據稱,現實存在的不平等、歧視性做法和政治壓力仍然是他們完全平等的主要障礙。這就把歷史上非主流族群所造成的劣勢上升到現實中平等權利的考量,把競爭性機會平等與現實中的處境聯系了起來。

面對歷史和現實條件的差異,更廣泛的補救措施是必要的,其結果是20世紀60年代末的積極行動計劃。這是在就業、教育和其他領域為婦女、少數民族和其他弱勢群體提供充分和平等機會的刻意努力。積極行動要求公司、大學和其他組織建立旨在確保公平對待所有申請人的計劃。它還把提供證據的責任置于機會的提供方:從某種程度上,他們必須能夠表明,不合比例地授予男性白人的機會不是歧視做法的結果。從理論上說,美國的積極行動計劃是設計來幫助弱勢群體獲得完全平等的政策。

為了實施這種調整,各地社會政策都提出了族群多樣性的方案,即適當調整錄用的方式,為各個族群預留錄取名額。這就意味著業績標準的非單一性,即不再按照統一的錄取尺度,而是對特定的少數族群給予一定程度的照顧,從而導致錄用業績標準的差異。高校招生是典型的例子。各地均有一些基于族群的招生配額,或者在高考成績上施以照顧性加分,如給少數民族成員、政治和道德榮譽獲得者、特別貢獻者的子女加上一定的分數。各地在其他方面的錄用上也存在一些政策調整,比如在錄用和晉升公職人員中適當照顧少數族群,如女性、少數民族成員,為歷史上相對劣勢的族群提供照顧,或者叫政策傾斜。在提升公職官員時也特別照顧一些群體,如為少數民族成員、女性、知識分子或者無黨派人士,在政府成員的配備中預留一些名額。

當然,圍繞這種積極行動計劃等族群多樣化政策的爭議從未停止。自由平等主義者論辯道,不應該把歷史上造成的族群的優勢與劣勢,生硬地搬到現實,以致覺得現實中以多樣化的理由來照顧少數族群,才是維護真正的平等權利。照顧和補償這些族群,不是平等權利,而是為歷史上形成的劣勢提供矯枉過正的補償,但其實質是破壞了真正的機會平等,尤其是競爭性的機會平等。而且,在現實的補償舉措中,更多的是根據相關族群的現實表現進行調整。比如在美國的高校錄取中,非洲裔和東亞裔的學生都曾經在歷史上受到某種形式的歧視,但由于現實中非洲裔的考試成績總體上低于平均水平,而東亞裔的學生高于平均水平,因而在實際錄取時是降低非洲裔的分數線而提高東亞裔的分數線。這就導致了對兩個特定少數族群的政策正好相反,一個是積極補償(反向歧視),另一個是繼續歧視,理由只是為了維持該族群的錄用比例與其實際的人口比例有所對應。東亞社會的高校錄取政策,也存在照顧地區、族群等的名額不對稱,以致存在不同地區考生的錄取比例不平衡,發生過要求對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權利進行憲法權利解釋的案例。其中一個獨特的現象是所謂高考移民,即為了得到照顧而以某些方式將考生的戶籍轉移到分數線較低的地區。這里需要解決平等的受教育權利與地區差別間的矛盾。其實,在中國歷史上的科舉制度,也長期存在嚴重的地區差別,即南方與北方、東部與西部考生的嚴重不平衡,以致朝廷不得不為某些特定的地區預留名額,或者在考卷和判分上進行區別對待。全國統一的考卷,錄取學生時存在嚴重的地區差別,容易引起競爭不平等的抱怨。變通的調整政策是取消全國統一的考卷,各地區自行出卷,這樣差別就不那么明顯。在美國,也有取消把統一的學生能力考試(APT)成績作為錄取參照標準之一的做法。但是,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反彈依然存在,仍然不時出現圍繞教育平等權利的司法訴訟。

美國最高法院首次檢驗積極行動計劃政策是在“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克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438 U.S.265[1978])中。阿蘭·巴克(Alan Bakke)是個白人,兩度被拒絕進入加州大學醫學院讀書,盡管其入學考試成績比數名取得入學資格的少數民族成員要高。巴克提起了訴訟,指控該校實行的對少數民族的配額制是對白人男性的歧視。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巴克的判決,但并不宣布實際上的積極行動計劃無效。高院說,僅僅該項嚴格的種族配額制在決定醫學院入學政策時是一種不能允許的積極行動形式。在配額制度下,傳統的主流族群的錄用受到影響,分數比其低不少的受照顧族群成員得到錄取,這是對機會平等的重要挑戰。類似的訴訟在公司管理人員的錄用、就業、擔任公職等方面都有發生。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大多根據個案酌情處理,但未在原則上否定積極行動計劃。

可是,近年來,隨著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組成人員的改變,偏向保守派的法官占據多數,在機會平等案件中的判決也發生了重要的變化。近期的一個進展即是最高法院的判決。2023年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全美的公立和私立大學必須停止在招生時考慮種族因素,裁定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錄取流程違反憲法中保護平權的條款。這次長達近10年的訴訟是由非營利組織“學生公平招生組織”發起的,其控告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诜N族的招生政策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和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但是,下級法院仍然作出了有利于哈佛大學的判決,案件便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以6票贊成、3票反對的投票結果裁定上述兩?;诜N族的積極行動招生政策違憲。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在撰寫的多數意見中認定,由于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招生計劃缺乏“可衡量的”目標來證成種族因素的使用,因而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他指出,這些招生計劃涉及種族成見,沒有具體的終結點。該項判決聲明,軍事院??梢员A魧ΨN族因素的考量(大概是因為軍隊需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他院校在招生時都不必予以考慮。哈佛大學在判決后發表聲明,將按照判決來調整招生政策,并在招生程序中刪除了詢問考生個人種族屬性的內容。Bernard Schwartz,Behind Bakke: Affirmative Act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88.美國激進派的法官和政治人物則批評這一判決是教育平權的倒退,有可能損害高等院校特別是競爭性的優等院校的種族多樣性。

保守派和激進派所依據的公正原則都是教育平等權利,但對其的解釋不同。一派堅持競爭性的機會平等,成績面前人人平等,不需考慮種族等非業績因素;另一派則認為,機會平等應與族群多樣性相結合,對于歷史上處于劣勢地位的族群給予配額照顧,也是維護教育平等。一個堅持現實的成績標準前的一律平等,一個則把評判標準拉向歷史維度,主張考慮歷史原因造成的條件缺陷,并以族群多樣性來彌補現實單一成績標準的不足。激進派把教育平等權利導向歷史和現實條件的綜合考察,因而其評價標準是復合的;并且把改造導致教育不平等的社會環境的任務也引入錄用的考量,這就使得機會平等的評價復雜化,引進了社會環境改良的任務。保守派則采用單一的競爭性機會平等的標準,認為以族群多樣性來補償成績標準,會使一些人在競爭的起點上遭受某種形式的不公對待。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錄用、晉升等領域。以上主要以高校錄取政策上的爭議為案例,說明圍繞機會平等的原則爭辯與現實社會政策的取向之間的關聯。自由派在理論上都承認機會平等的原則,但對其的理論解說和實際的政策側重點則有所區別。諸如此類的爭議看來還會長期進行下去,挑戰著人們對于機會平等和公民平等權利的認知和相應的社會政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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