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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

2024-03-04 22:35郭澄澄
理論探索 2024年1期
關鍵詞:高質量發展

〔摘要〕制度型開放是當前我國適應國際經濟發展趨勢、實現新發展格局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路徑。其核心要求是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形成更加有利于資源配置市場化、競爭規則法制化、參與主體多元化、管理水平國際化的開放市場競爭體制。對標國際發達區域高水平開放的要求,我國在打造對標國際和本土輸出并重的規則開放、體現大國主權獨立和共享精神的規制開放、體現國內外多元主體規則公平的標準開放和保障相關領域制度開放穩步落地的管理開放等方面仍存在差距。著力打好規則、規制、標準和管理協同開放的組合拳,重點以加入RCEP和實施“一帶一路”等重點戰略為契機,以構建制度型開放重點平臺為主要抓手,增強國際規制與國內經濟的關聯效應,提升和完善我國行業標準,形成具備階段性、針對性和差異化的管理開放,增強制度型開放引領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制度型開放,高標準國際規則,高質量發展

〔中圖分類號〕F7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24)01-0121-08

在中美貿易環境惡化、全球疫情反復和大國政治沖突等多因素的疊加影響下,重構我國在國際市場的競爭比較優勢,推進全產業鏈轉型升級,運用內需市場優勢提升外資利用率,構建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體系和更高質量的經濟體系,并以此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形成更高水平的國內國際循環,將成為新格局下我國經濟轉型升級面臨的重要任務,也是我國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中之重。習近平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边@一科學判斷既為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指明了方向,也為當前我國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戰略部署與根本遵循?!爸贫刃烷_放”對新一輪國際經貿規則下規則、規制、標準和管理的全方位開放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符合我國適應新國際經貿規則變化、參與全球價值鏈治理、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大勢。

一、制度型開放的內涵指向和核心要求

“制度型開放”是黨的二十大報告傳遞的中國開放政策新信號,但關于制度型開放的具體內涵指向,國內外尚未達成統一共識和精準定義。相比第一代國際經貿規則下的“流動型開放”和“邊境上開放”,制度型開放可視作為規則體系的開放,即國內基本制度框架和管理體系,需與國際高標準的經濟貿易規則相銜接。尤其在全球化遭遇波折、貿易保護主義加劇、國際經貿秩序面臨挑戰的背景下,加快推進“制度型開放”,其核心要義可以解釋為,對標國際通行的先進規則,致力建立一個以公平、透明、法制清晰、規范為特征的現代開放市場經濟體制〔1〕?;诖?,結合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制度型開放的有關論述,其基本內涵和核心要求可理解如下:

(一)對標國際和本土輸出并重的規則開放

規則主要指由成員共同制定、公認或統一通過的所有成員一體遵守的條例和章程。規則開放是雙向的,既可以引進更嚴格的國際標準,也可以同時輸出本國的話語權。進而可以理解為,從主動對接國際經貿規則、積極引領國際經貿規則向共建全球經濟治理新規則的拓展。當前世界經濟已進入國際經貿規則重塑期,形成了以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競爭中立、營商環境等為核心內容的新一輪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現了從“邊境開放”向“邊境內開放”的拓展、延伸和深化。傳統國際經貿規則的“邊境開放”措施,將會被新一輪“邊境內開放”規則逐步取代。其中,“邊境內開放”規則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為:

一是原產地規則。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要求多數資源密集型和高中低技能型制造產品如食品、化學工業品、光學用品、電氣機械設備、易燃材料制品、木材制品、金屬制品、紙制品、制鞋產品、照明設備的原產區域價值成分不少于40%,僅要求少數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品如紡織原料及其制品、皮革制品和活體動植物的原產區域價值成分為100%??傮w來看,我國等亞洲新興發展中國家簽署的RCEP協定在應對美墨加協定(USMCA)“從紗開始”的紡織服裝制造業轉移風險上具有一定優勢,但對多數高新技術制造業的保護力度仍然低于USMCA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針對特定商品的95%以上區域價值成分要求,因此,未來我國仍有待擴大與區域成員國的貨物價值成分互認比例。

二是競爭中性規則。RCEP確立了各區域成員國之間遵守市場競爭主體的信息交換、保密、技術合作、經驗分享和協商解決等基本規則。在信息披露等規則標準上,USMCA和CPTPP規則提出了禁止非商業援助和必要時對國有企業三年之內取得的收入和資產狀況進行披露的標準。在投資規則方面,歐盟—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定(EPA)提出,不設置投資企業數量、總產量和投資方持股比例,對開展投資活動的法人組織無特定要求,針對成員國進出口和技術轉讓無特殊要求,投資總部設置不限指定地區等。

三是準入限制和補貼規則。各類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基本取消了在電力、石油、鐵路等公共資源和基礎設施領域跨境投資的準入限制。其中CPTPP協定提出,不得提高現行關稅或為保護本國市場而對成員國區域征收關稅,并提出各成員國應取消針對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在鼓勵跨境電商市場準入方面,USMCA提出不得對電子方式傳輸的數字產品進出口征收關稅和收取其他費用,對成員國數字產品生產的優惠待遇應采取統一標準。

(二)體現大國主權獨立和共享精神的規制開放

規制是各主權國家、跨國公司和相關國際性組織對國際經貿活動進行聯合干預、管理和協調而形成的一整套國際貿易規則和制度,也是根據主權原則合意建立、遵守和維持的一類國際貿易秩序。規制通常是指非關稅壁壘等國內(邊界后)供應限制,通過增加企業出口貿易成本、增加服務貿易限制和其他中間品投入成本等,降低制造業生產力〔2〕〔3〕。根據世界經濟論壇、世界銀行發布的《有助于貿易價值增長的機會》,降低全球價值鏈有關環節的規制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遠遠超越關稅壁壘的影響,前者對全球GDP增長的貢獻約為后者的6倍以上。規制開放可有效提升國際貿易效率和經濟增長效益。

在新一輪國際經貿規則的重構中,發達國家正在通過《歐盟—加拿大綜合經濟貿易協定》、USMCA、CPTPP等自由貿易協定,形成更為嚴格的國際規制及相關合作條款。相較上述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制的要求,規制開放同時涉及國家治理體系的開放、市場營商環境和公共治理的現代化等。因此,一個國家(地區)的規制開放程度也就成為衡量對外開放水平和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評價標準。營商環境是指經營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市場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人文環境等外部因素的總和。營商環境的市場化和法治化水平體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水平,國際化水平則體現該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的規則影響力。

(三)體現國內外多元主體規則公平的標準開放

標準通常是指衡量事物的準則,也可延伸理解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的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類規范性文件。標準的制定成本比規則低,但因其對法律內容確定較晚,在行為預測或執法應用領域的成本比規則高〔5〕11-84。標準開放一般是以產業標準制定為基礎內容,因此也可認為是企業(產業)標準體系的開放。以知識產權標準開放為例,既可以通過標準創建的特定程序為技術供需雙方降低交易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以鼓勵競爭,也可用于提高競爭者的準入壁壘〔6〕。目前我國在市場化改革中基本形成了與RCEP協定競爭中性原則相近的標準。CPTPP等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涉及的標準開放主要面向國企和中小企業,旨在限制成員國內部市場補貼和壟斷行為。

一是對非商業援助的補貼標準進行限定。非商業援助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國際投資領域,主要形式包括直接提供資金、債務免除、優惠融資、擔保條件、違背投資慣例的股權投資和以優惠條件提供貨物或服務等。例如CPTPP第17章第6條規定的非商業援助條款,就是從WTO規則的反補貼標準演變和發展而來,并借鑒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SCMA)》中關于補貼的不利影響以及損害的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內容擴展①。

二是對非歧視義務的履行標準進行限定。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17條針對國營貿易企業的標準,要求各締約方的國營貿易企業在“有關進口或出口的購買和銷售方面,應按本協定中關于影響私商進出口貨物的政府措施所規定的非歧視待遇的一般原則辦理”?;谏鲜鰳藴?,CPTPP進一步規定國有企業非歧視義務不再局限于最惠國待遇,還包括向外國企業或外資企業提供的貨物或服務不劣于本國企業的待遇。

三是明確了透明度和義務履行標準。例如CPTPP規則第17章第10條對定期披露和按要求披露機制的相關規定,一方面旨在加強對國企的持續性監督,另一方面為了解決爭端解決的證據問題②。此外,CPTPP還借鑒了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的信息披露機制,提高了透明度條款的執行力,增加例外和豁免條款,旨在平衡對保護主義的限制和對國家經濟主權的維護。

(四)保障規則、規制和標準開放穩步落地的管理開放

管理是圍繞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所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創新,也是穩步推進制度型開放的重要保障。而管理開放就是推進和實現規則、規制和標準開放所采取的有關保障及監管措施。根據公共選擇理論,嚴格的監管與效率較低的市場結果有關,研究表明,用于管理的時間壁壘減少對出口商的凈進入率和生存率可以產生顯著積極影響〔3〕。

在政府層面,首先需要制定更加與國際接軌的環境、勞動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在市場層面,要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的競爭中立,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例如對跨境主體采取更加平等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CPTPP協定中,已取消了對再制造貨物的關稅和限制性措施,要求各締約方不得對再制造貨物的進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對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貨物征收任何關稅,有效降低了成員國之間的貨物貿易成本。

二、對標高標準區域經貿規則,我國制度型開放存在的短板弱項

自入世以來,我國積極履行開放承諾、加快公平貿易法制建設,不斷健全貿易促進、貿易救濟法律體系及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推動開放種類從制造業向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拓展,開放范圍從貨物貿易向服務貿易的延伸,加快了從勞動密集型產業向資本密集型產業和技術密集型產業轉型的升級進程〔7〕。近10年我國對外實施的自貿區戰略,已與國內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開放制度建設在多地積累了良性互動經驗。截至2023年9月,我國已設立21個自貿試驗區,簽署國際區域自由貿易協定19個,全國范圍的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也從2018年的48條縮減至31條。伴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2021)》以及《鼓勵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制度性開放規則標準的逐步完善,我國制度型開放水平再次實現了較大躍升,但對標USMCA和CPTPP等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我國規則開放的實施范圍、監管措施、標準體系和服務保障等仍有待深化細化,營造更加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的開放環境仍存在較大空間。

(一)高標準的規則體系有待進一步建立和完善

我國在全球經濟貿易規則的新議題領域,在接軌國際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環境保護規則、數字貿易規則等方面的制度體系有待建立和進一步完善。

一是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標準有待提升。USMCA和CPTPP將氣味商標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對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不少于70年,地理標志可通過注冊商標予以保護;RCEP要求各締約方加入并執行《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年文本)》多邊貿易協定,同時對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域名等提出保護要求〔8〕。目前我國僅加入了1978年版本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該標準對植物品種保護范圍和期限要求相比RCEP和CPTPP標準低〔4〕。此外,國內對著作權的保護期仍為50年,對過境貨物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等仍相對模糊,有待進一步對標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提升規則開放水平。

二是環境保護規則有待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RCEP和CPTPP協定要求執行世貿組織衛生與環境委員會發布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規則,其中包括貨物進出口測評衛生安全風險和采取應急措施等,而我國生物安全預警機制的完備程度和透明度相比RCEP和CPTPP協定要求仍然偏低,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和標準修訂也相對缺乏,未來需對標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加強環境安全維護的規則開放。

三是數字貿易規則效力有待加強,執行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CPTPP協定中,電子商務條款內容涵蓋數字品貿易零關稅和非歧視待遇,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取消本地化儲存限制,源代碼保護、個人隱私保護、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等。RCEP提出豁免數據傳輸的電子關稅、加強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認證和具體的線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我國現行的數字貿易法律文本,例如《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仍然強調數據本地化的要求,并且對跨境數字貿易和數字商品自由流動存在一定限制,對涉及國家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范圍與程度也缺乏明確界定。此外,關于電子文件和簽名的法律效力認證、數字知識產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則,相比RCEP和CPTPP協定仍存在內涵界定模糊和缺少落地措施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規則開放標準、加大規則開放力度。

(二)高標準的規制體系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有待提升

我國營商環境全球排名從2013年的第96位躍升至目前的第31位,全球創新指數排名從2012年的第34位提升到2021年的第12位,市場環境和質量實現了明顯改善。但對標高標準的國際區域貿易協定,我國營商環境的對外開放水平仍存在較大的改進空間,尤其是服務貿易國際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對外開放門檻仍需在實踐中進一步降低。

一是現代服務領域,對標國際標準仍然存在較多限制。具體表現在:外資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受限、批復周期長,資本賬戶開放不足,以及資金跨境支付流動等問題仍然存在,政務和投資環境的規范化和國際化程度仍然不高。例如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規制,對外資在物流、醫療、教育、文化、商務、電信、數字技術和數字內容服務等服務貿易領域的準入,限制性措施仍然較多,吸引國際商品和要素集聚的人力資源環境也有待優化。CPTPP協定將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及職業安全與健康可接受的工作條件納入基本勞工權利范疇等,目前我國的勞動法規有關職業安全與衛生的規制,仍然與國際法規和CPTPP協定等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專業服務領域,國有企業實際獲得的商業援助和政府采購機會遠多于外資企業。例如,CPTPP協定將“公共機構”認定由政府擴大至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將接受補貼主體由國有企業擴大到其海外分支機構,“公共機構”向下游企業提供貨物或服務,向其他企業提供貸款或參股的行為都視為補貼。CPTPP協定提高了各成員國對國有企業補貼透明度的要求,比如提高國有企業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內部重要信息和非商業援助的詳細信息等。從政府采購規制看,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只有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從集中采購目錄中進行的采購才能夠構成政府采購。在“采購主體”的標準上,將其限定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三類,而未將相關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相比之下,CPTPP協定沒有對采購主體的資金來源進行限制。此外,CPTPP協定等提高了成員國之間對國有企業補貼透明度的要求,比如提高了國有企業信息披露要求,涵蓋內部信息和非商業援助的詳細信息等。

三是跨境服務便利化方面,市場準入仍存在較高門檻。我國賦予跨境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自由和約定“每一締約方應允許所有與跨境服務提供相關的轉移和支付自由進出其領土且無遲延”等規制條款與發達經濟體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此外,海關邊境管理水平有待提升,RCEP和CPTPP協定設定了更加開放的跨境市場準入規制。例如CPTPP協定取消了對再制造貨物的關稅和限制性措施,要求不得對再制造貨物的進口采取任何禁止或限制措施,不得對修理改制后再入境的貨物征收任何關稅,進一步降低了成員國之間的貨物貿易成本。

(三)現行的國內標準體系有待根據改革實際適當調整

參照CPTPP等高水平協定中有關產業(企業)標準,目前我國不僅在政策標準、產業(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領域難以接軌,而且在市場準入、政府采購、稅收補貼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非國民待遇和不公平競爭現象。比如針對國企的非商業援助比例和產業補貼政策規模居高不下,補貼長期向國有企業傾斜,除直接提供補貼、無償撥款外,還包括低成本提供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由于各類專向性補貼和禁止性補貼的體量與規模過大,引發金屬、鋼鐵、光伏等部分產能過剩和整體產業結構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此外,國內關于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貿易支持、公開援助信息等標準缺乏統一的制度安排,亟需對標高標準國際規則相關領域的標準予以確立和完善。從專利的成果轉化率來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有效專利許可比例低于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許可低于內資企業(見表1),表明國內對國際合作專利的接納程度和產業化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升。

(四)配套更高水平規則、規制、標準落地實施的管理措施有待跟進

在2020年版的《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金融業準入的負面清單已經清零,但仍存在準入不準營等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當前我國自貿區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與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各地制定的金融條例或對外開放的相關條款,彼此間難以有效銜接,導致外資金融機構準入后的許可申請、材料報備等手續辦理仍然面臨國內法規的限制。此外,外資準入后還面臨配套管理法規不完善的困境,存在著與國內行政法規不協調、相關管理措施不明確、跨部門監管和改革協同性不足和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滯后等問題,這也成為制約我國實際利用外資效率、監管透明度和吸引外資政策成效提升的一個重要原因。

因此,仍需要加快管理開放和創新示范,統籌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環境、勞工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尤其是在21個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強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施,破除各類壁壘和市場準入門檻,構建更有利于國有、民營、外資企業等不同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縮短負面清單列表,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三、以制度型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路徑

為打造更高水平的制度型開放體系,加快適應外部環境不確定性變化,推動新發展格局背景下經濟、產業結構升級和國際競爭優勢提升,需要通過高水平的制度型開放,推動我國對外開放層次從拓展對接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規則,向主動引領更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轉變,形成與高標準國際規則相銜接的國內制度體系。與此同時,制度型開放涉及規則制定、治理能力、標準控制及信用評級四個方面〔2〕,面廣量大復雜程度高,在對接和融入高水平的國際貿易規制進程中,需要循序漸進、有序推進,堅持先試點后覆蓋。

(一)戰略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推進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

一是構建涵蓋“邊境上”領域和大多數“邊境內”領域的開放型經濟規則體系。分階段推進我國主要經濟體和重點產業與新經濟體經貿規則的寬幅度對接與融合。例如,在全球經濟治理的傳統議題領域,可參照USMCA、CPTPP和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關系協定(TTIP)等高水平自由貿易規則,逐步破除對成員國在貿易投資領域采取特殊和差別待遇的規則,先按照RCEP規則的標準設置原產地規則、競爭中性規則等,再逐步對標CPTPP等更高水平國際區域貿易協定規則。

二是以產業跨區域轉移為抓手,暢通國內市場循環機制。參照國際慣例與規則要求,深化市場機制改革,營造公平競爭體制,有序擴大公共資源和基礎設施領域以及相關基礎性產業的對外開放,逐步消除不正當行業壟斷,在市場準入、政府采購、稅收補貼等方面,與新經貿協定“競爭中性”規則相對接,取消補貼和進入限制,對不同國家和市場主體參與經貿投資實施無差別國民待遇和公平競爭。在大幅推進制度型開放仍面臨較多制度壁壘的情形下,構建以規則相通、市場聯通和開放安全為主要特征的產業鏈、供應鏈和創新鏈體系,運用“一帶一路”峰會平臺和發展契機,擴大我國中西部地區與國際市場雙向開放,縮小成渝經濟圈與三大經濟圈發展差距,為提升國內市場循環水平和促進跨區域要素流通、產業轉移和鏈式協同發展提供先行先試。運用規模經濟市場優勢,為面向國際的開放式創新提供市場基礎,引導企業主動進行海外布局,借鑒日本、韓國、德國經驗,掌握海外供應鏈主導權,向海外企業提供更高質量、更高價值、更高技術含量的材料、設備和零部件〔9〕,促進全球價值鏈分工地位提升。

三是主動參與和對接更高水平的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提高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新貿易規則執行力。依據CPTPP和RCEP協定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環境保護規則領域相關要求,以RCEP協定規則開放為重點,在加強我國生物安全預警機制基礎上,穩步執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規則。

四是有序擴大在數字貿易等新興產業領域的規則開放。參照新型區域貿易規則,逐步放寬對跨境數字貿易和數字商品自由流動的限制,進一步明晰國家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范圍,積極有序地推進豁免數據傳輸的電子關稅、加強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認證,完善數字知識產權保護和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規則,不斷改進數字營商環境。

(二)增強國際規制與國內經濟的關聯效應,加強規制開放和國際合作

參與國際規制開放可以有效提升對外貿易規模和質量。應準確把握當前新經貿規制演變發展的趨勢和特征,有序推進我國服務業擴大開放,圍繞制造業服務化和數實融合目標,穩步加大金融服務業開放力度,提高我國生產性服務業能級,引領帶動生產性服務業與制造業高度融合。

一是完善國有企業信息披露和補貼標準,形成國內一體化的公共財政補貼標準。參照國際慣例和新的國際經貿協議要求,加強國企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借鑒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數據流通、競爭中性、投資和環境標準等邊境內開放規則,以全方位、多領域的標準開放推進國內市場一體化改革,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削弱大企業壟斷和地方行政保護,在欠發達區域通過先試點后推廣的制度型開放,逐步加大改革力度,分階段分步驟在各地復制推廣,消除地區間的市場分割壁壘。

二是主動對接與本土輸出并重,提升中國標準的國際影響力。一方面,引入高標準國際規則。密切跟蹤國際經貿規則的高標準演進新趨勢,不斷根據國際規則調整國內經濟的政策和法律,系統推進與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銜接的體制機制。重塑我國等亞洲新興發展中國家為主體簽署的RCEP協定與規則的比較優勢。另一方面,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在國際經濟規則制定及其他應對全球性問題方面,通過中國積極參與國際事務和全球治理,提高規則變革中的話語權。將符合自身發展要求的國內經驗和規則上升為國際規則。在探索和穩固“一帶一路”倡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推動我國“一帶一路”倡議規則與全球高標準區域規則高度接軌、促進國內制度國際化,在全球價值鏈重構中提升中國規則影響力。

三是加強國際規制開放與合作。在新一輪國際經貿規則的重構和創新中,中國要準確把握國際規制合作的演變特征和發展趨勢,形成開放水平更高的經濟新體制。對照世界發達區域的國際規制標準,加快推進國內市場規制改革、對接和融入,為商品(服務)和要素跨境交易創造有利條件。通過促進國內外規制在中高端制造業等領域的共建共享,推動區域供應鏈經貿協作,與周邊國家形成新的國際區域供應鏈閉環,積極應對中美經貿關系調整等地緣政治沖突,做好重構全球供應鏈動態新平衡的中長期準備〔10〕。

(三)提升和完善我國行業標準,促進中國標準從“引進來”向“走出去”轉變

標準是構成經濟領域生產合理化的“第五生產要素”,對經濟增長貢獻巨大。新的國際經貿標準直接影響國家產業的競爭力。應逐步提升中國行業標準被ISO等組織納為國際標準的占比,積極將國內標準推向國際。

一是統籌“流動型”和“制度型”開放,形成兩者功能互補的標準開放新模式。以“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化實施為引領,持續拓展我國與沿線國家的標準開放實踐場景。推廣中歐班列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以標準共建促進互聯互通的實踐成果。中歐班列開行至今十年,數量已經突破1.6萬列,年均增速達到80.2%,不僅高水平推動了我國和世界的“流動型開放”,為全球抗疫、推動世界經濟疫后復蘇及穩定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提供了新的通道鏈接;同時也為我國制度型開放在標準共建領域提供了典型范本。通過構建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暢通高效、多向延伸、海陸互聯”的新型國際多式聯運網絡體系,形成中歐班列專題協調機制、中歐班列運輸協調委員會和中歐班列運輸聯合工作組,在推動中國與沿線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和鐵路等物流通道的通關、監控、安全保障等標準建設上,形成交流協商、協作創新的重要機制。

二是瞄準國際標準,逐步縮小與發達國家新興行業標準之間的差距。圍繞高標準國際區域貿易協定中的技術合作、環境建設、競爭中性和中小企業等新議題,不斷拓展標準開放領域,在國內行業標準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對標國際標準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等,在基礎設施類公益性事業和競爭性行業領域放寬對外資和民資的準入限制,分類制定行業補貼標準,有序解決競爭性國企補貼過度的問題。提升中國行業標準被ISO等組織納為國際標準的占比,通過國際標準國內化和國內標準國際化,積極將國內標準推向國際,輸出我國規制的話語權,形成全球經濟治理新規則,引領國際經貿規則的拓展和共建,不斷提高我國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中的核心競爭力。

三是穩步提升和完善我國行業標準,加快國內標準走出去。在接軌WTO規則的基礎上,起草和制定相關行業對外開放標準。以高水平區域貿易協定為參照,不斷完善國內標準開放制度,逐步縮小我國新興行業的行業標準與發達國家之間差異。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要求各國制定法規時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我國應參照上述標準,逐步改進國內現行標準體系,并注重統籌不同區域和部門實施的差異性,確保標準實施符合地區和行業實際特征,兼顧行業和區域發展的平衡性。

四是充分發揮高水平國家戰略性、功能型開放平臺功能,拓展國內標準的國際覆蓋面。運用“一帶一路”、進博會、服貿會等戰略機遇,以及我國加入RCEP協定的有利因素,穩步擴大成員國市場份額,提升我國參與國際區域經貿規則標準的協商的主動權。健全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增強企業識別和防范風險的能力。穩步提升與“一帶一路”國家的貿易投資份額在我國對外經濟交往中的比重,培育國際經濟體對中國標準的“路徑依賴”,為國內企業“走出去”提供重要方向,以標準話語權提升為契機,提高我國全球價值鏈治理能力。

(四)做好頂層設計,形成一體化和差異化相結合的管理開放

根據我國不同區域產業需求和發展環境之間的差異,注重分階段和差異化向平衡、有重點地推進實施管理開放。立足全面履行WTO承諾以及制造業開放發展的要求,從制造業服務化需求出發,運用我國加入WTO以來邊境要素和商品交易“流動型開放”取得的積極成效,加快與國際新經貿規則、規制、管理和標準的有效對接,在若干重點區域和關鍵產業加快推進,有序深入推進服務業開放與營商環境優化,在國內自貿區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形成示范效應后,加快向內陸地區拓展。

一是打造管理開放的功能性載體,營造具備一流競爭力的營商環境。政府層面,在立法上制定與國際更加接軌的環境、勞動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條約。市場層面,持續深化改革開放,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公平競爭。以我國21個自貿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為載體,進一步縮短負面清單列表,消除隱性壁壘,通過管理開放,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具體來看,環境保護方面,應在加強我國生物安全預警機制基礎上,穩步執行世貿組織衛生與環境委員會發布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規則。產權認定方面,對標國際數字知識產權保護和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規則,探索管理創新舉措,致力于營造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產權交易環境。

二是形成擴大跨國產能合作和本國產業自主可控相協調的管理配套措施。一方面,推進在汽車引擎、通信技術、工程機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產業鏈較長的制造業領域廣泛開展國際合作,帶動我國關鍵技術、重大裝備、核心零部件和重要中間品的出口,持續擴大產業內貿易,深化產業垂直分工關系,促進母國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始終確保本土產業鏈價值鏈自主安全可控,對存在“斷鏈”風險的薄弱環節開展持續跟蹤研判,開展汽車芯片等短缺芯片技術自主攻堅,加強汽車芯片國內外供需對接。針對勞動生產率優勢減弱但轉移意愿不太明顯的潛在回流型制造行業(如機械設備制造、電子設備制造等),盡可能鼓勵企業把產業鏈的核心環節留在國內〔11〕,同時要持續梳理和統計核心企業及其配套上下游企業名單,完善國內產業鏈。

三是健全統籌規則、規制標準統一和管理開放的市場機制,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推動土地和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和數據市場、能源市場、生態環境市場要素跨區域定價和監管標準統一,規范市場投機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國內不同區域市場的互聯互通,形成完整的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體系,增強跨區域商品生產(服務提供)的協作分工,實現更加多元、更高層次的本土化有效供給,促進超大規模市場內需潛力的釋放。暢通內循環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動能轉換,提升經濟發展活力和韌性,吸引更大規模國際要素流入和參與國內循環,改善內循環質量,形成雙循環高水平互動的發展模式。

注釋:

①CPTPP約定的禁止非商業援助內容具體針對:(1)締約方向其國有企業提供非商業援助從而對其他締約方造成不利影響;(2)通過國有企業向其他國有企業提供前述非商業援助;(3)向國有的海外投資提供非商業援助從而造成其他締約方的國內產業損害。認定程序上,CPTPP汲取了WTO反補貼規則中較為成熟完備的損害結果認定規則,但是排除了關于利益授予的判斷步驟,并極大簡化了SCMA關于補貼專向性的認定。只要某項援助通常傾向于向國有企業提供,即滿足專向性要件。

②首先,締約方應以易于獲得的方式,定期公示國企及指定壟斷企業名單及其壟斷領域。此外,一方在自認為權益受損的情況下可要求另一方提供國企詳細信息,包括國有股權及國有表決權比例、政府人員在企業董事會的任職情況,近三年的年收入及總資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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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于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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