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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何以提高履職積極性:現象、成因與展望

2024-03-19 21:37羅彬
人大研究 2024年1期
關鍵詞:人大代表積極性代表

羅彬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廣州,510275)

導言

自19世紀末以來,有關代議機關衰落的聲音不絕于耳。一項新近研究則表明,代議機關衰落在21世紀已成為一個全球性普遍趨勢[1]。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各級人大功能強化,代表履職積極性提升,這已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基本共識。由此而產生的一個基本問題是,為什么短會期制之下的兼職人大代表群體履職會越發活躍?本文嘗試從個體主義和結構主義的角度出發,重新整合已有研究,分析人大代表的履職行為模式及其動力機制,從而重新理解在中國特定國情下人大代表在整個政治體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一、現象: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的提高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人大制度的完善和創新,人大代表履職呈現出越發活躍的表現。具體而言有兩個方面:第一,人大代表履職擺脫消極者的單一角色而出現累積和分化的整體趨勢;第二,人大代表在利益表達等多個領域的表現越發活躍,政治影響力有所提升。

(一)人大代表角色的累積和分化

學界通常認為,改革開放以前的人大代表主要扮演消極者角色。但是,早在改革開放之初,一些學者就注意到了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會議上的積極表現。1978年之后,中國圍繞采取何種政策和路線實現經濟發展展開了激烈爭論。有學者發現,全國人大代表積極參與經濟政策的討論。來自不同省份的人大代表,甚至來自相同地方的人大代表,在會議發言中提出了競爭性的政策方案[2]。不過,在早期的觀察中,人大代表參與政策討論的積極性被視為中國精英政治的一種副產物。這種履職積極性僅限于對政策的討論,而投票行為則仍然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隨著觀察的不斷深入,學者們發現,人大代表的活躍表現從會議發言延伸到了提交議案建議和投反對票等多各方面,成為一種制度化現象[3]。由此,人大代表履職角色逐漸出現歷史性積累和內部分化。

歐博文發現,1980年代的人大代表擺脫了過去作為消極者(Inactives)的單一狀態,進入一個政權代理者(Agents)和進諫者(Remonstrators)角色不斷累積的趨勢[4]。后續研究佐證了這一觀點。例如,加茂具樹和武內宏樹通過對1998年到2005年的揚州市人大相關資料的分析表明,人大代表在扮演代理者的同時強化了進諫者角色[5]。

伴隨著人大代表的角色累積,代表群體內部出現了分化現象。趙英男的研究表明,在《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和《代表法》等政治和法律支持因素的驅動下,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人大代表角色發生了明顯轉變,即公共監督者和意見反映者開始超越政權代理者而成為人大代表的主要角色。而社會背景的差異則導致不同人大代表的角色有所不同:工人和農民代表傾向于扮演公共監督者和意見反映者;知識分子和官員代表更多表現為政策提供者;私營企業家代表則更注重宣傳和模范帶頭者角色[6]。

進入新世紀以后,角色分化的現象越發明顯。桑玉成和邱家軍通過分析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代表議案建議發現:黨政部門人大代表主要以“推介”本地的工作和做法為主;基層人大代表的履職明顯具有“代議”(代表選民議事)特色;而企事業單位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則難以用代議、代監、代辦或推介等概念來概括[7]。劉樂明則從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2008-2013)的行為中提煉出三種新的角色:46.22%的人大代表扮演公仆,32.27%是伯克式受托人,14.79%是專業人士。其中,前兩者的體制內成員分別占66.18%和64.06%,而專業人士則來自各行各業的一線工作者[8]。

(二)多領域的影響力提升

與角色累積和分化相伴隨的是,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在多個領域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力。首先,最為矚目的便是人大代表在多元化利益表達方面所呈現出來的活力。人大代表不斷嘗試將地方利益、行業利益和單位利益等多元化利益輸入到中國的政策議程中[9]。其次,對權力運行進行監督是代表履職的一個重要內容。學者們發現,人大代表通過專題詢問、個案監督、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了對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的監督[10]。此外,人大代表還積極參與地方治理,例如協助法院調解基層的司法矛盾、參與民生實事項目的決策并全程跟蹤監督項目的實施[11]。最后,不可忽視的是人大代表在人事任免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聯合提名的黨政領導干部候選人不僅占到了一定比例,而且還導致不少組織提名的候選人落選[12]??梢园l現,從利益表達到權力監督,從地方治理到政治錄用,活躍的代表群體在多個政治領域中均已展現出一定的影響力。

二、成因:基于結構主義與個體主義的多維理論解釋

對于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的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制,多數學者側重于從經濟社會發展、政治錄用體制、執政黨領導代議機構以及官僚政治過程等結構性因素的角度來解釋代表履職積極性,也有少數學者強調代表主體的能動作用。前者可被概括為結構主義的解釋,后者則可稱為個體主義的解釋。

(一)經濟社會發展

探究經濟社會基礎與政治行為之間的關系,是一個經典的理論主題。中國自1978年以來開啟市場化改革,改變原來單一的計劃經濟基礎,取得了經濟長期增長的奇跡,并催生了多元化的社會利益主體。在此大背景下,學者們首先將代表履職積極性歸因于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其中一支文獻側重于檢驗經濟發展水平與代表履職積極性之間的關系。賴洪毅基于對1988年全國人大代表議案數據的分析發現,來自納稅越多的省份的全國人大代表提交議案的積極性越高[13]。陳川慜也發現,地方人大代表建議的總量和人均數隨經濟的不斷發展而呈上升趨勢[14]??傊?,經濟發展水平與代表履職績效呈正相關關系。另外一支文獻則聚焦于經濟發展水平與人大代表的利益表達行為之間的關系。李翔宇對2009年至2011年G 省人大代表建議的分析表明,欠發達地區的省人大代表表達地方利益比發達地區的代表更強烈[15]。左才等人通過2017年五個省市人大的3738 條代表建議進一步印證了前述發現。也就是說,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人大代表表達地方利益的積極性更高。

看似矛盾的觀點,其實并不矛盾,其主要原因在于測量的差異。前者衡量的是數量,而后者衡量的是內容屬性。其實兩種觀點恰好反映了不同階段的經濟環境對代表履職的雙重影響:經濟發展不僅對代表履職的整體績效具有積極影響,而且也能激發人大代表特定的利益表達行為[16]??傊?,不同地域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其人大代表存在明顯的差異化表現。

除空間和階段因素以外,社會力量也是學者們重點關注的對象。學者們首先注意到一些普通民眾開始在代表選舉與罷免、預算監督和立法過程等多個方面發揮重要作用[17]。即使對于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民眾也能產生一定的影響。祖若水發現,由于民眾注意力的差異,《特種設備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立法法》的通過效率截然不同[18]。其他一些研究則發現專家力量、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環境的整體變遷(如流動人口輸入)在代表履職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19]??傊?,多元化的社會力量已經進入人大代表的履職過程中,甚至有些社會力量的介入程度超乎想象[20]。

上述文獻揭示了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與代表履職積極性之間的相關性,但也都強調,新的經濟社會基礎雖然促進了人大代表的利益表達,但沒有產生制度變革的效應。換言之,人大代表履職積極性本質上仍然定位于政權支持型。這一觀點被學界廣泛接受之后,相關研究則試圖解釋代表履職積極性何以能夠實現政權支持的功能。由于上述文獻忽視了經濟社會因素還需通過制度管道才能發揮政治作用,學者們轉而從中國政治體制的關鍵特征去尋找內部原因。

(二)政治錄用體制變遷

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權力來源決定權力行為。對于現代代議機關組成人員,學術界十分關注的便是代表的產生方式(主要是選舉)對其在任行為的影響。

一些學者強調代表構成結構變化的重要性。自1979年新選舉法實施以來,中國的選舉法經歷了7 次修改。在這個過程中,新興的利益群體被吸納為人大代表,以年輕化和高學歷化為標志的代表素質逐漸提高,吸納和優化由此而構成人大代表錄用模式變化的明顯趨勢[21]。不少學者致力于分析代表構成結構與代表履職積極性之間的關系。例如,楊云彪基于對2006年深圳市福田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的統計發現,“戴帽下達”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履職積極性比較低,而基層代表和當選過程比較困難的代表履職積極性更高[22]。何俊志和王維國以2010年北京市13 個區縣的鄉鎮人大代表履職績效為例表明,受教育程度、男女比例和企業代表的數量并不一定構成代表履職績效高低的必要條件,而那些有著較多年齡較大的代表、官員或干部代表、黨員代表的履職績效更高[23]。對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的分析則發現,女性代表、年齡偏大的代表、高學歷代表、非中共黨員代表和非官員代表履職更積極[24]。對2013年至2014年全國縣級人大代表的抽樣調查數據則表明,領導干部代表的履職積極性較低,而專職人大代表的積極性更高,黨員代表更可能投反對票[25]??傊?,由于所采用的數據存在時間、空間和層級上的差異,對于代表構成結構與代表履職活躍性之間的關系,學者們尚未得出穩定一致的結論。

另外一些學者則側重于代表候選人提名雙軌制施行后的影響。墨寧發現,在直接選舉中,選民偏好的“良好型”代表,更傾向于反映地方問題,表達地方利益;而組織提名的“領導型”代表則在地方治理中發揮著領導作用[26]。王雄也發現,選區提名的人大代表傾向于表達選區利益,組織提名的人大代表傾向于表達整體利益,而同時獲得選區提名和組織提名的人大代表則更多展現出平衡型的代議行為[27]。

可以發現,從政治錄用的不同特征出發依然難以構建起一以貫之的理論解釋。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原因是中國的選舉制度具有顯著的復雜性。一是目前只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適用直接選舉,而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則采用間接選舉。二是不同代表群體的選舉方式也存在差異,例如人民解放軍和少數民族。三是吸納群體僅占全體代表的一小部分,且吸納群體內部的也不完全是同質的。

(三)執政黨加強和改善對代議機構的領導

為了在更加堅實有效的基礎上解釋代表履職積極性,學者們開始聚焦于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性特征,即黨領導人大。這一特征與資本主義民主國家中政黨與議會的關系模式存在本質區別。學者們強調必須把執政黨的目標和策略作為出發點,才能真正理解代表履職積極性的微妙之處。

以執政黨的領導為起點的理論構建經歷了一個轉型。早期研究認為,執政黨的權力下放促使人大代表表現出長期而穩定的履職活躍性,但這種活躍性被譚睦瑞視為是一種“非意向性”結果。但事實上,黨對人大的領導不僅處于一個不斷加強和完善的過程中[28],而且不斷強調要“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正是在承認執政黨加強領導、精心安排的基礎上,墨寧和祖若水重新構建了一個理論框架來解釋代表履職積極性。

在墨寧看來,中國共產黨通過改革選舉制度,在代表履職過程中實現選民偏好和組織偏好的有機統一,從而使人大代表擔負起為執政者收集和傳遞地方信息的重要角色[29]。墨寧所構建的信息政治理論主要適用于直接選舉層的代表履職經驗。祖若水則進一步豐富了信息政治理論的機制解釋,并將其拓展應用到間接選舉層的代表履職中,并構建了一個關于執政黨、民眾和人大代表三方博弈的模型。祖若水的理論模型的核心在于,執政黨如何根據自身的目標而建構人大代表角色。一方面,中國共產黨塑造了人大代表的“選擇性同情心”,即積極反應有關民眾基本生存和生活需求的政策信息。中國共產黨通過直接、全面地領導選舉而將政權本身塑造為代表履職的責任對象,同時根據履職績效來挑選連任的代表。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則通過系統的代表培訓來構建人大代表的政治忠誠和責任感。最后還通過一定的經濟回報來維持人大代表對國家政權的支持[30]。

總之,信息理論是在執政黨加強領導代議機構的背景下產生的。它對人大代表在中國制度體系中的履職定位或者說對政權支持型履職的內在運作機制進行了概念化表達,即人大代表在執政黨和人民之間發揮著中介性、工具性的信息紐帶作用。這種履職模式可以概括為“信息紐帶型履職”。這種履職模式具有雙重特征:人大代表履職確實展現出了自下而上的代表性,但它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組織力量所建構起來的。

(四)官僚政治過程驅動代表履職積極性

盡管從執政者信息需求的視角出發有利于在宏觀層面抓住代表履職的基礎性特征即為執政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信息,但是信息視角忽視了另外一些關鍵特征:(1)與西方議會黨團的作用方式不一樣,中國共產黨很少直接介入到人大代表的日?;穆毣顒又?;(2)人大代表的信息供給內生于官僚體制運作過程中,而非純粹是對社會需求的反映。隨著對中國政治運作過程的了解越發深入,學者們揭示了另一個獨具特色的代表履職模式。這種模式與利益集團驅動議員的西方模式不同,它強調中國的人大代表履職主要是由官僚組織直接驅動的。具體而言,這一脈絡下的文獻側重于從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等實體組織的目標和策略出發來觀察代表履職積極性。

一支文獻強調各級人大常委會是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的國家機構。1979年,人大制度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產生。為了提升機構自身的合法性地位和履職能力,地方人大常委會采取“嵌入”、“競爭”、“邊際創新”等一系列策略組合,從而實現“理性化”和“包容化”的制度化發展[31]。而各級人大常委會追求權力擴張,始終依賴的一個重要抓手便是“代表工作”。學者們發現,各級人大常委會在代表履職過程中扮演著規范者[32]、管理者[33]和評價者[34]等多重角色。換言之,代表履職內嵌在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擴張過程中。

如果說前一支文獻預設了人大與其他國家機構之間存在張力關系,那么,另外一支文獻則強調人大與政府和法院等機構構成一個利益共同體,是一種共生共長的關系。例如,政府部門與本系統的人大代表形成政策聯盟,動員人大代表推動相關政策議程[35];法院受司法工作壓力的驅使主動尋求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合作,邀請一些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人大代表參與訴訟調解[36];地方政府與人大常委會結成地方利益聯盟,共同動員和組織本轄內的上級人大代表為本地謀取利益。這表明人大代表的代議過程被廣泛地吸納進入中國官僚過程的不同環節之中。

綜上,結構主義路徑揭示了中國代議政治發展的獨特性:中國已經出現了受利益驅動的代議政治,但是,人大代表履職的實質動力不是自下而上的選舉激勵,而是來自政黨組織和官僚組織自上而下建構的過程之中。換言之,至少在目前階段,中國的代議政治內生于官僚政治過程中。這與典型的外生于且先于官僚政治過程的代議政治模式形成鮮明對比。

(五)代表主體的多重動機與策略

近年來,隨著人大代表履職越發活躍,一些學者跳出結構主義的解釋框架,轉而關注代表主體的能動性。本文將這類解釋概括為個體主義的解釋,它側重于從動機和策略的角度解釋代表履職積極性。

一方面,學者們強調兼職代表存在多重動機,而不只是單純追求連任。王雄基于對2010年至2014年某市人大410 名代表和3580 條建議的分析發現:(1)連任動機并沒有導致新任代表更多地參與代表建議聯名。不過,地區立場或集體立場比較強的人大代表的連任動機比較強,會更多地通過積極聯名向選區邀功;(2)晉升動機整體上降低了官員代表的聯名積極性。但是,級別較低的區縣官員比級別略高的市直官員具有更強的晉升動機,試圖通過聯名建立網絡關系,以幫助后期的晉升;(3)年齡越大的人大代表的離開動機更強,會較少參與聯名;(4)委員會領導代表和專業技術類代表具有很強的政策動機,會更多參與聯名,但政策動機對普通委員的履職積極性沒有顯著影響[37]。蔡金花和儲建國則強調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表達構成代表履職的雙重動機,而兼職代表制實現了二者的有機銜接[38]。

另一方面,有的學者則強調,人大代表已經能夠開發出多元化的策略組合來提升履職的實際影響力。一是提高政策建議的說服力,如充分收集實際信息、提供具體可行的方案;二是增強與其他行動者的互動,如面對面溝通、向相關部門施壓、爭取相關領導和公眾的支持[39]。

三、展望:基于歷史分析與文化分析的反思

通過以上梳理和總結可以看出,前期研究在個體主義和結構主義雙重路徑的推動下,不僅揭示了人大代表履職中的復雜性和獨特性特征,而且提出了不少獨到的理論見解。但是,方法論層面的不足之處也限制了對理論問題的深入討論。下文將表明,從議會研究和代表理論的發展趨勢來看,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需要更多的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以美國國會為主導的整個西方議會研究中也存在著個體主義與結構主義之分。其中,個體主義路徑主要是形成了一套目標和動機理論,即強調議員具有不同的內在目標和動機,在不同的外部環境約束下,會產生不同的決策策略、決策過程和政策結果。而結構主義路徑則基于不同的假設和前提產生了更為復雜的理論模型,如強調議會委員會作用的分配模型和信息模型,與強調議會多數黨作用的政黨模型。相比之下,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中的個體主義還沒有構建起比較成熟的目標和動機理論,而結構主義路徑所構建的理論是強調政黨領導的信息紐帶理論和以官僚組織為出發點的官僚過程理論。

盡管西方議會研究和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在兩條路徑下的具體理論內容存在巨大差異,但是,它們也存在許多共同之處。第一,理論分歧背后所討論的實質問題是一樣的:議員或代表的個體行為是如何產生集體決策的,或者說議員或代表所服務的究竟是整體利益還是部分利益。針對這些問題,既有研究從不同的前提和假設出發形成了不同路徑下的具體理論解釋。第二,從方法層面來看,兩條路徑在兩個研究領域中都注重通過理性推理來解釋行為,注重正式制度結構對行為的影響,強調單一動因。

但是,上述問題與方法之間還存在不小的斷裂。例如,強調單一動因,忽視歷史過程中多重動力的共同作用。強調從理性推理和正式制度中奠定行為的既定性基礎,忽視制度與行為之間的互動,以及非正式制度與政治文化等因素對行為的作用。這些方法上的不足導致了對實質問題的簡單化理解。個體主義和結構主義可以解釋在既定情境下或特定視角下行動者為何會采取特定的行為,但卻無法解釋制度和行為為什么變與不變。具體而言,個體主義和結構主義下的現有研究難以解釋以下問題:為什么改革前與改革后的代表履職面貌會發生顯著的變化,為什么代表建議會成為代表履職的流行方式,為什么人大代表履職能夠直接進入政府運作過程中,為什么強勢的政府又會成為代表履職的輸入源之一,政黨領導和官僚過程在什么條件下對代表履職發揮絕對主導作用,以及人大代表隨著任期變長會產生何種變化,在不同層級履職又有何差異化的表現?

面對上述不足,西方議會研究的一個反映是,在個體主義與結構主義之外加入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例如去探究議會組織的產生與發展以及議員的政治社會化。與議會研究的方法改進相呼應的是,代表理論也在方法論層面發生了“建構主義轉向”,即從現實主義轉向建構主義?,F實主義代表理論預設社會需求和意愿是確切存在的,由此強調在既定制度下代表行為的既定性即反映社會現實。但是,建構主義代表理論認為,代表既有能動性和流變性,也有美學性和文化性?;诮嬛髁x的視野,經驗研究就需要分析政治過程中的相關行動者如何主動利用不同時間和空間環境中的文化資源以動員其他行動者??傊?,無論是關于議會的經驗研究,還是代表理論的規范研究,都強調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的重要性。

如果從西方議會研究和代表理論的發展中借鑒經驗,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則需要在理性分析更加精細化的同時注重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事實上,已經有學者對人大制度運行和代表履職中的歷史面向和文化面向進行了考察并發現,人大制度的基本組織原理并未發生太大變化,但是,人大的組織結構變遷卻很明顯。同時,人大代表履職中還存在明顯的話語政治特征[40]。這些考察為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進行更深入的歷史和文化分析奠定了基礎。

(一)歷史分析:制度變遷與多主體互動

在歷史的視野下,制度與行為的關系具有復雜性和動態性。在人大制度領域,我們可以從多各方面觀察到制度與行為的互動。鑒于既有研究的分析都聚焦于代表建議,下文就以代表建議為例呈現制度與行為間的互動及其后的多重動力。

首先,多主體互動催生了代表建議制度。1979年至1982年,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出現了數量暴增的情況,而且許多內容超出了全國人大的法定職權范圍。這導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將原先的提案制度進行改革,成為今天的議案制度和建議制度。這一改革帶來兩個非常重要的變化:(1)人大代表獲得了一種新的履職方式,即提交代表建議;(2)借助這種新方式,人大代表履職可以直接插入政府運作過程中,而不局限在人大內部。此后,地方人大常委會陸續通過立法的方式對代表建議加以制度化、規范化。

其次,代表建議制度的自我強化則進一步產生了許多出人意料的行為變化。(1)人大代表履職形成了新格局:在提交非立法性的建議方面非?;钴S,而在更具立法性質的投票和議案方面則保持低調。(2)人大常委會通過處理代表建議加強了對政府的監督。例如,在交辦環節將過去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分別交辦改為由人大常委會統一交辦,召開高規格的“代表建議統一交辦會”。在政府辦理代表建議的過程中,則按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需要挑選部分代表建議作為重點督辦件,簡稱“重點建議”。(3)在適應代表建議所帶來的權力挑戰的過程中,政府及其部門自身的偏好和行為也發生了改變,即從以前的消極抵觸轉向接受并積極利用代表建議實現自身目的。

事實上,除了代表建議之外,諸如代表視察、個案監督、代表評議、工作評議等等許多其他履職方式也發生了類似的變遷??傊?,人大代表履職方式的產生和發展具有豐富的歷史內涵,值得深入探究。從比較的視野來看,這種歷史探究的理論意義不言而喻。西方議員履職主要集中在投票和提交法案方面,而中國人大代表則在投票和提交議案之外,積極摸索新的履職方式。

(二)文化分析:非正式制度與組織文化

中國人大制度的制度化水平已有明顯提升,已經是學術界和實務界的普遍共識。但是,人大制度的實際運行不僅催生著非正式制度和政治亞文化,而且本身也非常倚重非正式制度和特定的組織文化。下文僅以代表團和代表構成為例表明文化分析的重要性。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將文化分析引入人大制度領域,也有利于為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研究拓展新的空間。

首先是非正式制度。人大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但是,學術界和實務界通常認為代表團和代表小組還不構成一套標準的正式組織結構[41]。目前,除全國人大組織法對全國人大代表團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之外,地方人大代表團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盡管如此,這種非正式制度卻影響極大:(1)它是人大代表履職的基本單位:人大代表在代表團的全體會議和小組會議上完成對各項議案和報告的審議,而閉會期間的活動也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2)它形塑人大代表的社會網絡構建:代表團制的運作模式導致人大代表難以開展橫向的聯系和交流,代表關系網的構建仍然集中于原選舉單位內。(3)它影響著人大代表的利益表達:代表團制增強了人大代表的地方歸屬感,新的跡象表明代表團制正在強化人大代表爭取地方利益的意志。近年來,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都開始興起以代表團的名義向大會提交“全團建議”,且數量在逐步增加[42]??傊?,非正式制度對人大代表履職的影響還有待進一步探究。

其次是組織文化。(1)人大代表的高流動率影響著人大內部的組織文化。各級人大中連任代表的比例都穩定地保持在相對較低的水平上,這意味,每屆人大中都是新任代表占大多數。那么,在一個完整的5年任期內,新任代表是如何再社會化的,而連任代表的履職績效是否有所改變?(2)按照代表構成的比例要求,整個人大以及每個代表團都由各種各樣的身份群體組成,那么,來源多元化的代表群體之間如何交往,如何塑造整體的利益表達?換言之,代表群體中的亞文化如何影響個體履職的績效以及制度運行的整體績效,這些問題都涉及制度、文化和行為之間的復雜關系。

以上所述表明,在正式制度與行為之間進行純粹的理性分析是不夠的,而西方議會研究和代表理論的發展則啟發我們有必要納入更多的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只有理性分析繼續精細化,并通過深入的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加以補充和修正,我們才能對代表履職乃至人大制度運作形成更加完備的理解。

四、總結與啟示

綜上所述,既有研究從個體主義和結構主義兩條路徑出發對中國人大代表履職行為及其動力的探討已取得豐富的學術成果,對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的復雜性和獨特性形成了相當的理論認識。

首先,人大代表履職行為正處于復雜化的過程之中。一方面,代表角色經過不斷累積和內部分化而逐漸多元化。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在利益表達、權力監督、地方治理和政治錄用等方面或多或少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其次,驅動代表履職行為復雜化的動力基礎不僅在于代表自身的多重動機和策略,更重要的是以政黨組織和官僚組織的運作過程為核心的非選舉性動力。換言之,與傳統的選舉中心論不同,研究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的學者們強調,對于選舉型代表,基于政治領導和官僚過程的非選舉性因素也是重要的動力基礎構成因素。這在某種意義上表明,中國正在創造一種獨具特色的代議政治模式,即一種在部分吸收選舉問責的基礎上,由政黨領導和官僚過程主導推動代議政治運作的模式。

揭示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的復雜性和獨特性,對于我們了解中國的代議政治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在闡述代議制政府理論時,學者們通常將選舉問責作為代議政治有效運作的必要甚至是唯一的基礎[43]。但是,西方學術界已經打破了這樣的理論迷信。一些學者證明選舉對政府行為的約束并不總是奏效,不足以確保一個政府成為具備代表性的政府[44]。近年來,代表理論的“建構主義轉向”表明,無論是在議會領域,還是在更廣泛的政治和社會領域,選舉都不構成代議政治有效運行的唯一基礎,而多元化的非選舉機制則發揮著同等甚至更為根本的作用[45]。在這樣一個大的理論背景下,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揭示出在選舉激勵并不充分的情況下人大代表履職的復雜性和獨特性,就超越了區域或國別研究而具有更為普遍的理論意涵。不過,這種代議政治模式的實際有效性還有待更加深入而持久的觀察。同時,對于現代化國家建設而言,如何評價這種代議政治模式也需要進一步的理論思考。

未來的中國人大代表履職研究需要在推進理性分析精細化發展的同時,輔以歷史分析和文化分析的補充,才能對中國人大制度領域中的制度、行為與文化之間的動態復雜關系形成更為完備的理論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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