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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創新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建設路徑研究

2024-04-20 07:26蔡偉王鵬
東南亞縱橫 2024年1期
關鍵詞:東盟廣西一帶一路

蔡偉 王鵬

摘要:通常而言,商貿活動越繁榮,對高效、公平的爭端解決服務的要求就越高。高效、公平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除了能定分止爭,還能規范國際商貿秩序并為國際商貿發展提供指引。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是廣西加快對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經貿新規則的重要措施之一。這既能滿足爭端解決的市場需求,也有助于廣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發展相關產業,提升治理水平。比較而言,廣西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仍面臨機構、人才、競爭力等方面發展不足的挑戰。廣西可以重點聚焦涉及東盟跨境經貿和商業領域,從集成創新政策工具釋放廣西各類政策紅利,依靠相關優惠政策吸引爭端解決人才和機構集聚,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創新發展RCEP爭端解決服務機制,規劃建設“爭端解決服務”集中區,鼓勵相關機構集聚和引導有序競爭等方面,推動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和機構發展,面向東盟和RCEP,建設具有區域特色和國際影響力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

關鍵詞:廣西;國際爭端解決機制;RCEP;“一帶一路”;東盟

作者簡介:蔡偉,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研究人員,廣東 廣州 510275;王鵬,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廣東 廣州? 510275

[中圖分類號] F742? ? ? ? ? ?[文獻標識碼] A? ? ? ? ? ? ? ?[文章編號]1003-2479(2024)01-056-10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

目前,中國正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的關鍵時期,既要進一步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也要進一步提高國際地位和影響,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能力的發展與時代要求緊密相連。在更好統籌利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國際商事爭端的有效解決和相關機構、機制的發展壯大,不僅關乎爭端本身的定分止爭,也關乎中國的營商環境、國家形象,以及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的時代使命。

2021年10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廣西加快對接RCEP經貿新規則若干措施》,提出加快拓展貨物貿易、加快構建面向東盟的跨境產業鏈供應鏈、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等一系列舉措。其中,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是重要的一環,該機制要求“支持與RCEP其他成員國開展法律事務合作,促進仲裁、調解、公證、鑒定等法律服務多元化,支持市場主體依法協議選擇商事糾紛解決方式。鼓勵廣西自貿試驗區與東盟國家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合作,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引進國際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對于支持廣西發展國際貨物貿易、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這一思路的指導下,近年來,作為西南地區對外開放的前沿和中國與東盟對接的窗口,廣西致力打造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元解紛方式為一體的“一站式”涉外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推動爭端解決機制的國際化、現代化,為東盟國家和RCEP成員國提供更加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更好地適應廣泛開展經貿合作的需要。在2021年9月11日舉辦的中國—東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討會上,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與廣西貿促會簽署了《建立涉外商事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合作備忘錄》,邁出了雙方合作建立訴調對接長效機制的重要一步1。廣西人大于2023年8月1日發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在為廣西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規則2。此后不久,中國貿促系統首個“訴仲調”聯動中心——廣西貿促系統“訴仲調”聯動中心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南寧國際商事法庭駐廣西貿促會“訴仲調”聯動工作站共同掛牌成立,為國際商事主體在糾紛解決方式和路徑上提供更多選擇3。同年8月底,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在“以政法工作高質量發展推動更高水平平安廣西法治廣西建設”新聞發布會上強調 “圍繞‘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目標,全力推進一站式多元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一網解紛”4,這些切實的舉措正是廣西對這種爭端解決機制革新的時代要求強有力的回應。

廣西的首府南寧作為區域中心城市,在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上既面臨挑戰也面臨機遇。在挑戰方面,近年來,除了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積極發展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不少區域中心城市也提出了類似的計劃。與其他城市相比,廣西仲裁機構的知名度、影響力和競爭力不夠,仲裁機制、服務理念、人才專家等方面還存在差距,民商事爭端解決中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組織等的參與度不高,法院的專業審判機構設置還可以進一步完善,訴調對接、訴訟支持仲裁等相關“一站式”爭端解決機制還有待進一步發展5。在機遇方面,多元爭端解決機制具有靈活高效、低成本、維護商業關系等優點,備受青睞。目前,中國大力發展各種多元爭端解決機構和機制,比如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并且擬在香港成立國際調解院等,但總體而言,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仍存在“大而不強”的問題,如何提升其競爭力無論對于國家還是相關城市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廣西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也是中國與東盟對接的重要門戶和前沿,在西部大開發戰略和國家對外開放格局中具有獨特地位。2022年1月1日,RCEP生效實施,政策紅利逐步釋放,有效推動區域經貿合作,這為廣西借助經貿發展契機,建設區域爭端解決中心,創新相關機制帶來了機遇。

二、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意義

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對于廣西相關產業和經濟的發展及國家相應戰略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

近年來,中國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的市場需求較大。據統計,在2014—2018年,中國各級法院一共審結了7.5萬件涉外民商事案件6。2018—2021年,廣西各級法院共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5880件,仲裁司法審查案件4384件7。這反映了廣西在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方面的市場需求較大,需要更堅實的司法力量滿足市場需求,保障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隨著RCEP的深入實施,中國與東盟的經貿往來將會更加活躍,這些國際商貿活動在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9月16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南寧國際商事法庭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個以自由貿易區命名,同時在地方上設立的國際商事法庭。這也反映了東盟國家和RCEP成員國商事主體對高效商事爭端解決的需求。因此,如果廣西在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方面能凸顯其特色、優勢和競爭力,那么將會吸引其他國家和地區(尤其是東盟國家)的當事人選擇其機構來解決爭端,從而帶動爭端解決市場和關聯產業(如外國法查明、鑒定認證、翻譯等法律服務業)的發展。

(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推動力

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法治建設是營商環境建設的重中之重。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在“保障機制”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體系完備的法治環境”。此外,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的評價指標就包括中小投資者保護、合同執行、破產問題解決等方面的內容,并將司法程序解決民商事爭端的效率和質量納入考察范圍。無論從全球的發展趨勢,還是從中國的地方實踐來看,法治建設影響營商環境,其創新對于完善地方制度安排、提升企業治理水平、推動市場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發展創新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有利于提升營商環境全球競爭力,更彰顯地區法治環境形象。近年來,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為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指導意見》《關于廣西自貿區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圍的通知》等文件。這些都體現了廣西的司法系統從政策措施、機制建設等方面,為涉自由貿易試驗區案件審判提供制度保障,以優化營商環境的發展。

(三)高效實施RCEP的重要保障

RCEP在第十九章專門設置爭端解決機制的專章。RCEP爭端解決強調在訴諸對抗性爭端解決機制之前進行雙邊和區域協商,如RCEP第十九章規定“爭端各方應當善意地進行磋商,并且盡一切努力通過磋商達成共同同意的解決辦法”“爭端各方可在任何時候同意自愿采取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調解或調停。此類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始,并且可以由任何爭端方在任何時間終止”。此外,RCEP還規定專家組等機制來協助解決爭端。RCEP強調爭端的多元解決,更加重視磋商和各項程序運行方面的協調作用,體現了自治性和高效性1。廣西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有利于探索更多元、高效的爭端解決方式,為RCEP的成功實踐提供更多“中國方案”的地方實踐。

三、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路徑

在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設上,廣西已具備諸多有利因素。隨著國際陸海貿易新通道的建設發展,廣西積極參與全方位開放發展,呈現“南向、北聯、東融、西合”的新格局,戰略地位日益凸顯。廣西可以把握新的歷史機遇,借鑒國際經驗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并從長遠上規劃建設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區域性中心。

(一)進一步優化利用各種政策紅利

1.利用營商環境“先行先試”政策。近年來,國家鼓勵各地進行營商環境相關制度的創新和發展。例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調整實施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授權后,可以先行先試?!睆V西可以充分利用“先行先試”政策,在營商環境的框架內探索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新實踐,并且通過相應的程序獲得有關部門的支持。這方面已經有不少成功的實踐經驗可供借鑒,如202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和2022年《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廣東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等。

“先行先試”需要良好的容錯環境。2020年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條規定:“自治區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容錯機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痹摋l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鼓勵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等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范作用?!睆V西可以充分利用地方性立法權限,為創新提供更加寬松的環境;也可以通過公布一些典型案例為創新容錯機制的有效落實提供指引,容許難以避免的失誤或者偏差,但要杜絕出現以創新之名行個人私利之實的現象。此外,應積極爭取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優惠政策,進一步落實“先行先試”的優勢。

2.利用RCEP等涉外相關政策。東盟是中國重要的外商投資來源地,并且已經連續3年成為中國第一大貿易伙伴,而廣西首府南寧努力打造成為面向東盟開放合作的區域性國際大都市、“一帶一路”有機銜接的重要門戶樞紐城市。2022年7月20日,第3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通過的《南寧聲明》指出,各方將利用該平臺進一步完善區域司法合作機制,共同提高司法水平;與會各方也承認RCEP是全面、現代、高質量和普惠的自貿協定,將善意并準確理解協定確立的經貿規則,根據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通過專業化審理案件促進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1。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廣西調研時也表示:“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健全機制,加快提升涉外司法質效,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服務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積累有益經驗?!?這對廣西法院系統進一步提升涉外司法服務水平(包括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提出了要求和期許。

3.利用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政策。制度創新是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快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對外開放高地建設”?!吨袊◤V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也對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出要求:“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形成更多有國際競爭力的制度創新成果”“本方案提出的各項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按規定程序辦理。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發布的《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也提出:“完善司法審查、司法確認制度,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鼓勵運用仲裁、調解等多元化機制解決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支持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商事和行業調解組織的創新發展,為多元化解決自貿試驗區民商事糾紛提供司法便利?!边@些為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制度創新提供了有力的頂層設計的保障。實際上,各地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成為中國制度創新的高地,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例如,截至2021年8月,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完成國家賦予120項中除涉及國家事權外的全部改革試點任務,探索形成44項制度創新成果在全區復制推廣,13項屬全國首創,制度創新成果顯著”3。目前,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3.0版已經啟動建設,這必將對國際爭端解決的制度創新提出更高的要求,也能帶來更大的空間和更多的機遇。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的頂層設計上,上海等城市也有相關的經驗可供參考。例如,2015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2019年,上海市司法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相關文件為境外仲裁機構在上海開展業務提供具體指引。在此背景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引進了數個國際知名的商事爭議解決機構,以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可以借鑒這些經驗,利用中國—東盟開放合作契機,通過“先行先試”,進一步加大國際爭端解決體制機制創新的力度。

4.利用“一帶一路”建設的政策。廣西是中國唯一與東盟海陸相連的省份,是“一帶一路”有機銜接的重要門戶。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聯合發布的《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指出:“發揮廣西與東盟國家陸海相鄰的獨特優勢,加快北部灣經濟區和珠江—西江經濟帶開放發展,構建面向東盟區域的國際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形成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與絲綢之路經濟帶有機銜接的重要門戶?!倍陚溆行У膰H爭端解決機制也是“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國際商事法庭、對國外司法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推定互惠原則等機構和機制都是“一帶一路”倡議下的成果。相關部門積極鼓勵對“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創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大力支持國際仲裁、調解發展,完善新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不斷滿足共建‘一帶一路主體的糾紛解決需求……鼓勵邊境地區、重要節點城市、核心區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探索區域性的雙邊、多邊爭端解決合作機制,在邊貿地區、合作中心、口岸區域建立聯合糾紛解決平臺,運用信息化技術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ODR),優化送達方式,改革糾紛調處程序,化解涉外案件送達難、耗時長、公證認證慢、對域外法不了解等實際困難,高效低成本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币虼?,廣西的相關城市可以進一步利用這些政策紅利,探索區域性的雙邊、多邊爭端解決合作機制,并完善相應的機制。

(二)依靠相關產業和財稅政策,吸引機構和人才

廣西有一批特色行業及領先企業,為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乃至建設區域的國際爭端解決中心提供產業和科技協同優勢,可以積極打造電子信息、汽車、化工新材料等跨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推動廣西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此外,廣西在跨境金融領域也具有較大潛力。目前,中國—東盟金融城正如火如荼地建設,為中國—東盟跨境金融改革創新和金融業的開放提供了新的業態,主要創新措施包括中國與馬來西亞“兩國雙園”點對點金融便利化跨境金融合作試點,人民幣對柬埔寨瑞爾等東盟國家貨幣銀行間市場區域交易等。在全國范圍內,廣西區域貨幣交易市場的掛牌幣種最多、境外參與行最多、交易最活躍1。然而,在跨境金融創新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面臨規則供應不足及規定模糊等問題,這就需要高效公正的爭端解決機制來定分止爭,為金融行業的發展提供規則指引。因此,應以產業快速發展的需求為導向,推動爭端解決機構與行業協會或企業聯盟合作制定相應規則或標準。這些有利于提升行業合規化水平,并擴大新興產業的影響力,也能吸引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企業選擇廣西的相關機構解決爭端,為廣西創新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和發展區域性國際民商事爭端多元解決中心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行業主管機關和行業協會可推動建立涉及該行業的相關爭端多元化解決機制,提高解決爭端的效率,降低當事人的成本。例如,進一步探索智慧法院、仲裁委員會的建設,高效推出移動互聯司法服務整體解決方案等。制定相關的財政措施,利用電子信息產業及技術孵化基地、中國—東盟數字科創園等若干產業集聚發展平臺,鼓勵網絡高科技企業建設線上調解平臺或者提供技術支持。此外,結合廣西電子法院、廣西云上法院、涉外商事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和工商等領域的信息工程建設,加強相關信息查詢公示系統等的數據共享與關聯,提升利用互聯網進行涉外訴訟、調解等事務的便利度,從而創新相應機制,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進一步利用財稅等政策,吸引相關人才和機構。中國和東盟各國的商事法律制度各有特點,在一些領域可以彼此通融、相互借鑒,這為創新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機制提供人才、制度、經驗等方面的支持和參考。目前,相關主管部門通過相應的財稅政策支持特定區域的發展。例如,202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的金融發展;202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分別印發關于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港澳稅負的部分;珠海橫琴則采用“港人港稅,澳人澳稅”政策,對于吸引相關人才起到良好的作用,這些經驗都值得廣西借鑒。

(三)規劃建設“爭端解決服務”集中區

近年來,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市場的競爭中不同程度出現了機構集中化,以及相關人員專業化、國際化和不同的解決方式一體化的趨勢。例如,上海市黃浦區全力打造“外灘法律服務集聚帶”,著力建設法律服務高地;廣州市南沙區設立法律服務集聚區服務大灣區,匯集南沙國際仲裁中心、域外法查明中心、司法鑒定機構,以及相關的法律服務機構;深圳市則成立前海深港國際法務區,擬將其建設成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知識產權保護高地,目前該法務區已經有70余家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調解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國際組織等入駐;四川省則在省級層面推動成立了法律產業服務聚集區“天府中央法務區”。鑒于此,廣西可以探索建設“爭端解決服務”集聚區,通過集中眾多爭端解決機構(如仲裁委員會、法院等)和相關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外國法查明機構),建設面向東盟的國際法律服務高地。

目前,廣西已經設立若干國際民商事爭端的處理機構,除了本土的南寧仲裁委員會(南寧國際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員會(北海國際仲裁院)和欽州仲裁委員會(欽州國際商事仲裁院),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廣西辦事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東盟庭審中心、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南寧國際商事法庭等也相繼成立。這些機構可以進一步優化其業務范圍,采取差異化的發展策略,避免單一化,形成不同機構間的良性競爭和銜接機制。例如,南寧仲裁委員會(南寧國際仲裁院)可以結合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南寧片區重點發展的現代金融、智慧物流、數字經濟、文化傳媒等現代服務業和新興制造產業,創新爭端處理機制;欽州仲裁委員會(欽州國際商事仲裁院)可以針對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欽州港片區重點發展的港航物流、國際貿易、綠色化工、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產業,完善相關的行業規則和提高爭端解決能力。此外,支持其他相關司法機構(如廣西高院民四庭、北海海事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涉東盟國家審判合議庭,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巡回法庭)提升專業化、信息化、國際化水平,建立更加高效的一站式涉外爭端解決機制,并創新相關的機制,使得國際爭端能夠更加高效、公平地得到解決。相關部門應支持這些機構與國/境外的業務聯系,完善區域內國際司法協助機制,推進市場開拓和外國法查明等相關工作,共同創新國際爭端處理機制。廣西還可以通過高校等載體,加強國際化法律服務專業人才的培養,可以就相關議題召開國際會議和舉辦培訓,加強專業人才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學習和交流,從而提高其專業化水平。

此外,深化與廣東等周邊地區的合作。例如,廣州市在努力建設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之都,提出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商事糾紛解決中心、廣州國際商貿商事調解中心、亞太地區國際仲裁中心“三大中心”的目標。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不能僅局限于廣州乃至粵港澳大灣區,而至少要能夠輻射華南地區,并且與東南亞也要有實質性的聯系。因此,鑒于廣西與廣東在糾紛解決方面有較多互補的領域,應加強兩地合作,促進相互發展。

(四)借助營商環境評估的契機,提升營商環境的吸引力

良好的營商環境對企業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政策和法規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行為起重要引導作用。2019年2月2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在重視監管框架設計的同時,也要重視其實際落地,要通過法律的實施以實現“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在法治軌道上優化營商環境可以參考指標體系中關于監管框架的要求,適當調整監管規范體系。無論是公共服務的提供,還是“放管服”“負面清單”等簡政放權措施,都離不開相關規則的指引與約束,這些需要通過科學設定地方的規則來實現。世界銀行的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中,“解決商業糾紛”指標包含具體指標“商事法庭的存在”,廣西設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南寧國際商事法庭等專門的機構無疑成為廣西營商環境的加分項,并將促進相關行業的發展。例如,該指標關于仲裁和調解的考量不僅考察其有無,更評估這些案件在處理過程中的數字化程度、案件結果公開程度,而數字化有利于推動相關的信息服務行業的發展。

此外,廣西也可以進一步采取多項舉措推動民營經濟的發展,破除“隱形門”“玻璃門”等隱性準入壁壘,加強“公平競爭、產權保護”的建設,從制度和法律上落實國企民企平等待遇,更有效推動高質量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逼瞥爸笜嗣孕拧焙汀胺謹得孕拧?,打破單一的評價體系和分數,發展差異化的營商環境。同時,相對多元的評價指標也能適應各地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因此,應當鼓勵各地政府在法治框架內提出差異化的優化措施,支持各地設置體現地方特色的本土化軟指標,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營商環境。

(五)在國家指導下發展RCEP爭端解決機制

爭端解決機制是現代投資和貿易協定中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RCEP在第十九章專章規定了爭端解決機制。RCEP成員國均是WTO的成員國,在理論上成員國之間的爭端都可以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得以處理,之所以仍需在該體系之下設立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一是因為成員國負有某些“超WTO義務”,已無法為WTO爭端解決機制所容納;二是因為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往來頻繁,雙邊或多邊投資和貿易紛繁復雜,需要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予以理順;三是WTO爭端解決機制因美國操控而導致的停擺局面,讓締約各國意識到建立一個更加公正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性1。RCEP在建設爭端解決機制時秉承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理念和思路,在此基礎上,結合地區特點和各國情況建立一個新型爭端解決機制,其融合政治解決模式與司法解決模式于一體,發展了現有自貿協定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漸進性、規則導向性等特點1,在“有效、高效、透明”的基本原則指引下,RCEP的爭端解決方式包括磋商、合作、斡旋、調解、調停和專家組審查,基本目標之一就是對以WTO為代表的傳統爭端解決機制進行革新,彌補傳統機制的不足之處。

雖然RCEP對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有所突破,但是RCEP的許多規則是比照WTO的規則建立的,因此兩者之間(主要包括關于納入RCEP的《WTO協定》的條款解釋2、專家組成員的資格要求和成員的任命等3)存在著緊密的聯系4。這種客觀聯系的存在使得發展 RCEP爭端解決機制必須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結合起來。

在爭端解決機制適用的爭端類型上,與WTO相比,RCEP的適用范圍稍窄,它只適用于違反性申訴(即當事人的訴求針對的是違反條約義務的行為)而不適用于非違反性申訴(即被訴方的行為雖然不違反條約義務,但是卻損害了另一締約方依照該條約能合理期待的利益)5。在爭端解決方式的設置上,RCEP與WTO類似,都包括磋商、合作、斡旋、調解、調停和專家組審查等,重視各種多元糾紛解決方式的協調運作6;鼓勵以合作和磋商等方式和平解決爭端7;強調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排除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8,并可以在爭端解決的任何階段選擇適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9,突出了對爭端雙方協商合作的重視10;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RCEP更加體現對爭端解決效率的追求11,如RCEP要求締約方在收到磋商請求的7天內作出答復(WTO要求10天內)12和允許爭端雙方在不損害第三方權利的情況下可以合意變更第十九章規定的期限13。此外,雖然RCEP和WTO一樣設置了專家組并在第十九章以大量篇幅對專家組的設立及運行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起訴方可以在無法通過磋商的方式實質性解決爭端時提出設立專家組的請求并以專家組報告的方式使爭端得到最終解決,但是RCEP摒棄了WTO所采用的上訴制度而采用一裁終局制14。

針對當前國際投資和貿易協定及其爭端解決機制之間存在錯綜復雜、交叉重疊的情況,RCEP還設置了解決爭端的路徑選擇(choice of forum)條款,在滿足一定條件時,RCEP允許“選擇路徑”。根據RCEP第十九章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當爭端方皆為締約方的其他國際貿易和投資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與RCEP之規定均能夠滿足“實質相等”之條件時,起訴方可以選擇解決爭端的“路徑”,即可以在RCEP爭端解決機制和該“實質相等”的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之間進行選擇,并且這種選擇是排他性的。這種路徑選擇條款從尊重爭端主體的意思自治出發,能夠更好地應對因各種投資和貿易協定的錯綜復雜情況而產生的管轄權沖突問題,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解決成員國之間的投資爭端。由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許多規定都能夠滿足“實質相等”的要求,在RCEP成員國皆為WTO成員的情況下,RCEP成員間的爭端可以通過成員“選擇路徑”的行為而借由WTO爭端解決機制得到處理。

當前國際投資爭端主要通過以國際投資仲裁為核心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來解決,但目前來看,國際投資仲裁機制仍然以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導,透明度不足,仲裁裁決存在不一致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的問題1。除此之外,當前ISDS機制仍然存在偏向投資者而忽視東道國利益保護的傾向2,世界范圍內出現了改革、改良和拒斥投資仲裁的趨勢,更有許多國家將其視作虎狼,唯恐避之不及3。而RCEP的成員國有不少為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在ISDS機制的運行中更是處于不利的地位,成員國對于ISDS機制的建立及具體制度構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這樣的考慮之下,RCEP雖然在第十九章專章規定爭端解決機制的設置,但是選擇暫時將ISDS機制擱置,只規定了國家間投資爭端的解決方式,而涉及該區域內發生的投資爭議中的投資者保護問題,則主要通過締約方之間現有的投資和貿易協定中所包含的ISDS機制來解決。然而,這種安排在爭端解決方面存在著平行、重疊、復雜化和碎片化的問題,RCEP迫切需要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統一的ISDS機制。

因為傳統的ISDS機制存在著對磋商、調解等爭端解決方式不夠重視而片面強調仲裁的問題,能夠適應國際化、現代化發展趨勢和RCEP區域需求的爭端解決機制,必然要更加重視爭端預防和磋商、調解機制建設,能夠充分融合訴訟、仲裁等不同爭端解決機制的優勢。RCEP在現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已經貫徹了這種理念,如何在后續的談判中推進體系內ISDS機制的建設,是繼續沿襲商事化的理念對ISDS機制進行改良還是按照司法化或準司法化的理念對其進行改革,抑或是像某些國家一樣干脆采用政治化的解決方式而徹底摒棄之,都是需要明確的問題4。ISDS機制的建立有賴于締約方共識的達成,目前學界對有關具體制度建設已經進行了構想和討論5。有觀點認為,徹底摒棄ISDS機制而適用政治化解決方式的方案過于激進,在當前不需要考慮;此外,由于RCEP部分成員國對司法化或準司法化的改革方案(以歐盟提議的投資法庭為例)持不認可的態度,RCEP也不太可能采取此種模式6。鑒于當前RCEP已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自治性、效率性和靈活性的特點,或許沿襲商事化的理念對現有的ISDS機制進行改良是RCEP建立新型ISDS機制的有效路徑7。具體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及大韓民國政府關于促進、便利和保護投資的協定》已經在爭端解決的適用范圍、友好協商解決、東道國救濟等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規定,容易得到RCEP各成員國的認可,可以作為將來RCEP建立ISDS機制的參照8。

RCEP對廣西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但機遇大于挑戰。在爭端解決機制的建設方面,廣西可以進一步把握爭端解決機制革新的機遇,在國家的指導下發展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為RCEP爭端解決機制的完善提供更多“中國方案”地方實踐,以進一步便利中國(尤其是廣西)與東盟和RCEP成員國的交流,更好地促進自身的發展,有助于推動中國涉外法治體系建設,提升國際法治地位和話語權。

四、結語

公平高效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能定分止爭,也能規范秩序,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指引。通常而言,商貿活動越繁榮,對爭端解決機制的要求越高1。在“一帶一路”建設、RCEP生效實施、優化營商環境的時代大潮下,廣西在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創新等領域面臨著新的歷史機遇和時代要求。利用各種優勢進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為廣西的經濟發展、國家落實高水平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動建設開放型的經濟和更好地實施對外開放積累更多有益經驗。經過若干年的努力,在具備相應的機構、人才和市場基礎上,廣西可以進一步建設面向東盟、具有特色和特定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民商事爭端解決區域性中心。

(責任編輯:劉? ?嫻)

Research on Innovativ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Path in Guangxi

Cai Wei, Wang Peng(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Generally, the more prosperous commercial activities, the higher the demand for efficient and fair dispute settlement services. An efficient and fai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not only resolves disputes, but also regulates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rder and provides guid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 innovative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Guangxi to speed up the connection of the new 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t not only meets the market demand for dispute settlements,but also helps Guangxi promote its business environment, develops related industries and improves its governance. However,its development stillfaces challenges in terms of institutions, talents and competitiveness. As such, it is suggested that Guangxi focus on the cross-border economic and trade fields involving ASEAN. Guangxi can create a first-clas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vironment that is market-oriented and law-based,develop the RCEP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n an innovative manner, plan a centralized area for dispute settlement services to gather relevant institutions and guide orderly competition by releasing all kinds of dividends through innovative policy tools and attracting talents and institutions in this regard through relevant preferential policies.In doing so, Guangxi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the mechanism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center with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facing ASEAN and RCEP.

Key words: Guangxi;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CEP; BRI, AS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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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見RCEP第十九章第四條第二款。

4見RCEP第十九章第十一條第七、八、十、十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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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孔慶江.RCEP爭端解決機制:為亞洲打造的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J].當代法學,2021(2): 34-43.

7張建.RCEP背景下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創新與完善[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22(2):216-229.

8見RCEP第十九章第四條第四款。

9見后文所提到的“路徑選擇”條款。

10見RCEP第十九章第七條。

11袁星.RCEP爭端解決機制及對中國的意義[J].對外經貿,2021(8):51-54.

12孔慶江.RCEP爭端解決機制:為亞洲打造的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J].當代法學,2021(2):34-43.

13見RCEP第十九章第六條第五款與WTO附件二第四條第三款。

14見RCEP第十九章第四條第五款。

15專家組的設立、職能、運行以及報告執行等規定,見RCEP第十章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專家組報告的終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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