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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服務“雙碳”目標功能探究

2024-04-27 10:37陳奇英
華章 2024年3期
關鍵詞:司法改革雙碳協同

[摘 要]“雙碳”目標是我黨的一項莊嚴承諾,司法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要實現“雙碳”目標離不開司法保障。司法在服務“雙碳”目標中應契合“雙碳”目標對法治保障的整體要求,還應結合新一輪司法改革背景,其功能不僅應著眼于審判功能,還適度加強司法的能動性,加強司法的協同性,多措并舉,為實現“雙碳”目標貢獻自己的力量。

[關鍵詞]“雙碳”目標;司法改革;個案審判;司法能動;協同

一、“雙碳”目標的提出及發展

在2020年9月22日,我國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宣布了一項重要承諾:我國致力于在2030年前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峰值水平,并努力爭取在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目標。該目標后被簡稱為“雙碳”目標。確立“雙碳”目標系基于國際國內雙重背景。從國際上看,首先,面對全球氣候不斷惡化,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正日益引起越來越多國家的關注和積極回應,以應對這一嚴峻挑戰;其次,新一輪能源革命高潮正在蓬勃興起,新一輪能源革命的關鍵詞包括高效、清潔、低碳、智能,這就要求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全球能源行業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新發展趨勢。從國內看,我國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費國、能源生產國、能源進口國,確立“雙碳”目標,是立足于能源產業發展國情,積極應對國內外挑戰的必然選擇。

“雙碳”目標提出后,我國在各個方面已經取得了不俗的成績。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線交易正式啟動;2021年的9月15日,我國杭州市的“雙碳”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成立。這個研究中心的設立,標志著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綠色低碳發展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緊接著,同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了一份名為《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的重要文件。這份文件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方面的堅定決心和具體行動方案。

二、“雙碳”目標對法治保障的整體要求

國務院發布的《意見》對法治保障“雙碳”目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結合已有的其他規定,具體可以從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維度展開,這“四位一體”基本構成一個成熟自洽的邏輯體系。

在立法方面,結合“雙碳”目標,應該堅持破舊立新的基本原則,構建體系化的法律規范,在原有關心氣候變化的外圍法律規范基礎上進行完善和拓展,為行政執法、司法和守法提供完備的法律體系。在行政執法方面,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的管制性機制和促進性機制,以剛柔并濟為基本原則開展行政活動。在司法方面,整體原則和要求為前延后升,充分體現司法的保障功能。在守法方面,著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三、新一輪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的功能變化

司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的功能分為法理功能和社會功能。其中,法理功能是圍繞法律而設定的要求和目標,區別于政府行政行為,從司法規律上把握司法的功能。社會功能圍繞社會治理的整體目標,司法在社會治理、國際治理層面能積極地發揮作用,這主要是司法的外部效果。

我國的新一輪司法改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2014年到2018年,這一階段的改革目標是根據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第二階段是從2019年開始,持續到2023年。這一階段的改革內容是根據十九大報告的指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結合司法改革的整體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文件精神,在新一輪司法改革中,司法的功能與傳統的功能相比,得到了擴充和豐富,工作方式方法和態度也應該有所變化,特別是司法的社會功能在強調其有限性的基礎上,新增了司法能動性的要求。具體到“雙碳”領域和當前的司法改革背景,司法應立足于傳統功能,前延后升出新的功能。

四、現階段司法對“雙碳”目標實現和保障存在不足

(一)司法適用依據不夠完備

在“雙碳”目標確立后,我國提出了構建“1+N”政策體系的戰略。這一戰略的核心是以《意見》為指導,深入探索和制定各行業、各領域具體的政策措施。目前涉碳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規和司法文件主要有:1.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的《意見》,該意見屬于黨內法規范疇;2.一系列與氣候變化相關聯的法律,如《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這些法律并未明確系統的涉及“雙碳”目標,而是分別涉及能源低碳發展、產業減排增加碳匯等方面;另外,2018 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出了對大氣污染物與溫室氣體協同控制;3.部門規章有生態環境部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4.地方立法有《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5.司法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和2021年發布兩個意見等。

根據梳理,存在兩個主要問題。第一,“雙碳”目標及要求,有的體現為黨內法規,但黨內法規在司法適用方面,其法律依據尚顯不足。為了確保法治的嚴密性和公正性,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為司法機關提供更為明確和充足的法律依據。第二,關于氣候變化的規定在現行政策中顯得較為分散,而且這些規定往往過于原則和籠統,缺乏對溫室氣體具體控制措施的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為司法活動提供具有明確操作性的依據[1]。

(二)司法個案中涉及“雙碳”的案件較少,缺乏可行的經驗

我國一直以來重視環境污染與生態保護問題,該類案件無論是民事、行政、刑事,還是公益訴訟,都相對成熟。但是涉碳類案件與環境污染和生態保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甚至與其中的大氣污染保護案都不完全相同。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就涉碳類案件,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因為立法進程的緩慢,案件數量較少。在全國范圍內,有一些案件對氣候變化訴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中,2011年北京市朝陽法院受理的上海太比雅環保有限公司起訴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碳減排”認證糾紛一案被稱為“中國碳減排行業第一案”。然而,由于訴訟主體資格不符,該案最終被裁定駁回起訴。這一事件反映了當時氣候變化訴訟所面臨的尷尬境地。此后,2017年甘肅省蘭州市中院受理的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訴國網甘肅電力公司“棄風棄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甘肅高院作出撤銷一審裁定,并指令甘肅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裁定,這反映了氣候變化訴訟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步和發展。第二,針對涉碳案件的類型劃分并不明確,且適用的情況較少。從案件類型來看,涉碳案件是否仍然主要包括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以及是否存在公益訴訟等問題,目前尚無統一的說法。尤其在涉及碳排放的行政訴訟方面,由于在法律層面尚未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體相關權利,并且考慮到氣候變化的不確定性和廣泛性,目前我國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并不適用于處理這類案件。行政行為對私人主體權益的損害缺乏明確的因果關系判斷標準,這使得碳排放方面的案件在現行法律體系中難以有效處理[2]。

(三)針對“雙碳”目標,司法協同存在明顯不足

“雙碳”治理目標的實現,有賴于國家和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需要發揮各類主體的共同力量。在法治領域中,存在司法協同不足,這既包括行政與司法協同的不足,也包括司法內部的協同不足。

一直以來,我們倡導司法獨立,這導致很多人把司法看作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習慣于通過行政方式展開治理,忽視法治之下司法與行政的協調,將司法治理與其他治理手段的割裂,這明顯不利于“雙碳”目標的實現。

“雙碳”問題具有空間性、跨界性的特點,比如溫室氣體排放和碳交易市場。這需要跨區域來解決,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都受到“條條塊塊”的限制,體現在司法中,就是司法的地方主義,司法內部協同不足,不利于“雙碳”目標的實現。

五、實現“雙碳”目標,司法功能的構建及實施路徑

(一)以涉碳個案為突破口,公正審判,為裁判提供指引,為立法做好準備

首先,司法機關應當在審理案件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確保司法公正。只有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和準確的法律適用,才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其次,對于違反涉碳法律的行為,司法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嚴懲。涉碳問題涉及全球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議題,任何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對涉碳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確保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此外,司法機關還應當增強實現“雙碳”目標的自覺性。隨著全球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日益受到關注,我國也提出了“雙碳”目標,要求到2030年碳排放達到峰值,并力爭到2060年實現碳中和。司法機關應當積極響應國家號召,主動參與和支持相關工作,為實現“雙碳”目標貢獻自己的力量。最后,司法機關需要明確標準、確立依據,勇于擔當新責任,實現新的作為。面對涉碳問題的新挑戰和新要求,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研究和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水平[3]。

(二)適度加強司法的能動性,為“雙碳”目標助力

傳統的司法關注司法的謙抑性,也即司法的被動性,要求司法不得主動介入。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的司法均不同程度地表現出了能動性,即在部分領域開始以相對積極主動的姿態介入,在涉及氣候變化類訴訟時,考慮到氣候變化中諸多矛盾的狀態以及解決克服這些矛盾的實際需要,不少國家都發揮了司法的能動作用,其中比較典型的是美國,最典型的案例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馬薩諸塞州訴環保署案”,該案是全球第一個氣候變化案件,其中便體現了司法的能動性。就我國而言,涉碳案件不僅面臨國際社會普遍面臨的立法不足的問題,而且面臨獨有的環境保護法治以行政主導為特征和市場發育嚴重不足等特點,在此背景下,我們更有必要適度發揮司法的能動性。

在歐美國家,司法能動在氣候領域的主要表現為跟氣候變化相關的司法審查、對行政機關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不作為進行審查等。然而,我國的情況與歐美有所不同。首先,我國對于“雙碳”目標的態度比絕大多數歐美國家更加積極。其次,在碳領域上,我國關注到了歐美尚未充分重視的減排增匯問題。

我國碳交易面臨明顯問題。首先,參與交易的各方在治理成本方面難以就邊際治理成本達成一致。其次,大多數碳交易在政府的引導下進行,呈現出行政化的特征,無法準確反映處理成本、資源稀缺性和市場供求關系等問題與真正的市場機制存在差距。除此之外,碳交易中的核證減排制度(CCER)備受關注,只有經過第三方核查的碳匯才有資格參與碳交易平臺。這一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擴大碳匯規模,為實現“雙碳”目標開辟碳匯源泉,并活躍交易市場[4]。

基于此,我們應充分結合自己的特色,在減排增匯特別是在碳匯資源領域創新引領,通過能動司法予以保障。當然,司法能動需要準確把握邊界。涉及公權力的可以適當能動,涉及私權利的應當以克制為主。在審判中,實質正義體現克制性,程序問題為避免無謂浪費司法資源可適當能動。社會效果突出的訴訟重視司法能動性,經濟效果、政治效果為主的訴訟注重克制。

(三)加強司法的協同性和整體性,為“雙碳”目標助力

如前所述,“雙碳”目標不僅關涉到我們國家,也是人類命運共同體中構建的整體要求,同時,“雙碳”本身具有空間性、跨界性的特點。實現“雙碳”目標,需要國家治理的各個方面整體發力,司法作為其中的一環,發揮協同性是應有之義。

加強同立法機關的協同。如前所述,我國氣候領域內的法律過于分散、過于原則和籠統,不能為行政執法和司法提供有效保障。因此,加強立法應是實現“雙碳”目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作為司法機關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完善涉碳立法工作的推進。

加強和行政機關的協同。在我國,行政機關仍然是氣候變化領域的主導機關,“雙碳”牽涉許多新興領域,且對專業性要求也高,司法機關很難單獨應對,所以需要與相關單位協同運作,提高司法效力和司法效率。

司法機關內部的協同。針對氣候領域的空間性和跨地域性特征,司法機關應當打破地域的邊界,學習已有的京津冀司法協同等經驗,在司法系統內部開展協同,如建立協同機制及將涉碳類案件在一定區域內集中辦理等。

結束語

“雙碳”目標是有利國計民生的宏偉目標,需要各方齊心協力方能順利實現,司法更應義不容辭地擔起自己的責任。在擔起這些責任時需要充分結合“雙碳”的背景、目標、要求及司法自身的功能,通過司法的個案影響作用、司法的能動作用、司法的協同作用等,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孫笑俠.論司法多元功能的邏輯關系:兼論司法功能有限主義[J].清華法學,2016,10(6):5-21.

[2]鄧禾,李旭東.論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司法保障[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24(5):37-49.

[3]孫佑海.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有力司法保障[N].人民法院報,2021-06-11(2).

[4]周珂.適度能動司法推進雙碳達標:基于實然與應然研究[J].政法論叢,2021(4):13-22.

作者簡介:陳奇英(1979— ),女,漢族,四川遂寧人,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在讀碩士。

研究方向:行政法和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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