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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研究進展與展望

2024-05-02 04:42張躍勝王杰
生態經濟 2024年3期
關鍵詞:耕地補償價值

張躍勝,王杰

(1. 天津城建大學 經濟與管理學院,天津 300384;2. 西安財經大學 經濟學院,陜西 西安 710100)

進入21 世紀以來,區域發展不平衡、耕地開發不合理以及合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日益突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的形勢愈發嚴峻。同時,在工業化和城鎮化加快推進的浪潮下,農業現代化進程緩慢,農產品附加值低,土地作為耕地的機會成本攀升,導致耕地“非農化”與“非糧化”趨勢愈發明顯[1],并進一步造成了耕地質量下降、環境污染嚴重、沙荒化難以遏制等耕地生態安全困境。近年來,我國化肥平均使用量達到299.17 千克/公頃,顯著高于巴西的241.38 千克/公頃和美國的190.60千克/公頃,是同期全球平均水平的1.95 倍。同時,我國也兼具全球化肥市場上最大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雙重身份,僅占世界耕地面積7%的土地卻消耗了全世界1/3的化肥產能。過量地施用化肥會導致土壤中的氮素出現大量盈余,并分別以硝酸鹽以及氨和氮氧化物等形式進入生態系統的水循環和大氣循環過程中,在擴散污染的同時進一步惡化耕地環境。有關資料統計,我國農藥施藥利用率僅占10%,也就是說將有90%的農藥會通過地表徑流、土壤滲濾再進入水體。2021 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進一步強調:“我國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強化耕地數量保護和質量提升,嚴守18 億畝耕地紅線?!秉h的二十大報告也指出,在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要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牢牢守住18 億畝耕地紅線,健全農民收益保障機制和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在推動綠色發展進程中,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由此看出,耕地生態安全問題根植于生態文明建設之中,是新時期國家對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耕地生態狀況、糧食安全以及永續發展問題的戰略性關切,也是中國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踐探索的關鍵領域[2],生態補償遵循耕地生態安全的理念指引,在制度上為耕地生態安全提供了保障。因此,耕地生態補償的研究,將有助于明確耕地生態補償標準,完善我國的生態補償政策體系,助推農村生態文明社會的構建,促進鄉村振興和“美麗中國”的實現。

目前,在耕地補償的補償主體、對象確定、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資金來源和監管措施等方面,國家層面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架構與方法[3]。耕地生態補償標準是構建耕地生態補償機制的關鍵問題,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圍繞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依據、測度方法和補償額度確立等方面。本文將重點梳理耕地生態補償領域研究中的高引以及最新文獻,識別不同理論背景下耕地價值的內涵,評估異質性條件下價值核算方法的適用性,比較不同研究尺度下補償額度的差異,并在此基礎上對耕地生態補償的研究趨勢進行展望。

1 耕地補償標準的理論依據研究進展

耕地保護補償實質在于實現耕地保護社會成本的公平負擔和社會收益的公平享有,提高耕地保護主體的積極性進而提高耕地保護績效[4],因此,耕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科學量化是進行耕地補償的技術前提和價值判斷基礎。圍繞耕地價值核算內容的界定,國內外學者主要基于外部性內部化理論、機會成本理論、公共物品理論、發展權轉移理論和委托代理等理論,為耕地補償標準的確立提供理論依據。

1.1 耕地補償外部性內部化理論

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種。其中,耕地所具有的非市場價值,如凈化空氣、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生物多樣性、提供開敞空間及休閑娛樂等諸多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以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等社會功能[5],由于生態資源市場的不成熟和難以貨幣化的技術困境,這部分外溢的價值構成了耕地保護正外部性的主要來源。耕地的負外部性則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因過度使用化肥、農藥等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破壞。耕地正外部性的研究以評估耕地生態系統服務的正面價值為主要范式,如KUBI?KOVA[6]研究了農業景觀美化的效益,魏寧寧等[7]核算了耕地資源利用的生態外部性價值,劉利花等[8]從糧食安全角度出發探討了耕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對耕地負外部性的研究則集中在地下水資源緊缺[9]、溫室氣體排放[10]、化肥污染[11]等環境問題上。

1.2 耕地補償機會成本理論

機會成本理論指出,多宜性耕地用途之間的邊際利潤差異是誘使耕地非糧化與非農化的經濟動因,補償的依據是農戶因被限制了完整的耕地使用權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2-13]。許多研究者認為,耕地補償標準的合理閾值應該介于生態服務供給者提供生態服務的機會成本與服務需求者使用生態服務而獲得的收入之間[14-15]。關于耕地機會成本的界定,KOSOY 等[16]認為,可以根據計算出三個代理變量來估計機會成本。李文華等[17]基于以生態保護者的直接投入和機會成本的補償角度、生態受益者的獲利角度、生態系統服務的價值角度、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角度這四大角度作為確定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的依據普遍為后來的研究者所接受。吳娜等[18]采用In VEST 模型和加權法測算了耕地向多種林地轉化中新增的生態服務量,并以新增生態服務價值為補償上限,農戶機會成本為補償下限,探討耕地退耕還林的差異化補償標準。崔寧波等[19]以耕地轉化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收益與糧食市場交易的差值作為糧食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以當量因子法測算單位耕地生態外溢價值。

1.3 耕地補償公共物品理論

耕地是明顯的準公共物品,其作為糧食和原材料的生產功能所提供的經濟收益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具有典型的私人物品屬性;其提供的生態和社會效益很難被界定為私人產權,即使能夠被界定,也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且耕地生態系統在一定限度內具有自我凈化的能力,當污染物排放在一定范圍內時,耕地生態服務的使用是具有非競爭性的,因此耕地表現出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國外眾多研究表明,耕地的社會與生態效益,會受經濟發展水平、耕地稀缺程度、人口密度等多因素影響[20],并且,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耕地的公共物品屬性正不斷擴大并超越私有物品屬性[21],公共物品理論強調了公共物品集體行動的困難,說明耕地生態服務的過度使用難以避免。當耕地生態服務的需求者無償且過度享有耕地生態服務供給的時候,耕地生態服務供給者缺乏足夠的激勵去保護耕地生態環境、提供耕地生態服務,就會出現“公地悲劇”。此時,需要根據耕地生態服務需求者對耕地生態服務價值的享用情況,對耕地生態服務供給者進行補償,才能避免資源使用擁擠或退化的問題,保證耕地生態服務源源不斷的供給。

1.4 發展權轉移理論在耕地補償的應用

發展權轉移理論發端于國外土地分區管制的研究,HAGMAN[22]最早指出,由于對土地的分區管制,導致了被規劃為開發區塊的土地所有者獲得非個人努力帶來的收益,而其他所有者則面臨著潛在損失的局面。為了針對收益和損失不匹配的困境,國外通過發展權轉讓項目(TDRs)[23-24]和發展權購買項目(PDRs)[25]兩種模式,對受到限制的土地發展權進行補償。耕地發展權轉移的實質是將一塊土地進行非農開發的權利通過市場機制轉移到另一塊土地[26],作為一種財產性權能,當耕地保護區的土地發展權轉移給農地非農化地區后,盡管保護區的土地開發受限,但土地使用者獲得了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潛在收益,從而實現了保護區耕地的市場價值。國內對于耕地發展權的研究主要基于產權束理念、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分享的理念和本土化發展權轉移與交易創新模式三條思路展開[27],并在土地用途管制背景下,深入探討了農地發展權價值測算的可行性[28]、測度方法[29]和運行機制[30]。

1.5 委托—代理視角下耕地補償標準研究

委托代理理論主要解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委托人如何設計一個補償合約以激勵代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選擇自己的行動[31]。由于國內土地產權的全民所有性質,形成了地方政府—當地農民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兩組委托代理關系。王利敏等[31]指出,農戶作為耕地服務的供給者,為了獲取最大利益而做出違法違規利用耕地、耗竭性奪取耕地地力的理性選擇;地方政府在信息上的弱勢地位使得對耕地保護的監管失效,從而導致了耕地生態補償出現激勵問題。蔡繼明等[32]研究了地方政府作為代理者時,與中央政府對耕地的利用目標存在不一致,面對耕地非農化帶來的土地升值的誘惑,會使耕地生態補償存在效率損失的風險。委托代理理論在耕地利用方面的研究,多以地方政府的代理行為為切入點,形成了地方政府逐利論[33]、中央政府管理失靈論[34]、中央與地方政府博弈論[35]等三類主流觀點。

總的來看,目前學術界對于耕地生態補償的理論研究是較為全面和多樣的,包括庇古的外部性理論、以庇古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家的“庇古稅”生態補償政策、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提出的“產權理論”、薩謬爾森的純粹公共物品概念、以帕累托為代表的新福利經濟學家主張的帕累托最優理論等,但從理論基礎上看,則主要源自于科斯或庇古經濟學??扑估碚摶谇逦漠a權確權和極低的交易成本,認為資源供給者可以通過談判機制實現環境資源外部性的內部化,庇古理論強調政府通過稅收和補貼的方式內部化資源環境的成本和收益,但無論從哪個角度出發,耕地生態補償理論都強調了以激勵換取耕地環境保護這一核心內涵。此外,不少學者基于糧食安全視角探討了中國耕地生態補償的糧食主產區和糧食赤字區之間的補償標準、效率和模式[36]等問題。在耕地補償研究的長河中,不同的理論相互激蕩相互補充,極大拓展了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并為本土化耕地補償實踐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2 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的測度方法研究進展

耕地生態補償的標準,是設計和實施耕地生態補償機制的關鍵和重難點。學者們在有關耕地生態補償理論依據和價值判斷上的分野,引出有關耕地生態補償標準測度方法的不同研究。耕地價值的內涵具有經濟、生態以及社會三維屬性特征,耕地經濟價值的核算較為成熟和完整,一般通過收益還原法進行測度,其主要技術難點在于評定耕地年純收益[37];由于市場在非經濟價值產品和服務交易上的失靈,耕地的非市場價值,即耕地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評估是研究的熱點和難點。就耕地價值核算方法而言,當前主要的評估方法有當量因子法、條件價值法(CVM)、替代法、選擇實驗法以及其他價值核算方法等。

2.1 當量因子法

COSTANZA 等[38]對生態系統功能價值的量化起到了劃時代的作用,測算了全球每年的生態功能的經濟價值大概為33 萬億美元。國內學者謝高地等[39]基于COSTANZA 等對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分類,構建了準確客觀的“中國陸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當量因子表”,被廣泛應用于全國和區域等大尺度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如肖玉等[40]使用當量因子法評估了華北農田所提供的初級產品生產、氣體調節、土壤有機質累積、水調節和氮素轉化等生態系統服務的正面價值;謝高地等[41]發展和改進了以往單位面積價值當量因子靜態評估研究,引入了動態評估方法,并基于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系統對全國14 種生態系統類型及其11 類生態服務功能價值進行動態綜合評估。該方法對數據容量的要求低,應用在耕地價值評估的研究中,通??蛇M行簡單修正或者引入生態超載系數[42]、事權與財權修正系數[43]以及耕地質量系數[44]等。當量因子法簡單易用,但容易忽視生態系統服務的時空異質性和社會經濟以及文化的價值差異[45]。

2.2 條件價值法

條件價值法(CVM)是非市場價值評估技術中最為重要、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方法[46],其理論基礎是效用最大化原理,技術手段是設定一個模擬資源市場,以問卷調查的方式揭示消費者對環境物品和服務的偏好信息,從而推導出消費者的支付意愿并形成得到公共物品的非市場價值[47]。就耕地價值核算而言,學者多采用CVM 方法對農地所有者接受補償意愿或是公眾的支付意愿進行調查分析[48-49],國內CVM 方法最早的應用見于單勝道[50]對白云茶山森林公園林地的評估,此后,王瑞雪等[51-52]、蔡銀鶯等[53-54]分別測度出耕地、林地、園地和水域等不同類型農地資源的非市場價值,有力推動了國內CVM 方法在耕地補償領域研究的深度和廣度。然而,CVM 方法也存在一些缺點。調查結果可能會受到被調查者個人的認知水平、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并且還存在著被各種偏差干擾的可能性。這些偏差包括信息偏差、策略偏差、支付方式偏差、起點偏差、假想偏差、樣本—整體偏差以及替代性偏差等[55]。因此,在運用CVM 方法進行環境資源價值評估的過程中,需要對這些偏差進行充分的認識和考慮,以保證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2.3 替代法

替代法也是目前核算耕地價值的主流方法,常用于評估耕地的社會屬性價值。學界普遍認同耕地的社會價值包括社會穩定價值和社會保障價值[37],其中,社會穩定價值可用耕地占用稅、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等費用進行替代[56];社會保障價值可用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資金在城鄉居民之間支出的差額來替代[57],或引入城鄉居民的收入比系數進行修正,再用土地還原利率評估耕地對農戶的保障價值[56]。陳麗等[58]運用分解求和法、替代法、影子價格法等方法,分別從基本生活保障、農民失業保障、社會穩定等對耕地資源進行了價值測算;諸培新等[59]分別采用收益還原法、成本替代法和支付意愿法對耕地的農業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環境價值進行量化測算;劉朋等[60]利用收益還原法、價值替代法和當量因子法對華北平原耕地的綜合價值進行核算。替代法能夠降低指標獲取的難度,但所選取的指標能在多大程度上還原被替代指標的價值,仍是值得關注和探討的。此外,將耕地所含有的各類價值量化后無差別加總形成的價值疊加法也是近年來測度耕地外部性常用的方法[61]。

2.4 選擇實驗法

選擇實驗法(CE)是一種新興的評估環境非市場價值陳述偏好的技術,最早由LANCASTER[62]提出,起源于對交通運輸項目和私人物品特性的研究。該方法采用價值理論和隨機效用理論的理論框架,以隨機效用函數模型的形式,將選擇問題轉化為被調查對象的效用比較問題,從而獲得消費者對環境或者商品偏好的信息。自ADAMOWICZ[63]首次運用選擇實驗方法評價非市場價值以來,選擇實驗法在發達國家逐漸發展成為一種新的公共物品的非市場評估方法[64],受到了環境領域學者的極大關注,在耕地價值評估的研究中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RAMBONILAZA 等[65]利用選擇實驗法評估土地規劃中居民對環境景觀的偏好價值;JIN 等[66]分別采用選擇實驗法和條件價值法考察了中國溫嶺市公眾對耕地保護的偏好,估計結果表明,CVM 的平均支付意愿大于CE 的平均支付意愿,但兩者差異不顯著,二者皆可適用于中國耕地保護的價值評估;馬愛慧等[67]和陳竹等[68]分別基于選擇實驗法模型,揭示了武漢市民對不同耕地保護屬性水平的偏好及不同組合對福利水平價值差異的影響程度,從而間接得出市民支付意愿及額度,并比較了不同方法下耕地外部效益的測算結果。選擇實驗法在耕地補償研究的應用中,不僅是對環境資源進行價值評估的重要方法,也是揭示研究對象政策偏好的重要手段[69]。相比于同為陳述偏好類評估方法的條件價值法,選擇實驗方法在研究設計時綜合權衡了不同屬性對總體方案的影響,便捷化了采訪操作流程,提升了有效信息搜集效率,具有短時間內獲取大量樣本的優勢[68];但也存在研究方法的主觀性較強,難以客觀衡量耕地市場價值的弊端。

2.5 其他價值核算方法

在現階段中國農地非農開發矛盾日益激化和農民權益損害日趨嚴重的形勢下,圍繞農地發展權價值的界定、重要性和評估等已成為研究的熱點。其中,廖和平等[57]通過計算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機會成本與耕地本身經濟效益的差額來確定耕地發展權價值的研究思路最具代表性,被大多數學者沿用,如宋戈等[70]以單位面積建設用地第二、三產業產值與單位耕地面積種植業產值的差額表征耕地的發展權價值,測算出東北糧食主產區巴彥縣的補償標準。張浩等[71]、溫良友等[29]則在此基礎上引入區位特征和土地可開發強度對耕地的潛在價值(主要轉為建設用地)進行修正,并減去耕地的綜合價值(包括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得出耕地發展權價值,分別測算出國家、省級和市級等不同層面的耕地補償額度。

基于委托—代理理論的分析視角,中國耕地生態補償面臨代理人的激勵機制不足、監督成本過高、代理人其他工作對耕地保護工作有負面影響等深刻的體制障礙[72],建立長久有效的激勵機制的核心思路在于測度并降低代理成本以及減少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在周小平等[73]嘗試構建的“雙橫雙縱”耕地補償模式中,作為委托方的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應代表受到耕地保護正外部性的所有社會成員提供補償,作為代理者的縣級(含)以下政府和農戶基于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得到補償;橫向上,享受正外部性的省區也應對提供正外部性的省區進行補償。在操作層面,中央和省級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土地類收益(如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等)一項是補償資金的主要來源,補償方式主要基于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縱向和橫向補償資金的分配標準主要通過衡量耕地的正外部性貢獻量以及在耕地保護過程中主體所承擔的機會成本損失。其中,各省份耕地正外部性貢獻量由反映耕地質量水平的耕地產品產量指標和反映耕地數量水平的耕地面積指標加權求和得到;機會成本由各地區占用耕地的壓力指標來測度。王利敏等[31]則區分出,在完全信息條件下,委托人應根據代理人耕地保護的成本差異確定不同的補償標準;在非完全信息條件的約束下,政府若想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以實現預期目標,就必須對那些具有低成本農戶付出一定的信息租金。藏波等[74]研究指出,當今中國的耕地占用稅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地方政府存在委托—代理合約關系中的道德風險問題,不僅弱化了對耕地保護行為的約束力,也造成了資源優勢地區反而具有較低的耕地占用成本的不合理局面;并提出耕地占用稅應從以耕地數量為指標的“從量計征”轉向以土地出讓金為主的“從價計征”,以使其更能與地區性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張的相對量掛鉤。

總的來看,上述價值核算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各有明顯的優勢和不足:以當量因子法為代表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法在理論層面的論證最為充分,補償原則闡釋清晰完備,但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類型的劃分上學界尚未達成統一觀點,在實際應用中,不同的分類標準往往導致評價結果的較大差異,研究結論難以指導生態補償政策的實施。條件價值法和選擇實驗法能夠不受現有市場特征的限制,基于假想市場中消費者的個人偏好以及支付意愿,測算產品服務的價值,但必須通過合理的技術途徑以規避在假想市場建立、研究手段選取和調查實施時可能存在的偏差。機會成本法和替代法是生態補償標準測度的常用工具方法,但由于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搜集和整理到非市場物品和服務數據,補償額度的精度存有較大的爭議。土地發展權的研究聚焦于城鎮化進程下的耕地非農化利用方式,研究視角有待進一步拓展;耕地發展權價值的測算未能充分反映出耕地的綜合價值;基于發展權原理的補償機制的構建需要成熟的財產法體系作為前提。委托—代理理論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圍繞耕地補償的財權與事權博弈關系研究,微觀層面的研究稍微不足,以信息租金為補償標準在實踐中存在難以落實的困境。

3 耕地生態補償的補償額度研究進展

補償額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耕地生態保護者保護耕地生態環境的行為選擇,只有恰如其分的補償標準才會被耕地生態服務的供給者和消費者接受,即產生經濟學的帕累托效應。影響耕地價值的因素有氣候條件、資源稟賦、地理區位、當地經濟水平、社區組織模式以及文化習俗等,學者在不同的理論背景下,使用特定的或多種價值評估方法的組合,系統制定了不同條件下耕地保護的補償額度。

在耕地生態補償額度的研究中,VANSLEMBROUCK等[75]使用了CVM 來測度比利時農民美化農場景觀的受償意愿為124 ~248 歐元/公頃;AIZAKL 等[76]使用CVM 計算了日本農業用地的多功能價值,并測算出居民可以負擔的支付金額為4 414 日元;蔡銀鶯等[53]把武漢市劃分為研究區域進行研究,研究結果得出農用地的非市場價值是228.31 元/公頃;蘇芳等[77]基于CVM 調查法評估了西部省會城市的城市公共綠地服務價值;馬愛慧等[67]利用選擇實驗法研究了武漢市對不同耕地保護屬性水平的偏好及不同組合方案的福利水平價值變化差異,間接得出市民對耕地資源生態補償的支付意愿及額度;王一超等[78]在CVM 方法的基礎上,定量分析了農民若繼續參與退耕還林工程,其預期受償標準及影響因素;王慧等[79]構建了能夠反映生產、生態和社會三維屬性的耕地多功能評價指標體系,然后通過當量因子法和替代法計算得到耕地外部性價值,加權求和耕地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

從上面的研究可以看出,發達國家依托于清晰的產權界定和相對完善的市場機制,確立的耕地補償額度以市場交易的方式可最大化地實現外部性內部化;以轉移支付為主要形式的政府補償,因其能夠有效地降低組織和交易成本,且在更大范圍的生態補償項目中成果突出,也更符合發展中國家耕地生態補償的基本特征。我國耕地生態補償以中央財政為支撐,各級政府為主體,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的研究多受制于研究區域尺度的選擇。在全國和省域等宏觀尺度研究中,學者在評估具有資源稟賦差異的區域耕地價值量時,主要選用耕地的平均純收益或產值等替代指標;以城市或縣域為主體的中觀尺度研究中,學界多以農用地定級估價成果的應用為著眼點;基于農戶意愿與行為等小尺度研究則較少。在全國和省域層面,整體估算的補償額度精度不高,對區域內部耕地資源的價格差異刻畫不足;在縣域層面,較高的測算精度也意味著高昂的人力和工作時間成本支付,在實踐中,僅有少數區縣具備農用地定級估價的完成條件,難以在全國耕地資源資產核算中得到推廣應用。

4 研究趨勢展望

雖然國內外學者圍繞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研究范式也臻于成熟,但總體上看,仍有些更深層次的問題亟須解決,具體體現在:

(1)在基礎理論研究方面,耕地補償標準的研究,往往建立在以外部性原理、機會成本以及公共物品選擇為核心的經典微觀理論基礎上,依賴完整產權和完全信息等一系列外部條件,在發展中國家及地區的應用中存在較大的限制。由該理論所確立的耕地生態補償關系,存在諸如補償主體責任缺位,受償主體界定模糊,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方式單一且依賴財政補貼,補償范圍過于狹隘等問題,這不利于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耕地生態補償機制和制度。

(2)在耕地價值測度方法方面,學者多在已有核算方法的基礎上或直接應用或加以簡單地修正,對方法的適用性檢驗不足。如主觀的假想市場價值法(條件價值法和選擇實驗法等),測度的是生態產品服務交易雙方做出補償和接受補償的意愿,而不是環境服務價值的衡量;客觀的直接與間接市場價值法(機會成本法和替代法等)在數據不全面時,面臨建立的成本效益關系或劑量反應函數不準確的困境。耕地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測度的模型創新力度不足,且基于不同模型的測度結果可能會呈現明顯差異,不具備可比性。

(3)在耕地補償額度研究方面,國內目前耕地補償標準的研究受制于研究時區域尺度的選擇,圍繞省市層面耕地補償標準的研究成果豐碩,但難以為全國層面生態補償標準的確立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和技術支撐,也不利于區域協調背景下制定適合不同區域的耕地生態保護制度。同時,將耕地價值的測度結果直接作為補償額度,往往超過了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在實踐中可操作性較差;多尺度、多元化、多區域的綜合補償研究的缺失,也使得耕地補償額度的設定往往偏低或者偏高,強化了補償在區內和區際不合理分配的現象。

在推動生態文明發展進程、實現美麗中國的戰略需求下,針對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研究領域的疏漏與不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耕地生態補償標準的研究。

4.1 多元視角下耕地生態補償理論基礎拓展

耕地保護補償的目標在于維護農戶利益的同時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其實質是發展中國家及貧困地區面臨發展和環保兩難抉擇困境的衍生,貧困也是導致耕地生態補償效率損失的主要誘因之一。因此,耕地補償標準研究的深化需要一個多元的視角,能夠涵蓋貧困治理和鄉村振興等區域協同發展重大戰略安排,同時也能夠回應在氣候變化、“雙碳”目標等議題下重新審視耕地價值的需要?;诟氐亩嘣獌r值屬性特征,應該合理擴大補償范圍,準確識別受償主體的多元化訴求,完善差異化的補償方式。同時統籌糧食產量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積極引導由以糧食安全為單一導向的農業補貼向以糧食安全與生態安全并重為導向的農業生態補償轉變,在改善生態資源環境的同時,兼顧糧食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4.2 耕地價值核算方法的檢驗與模型創新

對耕地價值的測度中,國內目前的研究趨勢是采用當量因子法、條件價值等、替代法等多種方法組合的方式,但也存在既測度生態服務價值又衡量生產收益的情況,容易重復計算,造成誤差。耕地生態服務數據的獲取上,多基于問卷調查等傳統方式,數據的質量受制于被調查者的認知水平和樣本量的大小。后續的研究可進行對耕地價值評估方法的對比和檢驗,設置置信區間;基于GIS 平臺等大數據信息技術,降低在數據獲取過程中的主觀因素負面影響;引入InVEST 等在其他資源領域已臻于成熟的生態環境服務價值評估模型等,構建起科學準確的耕地補償模型?;诙鄬哟?、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研究,建立起全國統一、公平合理的耕地生態補償標準方法,為基于耕地服務產品價值的區際轉移支付設置科學的度量標準,深入推動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實施。

4.3 多尺度補償標準研究與多元化補償方式探索

未來的耕地生態補償研究,可協調區域發展戰略與研究尺度的選擇,豐富研究的區域尺度,既要完善全國層面的耕地生態補償宏觀研究,也要深入探討不同區域性的耕地生態補償中觀研究,并且強化基于農戶耕地保護意愿和行為的耕地生態補償等微觀研究,為設計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的不同區域耕地生態補償政策提供參考價值和理論指導。在具體耕地補償額度的設定中,應考慮區域支付能力,在統籌農戶增收糧食增收關系的基礎上,平衡好地方政府、小農戶以及新型農業經營者等不同利益主體在耕地保護經濟補償上的訴求。創新以政府財政轉移方式為主導的縱向補償模式研究,充分發揮多元化耕地生態補償具有補償主體多元化的特點,積極探索多元化補償的實現路徑與額度分配,構建“以中央政府為主、區域間政府補償為輔”的耕地生態補償機制,拓寬當前耕地補貼的資金來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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