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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權濫用中虛假訴訟問題研究

2024-05-07 12:03陳穎
秦智 2024年4期
關鍵詞:完善建議

陳穎

[摘要]在我國民事訴訟領域,虛假訴訟問題存在已久。尤其是在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之后,立案門檻的相對降低使得一些當事人有了可乘之機,虛假訴訟問題在短期內頻頻抬頭,不僅給訴訟相對人造成傷害,也擾亂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亟須進一步加以規制。然而,當前民事虛假訴訟面臨著識別難度大、權利救濟難以及懲戒力度小等問題,只有不斷地建立民事虛假訴訟的識別機制、賦予民事虛假訴訟受損害人以求償權以及加大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才能有效對其進行約束,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

[關鍵詞]民事虛假訴訟;訴權保障;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5.1? ? ? [文獻標識碼]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12

一、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界定

對于民事虛假訴訟,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來說,欺詐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民事虛假訴訟并無差別,而狹義的民事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欺詐訴訟等行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別。如張衛平教授認為“民事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之間不同,在民事虛假訴訟中,并不存在真正的民事糾紛,它只是當事人為了達到虛假訴訟的目的而虛構的一種并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并由此造成訴訟相對人卷入相關訴訟程序,帶來合法權益的損害?!盵1]綜合各位學者的研究,本文認為所謂的民事虛假訴訟,主要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與他人合謀串通,通過陳述虛假事實、采用偽造證據等方式虛構糾紛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民事虛假訴訟的特征分析

(一)訴訟的非對抗性

在民事虛假訴訟中,實質上并不存在訴訟的對抗性;特別是在雙方共同合謀而實施的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中,由于當事人追求共同的訴訟結果,他們之間會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并盡可能減少激烈對抗的發生,以免暴露真實目的、影響訴訟結果的實現,這種非對抗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會盡量避免到庭參加庭審活動,防止一些不可控因素導致意外情況的發生;其次,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不充分、不明顯,在不得不與對方進行對抗的情形下會故意裝作與對方存在利益沖突制造一些對抗的假象。在實務中,即使出現意外情況,一方當事人就會以接受調解或申請撤訴等方式及時終止訴訟程序,從而免去對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

(二)手段的隱蔽性

在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中,當事人采用的手段往往具有欺騙性和隱蔽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識別民事虛假訴訟的難度。在一般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往往存在著借貸、合同等法律關系;而在民事虛假訴訟中,當事人之間往往關系較為密切,多為近親屬、朋友等,且各方之間事先進行充分協商與準備,在提起訴訟之前往往就對整個訴訟流程進行了大致的把握,為了做好配合工作也會串通說辭,甚至為了使各種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還會事先對一些關鍵證據進行偽造、掩人耳目,且真實度極高,很難引起懷疑。為了盡可能使虛假訴訟正?;?、合法化,虛假訴訟行為人還會借助法律專業人員的力量事先進行咨詢,以使其危險最小化、利益呈現最大化。

(三)侵害的多重性

實施民事虛假訴訟的行為人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手段提起訴訟,以謀求非法利益的實現。這種虛假訴訟行為不僅損害了訴訟相對人、案外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給國家司法資源和社會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首先,民事虛假訴訟往往會使他人無端地被卷入繁雜的訴訟程序之中,一旦虛假訴訟目的達成,他人的正當權利及合法權益將會受到嚴重威脅。其次,實施民事虛假訴訟行為無疑會擠占、浪費一定的司法資源,使得正常的司法秩序遭受破壞,嚴重褻瀆了司法權威。最后,民事虛假訴訟也會加速社會不良風氣的形成,阻礙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不利于形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

三、民事虛假訴訟的問題研究

(一)民事虛假訴訟的識別難度大

在司法實務中,當事人往往會通過實施以下一些行為來推動虛假訴訟目的的達成:

首先,虛構一些較為常見的法律關系。識別民事虛假訴訟的難度之所以大,就是因為從表面上來看民事虛假訴訟行為與一般的民事訴訟行為并無明顯差別,當事人往往虛構一些較為簡單的法律關系,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不會引起較大懷疑。比如在一些虛假的借款糾紛訴訟中,結賬憑證、借條等證據偽造起來極為簡單,再加上當事人之間的密切關系,可以很容易掩蓋真實目的,并避免被發覺。

其次,避免發生激烈爭議。在民事虛假訴訟程序中,由于很多情況下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糾紛,雙方之間很少會發生較為激烈的爭議;為了能夠順利完成訴訟程序、獲得法院判決,一方當事人對于相對方的訴訟主張甚至會直接加以承認。

最后,避免本人直接出庭參加訴訟。由于實施的畢竟是虛假的訴訟行為,如果當庭對質當事人難免底氣不足,在主審法官、特別是一些經驗豐富的法官的發問下很難蒙混過關,很多當事人為了將失敗的風險降到最低選擇不出庭而由律師代為參加庭審活動。

(二)民事虛假訴訟的權利救濟難

就現有的針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救濟措施而言,大多屬于事后救濟措施。[2]在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中,受到侵害的多是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他們對此毫不知情,往往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在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才意識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當前,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對其分別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但由于關鍵的訴訟程序已經結束,這種事后處理方式對于制約民事虛假訴訟行為的效果大大降低;同時,這些程序嚴格限制啟動的方式和啟動條件,致使受損害方很難依靠該程序獲得及時救濟。如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只有能夠充分證明原判決有錯誤并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才能順利啟動該程序,但是由于第三人對于之前的訴訟行為不知情,致使其獲取證據極為困難,法院也會據此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同時,對于受損害方能否就其遭受的損失請求虛假訴訟行為人賠償以及具體賠付方式等內容,目前的規定也不夠明確。

(三)民事虛假訴訟的懲戒力度小

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之初,為了避免出現訴權濫用現象,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行為進行有效規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政策文件已經對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對諸如虛假訴訟在內的其他濫用訴權的行為要明確相關處罰標準,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等的處罰,倘若構成犯罪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就上述規定來說,其性質上屬于政策性規定,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且大多數的規定較為寬泛、原則性較強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雖然我國目前《刑法》中規定有虛假訴訟罪,但通過梳理相關的裁判文書以及司法實踐可以發現,不僅相關刑事判決較少且其入罪率也較低。

四、民事虛假訴訟的完善建議

(一)建立民事虛假訴訟的識別機制

在大數據時代,要充分發揮網絡信息技術的作用,建立全流程識別和防控機制,從源頭上發現并避免虛假訴訟行為的發生。

首先,立案階段。在實施立案登記制改革后,要求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但并不意味著對所有案件都進行立案登記,其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在審查問題上,也不是完全不審查,只是由實質審查變為形式審查。因此,在民事立案階段,仍然要重視審查工作,各地法院之間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高效篩查立案信息,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一律不得允許其進行審判階段。

其次,審判階段。在民事審理程序之前,會先進行一個審前準備程序,要充分利用好其價值,一方面明確告知當事人實施民事虛假訴訟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對其形成一定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還要多注意觀察當事人的狀態,盡可能避免民事虛假訴訟行為的發生。

最后,執行階段。對于出現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加大審查的力度,一方面對生效的裁判文書是否存在錯誤進行核查,另一方面對于惡意妨礙執行的還可引導當事人及時采取保全、申請終止執行等方式以減少權益的損害。

(二)賦予民事虛假訴訟受損害人以求償權

在法國、日本等國家,普遍將訴權濫用行為納入準侵權行為的范疇,并賦予訴權濫用行為中受侵害當事人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作為訴權濫用的一種形式,民事虛假訴訟也應當按照侵權行為加以處理,但在當前的理論界與實務界中,均傾向于將侵權責任作為承擔民事虛假訴訟責任的一種補充性責任,并賦予民事虛假訴訟受損害人一定的請求權;在其通過事后救濟程序無法獲得權利救濟時,可以請求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人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對其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方式可以根據虛假訴訟情節輕重程度、受損害方損失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此外,從損害賠償的類別上看,在物質賠償的基礎上,還應結合受害人的實際情況,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3]由此增加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三)加大對民事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

1.適當提高民事虛假訴訟的罰款數額

學者田源曾在其文章中指出,“違法收益較小而預期收益較大是導致訴權濫用行為發生的根源所在?!盵4]《民事訴訟法》在對虛假訴訟行為規定罰款等處罰措施的同時,也對罰款的最高數額進行了限制,其中對個人最高罰款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單位不得超過100萬元;這種規定有利于司法實務中保持執法的規范性,但在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矛盾糾紛越來越復雜化,訴訟標的額也越來越大、上百萬甚至達到上億元,對該種情形若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處理,懲戒力度明顯較弱且無法對當事人形成威懾效果。因此,為了有效地規制民事虛假訴訟行為,可以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允許法官根據民事虛假訴訟涉及的標的額的大小、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合理的罰款數額標準,從而對民事虛假訴訟行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的杠桿作用

按照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費用由原告先行墊付,并由敗訴一方最終承擔。除了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的承擔也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成本,按照德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了有效抑制惡意訴訟行為的發生,規定律師費用也由敗訴方進行承擔,同時還嚴格限制訴權濫用行為人享受訴訟費用救助;而在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中,還明確了律師及其律所的責任,即在民事虛假訴訟行為中,若律師未盡到一定的調查核實義務致使虛假訴訟行為發生,則其要與律所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此,我國也可以進行相應的借鑒,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的杠桿作用,尤其是律師費用要遠遠高于訴訟費用,對當事人更能起到抑制作用。在民事虛假訴訟中,應逐步探索由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用,并賦予無過錯方請求對方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的權利。

五、結語

當前,盡管我國對民事虛假訴訟行為提高了重視的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規制的力度,但不得不承認這種虛假訴訟行為仍然存在,其規模也在進一步增加。民事虛假訴訟不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更是擾亂了司法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誠信建設的不完善。要想徹底使得民事虛假訴訟現象消失也是不切實際的,應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不僅要做好識別工作,更要加大懲治力度,最終致力于維護良好的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

[1]張衛平.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法律科學,2012(6):153-158.

[2]王約然.虛假訴訟程序救濟論[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9(3):142-153+208.

[3]王曉,任文松.民事訴權濫用的法律規制[J].現代法學,2015,37(5):183-193.

[4]田源.撩開惡意訴訟的“維權”面紗——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惡意訴訟的理論探究與制度因應[J].法治論壇,2017(3):204-217.

基金項目:本研究受青海民族大學研究生科研基金項目資助,項目名稱:青海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項目編號:04M2022226)

作者簡介:陳穎(1998.4-),女,漢族,江蘇宿遷人,碩士,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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