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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國標水分”和“安全水分”的區別和應用

2024-05-08 10:25陳建偉賈繼榮周廣斌
現代面粉工業 2024年1期
關鍵詞:儲備糧糧油儲藏

陳建偉, 賈繼榮, 周廣斌

(江蘇省糧油質量監測中心, 南京 210031)

水是糧食重要組成部分,是維持糧食籽粒生命活動,保持色、氣、味及食用品質所必需的物質。在糧食儲存、加工過程中,水分是重要的技術參數。在糧食購銷環節中,水分是增扣量的因子之一。因此,理解和掌握好水分的內涵,對地方糧食儲備企業做好購銷和儲存有積極意義。

1 糧食“國標水分”和“安全水分”的內涵

糧食“國標水分”即國家標準對糧食規定的水分要求,不同品種的糧食“國標水分”不一樣。國家標準是指對全國經濟技術發展有重大意義,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其他各級標準不得與之相抵觸。我國幅員遼闊,從南到北、從東到西,各地氣候條件不一致,為確保糧食在收購、儲存、加工、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技術和安全等需要,制定了糧食國家標準,其中包含對水分的要求。比如:GB 1351—2023《小麥》規定小麥水分含量不高于12.5%;GB 1350—2009《稻谷》規定早秈稻谷、晚秈稻谷、秈糯稻谷水分含量不高于13.5%,粳稻谷、粳糯稻谷水分含量不高于14.5%;GB 1353—2018 《玉米》規定稻谷水分含量不高于14.0%;等等。

糧食“安全水分”即糧食安全儲藏水分,是指在常規儲藏條件或控溫等條件下,當地能夠保證糧食安全度夏而不發熱、不霉變,輪換周期內不發生重度不宜存的儲藏最高水分含量。GB/T 29890—2013《糧油儲藏技術規范》6.3.1款規定:長期儲藏的糧食、油料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規定,水分含量不宜超過當地糧食安全水分。

2 在業務過程中不同應用

政府儲備糧食從收購、儲存、出庫整個業務過程中,糧食水分一直是重點關注對象。在GB/T 29890—2013《糧油儲藏技術規范》附錄A中,根據有效積溫、年降水量、年平均相對濕度等氣候環境條件將我國劃分為7個儲糧生態區域,各地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和糧食儲藏技術條件制定適合本地的糧食安全水分。

2.1 糧食收購,水分增扣量執行的是糧食“國標水分”

2010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4部門印發《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明確要求: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是指用于規范糧油質量要求的國家標準,如GB 1350—2009《稻谷》、GB 1351—2008《小麥》及GB 1353—2018《玉米》等。該《規定》3.2.1款明確水分增扣量:實際水分含量不高于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低0.5個百分點增量0.75%,但不高于標準規定指標2.5個百分點及以上時,不再增量。實際水分含量高于標準規定的糧油,以標準中規定的指標為基礎,每高0.5個百分點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個百分點的,不計增扣量。同時2.4款明確規定,糧油安全儲藏水分不作為水分增扣量的依據。

2.2 收購檢驗(企業自檢)執行糧食“安全水分”

2021年2月6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的《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單位采購政府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不符合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經整理后仍不達標的,不得入庫。入庫水分應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2.3 驗收檢驗(入庫第三方)執行糧食“安全水分”

《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后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政府儲備糧食。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中儲糧集團公司統一組織中央儲備的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應及時抄送監管地垂管局以及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備案。地方儲備的驗收檢驗要求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定。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2023年3月27日,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印發的《政府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入庫水分應當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2.4 日常檢驗和三、九月份儲存品質檢驗執行“安全水分”

《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儲存期間承儲單位應嚴格執行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政府儲備糧食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次,檢驗結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統一報糧食和儲備部門。

《政府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其他糧油質量檢查的扦樣檢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庫存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政策性糧食入庫平倉質量驗收的扦樣與送樣、檢驗與判定可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2.5 (銷售)出庫檢驗執行“國標水分”

《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政府儲備糧食出庫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

《政府儲備糧油質量檢查扦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儲備糧食、最低收購價和臨時收儲糧食等競價銷售出庫質量檢驗的扦樣可參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執行。對質量指標,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判定等級,不判定是否達標。

各承儲企業可根據糧食銷售合同對水分指標的約定,按照《關于執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定》進行增扣量。

3 江蘇省儲備糧的“安全水分”

目前,地方儲備糧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已經下發《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儲備糧安全儲藏水分的通知》(蘇糧發〔2022〕21號),對省級儲備糧食的安全水分進行了明確。常規儲藏條件下,糧食安全儲藏水分按國家標準執行。支持省級儲備糧控溫儲藏,配備儲糧空調和冷谷機等降溫設備,有能力達到準低溫儲藏功效的,小麥、秈稻谷、粳稻谷安全儲藏水分可按不高于13.0%、14.0%、15.0%執行;達到低溫儲藏功效的,小麥、秈稻谷、粳稻谷安全儲藏水分可按不高于13.5%、14.5%、15.5%執行。

采用準低溫儲藏的,江蘇省小麥、秈稻谷、粳稻谷“安全水分”比“國標水分”高0.5個百分點;采用低溫儲藏的,“安全水分”相比“國標水分”放寬1個百分點。

同時文件也明確:市、縣地方儲備糧安全儲藏水分指標可參照執行。市、縣地方儲備糧安全儲藏水分指標是否參照執行或者另行要求,也要進行明確,不進行明確的,一般會按照“國標水分”執行。

4 做好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的建議

政府儲備糧入庫是糧食管理的開始,各環節質量管理工作要按照政策要求進行管理,確保糧食儲存安全。為把糧食管理做得更好,建議:

(1) 加強對政策文件的學習與應用。根據不同階段的政策要求和企業自身實際,加強對政策文件的學習,充分理解和掌握“國標水分”和“安全水分”的內涵,不斷完善企業管理制度,使制度與政策相適應,從制度上保證儲存糧食質量管理滿足政策要求,確保糧食質量良好。

(2) 加強對政府儲備糧質量管理制度化、檢驗標準化建設。要統一制度、設備、能力、檢驗方法和操作規范,加強檢驗人員技術培訓,保證質量管理和檢驗能力的一致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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